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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鑫禧混合A(005477)

长安鑫禧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长安 鑫禧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邮 政储 蓄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I 
重 要提 示 
1、 长安 鑫禧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 经 中国证监 会2017
年11 月29日 证监许可〔2017〕2177号文( 《关于准予 长安 鑫禧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注册的 批复 》 ) 准予 注册 。 
2、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3、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者 保证 。 
4、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
带来的 个别 风险。 本基 金 投资于 证券/期货 市 场,基 金份额 净值 会因 为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 基 金不 同 于银行 储蓄 存款 和债 券等 能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 期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
者购买 基金 , 既可 能按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 也 可 能承担 基金 投资
所带来 的损 失。 
5、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 管
理风险 、 估 值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以及 技术 风险 和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及其 他风 险 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公 司采 用非公 开
方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于 不 能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 交 易不 活跃 , 存在 较大 流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6、 本基金可投资的 港股通股票 占股票资产的0-50%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 不
同配置 地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选择将 部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 港股 通 股 票或 选择 不将 基金资 产投 资
于 港股 通 股 票, 基金 资产 并非必 然投 资港 股。 
本基金 投资 港股 通 股 票 , 会面临 因投 资环 境 、 投 资 标的 、 市 场制 度以 及交 易 规则等 差异
带来的 特有 风险 , 包括 但 不限于 市场 联动 的风 险 、 汇率风 险 、 股 价波 动较 大 的风险 、 港股 通
额度限 制的 风险 、 港股 通 可投资 标的 范围 调整 带来 的风险 、 港股 通机 制下 交 易日不 连贯 可能
带来的 风险 、 交收 制度 带 来的风 险 、 港 股通 下对 公 司行为 的处 理规 则带 来的 风险 、 香 港联 合
交易所 停牌 、 退市 等制 度 性差异 带来 的风 险 、 港 股 通规则 变动 带来 的风 险 、 其他可 能的 风险
等。 
7、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 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
股票型 基金 。 
8、 投资者 应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或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购买 基金。 
9、 本 基金在 募集期内 按1.00 元 面值发 售并不改 变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投资者按1.00
元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有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破1.0000元 、从 而遭 受损失 的 风 险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II 
10、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的 保证 。 
11、 投 资有风险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并认 真阅 读
本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根 据自 身 的投资 目的 、 风 险承 受能 力 、 投资 期限 、
投资经 验 、 资 产状 况等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 自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 自 行 承担投 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注 意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12、 单 一 投 资 者 持有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数 的 比例 不 得 达到或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的50%,但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或 超过50% 的除 外。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 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2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4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75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 长安 鑫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或 “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以 及 《长安 鑫禧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其 他任何 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投资 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投资 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阅 《 基金 合同 》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长安鑫禧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 、 《基 金合 同》 、 本基 金合 同:指《 长安 鑫禧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长安 鑫禧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长安 鑫禧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长安鑫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1 、 《 信息披 露办 法》 :指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按照 《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境内 证券投 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运 用 来自境 外的 人 民币资 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 资的境 外法 人 21、投 资人 、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币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的 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4、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以 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金 管 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 构 25、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7、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9、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若 本基金 参 与 港股 通 股 票交 易且 该工 作日为 非港 股通 交易 日, 则本基 金不 开放 申购 、 赎 回及转 换业 务 )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 规则》 : 指 《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0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及 相关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2、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4、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 购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5、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而不 从本 类 别基金 资产 中 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48、C 类基 金份 额: 指 不 收取 前 后端 认购/ 申购 费, 而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49、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0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5 、摆 动定 价 机 制: 指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56、内 地与 香港 股票 市场 交易互 联互 通机 制: 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分 别和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建 立技 术连 接, 使内地 和香 港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当地 证券 公司或 经纪 商买 卖规 定范 围内的 对方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内地 与 香港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制 包括 沪港 股票 市场 交易互 联互 通机 制( 以下 简称沪 港通 ) 和深港 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机 制( 以下 简称 深港 通) 57、港 股通 :指 内地 投资 者委托 内地 证券 公司 ,经 由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设立 的证 券交 易服 务公 司, 向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进 行申报 (买 卖盘 传递 ) , 买 卖沪港 通、 深 港通规 定范 围内 的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58、港 股通 股票 :指 内地 投资者 通过 港股 通买 卖的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59、港 股通 交易 日: 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公布的 港 股通交 易日 60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1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设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吴昱 联系电 话:021-2032 96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29.63% 上海景 林投 资发 展有 限公 司 25.93%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24.44%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3.33%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万跃楠 先生 , 董 事,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南昌 保险 学校 教师, 中国 证监 会机 构监 管部处 长, 长沙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 特 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经 理 和 安 信期 货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董 事 长等 职 , 现 任 长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长 安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姜燕女 士, 董事 , 金 融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实业 银行 信贷部 信贷 员、 信贷 主管 , 美林 国际 有限公 司全 球市 场部 副总 监, 中 国农 业银 行伦 敦子 行筹备 组顾 问, 花旗 银行 全球市 场部 副总 监, 现 任长 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资 总监 、 家 族信 托事 业部总 经理 、 家 族信托 投资 配置 部总 经理 等职。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高斌先 生, 董 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证 监会 市场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 长, 中国 证 监会驻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督 察员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党 委委 员、 常务 副总 经 理, 期 间兼 任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裁。 范欢欢 女士 , 董 事, 管 理学 学士。 曾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 展有限 公司 市场 营销 部产 品经理 、 投资研 究部 研究 助理 、 总 裁办投 后管 理等 岗位 , 现 任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总 裁办 高级 经理。 李莉女 士,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中 国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 部经理 、 同业机 构部 高级 经理 , 美 国 PIMCO 总 部香 港公 司副 总裁 , 现 任上海 国和 现代 服务业 股权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上海 正阳 国际经 贸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法人 代表 , 通 联网 络支 付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王健先 生, 董事 , 工 商管 理博士 。 曾 任长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市场 开发 部总监 , 金 元比联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渠道销 售部 总监 , 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总监 等职。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田高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西 安秦 川机械 厂厂 部办 公室 经济 秘书, 陕西 财经学 院会 计系 讲师 , 西 安交通 大学 会计 学院 财务 管理系 讲师 、 副教授 , 现 任西安 交通 大学 会计学 院财 务管 理系 教授 。 田轩先 生, 独立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曾任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凯 利商 学院 终身 教授, 现任 清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 昆吾九 鼎金 融学 讲席 教授 , 教育 部 “ 长江 学者” 特聘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保利 能源 控股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傅蔚冈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金融 与法律 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现任上 海金 融与法 律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鸿儒 金融 教育 基金 会副秘 书长 。 2 、监 事会 成员 印凤女 士, 监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长 安汽 车销 售有限 公司 经营 部财 会处 处长, 长安 汽车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财务处 处长 , 长 安福 特汽 车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长 安标致 雪铁 龙汽 车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兵 器装备 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等 职, 现 任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党 委委 员。 吴缨女 士, 职工 监事,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学学 士。 曾任 江西 电力 职大助 教, 亚龙湾 开发 股 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兼资 金证 券部 经理 , 海 南欣 龙无 纺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 上 海君 创财经 顾问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上海 鼎立实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袁丹旭 先生 , 总 经理 , 金 融硕士 。 曾 任美 国富 国银 行资深 经理 , 招 商银 行总 行零售 部副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总经理 , 深 圳发 展银 行 ( 平安银 行) 总监 , 中 国 工 商银行 总行 私人 银行 部副 总经理 , 交 通银 行总行 私人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等职 。 王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李永波 先生 , 督 察长 。 武 汉大学 法学 学士 、 民 商法 学硕士 , 十 年以 上法 律、 基金从 业经 历。 曾任 上海 市源泰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上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上 海市 律师协 会基 金 业 务委员 会委 员,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等 职。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林忠晶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七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安 信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 高 级分析 师 , 中 海石 油气 电集 团有限 责任 公司 贸易 部研 究员 ,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品 经理 、 战略及 产品 部副 总经 理、 量化投 资部 (筹 ) 总 经理 等职,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长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长 安产 业精 选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利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 富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垚 主题 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 恒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安鑫 旺价 值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长安鑫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王健先 生, 简历 同上 。 陈立秋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及工 学硕 士。 十 一年 以 上金融 行业 从业 经历。 曾 任 Blue Pool Capital 投资经理,江海证 券有限公司研究主管,人 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投资经 理,上 海知几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总 监, 鸿商 资本 股权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期间 由公 司委 派至旗 下控 股的 中法 人寿 保险有 限责 任公 司担 任投 资总监 ) 等 职。 现 任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 长 安鑫 利优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安鑫 富领 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安鑫 恒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安鑫 垚主 题轮 动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安 裕 盛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长安裕泰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基 金经 理。 乔哲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二 十年 以上 债券及 相关 金融工 作经 验 。 曾任 中国 农业发 展 银 行山东 省分 行资 金计 划处 资金 科 科长 , 中国 农业 发展 银行总 行资 金计 划部 债券 发行与 资金 交 易负责 人, 东 亚银 行 (中 国) 有 限公司 资金 中心 高 级助理 经理, 法国 巴黎 银 行 (中国 ) 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债务 资本 市场主 管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联 席投 资总监 , 长 安鑫 益增强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及长 安泓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林忠晶 先生 ,简 历同 上。 栾绍菲 先生 , 金融与 经济 学硕士 , 六年 以上金 融行 业从业 经历 。 曾任长 安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等 职 ,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经 理 , 长 安 宏 观 策 略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及 长 安 产业 精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基金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经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法 》 、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 止 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 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露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度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人员 形象;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牟取利 益; (3 )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 者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定, 坚 持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最 大化 原 则 ,自 觉形成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意 识和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各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原 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 司内控制 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 各项规 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 体现 到内 控制 度中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 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 漏 洞; (3)审 慎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 是风险 控制 ,制定内 部控 制制度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 须随着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及时 地 进 行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 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 三个 不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在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 约束下 构成 了公 司总 体的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 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 同时 又是 对公 司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原则 指导 。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司 管理 的基 本规 范 , 涵 盖公司 各 项业务 及管 理活 动的 各个 方面, 为部 门管 理制 度和 业务工 作手 册的 制定 提供 了依据 。 基 本管 理制度 主要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运营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行 政管 理制 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和 反洗钱 制度 等 。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活 动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进行规 范, 将公 司在 经营 管理活 动中 可能 发生 的风 险, 根 据不 同的 决策 层和 执行层 的权 利与 责任进 行分 解, 并对 决策 和执行 过程 中的 风险 点和 风险因 素, 通过 相应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予以 防范和 控制 , 实现公 司的 合法合 规运 行 , 强化 公司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 从 而维 护公司 股东 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5 、内 部控 制的 监控 防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建 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 第一道 监控 防线。明 确各 岗位职 责, 并制定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和 业务 流程 ,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已 知悉 并承 诺 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岗位 责任 ; (2)建 立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的 第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建 立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建 立以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部 独立 于其它 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并对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司 董 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 承诺根 据市 场的 变化 和 基 金管理 人 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风险管 理和 内 部控制 制度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 〕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0.31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王 瑛 联系电 话:010-68858126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总 行设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资 产托 管处、 风险 管理 处、 运营 管理处 等 处室。 现有 员工23 人 ,全 部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及 基金 从业 资格 ,90% 员工具 有三 年以上 基金 从业 经历 ,具 备丰富 的托 管服 务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联合 批准 ,获 得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资格 ,是我 国 第 16 家 托 管银 行。2012 年 7 月19 日,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 行经中 国保 险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批准 ,获 得保 险资 金托管 资 格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坚 持以 客户为 中心 、以 服务 为基 础的经 营理 念, 依托 专业 的托管 团 队、灵 活的 托管 业务 系统 、规范 的托 管管 理制 度、 健全的 内控 体系 、运 作高 效的业 务处 理 模式, 为广 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众多 资产 管理 机构 提供安 全、 高效 、专 业、 全面的 托管 服 务,并 获得 了合 作伙 伴一 致好评 。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81 只 。 至 今,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已 形成 涵盖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银 行理财 产品 (本 外币) 、 私 募基金 、 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计划 、 保 险资 金、 保 险 资产管 理计 划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等多种 资产 类型 的托 管产 品体系 ,托 管规 模 达43172.64 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 管规章 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检 查指 导。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室, 配备 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的 工作 职权和 能 力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托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格 ;业 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保 管、 存 放、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信 息披 露人 员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严 格 按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投 资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对违法 违规 行为 及时 予以 风险提 示, 要求 其限 期纠 正,同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 人 发送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 、监 督流 程 (1) 每 工 作 日按 时 通 过基 金监 督 子 系 统 ,对 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 比 例 控制 指 标 进行例 行 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 理人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要求 限期 纠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 大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电话:021-2032 9866 传真:021-2032 9899 联系人 :吴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688 (2)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交易 平台 网上交 易平台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官方 网 站 (www.changanfunds.com)和 基金 管 理 人指定 电 子交易 平台 。 个人投 资者 可登 陆基金 人 管理官方 网 站 (www.changanfunds.com)和 基 金管 理 人指定 电 子交易 平台 , 在与基 金管 理人达 成网 上交 易的 相关 协议 、 接 受基 金管理 人有 关服务 条款 、 了 解有关 基金 网上 交易 的具 体业务 规则 后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上 交易 平台 办理 开户 、 认 购、 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 具 体交 易细则 请参 阅 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 告。 2 、其他 销 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时 公告。 其他 销售 机构 详见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和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其 他相关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 大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 9771 传真:021-2032 9741 联系人 :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1266 号 恒隆 广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 黄 小熠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水青 、 黄小熠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 本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11 月 29 日证 监许 可 〔2017〕2177 号 文注 册 。 一、基金类型、运作 方式 、存续期间 和基金份 额类 别 1 、基 金类 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4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认购/ 申购 费用和销售 服务费 等收取 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 类 别。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时 收取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用, 而 不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 费的, 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前 后端 认购/ 申购 费用, 而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 服务费 的, 称 为 C 类基 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基金 代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A 类 基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并 单独 公告。 投资人 可自行选择认 购/ 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 类别基金份额 之间不得互 相 转换。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已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 可以增 加、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率 、 变 更收 费方式 、 停止 现有基 金份 额类别 的销 售 、 对基 金份 额分类 方法 及规 则进 行调 整等 ,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调 整 实施 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 场所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理 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 以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为准。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其他投 资人 。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于2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应不 少于2亿 元人 民币 。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在本 基金 的募 集达 到备 案条件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视募 集情况 提前 结束 募集 。 八、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 间 本基金 的认 购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确 定, 在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中列 明 。 2 、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 理的手 续 投资人 认 购 本 基 金 应提 交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续 详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或 各 销售机构 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3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 购时收 取认 购费 ,C 类 基金 份额在 认购 时不 收取 认购 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费率 随认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如 下所 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M <300 万元 0.60% 300 万 ≤M <500 万元 0.4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募集期 内投资 人 可多 次认购 本基 金 , 认购 费 按 照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用 由 投资 者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金 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1 )当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认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2 )当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由基 金财 产享有 。 例:某 投资 者认购 A 类基 金份额 10,000 元, 认购 费 率为 1.00% , 假定 认购 期 产生的 利 息为 1.00 元, 则可 认购 基 金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1.00% ) =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 额= (9,900.99 +1.00 )/1.00=9,901.99 份 即:投资 人 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假 定认 购期 产生 的利 息为 1.00 元,则 其可得到 9,901.99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 费,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由基 金财 产享 有。 例: 某投 资者 认购 C 类基 金份 额 10,000 元, 假定 认 购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1.00 元 , 则 可认 购基金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10,000 +1.00 )/1.00=10,001.00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 C 类基 金份 额,假 定认 购期 产生 的利 息为 1.00 元,则 其可得到 10,001.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5 、认 购的 方式 和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4 ) 当 日 (T 日 ) 在 规定 时间内 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 投资人 通常 应 在 T+2 日 ( 包括该 日) 到原销 售机 构查 询认 购申 请的受 理情 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申请 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 由此产 生的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 (5)若 投资人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人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本金退 还投 资人 (无 需支 付相关 利息 ) 。 6 、认 购的 限制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 人 可多次认 购, 单个投 资人 累计认购 金额 不受限 制, 具体限 制 和处理 方法 请参 看相 关公 告。 (2)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基金 募集期 内, 除 相关 公告 另有规定 外, 投资人 通过 基金管 理 人网上 交易 平台 (目 前仅 针对个 人投 资者 ) 和 除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 首 次最 低认购 金额 和追加 认购 单 笔 最低 金额 均 为 10 元 人民 币 ( 含认 购 费) , 其他 销售 机构可 根据 自己 的情 况调 整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和最 低追加 认购 金额 限制 。 投资 人在 基 金管 理 人 直销 中心 (网 上交 易平 台除外 ) 首 次认 购 本 基金 份额, 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人民 币( 含 认购费 ) , 追 加认 购 单 笔最 低金 额 1,000 元 人民 币 ( 含 认购费 ) 。 通过 本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中心 单笔认 购最 低金 额限制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3)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对认 购的金 额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认购期认购资金 及利 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成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的数 额以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第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 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其中,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指 按照 同期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 活期存 款基 准利 率计 算的 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 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 售机 构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具 体参 见各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投 资人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若 本基 金参 与港股 通股 票交 易且 该 工 作日为 非港 股 通交易 日 , 则本 基金 不开 放申购 与赎 回,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 出现新 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变 更 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但 应在 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 该类 别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 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 该 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 立;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若 资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 成立,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人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担 由此 产 生的利 息等 任何 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款 项的 支 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和本 招募说 明书 有关 条款 处理 。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银 行数 据 交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时, 则 赎回款 项划 付时 间相 应延 迟。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 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 立 或无 效,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已经 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的 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人 自行 承 担。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相 关业 务规 则,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日前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1 )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交易 平台 ( 目前 仅 针对个 人投 资者 ) 和除 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均 为 1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其他 销 售机构 可 根 据自 己 的情 况 调整首 次 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单笔最低 金 额限 制 。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 ( 网上 交易 平台 除外)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 最 低金 额 为 10,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 购费) ,追 加 申 购单 笔最 低 金额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 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单笔 申 购最 低金 额限制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投资者 将分 配的 收益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转购 基金 份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销 售机 构 的投 资人 欲转 入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中心 进行 交易 需 受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2)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本 基金目 前 对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不 设上 限限制 , 未来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投 资 人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限制 ,具 体规 定见定 期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3)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机 构 赎回时 ,每 笔赎 回申 请不 得少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回 后将 导 致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的 ,需一 并全 部赎 回。 各销 售机构 对赎 回 限额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 等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及 其用途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1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时支 付申 购费 用, 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减 ,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不需要 支付 申购 费用 。 投 资者有 多笔 申购 , 适用 费 率按单 笔分 别 计算。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 ≤M <300 万元 0.80% 300 万 ≤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3 、本 基金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对 赎回 基金 份额 收取赎 回费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用由 赎回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对于 A 类基 金份 额的赎 回 费,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 ( 不含 30 日)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0 日( 含 30 日) 少于 90 日 (不 含 90 日) 的投资 人, 将 赎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90 日 ( 含 90 日) 但 少 于 180 日( 不 含 180 日) 的投 资人 ,将 赎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产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费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未计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时间 分段 设定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费率 如下 :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 <180 日 0.50% Y ≥180 日 0%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如下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50% Y ≥30 日 0%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机 构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6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本基 金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则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自 律规则 的规 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1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舍 去尾 数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由 基金财 产 享有。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A 类基 金 份额 , 对应 的申 购费率为 1.20%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8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20% )= 49,407.11 元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申购费 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0585=46,676.53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85 元,则 可得 到 46,676.53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舍 去尾 数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由 基金财 产 享有 。 例: 某投 资者 申购 C 类基 金份 额 50,000 元, 假设 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85 元 ,则 可申 购 的 C 类基 金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585=47,236.65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 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85 元 ,则可 得 到 47,236.65 份 C 类基金 份额 。 2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相同 ,均 采用 “ 份 额赎回 ”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舍 去尾 数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由 基金财 产 享有。 例: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 150 日后 决定 全部 赎回,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 0.50% , 假 设赎回 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3567 元, 则可 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 用=13,567.00× 0.50%=67.83 元 净赎回 金额=13,567.00-67.83=13,499.17 元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150 日后 全部 赎回 , 假设 赎回 当日 A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是 1.3567 元 ,则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 为 13,499.17 元。 例: 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180 日 后决 定全部 赎 回, 对 应的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3567 元, 则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 用=13,567.00× 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567.00-0=13,567.00 元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180 日后全部 赎 回 , 假 设赎 回 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3567 元 ,则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 为 13,567.00 元。 3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 本 基金 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T 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 市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 记 1 、投 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记 手 续,投 资人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2 、投 资 人 T 日赎回 基 金 成功后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 续。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 述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应当 暂 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 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数的 比例 达到 或 超过 基 金 总份额的 50% ,或 者 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 6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技术 故障 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6、7 、8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全 部或部 分 被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 不含 利息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 值。 4 、继 续接 受 赎 回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 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相关 条款 处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交 赎回 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分 延期 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 等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对 于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超过上 一开 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部 分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全 部 自动进 行延 期办 理 ; 对 于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超过 上述 比例 的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前述 的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 一并 办理 。但 是, 如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取 消赎 回,则 其当 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并在规 定期 限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1 个 工作 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在 暂停 公 告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交 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申购 金 额,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 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个 股精 选和 资产 配置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和 保持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追 求基 金资产 的 长期稳 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股 票) 、 港股 通 股 票、 衍生工 具 ( 包 括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 债 期货等 )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地 方政 府债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可 交换 公 司债券 、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内 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占 基金 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 港 股通 股 票占 股票 资产的 0-50%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规定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调 整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 自上 而下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和 “自下 而上 ”精 选个 股策 略相结 合 的方法 进行 资产 配置 和组 合风险 管理 。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综合运 用定 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 重点 考察 宏观 经济 状况、 政府 政策 和资 本市 场等三 个 方面的 因素 ,判 断经 济发 展所处 阶段 ,比 较股 票、 债券等 大类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评 估 各类证 券的 投资 价值 ,结 合美林 投资 时钟 模型 ,确 定基金 资产 在股 票、 债券 及货币 市场 工 具等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并适 时关 注上 述因 素的 变化, 动态 调整 并优 化大 类资产 的配 置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比例。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 A 股 和港 股通股 票 均采用 如下 精选 个股 的策 略, 以挖掘 具有 较高 成长 潜力的 上 市公司 。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在精 选个 股方 面的 优势 ,采用 “自 下而 上” 的视 角,通 过 定性与 定量 分析 ,运 用不 同的分 析方 法和 指标 评估 处于不 同发 展阶 段和 不同 生命周 期上 市 公司的 企业 内在 价值 和市 场相对 价值 ,挖 掘具 有较 高成长 潜力 的上 市公 司。 1、确 定上 市公 司所 处的 生 命周期 阶段 企业的 生命 周期 可简 单分 为初创 期、 成长 期、 成熟 期和衰 退期 4 个 阶段 ,每 个阶段 的 企业有 不同 的特 征, 赢利 能力、 成长 性和 成长 机会 也各不 相同 。 初创期 的企 业成 立时 间较 短, 拥 有一 定的 差异 化的 生产技 术或 专有 技术 ; 生 产规模 小, 固定成 本较 高; 产品 还没 有知名 度, 市场 占有 率低 ;营业 收入 低, 且存 在较 大不确 定性 ; 企业组 织结 构简 单。 成长 期的企 业基 本形 成了 自己 独特的 产品 系列 ,产 品市 场份额 稳步 提 高,市 场竞 争能 力逐 渐增 强,收 入增 长速 度加 快, 企业的 内部 管理 逐渐 规范 化、精 细化 。 成 熟期 的企 业资 金雄 厚、 技术先 进、 人才 资源 丰富 、管理 水平 提高 ,具 有较 强的生 存能 力 和竞争 能力 ,企 业盈 利能 力较为 稳定 。衰 退期 的企 业产品 市场 份额 逐渐 下降 ,企业 盈利 能 力下降 ;管 理阶 层的 官僚 主义、 本位 主义 严重 。 根据上 述特 征 , 结 合市 场 占有率 、 产品 创新 性和 市 场前景 、 现金 流和 管理 能 力等定 性、 定量指 标, 确定 上市 公司 所处的 生命 周期 阶段 。 2、用 不同 的估 值指 标评 估 处于不 同生 命周 期阶 段的 上市公 司的 内在 价值 (1) 初创 期企 业的 内在 价 值评估 初创期 企业 的未 来发 展和 赢利具 有较 大未 知性 , 本 基金运 用 Black-Scholes 期 权定价 模 型,把 初 创 期企 业的 专利 、产品 或投 资机 会看 作一 种期权 而对 企业 进行 估值 ,再结 合对 企 业产品 的独 创性 、市 场潜 力以及 创业 者的 企业 家精 神和管 理能 力的 定性 分析 ,参考 成熟 市 场类似 企业 的估 值和 发展 ,综合 评估 初创 期企 业的 内在价 值。 (2) 成长 期企 业的 内在 价 值评估 成长期 企业 规模 和市 场占 有率快 速扩 大, 收入 和利 润快速 增长 ,但 有较 大的 研发费 用 和市场 开拓 费用 , 本基 金 采用经 济利 润 (Economic profit )折 现法 评估 其内在 价值 。同 时, 密切关 注其 管理 能力 的提 升速度 是否 能支 撑业 务发 展速度 及是 否能 适应 日益 激烈的 行业 竞 争。 (3) 成熟 期企 业的 内在 价 值评估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成熟期 企业 的盈 利水 平稳 定、现 金流 转顺 畅、 资产 结构合 理, 企业 的价 值取 决于企 业 未来自 由现 金流 的折 现值 ,本基 金采 用自 由现 金流 折现模 型估 算成 熟期 企业 的内在 价 值 。 (4) 衰退 期企 业的 内在 价 值评估 处于衰 退期 的企 业营 利能 力下降 ,财 务状 况趋 于恶 化,现 金流 急剧 下降 或者 为负, 此 类公司 也可 能保 持持 续经 营,朝 大型 企业 集团 的方 向发展 ,进 入新 的成 长阶 段,本 基金 采 用自由 现金 流量 模型 估算 此类处 于衰 退期 企业 的内 在价值 。 3、用 不同 的指 标评 估处 于 不同生 命周 期阶 段的 企业 的成长 性 处于不 同生 命周 期的 企业 具有不 同的 成长 机会 和成 长潜力 ,处 于初 创期 和成 长期企 业 的成长 性主 要来 自于 内涵 式的成 长, 处于 成熟 期的 企业成 长性 更多 来自 于成 本控制 所带 来 的市场 占有 率的 提升 ,处 于衰退 期企 业的 成长 性更 多来自 于资 产重 组或 并购 等外延 性的 机 会。 对于初 创期 企业 ,重 点关 注其产 品或 服务 的差 异性 和特殊 性以 及利 基市 场的 潜力, 同 时关注 其管 理团 队的 管理 能力等 。 对于成 长期 企业 ,重 点关 注其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营业 利润 增长 率、 市场 占有率 、 产品研 发能 力等 指标 。 对于成 熟期 企业 ,重 点关 注其营 业利 润增 长率 、成 本利润 率、 市场 占有 率、 产品研 发 能力等 指标 。 对于衰 退期 企业 ,重 点关 注其各 部分 业务 或资 产的 价值, 分析 企业 资产 重组 和并购 等 可能性 机会 。 4、计 算企 业的 相对 市场 价 值 计算公司的市盈率 (PE ) 、市净率(PB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 、企业 价 值倍数 (EV/EBITDA ) 以 及行业 或同 行业 同类 公司 的估值 比较, 判断 公司 的 相对市 场价 值 。 5、综 合评 估, 决定 投资 比 例 综合企 业不 同的 生命 周期 阶段、 比较 企业 内在 价值 和相对 市场 价值 ,结 合其 成长性 分 析,对 处于 不同 生命 周期 和发展 阶段 的企 业给 予不 同的风 险溢 价, 最终 决定 个股的 投 资 。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1、普 通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宏 观经 济发展 趋势 、利 率变 动趋 势及市 场信 用环 境变 化方 向和长 期 利率的 发展 趋势 ,综 合考 虑不同 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流动 性、 税赋 特点 、信用 风险 等 因素, 采取 久期 策略 、收 益率曲 线策 略、 息差 策略 、骑乘 策略 、类 别选 择策 略、个 券选 择 策略 、 回 购套 利策 略等 多 种策略 , 精选 安全 边际 较 高的个 券进 行投 资 , 同 时 根据宏 观经 济、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货币政 策和 流动 性等 情况 的变化 ,调 整组 合利 率债 和信用 债的 投资 比例 、组 合的久 期等 , 以获取 债券 市场 的长 期稳 健收益 。 2、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含 可交 易分 离可转 债)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具 有 抵御下 行风 险、 分享 股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 特 点 。本 基金在 综合 分析 可转 债的 股性特 征、 债 性特征 、流 动性 等因 素的 基础上 ,采 用数 量化 估值 工具评 定其 投资 价值 ,选 择安全 边际 较 高、发 行条 款相 对优 惠、 流动性 良好 以及 基础 股票 基本面 良好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本基金 还将 密切 关注 转股 溢价率 、纯 债溢 价率 等指 标的变 化情 况, 积极 寻找 转股溢 价 率和纯 债溢 价率 呈现 “双 低”特 征的 可转 债品 种, 捕捉相 关套 利机 会。 (四)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1、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以 套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适 度参与 股 指期货 投资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持有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状况 ,通 过对现 货 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的 研 究,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 型对其 估值 水平 合理 性的 评估, 并通 过与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选 择合适 的投 资时 机, 采用 多头或 空头 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本 基金还 将将 充 分考虑 股指 期货 的收 益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 征, 运用股 指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对冲 特 殊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大额 申购 赎回 等; 利用 金融衍 生品 的杠 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 资组合 的整 体风 险的 目的 。 2、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国债 期货 管理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流 动性和 风险 水平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结合 对宏观 经济 运 行 情况 和政 策趋势 的分 析, 预测债 券市 场变 动趋 势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对国 债期 货的流 动性 、 波动 水平 、 风 险收益 特征 、 国债期 货和 现货 基差 、套 期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持续 跟踪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套 期保 值 等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 3、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以对 冲下跌 风险 、实 现保 值和 锁定收 益为 主要 目的 。本 基金在 权 证投资 中综 合考 虑股 票合 理价值 、标 的股 票价 格, 结合权 证定 价模 型、 市场 供求关 系、 交 易制度 设计 等多 种因 素测 算权证 合理 价值 ,采 用杠 杆交易 策略 、看 跌保 护组 合策略 、保 护 组合成 本策 略、 获利 保护 策略、 买入 跨式 投资 等策 略达到 改善 组 合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目的 。 同时, 本基 金将 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性 特征 ,通 过资 产配置 、品 种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与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追 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五)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市 场利 率、 发 行条 款、 资 产池 结构 及其资 产池 所处 行业 的景 气变化 、 违约率 、提 前偿 还率 等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内在 价值 的相关 要素 ,并 综合 运用 久期管 理、 收 益率曲 线变 动分 析、 收益 率利差 分析 和期 权定 价模 型等方 法,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情 况下 , 通过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选 择经 风险 调整 后相 对价值 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以 期获 得 长期稳 定收 益。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产 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其中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 票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投资于 港股 通 股 票占 股票 资产 的 0-50%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同一 家公 司 在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 市 的 A+H 股 合计计 算) ,其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同一 家公 司在 境内和 香 港同时 上市 的 A+H 股合 计 计算)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 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本基 金 参 与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交 易, 应当 符合下 列限 制: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债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上 述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2)、(12 ) 、( 19 ) 、 (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3、关 联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 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 易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50%+ 中 债综 合全 价指 数收 益率*30%+ 恒生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20%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沪深 A 股中规 模大 、流 动性 好的 最具代 表性 的 300 只股 票 组成, 综 合反映 沪 深 A 股 市场 整体 表现, 对 A 股市 场总 体走 势具有 较强 代表 性, 适合 作为本 基 金 A 股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债综 合全 价指 数是 综合 反映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央 票及短 期 融资券 等整 体走 势的 跨市 场债券 指数 , 能够 反映 债 券市场 总体 走势 , 适合 作 为本基 金债 券投 资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恒生综合指数是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表 现的综合 指数,涵盖 了香港主板上市、总市值 排名前 95% 且流动性较好 的股票,是一个全面反映 香 港证券 市场 的指 数 , 具 有广 泛代表 性 ,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港股通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 准 。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根 据本 基金 投资 比 例和投 资范 围规 定 ,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50%+ 中 债 综 合 全价指 数 收 益 率*30%+ 恒 生综合 指 数 收 益率*20% 的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 客观衡 量本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未 来市 场发 生变 化 导致此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 或 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科 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 或 指数 停止 编 制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或投 资范 围, 经和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按照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变更 或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本基金 除了 投 资 A 股外 , 还可投 资 港 股通 股票 , 因 此本基 金还 面临 汇率 风险 、 香 港市 场风险 等境 外证 券市 场投 资所面 临 的 特别 投资 风险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不当利 益。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期 货 账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场 所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 券 、股 指期 货合 约、 国债期 货合 约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 公允价 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挂 牌转让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和权 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流通 受限 股票 ,按 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 市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 对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 以 活跃 市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估值 日的 公允 价值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估值日 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对 市场 报价 进行调 整以 确认 估值 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动 或市 场 活动很 少的 情况 下,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选取 估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 全国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债 券, 按 成本 估值 。 4、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同业 存单 , 按估 值日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 选 定的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 按成 本估值 。 6、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7、 股 指期 货合 约、 国 债期 货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结 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8、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 入 。 9、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港 币对 人民币 汇率 的, 应当 以估 值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构 公 布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10、对 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基 金投 资 内 地与 香港 股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涉及 的 境外交 易场 所所 在地 的法 律法规 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将 按权 责发 生制原 则进 行 估值 ;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 交税 金有差 异的 , 基金将 在相 关税 金调 整日 或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 应的 估值调 整。 11 、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律规 则的 规 定。 12、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3、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估值 日闭 市后 , 该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按 规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估值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 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 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监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进行 协 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占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应 当暂 停 基金估 值;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 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上 述 “ 三、 估值 方法 ”的第 12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或 证券 交易所 、 期 货交 易所 、 登 记结算 公司 等机 构 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等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益 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 不同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在收 益分配 数额 方面 可能 有所 不同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 各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 制定 收益 分配 方案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进 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方式进 行收 益 分配, 收益 的计 算以 权益 登记日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两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准 转为相 应类 别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红利再 投资 形式 的基 金份 额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各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类 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在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按 照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对基 金收 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日 前在 指 定媒介 公 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收 益分 配 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人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 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 规则》 执行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金 份额 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因 投资 港股 通 股 票而 产生的 各项 合理 费用 ;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0% 年 费率计 提。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1.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次 月初 3 个 工作日 内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基金 托 管费 的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次 月初 3 个 工作日 内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3 、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用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20% , 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次 月初 3 个 工作日 内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4-11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 披 露,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资 人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 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的每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工作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销 售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 该工 作 日 本基 金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销 售机 构查阅 或者 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在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 组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 超 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基金 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基金份 额变 化 情 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 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 28、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时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3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 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和 国债期 货的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十一 )投 资 港 股通 股票 的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本 基金 投资 港 股通 股票 的相 关情 况。 (十二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2 个交 易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十三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 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 (十四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后 2 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 露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投资 情况。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十五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办 公 场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因 此, 宏观 和微观 经 济因素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 和市 场流 动 程度等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素 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从 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种风 险主 要 包括: 1、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国 家经 济、 微观 经济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也 可 能呈周 期性 变化 ,从 而影 响到证 券市 场及 行业 的走 势。 2、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的各 项政 策, 如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化 , 导致证 券市 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投 资收 益,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价 格和收 益率 的波 动; 同时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和 收 益率, 从而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 益水平 可能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杠 杆风 险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债券 回购 放大杠 杆, 进行 杠杆 操作 将会放 大组 合收 益波 动, 对组合 业 绩稳定 性有 较大 影响 ,同 时杠杆 成本 波动 也会 影响 组合收 益率 水平 ,在 市场 下行或 杠杆 成 本异常 上升 时, 有可 能导 致基金 财产 收益 的超 预期 下降风 险。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作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市 场利 率水平 和 再投资 的策 略。 未来 市场 利率的 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收 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响 到基 金 投资策 略的 顺利 实施 。 6、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 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 基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 7、证 券发 行人 经营 风险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证券发 行人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如 经营 决策、 技术 变革 、新 产品 研发、 竞 争加剧 等风 险。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或发展 前景 产生 变化 ,可 能导致 其股 价 的下跌 ,或 者可 分配 利润 的降低 ,使 基金 预期 收益 产生波 动。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分 散化 投 资来减 少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或者 交 易对手 未能 按时 履约 的风 险。包 括: 1、 债 务人 违约 风险: 本基 金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如遇 发债主 体信 用状 况恶 化, 信用评 级 下降, 会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进而 影响 基金 财产 收益 水平。 严重 的, 甚至 出现 到期不 能履 行 合约进 行兑 付, 将给 本基 金带来 损失 。 2、 交易 对手 方违 约风 险 : 当固定 收益 证券 交易 对手 违约时 , 将直 接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 失,或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及 时抓住 市场 机会 ,对 投资 收益产 生影 响。 三 、估值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重大 变 化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估或 低估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共 同协 商,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 使 调整 后的基 金资 产 净值更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值 。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还包 括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致 使没 有足 够的现 金应 付赎 回支 付所 引致的 风 险 。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申购 、 赎 回安 排的 具体规 则请 参见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 回” 。 2、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等 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 易场所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港 股通股 票、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 本基 金基 于分 散投资 的原 则在 行业 和个 券方面 未有 高 集中度 的特 征, 综合 评估 在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 份额占 比情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同时 ,在部 分延 期赎 回时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部分 ,将 自 动延期 办理 。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保障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为前 提,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谨 慎 选取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 摆动定 价、 暂停 基金 估值 等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助 措施 。对 于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工具的 使用 ,基 金管 理人 将依照 严格 审批 、审 慎决 策的原 则, 及时 有效 地对 风险进 行监 测 和评估 ,使 用前 经过 内部 审批程 序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在实 际运 用各 类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工 具时 , 可 能导 致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无法 得到 及时确 认、 赎回 款项 无法 得到及 时支 付、 赎回价 格因 摆动 定价 机制 存在更 多的 不确 定性 等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操作 ,全面 保障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五 、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股 指期 货和 国债期 货作 为金 融衍 生品 ,具备 一 些特有 的风 险点 。 投资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是 市场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基差 风险、 保 证金风 险、 信用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国 债期 货还 面临 到期日 风险 和强 行平 仓风 险。具 体 为 : 1、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国 债 期货/ 股 指期 货 价 格变 动而 给投资 人带 来的 风险 。市 场风险 是股指 期货 投资 中最 主要 的风险 。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国 债期货/ 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变 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 是指 国债 期货 与国债 现货 价格 之间 或股 指期货 合约 价格 和标 的指 数价格 之 间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 风险, 以及 不同 国债 期货/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 间价 格差的 波动 所 造成的 期限 价差 风险 。 4、保 证金 风险 是指 由于 无 法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 或维持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合约头 寸所要 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险 。 5、信 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 操作 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 流程的 不 完 善 , 业 务人 员 出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 或 者 系统出 现 故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7、 到期 日风 险是 指国 债期 货合约 到期 时 , 如 本基 金 仍持有 未平 仓合 约 , 交 易 所将按 照 交割结 算价 将本 基金 持有 的合约 进行 现金 交割 , 本基 金存在 无法 继续 持有 到期 合约的 可能 , 具有到 期日 风险 。 8、交 割风 险 国债期 货合 约采 取实 物交 割方式 ,如 本基 金未 能在 规定期 限内 如数 交付 可交 割国债 或 者未能 在规 定期 限内 如数 缴纳交 割贷 款, 将构 成交 割违约 ,交 易所 将收 取相 应的惩 罚性 违 约金。 六 、投资 港股通股票 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 港 股通 股票 ,因此 本基 金面 临港 股通 机制下 因投 资环 境、 投资 者结构 、 投资标 的构 成、 市场 制度 以及交 易规 则等 差异 所带 来的特 定风 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1、市 场联 动的 风险 与内 地 A 股 市场 相比, 港 股市场 上外 汇资 金流 动更 为自由, 海外 资金 的流 动 对港股 价 格的影 响巨 大, 港股 价格 与海外 资金 流动 表现 出高 度相关 性 , 本基 金在 参与 港股市 场投 资 时受到 全球 宏观 经济 和货 币政策 变动 等因 素所 导致 的系统 风险 相对 更大 。 2、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 港 股通 股票,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尽 管投 资人 以人 民币 申购和 赎 回,但 在现 行港 股通 机制 下,港 股的 买卖 是以 港币 报价, 以人 民币 进行 支付 ,并且 资金 不 留港 ( 港股 交易 后结 算的 净资金 余额 头寸 以换 汇的 方式兑 换为 人民 币) , 故本 基金每 日的 港 股买卖 结算 将进 行相 应的 港币兑 人民 币的 换汇 操作 ,本基 金承 担港 元对 人民 币汇率 波动 的 风险, 以及 因汇 率大 幅波 动引起 账户 透支 的风 险 , 港元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变化 将会影 响本 基 金以人 民币 计价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从 而对 基金 的收 益产生 影响 。 另外本 基金 对港 股买 卖每 日结算 中所 采用 的报 价汇 率可能 存在 报价 差异 ,本 基金可 能 需额外 承担 买卖 结算 汇率 报价点 差所 带来 的损 失; 同时根 据港 股通 的规 则设 定,本 基金 在 每日买 卖港 股申 请时 将参 考汇率 买入/ 卖出 价冻 结相 应的资 金, 该参 考汇 率买 入价和 卖出 价 设定上 存 在 比例 差异 ,以 抵御该 日汇 率波 动而 带来 的结算 风险 ,本 基金 将因 此而遭 遇资 金 被额外 占用 进而 降低 基金 投资效 率的 风险 。 3、股 价波 动较 大的 风险 港股市 场实 行 T+0 回 转交 易机制 (即 当日 买入 的股 票,在 交收 前可 以于 当日 卖出) , 同时对 个股 不设 涨跌 幅限 制,加 之香 港市 场结 构性 产品和 衍生 品种 类相 对丰 富以及 做空 机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制的存 在; 港 股股 价受 到 意外事 件影 响可 能表 现出 比 A 股 更为 剧烈 的股价 波 动, 本基 金的 波动风 险可 能相 对较 大。 4、港 股通 额度 限制 的风 险 现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对港 股通设 有额 度限 制。 本基 金可能 因为 港股 通额 度不 足,而 不 能及时 买入 看好 的投 资标 的,进 而错 失投 资机 会的 风险。 5、港 股通 可投 资标 的范 围 调整带 来的 风险 现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对港 股通下 可投 资的 港股 范围 进行了 限制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根 据 范围限 制规 则对 具体 的可 投资标 的进 行调 整, 对于 调出投 资范 围的 港股 ,只 能卖出 不能 买 入,本 基金 存在 因港 股通 可投资 标的 范围 调整 而不 能及时 买入 看好 的投 资标 的,进 而错 失 投资机 会的 风险 。 6、港 股通 机制 下 交 易日 不 连贯可 能带 来 的 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只有沪 港两 地均 为交 易日 且能够 满足 结算 安排 的交 易日才 为 港股通 交易 日, 存在 港股 通交易 日不 连贯 的情 形( 如内地 市场 因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原 因休市 而香 港市 场照 常交 易但港 股通 不能 如常 进行 交易) , 导致 基金 所持 的港 股组合 在后 续 港股通 交易 日开 市交 易中 集中体 现市 场反 应, 造成 其价格 波动 骤然 增大 ,进 而导致 本基 金 所持港 股组 合在 资产 估值 上出现 波动 增大 的风 险。 7、交 收制 度带 来的 风险 香港市 场实 行 T+2 日( T 日买卖 股票 , 资 金和 股票 在 T+2 日才 进行 交收) 的 交收安 排, 本基金 在 T 日 ( 港股 通交 易日) 卖出 股票,T+2 日 (港股 通交易 日, 即为 卖 出当日 之后 第 二个港 股通 交易 日 ) 在 香 港市场 完成 清算 交收 , 卖 出的资 金 在 T+3 日才 能回 到人民 币资 金 账户。 因此 交收 制度 的不 同以及 港股 通交 易日 的 设 定原因 ,本 基金 可能 面临 卖出港 股后 资 金不能 及时 到账 ,造 成支 付赎回 款日 期比 正常 情况 延后导 致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 8、港 股通 下对 公司 行为 的 处理规 则带 来的 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本基金 因所 持港 股通 股票 权益分 派、 转换 、上 市公 司被收 购 等情形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所取 得的 港股 通股 票以 外的香 港联 交所 上市 证券 ,只能 通过 港 股通卖 出, 但不 得买 入; 因港股 通股 票权 益分 派或 者转换 等情 形取 得的 香港 联交所 上市 股 票的认 购权 利在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的, 可以 通过 港股 通卖出 ,但 不得 行权 ;因 港股通 股票 权 益分派 、转 换或 者上 市公 司被收 购等 所取 得的 非联 交所上 市证 券, 可以 享有 相关权 益, 但 不得通 过港 股通 买入 或卖 出。 本基金 存在 因上 述规 则, 利益得 不到 最大 化甚 至受 损的风 险。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9、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停牌 、 退市等 制度 性差 异带 来的 风险 香港联 交所 规定 ,在 交易 所认为 上市 公司 所要 求的 停牌合 理而 且必 要时 ,上 市公司 方 可采取 停牌 措施 。 此外 , 不同于 内 地 A 股 市场的 停 牌制度 , 香港 联交 所对 停 牌的具 体时 长 并没有 量化 规定 , 只 是确 定了 “ 尽量 缩短 停牌 时间 ” 的原 则; 同 时 与 A 股市 场对存 在退 市 可能的 上市 公司 根据 其财 务状况 在证 券简 称前 加入 相应标 记 ( 例如,ST 及*ST 等 标记) 以 警示投 资者 风险 的做 法不 同,在 香港 联交 所市 场没 有风险 警示 板, 香港 联交 所采用 非量 化 的退市 标准 且在 上市 公司 退市过 程中 拥有 相对 较大 的主导 权, 使得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公司 的 退市情 形 较 A 股 市场相 对 复杂。 因 该等 制度 性差 异 , 本基金 可能 存在 因所 持 个股遭 遇非 预 期性的 停牌 甚至 退市 而给 基金带 来损 失的 风险 。 10、港 股通 规则 变动 带来 的风险 本基金 是在 港股 通机 制和 规则下 参与 香港 联交 所证 券的投 资, 受港 股通 规则 的限制 和 影响, 本基 金存 在因 港股 通规则 变动 而带 来基 金投 资受阻 或所 持资 产组 合价 值发生 波动 的 风险。 11 、 其他 可能 的风 险 除上述 显著 风险 外, 本基 金参与 港股 通投 资, 还可 能面临 其他 风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除因 股票 交易 而发 生 的佣金 、 交易 征费 、 交 易 费、 交易 系统 费、 印花 税 、 过 户费 等税费 外, 在不 进行 交易 时也可 能要 继续 缴纳 证券 组合费 等项 费用 ,本 基金 存在因 费用 估 算不准 而导 致账 户透 支的 风险; (2) 在香 港市 场, 部 分中 小市值 港股 成交 量则 相对 较少, 流动 较为 缺乏 , 本 基金投 资 此类股 票可 能因 缺乏 交易 对手而 面临 个股 流动 性风 险; (3 ) 在 本基 金参 与港 股通 交易中 若香 港联 交所 与内 地交易 所的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之 间 的报盘 系统 或者 通信 链路 出现故 障 , 可 能导 致 15 分 钟以上 不能 申报 和撤 销申 报的交 易中 断 风险; (4) 存 在港 股通 香港 结 算 机构因 极端 情况 下无 法交 付证券 和资 金的 结算 风险 ; 港股 通 境内结 算实 施分 级结 算原 则,导 致本 基金 可能 面临 以下风 险: 1) 因结 算参 与人 未完 成与 中国结 算的 集中 交收 , 导 致本基 金应 收资 金或 证券 被暂不 交 付或处 置; 2)结 算参 与人 对本 基金 出 现交收 违约 导致 本基 金未 能取得 应收 证券 或资 金; 3)结 算参 与人 向中 国结 算 发送的 有关 本基 金的 证券 划付指 令有 误导 致本 基金 权益受 损;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4)其 他因 结算 参与 人未 遵 守相关 业务 规则 导致 本基 金利益 受到 损害 的情 况。 七 、投资特定证券面 临的 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资 产支持 证券 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投 资这 两类 证券 面临其 特 有的风 险。 1、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风 险 资产支 持证 券是 一种 债券 性质的 金融 工具 ,风 险主 要包括 资产 风险 及证 券化 风险。 资 产风险 来源 于资 产本 身, 包括价 格波 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等; 证券 化风 险主 要包括 信用 评 级风险 、法 律风 险等 。 2、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 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公 司采 用非 公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由 于不能 公 开交易 ,一 般情 况下 ,交 易不活 跃, 存在 较大 流动 性风险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基 金净 值 带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八 、运作风险 1、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 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2、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手段 和技 术等因 素,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这种风 险可 能表 现在 基金 整体的 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也可能 表现 在个 券的 选择 不能符 合本 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3、合 规风 险 由于操 作疏 忽、 制度 不健 全或者 外部 法律 法规 环境 变化等 原因 造成 基金 运作 违反相 关 规定的 风险 。 4、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通 讯 系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可 能 导致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核 算系 统无法 按正 常 时限显 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资 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等 风险 。 九 、其他风险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1、大 额申 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是由 于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申购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在短期 内被 迫持 有大 量现 金;或 由于 投 资人的 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金 管理 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的 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现 金需 要,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2、认 购/ 申购 申请 全部 或 部分确 认失 败的 风险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人累 计认 购金额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募集 总金 额 的 50% , 基 金管理 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 认购 申请 可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拒绝该 等全 部或 部分 认购 申请。 如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额的 50% ,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 投 资者变 相规 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部 或部 分申 购申 请。 3、延 期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并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 支付 出 现困难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可 能会 遇到部 分延 期赎 回或 暂停 赎回等 风 险 。 4、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使基金 或 投资者 利益 受到 影响 的风 险。例 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政 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方 法的 调 整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相关 法规 的修 改导 致基金 投资 范围 变化 ,基 金管理 人为 调 整投资 组合 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动 的风 险等 。 5、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以及 证券 市场、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 作, 从而 产生 影响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财产 清算。 2、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因 本基金 所持 证券 流动性 受到 限制 等客 观因 素而 不 能及时 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可相应 延长 。 7、 如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认 为有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将在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范 围内 采取 上述方 法进 行清 算。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要求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基 金管 理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交易对账单寄送 服务 一般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客户 定制 需求 通过 书面 或电子 形式 向投 资 人 提供 定期或 不 定期对 账单 。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的 对帐 单邮 寄服 务原 则上采 取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 不对邮 寄材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邮 寄资料 出现 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人工座 席每 个交 易 日 9:00-11 :30,13:00-17:00 为投资 人提 供 服务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该 热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 信 息 查询 , 服 务投 诉 ,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 专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话 :021-20329899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基金 公告 、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 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 , 同 时提 供 网上交 易、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易 明细 查询 、修 改查 询密码 等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五、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 提供 各类资 讯服 务 , 包 括基 金 净值 、 交 易确 认、 基金 管 理人 最 新公 告、 市场 资讯 , 旗 下基 金 信息等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户 服 务热线 提交 定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信 和 E-MAIL 方式发 送定制 信息 。 除了上 述信 息之 外, 基金 管 理人也 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 户 发送节 日 及生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六、客户投诉处理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客 户服 务热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 传真等 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 销售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通 ,协 商确 定回复 时间 。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直销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投 资 人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 八、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 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第二十 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投 资 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和 下载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人 按上述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第二十二部 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安 鑫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长安 鑫禧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长安 鑫禧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长安鑫禧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法律 意见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 月 2 日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附件一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 赎回、 转 换、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但 向监管 机构 、司 法机 关及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除 外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或注 销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的其 他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 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或注 销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 、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 需的其 他 账户 ,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 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但向监 管机 构、 司法 机关 及审计 、法 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除 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 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受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法 律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调 高销售 服务 费 率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 且对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 置或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 变 更收费 方 式,或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规 则进 行调 整;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 管理 人 、 销 售机 构、 登记 机构 调整 有关 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定期 定额、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6)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 服务;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基 金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配合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提 议当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发 布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须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利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表 决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 络、电 话、 短 信或其 他方 式, 具体 方式 在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 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 基金 合同 》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特别 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财 产 清算。 2、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因 本基金 所持 证券 流动性 受到 限制 等客 观因 素而 不 能及时 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可相应 延长 。 7、 如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认 为有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将在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范 围内 采取 上述方 法进 行清 算。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要求办 理。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 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 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 调解 未能 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约 束力 。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为本 基金 合同之 目的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 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附件二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 大厦 16 层 邮政编 码:201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时间 :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及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 码:100808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0.3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本外 币储 蓄存款 ;办 理汇 兑; 从事 银行卡 (借 记卡 )业 务; 代理收 付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款项, 包括 代发 工资 和社 会保障 基金 、代 理各 项公 用事业 收费 和代 收税 款等 ;代理 发行 、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理 买卖 外汇;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商业银 行及 其他 金融 机构 特定业 务; 办 理政策 性银 行、 中资 商业 银行和 农村 信用 社大 额协 议存款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和 中 央银行 票据 ; 承销 政府 债 券和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 提 供个人 存款 证明 服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办理网 上银 行业 务; 以非 牵头行 身份 参与 政策 性银 行、国 有商 业银 行及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牵 头组织 的银 团贷 款业 务; 邮政储 蓄定 期存 单小 额质 押贷款 业务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 业务; 吸收 对公 存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经 银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股 票) 、 港股 通 股 票、 衍生工 具 ( 包 括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 债 期货等 )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地 方政 府债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可 交换 公 司债券 、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等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 港股 通 股票 占股 票资 产的 0-50%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规定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调 整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其 中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 港 股通 股票 占 股 票资 产的 0-5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 国 债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同 一家 公司 在 境内和 香港 同时 上市 的 A+H 股合 计计算 )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同 一家 公司 在境 内和香 港 同时上 市 的 A+H 股 合计 计 算)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5.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6.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应 当符 合下列 限制 : (1 )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值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和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 30% ; (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 合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式基 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 合上述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1.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12 、19 、20 项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和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基金托 管人 严格 依照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约 定的 监督 程序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融资 比例 限 制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约定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金管 理 人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四)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并 确保 所 提 供的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全 面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 实、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向 基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前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 作中严 格依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约定履 行了 监督 职责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 规进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 何责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该 关联 交 易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要求 及时 提供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监 督职责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电 话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 新,如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2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基 金托 管人 于 1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 ,新 名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 日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 易规则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销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仍不撤 销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但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仍不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要求 及时提 供交 易 存款银 行名 单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监督 职责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资 金划拨 、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传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 若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 持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等 。基 金 管 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 真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证券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拒 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及时 改正 。 如基 金管 理 人拒绝 改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法 、 违规行 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 需账户 , 及 时、 准确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且如遇 到问 题应 及时 反馈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是 否对非 公开 信息 保密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 规原因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等。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 失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 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如果 基金 财产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损 坏、 灭失 的,应 由该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 货账 户 和 债 券托管 账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户 等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基 金合 同和 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 金认 购 、 申购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或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书面 资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 信息 的,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 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设 的基金 募集 专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合 成基金 份额 ,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基金募 集期 利息 转份 额的 数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 前结束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 出具 相 关证 明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验 资报 告中 需对 基金募 集的 资金 进行 确认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满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 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基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 应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 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账 户名 称以 实际开 立为 准。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人 以 自 身法 人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定 开设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银 行间市 场 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债 券 托管与 结算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协议 正本 由由 基金 管理人 保 存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 期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妥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善保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其 中实 物证 券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行 的保 管 库,应 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证 券分 开保 管; 也可 存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代保 管库。 实物 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不承担 保管 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相关 业务 程序另 有限 制除 外。 除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或 双方同 意的 其他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正 本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 约定 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后的 数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估 值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经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按规 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估 值日 对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 理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股 指期 货合 约、 国债期 货合 约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券 , 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挂 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4)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对 存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 以活跃 市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场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估值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活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估 值日公 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整 以确 认估 值日 的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全国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 债券, 按成 本估 值。 (4)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同 业存 单 , 按 估值 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 选定 的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 成本估 值。 (6)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7) 股指 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无 结 算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8)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议 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息 收 入。 (9) 估 值计 算中 涉及 港币 对人民 币汇 率的 , 应 当以 估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机 构 公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10) 对于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投资 内地 与香 港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涉 及 的境外 交易 场所 所在 地的 法律法 规规 定应 交纳 的各 项税金 ,本 基金 将按 权责 发生制 原则 进 行估值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交 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 交税金 有差 异 的,基 金将 在相 关税 金调 整日或 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 应的估 值调 整。 (11 ) 当发 生大额 申购 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 规定。 (12)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第(12) 款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 或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公 司等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托管 协议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进行 协 商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占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应 当暂 停 基金估 值; 4.法 律法 规规定 、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 原因而 影响 到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完 整的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次 ,于 该等 期间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并 予以 公告 ; 半年 度报 告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 内完 成 半年度 报告 编制 并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 编制并 予以 公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 后应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 托管业 务部 业务 专用 章或 者出具 加盖 托 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 双 方各 自留存 一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和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不得 拖 延或拒 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 日、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 性 的,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除 非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为 托管 协议 之目 的,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澳 门特别 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 并 从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