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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富安债券A(005173)

富荣富安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富 荣 富安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富 荣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广 州 农村 商 业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七 年 十 二月 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5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3 五、基 金财 产保 管 .................................................................................................................... 14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8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2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8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34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35 十一、 基金 费用 ........................................................................................................................ 37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9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 保存 ............................................................................................ 40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41 十五、 禁止 行为 ........................................................................................................................ 44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6 十七、 违约 责任 ........................................................................................................................ 48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49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50 二十、 其他 事项 ........................................................................................................................ 51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52 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 集发行 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广 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 有限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托 管 人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 鉴于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中 定义的 术语在用 于本托 管协议 时应具有 相同的 含义; 若有抵触应 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富荣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南沙 金融大厦 11 楼 1101 之一 J20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3501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志军 成立日期:2016 年1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118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成立日期:2006 年10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监 复 [2009]484 号 注册资本:81.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83 号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货币金融服务 (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 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 议的目 的是明 确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之间 在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 政府债、 金融债、 次级 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公司债、 可转换债 券 (含可分离型可转换 债券) 、 可交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投资股票、 权证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3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持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其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 证券资产情况等; 3)本基 金参与 国债期 货时,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3) 、(14 )、(19 )、(20 )项 外,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投资证 券衍生 品种的 ,应当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15 条第(九 )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则本基金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 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制 度,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风险 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 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投资 的流通 受限证券 须为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 ,应 制订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并经 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4、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 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 承担上述损失。 5、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 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 应遵守《 关于证 券投资 基金投资 中期票 据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经 董事会批 准的相 关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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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3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 函,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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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4 五、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托管 资金专门 账户 、 证券账 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 产,如 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基金 托管人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募集 专户 。该 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或 由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基金 募集专户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托 管资金 专门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进 行 。 2、 托管 资金专 门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先向中国人民 银行进行备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投 资 相 关 的 协议,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 原件。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 助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管理人 或存款银行移交 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托管人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 其中实物证券 由基金管理人移交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 的保管箱;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的交接原则上 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先行确认存款行授权送、 取存单人员 的身份信息, 并提前 3 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的交接进行沟 通。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进行保管, 不负责对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需要移交的, 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移交手续 。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九)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 划拨、 账目核 对、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电 话提示 或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六、 指 令的 发送 、 确 认和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授权文件 原件并 在当日 经电话确 认后, 授权文 件即生 效。 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在授权文件原件送达之前, 基金托管人按照 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授权文件原件 与 传真件内容不同, 以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传真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 划款指令后与 基金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 划款指令以托管人电话确 认该投资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 送达托管人。 对于依照 “授权 文件” 发出的划 款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授权文 件负有 保密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 金托管人 的指令 应写明 款项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时 间、 金额、 账户 、 收款 方 开户行、 大额支付行号 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 签字。 由于基金 管理人划款指令要素不全导致资金未能及时成功划付所造成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当天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15:30 之后发送的 ,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 如果要求 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 至少提前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 需要相关 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由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准备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 及时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可 不予执 行,但 应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 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 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 料, 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所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提供的文 件资料 的真实 、有效、 完整、 准确、 合法,没 有任何 重大遗 漏或误导; 基金托管人对此类文件 资料仅进行形式审查, 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 断,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改正 。如需 撤销指 令,基金 管理人 应出具 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提前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 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 若有不一致的,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 真件为准。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 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 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由此产 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 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 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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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2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被 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管理 人应共同 遵守中 登公司 制定 的相 关 业务 规则和 规定 ,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 应充分知晓与 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并遵守 基金托管人为 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根据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在每 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对结算参 与人的 最低结 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 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 偿;如 果因为 基金管理 人未事 先通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易单 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 采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终有 足够 的资金 头 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导致 基金托管人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 基 金 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 基金管理人后, 在中登公司规定的时点前报告中登公司, 申报基金 管理人 交易的 证券及/ 或资金 暂不交 付。违约 交收的 证券或 资金、利息 及违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的, 中登公司向 基金 托管人交付相应的证 券或资金; 否则, 中登 公司将处分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 金等,不足部分由中登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 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 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 导致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 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或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除 登 记 公 司 收 保 或 冻 结 资 金 外) 上 有 充 足 的 资 金。基金 的资金 头寸不 足时,基 金托管 人有权 拒绝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 划款指令,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 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实行场内 T+0 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 的 相 关 规 定 流 程 执 行 。 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通过上交 所固 收平台 达 成的私募 债转 让交易 告 知截止时 点为申 报当 日 15 : 00 ;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 申报当日 15:00 ;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5:00。如需基 金托管人交易当日进行划款的,基金管理人需要在交易当 日 14:00 分前将划款 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确有足额头寸用于上 述交易,并必须于 T+0 日 14 时之前出具有效 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 并确保指令要素 (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 成交编号) 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 如 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T+0 非担保交收失败,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资产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组合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 并最终占用基金托 管人所托管其他产品在中国结算公司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日 终前补足 交收款 项,并 承担可能 造成的 损失。 同时,基 金托管 人保留 根据上海银 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确认 、清算 由基金 管理人或 其委托 的登记 机构负 责。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送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本 基金( 或本基 金管理 人委托) 的登记 机构每 个工作 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 生效的 纸制清 算汇总表),如 因各种 原因,该 系统无 法正常 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 如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的 注册登记 业务, 应保证 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 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款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有到 达托管 资金专 门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 资金专 门账户 与“基金 清算账 户”间 的资金结 算遵循 “全额 清算、 净额交收” 的原则, 每 日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 定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资 金 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 往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4:00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 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 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 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它 基金开 展转换业 务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 托管人 将根据 基金管理 人传送 的基金 转换数据 进行账 务处理 ,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 金开展 基金转 换业务应 按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 管理人 确定分 红方案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双方核 定后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分 红进行 账务处理 并核对 后,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2、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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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8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金额 。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别 基金总份额余额数量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 部分另 有约定 的品种外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包 括 股票 、权证 等),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本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国 债 期货 合约 按照 结 算价 估值 ,如 估 值日 无 结算 价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对本基 金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如 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 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该 类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两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 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 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


(八)基 金管理 人 应在编制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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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4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该类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 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 额在费用 收取上 不同, 其对应的 可分配 收益可 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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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5 十、 基 金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 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 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 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或 裁定、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内容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 同》 生效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 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 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复核 的 信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交易 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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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7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初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或不 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初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 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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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9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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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0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 托管人 应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相 关的重 大合同文 本后, 应及时 将合同 文本正本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与本基 金账务 处理、 资金划拨 等有关 的合同 、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 变更, 未变更 的一方有 义务 协 助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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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1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 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之 二 ,如将 来法律 法规修 改,以届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为准 )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 人产生 之 前,由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 在更换基 金管 理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管 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 (7)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 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 后,如 果 原任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 要求,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或 者 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 人产生 之 前,由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


(7) 审计: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有 基金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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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4 十 五、 禁止 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便利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 金托管 人私自 动用或处 分基金 财产,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 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则本基金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从事的 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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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6 十 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富荣富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 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清算备付金账 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 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 因此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 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利息需等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退款后(备付金退款时间约为合同结束后 2 个月, 保证金退款时间约为合同结束后 7 个月) 方可清算。 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 用后划往指定账户。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确认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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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8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不履行 本协议 或履行本 协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在履行 各自职 责的过程 中,违 反 《基 金法》 或者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损害的赔偿, 仅限于 直接损失。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 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进行 的投资 所造成 的损失 等; 3、 不可抗力。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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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9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双方 当事人同意, 因 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托管协议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双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托管协议 (为本 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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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50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协议当事人双 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 《基 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成 立,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确认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 壹式叁份, 基金管理人持有 壹份, 基金托管人持有 壹份, 报监 管机构 壹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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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51 二 十、 其他 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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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52 二 十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 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