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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基金: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1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证券 投资 基金于 2018 年1 月1 日起缴 纳 增
值 税的 提示性 公告 
 
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140 号) 、 《关于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关于
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修订 ) 的规定, 自 2018 年1 月1 日起,
本公司所管理的 证券投资基金在 运营过程中发生的 应税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等
税费 。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各类监管文件要求, 自2018 年1 月1 日起, 长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 将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
收入缴纳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 并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扣付和缴纳, 相关税费由
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因国家调整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政策, 导致证券
投资基金的税费支出变化 , 可能 对基金的净值或实际收益产生影响 。 敬请广大投
资者知悉。 
如今后 增值税法律法规、 税收政 策发生变化, 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
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