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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鑫禧混合A(005477)

长安鑫禧混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长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长安 鑫禧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 长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一 八年 一 月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8 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长安 鑫禧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本基金可投资的 港股通股票占股票资产的 0-50% ,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 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 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通股票 。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 会面临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联动的风险、 汇率风险、 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通额度限制的风险、 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 港股通下对 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 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 的风险、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其他可能的风险等。 五、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六、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 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 同》 、 本 基金合 同:指 《长安鑫 禧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长安鑫禧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 长安鑫禧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长安 鑫禧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指《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股 票 交 易 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长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 告 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 告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及 相关公告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 前端认购/ 申购费 ,而 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8 、C 类基 金份 额: 指不 收 取 前 后端 认购/ 申购 费 ,而 是从 本类 别基金 资 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建立技术连 接, 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沪港通)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 称深港通) 57、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 递) ,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 港股通股票: 指内 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的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 59、 港股通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公布的港股通交易日 6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1、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个股精选 和资产配置,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和 销售服务费等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 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 端认购/ 申购费,而不 从本类别基金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前后端认购/ 申购费 ,而 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可以增加、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 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不收取 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 享有。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得撤 销。 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其中 ,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别 基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别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 通讯系统故 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延迟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 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立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 已经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 ,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 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承担。 T 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日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公告 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 基金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舍去尾数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 享有。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中 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舍去尾数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 享有。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本基 金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其中, 对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 或相关公告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8、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本基金 采用摆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 数的 比例达 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 ,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 的情形 。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 技 术故障 等 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 被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不含利息) 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等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 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的 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规定 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3、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 告,并 公 布最近 1 个 工作 日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法定代表人: 万跃楠 设立日期:2011 年9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2 96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 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 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 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 日期: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或注销 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 或注 销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但向监管机构、 司 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长安 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2 )调 整基金 份额类 别设置或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 率、销 售服务 费率 、 变更收费方式,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登记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则 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构、 登记机 构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提议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发 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 、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第 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 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 基金资产 净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 或 者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基金托管事宜 , 本基金合同未约定的, 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 的基金托管协议为准。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 投资 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 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 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个股精选和资产配置 ,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股 票) 、 港股 通 股票、 衍生工 具(包 括权证、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等 ) 、债 券(包 括国债、 地 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可 交换公司 债券、 央行票 据、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等)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同业存 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投资 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港股通股票 占 股票 资产 的 0-5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 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 “自下而上” 精选个股策 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资产配置和组合风险管理。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重点考察宏观经济 状况、 政府政策和资本市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场等三个方面的因素, 判断经济发展所处阶段, 比较股票、 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 险收益特征, 评估各类证券的投资价值, 结合美林投资时钟模型, 确定基金资产 在股票、 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适时关注上述因素的变 化,动态调整并优化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A 股和港股 通股票均采用如下精选个股的 策略, 以挖掘具有较高成长 潜力的 上市公司 。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在精选个股方面的优势, 采用 “自下而上” 的视 角, 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 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和指标评估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和 不同生命周期上市公司的企业内在价值和市场相对价值, 挖掘具有较高成长潜力 的上市公司。 1、确定上市公司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 企业的生命周期可简单分为初创期、 成长期、 成熟期和衰退期 4 个阶段, 每 个阶段的企业有不同的特征,赢利能力、成长性和成长机会也各不相同。 初创期的企业成立时间较短, 拥有一定的差异化的生产技术或专有技术; 生 产规模小, 固定成本较高; 产品还没有知名度, 市场占有率低; 营业收入低, 且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企业组织结构简单。 成长期的企业基本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产 品系列,产品市场份额稳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逐渐增强,收 入增长速度加快, 企业的内部管理逐渐规范化、 精细化。 成熟期的企业资金雄厚、 技术先进、 人才 资源丰富、 管理水平提高, 具有较强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 企业盈利能力较为 稳定。 衰退期的企业产品市场份额逐渐下降, 企业盈利能力下降; 管理阶层的官 僚主义、本位主义严重。 根据上述特征, 结合市场占有率、 产品创新性和市场前景、 现金流和管理能 力等定性、定量指标,确定上市公司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 2、用不同的估值指标评估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 (1 )初创期企业的内在价值评估 初创期企业的未来发展和赢利具有较大未知性, 本 基金运用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 把初创期企业的专利、 产品或投资机会看作一种期权而对企业进 行估值, 再结合对企业产品的独创性、 市场潜力以及创业者的企业家精神和管理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能力的定性分析, 参考成熟市场类似企业的估值和发展, 综合评估初创期企业的 内在价值。 (2 )成长期企业的内在价值评估 成长期企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快速扩大, 收入和利润快速增长, 但有较大的 研发费 用和市 场开 拓费 用,本 基金采 用经 济利 润(Economic profit )折现 法评 估其内在价值。 同时, 密切关注其管理能力的提升速度是否能支撑业务发展速度 及是 否能适应 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 (3 )成熟期企业的内在价值评估 成熟期企业的盈利水平稳定、 现金流转顺畅、 资产结构合理, 企业的价值取 决于企业未来自由现金流的折现值, 本基金采用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估算成熟期 企业的内在价值。 (4 )衰退期企业的内在价值评估 处于衰退期的企业营利能力下降, 财务状况趋于恶化, 现金流急剧下降或者 为负, 此类公司也可能保持持续经营, 朝大型企业集团的方向发展, 进入新的成 长阶段,本基金采用自由现金流量模型估算此类处于衰退期企业的内在价值。 3、用不同的指标评估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企业的成长性 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具有不同的成长机会和成长潜力, 处于初创期和成 长期企业的成长性主要来自于内涵式的成长, 处于成熟期的企业成长性更多来自 于成本控制所带来的市场占有率的提升, 处于衰退期企业的成长性更多来自于资 产重组或并购等外延性的机会。 对于初创期企业, 重点关注其产品或服务的差异性和特殊性以及利基市场的 潜力,同时关注其管理团队的管理能力等。 对于成长期企业, 重点关注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营业利润增长率、 市场 占有率、产品研发能力等指标。 对于成熟期企业,重点关注其营业利润增长率、成本利润率、市场占有率、 产品研发能 力等指标。 对于衰退期企业, 重点关注其各部分业务或资产的价值, 分析企业资产重组 和并购等可能性机会。 4、计算企业的相对市场价值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计算公司的市盈率 (PE) 、市净率(PB)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 、 企业价值 倍数 (EV/EBITDA )以及 行业 或同行 业同类公 司的 估值比 较 ,判断公司 的相对市场价值。 5、综合评估,决定投资比例 综合企业不同的生命 周期阶段、 比较企业内在价值和相对市场价值, 结合其 成长性分析, 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和发展阶段的企业 给予不同的风险溢价, 最终 决定个股的投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 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利率变动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 向和长期利率的发展趋势, 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 税赋 特点、 信用风险等因素, 采取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息差策略、 骑乘策略、 类别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等多种策略, 精选安全边际较高的 个券进行投资, 同时根据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流动性等情况的变化, 调整组合 利率债和信用债的投资比例、组合的久期等,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健收益。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 (含可 交易分离可转债) 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 券的特 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 债的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 投资价值, 选择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动性良好以及基础股票基 本面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转股溢价率、 纯债溢价率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积极寻找 转股溢价率和纯债溢价率呈现“双低”特征的可转债品种,捕捉相关套利机会。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适 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的股票投资组合状况, 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对其估值水平合理性的评估, 并通过与现货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资产进行匹配, 选择合适的投资时机, 采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 保值操作。 本基金还将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 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利用国债期货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结合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和政策趋势的分析, 预测债券市场变动趋势。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 波动水平、 风险收益特征、 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 进行持续跟踪,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 基金在权证投资中综合考虑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测算权证合理价值, 采用杠杆交易策略、 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保护组合 成本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买入跨式投资等策略达 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同时,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追求较 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资产 池结构及其资产池所处行业的 景气变化、 违约率、 提前偿还率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内在价值的相关要素, 并综 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利差分析和期权定价模型等方法,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 价值 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95%,其中 投资 于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 股通 股票占股票资产的 0-50%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2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当符合下列限制: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本 基金 持有单 只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其 市 值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8)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本 基金 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本 基金 与私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保持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2) 、( 19)、( 20)项另有约定 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50%+中债 综合全 价指 数 收益率*30%+ 恒生 综合 指数收 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 组成,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对A 股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A 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期融资券等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综合指数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表现的综合指数, 涵盖了香港主板上市、 总市值排名前 95%且流动性较好的股票, 是一个全面反映香港证券市场的指数, 具有广泛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 港股通 股票 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根据本基金投资比例和投资范围规定,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债综 合 全 价 指 数 收 益 率*30%+ 恒 生 综 合 指 数 收 益 率*20% 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 , 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或 指数 停止编制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或投资范围, 经 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或调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 外,还可投资 港股通 股票,因此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 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 取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估 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和权 证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 )交 易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 转让的 债券,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情况 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估值日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 证券 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同业 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净 价估值 ;选定 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 股指 期货合约 、国 债期货合约 ,一 般 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8、持 有 的银行 定期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 本金列 示,按协 议或合 同利率 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9、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人民 币汇率 的,应 当以估值 日中国 人民银 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 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11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 估值 日闭市 后,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于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占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 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上述 “三、 估值 方法” 的 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 所 、期 货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公司 等机 构 发送 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 港股通 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3、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 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 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20% ,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4-11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 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形式 的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收 益由基金财产享有;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收益分配发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一) 《基金合同》 、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 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 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的每个工作日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工作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该工作日本基金 各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在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 到或 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 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基金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基金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 金 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 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 港股通 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 港股通股票的相关情况。 (十 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 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 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等客 观因素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7、 如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认为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更为 有利的 清算方 法, 将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范围内采取上述方法进行清算 。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 市场交易规则 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 投资 或不投 资 造成 的 损失 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 调解 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为本 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或注销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或注 销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 司 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 整基金 份额类 别设置或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 率、销 售服务 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登记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则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构、 登记机 构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提议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发 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不同 类别的 基金份 额在收益 分配数 额方面 可能有 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实际情 况进行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形式 的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收 益由基金财产享有;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收益分配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 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 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20% ,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一) 投资目标 通过个股精选和资产配置,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股 票) 、港股 通股票、 衍生工 具(包 括权证、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等 ) 、债 券(包 括国债、地 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可 交换公司 债券、 央行票 据、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等)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同业存 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投资 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港股通股票 占股票资产 的 0-5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 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 股通股票占股票资产的 0-5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式 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除上述第(2)、 (12 ) (19)、( 20 ) 项 另 有 约 定外 ,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9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的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该工作日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等客 观因素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7、如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认为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更为 有利的 清算方 法,将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范围内采取上述方法进行清算。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1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 调解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 包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