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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安誉债券A(004956)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 银 证券 安誉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 中 银 国际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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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1. 中银证券 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7 月 4 日证监许可[2017]1124 号文
准予注册。中 国 证 监 会对 本 基 金 的 注册 并 不 代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的 风
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推荐或者保证 , 也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有 风
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
证。 
2. 本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本基金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为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公
司 ” ) ; 本 基 金 的 托 管人 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本 基 金 的 登记 机
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 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自 2018 年 1 月 3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2 日止 (法
定节假日不受理) ; 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 调整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是指 本
公司直销柜台,代销机 构是指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营业部 、 上 海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求 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6.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投 资者 欲 认 购 本 基 金 , 需 开立 本
公司基金账户。 除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 , 一 个 客户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基 金
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 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 助他
人违规进行认购。若已 经在本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账户 的 , 则 不 需 要 再 次 办理 开
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 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 其他 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 投资
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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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 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 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 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 者的
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 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 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 者应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 到各销售机构查 询 最 终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份额 ,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2017 年 12 月 3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的《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和同时发 布在本公司 基金 网站 (www.bocifunds.com ) 上 的 《 中
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 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 ) 以及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www.cmbc.com.cn )。 
8. 本基金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 但如本基
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 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 
9. 在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 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
费),投资者通过 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 ,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 的最低认购
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调整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和 最 低追 加
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含 认
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000 元(含认购费) 。 
10. 各销售机构销售 本基金的城市名称、 网点名称、 联系方式以及开户
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 各 销售机构的 相 关 业 务公 告 。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点 的
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61195566 或
400-620-8888( 免长途 通话费用 )选择 6 公募基金业务咨询购买 相关事宜。 
11.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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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 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 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合规风险 等,
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由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124 号文批准注册。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摘要和 《招募说明书》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 进行
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
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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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本 公 告相 关
部分。 
13、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 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 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
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 基金
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 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 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 市场
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 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 赎 回 。 同 时 ,如 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 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 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 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工 具 的 使 用 , 基 金 管理 人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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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 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 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 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 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 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 应影
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 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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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 次募集 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称 
中银证券 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 金代码 及简 称 
中银证券 安誉债券 A (基金代码:004956) 
中银证券 安誉债券 C (基金代码:004957) 
3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 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6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7、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 
8 、募 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9 、基金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邮政编码:100033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郜佳琪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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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部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 途通话费)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021-5450999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变化、增加 、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 公告。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据 情 况 变 化 、 增 加 或 者减 少 其 销 售 城 市 、 网 点, 并 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 能略有差异,具体请咨 询各 销售机构。 10 、 募集时 间安 排 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 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 2018 年 1 月 3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2 日止 。 募集期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发售,若本基金符合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 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备 案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并 取 得 中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起 基 金合同生效;但管理人 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 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 3 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 3 个月的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 金募 集期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 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 二 、募 集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认购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 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 2018 年1 月 3 日起至2018 年4 月2 日 止。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 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 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 果为准。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 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 资者 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 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 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 资者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及 时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份 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 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 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金额的限制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 (1) 本基金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 但如本 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 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 (2) 认购最低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 人民 币 1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 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 管理人的 最 低 认 购 金 额限 制 外 , 各 销售 机 构 可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调 整 最低 认 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 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 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 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含 认 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000 元(含认购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认 购费用 及认 购份额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 M < 200 万元 0.40% 200万元≤ M < 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0 的记录为准。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所交纳的认 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 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1+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50)/1.00 =99,454.08 份 即: 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 产 生利息 50.50 元,可得到 99,454.08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1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 利息 50.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0+50.50)/1.00 =100,050.50 份 即: 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 50.50 元,可得到 100,050.5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四 、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 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 事宜以 各 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一) 通过本公司 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 直销机构联系方式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7 层(邮政编码:100033 ) 法定代表人: 宁敏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郜佳琪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 2018 年 1 月 3 日至 2018 年 4 月 2 日 9: 00-17 : 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中国居 民) 1) 本人办理(年满 18 周岁及以上) : A 、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个 人) 》 、 《投资风险调查问卷(个人) 》 ; B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 中国护照等, 以下简称 “有效身份证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2 件” )原件及复印件; C 、本人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并附本人签字; 2) 如尚未年满 18 周岁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基金, 则须由未成年人 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办理: A 、 填写合格并经监护人签字确认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个 人) 》 、 《投资风险调查问卷(个人) 》 ; B 、 监护人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及复印件; C 、 未成 年人 的户口 簿 及复印件 (注: 未成 年 人的监护 人为其 父母只 需提供未成年人的户口 簿;如未成年人的父母 已故或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 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 监护人除提交上述资料 外,还需提供未成年人 父母 已故或不具备监护能力 的证明以及现任监护人 具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及 有效 身份证件) ; D 、申请人本人的借记卡正反面复印件,并附监护人签字; 以上尚未年满 18 周岁 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基金须提 供的文件和办理 流程, 仅适用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 尚未年满 18 周岁个人投资者在代销 机构销售网点投资本公 司基金所需提供的文件 和办理流程,遵循各代 销机 构的规定执行。若投资者开户时未满 18 周岁,而目前已经满 18 周岁,则 需申请变更基本信息 (申请材料与开户材料相同) , 预留投资者及原监护人 的签名。 机构投资者 A 、 填写合格 并在第 一联加盖公章和法 定代 表人(非法人单位 则为 负 责人) 章的 《开放式基 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机构) 》 、 《投资风险调查问卷 ( 机构)》; B 、下列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并已通过年检的《企 业法 人 执 照 》 或 《 营 业 执 照》原件及加盖法人( 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 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 其他 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 或非法人单位) 公 章 的 复印件; C 、 加盖 公章 和法定 代 表人(非 法人单 位则 为 负责人) 章的基 金业务 授权委托书原件;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3 D 、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 E 、实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证件的复印件( 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 F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正反面( 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 G 、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 H 、 如 开 通 传真 交 易, 请 提 供 已 签署 的 《 传真交 易 协 议 书》( 加 盖 开户 机构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 I 、 《机构客户预留印鉴 卡》三份; J 、 若本账户资产为信 托财产, 请提供相关监管机构的批文及备案材料 ( 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 、 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名称、 联系方式 (加盖受托人单 位公章)及身份证明文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A 、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 联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 务 申请书(机构) 》 、 《投资风险调查问卷( 机构)》; B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对托管银行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 C 、 托管银行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D 、 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托管银行对授权经办人的授权证明; E 、托管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F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须加盖托管银 行公章; G 、 预留交易授权签字 人签名的 《机构客户预 留印鉴卡 —更换印鉴通知 书》两份; H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交易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 I 、交易授权签字人有 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A 、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 《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机 构、个人客户适用)》; B 、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 或复印件( 适用于认、申购) ; C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 、 若未满 18 周岁的 公民申请办理交易类业务, 需提供申请人身份 证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4 件(原件及复印件) 、 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 件及复印件) ,监护人 需在 申 请业务时签字确认; E 、若投资者本人已满 18 岁,且已经办理变更基本资料手续,则由投 资者本人签字确认该交易。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包括人民 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 、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 联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的 《 开 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机构、个人 客户适用)》; B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 或复印件( 适用于认、申购) ; C 、授权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D 、 交易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直销专 户: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45597039986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4、注意事项 (1) 本直销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根据 《 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的要求及投资 者的具体情况,要求提 供相 应的材料,具体请遵照公司直销柜台相关规定办理; (2)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 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 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3)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 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 分 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 认购申请的当日 17:00 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 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5) 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开户、 认购手续的, 视 同认购无效; (6)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5 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7)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 认购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认购确认 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 (8)直销柜台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 码:100033) (二)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 本基金募集 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 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 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以登记机构 计 算 的 利息 为 准 。 利 息 折 成 基 金认 购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 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募 集期 结 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2、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 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 包括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 、退款 事项 1、 个人及机构客户认购失败 (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客 户指定银 行账户划出。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6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或 基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止基金发售 , 本 基 金具 备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期 限 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 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八 、本 次募集 有关 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 200120)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设立日期:2002 年2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 】19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7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三)销售 机构 本基金发 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 “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9、 基金销售机 构” ,如在募集期间调整 发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 200120) 法定代表人: 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五)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范佳斐 (六)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李一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8 联系人: 李一 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十二 月 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