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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丰益上证50指数增强A(005319)

万家丰益上证50指数增强: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万 家丰 益上 证 5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 回与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 交易;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 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资金 账户及 其他投 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证 券账户 、资金 账户及其 他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 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条 件下,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销售 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 基金管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 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 在规 定时间内未 能作出 书面 答复,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 在规 定时间内未 能作出 书面 答复,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 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与 基金登 记机构 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 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3 、在符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的 前提下 ,经会议 通知载 明,基 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 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相 应类别 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 户及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第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第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第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 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4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 计提方法 支付指 数许可 使用费。 指数许 可使用 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0,000 元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 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并于新的费率和 计费方式生效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5 -11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 采取定量方法进行组合管理, 力争在控制本 基金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5% 的基础上,追求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 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 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 换债券等 ) 、债 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同 业存单 、资产支 持证券 、金融 衍生品(包 括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但投资前双方应就请算交收、 估值核算、投资监督、系统支持达成一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票期权、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产品,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的基础上根据量化模型对 行业配置及个股权重等进行主动调整, 力争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获取超越标 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1、股票投资策略 (1 )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指数化的投资方法, 通过控制对各成分股在标的指数中权重的 偏离,实现跟踪误差控制目标,达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 (2 )指数增强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以多因子模型为基础框架, 并根据预先设定的风 险预算、交易成本、投资限制等时机情况的需要对上证 50 指数进行 组合优化, 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包括多因子模型和投资组 合优化两个部分。 1)多因子模型 多因子模型是一套通用的定量分析框架。 在这一框架下, 股票收益可分解为 一系列因子收益及权重的组合。 多因子模型致力于寻找持续稳健的超额收 益因子, 并进而根据因子收益的预测, 形成股票超额收益的预测结果。 本基金根据国内证 券市场的实际情况, 在实证检验的基础上, 寻找适合国内市场的因子组合。 本基金所采用的多因子模型主要运用包括价值、 质量、 动量、 市场预期等类型的基本 因子, 并将根据市场状态的变化和因子研究的更新结论, 对多因子模型及其所采 用的具体 因子进 行适度 调整。在 此基础 上,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 市场环 境的变化, 综合因子的实际表现及影响因子收益的众多信息进行前瞻性研判, 适时调整各因 子类别的具体组合及权重。 2)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在形成股票投资组合的具体结构时, 本基 金将采取基于风险预算框架、 结合 交易成本控制的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具体而言, 根据多因子模型的超额收益预测 结果,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超额收益预测值、 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水平、 交 易成本、 冲击成本、 流动 性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 通过主动投资组合优化器, 构建风险调整后的最优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 合对未 来市场 利率预期 运用久 期调整 策略、收 益率曲 线配置 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 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 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等 多种因 素影响 。本基金 将在基 本面分 析和债券 市场宏 观分析 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4、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 )权 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 基金辅 助性投 资工具。 权证的 投资原 则为有 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2 )股 指期货 投资策 略。本基 金将 根 据风险 管理的原 则,主 要选择 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易, 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 提高 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3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国债期货对基本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提高投资效率。 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 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4 )股 票期权 投资策 略。本基 金将按 照风险 管理的原 则,选 择流动 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交易, 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有效管理现金流 量或降低 建仓或 调仓过 程中的冲 击成本 等。本 基金将 结 合投资 目标、 比例限制、 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 投资比例。 (5 )本 基金将 关注其 他金融衍 生产品 的推出 情况,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衍生工具, 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 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 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5、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 与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 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 降低因 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 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 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6、其他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票期 权、股 指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则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则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5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则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债 券(不 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融 资买 入股 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 平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 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 权 价 乘 以 合 约 乘 数 计 算 ; (19 )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2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22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 (2)、( 10) 、 (23)、( 24 )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但需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