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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经济混合A(001387)

中融新经济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中 融新经 济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 
重要提 示 
 
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2015
年5月19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关于准 予中融新 经济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935 号)的 注册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11 月17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
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募集,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 与 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
种。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等 信
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 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 
年11月17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5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7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8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9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12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42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 第 一部 分


绪 言 《中融新 经济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以下简 称 “招 募 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中融 新经济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 中 融 新 经 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融新经 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 6月1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4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2013年3 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 同 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 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n为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中融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销售服务费 基金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 、 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指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 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指在投资人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指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不 收 取 认/ 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所 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中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莲 花街 道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 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1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融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占 注册资 本 的 51% , 上 海融 晟投资 有限 公司 占注册 资本 的 49%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85003333 传真 (010 )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7 月至2013 年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 先后在培训中心、 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 5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 商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产品部营销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自2016 年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刘洋先生, 董事, 毕业 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工商管理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有 限公司 、中植 企业集团 有限公 司。现 任中融国 际信托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 李骥先 生, 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获学士学位。 曾任 职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 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 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 独立董事, 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 监事, 法学 学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甘肃太平洋 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 监。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 商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产品部营销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 户资产管 理部总 监、研 究 部总监 、公司 副总经 理。2016年9月加 入中 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 上市公司 协会。2014 年8月加入 中融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侯利鹏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沈阳诚浩证券公司西顺城营业 部客服部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经理、 北部营销中心总经 理、市场 管理 部总监 。2015年12月 加入 中融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自2016 年5月起 至今任公司副总 经理。 曹健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2013 年5月加 入中融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曾任 公司 首席财 务 官,自2014 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 代宝香女士, 副总经理, 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 曾任哈铁分 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 中植集团驻哈办会计、 哈尔滨盟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 务经理和主管会计、 中融国际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兼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16 年3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6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易海波先 生, 副总经 理 ,企业管 理硕 士。曾 任 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研究 发 展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 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年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涛先生, 中国国籍, 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 博士研究生学 历,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 7 年。2010 年 4 月至 2011 年 9 月曾任 华西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11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2 月曾任财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投资经 理。 2013 年 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 (2015 年 11 月起至今) 、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6 月起至今)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6 月起至今) 、 中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10 月起至今) 、中融强国制 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2 月起至今) 、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1 月起至今) 、 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7 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王玥女士, 中国国籍,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 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 7 年。2010 年 7 月至 2013 年 7 月曾就职于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任高级经理。2013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固收投资部 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 (2017 年 9 月起至今) 、 中融增 鑫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 12 月起至 2017 年 2 月) 、 中融融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2 月起至 2017 年 2 月, 2017 年 9 月起至 今) 、 中融鑫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7 月起至 2017 年 2 月) 、 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5 年 7 月起至 2017 年 2 月,2017 年 9 月起至今) 、中融鑫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2 月起至 2017 年 2 月) 、 中融鑫思路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1 月起至 2017 年 2 月) 、 中融融信双盈债券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9 月起至今) 、 中融融裕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9 月起至今) 、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9 月起至今) 、 中 融强国 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9 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8 月





贾志敏先生 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6 月





娄涛先生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8 月





秦娟女士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总经理杨凯先生; 常设委员研究部黄震先 生和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 一般委员 副总经理 易海波先生、 权益投资部孔学兵 先生、 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 策略投资部田刚先生、 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 创 新业务投资部吴刚先生、固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 、决 策,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4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5 24.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不 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 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6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本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 与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公 司风险管 理必 须覆盖 公 司的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立独 立的 法律合 规 部 、风险 管理 部, 两 部 门保 持 独立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 检查;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 互制 约原则 : 公司及各 部门 在内部 组 织结构的 设计 上要形 成 一种 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 定量相 结 合原则: 建立 完备的 风 险管理指 标体 系,使 风 险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 要性 原则: 公 司的发展 必须 建立在 风 险控制完 善和 稳固的 基 础上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7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律 合规部 、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 监 督检查公 司的 合法合 规 运营、内 部控 制、风 险 管理 ,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负责指 导基 金财产 的 运作、制 定本 基金的 资 产配 置 方案和 基本的投资策略; (4 )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 其中, 内 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务流程) 建 设等内部 管理方 面的事 项;风险 管理小 组主要 负责研究 制订公 司业务 风险政策,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 )法 律合 规部: 负 责公司的 法律 事务和 监 察工作, 定期 或不定 期 对公 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6 )风 险管 理部: 通 过投资交 易系 统的风 控 参数设置 ,保 证各投 资 组合 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 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 务部 门:风 险 管理是每 一个 业务部 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 门 的部 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 )岗 位员 工:公 司 努力树立 内控 优先和 风 险管理理 念, 培养全 体 员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8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 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分别制 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 法律合规部落实 具体 监察稽核工作, 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检查、 评价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揭示公司内 部控制及基金运作中的合规及运营 风险; 检查、 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监督、 检查 公 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 健全内 控 体系,完 善内 控制度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内 控 结构 ,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 )建 立相 互分离 、 相互制衡 的内 控机制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各 项 制度 ,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 健全岗 位 责任制。 公司 建立、 健 全了岗位 责任 制,使 每 个员 工 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 险分类 、 识别、评 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公司 建立了 内 控及 风 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85号软件产业基地1栋A 座22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4 年6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 〕1666号 联系人:姚铮 联系电话:0755-22940279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 财务、 证券 清算等 金融和证券从业经验, 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增值服务。 同时, 托管部50% 的员工具有IT 专业背景 , 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 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骨 干员工从国 信证券运营部门抽调,具备各类创新产品的核算、估值处理能力。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 可为各 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 设施, 稳定、 高效的托 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国信证券托管部本着 “为您理 去繁杂, 专注价值”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国信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托 管业 务的经 营 运作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 立科 学合理 、 控制严密 、运 行高效 的 内部控制 体系 ,保持 托 管业 务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0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 范和 化解经 营 风险,提 高经 营管理 效 益,使托 管业 务稳健 运 行和 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不 断改 进和完 善 内控机制 、体 制和各 项 业务制 度 、流 程,提 高 业务 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监察稽核总部、 风险监管总部、 合规管理总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 关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 评估风险控制措 施的有效 性,对 发现的 问题,要 求相关 部门及 时整改, 并对整 改情况 进行监督。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1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B 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35、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 、010-65127767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 郭丽苹 、赵静 网址 :www.zrfunds.com.cn 2)中融 基金直销 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 直销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 :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 电话:95566 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服电话:95526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2 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 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客服 电话:95302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3 客服电话 :95553 、4008888001 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 :95360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 :95548 1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 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 电话:95587/4008-888-108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4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 辛国政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 :95521 1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967


联系人: 王婧 客服电话:400-6650-999 1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 :95310 1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5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 :95584/4008-888-818 1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 :021-33389888 1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 孙燕波 客服电话 :95390/400-898-9999 1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 :4000-188-288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6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2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8、17、18、19 、38-44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2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 2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 :010- 65051166 26)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 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 :95517 2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29)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电话:010-59366070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8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3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 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莲 客服电话 :95564 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 :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32)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 :陈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联系人 :徐璐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3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9 3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3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 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 鹤年


客服电话 :95376 3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王雯 客服 电话:4008323000 3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服 电话:4007-121212


38)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 于龙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0 电话: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39)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电话:010-85870662 联系人 :刘美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40)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 雯 客服电话:400-818-8866 4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电话:010-53509644 联系人: 张鼎 客服电话:4008-980-618 42)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 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 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4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 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 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46)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 座6层 法定代表 人: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4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2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4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 崔丁元 客服电话:400-893-6885 4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 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95105885 50)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 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 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5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 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66-6618 5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葛亮 客服电话:400-618-0707 54)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 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55)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3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5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 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 :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4 5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 :苗明 客服电话:400-820-2899 5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 :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6-433-389 59)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 :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6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 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 :吴翠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5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6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 :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6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96290994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63)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电话:010-58527835 联系人 :李雪 客服电话:4001-500-882 6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 室 法定 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 :010-88312877-8028 联系人 :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6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6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 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 :021-50583533 联系人 :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921-7755 6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 、02、03、04 单位 法定 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5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67)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 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68)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电话 :021-20530224 联系人 :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6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 福泉北路518号8 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 :兰敏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7 客服电话:021-52822063 70)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 座12层B 室 法定代表人 :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71)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 法定代表人 :高锋 电话:0755-83655588 联系人 :廖苑兰 客服电话:400-804-8688 72) 深圳前海财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南山大道1088号 南园枫叶大厦15层15K 室 法定代表人 :孙 方厚 电话:0755-86575665 联系人 :李军 客服电话:400-699-0071 7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联系人 :张晓辉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8 客服电话:400-6411-999 7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7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7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500-888 7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电话:010-89181356 联系人 :徐伯宇 客服电话 :95118 78)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9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4层办公楼二座414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李 振 电话:010-51455516 联系人 :周雯 客服电话 :400-829-1218 79)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天津自贸区 (中 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 :李 修辞 电话:18511290872 联系人 :邵玉磊 客服电话 :400-888-0800/95538转6 80)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188 联系人 :印强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81) 和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8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市 崇明县 长 兴镇路 潘园公 路1800 号2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0 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 :俞申莉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83) 凤凰金信(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 人:程刚 电话 :010-58160168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8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 人:刘汉青 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85)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办公地址 :大连市 中山区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电话:0411-66661322 联系人 :王清臣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86)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18500501595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088-8080 8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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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 电话:4000-618-518


88)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7栋 23 层1号、4号 办公地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SOHO城(一 期) 第7栋23 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 :陶捷 客服 电话:4000-027-9899 8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 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联系人: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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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2 电话:010-85594745 联系人:张林 客服 电话:400-066-8586 91)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晴晴 客服 电话:021-50810673 9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服 电话:400-817-5666 93)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 电话:400-876-5716 94)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 :0891-6177483 95)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服电话 :95156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3 96)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 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 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户服务电话:024-62833649


9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 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13718246886/010-60834022 联系人: 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98)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 、29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 人:陈太康 电话 :021-68757102 联系人 :李天雨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99)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颜如意


电话:0731-84409106 、0731-84409130


联系人:马科、王霞


客服电话 :4006-365-05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 告。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4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85003333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 鞠帅平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市众一 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商务大厦A 座50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商务大厦A 座502室 负责人:常建 电话:010-64096085 传真:010-64096188 联系人: 唐琨 经办律师: 云大慧、唐琨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 陈大愚 联系人:杨伟平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5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并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2015年5 月19日 《关 于准予中融 新经济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注册的 批 复》 ( 证监许 可[2015]935 号)准 予注册。 一 、基 金类别 及存 续期限 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人 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 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 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 收取认/ 申购费用的, 称为C 类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 额和C 类 基 金份 额 分别 设 置代 码 。 由 于基 金 费用 的不 同 , 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 份 额将 分 别计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公 式 为 : 计 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 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 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募 集期限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6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2015年11 月13日至2015 年11 月16日。 四 、募 集方式 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 、募 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六 、认 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 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 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 认 购的数 额限 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 金额不得 低于100 元人 民币,销 售机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通过 本公司直销 柜台或网 上交易 平台认 购本基金 时,最 低认购 金额为100 元人民 币, 单笔追加 认 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八 、认 购费用 本 基 金 将 基金 份 额分 为A 类和C 类 两 类 不同 的类 别 , 认 购采 取 全额 缴款 的 认 购方 式 。 投资 人认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即 在认 购时 支付 认购 费用 ,A 类基金 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三档; 本基金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两类基金份额具 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 金份额 单 笔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率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7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C 类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 发生的 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 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九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 款项 在基金 募 集期间形 成的 利息归 投 资人 所有 ,如 基金合 同 生效 ,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 投资人的账户, 利息和具体份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 折算份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 份额总额= 认购 资金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A 类 基金份 额, 则 其 所对 应 的认购 费率为1.20% 。 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元, 则其可得到的A 类 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份 利息折算份额=5/1.00=5 份 认购份额 总额=9,881.42+5=9,886.42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8 其所获得 的基金份额为9,886.42份。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 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3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元, 由于C 类基金份 额无认购费用, 其对应费率为0,则 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300,000+30.00 )/1.00=300,030 份 即 : 投 资人 投 资300,000 元 认 购本 基 金的C 类基 金 份 额, 在 基金 发 售结 束 后 , 其所获得 的基金份额为300,030.00份。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十 、认 购的方 法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 认购份 额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 一、 募集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 , 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二、 募集期 内募 集资金 的 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9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11 月17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连续20个工作 日出 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进行 表决; 连续120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情况下,基 金合同应当 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0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 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5年12月29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确 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 先 出”原则 ,即 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 序进 行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1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 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及时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 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在T+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 其它非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因 素影响 业务处 理流程时,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2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销售网点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本 公司直销 柜台每 个基金 账户首次 最低申 购金额 为100 元人 民币,已 在直销 柜台有 申购本基 金记录 的投资 者不受首 次申购 最低金 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根据实际 情况 对以上 限 制进 行 调整,最 迟在调 整生效 前2个工 作日至 少在一 家指定媒 介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和用途 1.申购费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分为A 类 基 金 份 额和C 类 基 金份 额 两 类 不同 的 类别 。投 资 人 申购A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申购 费用 ,即 在申 购时 支付 申购 费用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三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固 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 ,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申购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份额 单 笔申 购金额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 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3 2.赎回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分为五档,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 <7日 1.50% 7日≤Y <30日 0.75% 30日≤Y <1年 0.50% 1年≤Y <2年 0.25% Y ≥2年 0 (注:Y :持有时间;1年=365日) 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分为两档, 即相关 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 <30 日 0.50% Y ≥30 日 0 (注:Y :持有时间;1年=365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3 个 月 的 基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赎 回 费 用75% 归 入 基金 财 产 ; 对 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50% 归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 长于6 个 月 的 基 金 份 额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费 用25% 归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式,基金 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前2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 、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4 申购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用 采用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购基金 时缴 纳申购 费 ) , 投 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5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A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5 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5 两位; 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3个月, 赎回适用费 率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0%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4.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 得实质 影响投 资人的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6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 金无法正 常运 作或者 因 不可抗力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 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7 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 可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 6.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或登记机 构的 异常情 况 导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1、2 、3 、5 、6、7 项之一 的情形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告 。 十 一、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 金无法正 常运 作或者 因 不可抗力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不 能 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 接受赎 回 申请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8 额净值为 依据计 算赎回 金额 。若 出现上 述第4 项所述情 形,按 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1日 但少于2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2个 工作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2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2周至 少刊登暂 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2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介上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并公 告最近1个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9 投资人。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 八、 基金份额 的 冻结 与 质押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注册登记机构 业务规则决定是否 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质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 业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0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 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 精选新经济主题优质 个股和券种, 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 业债券、 公 司债券、 可转换 公司债 券(含可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可 交换公 司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次级 债、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货 币市场 工具等) 、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0-95% , 其 中 , 投资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债 券、 权证、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 100% ,权 证投 资比例 为基金资 产净 值的0-3%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 投 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从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进行研 判, 结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收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1 益水平, 动态调整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等资产的配置比例, 优化投资组合。 2.行业配置策略 新经济是指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变革来提高经济效率或者为经济增长提供 新的动力的经济增长方式。 当前中国经济正在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在经济结 构转型、 社会结构变革和国家政策导向等方面将不断涌现出新经济的主题投资机 会。 (1 )新经济主题的挖掘 1) 经济结构转型。 经济快速发展到一定阶段, 必然会存在不平衡、 不协调、 不可持续等问题和矛盾, 要解决这些问题, 根本的出路在于经济结构转型, 通过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和积极创新, 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实现经济的新一轮发 展。 当前, 中国经济结构 转型主要表现在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两个方面。 2)社会 结构 变革。 经 济的发展 可以 推动社 会 结构发生 变迁 ,反过 来 ,社 会 结构变革也将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并在此过程中涌现出新的经济发展动力和发 展方向。 当前中国社会结构变革最明显的表现在城镇化加速和人口结构变化这两 方面。 3)国家 政策 导向。 经 济发展与 国家 政策导 向 紧密相关 。国 家对某 些 产业 或 区域发展所采取的产业扶持、 财政税收倾斜等政策支持, 将有力的推动经济的进 一步发展。 除上述分析角度外, 未来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发展趋势的改变, 可能会出现新 的分析角度,届时本基金将其纳入到分析体系当中。 (2 )新经济主题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在挖掘新经济主题的基础上, 研究分析各类行业与新经济主题的关 联程度, 以及主题相关行业的成长性, 选择出受益明显且行业成长性高的主题相 关行业进行配置。 1)主题 相关 行业的 选 择。本基 金根 据申银 万 国行业分 类标 准,研 究 各类 三 级行业与新经济主题的关联程度: 一是从受益程度来看, 与新经济主题直接相关、 或在该主题推动下盈利水平将显著提升的行业归入直接受益行业; 与新经济主题 间接相关的行业归入间接受益行业; 二是从受益时间来看, 受益于新经济主题的 持续时间 大于6 个月的 行业归入 长期受 益行业 ,小于6 个月的 归入短 期受益行 业。 2)行业 成长 性分析 。 在主题相 关行 业选择 的 基础上, 本基 金将结 合 定量 和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2 定性角度 对受益 于新经 济主题的 行业进 行成长 性分析。 定量分 析包括 盈利分析、 流动性分 析和估 值分析 ,定性分 析分为 行业生 命周期识 别和行 业竞争 结构分析。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选择直接受益、 长期受益且行业成长性高的 主题相关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 从宏观经济转型、 政策 制度导向、 产业 的升级与变革等多个角度, 前瞻性地判断下一阶段可能涌现出的 新经济领域和板块, 同时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 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 面情况和估值水平,精选受益于“新经济”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在行业的配置选择上, 本基金将持续跟踪、 研究分析受益于新经济发展的典 型产业, 选择其中受益程度高、 成长性好的相关主题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并积极 更新调整新经济主题的范畴界定。 在个股的具体选择策略上, 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 主要从定量分析、 定性分 析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精选个股。 并根据市场走势与上市公司基本面 的变化,适时调整股票投 资组合。 定量分析 (1 )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2 )财 务指 标:毛 利 率、营业 利润 率、净 利 率、净资 产收 益率、 经 营活 动 净收益/ 利润总额等; (3 )估值指标: 市盈 率(PE ) 、市盈率相 对 盈利增长比率(PEG ) 、市销 率 (PS)和总市值。绝对 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 定性分析 (1 )公 司的 核心竞 争 力,体现 在行 业地位 、 市场占有 率、 产品、 技 术、 品 牌、营销、资源、渠道等多个方面; (2 )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4.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金融货币政策、 供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行 为因素 等进行评估分析,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 从 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中,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3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 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用股指 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 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并提高资金管理 效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着 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套期时将综合考虑: (1 )股指期货交易品种的流动性; (2 )股指期货交易品种与现货市场的相关度; (3 )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 (4 )股 指期 货套期 保 值交易的 综合 成本, 来 判断是否 进行 套期保 值 交易 或 套期保值的合理对冲比率。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 况、 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持 证券 主要 包括资 产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款 支 持 证券 (MBS ) 等证券品种。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 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 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基差、国 债期货 的流动 性、波动 水平、 套期保 值的有效 性等指 标进行 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国 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4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程序 投资决策分为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两个层面:


1. 政策层次的投资决策: 公司负责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所管理的资产的长期投资战略和投资方向, 制订重 大投资决策。 2.操作 层次 的投资 决 策:在制 定的 投资战 略 和投资限 制框 架内, 基 金经 理 或投资经理可以自行选择证券、 确定入市时间和投资组合。 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定的投资, 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须将实施情况定期向业务负责人、 首席投资 官汇报。 在实施过程中, 如需对投资方案进行重大修改, 基金经 理或投资经理必 须及时做出书面说明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待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能实 施。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其中,投资于新经 济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权证、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5%-100% , 权证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 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0% ;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5 (7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 票 市 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2)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 和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 有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3)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持有 的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6 债券总市值的 30% ; 4)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 买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 易(不包 括平 仓)的 国 债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财 产 不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 买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5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 率× 45%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相 关权 利,保 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5.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控 股 股东 、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九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 告所载 数 据截至2017 年9 月30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8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0,665,450.00 21.13 其中:股票 20,665,450.00 21.1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4,973,500.00 25.53 其中:债券 24,973,500.00 25.5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49,804,688.84 50.92 8 其他资产 2,361,651.82 2.41 9 合计 97,805,290.6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569,950.00 14.03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1,012,000.00 1.0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1,281,000.00 1.32 J 金融业 1,700,100.00 1.76 K 房地产业 3,102,400.00 3.2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665,450.00 21.37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0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829 星网宇达 70,000 2,690,100.00 2.78 2 600340 华夏幸福 80,000 2,486,400.00 2.57 3 601015 陕西黑猫 200,000 2,246,000.00 2.32 4 000423 东阿阿胶 30,000 1,947,900.00 2.01 5 002271 东方雨虹 45,000 1,735,650.00 1.79 6 601336 新华保险 30,000 1,700,100.00 1.76 7 000661 长春高新 10,000 1,485,500.00 1.54 8 600019 宝钢股份 200,000 1,478,000.00 1.53 9 002405 四维图新 50,000 1,281,000.00 1.32 10 601333 广深铁路 200,000 1,012,000.00 1.0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24,973,500.00 25.8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1 9 其他 - - 10 合计 24,973,500.00 25.8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9563 17国债09 150,000 14,992,500.00 15.50 2 019557 17国债03 100,000 9,981,000.00 10.32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2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1,833.1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0,895.13 5 应收申购款 1,748,923.5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361,651.8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3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 一、 本 报告 期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1)中融新经济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2015 年 11 月 17 日) 起 至2016 年6 月30 日 1.30%


0.28%


-7.40%


0.99%


8.70%


-0.71% 2016 年7 月1 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3.85% 0.40% 3.40% 3.40% -7.25% -0.02%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23.43% 10.43% 6.03% 0.31% 117.40% 10.12% 2017 年7 月1 日至2017 年 9 月30 日 1.95% 0.09% 2.63% 0.33% -0.68% -0.24%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2015 年 11 月 17 日) 起 至2017 年9 月30 日 121.87% 5.29% 4.19% 0.64% 117.68% 4.65% (2)中融新经济混合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5 年 11 月 17 日 ) 起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10% 0.28% -7.40% 0.99% 8.50% -0.71%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96% 0.40% 3.40% 0.42% -7.36% -0.02%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4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4.42% 0.95% 6.03% 0.31% 8.39% 0.64%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0.36% 0.06% 2.63% 0.33% -2.27% -0.2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5 年 11 月 17 日 ) 起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1.50% 0.55% 4.19% 0.64% 7.31% -0.09% 二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5 注: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 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专门账户、 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消。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7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 国 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 上市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 或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价格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8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5.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 所上市的 股指 期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 价进 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 则》为准。 6.国债 期货 合约以 估 值日的结 算价 估值。 估 值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估值 。如 使用的 估 值技 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因持 有股 票而享 有 的配股权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9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 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位) 发 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 或销售 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0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注 册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0%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1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 合有 关基金 分 红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 金每年收 益分 配次数 最 多为10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 值;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 于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3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 权 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4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 基金相关 的会 计师费 、 律师费和 诉讼 费、仲 裁 等法 律 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 后 , 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 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 后,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10% 。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前 一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资产 净 值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注册登记 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4-1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协 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6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7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和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8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9 (2 )招 募说 明书应 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 金投资者 决策 的全部 事 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在每6 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托 管协 议是界 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 金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0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2个 工作 日内编 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1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 (18 )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2 (2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基金季 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3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4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 称“基金 ” ) 是一种 长 期投资工 具, 其主要 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 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10%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 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 按1.00元面 值购 买基金 份额以后 ,有 可能面 临 基金份额 净值 跌破1.00 元、从而遭 受损失的风险。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5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 系 统性风 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购 买力风险等 因素。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产生 变动,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 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 非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性 风险 是指个 别 证券特有 的风 险,包 括 企业的信 用风 险、经 营 风险 、 财务风险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 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 影响, 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能力、 技术更新、 研究开 发、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将导致 其股票 价格下跌 或股息 、红利 减少,从 而使基 金投资 收益下降。 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1. 基金管理风险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6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括管 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 风险及道德风险。 2.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 而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对主要业 务人员 如基金 经理的依 赖也可 能产生 管理风险。 3. 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 4. 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 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 降风险。 5. 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 赎回、 注册登记、 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6. 道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 法规和公司制度, 通过内幕信息、 利用工作程序中 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三、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1. 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为0-95% , 相 对灵活的资产配置比例容易造 成收益波动率大幅提升的风险。 2.本基 金使 用股指 期 货作为风 险对 冲工具 , 股指期货 交易 采用保 证 金交 易 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险。 3.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7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 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 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 之发生 意外损 益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可分为两 类:一 类为流 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 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本基 金对 固定收 益 类资产的 投资 中将中 小 企业私募 债券 纳入到 投 资范 围 当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 该类债券不能公 开交易,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 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般情况下,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 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 并且,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限制,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从 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5. 此外 ,本 基金属 于 主题投资 混合 型基金 , 股票部分 重点 投资新 经 济相 关 股票, 因此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面临目标主题股票所具有的特定风险, 或者目 标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8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 约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 决 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 内成 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9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0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1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2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3 (2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4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5 (5 )出 席或 委派代 表 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 投资 基 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 的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6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 准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 高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 以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 在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且在 对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 影 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注册登记 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7 )在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允许 的范围 内 且在对现 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7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8 1.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9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 金 的基 金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0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 项,如基 金合 同的重 大 修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1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 怀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2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2个 工 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 关基金 分 红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 金每年收 益分 配次数 最 多为10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 现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3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 值;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 权 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 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4 托管人核 对一致 后,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 后,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10% 。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前 一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资产 净 值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注册登记 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 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五 、基 金财产 的 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5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 业债券、 公 司债券、 可转换 公司债 券(含可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可 交换公 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国 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0-95% , 其 中 , 投资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债 券、 权证、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 100% ,权 证投 资比例 为基金资 产净 值的0-3%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 其中, 投资于新经济 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债券、 权证、 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5%-100% , 权证投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6 (3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6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0.50% ; (7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含BBB )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 票 市 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7 (1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15% ; 2)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 和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 有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3)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持有 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 4)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 买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 易(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 债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财 产 不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8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方法 及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 约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 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9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0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1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日期:2013 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 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85003333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 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85号软件产业基地1栋A 座22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4 年6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 〕166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名单, 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2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 业债券、 公 司债券、 可转换 公司债 券(含可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可 交换 公 司债券 、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次级 债、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货 币市场 工具等) 、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0-95% , 其 中 , 投资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 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债 券、 权证、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 100% ,权 证投 资比例 为基金资 产净 值的0-3%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 其中, 投资于新经济 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债券、 权证、 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 权证投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3 (3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6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0.50% ; (7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含BBB )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 票 市 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4 (1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15% ; 2)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 和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 有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3)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持有 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 4)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 买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 易(不包 括平 仓)的 国 债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5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 金托管人 说明理 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易 前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 金投 资的流 通 受限证券 须为 经中国 证 监会批准 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金 不投资 有锁定期 但锁定 期不明 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6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 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 管理 人投资 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应制 订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并 经其 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 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3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有 关书面 资料,并 保证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关 资料真 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发行人与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 央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7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管理 工作方 面 有关制度 、流 动性风 险 处置 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8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托管资 金专门 账户和 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与 基金托 管 人的 其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9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 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的 约 定保管基 金财 产,如 有 特殊 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 产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 基金管理 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 必要的协 助 与配合,但 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 人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注册 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证券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应以 本 基金的名 义在 具有基 金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行 开 立基 金 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应符 合有关 法 律法规及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 构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0 的有关规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 人可以通 过基 金托管 人 专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 托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 他监管机 构在 托管协 议 订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 事其 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 开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 根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 定对相关 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1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 后的金额 。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按 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 并按规 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交 易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2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 国 债期货 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 供 的价格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 活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 按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 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 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3 3)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 股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 支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 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 券同时 在 两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 易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 场分 别 估值。 (5 )中 国金 融期货 交 易所上市 的股 指期货 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 算价 进 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 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 细则》为准。 (6 )国 债期 货合约 以 估值日的 结算 价估值 。 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 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估 值。 如使用 的 估值 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 )因 持有 股票而 享 有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 明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4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9 )项进行 估值 时,所 造 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发生 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差错给 基金 和基金 份 额持有人 造成 损失需 要 进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 计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 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 基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 公告 ,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 净值的计 算结 果,虽 然 多次 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为 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 果对外公 布,由 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一 方提供 的 信息错误 ,进 而导致 基 金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而 引起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 当事人一方负责赔付。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5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 准。 4.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 规或者监 管部 门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如 果 行业 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 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 结束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 成月度报 表的 编制; 在 每个 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 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基金 合同生 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6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 由 其他基金 管理 人接管 基 金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 内成 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7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8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 、主 动通知 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 交易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留意 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 、查 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 网上查询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在工作 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 、资 料索取 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提供 直销 业务表单 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资 讯服务 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 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方式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 、基 金理财 业务 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9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 服务。 六 、投 诉建议 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 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 、互 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联系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 :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 :services@zrfunds.com.cn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本公司客户 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40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2017 年05月17 日至2017年11月17日, 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证券日报》 。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武 汉市伯嘉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为销售 机构 及开通定 投、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7-05-17 含本基金 2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民 生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通 定投、转 换业务 的公告 2017-05-22 含本基金 3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天 津国美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及 开通定投 、转换 业务并 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6-02 含本基金 4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大 有期货有 限公司 为销售 机 构及开通 定 投、转换 业务并 参加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6-16 含本基金 5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上 海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 有限公司 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6-20 含本基金 6 中融新经 济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分 红公告 2017-06-21


7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注 册资本 的公告 2017-06-22


8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北 京格上富 信投资 顾问有 限 公司为销 售机 构及开通 定投、 转换业 务 并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7-06-23 含本基金 9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的 公告 2017-06-28 含本基金 10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上 海挖财金 融信息 服务有 限 公司为销 售机 构及 开通 定投业 务并参 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7-25 含本基金 11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费 率 优惠的公 告 2017-08-01 含本基金 12 关于旗下 基金增 加上海 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及 开通转换 、定投 业务并 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8-08 含本基金 13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经理变 更公告 2017-08-17


14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增加 中民财 富 管理(上 海) 有限公司 为销售 机构及 开 通转换、 定投业 务并参 加 其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2017-08-28 含本基金 15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公司旗 下基金 投资资 产 支持证券 的公 告 2017-08-30


16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增加世 纪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为销 售机构 及开通 定 投、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7-08-31 含本基金 17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增加 国金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为销售机 构及开 通定投 业 务的公告 2017-09-08 含本基金 18 关于旗下 基金增 加喜鹊 财 富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通 转换、定 投业务 并参加 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9-13 含本基金 19 关于旗下 基金增 加通华 财 富(上海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为销 售机 构及开通 转换、 定投业 务 并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7-09-22 含本基金 20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经理变 更公告 2017-09-22


21 关于旗下 基金增 加沈阳 麟 龙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通 转换、定 投业务 并参加 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1-03 含本基金 22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 级管理人 员变更 公告 2017-11-09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41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42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一 )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 ) 《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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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