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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稳利债券A(002798)

融通稳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融 通 稳利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融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日








期:二〇 一 七 年 十 二 月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重 要提 示 融通稳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2016 】 968 号文 准 予募 集注 册 。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为 2016 年 11 月 18 日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基 金前 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合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 资风 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 金投 资不 同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供 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具 , 投 资人 购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存 在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而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转变 为现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 以 及债券 的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无 法支 付到 期 本息的 信用 风险 , 可 能影 响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秉 承 稳 健投资 的原 则 , 审 慎参 与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 , 严 格控制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风险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低预 期风险 、 预期 收益的 基金 品种 , 其 预 期风险 及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金运 作 过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 过50%的 除外 。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 投 资人应当 认真阅 读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了解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根 据自 身的 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并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的 其他 机构 购买 基金 。 投 资人 在 获得基 金投 资收 益的 同时 , 亦 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可能包 括 : 证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发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大 量赎 回或 暴跌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经 营过 程中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以及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等。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注意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资 人 自 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1 月 17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 本 报告中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8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5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6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37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9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56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7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63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7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8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3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5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7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91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7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 109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10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1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 融通 稳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或“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融通 稳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 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融通稳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指 《融通 稳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融通 稳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融通 稳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融通 稳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 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 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融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转托 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融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 金份 额分 类: 指本 基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类 别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 在 外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47 、A 类基 金份 额:指 在 投资者认 购、 申购时 收取 前端认购/ 申 购费 用,在 赎 回时根 据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 持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 基金份 额 48 、C 类 基金份额 :指从 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 销 售服务费、不 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和 赎回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厦13、14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层


电话: (0755 )26947517


联系人 :赖 亮亮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 币 股 权 结 构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 务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经济 学博士 , 民 进会 员, 注 册会 计师,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 学院教 授。 历任电 力部 第一 工程 局一 处主管 会计 ,吉 林大 学教 师 、讲 师、 教授 。2011 年 1 月 至今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金 融学博 士后 、执 业律 师, 现任南 开大 学金 融发 展研 究院教 授 。 历任密 歇根 大学 戴维 德森 研究所 博士 后研 究员 、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南 开大 学金 融发展 研究 院教 授。2011 年1 月 至今 ,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 法 学博士 , 现 任清 华大 学法 学院教 授、 法学 院副 院长 、 博士 研究 生导师 、中 国证 券法 学研 究会和 中国 保险 法学 研究 会副会 长。2012 年 1 月 至 今,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董事马 金声 先生 , 高 级经 济师, 现任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誉 董事 长。 历任中 国 人 民银 行 办公 厅副 主任 、 主 任, 金 银管 理司 司长 , 中 国农业 发展 银行 副行 长,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兼副 董事长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书记 。2007 年 1 月 至今 ,任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 公司董 事。 董事黄 庆华 先生 , 工科 学士 , 现 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 历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新 时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事业 部综 合 管理处 主管 。2015 年2 月 至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 David Semaya (薛 迈 雅)先生 ,教育 学硕士 , 现任日兴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执行 董 事长, 三井 住友 信托 银行 有限公 司顾 问。 历任 日本 美林副 总 , 纽约 美林 总监 , 美林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 代 表董事 和副 总 、 代 表董 事 和主席 ,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 者日本 信托 银行 有限公 司总 裁及 首席 执行 官,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者( 英国)首 席执 行官 , 巴 克莱 集 团、 财富 管理 (英国) 董事 及总 经理 。2015 年6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 Allen Yan (颜锡 廉 )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 , 现任融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常务 副 总经理 兼融 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历任 富达投 资公 司 ( 美国 波士 顿) 分 析员 、 富 达投资 公司(日 本东 京)经理 、 日 兴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部长 。2015 年6 月 至今 ,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张 帆先 生, 工 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 上 海远东 证 券 有限公 司上 海金 桥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 经纪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新时 代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信 阳北 京大 街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经纪 业务 管 理总部 董事 总经 理 、 总 经 理助理 、 副总 经 理职务 。2017 年6 月起 至 今,任 公司 董事 。 2 、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历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助 理、 安永 会计 师事务 所高 级审 计员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监 。2015 年 8 月起 至 今 ,任 公司 监事 。 3 、公 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 务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张帆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上海远 东 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金桥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 新 时代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信阳 北京 大街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经 纪业 务 管理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职 务。2017 年6 月 起 至今 , 任公 司总 经理 。 常务副总 经理 Allen Yan (颜锡廉 )先生 ,工商 管 理硕士。 历任富 达投 资公 司(美 国 波士顿) 分析 员 、富 达投 资公司( 日本东 京)经理 、 日兴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部 长。2011 年 3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 月至今 ,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副总经 理 刘 晓玲 女士 ,金 融学学 士。 历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零 售业 务部 渠道总 监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零售 业 务 部 负 责人 , 泰 康 资产 管 理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公 募事 业 部 市 场总 监。2015 年9 月起 至今 ,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督察长 涂卫 东先 生 , 法 学硕 士 。 历任 国务 院法 制办 公室(原国 务院 法制 局)财 金司 公务员 , 曾在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 和 基金监 管部 工作 ,曾 是中 国证监 会公 职律 师。2011 年 3 月至今 , 任公司 督察 长。 4 、基 金经 理 王超先生 , 金 融工程 硕士 ,经济学 、数 学双学 士,10 年证券 投资 从业经 历, 具有基 金 从业资 格 , 现 任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 历 任深 圳发展 银行 (现 更名 为平 安 银行) 债券 自营 交易 盘投 资与理 财投 资管 理经 理。2012 年8 月 加入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融 通债 券、 融通 可转 债债券 (由 原融 通标 普中 国可转 债指 数基 金转 型而 来) 、 融通 四季 添利债券(LOF) 、融 通岁岁 添利定期 开放 债券、 融通 增鑫债券 、融 通增益 债券 、融通增 裕债 券、融 通通 泰保 本、 融通 增丰债 券、 融通 现金 宝货 币、融 通稳 利债 券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 基 金经 理张一 格先 生, 固定 收 益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王超 先生, 交易 部总 经理 谭奕 舟先生 ,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马洪 元先 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金 管 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 行政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对 倒和倒 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 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资 基金 核算业 务 指 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 责监 察稽核 工作 ,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提 名, 经董 事会 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档 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 立 地履 行 检查 、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监 察稽核 管理 办法 、 内 部监 察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通过 这些制 度的 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人 员遵 守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有 关情 况; 检查公 司各 业 务 部门和 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结汇、 售汇业 务;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办 理黄 金 业务; 黄 金进 出 口; 开 展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 保险 资金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业务 ;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务 ( 有效 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 (依法 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经相关 部门 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容 开展 经营 活动 。 ) 中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 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 放中最 早成 立的 新兴 商业 银行之 一, 是中 国最 早参 与国内 外金 融市 场融 资的 商业银 行, 并以 屡创中 国现 代金 融史 上多 个第一 而蜚 声海 内外 。 伴 随中国 经济 的快 速发 展, 中信实 业银 行在 中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 中逐渐 成 长 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 更名 “中 信银行 ” 。2006 年 12 月 ,以 中国 中信 集团 和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为 股东 ,正 式成 立中 信银行 股份 有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 限公司 。 同 年, 成 功引 进 战略投 资者 , 与 欧洲 领先 的西班 牙对 外银 行 (BBV A ) 建立 了优 势 互补的 战略 合作 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 银行 在上海 交易 所和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成功 同 步上市 。 2009 年, 中信 银 行成功 收购 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有 限公 司 ( 简称: 中信 国金) 70.32% 股权 。 经 过三 十年的 发展 , 中 信银 行已 成为国 内资 本实力 最雄 厚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 是 一家 快 速 增 长 并 具 有 强 大 综 合 竞 争 力 的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业银行。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获 得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订报告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方 对中 信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全 面认 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 先生 , 中 信银 行执 行 董事、 行长。 孙先 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 起任 中信 银 行行长 。 孙先生 同时 担任 中信 银行 (国际 ) 董 事长。 此前 , 孙 先生 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中 信银行 常务 副行 长;2014 年 3 月起 任中 信银 行执 行 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中 信银行 副行 长 , 2011 年 10 月起任 中信 银行 党委 副书 记;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交通 银行北 京管 理部 副总 裁兼 交通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 通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党委书 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 国工商 银行 海 淀区办 事处 、 海淀 区支 行 、 北 京分 行 、 数 据中 心 ( 北京 ) 等 单位 工作 , 期间 ,1995 年 12 月 至 2005 年 11 月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北京 分行 行长 助理 、 副 行长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 兼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数 据中 心 (北 京) 总 经理 ;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 职 于中国 人民 银 行。 孙先 生拥 有三十 多年 的中国 银行 业从 业经 验。 孙先生 毕业 于东 北财 经大 学, 获经 济学 硕 士学位 。 张强先 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分 管托 管业 务。 张先 生自 2010 年 3 月 起任 中信 银行副 行 长。 此前 , 张先 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中 信银行 行长 助理 、 党委 委 员, 期间 ,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 兼 任总行 公司 银行 部总 经理 。张先 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 中信银 行总 行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常务 副总 经理 和总 经理;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 先后 在 中信银 行信 贷部 、 济 南分 行和青 岛分 行工 作, 曾任 总行信 贷部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分行 副行 长和行 长。 自 1990 年 9 月 至今 , 张先 生一 直为 中信 银行服 务, 在中 国银 行业 拥有近 三十 年 从业经 历。张 先生为 高级 经济师 ,先后 于中南 财经 大学( 现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 、辽 宁大 学 获得经 济学 学士 学位 、金 融学硕 士学 位。 杨洪先 生, 现任 中信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 教授 级注 册咨询 师。 先后 毕业 于四 川大学 和北 京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 曾 供职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四川 省分 行、中国 工商 银行四 川省 分行。1997 年加入 中信银 行,相继 任中 信银行 成都 分行信贷 部总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6 经理、 支行 行长 , 总 行零 售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市 场营销 部总 经理 、 贵 宾理 财部总 经理 、 中 信银行 贵阳 分行 党委 书记 、 行长 ,总 行行 政管 理部 总经理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 银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批准 ,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 资格。 中信银 行本 着 “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切实 履行 托 管人职 责。 截至 2017 年三 季度 末, 中 信银行 已托 管 142 只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及 基金公 司、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产 品、 信托产 品、 企业 年金 、股 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 资产, 托管 总 规模达 到 7.59 万亿 元人 民 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目 标。强 化内 部管理, 确保 有关法 律法 规及规章 在基 金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建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保 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 续、稳 健发 展 ; 加强稽 核监 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 及 时有 效地发 现、 分析 、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确保 基金财 产安 全,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2 、 内部 控制 组织结 构 。 中信银 行总 行建 立了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 负责全 行的 风险控 制和 风险防 范工 作 ; 托管 部内 设内控 合规 岗 , 专门 负责 托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 对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各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监 察。 3 、内部 控制制 度。中 信银 行严格按 照《 基金法 》以 及其他法 律法 规及规 章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 制定了 《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中信 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管理办 法 》 和 《中 信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检 查实 施细 则》 等一 整套 规 章制度 ,涵 盖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 节, 保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合法 、合 规 、 持续、 稳健 发展 。 4 、内部 控制措 施。建 立了 各项规章 制度 、操作 流程 、岗位职 责、 行为规 范等 ,从制 度 上、 人员 上保 证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 对业 务运 行 场所实 行封 闭管 理, 在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 装了 录像 、 录 音监控 系统 , 保 证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 建立 严密的 内部 控制 防线 和业 务授权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所托管 的基 金财 产独立 运行 ;营 造良 好的 内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 形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 业道德 教育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7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在 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或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8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情 况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陈 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 免长 途通 话费 用 ) 、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 码:100140 联系人 :魏 艳薇 电话: (010 )66190989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501 号上 海中 心大 厦 34 层 3405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刘 佳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 上直 销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殷 洁 联系电 话: (0755 )26947856 2 、代 销机 构: (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9 电话: (021 )62580818 客服热 线:400-8888-666 (2)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电话:010- 52723273 客服热 线:95584,4008-888-818 (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 (021 )22169081 客服热 线: 95525 (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热 线:0755-23835888 (5)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 010 )83561146 客服热 线:400-6989-898 (6)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0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755-82791065 客服热 线:4009908826 (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 (021 )33389888 客服热 线: 95523 或4008895523 (8)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杨 天枝 电话: (0755 )82558038 客服热 线:4008001001 (10)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16-20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热 线:95511-8 (1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1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 (010 )630809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1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 (021 )6847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1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7 (14)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李 晓伟 电话: (0755 )23838762 客服热 线:4008881888 ,95358 (1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客服热 线:400-8888-999 、95579 (16)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2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1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 周青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1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人代 表: 杨宝 林 联系人 : 孙秋 月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服电 话:95548 (19)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人代 表: 李长 伟 联系人 :王 婧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20)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 周欣 玲 联系:0791-86283080 客服热 线:4008222111 (21)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3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 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22)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樊 忠亚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4008096518 (2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共 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 (010 )6656845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8 (2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 (0755 )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2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6)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4 客服电 话:95566 (27)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热 线:95580 公司网 站:www.psbc.com (28)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仙 霞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84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29)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3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南 中 路 1099 号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 (0755 )25859591 传真: (0755 )25879453 客服热 线:40066-99999 (31)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5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32)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33)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 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 (022 )58316666 联系人 :王 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34)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 :葛 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客服热 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 (35)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7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36)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6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王 琳 客服电 话: 95533 (37)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3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 人 :洪 崎 电话:010-57092615 客服电 话:95568 (39)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40)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叶 健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站:www.ifastps.com.cn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7 (41)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李 静如 客服热 线:4008188000 公司网 站:http://www.myfund.com/ (42)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43)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4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坚 联系人 : 宁博 宇 电


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4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客服热 线: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46)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 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 :陈 云卉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fund.bundtrade.com (4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文 雯 客服热 线: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48)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9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客服热 线: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4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高 莉莉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站:1234567.com.cn (50)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 :廖 苑兰 客服热 线:4008048688 公司网 站:www.keynesasset.com (5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21360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0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2)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客服热 线: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53)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崔 丁元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5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5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胡 雪芹 电话:021-2069-1806 客服热 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777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www.txsec.com (57)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 曹怡 晨 客服热 线:400-921-7755 公司网 站: http://a.leadfund.com.cn/ (58)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1108 室 法人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2 (59)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79 号 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 郭宝 亮


客服热 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60)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518 号 北美 广场A1002-A10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1)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黄欣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客服热 线: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62)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葛 亮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3 客服热 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3)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 京东 集团 总部A 做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 徐伯 宇 客服热 线:95518 公司网 站:jr.jd.com (64) 华瑞 保险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501 号上 海中 心大 厦 32 层 法人代 表: 路昊 联系人 :茆 勇强 客服电 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65)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热 线: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 (66)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4 传真: 010-59013707 联系人 : 王芳 芳 客服热 线:010-59013842


公司网 站:http://www.wanjiawealth.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设立日 期 :2001 年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 :杜 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俞伟敏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5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经 2016 年 5 月 3 日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6] 968 号文 准 予募集 。募集 期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5 日。 经普 华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公 司验 资,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计算,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共 计 295,242,978.58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440 户。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6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于 2016 年11 月18 日 正式 生效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起, 本 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7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 换场 所 本基金 的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具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二、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自 2016 年 12 月 19 日 起 开放 申购 、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 及后 续公 告的 相关 日 期起, 开放 通过 直销 机构 及部分 代 理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具体 详情请 查看 公 司网站 或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该类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 本 基金 分为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两个 类 别, 适 用不 同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 率或销 售服 务费 率, 投资 人在申 购时 可自 行选 择基 金份额 类别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转换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转 出及 转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采 用份 额转 换的 方式 , 即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8 3 、基 金转 换无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限制 ; 4 、基金 转换转 出的基 金在 申请日有 权益 ,确认 日开 始无权益 ;基 金转换 转入 的基金 在 申请日 无权 益, 确认 日开 始记权 益; 5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时间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6 、 在 发生 基金 转换 时,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 转入 基金 必 须为 允许 申购状 态; 7 、在发 生限制 申购或 巨额 赎回的情 况下 ,所涉 及到 的基金转 换按 比例确 认。 如果发 生 连续巨 额赎 回, 基金 转换 不顺延 ; 8 、由于 费率结 构差异 较大 ,因此, 本基 金的转 换只 允许在缴 纳前 端认购 (申 购)费 用 的基金 份额 之间 进行 。 不 能将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缴 纳后 端认 购 ( 申购 ) 费 用的 基金 份 额,或 将缴 纳后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之间不 开通 基金 转换 ; 9 、基 金转 换收 取适 当的 基 金转换 费和 补差 费; 10 、转 换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11 、 补差 费 :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或 认购 费率 )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认购 费 率) 时 , 补 差费 为 0;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认购 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或 认 购费率 )时 ,按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 率) 的差 额收 取补差 费; 12 、 基 金补 差费 的收 取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 ( 认) 购费 率为 基础 计算, 累计 不超过 最高 认购 (申 购) 费率与 最低 认购 (申 购) 费率的 差额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五、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程 序 1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或转换 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9 有关条 款处 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顺 延 。 3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日 (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投 资人 。 销售机构对于 申 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实 接收 到 该 申 请。申请 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对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六、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或转 换入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并 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赎回 或转 换出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的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 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七、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数量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其他销 售 机 构和直销 机构 网上直 销申 购本基金 ,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含 申购费 )为 10 元 ,各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为准。 通过 直销 机构 直销 网点申 购本 基金 ,单 笔最 低申购 金额 (含 申购 费) 为 10 万 元,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含 申购费 ) 为 10 万元。 2 、 本 基金 每笔 最低 赎回 份 额、 最低 转换 份额 为 10 份,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或 转换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最低 持有 份额为 10 份 ,在 投资 者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低于规 定的 最低 持有 份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其 基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 、赎回 或 转换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 告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0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 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 基金 份额 , 两 类基 金份额 单独 设 置 基金 代码 , 分别 计算 和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本 基金两 类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除 以当 日的该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 、申 购费 用 (1 ) 本 基金 对 A 类 基金 份 额 申购 设置 级差 费率 , 同 时区分 普通 客户 和通 过直 销柜台 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C 类 基 金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 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 资运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 1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4 )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招 募说明 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普通客 户指 除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 他客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交 纳申购 费用 。 如 果投 资者 多次申 购本 基金 , 申 购费 适用单 笔申 购金额 所对 应的 费率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用采 用前 端收 费模 式, 申 购的具 体费 率如 下表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元 0.80% 100 万 元 ≤M <200 万 元 0.50% 200 万 元 ≤M <500 万 元 0.30%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1 M≥500 万 元 每笔 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前端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的申 购费为 每 笔 100 元。 (2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费用 由申 购该类 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3) 基金 管理 人对 部分 基 金持有 人费 用的 减免 不构 成对其 他投 资者 的同 等义 务。 4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申 购采 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1)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普 通客 户)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且 该笔申 购按 照 100% 比 例全 部予以 确认 , 其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0.80% ,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50 =94,482.24 份 即: 投 资者 ( 普通 客户)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对 应申购 费率 为 0.80% ,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 可得 到 94,482.24 份基 金份 额。 例:某 养老 金客 户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100,000 元 ,对 应 申购费 率 为 100 元,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其 获得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0 =99,900 元


申购份 额=99,900/1.0500 =95,142.86 份


即养老 金客 户缴 纳申 购 款 100,000 元 ,获 得 95,142.86 份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 额。 (2)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2 1.050 元且 该笔 申购 按照 100% 比 例全 部予 以确 认,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50 =95,238.10 份 即 :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 假定 申购 当 日 C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可 得到 95,238.1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 5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相应类别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 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1)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 回费率随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期限的 增加 而递减 ,具 体费率 如 下: 赎回期 限(N) 赎回费 率 N<1 年 0.10%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注:1 年为 365 日。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不低 于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赎回 费用 。 赎回份 额持 有时 间的 计算 ,以该 份额 在登 记机 构的 登记日 开始 计算 。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赎回金 额 计算方 法如 下 : 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 份 额×T 日 A 类基金 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假定 T 日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13 元, 投 资者赎 回 100,0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持有期 限 为 100 天,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10%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 ×0.1% =121.30 元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3 净赎回 金额 =121,300.00 -121.30 =121,178.7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0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份 额持有 期 限 100 天 , 假 设 赎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1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121,178.70 元。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假 定 T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13 元, 投 资者赎 回 100,000 份 C 类 基金份 额, 持有期 限 为 100 天,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3 =121,300.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份 额持有 期 限 100 天, 假设 赎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1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1,300.00 元。 6 、转换 费率 (1) 基金 转换 费用 包括 转 换费和 补差 费; (2) 转换 费: 按转 出基 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3)补 差费: 转出基 金的 申购费率 (或 认购费 率) 高于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认 购 费率) 时, 补差 费为 0 ;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或认 购费率 ) 低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或 认购费 率) 时, 按申 购费 率(或 认购 费率 )的 差额 收取补 差费 ; (4)基 金补差 费的收 取以 该基金份 额曾 经有过 的最 高申(认 )购 费率为 基础 计算, 累 计不超 过最 高认 购( 申购 )费率 与最 低认 购( 申购 )费率 的差 额 ; (5) 基金 转换 费由 转换 申 请人承 担, 其中 25% 归转 出基金 基金 财产 , 其 余作 为注册 登 记费和 相关 的手 续费 。基 金补差 费由 转换 申请 人承 担,作 为相 关的 手续 费。 目前参 与本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的前 端申购 费率 (和 前端 认购 费率) 详见 各相关 基金 最新 招募 说明 书或公 告的 约定 。 7 、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份 额 计 算方 法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数 ×T 日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率 补差费 =[ ( 转换 金额 -转 换费)/ (1+ 补差 费率 )] ×补差 费率 转入份 数=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 -补 差费 )/T 日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1) 转入 情况 的计 算 例:投 资者 转 换 1 万 份基 金 X 至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则 其可 得到 转换 入的 本基 金 A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4 类基金 份额 为: 基金 X 转换 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 申请 日份额 净 值(NA V ) 1.20 元;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份 额净值 (NA V ) 1.000 元; 假设基 金 X 转换 至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转 换费 率 0.3% , 补差 费率 为 0.2% ; 转换金 额=10,000 ×1.20 =12,000 元; 转换费 =12,000 ×0.3% =36 元; 补差费 =[ (12,000 -36 )/ (1+0.2% )] ×0.2%=23.88 元; 转入份 数= (12,000 -36 -23.88 )/1=11,940.12 份。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基 金 X 至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获得 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为 11,940.12 份。 (2) 转出 情况 的计 算 例:投 资者 转 换 1 万 份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至基 金 X , 则其 可得 到的 转换 入 的基 金 X 份额为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转 换 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 申请 日份额 净 值(NA V ) 1.20 元;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NA V ) 1.000 元; 假设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转换至 基 金 X 的 转换费 率 0.1% , 补差 费率 为 0.2% ; 转换金 额=10,000 ×1=10,000 元; 转换费 =10,000 ×0.1% =10 元; 补差费 =[ (10,000 -10 )/ (1+0.2% )] ×0.2%=19.94 元; 转入基 金 X 的份 数=(10,000 -10 -19.94 )/1.20 =8,308.38 份。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至基 金 X ,获得 基金 X 份额 为 8,308.38 份 。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9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并进行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5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时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6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转 换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 基金 暂停 赎回 , 或 转入基 金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转换 申请; 当转 入基 金拒 绝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 全 部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7 3 、巨 额赎 回 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 回 或 转换 的公 告和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或转换 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 申购 或赎 回或转换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或转换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12 月19 日 起, 开放 通过 直销 机 构及部 分代 理销 售机 构办 理本基 金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详情 请查 看公 司网 站或 相关公 告 。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8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 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9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合理控制风 险的基础上 ,通过对债券 积极主动地 投资管理,力 争长期内实 现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 次级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债 券回 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银行 存款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参 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投 资。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资 债券 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具 体投 资策 略包 括资产 配置 策略 、 利 率策 略、 信用 策略 、 类 属配 置 与个券 选择 策略以 及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策 略等 部分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内,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 国 家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 、 国 家产 业政 策及 资 本市场 资金 环境 的研 究, 积 极把握 宏观 经济 发展 趋势 、 利率走 势、 债券市 场相 对收 益率 、 券 种的流 动性 以及 信用 水平 , 优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的资 产比 例配 置。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适时 调整 组合 久期 , 以获 得基 金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提高 基金 总体收 益率 。 2 、利 率策 略


本基金 将考 察市 场利 率的 动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 对引 起利率 变化 的相 关因 素进 行跟踪 和 分析, 进而 对债 券组 合的 久期和 持仓 结构 制定 相应 的调整 方案 , 以 降低 利率 变动对 组合 带来 的影响 。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固定收 益团 队将 定期 对利 率期 限 结构 进行 预判 , 并 制定相 应的 久期 目标, 当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期 。以 达到 利用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和债 券组 合久 期的调 整提 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率目 的。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0 3 、信 用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不 同信 用等 级债券 与同 期限 国债 之间 收益率 利差 的历 史数 据比 较, 并结 合 不同信 用等 级间 债券 在不 同市场 时期 利差 变化 及收 益率曲 线变 化 , 调 整债 券类 属品种 的投 资 比例,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益 。


本基金 还将 积极 、 有 效 地 利用本 基金 管理 人比 较完 善的信 用债 券评 级体 系, 研究和 跟踪 发行主 体所 属行 业 发 展周 期、 业 务状 况、 公司 治理 结构、 财务 状况 等因 素, 综合评 估发 行主 体信用 风险 ,确 定信 用产 品的信 用风 险利 差, 有效 管理组 合的 整体 信用 风险 。


4 、类 属配 置与 个券 选择 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券种 特点 及市 场特征 ,将 市场 划分 为企 业债、 银行 间国 债、 银行 间金融 债 、 央行票 据、 交易 所国 债等 子市场 。 综 合考 虑市 场的 流动性 和容 量、 市场 的信 用状况 、 各 市场 的风险 收益 水平 、 税 收选 择等因 素, 对几 个市 场之 间的相 对风 险、 收益 (等 价税后 收益 ) 进 行综合 分析 后确 定各 类别 债券资 产的 配置 。


本基金 从债 券 票 息率 、 收 益率曲 线偏 离度 、 绝 对和 相对价 值分 析、 信用 分析 、 公司 研究 等角度 精选 有投 资价 值的 投资品 种 。 本 基金 力求 通过 绝对和 相对 定价 模型 对市 场上所 有债 券 品 种 进 行 投 资价 值 评 估 ,从 中 选 择 具 有较 高 票 息 率且 暂 时 被 市 场低 估 或 估 值合 理 的 投 资品 种。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资产 池结 构和 质量 的跟 踪考察 、 分析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发行 条 款、预 估提 前偿 还率 变化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未来 现金 流的影 响, 谨慎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与传统 的信 用债 券相 比,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由 于以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 让, 普遍具 有高 风险和 高收 益的 显著 特点 。 本基 金将 运用 基本 面研 究, 结 合 公 司财 务分 析方 法对债 券发 行人 信用风 险进 行分 析和 度量 , 选 择风 险与 收益相 匹配 的更优 品种 进行 投资 。 具 体为 : ① 研究 债 券发行 人的 公司 背景 、 产 业发展 趋势 、 行 业政 策、 盈利状 况、 竞争 地位 、 治 理结构 等基 本面 信息 , 分 析企 业的长 期运 作风险 ; ②运 用财务 评价 体系对 债券 发行 人的 资产 流动性 、 盈利 能 力、 偿 债能 力、 成长 能力 、 现金 流水 平等 方面 进行 综合评 价, 评估 发行 人财 务风险 ; ③ 利用 历史数 据 、 市 场价格 以及 资产质 量等 信息 , 估 算私 募债券 发行 人的 违约 率及 违约损 失率 ; ④ 考察债 券发 行人 的增 信措 施, 如 担保 、 抵 押、 质 押、 银行授 信、 偿债 基金 、 有 序 偿债安 排等 ; ⑤ 综合 上述 分析 结果 , 确 定信用 利差 的合 理水 平, 利用市 场的 相对 失衡 , 选 择具有 投资 价 值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1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的 市值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2 、禁 止行 为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2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 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按照 取消 或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中 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指数


2 、选择 比较基 准的理 由: 中债综合 全价 (总值 )指 数由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编制 , 该 指数 旨在 综合 反映债 券全 市场 整体 价格 和投资 回报 情况 。 该 指数 涵盖了 银行 间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 成份 券种 包括除 资产 支持 债券 和部 分在交 易所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以外 的其 他 所有债 券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 , 能 够反映 债券 市场总 体走 势 , 适合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 比 较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经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 且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低预 期风险 、 预期 收益的 基金 品种 , 其 预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3 期风险 及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 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4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5 、不通 过关联 交易 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 托管 人中信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7 年 12 月 14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8.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93,164,941.70 96.07 其中: 债券


93,164,941.70 96.0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246,425.64 2.32 8 其他资 产


1,568,498.46 1.62 9 合计





96,979,865.80





100.00 8.2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5,655,200.00


18.60 2 央行票 据 - -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4 3 金融债 券 23,381,250.00 27.7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3,381,250.00 27.78 4 企业债 券 43,132,391.70 51.2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008,700.00 8.33 6 中期票 据 3,987,400.00 4.74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3,164,941.70 110.69 8.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5 国开 1701 135,000 13,412,250.00 15.93 2 170207 17 国开 07 100,000 9,969,000.00 11.84 3 170015 17 附 息国 债15 100,000 9,705,000.00 11.53 4 1480266 14 曲 靖债 100,000 8,403,000.00 9.98 5 020187 17 贴债 31 60,000 5,950,200.00 7.07 8.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7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7.1 本期股指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股 指期货 。 8.7.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8.7.3 本期股指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股 指期货 。 8.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8.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5 8.8.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8.8.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8.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9.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 没有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没 有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8.9.2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150.1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55,949.93 5 应收申 购款 398.4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68,498.46 8.9.3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6 年11 月18 日, 基金 业绩 截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表如 下: 融通稳 利债 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1 月18 日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0.40% 0.07% -1.80% 0.19% 2.20% -0.12% 2017 年上 半年 0.50% 0.11% -2.11% 0.08% 2.61% 0.03% 融通稳 利债 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1 月18 日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0.20% 0.07% -1.80% 0.19% 2.00% -0.12% 2017 年上 半年 0.40% 0.11% -2.11% 0.08% 2.51% 0.03%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8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债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金融 资产 和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价 值 。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发行 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 价 估 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 (2)交 易所发行 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 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 的估值 全价 减去 估值 全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全 价减去 估 值全 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对在 交易 所 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估 值日 不存在 活 跃市场 时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成本 能够 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应持 续评 估上述 做法 的适 当性 ,并 在情况 发生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9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均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 告。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0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约定 对 外公 布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A 类或 C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 错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1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任 一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 托管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任一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差 达到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等原因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2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3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若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该类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 4、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分 别制 定 收益分 配方 案, 同一 类别 内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4 基金收 益 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5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 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0% 的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7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6 人 、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40% ,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H =E× 0.4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按照管理 人出 具的划 款指 令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注册登 记机 构, 注册 登记 机构收 到后 按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售 机构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基金 的销售 与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务 等。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 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7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8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人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9 购、 申 购和 赎 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 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 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 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1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 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十一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2 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媒 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 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3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债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三 类, 一是 国 内债 券市 场风 险, 包括政 策风 险、 利率 风险 等 ; 二 是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共 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等。


一、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形势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债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利率波 动直 接影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从 而影 响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利率波 动可 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 在 利率 波动 时, 债 券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3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 率 。 7 、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 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8 、经济 周期风 险。证 券市 场是国民 经济 的晴雨 表, 而经济运 作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1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 非 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外部 评级机 构一 般不对 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 评级, 可能 也会 降低 市场 对该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 从 而影响 该类 债券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4 的市场 流动 性 。 同时 由于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 波动性 较大 , 且 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当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有 现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两 种, 对 于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的投资 人, 其因红 利再 投资 所得 的份 额自确 认之 日起 开始 计算 持有时 间 , 并 于该 份额 赎回 时按照 本基 金 相关法 律文 件的 约定 选择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并计 算赎 回费, 敬请 投资 人留 意。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 的风 险 1 、 管理 风险。 在基 金 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2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投资 组合中的 投资 品种会 因各 种原因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使证券 交 易的执 行难 度提 高, 买入 成本或 变现 成本 增加 。 此 外, 本 基金 属开 放式 基金 , 在所 有开 放日 管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 如 果出 现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可能 造成 基金 仓位调 整和 资产 变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风 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券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过 一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 范和 控制, 但基 金管 理人 并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3 、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5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 可执 行,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6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8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9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0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1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2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未设日 常机 构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 前提下 ,履 行相 应程 序后 可增设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或销 售服务费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 务费 的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3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变 更 收 费方 式 、 调 整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类别 的设 置;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5)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未 设立日常 机构 的,基 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配合 。 4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设 立日常机 构的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或者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该 日常机构 提出 书面提 议。 该日 常机 构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 该 日常 机构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该日 常机 构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代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4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按 照未 设立 日 常机构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6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日 常机构 (如 设)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利 , 会议 的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5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 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 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决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 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6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 通知 中 列明。 4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7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 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8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和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9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内 在指 定 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0 (五)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 的地点 在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 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 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成立时 间: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 金 字[200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2500 万元 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 基金 管理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 行 卡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 结汇 、 售 汇业 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2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 基金 将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次 级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 债券 回购 、 货 币市 场工 具、 银 行存 款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参 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投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的 市值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3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按照 取消 或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4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业 标准 的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1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加 或减 少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1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 到后 , 对 名单 进行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双 方原 定协 议进行 结算。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未 定期 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 券市 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 或名 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时未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不在 名单内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时, 需按 交易对 手名 单 中约 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 先约定 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3)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负责 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约 责任 及 其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 (1)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 金在投资 中期 票据前 ,基 金管理人 须根 据法律 、法 规、监 管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5 部门的 规定 , 制 定严 格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 书面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 度和比 例进 行 监督。 (2)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 发布的法 律法 规对证 券投 资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3)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情 况,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若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违规,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进行 监督 ,监 督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几个 方面: (1)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应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2)基 金在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须根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 规 定, 制 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监督,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3)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 对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另有 规定 或托管 协议 当事人 对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监 督管 理另 有约 定时 ,从其 约定 。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 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6 (2)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 的监督 与核 查,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户 资 料、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应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的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执行 , 如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该 名单 之 外的存 款银 行 , 有权 拒绝 执行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该名 单如 有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启 用新名 单前 提前 1 个 工作 日将新 名单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未 按时 或未 将新 名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有 关措 施: 1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2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 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3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4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5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担 相应 责任 。 6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必须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7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8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或未在 合理 期限 内确 认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四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五)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除 依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约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8 定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或在 其他银 行 开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提 前结束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本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同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或 基金提前 结束 募集时 ,未 能达到基 金备 案条件 ,由 基金管 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 制、 保管和 使用 。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应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有关 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9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后 ,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 、 银 行间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原 件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30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上 的正 本原件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或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对该 等传 真件或 复印 件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0 与原件 一致性 负责。 ,未经 双方协 商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内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由 基金管 理人保 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两 类基金 份额 ,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本基 金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均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 金 财产承 担。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 于 证券投 资 基 金执 行< 企业 会计准 则> 估 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有 关事 项的 通知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以双 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3 、 根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债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金融 资产 和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发行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 价格; 2 )交易 所发行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1 估值全 价减 去估 值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 的估值 全价 减去 估值 全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 证券和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估值 日不 存在活 跃 市场时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 成本能 够近 似体 现公 允价 值, 应 持续 评估 上述做 法的 适当 性, 并在 情况发 生时 做出 适当 调整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应 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 量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 按照 长 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数 据。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2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7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三) 估值 错误 处理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等原因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6 、当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基金托 管人 的计算结 果不 一致时 ,相 关各方 应 本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偿 责任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应 按照相关 各方 约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3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经对 账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及 时查明 原 因并纠 正 , 保 证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1 、基金 财务报 表由基 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月分 别独立编 制。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应 于每月 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2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进行更 新, 并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全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在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完 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 年度报 告编 制并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制 ,将 有关报 表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在收 到报 告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 复核 ; 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7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0 日内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 核;在 收到 报 告之日 起 3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 规定为 准。 4 、核对 无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盖 业务 印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5 、基金 托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 度报 告或年度 报告 复核完 毕后 ,需盖 章 确 认或 出具 相应 的复 核 意 见书 ,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6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 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4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金 托管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形 式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保 存期 限自 基金账 户销 户 之日起 不得 少于 15 年。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除 外。 (四)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及 本协 议项 下各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为 本协议 之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澳 门和 台湾法 律) ,并 按照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解 释。 (二) 凡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及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 甲 乙 双方均 应协 商解 决; 协商 不 成的, 双方均 同意 采取 以下 第 1 种方式 解决 : 1 、向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申请 仲裁, 并适 用申请仲 裁时 该会现 行有 效的仲 裁 规则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市 。 2 、向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地 有 管辖权 的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讼。 (三) 争议 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本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5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6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持有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400-883-8088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 下服 务:


A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电话 自 助 语音 服 务,可 进行 账户 查询 、基 金净值 、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B 、 人 工坐 席服务 : 提 供工 作日人 工坐 席服 务 (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该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账 户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账 单、 手机 短信 账单 、 客服 热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等 。 其 中,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仅限 给已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邮 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rtfund.com ) 为 持有 人提 供基 金 账户 及 交易 情况 查询 、 资 料 修改、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 定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市场 评述 等资讯 服务 。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务 (客 户服 务邮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服 务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rtfund.com 可 以办 理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撤 单、 基金定 投、 分红方 式修 改、 账户资 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积 分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 理服 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 热线 、 网 站、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出 建 议。 对 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当日 答复 , 当 日未能 答复 的, 我们 也会 在当日 将处 理进 展情况 及时 告知 持有 人。 六、联系方式 1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883-8088 ( 国内 免长 途电话 费) 、0755-26948088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8 2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互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传 真:0755-26948079 4 、 邮寄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 区华侨 城汉 唐大厦 13 楼 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 (邮编 :518053)。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9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上海 通华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管理人 网站 2017-06-14 关于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管理人 网站 2017-07-01 关于融 通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参 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行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管理人 网站 2017-07-01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管理人 网站 2017-07-28 融通基 金关 于参 加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管理人 网站 2017-09-20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最低 赎回 、转 换和 保有份 额限 制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管理人 网站 2017-09-29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转换 业务 和参加 其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管理人 网站 2017-10-19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管理人 网站 2017-11-17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0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 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印 件 。 投 资人 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1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融通 稳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文 件 2 、 《融通 稳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 《融通 稳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 地点 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 办 公场 所 ,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