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基金:关于旗下产品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产品 缴纳增 值税的 提示性 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6 年3 月23 日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全面 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2016〕 36 号) 、2016 年12 月25 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140 号) 、2017 年1 月 1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2017 年6 月30 日财政部 发布的《关 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56 号)、2017 年12 月25 日 财政部 发布的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7〕90 号) 的通知 以及其他相关政策 的 规定,自 2018 年1 月1 日起, 基金 管理人运营 公募基金 及资管产品 (以下简称产品 ) 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及附加税。 根据 上述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为 产品管理人,自2018 年1 月1 日起 ( 含)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将对旗下存续及新增产品 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及附 加税 。 前 述税款及附加税 费是产品管理、 运作和处 理过程中发生的, 将由产品 资 产 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 ,上述税负可能对 相关产 品 收益水平有所影响。 敬请 广大投资者知悉。 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对 产品增值税政策另有规定的, 本公司将根据最新要求 执行。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