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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A(005381)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 泰 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7 十一、基金费用 .....................................................................................................................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3 十五、禁止行为 .....................................................................................................................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8 十七、违约责任 ..................................................................................................................... 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1 二十、其他事项 ..................................................................................................................... 5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2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 泰 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 ,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具备担任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拟 募 集 发 行 泰 康 睿 利 量 化 多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鉴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行 ,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具备担任 基金托管 人 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 泰 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拟担任 泰 康 睿 利 量 化 多 策 略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 中 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拟担任 泰康睿利 量化多策 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托管人 ; 为明确 泰 康 睿 利 量 化 多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 务关系, 特制订本 托管协议 ; 除非另有 约定, 《 泰康睿利 量化多策 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中定 义的术语 在用于本 托管协议 时应 具有相同 的含义; 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 ,并依其 条款解释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基 金管理人 名称:泰 康资产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 由 贸易试验 区张杨 路828-838 号26F07、 F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武 定侯街 2 号泰康国 际大厦 5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 :段国 圣 成立日期 :2006 年2 月21 日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保 监 会 保 监 发 改[2006]69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 五十年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批 准 机 关 及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218 号 经营范围 : 管理运 用自有资 金及保险 资金;受 托资金管 理业务 ; 与资金管 理业务相 关的咨询 业务;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管理业 务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其 他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 营活动 。 ) (二)基 金托管人 名称:中 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 中心东 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 周慕 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准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 期间: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 公 众存款 ; 发放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款 ; 办理 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券 ;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代理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业务 ; 提供信 用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代理资金 清算 ; 各类汇兑 业务; 代 理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 业 务 ;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团 贷款;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借款 ; 发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 证 券; 外 汇 票据承兑 和贴现 ; 自营、 代 客外汇买 卖; 外 币 兑换; 外 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企 业、 个人 财务顾问 服务; 证 券公 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 金存管业 务; 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 资托管业 务; 代理 开放式基 金业务; 电话银行 、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金 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 务; 经 国 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 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一)订 立托管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以 下 简 称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 (二)订 立托管协 议的目的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保管、 投资运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 确保 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订 立托管协 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保护基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 的原则, 经协商一 致,签订 本协议。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 本协议 所使用的 所有术语 与基金合 同的相 应 术语具有 相同含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 提 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易 对手库 ,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内 依法公开 发行上市 交易的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板及 其他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票 )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 债 券 ( 包 括 但不限于 国债、 地 方政府债 、 金融 债 、 企业 债 、 公司 债 、 公开 发 行的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 可交 换债券、 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 央 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资 券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 债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 (包括 协议存款 、 定期存 款、 通知 存款和其 他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同 业 存 单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 :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比例不 低于60%; 基 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 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购款 等;权 证、 股 指 期货、 国 债期货及 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等 其 他 投 资 品种的 ,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参与 投资, 具 体投资比 例限 制按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 (二)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 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 (1 )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60%;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 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0.5%; (8 )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11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 且由 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 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14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应当 遵守下列 限制: 1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等 ; 3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基金 所持有的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市值 和 买入、 卖 出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 的有 关约定;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15 )基金总资产 不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16 ) 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17 ) 本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基 金管理人 应事 先根 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 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 托管协议 中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 受 限证券的 相关事宜 。 基金管 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 控 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 风险; (18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 的全部 开放式 基 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 通 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 通 股票的30% ; (19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15%;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 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20 )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 上 述 第 (2)、 (12) 、( 19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 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 变 更 后的规定 为准,不 须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三)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 第九项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 基金 从事 的关联交 易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 新,并以 双方约定 的方式提 交 , 确保所提 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 完整性 、 全面性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任保 管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 并负责 及时更新 该名 单。 名 单 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 送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时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 督 流 程, 基金 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 , 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基金托 管人并有 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基金管理 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控 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 或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 或 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益冲突 , 建立 健 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合 理价 格执行 。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 并 按法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审议 , 并经过三 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 易 事项进行 审查。 (四)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 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 单后 1 个 工作日内 书面确认 收到该名 单。 基金 托 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每 月对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 行 更新, 如 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 易 对手名单 , 应向 基 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 提前 将更新名 单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 后 1 个工 作 日 内向基金 管理人确 认, 新 名 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 认当日生 效。 新 名 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 仍应按 照 协 议进行结 算。 基 金 管理人负 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 信控制 , 按银行间 债券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 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 失。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 手 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 任 。 ( 五)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 投资 银行存款 进行监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建立 投资制度 、 审慎选 择存款银 行, 做好 风险控制 ; 并 按照基金 托管人的 要求配合 基金托管 人完成相 关业务办 理。 (六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 , 则基 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时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本基金可 以投资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 行证券, 且限于 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登记 和存管的 ,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 的 证券。


基金不得 投资未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 行证券。 基金参 与 非公开发 行证券的 认购, 不 得预付任 何形式的 保证金 ,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基金不得 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 但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规 章制度。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 风险控制 制度中明 确具体比 例,避免 基金出现 流动性风 险 。 上述规章 制度须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准。 上 述规章制 度经董事 会 通 过之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 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 章 制 度的决议 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 4. 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 基金管 理人应至 少提前一 个交易 日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相关信 息, 具体 应 当包括 但 不 限于如下 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监 管机构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 件、 基金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印 件、 缴 款 通知书 、 基金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时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 实、完整 。 5. 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金管 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过 程中, 如 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 金财产造 成较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 对该风险 的 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和整 改, 并做 出书面说 明。 否则 , 基金托 管人 经事先书 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 , 有权 拒 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 因拒 绝 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并 有 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名下 , 并确保基 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 查询。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 生的 流通受限 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 造成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 无 法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的责任与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 后果。 除 基金托管 人未能依 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 , 因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人按 照本协议 履行监督 职责后不 承担上述 损失。 (八)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 令或实 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督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 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 期 内纠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九)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 和 制度等。 ( 十)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一)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 和期 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 算 交收、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二)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 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合规有效 的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 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 定 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行为 , 包括 但 不限于 :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一)基 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 规指令, 基金托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立核 算,分账 管理,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如有 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 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 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 失的,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 金募集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银行开 设的 基金 认购专户 。 该账户 由 登记机 构 开立并 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 人 开立的基 金 托管资 金账户 ,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 并 加盖会计 师事 务所公章 方为有效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管人 应提供充 分协助 。 (三)基 金 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 负责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账户 ( 也可称为 “托管账 户” ) , 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 指令 办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 支付赎 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均 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3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 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 4 、 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 关 规定 。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四)基 金证券账 户 和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圳分公 司为 本 基 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 与 本 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 基 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 外 的活动。 3 、 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 ,基金管 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 助 。 结算备付 金、 结算 保证金 等 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司的规定 执行。 4 、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 照 并遵守 上述关于 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定 。 (五)债 券托管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 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 格, 并 代 表本基金 进行交易 ;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 关 规定, 以 基金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 银行 间 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 司 开立债 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 , 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 行 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 全 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 正 本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 他账 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及 期 货交易编 码等, 基 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 开立期货 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 需 账 户。 完 成 上述账户 开立后 , 基金管理 人应以书 面形式将 期货公司 提供 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 及密码告 知基金托 管人。 资 金密码和 保证金监 控中心登 录密码重 置 由 基金管理 人进行, 重置后务 必及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开户 过程中相 互配合 , 并提供 所 需资料。 基金管理 人保证所 提供的账 户开户材 料的真实 性和有效 性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且在相关 资料变更 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 料提 供给 基金托管 人。 2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 议后 开立 。 新账 户 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3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办理。 (七) 基 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存 款存单等 有价凭 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 、 银 行 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保 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 属 于基金托 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 失 , 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 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 本基金 资产 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 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 除协议另 有规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件 。 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六 、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 认 及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 拨 及 其 他款项收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执行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 来等有关 事项。 基 金管理人 发送指令 应采用电 子指令 或 传真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或双方共 同确认的 方式 。 (一)电 子指令方 式总体约 定





1 、基金管理 人通过基 金托管人 提供的清 算管理系 统客户端 发送 电子指令 , 或基金 管理人通 过调用基 金托管人 提供的数 据接口发 送 电 子指令。





2 、基金托管 人向基金 管理人提 供客户证 书,基金 管理人认 可使 用客户证 书及相应 密码办理 相关业务 , 不会否 认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 的电子指 令的效力 。 凡同 时 通过客户 证书和密 码认证的 电子指令 , 均 视作基金 管理人所 为,由此 导致的一 切后果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3 、基金管理 人应尽到 合理注意 义务,在 安全的环 境中使用 客户 端, 采取 及时更新 防病毒软 件、 安装 系统安全 补丁等合 理措施; 设置 安全性较 高的密码 ,避免使 用简单密 码或容易 被他人猜 到的密码 等 ; 妥善保管 客户证书 及相应密 码。 如 发 生客户证 书被盗用 、 密码 泄 露等 情况, 应 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进行证 书变更和 密码重置 , 在证 书 变更 和密码重 置之前造 成的一切 后果,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4 、 当电子指令无 法正常发 送时, 双 方按传真 方式办理 相关业务 。 ( 二)基 金管理人 对 传真方 式 发送指 令人员的 书面授权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 专 用 传 真 号 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 该 文 件 中 应 含有基金 管理人预 留印鉴, 该预留印 鉴为托管 人确定管 理人所发 送 指 令表面一 致性的唯 一依据 。 基金管理 人 向托管 人发送授 权文件后 , 应 及时电话 确认,以 保证托管 人及时查 收。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的 传 真 件 并 经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话 确认后 , 授权文件 即生效 。 基金管理 人应与发 送传真后 三个工作 日内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将授权文 件原件送 达基金托 管人, 若 托管人收 到的授权 文件原件 和 传 真件不一 致,以传 真件为准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其 内 容 不得向被 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外 的任何人 泄漏。 ( 三)指 令的内容 1 、 指令包括付款 指令( 含 赎回、 分 红付款指 令 、 银行 间业务划 款 指令)以 及其他资 金划拨指 令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 支 付 时 间、到账 时间、金 额、账户 资料 等, 并加盖预 留印鉴。 ( 四)指 令的发送 、确认及 执行的时 间和程序 1 、指令 的发送 与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在其 合 法的经 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 。 基金管理 人通过电 子指令方 式发送指 令后, 指 令状态将 变成 “ 托 管 行 已 接 收 ” 或 “ 托 管 行 处 理 中 ” 。 上 述 指 令 状 态 改 变 时 间 视 为 指 令 到达基金 托管人时 间。 基 金 管理人在 发送指令 后, 应 及 时查询指 令状 态, 发 现 未发送成 功或指令 状态有误 , 应立 即 与基金托 管人联系 共同 解决。基 金托管人 通过客户 端向基金 管理人提 供银行间 成交单信 息 、 基金申赎 款信息以 及管理费 、 托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交 易单元佣 金等 应付款信 息。 基金 管理人应 对根据上 述信息生 成的电子 指令进行 核 对 或确认,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于提供 上述信息 造成生成 指令金额 错 误 的责任。 基金管理 人通过 传 真方式发 送加盖预 留印鉴的 指令后 , 应及时 以 电话方式 向基金托 管人确认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交易结束 后将 全国银行 间 交易成 交单加盖 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电话确 认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基金托管 人指定专 人接收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和 银行间交 易成交单 , 答 复基金管 理人的确 认电话 。 指令或成 交单到达 基金托管 人后, 基 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 查, 及 时 审慎验证 有关内容 及印鉴 , 基金托管 人对指令 的真实性 不承 担责任。 如有疑问 必须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 指令时 , 应为基金 托管人留 出执行指 令 留出 至 少2 个工 作小时 。 由基金管 理人的原 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 不及时 、 未能 留出足够 的划款时 间 , 未 准 备足够资 金 , 致 使 资金未能 及 时到账 所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2 、指令 的执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令 验证后, 应及 时执 行 。 基金管理 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 人在执行 指令时 , 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 , 否则 基 金托管人 可不予 执 行, 但 应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审核 、 查明原 因, 确认 此交易指 令无效 ,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 执行该指 令造成损 失的责任 。 对于申购 新股等时 效性要求 高的指令 , 基金 管 理人必须 及时将 指 令发送至 基金托管 人并进行 电话确认 , 为基金 托管人预 留充足的 指 令 处理时间 。 对于发送 时资金不 足的指令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不予执行 , 基金 管 理人确认 该指令不 予取消的 , 以资金 备足并通 知托管人 的时间视 为 指 令收到时 间, 因账 户资金余 额不足导 致的投资 损失不由 基金托管 人 承 担。 ( 五)基 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情 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指 令错误, 提示基金 管理人改 正后再予 以执行 , 若由此造 成的延误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 六) 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缓 、 拒绝执 行指令的 情形和 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定 ,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拒 绝执行,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 七)基 金托管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方 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 基金的利 益受到损 害, 应在 发现后, 及时采取 措施予以 弥 补 ,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 的, 对由 此造成的 直接经济 损失负赔 偿 责 任。 ( 八)授 权通知的 变更 1 、基金 管 理 人 若 对 授 权 通 知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提 前 至 少 三 个工作日 电话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需 提供书面 的变更授 权 通 知文件 , 在加盖公 章后以传 真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同时以电 话形 式向基金 托管人确 认。 变更 授权通知 文件在 基金 托管人 收到相关 文 件 传真件和 基金管理 人的电话 确认时生 效。 基金 管理人在 此后三个 工 作 日内将变 更授权通 知文件原 件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若 原件 与传真件 不 一 致,以传 真件为准 。 2 、基金 托 管 人 更 改 接 受 基金 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 应 至少提 前 1 个工作 日以传真 方式发送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更 改接 受 基金管 理人指令 的人员及 联系方式 自 基金管 理人电话 确认后生 效 。 ( 九)其 他事项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收 指 令 时 , 应 对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 印 鉴 是否与预 留的授权 文件内容 相符进行 表面一致 性 检查, 如发现问 题 ,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2 、 除因 其 自 身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而 负 赔 偿 责 任 外 , 基金托管 人 按照法 律法规、 本协议的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 人指令而 引 起 的任何可 能发生的 损失,均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七 、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一)选 择代理证 券 、期货 买卖的证 券 、期货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 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 , 使 用其交易 单元 作为 基金的 交 易单元 。 基金管理 人和被选 中的证券 经 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议 , 由基 金 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根据有 关规定, 在基金的 半年度 报 告和年度 报告中将 所选证券 经 营 机构的有 关情况 、 基金通过 该证券经 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 成交量 、 回购 成交量和 支付的佣 金等予以 披露, 并 将 上述情 况及基金 专用 交易 单 元 号、 佣金 费率等基 金基本信 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因相关法 律法规或 交易规则 的修改带 来的变化 以届时有 效 的 法律法规 和相关交 易规则为 准。 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 基金期货 交易的期 货经纪机 构, 并 与 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 同, 其 他 事宜根据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的相关 规定 执行, 若 无明确规 定的, 可 参照有关 证券买卖 、 证券经 纪机构选 择的 规则执行 。 基金管 理人所选 择的期货 公司负责 办理委托 资产的期 货 交 易的清算 交割。 1 、 基金 管理人应 责成其选 择的期货 公司通过 深证通向 基金托 管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人及基金管理人发送以保证金监控中心格式显示本基金成交结果的 交易结算报告及参照保证金监控中心格式制作的显示本基金期货保 证金账户 权益状况 的交易结 算报告 。 经基金托 管人同意 , 可采 用 电子 邮件的传 送方式作 为应急备 份方式传 输当日交 易结算数 据。


正常情况 下当日交 易结算报 告的发送 时间应在 交易日当 日的 17 : 00 之 前 。 因 交 易 所 原 因 而 造 成 数 据 延 迟 发 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并在恢复 后告知期 货公 司立 即发送至 基金托管 人 , 并电话确 认数据接 收状况 。 若期货公 司发送的 期货数据 有误, 重 新向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发 送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责成期 货公司在 发送 新的期货 数据后立 即通知基 金托管人 ,并电话 确认数据 接收状况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责 成 其 选 择 的 期 货 公 司 对 发 送 的 数 据 的 准 确 性、完整 性、真实 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 造成本产品估值计算错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 偿,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 (二)基 金投资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安 排 1 、清算 与交割 根 据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备 付 金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管 理 办 法 》 , 在 每 月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内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 证金进行 重新核算 、 调整 , 管理人应 提前一个 交易日匡 算最低备 付 金 和证券结 算保证金 调整金额 ,留出足 够资金头 寸,以保 证正常交 收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和证券结 算保证金 当日, 在 资金调节 表中反映 调整后的 最低备付 金 和 证券结算 保证金。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确定的实 际最低备 付金和证 券结算保 证金数据 安排资金 运作, 调 整 所 需的现金 头寸。 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算 交收。 资 金汇划由 基金托 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交易成 交结果具 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托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 人未事先 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交 易单元 , 致使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不 完整, 造 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人 未事先通 知 需 要单独结 算的交易 , 造成 基 金财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 、 交易 规 则的 规定 进行超买 、 超卖 等 原因 造成基金 投资清算 困难和 风 险,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后应立 即通知基 金 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 决, 由 此 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 , 确保 在 T+1 日12:00 之前有足够 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的资 金结算 。 因交易造 成资金清 算透支 , 基金托管 人应将透 支金 额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交收日约 定时点前 将透支款 项 划 入托管账户,若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托管人规定时点前划入透支款 项, 致使 本基金资 产交收违 约,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违约 责任, 由 此给 基金托管 人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 基 金托管资 金账户或 资金交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资 金。 基 金 的资 金头寸不 足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 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 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 虑 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处 理时间。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 下,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符合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协 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 行。 如 由于基金 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 基金无法 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 款, 由此 给 基 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2 、交易 记录、 资 金和证券 账目核对 的时间和 方式 (1 )交 易记录的 核对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按 日进行交 易记录的 核对。 每 日对外 披 露净值之 前, 必须 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 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 的 交 易记录完 全一致 。 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 簿记录不 一致, 造 成基 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 , 由此给 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2 )资 金账目的 核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 ,账实相 符。 (3 )证 券账目的 核对 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 核对证券 账户中的 种类和数 量 , 确保 每日交 易 结束后证 券账户中 证券的种 类和数量 与基金会 计账簿中 的记载一 致 。 (4 )实 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 目 ,每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行 账实核对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 对。 (三)基 金申购 、 赎回 及转 换 业务处 理的基本 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及转 换 的确认 、 清算由 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 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 每个开放 日的申购 、 赎回、 转换开放 式基金 的 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 的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放式基金 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 。 3.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其委托 的登记机 构必须于 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前一开 放日上述 有关数据 , 并保证 相关数据 的 准 确、完整 。 4.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包括 电 子 数 据 和 盖 章 生 效 的 纸 制 清 算 汇 总 表) , 如 因 各 种 原 因 , 该 系 统 无 法正常发 送, 双 方 可协商解 决处理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的数据 ,双方各 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 5. 如基金管理人委 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 基金的登 记业务 , 上述事 宜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6. 关于清算专用账 户的设立 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及分红资 金汇划的 需要, 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 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 ,该账户 由登记机 构管理。 (四)开 放式基金 申购、赎 回和基金 转换的资 金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 行基金申 购、赎回 和转换申 请,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分别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 并进行核 对; 基 金 管理人将 双方 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的形 式传真至 相关信息 披露媒介 。 2.T+1 日 ,登记机 构根据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申购份 额、赎 回 金额及转 换份额, 更新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据库 ; 并将确 认的申购 、 赎 回及转换 数据向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传送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根据 确认数据 进行账务 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 算账户” 间,代销 申购资金 实行 T+2 日清算, 赎回资金 、 赎回费 、 转出款 、 转入款 及转换费 实行 T+3 日清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算,直销 申购资金 实行 T+2 日前清算 。 4.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 算账户” 间的资金 清算遵循 “全额 清 算、 净额 交收” 的 原则, 即 按照托管 账户当日 应收资金 (包括 T-2 日 代销申购 资金、T-2 日后直 销申购资 金及 T-3 日基金转 换转入款 ) 与 托管账户 应付资金 (含 T-3 日赎回资 金、T-3 日应付赎 回费、T-3 日 基金转换 转出款及 转换费) 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 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 应 付 额,以此 确定资金 交收额。 如果当日 基金为净 应收款 , 基金管理 人最晚不 迟于款项 交收日 当 日 15:00 前将资 金从“基 金清算账 户”划往 基金托管 账户。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查收资 金是否到 账, 对 于 未准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划付,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如果当日 基金为净 应付款,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 11:30 前将 划 款指令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将 托 管账户净 应付额在 交收日 15:00 前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 ” 。如 果 指令 接收时, 账户余额 不足支付 , 以账户 足额时间 为指令接 收时间。 因基 金托管资 金账户没 有足够的 资金, 导 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 按时拨付 , 如 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 因造成 , 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基 金托管人 不承 担垫款义 务。 5.基金管理人未能 按上款约 定将托管 账户净应 收额全额 、 及时 汇 至基金托 管 账户 ,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 由该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基 金 托管 人未能按 上款约定 将托管账 户净应付 额全额 、 及时汇至 “基金 清 算账 户” , 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6.基金管理人应将 每个开放 日的申购 、 赎回、 转换开放 式基金 的 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 的申购、 赎回、 转 换开 放式基金 的数据真 实性、 完 整性和准 确性负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及 时查 收申购资 金的到账 情况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 赎回款项 。 (五)基 金收益分 配的清算 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 收益分配 方案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


2.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核 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 令在指定 划付日及 时将资金 划至基金 管 理 人指定账 户。


3. 基金管理 人在下达 分红款支 付指令时 , 应给基 金托管人 留出 必 需的划款 时间。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估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 以 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 予以公布 。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 个估 值 日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 , 将估值 结果发 送 基金托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由 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 合同 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对外 公布。 月 末、 半 年 末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二)基 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 合约、 国 债期货合 约、 债券 和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可 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约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 定。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 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 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 全价减去 估值全价 中所含的 债券 ( 税 后) 应 收 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上市 期间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 该日 无 交易的 ,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按 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与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 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价机制 ,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 具 体 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定 。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价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方 法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时,应立 即通知对 方,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 的义务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10)特殊 情形的处 理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 于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不 可 抗 力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 影响。 (三)估 值 差错的 处理方式 (1 )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 定 双 方承担的 责任,经 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尚不 能达成一 致 时 , 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 成 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的 ,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 赔 偿 金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额,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 以基 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 , 由此 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 等) , 进 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和基 金财产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 果为准 。 (5 ) 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 做法, 双 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 协商 。 (四)暂 停估值的 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 认后,应 当暂停基 金估值 ; (4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五)基 金会计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行 。 (六)基 金账册的 建立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 理原则 , 分别独立 地设置 、 记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 核对, 互 相监督, 以保 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 若双 方 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 应以基金 管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经对账发 现双方的 账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必 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保 证双方平 行登录的 账册记录 完全相符 。 若 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七)基 金财务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编制并 对外提供 真实、 完 整的基金 财务会 计 报告。基 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月 结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报表 的编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予 以 公 告;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完 成半年度 报告编制 并 予以公 告; 在会计年 度结束 之 日起 90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 编制并 予 以公告。 基 金 合同生效 不 足两 个 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 , 于 截止 日后的45 日内公 告。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 完成财务 报表编制 , 并留 足 充分的时 间, 便 于 基金托管 人复核相 关报表及 报告。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在收 到报告之 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报表 的复核; 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完成季度 报告的复 核; 在收 到报告之 日起 20 日内完成 半年度报 告 的 复核;在 收到报告 之日起 30 日内完 成年度报 告的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 过程中 ,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整 以 双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核对无误 后, 基 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 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 书, 双 方 各自留存 一份。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 制 的 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 , 由此 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 基 金托管人 不负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基金托管 人在对财 务会计报 告、 季 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 毕后, 需 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 以备有权 机构 对相关文 件审核时 提示。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本 基 金 的 可 供 分配收 益 根 据 持 有 基 金份额的 数量按比 例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进行分 配。 (一)基 金收益分 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 ;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 3 、本基 金的同一 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4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酌 情调整 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不 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 议,但应 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 金收益分 配 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由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 在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截 止 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进 行信息披 露, 拟公 开披露的 信息在公 开披露之 前应予保 密。 除按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外,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 以及从对 方 获 得的业务 信息应予 保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除 了为合法 履行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规 定的 义务 所必要之 外, 不 得 为其他目 的使用 、 利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的 保密信息 , 并且应 当将保密 信息限制 在为履行 前述义务 而 需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要了解该 保密信息 的职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如 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 非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原因导致 保密信息 被披露 、 泄露或公 开;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遵 守 和 服 从 法 院 判 决 或 裁 定 、 仲裁裁决 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 命令、 决 定所做出 的信息披 露 或 公开。 (二)信 息披露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基金 份额申购 和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临 时 报 告 、 澄 清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信息 披露、 投 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 信息披露 、 投资 股 指期货的 信息披露 、 投资 国 债期货的 信息 披露、 投 资证券公 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 信息披露 、 基金 投 资资产支 持证 券的信息 披露、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报 告 部 分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披露 。 (三)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 信息披 露 程序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 益为宗旨 , 诚实信 用, 严守 秘密。 基 金管理人 负责办理 与基 金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宜, 对 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 由基金托 管 人 复核的事 项,应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 布 。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时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 露。 根 据 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 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 报 刊和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公开披 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暂停或 延迟披 露 基金信息 : (1)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 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起草、 并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由基金 管理人公 告。 发 生 基金合同 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事项 时,按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招募 说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复 制。 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 阅 上述文 件 。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 理时间 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 文 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十 一 、 基 金 费 用 (一)基 金管理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提 方法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基金管理 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0% 年费率计 提。 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1.5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 ,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公休 假等,支 付日期顺 延。 (二)基 金托管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年费率计 提。 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 ,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 (三)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的 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 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 C 类 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的 0.50% 年费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 费率÷当 年天数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H 为C 类 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 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C 类 基金份额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每 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管人 于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 , 由登记 机构代付 给 销 售机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 费主 要用于基 金的销售 与基金持 有人的服 务。 (四) 基 金合同生 效以后产 生的与基 金相关的 证券、 期 货交易费 用、 银行 汇划费用 、 账户开 户费用和 账户维护 费、 基金 合同生效 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费用、 基 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 仲 裁费和诉 讼费、 基 金财产投 资运营过 程中 的增值税 等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及相 应协议的 规定, 可以 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五 )不 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募集期 间的律师 费、 验 资 费、 会 计 师费和信 息披露费 用 等 费 用 ) 、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 得 从 基 金财产中 列支。 (五) 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前产生的 可以从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 相 关费用由 基金管理 人垫付, 基金合同 生效后由 基金管理 人于次日 起 三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三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六)违 规处理方 式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运作 办 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从基金 财产中列 支费用时 , 基金 托 管人可要 求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明 解释, 如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基 金托管人 可拒 绝支付。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权益 登记 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 少应包括 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登记 机构编制 , 由基金 管理人审 核并提 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提供 任意一个 交 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 , 不 得拖延或 拒绝提供 。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 合 同生效日 、 基金 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 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应 按 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十 三 、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 账 册 、 报表 和 其他相关 资料。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 、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 按规定的 期 限 保管。保 存期限不 少于 15 年。 (二)合 同档案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署与 基金相关 的 重大合 同文本后 , 应 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 管人, 并 在十个工 作日内 将合同 文本正本 送达基金 托管人 处。 (三)变 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生 变 更 , 未 变 更 的 一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 收相应文 件。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 交易记录 和重要合 同等, 承 担保密义 务并 保存至 少 15 年以上 。 十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基 金管理人 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1 )被 依法取消 基金管理 资格; (2 )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解任; (3 )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被依 法宣告破 产; (4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必 须依照如 下程序进 行: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决 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 , 该决议 需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表 决通过; (3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 理人; (4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 )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 (6 ) 交 接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 理人办理 基 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 新任 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 资 产 总值和净 值; (7 )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 进 行审计 , 并将 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 (8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 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 金管理人 有 关 的名称字 样。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1 、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1 )被 依法取消 基金托管 资格; (2 )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解任; (3 )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被依 法宣告破 产; (4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形。 2 、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1 ) 提 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决 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 , 该决议 需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表 决通过; (3 )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 管人; (4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 )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 (6 )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 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 续 ,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托 管 人 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 人应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 , 并将 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 3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 换 (1 ) 提 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新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2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分别按 上述程序 进行; (3 )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 公告 。 (三) 新 基金管理 人接受基 金管理或 新基金托 管人或接 受基金 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前, 原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应依 据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保证不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利 益造成损 害。 十 五 、 禁 止 行 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禁 止从事的 行为,包 括但不限 于: (一)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将其 固有财产 或者他人 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 券投资。 (二) 基 金管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基金 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 其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三)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用 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 利益。 (四)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违规 承诺收益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或者承担 损失。 (五)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他 人泄漏基 金经营过 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 公开披露 的信息。 (六)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 人发出 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令 ,或违规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指令。 (七)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在行 政上、 财 务上不独 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 从业人员 相互兼职 。 (八) 基 金托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基 金资产 ,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合 同或托管 协议的规 定进行处 分的除外 。 (九)基 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 动:


1 、承 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法律、 行 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十)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其 他行为, 以及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从事 的其他行 为 。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十 六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 管协议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 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 金托管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终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1) 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 下 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3)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职责,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 定 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 现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 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 案,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 部剩余 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经 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0 6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 存 15 年 以上。 十 七 、 违 约 责 任 (一)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履 行本协议 或履行本 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承 担违约责 任。 (二)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在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 中, 违反 《基金法 》 等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 《 基金合同 》 约定, 给基金财 产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 应当 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 赔 偿 责任;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害的 , 应当 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对损失 的赔偿, 仅限于直 接损失。 (三) 当 事人违约 , 给另一 方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应就 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金 资产造成 损失的, 应就直接 损失进行 赔偿, 另 一方 当事人有 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 方追偿 。 如发生下 列情况 , 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 基金管 理 人和/ 或基金托 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 市 场 交易规则 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 失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进 行 的 投 资 所 造成的损 失等; 3 、不可 抗力。 (四 ) 当 事人违约 , 另一 方 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 内有义务 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 尽 力 防止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 进一 步扩大的 , 不得 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 偿。 非 违 约方因防 止损失扩 大而 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 违约方承 担。 (五 ) 违 约行为虽 已发生, 但本托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行 的, 在最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1 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本 协议。 若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 履行本协 议 而 被起诉, 另一方应 提供合理 的必要支 持。 (六) 由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可控制 的因素导 致业务出 现差错,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基金财 产或投资 人损 失,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 。 但是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十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 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 仲 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对 双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 除非仲 裁裁决另 有规定, 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 定 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法 律 ) 并从 其解释。 十 九 、 托 管 协 议 的 效 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的 效力约定 如下: (一) 基 金管理人 在向中国 证监会申 请发售基 金份 额时 提交的 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管协议 当事人双 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 授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2 权代表签 章, 协议 当事人双 方根据中 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 改托管协 议 草 案。托管 协议以中 国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托 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 托管协 议的有效 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 至 本 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 日止。 (三) 托 管协议自 生效之日 对托管协 议当事人 具有同等 的法律 约 束力。 (四) 本 协议一式 三份, 协 议双方各 持 一份, 上报 有关 监管部门 一 份,每 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 力。 二 十 、 其 他 事 项 除 本 协 议 有 明 确 定 义 外 , 本 协 议 的 用 语 定 义 适 用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协 议未尽事 宜, 当事 人依据基 金合同、 有关法律 法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二 十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签 订 本协议双 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 章、签订 地、签订 日 泰康睿利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3 本页无正 文, 为 《 泰 康睿利量 化多策略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 的签字盖 章页。 基金管理 人: 泰康 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法 人盖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签 章):


签订地: 北京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 人: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法 人盖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签 章): 签订地: 北 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