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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基金:关于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长 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产品实施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 《关
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 号) 、
《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16]70 号)、 《关于
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 、 《 关于资 管产品 增 值税政策 有关问 题的补 充通知》 (财税[2017]2 号) 、 《关
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
项税额抵 扣等 增值税 政 策的通知 》( 财税[2017]90 号)及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含) 起, 资管产 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规定的税费率缴纳增值税及 附加税费。 
根据上述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规定,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作 管理人提示如下: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含)起,
本公司将对 旗 下 存 续 及 新 增 产 品 发 生 的 增 值 税 应 税 行 为 按照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税
收政策计算和 缴纳增值税及 相应附加税费; 前述 税费金额是产品管理、 运作和处
分过程中发生的, 将由产品资产承担, 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 可能 会使相关产
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敬请投资者知悉 。 
本公司 作为管理人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 对旗下产品进行管理运作 , 若
相关 法律法规和 税收 政策发生变化, 本公司将根据最新 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 规
定 执行。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