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基金:关于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泰达 宏 利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旗下 产 品实 施 增值 税 政 策的 公 告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 全面推 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 于2016 年12 月21 日联 合发布的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 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6]140 号) 、 于2017 年1 月6 日联合发 布的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 号) 、 于2017 年6 月30 日联合发 布的 《关于 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 号) 、 于2017 年12 月25 日联 合发布的《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7]90 号)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修订)中的规定, 明确 本公司旗下所管理的公募基金及 专户理财 产品 (以下简称“ 产品” ) 运营过程 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 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及附加税费 ,并于2018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各类监管文件要求,作为管理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含) 本公司将对旗 下存续及新增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以 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 前述税款及附加税费是产 品管理、 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 将由产品资产承担, 从产品资产 中计提并缴 纳 ,可能会使相关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 。 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增值税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 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