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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聚利(160131)

南方聚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2017 年 11 月 28 日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9 § 4 基金托管 人 .............................................................................................................................. 20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2 § 6 基金的募 集 .............................................................................................................................. 81 § 7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82 § 8 基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83 § 9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85 § 10 基金的 投资 ............................................................................................................................ 95 § 11 基金的财产 .......................................................................................................................... 104 § 12 基金资 产估值 ...................................................................................................................... 105 § 13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109 § 14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111 § 15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113 § 16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114 § 17 风险揭 示 .............................................................................................................................. 119 § 18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22 § 19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124 § 20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42 §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 150 § 22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52 § 23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153 § 24 备查文 件 .............................................................................................................................. 154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22 日证 监许可[2013]1200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 正式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本 基金为 定 期 开放 基金, 每年开 放一 次申购 和赎回 ,投 资人需 在开 放期 提出申 购赎回 申请 ,在非 开放 期 间将 无法按 照基金 份额 净值进 行申购 和赎 回。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基金 投资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基 金投 资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的风 险,本 基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风 险 揭 示 ” 章 节 。 其 中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是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非 公开方 式发 行的债 券。 由 于不 能公开 交易, 一般 情况下 ,交易 不活 跃,潜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 恶化 时,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本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净值 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应认真 阅 读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 书》 及 《 基 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28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 为 2017 年9 月30 日(未 经审计) 。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 § 1 绪言 本 基金 按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立 并运 作,若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 定不一致 ,应当以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以及《南方 聚利 1 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 § 2 释义 《招募说明 书》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南方聚 利 1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2、基金管理 人:指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指 《 南方聚利1 年定期 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南 方聚利 1 年 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南 方聚利1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南方 聚利 1 年 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 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并 在 2012 年12 月 28 日发布 修订后的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同年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 发布修订 后的《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指按 照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 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0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 业务。 23 、销售机 构:指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及符 合 《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 他 条件 ,取得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南 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26 、登 记系统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系 统, 通过 场外销 售 机构认购、 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 系统 27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深 圳分 公司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 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认 购、申购 或通过上 市交易买 入的 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28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9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2 、基 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 34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 数 37 、封闭期 :指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含该 日) 或者 每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含 该次日) 至一年 后的对日 的期间。 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一年后的 对 日。 下一个 封闭期 为首 个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起 至一 年后 的对日 ,以此 类推 。在封 闭期 内本基金采 取封闭运 作模式, 期间投资 人不得申 请申 购、赎回本 基金 38 、开 放期: 指本 基金 每一个 封闭 期结束 之日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含该 日) 进入开 放 期,开放期 不少 于 5 个 工作日并 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 工作日。在 此期间, 投资人可 以申购、 赎回基金份 额。具体 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 在开始办 理申 购和赎回的 具体日期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予 以公告。 若由于不 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原 定开放起 始日或开 放期不能办 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则开 放起始日 或开 放期相应顺 延 39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0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1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3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4 、销售场 所:场外 销售场所 和场内交 易场所, 分别 简称为场外 和场内 45 、场 外:指 不利 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而 通过 各销 售机构 柜台 系统 或其他 交 易系统进行 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和赎回 的场所 46 、场 内:指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内的会 员单 位利 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进行 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以及 上市交易 的场所 47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 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8 、系 统内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49 、跨 系统转 登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50 、元:指 人民币元 51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 52 、基 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5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6 、货 币市场 工具 :现金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大 额存 单;剩 余期 限 在 三百九 十七天 以内(含三 百九十 七天)的债 券;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证 监会、 中国 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他 具有良 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57 、指 定媒体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8 、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以 上释 义中涉 及法 律法 规、业 务规 则的内 容,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则 修订 后, 如适用 本 基金,相关 内容以修 订后法律 法规、业 务规则为 准。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 § 3 基 金管 理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 路六 号免税商务 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 批准 ,由 南方证 券有 限 公司、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公 司、广西信 托投资公司共 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 了增资扩 股,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 元人民币 。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行增 资 扩股,注册资本 达 1.5 亿元 人民币。 2010 年,经证监 许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深圳 市机 场(集团) 有限公司 将其持有的 30% 股 权转让给深 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2014 年公司进 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 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 权结构: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 30%、厦 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 司 15% 及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10% 。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1963 年出生,籍贯安徽 ,工 商管理硕士,十九年证券从业经 历 ,中 国籍。 曾任职 中共 江苏省 委农工 部至 助理调 研员 ,江 苏省人 民政府 办公 厅调研 员。 1998 年12 月加 入华泰证 券,曾任 总裁助理 、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 、投资银 行业务总 监兼投资 银 行业 务管理 总部总 经理 ,华泰 证券副 总裁 兼华泰 紫金 投资 有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华 泰金 融控股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事长 、华泰证 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等职 务,曾分 管 投资 银行、 固定收 益投 资、资 产管理 、直 接投资 、海 外业 务、计 划财务 、人 力资源 等工 作。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委书 记、董事 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天津, 金融 专业硕士,二十四年证券从业经 历 ,中 国籍。 历任赛 格集 团销售 ,深圳 投资 基金管 理公 司投 资一部 研究室 主任 ,大鹏 证券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经 纪业 务部副 总经理 、深 圳福虹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南方 总 部 总经理 、总裁 助理 ,第一 证券 总 裁助 理,华 泰联合 证券 深圳华 强北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渠道 服务部 总经理 、运 营中心 总经 理 、零 售客户 部总经 理、 执行办 主任、 总裁 助理。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兼 深圳分公司 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 ,1975 年出 生,籍贯浙 江,管理学 博士,十九年证 券从业经历, 中国 籍 。曾 任职于 北京东 城区 人才交 流服务 中心 、华晨 集团 上海 办事处 、通商 控股 有限公 司、 北京联创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2003 年 2 月加入华泰 证券,先后 担任华泰 证券资产 管理总部 高 级经 理、证 券投资 部投 资策划 员、南 通姚 港路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上海瑞 金一 路 营业 部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人力资 源部总经 理兼党委 组织部长 。 冯青山先生 ,董事,1966 年出生 ,籍贯江 西,工学 学 士,中国籍 。历任陆 军第 124 师 工兵营地爆 连副连职 排长、代 政治指导 员、师政 治部 组织科正连 职干事、 陆军第 42 集 团军 政 治部 组织处 副营职 干事 、驻香 港部队 政治 部组织 处正 营职 干事、 驻澳门 部队 政治部 正营 职干事、陆军第 163 师政 治部宣传科 副科长(正营 职)、深圳市纪委教 育调研室主 任科员、 副 处级 纪检员 、深圳 市纪 委办公 厅副主 任、 深圳市 纪委 党风 廉政建 设室主 任。 现 任深 圳市 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董 事、党委 副书记、 纪委书记 、深 圳市投控资 本有限公 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 ,1981 年出 生,籍贯四 川,工商管 理硕士,中国籍 。历任深圳市 城建 集团办公室 文秘、董 办文秘、 深圳市投 资控股有 限公 司办公室 (信 访办) 高级 主管、企 业三 部 高级 主管。 现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 金融发 展部 副部 长、深 圳市城 市建 设开发 (集 团)公司董 事。 李自成先生,董 事,1961 年 出生,籍贯 福建,近现 代史专业硕士, 中国籍。历任 厦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公 司总经 理助理 、厦 门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工会 主席、 党总 支副书 记。 现任厦门国 际信托有 限公司党 总支副书 记、总经 理。 王斌先生,董事 ,1970 年出 生,籍贯安 徽,临床医 学博士,中国籍 。历任安徽泗 县人 民 医院 临床医 生、瑞 金医 院主治 医师、 兴业 证券研 究所 医药 行业研 究员、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监、副总 经理。现 任兴业证 券研究所 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1970 年出生, 籍 贯 四 川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历任德 勤国际会 计师行会 计专业翻 译、光大 银行 证券部职员 、美国 NASDAQ 实习职 员、 证 监会 处长、 副主任 、南 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现任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 党委副书记 。 姚景源先生,独 立董事,1950 年出生, 籍贯山东, 经济学硕士,中 国籍。历任国 家经 委 副处 长、商 业部政 策研 究室副 处长、 国际 合作司 处长 、副 司长、 中国国 际贸 易促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长 、秘 书长、 安徽省 政府 副秘书 长、安 徽省 阜阳市 政府 市长 、安徽 省 统计 局局 长、党 组书 记、国家统 计局总经 济师兼新 闻发言人 。现任国 务院 参事室特约 研究员、 中国经济 50 人论 坛成员、中 国统计学 会副会长 。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湖 南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国 务院学 位委员 会、 教育部 全国金 融硕 士专业 学位 教学 指导委 员会委 员, 中国籍 。历 任东南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教 授、南京大 学工程管理 学 院院长。现任南 京大学-牛津 大学金融 创 新研 究院院 长、金 融工 程研究 中心主 任、 南京大 学创 业投 资研究 与发展 中心 执行主 任、 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咨 询专 家、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及 公 司治 理 委员 会委员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 通银 行等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导 师、 中 国金 融学年 会常务 理事 、国家 留学基 金会 评审专 家、 江苏 省资本 市场研 究会 会长、 江苏 省科技创新 协会副会 长。 周锦涛先生,独 立董事,1951 年出生, 中国香港籍 ,工商管理博士 ,法学硕士, 香港 证 券及投 资学 会杰出 资深会 员。历 任香 港警务 处(商业 罪案调 查科)警务 总督察 、香 港证 券 及 期货 专员办 事处证 券主 任、香 港证券 及期 货事务 监察 委员 会法规 执行部 总监 。现任 香港 金融管理局 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 立董事,1964 年出生, 籍贯北京, 经济学硕士、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 注 册会 计师, 中国籍 。历 任北京 市财政 局干 部、深 圳蛇 口中 华会计 师事务 所经 理、京 都会 计师事务所 副主任。 现任致同 会计师事 务所 (特殊 普 通合伙) 管理 合伙人、 中国证监 会第三 届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 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 员。 周蕊女士,独立 董事,1971 年出生,籍 贯广东,法 学硕士,中国籍 。历任北京市 万商 天勤(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北京市 中伦(深 圳) 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 京市信利 (深圳) 律 师事 务所律 师、合 伙人 。现任 金杜律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全 联并购 公会广 东分 会会长 、广 东 省律 师协会 女律师 工作 委员会 副主任 、深 圳市中 小企 业改 制专家 服务团 专家 、深圳 市女 企业家协会 理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吴 晓东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1969 年出 生,籍 贯江 苏, 法律 博士 ,中国 籍。 历 任中 国 证 监会 法律部 法规处 副处 长、上 市公司 监管 部并购 监管 处副 处长、 上市公 司监 管部公 司治 理 监督 处处长 、发行 监管 部发审 委处长 、华 泰证券 合规 总监 、华泰 联合证 券党 委书记 、副 总 裁、 董事长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南 方股权 投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 舒本娥女士,监 事,1964 年 出生,籍贯 江西,大学 本科学历,十九 年证券从 业经 历, 中 国籍 。历任 熊猫电 子集 团公司 财务处 处长 、华泰 证券 计划 资金部 副总经 理、 稽查监 察部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计划 财务部 总经理 。现 任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 、华泰 联合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华泰长 城期 货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华泰瑞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 事,1964 年 出生,籍贯 浙江,大学 本科学历,高级 会计师,中国 籍。 历 任浙 江兰溪 马涧米 厂主 管会计 、浙江 兰溪 纺织机 械厂 主管 会计、 深圳市 建筑 机械动 力公 司 会计 、深圳 市建设 集团 计划财 务部助 理会 计师、 深圳 市建 设投资 控股公 司计 划财务 部高 级 会计 师、经 理助理 、深 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财务预 算部 副部长 。现 任深圳市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考 核分配部 部长、深 圳经 济特区房地 产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深圳市 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深圳市 国际招标有 限公司董 事、深圳 市深投物 业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 。 王克力先生,监 事,1961 年 出生,籍贯 福建,船舶 工程专业学士, 中国籍。历任 厦门 造 船厂 技术员 、厦门 汽车 工业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国 际广 场筹建 处副 主 任、 厦信置 业发展 公司 总经理 、投资 部副 经理、 自有 资产 管理部 副经理 职务 。现任 厦门 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投 资发展部 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 事,1969 年 出生,籍贯 福建,工商 管理硕士,中国 籍。历任厦门 对外 供 应总 公司会 计、厦 门中 友贸易 联合公 司财 务部副 经理 、厦 门外供 房地产 开发 公司财 务部 经 理、 兴业证 券计财 部财 务综合 组负责 人、 直属营 业部 财务 部经理 、计划 财务 部经理 、风 险 控制 部总经 理助理 兼审 计部经 理、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监 、稽 核审计 部副总 监、 风险管 理部 副 总经 理(主 持工作 )、 风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 证券 财务部 、资金 运营 管理部 总经 理、兴证期 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兴业 创新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 张德伦先生,职 工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山东, 企业管理硕士学 历, 中国籍。 历任 北 京邮 电大学 副教授 、华 为技术 有限公 司处 长、汉 唐证 券人 力资源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海王 生 物人 力资源 总监、 华信 惠悦咨 询公司 副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组织部 部长、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 执行董事 、南 方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苏民先生,职工 监事,1969 年出生,籍 贯安徽,计 算机硕士研究生 ,中国籍。历 任安 徽 国投 深圳证 券营业 部电 脑工程 师、华 夏证 券深圳 分公 司电 脑部经 理助理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运作 保障部 副总 监、市 场服务 部总 监、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风险管 理部总经 理、执行 董事。 林斯彬先生,职 工监事,1977 年出生, 籍贯广东, 民商法专业硕士 ,中国籍。历 任金 杜 律师 事务所 证券业 务部 实习律 师、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深圳 分行资 产保全 部职 员、银 华基 金 监察 稽核部 法务主 管、 民生加 银基金 监察 稽核部 职员 。现 任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部董事 。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杨小松先生 ,总裁, 简历同上 。 俞 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中共党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经济 师, 中国籍 。历 任江 苏省投 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 资 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 理。2003 年加 入南方基金 ,曾任南方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现 任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 朱 运东 先生, 副总 裁, 中共党 员, 经济学 学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 及办公厅、中国 经济开发信 托投资公司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金,历 任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产 品开 发部总 监、总 裁助 理、首 席市场 执行 官,现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 总裁,中共党 员,EMBA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历 任中国农业银 行副 处 级秘 书,南 方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投资 业务 部总经 理、 沈阳 分公司 总经理 、总 裁助理 ,华 泰联合证券董事 会秘书、合 规总监等职 务;2011 年 加入南方基金, 任职董事会 秘书、纪委 书 记、 南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董事 会秘书 、纪 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 裁,工商管 理硕士,中国 籍。曾任 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部 高级分析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基金 经 理、 全国社 保及国 际业 务部执 行总监 、全 国社保 业务 部总 监、固 定收益 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兼固定 收益投资 总监,现 任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 官 (固定收 益) 、 南方 东英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香港)董 事。 鲍 文革 先生, 督察 长, 中国民 主同 盟盟员 ,经 济学 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财政 部中华 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师,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 投行部及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助 理,1998 年加入南方 基 金, 历任运 作保障 部总 监、公 司监事 、财 务负责 人、 总经 理助理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督察 长、南方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3.2.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为:2013 年11 月至2016 年1 月 ,何康;2016 年1 月至2016 年8 月,何康、 陶铄;2016 年8 月至 2017 年 8 月, 陶铄 ;2017 年8 月至今, 陶铄、何 康。 陶 铄先 生,清 华大 学应 用数学 专业 学士, 中国 科学 院金 融工 程专业 硕士 ,具 有基金 从 业 资格 。曾任 职于招 商银 行总行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 穆迪投 资者服 务有 限公司 、中 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 ;2010 年9 月至2014 年9 月任 职于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研究 员、基金经 理助理、 基金经理 ;2012 年2 月至2014 年9 月任 大成景 丰分级债 券型基金 的基 金经理;2012 年5 月至2012 年10 月任大成 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2 年9 月至2014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年 4 月任大成月添利 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大成月月盈 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9 月任大 成景安基 金 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大成景 兴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大 成信用增 利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9 月加入 南方基金 产品开发 部,从事 产品 研发工作;2014 年12 月至2015 年12 月,任固定 收益部资 深研究员 ,现任固 定收益研 究部 总经理;2016 年8 月至2017 年9 月, 任南方荣毅 基金经理 ;2015 年12 月至今 ,任南方 启 元基金经理 ;2016 年1 月至今, 任南方 弘利、南方 聚利基金 经理;2016 年 8 月 至今, 任南 方荣欢、南 方双元基 金经理;2016 年 9 月至今,任 南方颐元 基金经理 ;2016 年11 月至今 , 任南方荣光 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今,任南方 宣利基金 经理。 何 康先 生,西 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硕 士,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曾先后 就职 于国 海证券 固 定 收益 部、大 成基金 固定 收益部 、南方 基金 固定收 益部 、国 海证券 金融市 场部 ,历任 研究 员、投资经 理、基金 经理、副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8 月, 任南方丰 元、南方 聚 利基金经理 ; 2014 年4 月至2016 年8 月 ,任南方 通 利基金经理 ;2015 年2 月至2016 年8 月,任南方 双元基金 经理。2017 年6 月 加入南方 基金 ;2017 年 8 月至今,任 南方双 元、南 方聚利基金 经理;2017 年9 月 至今,任 南方稳利 基金 经理。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 ( 固定收益 ) 、南方 东英资产 管 理有限公司 ( 香港) 董 事李海鹏 先 生 ,现 金投资 部总经 理夏 晨曦先 生,交 易管 理部总 经理 王珂 女士, 固定收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李璇女士, 固定收益 专户投资 部总经理 乔羽夫先 生, 固定收益研 究部总经 理陶铄先 生。 3.2.6 上述 人员之间不 存在近亲属 关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 券投资;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6、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 、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人 违反 《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当 基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证 券法》行 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以 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10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1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2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13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3.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7、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3.6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 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3.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保 证公司 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 金财 务和公 司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准 确、完 整, 从而 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科学合 理、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内 部控 制制度 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的 总称 。内部 控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成。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资 料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 估考 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 度等。 部 门业 务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 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 体说明。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机制必 须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运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和 岗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施来 实行。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应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 各级 员工 的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 法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 法》 等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 了基金会 计制度、 公司 财 务会 计制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密 的会 计系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包括 凭证制 度、 复核制 度、 账务 处 理 程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 务清算 制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制 度、 财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财产 登记保管和 实物资产 盘点制度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务 交接制度等 。 (2)风险管 理控制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由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组 织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由 风险 控制 的目标 和 原 则、 风险控 制的机 构设 置、风 险控制 的程 序、风 险类 型的 界定、 风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控制的 具体制度 、风险控 制制度的 监督与评 价等 部分组成。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 度以 及岗位 分离制 度、 防火墙 制度、 岗位 职责、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性风险 管理制度 。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督察 长,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 情况。督察 长由总经 理提名, 董事会聘 任,并经 全体 独立董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除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 情 权和 独立的 调查权 。督 察长根 据履行 职责 的需要 ,有 权参 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风险 管理等 相 关会 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 关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 当定 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体 董事 报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关 专门 委员会 定期 会议上报告 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 情况。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门 ,具体 执行 监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配备 了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 员,明确规 定了监察 稽核部门 及内部各 岗位的职 责和 工作流程。 监 察稽 核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管 理办 法、内 部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情 况;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各 项管理制 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况。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 4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 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 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 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 有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分员 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 习 或培训经历,60%以上 的员工 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为 给客户提 供 专业化 的托管服 务, 中国银行已 在境内、 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拥 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类机 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金 、 银行 理财产品 、 股权基金 、 私募基 金、 资 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 富 的托管 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 行 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风 险 分析等 增值服 务,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 年09 月 30 日, 中国 银行已托 管 637 只 证券 投资基金, 其 中境内基 金 600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 票型 、 债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型、 指数型等 多种类 型的基金 , 满 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 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 坚 持 “规范运 作、 稳健 经 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 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别与 评估、 风 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 度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审计等 措施强化 托管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 的风 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行连 续聘请外 部会计会 计师事务 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继续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 内 部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 内控 措施严密, 能 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拒绝执 行,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报告。 基 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 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5.1 销售机构 5.1.1 场外 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 路六 号免税商务 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 锐珊 5.1.1.2 代销机构 南方聚利 A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 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 满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 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 明 联系人:张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 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 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 富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朝阳门 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 城区朝阳门北 大街9 号东方文化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 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 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 生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 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 州市下城区 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 州市下城区 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 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 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 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 宁 联系人:赵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8 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 恒 联系人:陈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1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 中华路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 中华路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 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 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 宁波市鄞州区 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 宁波市鄞州区 宁东路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 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 东莞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 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东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 球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1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 齐市新华北路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 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22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 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 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 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3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 天宁区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 天宁区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 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4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 湖滨北路101 号商业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 湖滨北路101 号商业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 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5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 泉州市丰泽区 云鹿路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 泉州市丰泽区 云鹿路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 能


联系人:傅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南方聚利 A 代销券 商及其他 代销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 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 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兴业 证券 大厦20 楼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 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 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 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 济南市市中区 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 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 州市黄埔区中 新广州知识城 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5、 7、 8、17、18 、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 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14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 道特区报业大 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 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4817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 、 03 、05、11、12、13 、15、16、18 、19、20、21 、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齐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 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 岛市崂山区深 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 青岛市市南区 东海西路28 号龙 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 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9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 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 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 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 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 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 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 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 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2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 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 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 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 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黄浦区四 川中路213 号久事商务 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松 北区创新三路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 扬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 锡滨湖区太 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 无锡滨湖区太 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2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区 可园南路1 号金源 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区 可园南路1 号金源 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 经济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街42 号 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 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 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8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中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中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 安 联系人: 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 业园区星阳街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 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3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 州市天河区珠 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 州市天河区珠 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 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 江东中路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 江东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 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 合肥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 合肥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 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 根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 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办公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 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1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 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 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南山区科 技中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 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 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4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普陀区曹 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 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 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 红谷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 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安立路60 号润枫德尚6 号楼3 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 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 合肥市梅山路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 合肥市梅山路18 号安徽国 际金 融中心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联系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4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建国门外 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建国门外大街甲6 号SK 大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4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大 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 西省太原市长 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 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2 段华侨国际大厦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2 段华侨国际大厦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 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陕 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 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 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 厦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 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 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 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 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 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东路13 号高德 置地 广场E 栋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 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5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 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 兵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5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兰 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 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 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1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 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5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7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新 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1 号长安兴融 中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 河 联系人: 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58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 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 沈 阳市和平区南 五马路121 号万丽城晶 座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 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5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 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6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口外 大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 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6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惠州市惠 城区江北东江 三路惠州 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 东省惠州市惠 城区江北东江 三路惠州 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 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6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西 安市高新区锦 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 安市高新区锦 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64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陕 西省西安市唐 延路5 号陕西邮政信息 大厦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珠市口 东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 文 联系人: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6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北四环 中路27 号盘古大 观A 座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北四环 中路27 号盘古大 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 建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北 展北街九号华 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 伟 联系人:马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7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 成都市锦江区 人民南路二段18 号川信大厦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 成都市锦江区 人民南路二段18 号川信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 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6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 北省武汉市东 湖新技术开发 区关东园 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 北省武汉市 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 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69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115 号德 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115 号德 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 张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70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 区华强北路圣 廷苑 酒店B 座2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333 号金 砖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 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71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 渝中区中山 三路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 ,9-B、C 办公地址: 渝中区 中山三路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名义层11-A,8-B4 ,9-B、C 法定代表人: 彭文 德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7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73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 秦淮区中华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 秦淮区中华路50 号弘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周剑 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7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 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罗湖区梨 园路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罗湖区梨 园路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上 海市虹口区欧 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 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网址:www.ehowbuy.com 7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街文 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 万塘路18 号黄龙 时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 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 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区龙 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 大楼 (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顺义区后沙峪 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 新闻 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 杰 联系人: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文二西 路一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 州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同顺街18 号 同 花顺大楼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 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2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望京东 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望京浦 项中心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 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8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5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 区登云路45 号 (锦昌大厦) 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拱墅区登云路43 号金诚 集团 (锦 昌大厦)13 楼 法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8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 川省成都市成 华区建设路9 号高地中 心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 成都市成华区 锦江区东大街99 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 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8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 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华 强北路赛格科 技园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宣武门 外大街28 号富卓 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8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经济技术开发 区宏达北路10 号 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环 北路甲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90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 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1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 路鲤鱼门 街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 合办公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嘉里建 设广场2 座15 层 法定代表人:雷凤 潮 联系人:梁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9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民丰 胡同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白纸 坊东街2 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9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城中路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94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428 路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 东杨高南路428 路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9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 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长宁区福 泉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 安 联系人:杜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9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宝 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 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 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 春 联系人: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98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 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9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 思明区鹭江道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 思明区鹭江道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 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 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区工 人体育馆北路甲2 号盈 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10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 村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 村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 琛 联系人: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 广 州市海珠区琶 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 广场南塔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 中洲大厦 35 层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 中洲大厦 35 层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刘鹏 宇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05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延庆县延庆 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朝阳区亮 马桥路40 号二十一世纪 大厦A 座303 法定代表人: 张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10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 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07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 京市建邺区江 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 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 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 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 明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08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 环中路7 号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路7 号 财富中 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0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甲1 号新 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 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11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中关 村大街11 号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中关 村大街11 号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 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 玄武区苏宁 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 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2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 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 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望京东 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 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区阜 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区阜 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 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14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 新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 新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 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崇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 昆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中关村 东路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 京市大兴区亦 庄经济开发区 科创十一 街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11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 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8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 构情况详见基 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 关公告 南方聚利 C 代销 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 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 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 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 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 富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 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 州市下城区 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 州市下城区 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 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8 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 恒 联系人:陈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2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 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 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 宁波市鄞州区 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 宁波市鄞州区 宁东路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 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 东莞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 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东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 球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15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 齐市新华北路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 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6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 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 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 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7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 天宁区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 天宁区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 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18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 泉州市丰泽区 云鹿路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 泉州市丰泽区 云鹿路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 能


联系人:傅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南方聚利 C 代销 券商及 其他代销 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 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 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兴业 证券 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 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 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 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 济南市市中区 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 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 州市黄埔区中 新广州知识城 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5、 7、 8、17、18 、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 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14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 道特区报业大 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 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4817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 、 03 、05、11、12、13 、15、16、18 、19、20、21 、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齐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 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 岛市崂山区深 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 青岛市市南区 东海西路28 号龙 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 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9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 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 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 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 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 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 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 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 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2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 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 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 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黄浦区四 川中路213 号久事商务 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 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松 北区创新三路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 扬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 锡滨湖区太 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 无锡滨湖区太 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区 可园南路1 号金源 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区 可园南路1 号金源 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2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 经济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街42 号 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 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 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7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中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中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 安 联系人: 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 业园区星阳街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 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 州市天河区珠 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 州市天河区珠 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 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3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 江东中路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 江东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 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 合肥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 合肥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 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 根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 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 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1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 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 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南山区科 技中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 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3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 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普陀区曹 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 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 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4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 红谷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 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安立路60 号润枫德尚6 号楼3 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 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建国门外 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建国门外大街甲6 号SK 大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大 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 西省太原市长 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 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2 段华侨国际大厦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2 段华侨国际大厦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 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4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陕 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 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 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 厦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 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4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 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 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 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 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49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东路13 号高德 置地 广场E 栋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 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5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 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5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兰 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 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 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1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 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5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3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新 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1 号长安兴融 中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 河 联系人: 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54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 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 沈 阳市和平区南 五马路121 号万丽城晶 座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 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5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 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网址:www.wkzq.com.cn 5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口外 大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 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5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惠州市惠 城区江北东江 三路惠州 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 东省惠州市惠 城区江北东江 三路惠州 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58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西 安市高新区锦 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 安市高新区锦 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5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北四环 中路27 号盘古大 观A 座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北四环 中路27 号盘古大 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 建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6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北 展北街九号华 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 伟 联系人:马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 北省武汉市东 湖新技术开发 区关东园 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 北省武汉市 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 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62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115 号德 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115 号德 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 张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63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 区华强北路圣 廷苑 酒店B 座2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333 号金 砖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 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64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 渝中区中山 三路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 ,9-B、C 办公地址: 渝中区 中山三 路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名义层11-A,8-B4 ,9-B、C 法定代表人: 彭文 德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6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6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 秦淮区中华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 秦淮区中华路50 号弘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周剑 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6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 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罗湖区梨 园路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罗湖区梨 园路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上 海市虹口区欧 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 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街文 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 万塘路18 号黄龙 时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 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 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区龙 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 大楼 (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7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顺义区后沙峪 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 新闻 大厦2 层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法定代表人:闫振 杰 联系人: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文二西 路一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 州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同顺街18 号 同 花顺大楼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 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望京东 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望京浦 项中心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 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7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8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 区登云路45 号 (锦昌大厦) 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拱墅区登云路43 号金诚 集团 (锦 昌大厦)13 楼 法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 川省成都市成 华区建设路9 号高地中 心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 成都市成华区 锦江区东大街99 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 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8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 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华 强北路赛格科 技园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宣武门 外大街28 号富卓 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8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经济技术开发 区宏达北路10 号 五层5122 室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环 北路甲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3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 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4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 路鲤鱼门 街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 合办公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嘉里建 设广场2 座15 层 法定代表人:雷凤 潮 联系人:梁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85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民丰 胡同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白纸 坊东街2 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86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城中路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87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428 路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 东杨高南路428 路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8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 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长宁区福 泉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8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 安 联系人:杜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9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 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 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 春 联系人: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1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 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9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 思明区鹭江道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 思明区鹭江道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 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9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 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区工 人体育馆北路甲2 号盈 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 村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 村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 琛 联系人: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网址:http://www.xincai.com 9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 广 州市海珠区琶 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 广场南塔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7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 中洲大厦 35 层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 中洲大厦 35 层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 宇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98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延庆县延庆 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朝阳区亮 马桥路40 号二十一世纪 大厦A 座303 法定代表人: 张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9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 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00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 京市建邺区江 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 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 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 明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01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 环中路7 号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路7 号 财富中 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0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甲1 号新 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 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中关 村大街11 号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中关 村大街11 号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 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0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 玄武区苏宁 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 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5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 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司 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望京东 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 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区阜 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区阜 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 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07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 新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 新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 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0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崇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 昆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9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中关村 东路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 京市大兴区亦 庄经济开发区 科创十一 街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11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 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1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 构情况详见基 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 关公告 5.1.2 场内 销售机构 场 内销 售机构 是指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并 经相 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相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具体 名单以交易 所网站刊 载内容为 准。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 巍 5.3 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 华瀚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东路 1002 号宝安 广场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经办律师: 杨忠、戴 瑞冬 5.4 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 熹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陈熹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 6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22 日证监 许 可[2013]1200 号文注 册募集 。募集期 自 2013 年10 月28 日至 2013 年11 月22 日 ,共募集294,507,714.36 份基金 份额,募 集户 数为 2,396 户。 本基金为上 市契约型 、定期开 放式基金 。基金存 续期 限为不定期 。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 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 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 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否则 《基 金 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 户,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3 年11 月28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本基 金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本 基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 致后,可以 终止本基 金合同, 不需要召 开持有人 大会 。 1、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 期届满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开 放期届满时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加上当 日净申购金 额或者 减去当日净 赎回金额 后低于 5000 万元的 ; 3、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开 放期届满时 ,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 持有基金份 额总数 超过基金总 份额 90% 的。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 8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满足 基金募 集金 额不低 于二 亿元 人民 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于 一 千人等基金上市 条件的基础 上,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 有关规定,申请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后,场外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过 跨 系统转登记 业务将场 外A 类基金 份额转登 记到场内 后 进行上市交 易。本基 金C 类基金 份额不 在交易所上 市交易,C 类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能进 行跨 系统转登记 。 一、上市交 易的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 易的时间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已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开始 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三、上市交 易的规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上市首 日的开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实 行价 格涨跌 幅限 制, 涨跌幅 比例 为 10% ,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 行;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买入申 报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倍;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申报价 格最小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民币 ;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规 则》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四、上市交 易的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的费用按 照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有关 规定办理 。 五、上市交 易的行情 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 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六、上市交 易的停复 牌、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 若 开放 期间由 于市 场波 动等原 因, 导致本 基金 净值 剧烈 波动 ,本基 金管 理人 按照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有关交 易规则申 请停牌。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时 ,本基金 挂牌交易 的证券交 易所 可以暂停本 基金上市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连续 20 个工作日 低于 1000 人;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2、基金总份 额连续 20 个工作 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 法律、行 政法规, 中国证监 会决定 暂停 本基金上市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暂停 上市的其 他情形 。 暂 停上 市情形 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提出 恢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 券交易所核 准后,可 恢复本基 金上市。 七、终止上 市的情形 和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应终 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终止 上市的其 他情况 。 发 生上 述终止 上市 情形 时,由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终 止本基金 的上市, 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上刊登终止 上市公告 。 八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进 行调 整的, 应当以 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 规则为 准。 若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增 加本 基金上 市交易 方面 的新功 能, 本基 金管理 人 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后增加相 应功能。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 9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9.1 申购与赎 回的期间 封闭期内,投资 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 额,但本基 金 A 类份额可在 上市交易后 通过 证 券交 易所转 让基金 份额 。开放 期内, 投资 人可以 按照 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 和相关 公告 的安排进行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本 基金 A 类份 额也可在上市交 易后通过证 券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额 。 封闭期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 含该日) 或者每一 个开 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 含该次日 ) 至 一年 后的对 日的期 间。 本基金 的第一 个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至 一年 后的对 日。 下 一个 封闭期 为首 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起 至一年 后的 对日 ,以此 类推。 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采取封闭 运作模式 ,期间投 资人不得 申请申购 、赎 回本基金。 开放期指本 基金每一 个封闭期 结束之日 后第一个 工作 日起 (含该日) 进入开放 期,开放 期不少 于 5 个 工作日并 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在此期间, 投资人可 以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具体 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 在开始办 理申购和 赎回 的具体日期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予 以公告 。若由 于不 可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原定 开放起 始日 或开放 期不 能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则 开放起始 日或开放 期相 应顺延。 9.2 申购与赎 回场所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包括 场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本 基金场 外申 购和 赎回场 所 为 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基金 场外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场内申 购和赎 回场 所为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内具 有相应 业务 资格的 会员单 位, 具体销 售网 点和 会员单 位的名 单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 他公告中 列明。 投资人可通过场 外和场内两 种方式申购与 赎回 A 类 基金份额;通过 场外方式申 购与赎 回 C 类基金 份额。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在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9.3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本 基金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在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投资人 应当 在开放 期的 开放日办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 换。 开放期 内,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视 为下一 个开 放 日的 申请,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 价格 ;但是 ,在开 放期 内最后 一个开 放日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时间 之后 提出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红 利 再 投 资 除 外)。 9.4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 回; 5、投资人通过场 外申购、赎 回应使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的深 圳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通过场 内申 购、赎 回应使 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的证券账户 (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 金账 户); 6、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 务,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执 行。 若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 申购、赎 回业务等 规则有新 的规 定,按新规 定执行;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9.5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期的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无 效。投 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的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申 请无 效。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所 提交 的赎回 申请 无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开 放 期内,若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超过 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 20 %,款项 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 告。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若 申购不成 功,则申 购款 项退还给投 资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申 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 利。 9.6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 额均为 1 元 ,基金销售 机构可根 据情况调 高首 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本基金 直销 机构最 低申 购金 额及最 低赎回 份额 由基金 管理 人制定和调整。 本基金单笔 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 1 份 ,投资人全额赎 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调 整 单 笔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要 求 限 制,具体以 基金销售 机构公布 的为准, 投资人需 遵循 销售机构的 相 关规定 。 2、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进行限 制; 3、本基金不对单 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但法 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9.7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 收取前端 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 购费用 , 但从 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


1 、南方 聚利 A 类 收费模式 (现有申 购、赎 回费 率模式) ,基 金代码:160131 。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对 特定投资群 体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 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 率。


对于通 过场外场 内申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特 定投资群体, 本 基金申购 费率最高 不高于 0.06% ,且随 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 递减,如 下表 所示:


A 类基金 份额申 购金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06%


100 万≤M<500 万


0.04%


500 万≤M<1000 万


0.02%


M≥1000 万


每笔100 元


特定投 资群体指 依法设立 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 金、 依法制定的 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 的资 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 形成的企 业补充养 老保险基 金 ( 包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 经监管 部门批 准可以投资基金 的地方社会 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 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 。特定投 资群体需 在申购前向 基金管理 人登记备 案, 并经基 金管理人 确 认。 如将来出 现经监管 部门批准 可以投 资基金的其 他社会保 险基金、 企 业年金或 其他养老 金 类型,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 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 时公告将 其纳入特 定投资群 体范围, 并按 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除上述 特定投资 群体外, 通 过场外场 内申购本 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所 有投资人, 本 基金申购费 率最高不 高于 0.6% ,且随申 购金额的 增加 而递减,如 下表所示 :


A 类基金 份额申 购金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6%


100 万≤M<500 万


0.4%


500 万≤M<1000 万


0.2%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 用由基金 申购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 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2)赎 回费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赎回 费率为 0 。





2 、南方 聚利 C 类 收费模式 (新增加 的收费 模式) ,基金代码 :160134 。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1)申 购费


对于申 购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申 购费 率为 0。


(2)赎 回费


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赎回 费率为 0 。


(3)基 金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0.4%, 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的 0.4%年 费率计提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 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对基 金销售费 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 的相关规则 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 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 机构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或 通知。 9.8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方法如 下: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申购 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人(非特 定投资群 体)在申 购赎回开 放期 内的开放日 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 对应申购 费率为 0.6% ,假 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16 元, 若 投资人选择 场外申购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额 =99,403.58/1.016 = 97,838.17 份 例:某投资 者在申购 赎回开放 期投资 10 万元申购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假 设申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7 元。则 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0 申购份额 =100,000/1.017 = 98,328.42 份 若投资人选 择场内申 购, 场 内申购份 额保留至 整数份 , 故投资人申 购所得份 额为 97,838 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 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投 资人。退款 金额为: 净申购金额=97,838 ×1.016 =99,403.41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9,403.41 -596.42=0.17 元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在本基金的 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 式为: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 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例;某投资 人在开放 期赎回本 基金 10 万 份,假设 赎 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17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份 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 。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场外 申购涉及 金额、 份额的 计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场内 申购涉及金 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 分 四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场内申购 涉及 份额的计算 结果采用 截尾法保 留到整数 位,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 人资金账户 。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来计 算并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9.9 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投资人场外申购 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 续,投资人 自 T+2 日 ( 含该日) 后 于本基金 申购赎回 的开放日内 有权赎 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 投资人场外赎回 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 续。 登 记机 构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 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 质 影 响投 资人的 合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本 基金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的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业务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9.10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在 申购 的开放 日期 间,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 无法办理申 购业务。 4、因基金收益分 配、基金投 资组合内某 个或某些证 券即将上市等原 因,使基金 管理人 认为短期内 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已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记 结算机构因技术 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 金登记系 统、基金 会计系统 或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8、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发生上述第1 到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 的 办理。 9.11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一) 在赎回的 开放日期 间,发生 下列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 无法办理赎 回业务。 4、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调 整本基 金开 放期 的具 体时 间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 公告。 (二) 若本基 金在开放 期内的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 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 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20%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延缓 支付或终 止基金合 同。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接 受并确认当日所 有的赎回申 请,当日按 比例办理的 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 基金总份额 的 20%, 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3) 终止基金 合同:如 基 金管理 人无法在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上 述未支付 部分的赎 回款 项 ,或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在 变现过 程中由 于交 易成本 等因 素明 显损害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情 形,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 基金合同》 终止,对 于已确认 未支付赎回 款的交易 与基金其 他客户一 并进行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当 发生 上述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 (包括 但不限于 短信、电 子邮件或 由 基金销售机 构通知等 方式) 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 刊 登公告。 9.12 其他暂 停申购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 同》 或 《 招募说明 书》 中未予 载明的事 项,但基金 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 认为 需 要暂 停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公告。 9.13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公告。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2、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 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届 时不 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 的公告。 9.14 基金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构。 9.15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 金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法 人合并 与分 立、 司法 扣划 及基金 登记 机构 认可的 其 它形式的非 交易过户 。 继 承是 指基金 持有 人死 亡,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捐赠 是指基 金 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无偿转 移给 受赠人 ,具 体包 括出国 赠与、 死亡 赠与以 及福 利 性捐 赠。法 人合并 与分 立是指 因机构 合并 、分立 等引 起的 财产分 割与转 移。 司法扣 划是 指 人民 法院、 人民检 察院 、公安 机关及 其他 有权机 关依 据生 效的法 律文书 将基 金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其它 个人或机 构。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 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记 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9.16 基金的 转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系 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处 于 募集 期内的 基金份 额不 能办理 系统内 转托 管。基 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相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收取转托 管费。 2、跨系统转 登记 跨 系统 转登记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本基金A 类份 额在交易 所上市交 易,A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进行 跨系统转 登记;C 类基 金份额不在 交易所上 市交易,C 类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 能进行跨系 统转登记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跨 系统 转登记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取转 登记费。 9.17 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 金登 记机构 依据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受理 人民 法院 、人 民检察 院、 公安 机关及 其 他有权机关 对投资人 基金份额 的司法冻 结与解冻 。 9.18 其他业 务 在 相关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条件下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 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 用。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 10 基 金 的投 资 10.1 投资目 标 本 基金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追求 基金 资产长 期稳 定的 基础 上, 力求获 得高 于业 绩比较 基 准的投资收 益。 10.2 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券、企 业 债 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次级债 券、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政 府支 持债券 、地方 政府 债、资 产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 中的 债券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 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应 开放 期流 动性需 要, 为保 护持 有 人利 益,本 基金开 放期 开始前 三个月 、开 放期以 及开 放期 结束后 的三个 月内 ,本基 金债 券资产的投 资比例可 不受上述 限制。 在 开放 期,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在非 开放期 ,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本 基金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证 、可 转债 等, 也不 参与一 级市 场的 新股、 可 转债申 购或 增发新股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10.3 投资理 念 根 据对 宏观经 济及 政策 、利率 周期 的变动 趋势 研究 、债 券市 场的供 需分 析、 企业( 公 司) 债券的信用 评估,进 行债券投 资时机的 选择和久 期、类属配 置,追求 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 定增值。 10.4 投资策 略 本 基金 以中长 期利 率趋 势分析 为基 础,结 合经 济周 期、 宏观 政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线 分 析,实施积 极的债券 投资组合 管理,以 获取较高 的债 券组合投资 收益。 (1)信用债 投资策略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本 基金 将重点 投资 信用 类债券 ,以 提高组 合收 益能 力。 信用 债券相 对央 票、 国债等 利 率 产品 的信用 利差是 本基 金获取 较高投 资收 益的来 源, 本基 金将在 南方基 金内 部信用 评级 的 基础 上和内 部信用 风险 控制的 框架下 ,积 极投资 信用 债券 ,获取 信用利 差带 来的高 投资 收益。 债 券的 信用利 差主 要受 两个方 面的 影响, 一是 市场 信用 利差 曲线的 走势 ;二 是债券 本 身 的信 用变化 。本基 金依 靠对宏 观经济 走势 、行业 信用 状况 、信用 债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 信 用债 券供需 情况等 的分 析,判 断市场 信用 利差曲 线整 体及 分行业 走势, 确定 各期限 、各 类 属信 用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依靠 内部评 级系 统分析 各信 用债 券的相 对信用 水平 、违约 风险 及 理论 信用利 差,选 择信 用利差 被高估 、未 来信用 利差 可能 下降的 信用债 券进 行投资 ,减 持信用利差 被低估、 未来信用 利差可能 上升的信 用债 券。 (2)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变 化代 表长、 中、 短期债 券收 益率 差异 变化 ,相同 久期 债券 组合在 收 益 率曲 线发生 变化时 差异 较大。 通过对 同一 类属下 的收 益率 曲线形 态和期 限结 构变动 进行 分 析, 首先可 以确定 债券 组合的 目标久 期配 置区域 并确 定采 取子弹 型策略 、哑 铃型策 略或 梯 形策 略;其 次,通 过不 同期限 间债券 当前 利差与 历史 利差 的比较 ,可以 进行 增陡、 减斜 和凸度变化 的交易。 (3)杠杆放 大策略 杠 杆放 大操作 即以 组合 现有债 券为 基础, 利用 买断 式回 购、 质押式 回购 等方 式融入 低 成 本资 金,并 购买剩 余年 限相对 较长并 具有 较高收 益的 债券 ,以期 获取超 额收 益的操 作方 式。 (4)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 产支持证 券市场以 信贷资产 证券化产 品为 主 (包括以银行 贷款资产 、住房抵 押贷款等作 为基础资 产) ,仍处于 创新试点 阶段。产 品投资关键 在于对基 础资产质 量及未来 现 金流 的分析 ,本基 金将 在国内 资产证 券化 产品具 体政 策框 架下, 采用基 本面 分析和 数量 化 模型 相结合 ,对个 券进 行风险 分析和 价值 评估后 进行 投资 。本基 金将严 格控 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总体 投资规模 并进行分 散投资, 以降低流 动性 风险。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的投资策 略 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采取非 公开 方式发 行和 交易 ,并 限制 投资人 数量 上限 ,整体 流 动 性相 对较差 。同时 ,受 到发债 主体资 产规 模较小 、经 营波 动性较 高、信 用基 本面稳 定性 较 差的 影响, 整体的 信用 风险相 对较高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这两 个特点 要求 在具体 的投 资 过程 中,应 采取更 为谨 慎的投 资策略 。本 基金认 为, 投资 该类债 券的核 心要 点是分 析和 跟 踪发 债主体 的信用 基本 面,并 综合考 虑信 用基本 面、 债券 收益率 和流动 性等 要素, 确定 最终的投资 决策。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于国 债期 货,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监 管机构 的 规 定及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制定 与本基 金相 适应的 国债 期货 投资策 略、比 例限 制、信 息披 露 方式 等投资 方案, 并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修 改基 金合 同相关 章节,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今 后, 随着证 券市 场的 发展、 金融 工具的 丰富 和交 易方 式的 创新等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 投资机 会,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以丰富组 合投资策 略。 10.5 投资决 策依据和决 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契约 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 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 提; (2)宏观经济发 展态势、微 观经济运行 环境和证券 市场走势。这是 本基金投资 决策的 基础; (3)投资对象收 益和风险的 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 投资对象的收益 和风险的前 提下做 出投资决策 ,是本基 金维护投 资人利益 的重要保 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 资原则:投 资决策委员 会决定基金 的主要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 投资组 合的资产配 置比例等 提出指导 性意见。 (2)提出投资建 议:固定收 益部研究员 以外部研究 报告以及其他信 息来源作为 参考, 对 利率 市场、 信用市 场进 行研究 ,提出 债券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分析观 点,在 重点 关注的 投资 产 品范 围内根 据自己 的研 究选出 有投资 价值 的各类 债券 向基 金经理 做出投 资建 议。研 究员 根据基金经 理提出的 要求对各 类投资品 种进行研 究并 提出投资建 议。 (3)制定投资决 策:基金经 理在遵守投 资决策委员 会制定的投资原 则前提下, 根据研 究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 以及自己 的分析判 断,做出 具体 的投资决策 。 (4)进行风险评 估:风险控 制委员会定 期召开会议 ,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风险 评估, 并提出风险 控制意见 。 (5)评估和调整 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环 境的变化和实际 的需要调整 决策的 程序。 10.6 投资限 制 1、投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1)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保 护 持有 人利益 ,本基 金开 放期开 始前三 个月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期结 束后的 三个 月内, 本基 金债券资产 的投资比 例可不受 上述限制 ; (2)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非开 放期,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 ; (3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 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 股、可转债 申购或增 发新股;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9)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0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11 ) 本基金持 有的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且 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的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自投资 之日 起至 本次封 闭期结 束之 日的时 间长 度; (1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其他 投资比例 限制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10.7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1 年期 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 税后)+1.2%。 上述“1 年期 银行定 期存款利 率(税后) ”是指当 期封 闭期首日 ( 若为 首个封闭 期,则为 基金合同生 效日) 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 的一年期 金融机构人 民币存款 基准税后 利率,以 后每一个封 闭期首日 进行调整 。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时,本 基金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 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 10.8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基金 、混 合基 金,高 于 货币市场基 金。 10.9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10.10 基金 的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 本 基金 可以根 据届 时有 效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 融资融 券、 转融 通。待 基 金 参与 融资融 券和转 融通 业务的 相关规 定颁 布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改 变本 基金既 有投 资 策略 和风险 收益特 征并 在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在 履行 适当 的程序 后,参 与融 资融券 业务 以 及通 过证券 金融公 司办 理转融 通业务 ,以 提高投 资效 率及 进行风 险管理 。届 时本基 金参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与 融资 融券、 转融通 等业 务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费用收 支、 信息披 露、 估 值方 法及其 他相关 事项 按照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执 行,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10.11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7 年 9 月 30 日 (未 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051,170,637.60 92.22 其中:债券


1,024,278,637.60 89.86 资产支持 证券


26,892,000.00 2.36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 产


18,800,148.20 1.65 其中:买断 式回 购的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金合计


45,858,454.95 4.02 8 其他资产


23,968,208.56 2.10 9 合计


1,139,797,449.31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 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票。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 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港股通股 票投资。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


本 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05,254.00 0.0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412,892,383.60 44.26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331,211,000.00 35.51 6


中期票据


280,070,000.00 30.02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24,278,637.60 109.80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36549 16 紫金 03 500,000 48,595,000.00 5.21 2 122430 15 增碧 02 450,000 44,860,500.00 4.81 3 101453022 14 五矿股 MTN001 300,000 30,180,000.00 3.24 4 011763004 17 首钢 SCP001 300,000 30,147,000.00 3.23 5 011760019 17 科伦 SCP001 300,000 30,141,000.00 3.23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人 民 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789144 17 光盈2A 300,000 26,892,000.00 2.88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注: 本基金 本报告期 内未投资 国债期货 。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本期是否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的情形。如 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 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没有出 现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 1.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 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股票库。如是,还应对相 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 明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2,232.34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8,934,483.4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011,492.7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968,208.56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票。 10.12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南方聚利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3.11.28-2013.12.31 0.10% 0.06% 0.39% 0.01% -0.29% 0.05% 2014.01.01-2014.12.31 9.58% 0.09% 4.16% 0.01% 5.42% 0.08% 2015.01.01-2015.12.31 13.79% 0.15% 3.17% 0.01% 10.62% 0.14% 2016.01.01-2016.12.31 0.94% 0.10% 2.51% 0.01% -1.57% 0.09% 2017.01.01-2017.09.30 1.78%


0.06%


1.83%


0.01%


-0.05%


0.05%


自基金成立 起至今 28.24% 0.11% 12.61% 0.01% 15.63% 0.10% 南方聚利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2.01-2014.12.31 -0.10% 0.13% 0.33% 0.01% -0.43% 0.12% 2015.01.01-2015.12.31 13.26% 0.15% 3.22% 0.01% 10.04% 0.14% 2016.01.01-2016.12.31 0.55% 0.10% 2.55% 0.01% -2.00% 0.09% 2017.01.01-2017.09.30 1.59%


0.06%


1.90%


0.01%


-0.31%


0.05%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 起至今 15.57% 0.12% 8.38% 0.01% 7.19% 0.11%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 11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 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 12 基 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 债,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 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交易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 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 国家会 计 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 13 基 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 ;基金 合同生效 满 6 个月后, 若基金在 每季度最 后一个 交易 日收盘后某 类基金份 额类别 每 10 份基 金份额可分 配利润金 额高于0.05 元(含) ,则基金 须 在15 个工作日 之内进行 该基金 份额类别 的 收益 分配, 各基金 份额 类别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 利润的 80% ;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登记在登 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券 账户 下的基 金份额 ,只 能选择 现金 分 红的 方式, 具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 费,各 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所 不同 。本基 金同 一 类 别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人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执行。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 14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从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6、基 金上市 费及年费 ;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7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3、从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 。


本基金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 值的0.4%年费率 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4% ÷当 年天数


H 为C 类 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C 类 基金份 额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销 售服务 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 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各销 售 机构 ,或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并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付给 各基金 销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 假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 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和 销 售 服务 费率。 降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于新 的费率实 施前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 15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4 § 16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 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体、报备 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 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 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 够按 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5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人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本基金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 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上 。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 金上市交 易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上 市交易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 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 露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6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本基金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情况。 (八)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7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在赎回开 放期间发 生延缓支 付; 24 、本基金 在赎回开 放期间发 生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 披露所 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期 限、收益 率等 信息;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 的内 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9 § 17 风 险 揭示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债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基 金投资 中 出 现的 风险分 为如下 三类 ,一是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二 是国 内债券 市场风 险, 包括政 策风 险、利率风 险等;三 是开放式 基金共有 的风险, 包括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 险等。 一、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 1、本基金每年开 放一次申购 和赎回,投 资人需在开 放期提出申购赎 回申请,在 非开放 期间将无法 按照基金 份额净值 进行申购 和赎回。 2、本基金每年开 放一次申购 和赎回,并 且每个开放 期的起始日和终 止日所对应 的日历 日 期并 不相同 ,因此 ,请 投资人 关注本 基金 的相关 公告 ,避 免因错 过开放 期而 无法申 购或 赎回基金份 额。 3、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将在合 同生效后 申请在交 易 所上市,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上 市 交 易后 ,基金 份额的 交易 价格将 受到基 金份 额净值 、市 场供 求情况 、投资 人心 理预期 等因 素 的影 响,造 成交易 价格 出现折 价或溢 价的 情况, 存在 投资 人不能 按照基 金份 额净值 买入 或 卖出 基金份 额的风 险。 此外, 受上述 因素 影响, 成交 量也 可能出 现较大 波动 ,造成 投资 人无法 买入 或卖出基 金份额的 风险。 4、开放期如果出 现较大数额 的净赎回申 请,则使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可能 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 风险,存 在着基金 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 险。 5 、在 本基 金每 次开放 期届 满, 若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加 上当日净 申购金额 或者减去 当日净赎 回金 额后低于 5000 万元, 或基金前 10 大 份 额持 有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总数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90% 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宣布基 金合 同终 止 并履行清算 程序,存 在着基金 无法继续 存续的风 险。 6、在本基金每次 开放期,若 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 放 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20 %,如 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 内支付上述 未支付部 分的赎回 款项,或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在变 现过 程中由 于交易 成本 等因素 明显 损害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存在着 《 基金合同》 终止的风 险。对于 已确认未 支付赎回款 的交易将 与基金其 他客户一 并进行剩余 财产的分 配。 7、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在 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价格可 能不同于基金份 额净值,从而 产生 折 价或者 溢价 的情况,虽然 基金 份额净 值反映 基金投资 组合的 资产 状况, 但是交 易价 格受 到 很多因素的影响, 比如中国的 经济情况、 投资人对于 中国债券市场的 信心以及本 基金的供需 情况 等 ,因此 存在价 格折 溢价的 风险。 另外 在本基 金定 期开 放期间 ,由于 投资 人预期 和市 场情绪的影 响,也存 在着二级 市场价格 波动的风 险。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0 8、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信用类 的固定收益 类品种,因 此,本基金除承 担由于市场 利率波 动 造成 的利率 风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债 、公 司债等 信用 品种 的发债 主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风险。 9、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 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 券。 由 于不 能公开 交易 ,一 般情况 下, 交易不 活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 外部 评级机 构 一 般不 对这类 债券进 行外 部评级 ,可能 也会 降低市 场对 该类 债券的 认可度 ,从 而影响 该类 债 券的 市场流 动性。 同时 由于债 券发行 主体 的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动 性较 大,且 各类 材料不公开 发布,也 大大提高 了分析并 跟踪发债 主体 信用基本面 的难度。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受市 场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中 小 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 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 面影 响和损失。 8 、本 基金 对特定 投资群 体设 定了优 惠费 率。特 定投资 群体 需在认 购/ 申购前 向基 金管 理人登记备 案,并经 基金管理 人确认, 否则不适 用优 惠认/申购费 率。 二、债券市 场风险 债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 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经 济形势、货 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债 券价格 波动而产生 风险。 2、利率风险。利 率波动直接 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从而影响 基金的净值 表现。 利 率波 动可能 导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在利 率波动 时, 债券 基金的 净值波 动一 般会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 。 3、信用风险。主 要是指债务 人的违约风 险,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资 不抵债,债 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 大部分的 投资,这 主要体现 在企业债 中。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5、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 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 一风 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 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前面所提 到 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7、债券回购 风险。较 高的债券 正回购比 例可能 增加 组合的流动 性风险和 利 率风险 。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1 三、开放式 基金共有 的风险 1 、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造成管 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 动性需求主 要集中在开 放期,管理人有 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 基金管 理人可 采取 各种有 效管理 措施 ,满足 流动 性的 需求。 但如果 出现 较大数 额的 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 资产变现 困难,基 金面临流 动性 风险。 3、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 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四、本基金 合同风险 收益特征 表述与销 售机构基 金风 险评价可能 出现不一 致的风险 基 金合 同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表 述是 基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证 券市场 普 遍 规律 等做出 的概述 性描 述,代 表了一 般市 场情况 下本 基金 的长期 风险收 益特 征。销 售机 构(包 括基金 管理人 直销机 构和 代销机 构)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行 风险评 价,不 同 的 销售 机构采 用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因 此销 售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价 与基金 合同 中风险 收益 特 征的 表述可 能存在 不同 ,投资 人在购 买本 基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求 完成 风险承 受能 力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2 § 18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和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完成备案手 续后方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二、《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个 开放 期届 满时, 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 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加上 当日净申 购金额或 者减去当 日净 赎回金额后 低于 5000 万 元,或基 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 持有基金份 额总数超过 基金总份 额 90%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决定终 止; 4、在本基金每次 开放期,若 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20 %,如 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 内支付上述 未支付部 分的赎回 款项,或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在变 现过 程中由 于交易 成本 等因素 明显 损害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决定 终止; 5、《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6、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3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4 § 19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5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融 券及转融 通 ;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 易过户 的业务 规则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托管费率 、管理费 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 之外的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7 )委托 第三方机 构办理本 基金的交 易、清算 、估 值、结算等 业务; (18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6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人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7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有 权呈报 中国 证监会,并 可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 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8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6 ) 按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 托管协议》 的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 等的 投票 权。 若将来法律 法规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 的, 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为准。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9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和提 高销售服务费收 费标准,但 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和 收费标准 的除外;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 外);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销 售服务 费和 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 费用;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 (4)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增 设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类别;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6)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7)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 、登记机构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8)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 期届满时 ,若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当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加 上当 日净申 购金 额或者 减去 当日 净赎 回金 额后低 于 5000 万 元,或 基 金 前 10 大份额 持有人持 有基金份 额总数超 过基金总 份 额 90%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决定 终止《基 金合同》 ;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0 (9)在本基金每 次开放期, 若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20 %, 如基金管 理人无法 在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上 述未支付 部分的赎 回款项,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为在 变现 过程中 由于交 易成 本等因 素明 显损 害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基 金合同》 终 止; (10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1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 效力 。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 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 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 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3 个 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 地址或系 统。通讯 开会应以 召集 人约定的非 现场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2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会 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 表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出 具表 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 决意 见 的代 理人, 同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表 决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前 提下,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 明。 4、基金份额持有 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具 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 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人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人,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 的前提下 ,具体规 则以召集 人发布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4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 手续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 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5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 ;基金 合同生效 满 6 个月后, 若基金在 每季度最 后一个 交易 日收盘后某 类基金份 额类别 每 10 份基 金份额可分 配利润金 额高于0.05 元(含) ,则基金 须 在15 个工作日 之内进行 该基金 份额类别 的 收益 分配, 各基金 份额 类别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 利润的 80% ;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登记在登 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券 账户 下的基 金份额 ,只 能选择 现金 分 红的 方式, 具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 费,各 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所 不同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 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人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 财产管理 、运作有 关费用的 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6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从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7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 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3、从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 。


本基金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 值的0.4%年费率 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4% ÷当 年天数


H 为C 类 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7


E 为C 类 基金份 额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销 售服务 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 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各销 售 机构 ,或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并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付给 各基金 销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 假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4-10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和 销 售 服务 费率。 降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于新 的费率实 施前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基金 财产的投 资方向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券、企 业 债 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次级债 券、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政 府支 持债券 、地方 政府 债、资 产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 中的 债券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 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 要, 为保 护持 有 人利 益,本 基金开 放期 开始前 三个月 、开 放期以 及开 放期 结束后 的三个 月内 ,本基 金债 券资产的投 资比例可 不受上述 限制。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8 在 开放 期,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在非 开放期 ,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本 基金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证 、可 转债 等, 也不 参与一 级市 场的 新股、 可 转债申购或 增发新股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基金 财产的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1)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保 护 持有 人利益 ,本基 金开 放期开 始前三 个月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期结 束后的 三个 月内, 本基 金债券资产 的投资比 例可不受 上述限制 ; (2)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非开 放期,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 ; (3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 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 股、可转债 申购或增 发新股;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9)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0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11 ) 本基金持 有的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且 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的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自投资 之日 起至 本次封 闭期结 束之 日的时 间长 度; (1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其他 投资比例 限制 。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9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 金上市交 易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上 市交 易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的次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 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七、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方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0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完成备案手 续后方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开放期 届满时,若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加上 当日净申购 金额或者减去 当日净赎回 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或 基金前 10 大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基金份 额总 数超过 基金 总份额 90%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后决定终止 ; 4、在本基金每次 开放期,若 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20 %,如 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 内支付上述 未支付部 分的赎回 款项,或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在变 现过 程中由 于交易 成本 等因素 明显 损害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决定 终止; 5、《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1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投 资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 《基金合 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 内容应以 《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2 § 20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中 心区福华 一路六号 免税商务 大厦 塔楼 31、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元人 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 和 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买 卖;外 汇信 用卡的 发行 和 代理 国外信 用卡的 发行 及付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 贵金 属买卖 ;海外 分支 机构经 营与当 地法 律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 货币;经 中国 人民银行批 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3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投资 的债券库等 各投资 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以及 每期 开放期 的具体 信息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 况的 变化, 对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 应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保 护 持有 人利益 ,本基 金开 放期开 始前三 个月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期结 束后的 三个 月内, 本基 金债券资产 的投资比 例可不受 上述限制 ; (2)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非开 放期,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 ; (3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 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 股、可转债 申购或增 发新股;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9)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0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11 ) 本基金持 有的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且 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的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自投资 之日 起至 本次封 闭期结 束之 日的时 间长 度; (1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其他 投资比例 限制 。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4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基金 合同的约定 及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 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 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 (二) 款的监督 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及 本协议 的约 定,应 及时提 示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示 后应 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并改 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提 示事项 进行复 查。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提示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本 协议的规 定,应当 拒绝 执 行, 及时提 示基金 管理 人,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或本协 议规定 的, 应当及 时提 示基金管理 人,并依 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 查, 包括但不 限于: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1、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 法规 及其行 业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 核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 理由 未执行 或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及 本 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及 时 回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5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有规 定,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 法》、《运 作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等有关规 定的,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 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验 资,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 为本基金开 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 义 开设本基 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支 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均 需通过本 基金的银 行账 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以 基金 名义在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 行的 指定 营业网 点 开 立存 款账户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该账户 的日 常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在上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6 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开户或 账户 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 当代表本基 金,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业 务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理 基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括 本基 金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证 券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 的资金 结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 涉及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使用的 规定。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和资金的清 算。在上 述手续办 理完毕之 后,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 。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金托 管人对其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有 价凭 证不承担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按 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7 2、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交易 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估 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交易 日结 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的 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后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核 ,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3、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双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三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估值 错误。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的同时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的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实际损 失,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值 数据 正确, 则基 金 托管 人对该 损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责任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不当 得利, 且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已 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 双方按照 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 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 、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8、如果基金托管 人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 成一 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8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和 保管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方应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 3、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 成;招募说 明书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 期间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季 度报告应 在每 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0 个 工作日 内编制 完毕并于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 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60 日内 予 以公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 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进行。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9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4、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 于每 半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 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 名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职 责。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由 此产生的 保管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 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员 会,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和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变 更后的新 协议 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50 § 21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本招 募说明书, 并同意全 部内容。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理 人、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构 提供 ,以 下是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主要服 务内 容。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 增加 和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第三方 或不 可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 述服务无 法提供, 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 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销售 的 H 类份 额,则该份额持 有人享有客 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 务、客户 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 务及网站 资讯 等服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易资料 的寄送及 发送服务 1、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理人 向本季度 有场外交易 (本基金 是否支持 场外 交 易, 请以本 基金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款 为准 )且 有定制 的投资 人寄 送纸质 对账 单,资料( 含姓名及 地址等) 不详的除 外。 2、电子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提 供场 外交 易电子 邮件 对账单 、场 外交 易手 机短 信对账 单以 及场 外交易 微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或 微 信 形 式 向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发 送,资料( 含电子邮 件地址及 手机号码 等)不详 的、 微信未绑定 的除外。 3、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 人不提供投 资人的场内 交易(本基金是 否支持场内 交易, 请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相关 条款为准) 对 账单服务 (含纸 质及电子 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 易网点打 印或通过 交易网点 提供的自 助、 电话、网上 服务等渠 道查询。 二、在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户端 ,投资人 可获得如 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微信 公众号 或客 户端 ,可 享有 场外基 金交 易查 询、账 户 查询和基金 信息查询 服务。 2、网上交易 服务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51 投资人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 站、微信公 众号或客户端 办理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 及信 息 查询 等业务 。有关 基金 管理人 电子直 销具 体业务 规则 请参 见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公 告和 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等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包括 基金的 法 律文件、基 金公告、 定期报 告 和基金管 理人最新 动态 等各类最新 资料。 4、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 站及客户端 的“在线客服 ” ,根据提示操 作输入要咨 询问 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 助进行相 关问题的 搜索及解 答。 5、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询 、业 务咨 询、信 息 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 议、信息 定制等专 项服务。 三、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 1、自助语音 服务: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 息、 基金产品等 自助查询 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 周七天, 每日不少 于 8 小时的 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 诉及建议 受理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微 客服 、书 信、电 子 邮 件、 短信、 传真及 各销 售机构 网点柜 台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52 § 22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标题 公告 日期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7-10-25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分红公告 2017-10-20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部 分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 场 内份额持有 期规则的 公告 2017-10-14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联储证 券为代销 机构 及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 告 2017-10-13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 2017-08-28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摘 要 2017-08-28 关于南方聚 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变更基 金经理的 公告 2017-08-11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7-07-20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分红公告 2017-07-14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部 分基金最 低申 购金额限制 的公告 2017-06-12 注:其他披 露事项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53 § 23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查 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投资 人 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或 复印件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正本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南方 聚利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54 § 24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 会注册本 基金成立 的文件; 2、《南方聚 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 3、《南方聚 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7、《南方聚 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登记结算 服务协议 》; 8、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