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500B:关于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旗下产品 实施增 值 税 政策的公 告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于2016 年 3 月23 日联合发布的 《关于全面推 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 于2016 年12 月21 日联 合发布的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6]140 号) 、 于2017 年1 月6 日联合发 布的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 号) 、 于2017 年6 月30 日联合发布的 《关于 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 号) 、 于2017 年12 月25 日联 合发布的《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7]90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2015 年修订)中的规定, 明确 本公司旗下所管理的公募基金及 专户理财 产品 (以下简称 “ 产品” ) 运营过程 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 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及附加税费 , 并于2018 年1 月1 日起实施 。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各类监管文件要求,作为管理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含) 本公司将对旗下存续及新增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以 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 前述税款及附加税费是产 品管理、 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 将由产品 资产承担, 从产品 资产中计提并缴 纳 ,可能会使相关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 。 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增值税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 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