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基金:关于旗下基金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天治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旗下基 金 缴纳增值 税的提 示 性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36 号) 、 《关于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39 号) 、 《关于 进一步明确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46 号) 、 《关于金融 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 【2016】70 号) 、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 、 《关 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 号) 、 《关于资管 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7】56 号) 、 《关于租入固定 资产进项税 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90 号)等有关规定,自 2018 年1 月1 日起,证券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费。 根据上述法规要求,自 2018 年1 月1 日起,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 “本公司” )作为基金管理人,将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 收入缴纳增值税等税费, 并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扣付和缴纳, 相关税费由基金资产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涉及其他税费的, 也需按照相关规定 缴纳。 因国家调整 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政策, 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税费支出变化, 可能对基金的净值 或实际收益产生影响。特此提醒持有人关注并做好相关安排。 若遇政策法规调整,本公司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