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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 缴纳增值税的提示 性 公告 
 
根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
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以及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联合发布的 《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资 管 产 品 增 值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税
[2017]56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起, 基金管理人运营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 简称“基金” )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本基金 管理 人 将 依 据国家 税 收 法律 、法 规 、规章 及 税 收规 范性 文 件的规 定 , 对管理 的
基金产品 运营过程中 产生 的应税收入,计提及缴纳增值税 及附加税费,该部分税费 由基金
资产承担 。 如后续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 或者对基金产品的税收政策作出
补充规定的, 公司将及时根据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切实履行基金 管理人的职
责。 
 
特此公告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 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