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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成长(161706)

招商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 商优 质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七年 第二 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2017 年 11 月 17 日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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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 年 8 月 8 日《关于同意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5 〕137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正式生效。本
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 益作 出实 质 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当 投资 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 资人 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 有风 险,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起, 每六 个 月更 新一 次, 并于 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17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17 年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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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 4 
§ 2 释义 .......................................................................................................................... 5 
§ 3 基金管理人 ................................................................................................................ 9 
§ 4 基金托管人 .............................................................................................................. 20 
§ 5 相关服务机构 .......................................................................................................... 24 
§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 7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8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50 
§ 9 基金份额的转换 ....................................................................................................... 60 
§ 10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和转登记 ......................................................................... 61 
§ 11 基金的投资 ............................................................................................................ 62 
§ 12 基金的业绩 ............................................................................................................ 73 
§ 13 基金的财产 ............................................................................................................ 74 
§ 14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 15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0 
§ 16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2 
§ 17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84 
§ 18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 19 风险揭示与管理 ..................................................................................................... 89 
§ 20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 2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 25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 26 备查文件............................................................................................................... 117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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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招 商优 质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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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招
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
事人对其作出的补充和修订 
《证 券法 》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 金法 》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 作办 法》 :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 售办 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 务规 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 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人: 指由 基金 管理人委托办理 基金登记、存管、注册、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人 代销机构或销售代理人: 指 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条 件并 与 基 金管 理 人签 订 了 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有 关法 律 法规 可以 投资 于 证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 依 据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有 关法 律 法规 可以 投资 于 证券 投 资 基金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按 照基 金 合 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T +n 日: 指 T 日后(不含T 日)第n 个工作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 市交易的场所 认购: 指 本 基金 在发 售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 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 的条 件申 请 将其 持 有 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 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 销售 机构 申请 购 买本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 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 会员 单位 申请 购 买本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存 续期 间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 竞价 的 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将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将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注 册登 记人 给 投资 者开 立的 用 于记 录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 注册登记系统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 证券账户: 指 注 册登 记人 给 投资 者开 立的 用 于记 录投 资者 持 有证 券 的 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 在 该 账户 下的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 册登 记人 的证 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 售机 构 买 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 对 原招募说明书 进 行的内容 更新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法律 变化 、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 § 3 基 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 )83199596 传真:(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是 中国 第 一 家 中外 合 资 基 金管 理 公 司 。 公司 由 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 中远 财务 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 组建 。经 公 司股 东会 通 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公司 的注 册 资本 金已 经由 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 为 人民 币二 亿一 千万 元 (RMB210 ,000 ,000 元)。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 公司 、中 国华 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 及招 商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分 别持 有 的公 司 10%、10%、10%及 3.4% 的 股权 ; 公司 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的股权。 上述 股权 转让 完 成后 ,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4%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 同意,荷兰投资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 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 股东 及股 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 全部 股权的 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4 月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是 百年 招商 局旗 下金 融 企业 ,经 过多 年创 业 发展 ,已 成为 拥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 )。 公 司 将 秉承 “诚 信 、理 性 、专 业、 协 作、 成 长” 的理 念 ,以 “ 为投 资者 创 造更 多 价 值” 为使 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 理 行业 具有 “ 差异 化竞 争 优势 、一 流品 牌” 的 资产 管理 公司。 3.2 主要 人 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李浩 先生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 负 责人 。美 国南 加州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 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 年12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 年 6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 银行 常务 副行 长,2016 年 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 银 前海 金融 资产 交易 中 心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 2004 年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险 管理 部高 级分 析师 。现 任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副 总裁 兼首 席风 险 官, 分管 风 险管 理、 公 司财 务、 结算 及培 训 工作 ;兼 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22 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 年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 年 9 月至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 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 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11 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 女士 ,高 级经 济师 。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外 国语 学院 ,历 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昆 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 理研 究员 ;国 务 院科 技干 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 际金 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 长等 职。 现 任中 国证 券 市场 研 究设 计中 心( 联办)常务 干事 兼基 金 部总 经理 ; 联办 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 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 年 8 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 机构辖下委员会的委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 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 士和 经济 学博 士 学位 。曾 任新 加坡 南 洋理 工大 学 商学 院副 教 授、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 管理 与会 计研 究院 院长 及 特聘 教授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高 级 访问 金融 专 家。 现任 复旦 大学 管 理学 院特 聘教 授和 财务 金 融系 主任 。兼 任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金 融 期货 交易 所和 上海 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 作站 导 师, 科技 部复 旦科 技 园中 小型 科 技企 业创 新 型融 资平 台项 目负 责 人。 现任 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 事会 成员 赵斌 先生 ,毕 业于 深圳 大 学国 际金 融专 业、 格 林威 治大 学项 目管 理 专业 ,分 别获 经济 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 田营业部主任、海口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任招商证券经 纪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营业 部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担任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担任招商证券零售经纪总 部总经理,期间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招商证 券渠道管理部总经理。赵 斌 先生亦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招商证券职工代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至今,赵斌先生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同时,赵斌先生于2008 年7 月 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于 2015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 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2 周松先生,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4 年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 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 立 后先 后 担任 基金 核 算部 高级 经 理、 产品 研发 部 高级 经理 、 副总 监、 总 监、 产品 运 营 官,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倍 智人 才管 理 咨询 有限 公司 首席 运 营官 ;现 任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 部总 监、 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 建 (集 团)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 年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TMT 行业研究员、基金助理、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交 易部 总监 、 研究 部总 监 ,投 资总 监 兼基 金 经理 ,量 化& 保 本投 资 事业 部总 经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3 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 监、 总监 、督 察长 , 现任 公司 副 总经 理、 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 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 责法 务工作;2001 年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2 月加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 金经 理 付斌先生,理学硕士。2008 年 1 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9 年 8 月 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14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 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5 年1 月 14 日至 今) 、招 商优 质成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6 月1 日至今) 及 招商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9 月 20 日至今)。 贾成 东 先生 ,理 学硕 士 。2008 年加 入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后 任宏 观策 略研 究 员、基金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四部副总监兼招商安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6 年6 月 24 日至 今) 、招 商行 业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12 月 31 日至今) 及 招商优质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6 月 29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张冰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1 年 7 月 28 日;张慎平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1 年 7 月 28 日至 2014 年 6 月 13 日;王忠波先生,管 理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 月 7 日;孙振峰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年6 月1 日。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4 公 司 的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由 如下 成员 组 成: 总 经理 金旭 、 副总 经 理沙 骎、 副 总经 理 杨 渺 、 总经 理 助理 兼量 化 投资 部负 责 人 吴 武泽 、总 经 理助 理兼 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负 责人 裴 晓 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 理人 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 管 理人 的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5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和 投资 策 略, 遵循 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 机制 ,按 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 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6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 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是一 个权 责分 明、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 会: 监事 会依 照公 司 法和 公司 章程 对公 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董 事 和公 司管 理层 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作 为 董事 会下 设的 专门 委 员会 之一 ,负 责决 定公 司各 项重 要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并 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定 公 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 政策 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 审 查公 司关 联 交易 和检 查 公司 的内 部审 计和 业 务稽 查情 况等。 督察 长: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 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 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并负 责组 织 指导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 督察 长 发现 基金 和 公司 存在 重大 风险 或 隐患 ,或 发生 督察 长依 法 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 情形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 当及 时向 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 险 管 理委 员会 :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是 总经 理 办公 会下 设 的负 责 风险 管理 的 专业 委 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 重 大问 题和 重 大事 项进 行 风险 评估 并作 出决 策 ,并 针对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 察稽 核 部门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度 和风 险管 理 政策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 务部 门: 风险 控制 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和 员 工最 首要 的责 任。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对其 负 责的 业务 进行 检查 监 督和 风险 控 制。 员工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公 司规 章制 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7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 《内部控制大纲》 和 《法规遵循政策 (风险管理制度) 》 ,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 司 基 本制 度包 括 投资 管 理制 度、 基 金会 计 核算 制度 、 信息 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 度、 业绩 评 估考 核制 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和危 机处 理制 度等 。部 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基 本 制度 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 置、 岗位 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 部 风 险控 制制 度 由一 系 列的 具体 制 度构 成 ,具 体包 括 内部 控 制大 纲、 法 规遵 循 政 策 、 岗位 分 离制 度、 业 务隔 离制 度 、标 准化 作业 流 程制 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 限管 理 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 设立 相对 独立 的内 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监 察 稽核 部门 。监 察稽 核 部门 的职 责是 依据 国家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在所 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 和 适当 的方 法对 监察 稽核 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 检 查和 评价 , 包括 调查 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 健 全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规 章制 度 的情 况、 进行 日常 风 险控 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 致力 于树 立内 控优 先 和风 险控 制的 理念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风险 控 制的 文化 氛围 和环 境 ,使 全体 员 工及 时了 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 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司 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 循 ,使 风险 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 位和 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 司 对 组织 结构 、 业务 流 程、 经营 运 作活 动 进行 分析 , 发现 风 险, 并将 风 险进 行 分 类, 找出 风险 分 布点 ,并 对风 险进 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 出引 致 风险 产生 的原 因,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 手段 分 析考 量风 险 的高 低和 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 任人 ,并 不 断完 善相 关 的风 险防 范 措 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控制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8 各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有 分工 ,但 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 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金 投 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 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 确的 授权 分 工, 各部 门 的操 作相 互 独 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 的第 一道 监控 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 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明 确, 并有 相 应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岗 位责 任制 , 对不 相容 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和牵 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 公 司在 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 流程 、重 要 业务 处理 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 度, 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 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 全面 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 设定 了一 系列 的操 作 控制 的制 度手 段, 如 标准 化业 务流 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隔 离制 度、 授权 分 责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 度、 保密 制 度、 信息 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 全制 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会计控制 公司 确保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 自有 财产 完全 分开 , 分帐 管 理 ,独 立核 算 ;公 司会 计核 算与 基金 会计 核算 在 业务 规范 、人 员岗 位 和办 公区 域 上进 行严 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 司 建 立了 内部 办 公自 动 化信 息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系 , 通过 建 立有 效的 信 息交 流 渠 道, 保证 公司 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 以充 分了 解 与其 职责 相 关的 信息 ,保 证信 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 制定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 制度 ,包 括定 期报 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 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度 按照 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9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 作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 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有 效地 实施 。公 司 监事 会、 董 事会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察 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 制 度持 续地 进 行检 验, 检 验其 是否 符合 规定 要 求并 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 时反 映政 策法 规、 市 场环 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 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0 § 4 基 金托管人 4.1 基金 托 管人 概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 行、 代理 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提供 保 管箱 服务 ; 结汇 、售 汇业 务 ;代 理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 ;办 理黄 金 业 务; 黄金 进出 口 ;开 展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 业年 金 基金 、保 险 资金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托 管 业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保 险 兼业 代理 业 务( 有效 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 放中 最早 成立 的 新兴 商业 银行 之一 , 是中 国最 早 参与 国内 外 金融 市场 融资 的商 业 银行 ,并 以屡 创中 国现 代 金融 史上 多个 第一 而 蜚声 海内 外 。伴 随中 国 经济 的快 速发 展, 中 信实 业银 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 建立 了优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1 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4 月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 同步 上 市。2009 年, 中信 银行 成 功收 购中 信国 际 金融 控股 有 限公 司( 简 称: 中信 国金 ) 70.32% 股权 。经 过 三十 年的 发 展, 中 信 银行 已成 为 国内 资本 实力 最雄 厚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 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4.2 主要 人 员情 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2016 年7 月20 日起任本行行长。孙 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 (国际) 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 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 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11 年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1 月至2011 年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 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5 年12 月至2009 年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 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 (北京) 等单位工作,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 年1 月至2004 年4 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 据中 心 (北 京) 总经 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 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此前,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期间,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本行 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1990 年9 月至2000 年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 部、 济南 分行 和 青岛 分行 工作 ,曾 任 总行 信贷 部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分行 副行 长 和行 长。 自 1990 年 9 月至今,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 生为高级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 (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 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 先生 ,现 任中 信银 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高 级经 济师 ,教 授级 注册 咨询 师。 先 后毕 业于 四川 大学 和 北京 大学 工 商管 理学 院 。曾 供职 于中 国人 民 银行 四川 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 部总 经理 、支 行 行长 ,总 行零 售银 行 部总 经理 助 理兼 市场 营 销部 总经 理、 贵宾 理 财部 总经 理、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4.3 基金 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2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取 得基 金 托管 人资 格。 中信 银 行本 着“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 切 实履 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 2017 年三季度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42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 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 管总规模达到 7.59 万亿元人民币。 4.4 基金 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 严 格的 贯 彻执 行; 建 立完 善的 规 章制 度和 操作 规 程, 保证 基 金托 管业 务 持续 、稳 健 发 展 ; 加强 稽 核监 察, 建 立高 效的 风 险监 控体 系, 及 时有 效地 发 现、 分析 、 控制 和避 免 风 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 防范 工作 ; 托管 部内 设内 控合 规 岗, 专门 负 责托 管部 内 部风 险控 制, 对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 规章 制度 ,涵 盖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 各个 环 节, 保证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法 、合 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 人员 上保 证 基金 托管 业务 稳健 发 展; 建立 了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的 物质 条件 , 对业 务运 行 场 所实 行 封闭 管理 , 在要 害部 门 和岗 位设 立 了 安 全保 密区 , 安装 了录 像 、录 音监 控 系 统, 保证 基金 信 息的 安全 ;建 立严 密 的内 部控 制 防线 和业 务 授权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所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独 立 运行 ;营 造良 好的 内 部控 制环 境 ,开 展多 种 形式 的持 续培 训, 加 强职 业道 德教育。 4.5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对 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3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将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行 为或 违规 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将以 书 面形 式报 告中国证监会。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4 § 5 相 关服务机 构 5.1 基金 份 额销 售机 构 5.1.1 直 销机 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 )83196437 传真:(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 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 )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A3 单元3 楼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5 电话:(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 )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 销机 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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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菲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 (010 )85109219 联系人:张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 (021 )58781234 传真 : (021 )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95595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6 传真 : (010 )63636248 联系人:朱红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赵姝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 (010 )58092611 联系人:穆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 (010 )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 (010 )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 (021 )50979507 联系人:施艺帆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沈崟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王佳毅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培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静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 (0755 )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35 号国企大 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8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 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 02 、 03 、 04)、 17A 、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 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13 公司网址:www.lhzq.com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9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 : (0755 )22621866 传真 : (0755 )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 (021 )22169999 传真 :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特区 报业大厦 14、16、17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特区 报业大厦 14、16、17 楼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13052558656 传真 : (0755 )83515567 联系人:金夏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 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无 联系人:郭静 客服 电话 : (0731 )8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中山 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中山 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 (021 )68634518-8503 传真 :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4008001003 网址:www.essence.com.cn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 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 (0532 )85022326 传真 :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 (021 )38565785 传真 : (021 )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1 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 : (027 )65799999 传真 : (027 )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代销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 】25 号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 : (021 )20328000 传真 : (021 )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13764105212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高文静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广 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 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客服 电话 :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 (021 )63325888 传真 : (021 )63326173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3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10-68717150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张曼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 大街 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 :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江蕊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4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服电话:953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 :www.zts.com.cn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徽国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5 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陈琳琳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398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高国泽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汪尚斌 客服电话:40088-11177 网址:http://www.xzsec.com/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 地址 :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郭熠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6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 638 号财富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7 电话:0931-4890208 、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杨力 客服电话:0931-95368 公司网站地址:www.hlzq.com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400-651-5988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客服电话:4006198888 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海口 市南 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 地址 : 海口 市南 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西厅 20 层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黎元春 网址:http://www.vanho.com.cn 客服电话:0755-25170332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王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9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凌芳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人电话:0755-83007159 联系人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东北证券 503 室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0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层 联系人:李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话:400888188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400910116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1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源证券) 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通大 厦六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电话:010-57672224,17888805198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郭小璇 客服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线: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无 联系人:彭莲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2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林时 代 20F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无 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无 网址: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3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周文婕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 (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 (021 )58870011 传真 : (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吴阿婷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表人:张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刘美薇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婷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5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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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金牛广 场 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400-999-8877 联系人:罗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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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 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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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


法定代表人: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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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伯宇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6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告。 5.2 注册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5.3 律师 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李勃 联系人:王明涛 5.4 会计 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7 § 6 基 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 《业 务规 则》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005 年 8 月 8 日证监基金字〔2005 〕137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05 年 10 月 10 日 起到 11 月 11 日止,共募集 653,405,124.6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8,203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 解决方案。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8 § 7 基 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本基 金的 日常 交易 包括 上 市交 易和 申购 赎回 两 种方 式。 本章 是有 关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 进行 日常 交 易时 适用 本 章的 相关 规定 。本 章 不适 用于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 此 等份 额适 用 “八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的相 关规 定。 7.1 上市 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7.2 上市 交 易的 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7.3 上市 交 易的 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7.4 上市 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7.5 上市 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 金在 深圳 交易 所挂 牌 交易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 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6 上市 交 易的 停复 牌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9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7.7 暂停 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 上述 暂停 上市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通 知 后, 应立 即在 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7.8 恢复 上 市的 公告 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向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提出 恢复 上 市申 请, 经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核 准后 ,可 恢 复本 基金 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 种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上 刊 登恢 复上 市 公 告。 7.9 终止 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 上述 终止 上市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报 经 基金 上市 的证 券交 易 所批 准后 终止 本基 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0 § 8 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 8.1 申购 、 赎回 的场 所 1、办 理本 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的销 售机 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销 售代 理 人。 其中,场外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场外 代销 渠道 为中 信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代 销机 构 的销 售网 点。 场外 直 销及 代销 机 构请 参见 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场内 代销 机构 为有 基金 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 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规定 , 酌情 增加 或减 少符 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 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8.2 申购 、 赎回 的开 放日 期及 办理 时间 本基金自2005 年12 月9 日起办理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 申购、 赎回 的 开放 日为 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 上海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为 主,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由 基 金管 理人 与代 销机 构 约定 ,每 交易日交易时间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的业务申请处理。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放 日进 行相 应的调整,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8.3 申购、 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的申购有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1 投 资 者 通过 交易 所 场内 申 购本 基金 , 只能 选 择前 端收 费 模式 , 前端 收费 基 金代 码 为 “161706 ”。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申 购本 基 金, 可选 择前 端收 费 模式 或后 端收 费模 式 。前 端收 费基 金代 码为“161706 ”,后端收费基金代码为“161707 ”。 在交易所相关系统能够支持之前,在场外选择了后端收费方式认/ 申购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仅能在场外赎回,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及在交易所场内进行交易。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对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同一基金代码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业务遵循“先进先出” 的原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5、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 况下 根据 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6、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在 本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 时间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投资 人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为下个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的价格。 8.4 申购 、 赎回 的有 关限 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 上,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 网点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首次 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均为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 万元人民币,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实 际操 作中 ,各 销 售机 构在 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前提 下, 可根 据情 况 调高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具 体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为 准, 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原则上,每次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 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 巨额 赎回 等情 况发 生 而导 致延 期赎 回时 , 赎回 办理 和款 项支 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2 3、投 资人 投 资招 商基 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时 ,每 期 扣款 金额 最 低不 少于 人民 币 100 元。 4、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有关 法律 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调 整 申购 金额 、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8.5 申购 、 赎回 的程 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帐 户中 必须 有 足够 的基 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回 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交。 3、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与 通知 : T 日在 规定 时间 之前 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 ,本 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或 通过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情 况。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在规 定的 时间 内全 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申 购无 效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 回投 资者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 T+7 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人) 账户。在发生延期赎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发生延 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敬请 投资 人务 必自 办理 日 常业 务申 请之 日起 三 个工 作日 内及 时到 销 售机 构查 询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 业 务是 否被 确认 成功 。 否则 ,如 因 申请 未得 到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 而造 成的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6 申购 、 赎回 的费 用 1、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有前端申购费用及后端申购费用两种模式, 即投资者可以选择在申购 本基金份额时缴纳前端申购费用,也可选择 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缴纳后端申购费用。 投 资 者 通过 交易 所 场内 申 购本 基金 , 只能 选 择前 端收 费 模式 , 前端 收费 基 金代 码 为 “ 161706” 。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可选择前端收费模式或 后端收费模式。前 端收费基金代 码为 “ 161706” , 后端 收费 基金 代码 为 “ 161707” 。 在交易所相关系统能够支持之前, 通过该方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3 式申 购的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仅能 在场 外 赎回 ,不 能 进行 跨系 统 转登 记及 在交 易所 场 内进 行交 易。 A.前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 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含)-200 万 1.2% 200 万(含)-500 万 0.6% 500 万(含)以上 500 元/笔 前端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不列入基金资产。 前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前端 申购费 用= 净申购金额 ×前端 申购费率 ,其中: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金额/(1+前端 申购费率) 。 B.后端申购费用 后端申购费率只适用于场外申购。 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进行分档。 后端申 购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含)以内 1.7% 1-2 年(含) 1.5% 2-3 年(含) 1.2% 3-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后端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 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后端申 购费用= 赎回份额 ×申购受理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 申购费率。 www.cmfchina.com 网上 交易 , 详细 费率 标准 或费 率标 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 台及 基 金管理人公告。 2、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4 连续持有时间(日 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含 ) : 0.5% 366 天-730 天(含) 0.25% 731 天(含)以上 : 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0.5% 。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75% 作为注册登记 费及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25% 归基金资产所有。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 (如养老金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届时将提前公 告。 8.7 申购 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 (1)前端申购费用模式下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前端 申购费率) 前端 申购费 用=净申购金额 × 前端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 受理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四 :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 本 基金, 若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 , 则对应 的前端申购费率为 1.5 %,若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前端 申购 费用 = 9852.22×1.5%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 =9611.9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可得到 9611.92 份基金单位。 (2)后端申购费用模式下申购份额的计算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5 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 受理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五 :若前例中的 投资者 在申购时选择了后端缴纳申购费用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1.0250 =9756.10 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 (1)前端认购/申购费用模式下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认购/申购 费用 ,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 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 受理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赎回 总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总 额-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六 :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 不到一年 ,则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 该投资者在申购时已经缴纳了前端申购费用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 总额= 10000×1.0250 =10250 元 赎回 费用 =10250×0.005 =51.25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 -51.25 =10198.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 万份基金 份额 ,可得到 10198.75 元净赎回金额。 (2)后端认购/申购费用模式下赎回金额的计算 a)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 总 额=赎回份额 × 赎回 受理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 基金 份额面 值 ×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 费用 =赎回 总 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总额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费 用 b)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 总 额=赎回份额 × 赎回 受理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 申购受理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 费用 =赎回 总 额× 赎回费率 净赎 回金额=赎回 总额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6 例七 : 某投 资者 在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选 择缴 纳后 端认 购费 用, 该投 资者 在持 有半 年后 、 三年半后分别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03 元和 1.22 元,各笔赎 回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持有半年后) 赎回 2(持有三年半后) 赎回份额(A) 10,000 份 10,000 份 基金份额面值(B) 1.00 元 1.00 元 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C ) 1.03 元 1.22 元 赎回总额(D=A×C) 10,300 元 12,200 元 适用的后端认购费率(E) 1.20 % 0.4 % 后端认购费用(F=A×B×E) 120 元 40 元 适用的赎回费率(G) 0.5% 0 % 赎回费用(H=D×G) 51.50 元 0 净赎回金额(I=D-F-H) 10,128.50 元 12,160 元 例八:某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选择了后端申购费用模式,其申购受理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该投 资者 在持 有半 年后 、 三年 半后 分别 赎回 10,000 份, 赎回 当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10 元和 1.30 元,各笔赎回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持有半年后) 赎回 2(持有三年半后) 赎回份额(A) 10,000 份 10,000 份 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B ) 1.10 元 1.30 元 赎回总额(C=A×B) 11,000 元 13,000 元 申购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D ) 1.05 元 1.05 元 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E) 1.70 % 0.6 % 后端申购费用(F=A×D×E) 178.50 元 63 元 赎回费率(G) 0.5% 0 % 赎回费用(H=C×G) 55 元 0 净赎回金额(I=C-F-H) 10,766.50 元 12,937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7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8 申购 、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4 个工作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范 围内 , 对上 述注 册 与过 户 登记 办理 时 间进 行 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8.9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 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 上述 第 (1)- (3) 项、 第 (5)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8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足额 兑付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 可 兑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户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 本基 金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 兑付 部分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 兑付 。投 资 者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撤销。 8.10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总份额加上基金转出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及 基金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 部分 ,除 投资 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明 确 作出 不 参 加顺 延下 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的表 示外 , 自动 转为 下一 个开 放 日赎 回处 理 ,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 不享 有优 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3 个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若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本基 金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 以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8.11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公告 ,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 回的 公告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9 基金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 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暂 停 公告 。暂 停 期间 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两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 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购 、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 回日 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0 § 9 基 金份额的 转换 基金 转换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按 规定 申请 将 所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本 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由 于 注 册登 记系 统 不同 , 本基 金 暂 不 与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开 放式 基 金进 行 转 换 。 在条 件 允许 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也可 与本 基金 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其 他开 放 式基 金进 行 转 换,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1 § 10 基金份 额的登记 、转托管 和转登记 10.1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认 购或 申购 买入 的基 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持 有人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 内认 购、 申 购或 上市 交 易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0.2 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 额登 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 理基 金赎 回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时,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份 额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 更办 理上 市 交易 的会 员单 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0.3 跨系 统转 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 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0.4 若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等 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化 ,以 该等 机构 的最 新 业务 规则 及相 关规 定为 准。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2 § 11 基金的 投资 本基 金选 择投 资品 种时 , 在强 调企 业价 值和 成 长因 素的 基础 上, 尤 其注 重公 司成 长的 优质 性和 持续 性 以及 对股 票的 合理 估 值。 经过 下 列重 重筛 选 的股 票将 会是 本基 金 的投 资对 象: (1)首先,必须是经过严格品质过滤的公司。 本基金对可投资对象的品质过滤是通过一套从外方股东 ING 引入并经过本土化改造的 成熟 的投 资管 理 体系 来实 现的 。这 套 投资 体系 结 合运 用了 定 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 的 方法 ,大 量使 用数 量模 型 ,对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 面进 行品 质 过滤 ,包 括 对企 业公 司治 理结 构 的评 价、 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评价等等方面。 (2)其次,必须满足本基金对优质成长性的财务要求的公司。 对于 企业 的成 长性 ,本 基 金尤 其强 调必 须是 能 够真 正给 股东 创造 价 值的 优质 成长 。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并 非任 何成 长都 能 给股 东带 来 价值 ,有 些 成长 甚至 是损 害股 东 利益 的, 只有在利润的增长满足资本回报率要求的情况下,才是创造价值的增长。 (3)最后,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优质成长企业会是本基金的选择。 优质 的公 司并 不一 定是 优 质的 股票 , 那些 在某 个阶 段价 格已 经被 严 重高 估的 股票 本基 金管理人会选择放弃或者等待,而低估的优质成长企业是本基金的最终选择。 同时 ,本 基金 还根 据不 同 企业 成长 的驱 动因 素 不同 ,将 成长 性企 业 分为 四大 类别 :趋 势性长期成长类、周期性阶段成长类、内生性稳定成长类、政策性机会成长类。 ■趋势性长期成长类 是指 受短 期经 济周 期的 影 响较 小, 能在 较长 时 间内 享受 中国 经济 增 长的 公司 。比 如, 受 益 于中 国 城市 化、 工 业化 、消 费 升级 、经 济全 球 化等 因素 而 获得 迅速 成 长的 行业 及 企 业。 ■周期性阶段成长类 公司 受经 济周 期影 响较 大 ,且 在微 观面 也较 难 通过 产品 、市 场、 创 新等 去改 变周 期性 波动 ,但 在经 济 周期 的某 些阶 段, 如 复苏 、高 涨 阶段 ,这 些 企业 的产 品或 服务 是 从中 受益 的。 ■内生性稳定成长类 公司 受长 期或 短期 中国 经 济成 长的 影响 小, 而 主要 依靠 微观 层面 的 某些 核心 优势 或素 质获得长期成长。 (1)具有相对垄断优势的企业。这类企业属于行业龙头,是能够制定或者影响主要产 品的市场价格的企业。 (2)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这类企业或者有卓越的管理能力、或者有先进的核心 技术 、或 者持 续 的创 新能 力、 或者 有 强大 的品 牌 及商 誉、 或 者有 庞大 的市 场网 络 等, 这类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3 企业 虽然 充分 参 与市 场竞 争, 但核 心 竞争 力突 出 ,能 维持 业 务稳 定增 长并 有能 力 巩固 其行 业地位。 ■政策性机会成长类 是指受益于某些特定的机会而在特定的时期内维持一定成长性的企业。 11.1 投资 目标 精选 受益 于中 国经 济成 长 的优 秀企 业, 进行 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11.2 投资 理念 只有优质的成长才能创造价值,追求合理价格下的优质成长。 11.3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 股 票、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融 工具 。 其中 ,股 票 的主 要投 资 对象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具有 良好 盈利 成长 性 ,同 时价 值被 市场 低 估的 具有 较 高相 对投 资 价值 的股 票。 债券 的 主要 投资 对象是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 司)债与可转换债等。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75 %-95% ,债券及现金投资比例为 5%-25% (其中,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本基金至少有 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将投资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 11.4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 %×沪深 300 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 沪深 300 指数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成份股为市场 中市 场代 表性 好 ,流 动性 高, 交易 活 跃的 主流 投 资股 票, 能 够反 映市 场主 流投 资 的收 益情 况。同时,由于沪深 300 指数的样本来自沪深两个交易所,相对于传统的上 证 180 及深证 100 等指数,沪深300 指数具有更好的行业覆盖程度,各类行业在指数中的权重更为均衡。 沪深 300 指数 中的 指 数股 的发 布 和调 整均 由市 场 权威 性及 公 正性 较高 的 沪、 深交 易所 完 成,与其他券商或中介机构发布的指数相比,其可公正 性、可信度及权威性更高。 11.5 风险 收益 特征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4 本基 金属 于主 动管 理的 混 合型 基金 ,精 选价 值 被低 估的 具有 优质 成 长性 的个 股进 行积 极投 资, 属于 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相 对较 高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品种 ,本 基金 力争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11.6 投资 策略 1、投资方法考虑 本基金将应用招商基金从外方股东 ING 引进的投资技术和投资模型,其中包括严谨的 投资管理流程、市场量表的资产配置技术、股票筛选模型、SRS 股票分析系统、PFG 组合配 置模型、EMA 风险管理模型等。 2、资产配置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75 %-95% ,债券及现金投资比例为 5%-25% (其中,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在 一般 情况 下, 本基 金 不太 进行 大类 资产 配 置, 股票 投资 保持 相对较高的比例。在有必要进行资产配置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借鉴 ING 的成熟技术,采取 市场量表的资产配置工具。 市场量表是 ING 在资产配置过程中普遍采用的方法。它通过对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 场的 基本 因素 和 市场 因素 的分 析, 对 股票 市场 和 债券 市场 趋 势作 出更 全面 的评 估 。本 基金 拟采 用的 市场 量 表中 ,基 本分 析包 括 一系 列反 映 宏观 经济 的 定 量指 标 和反 映市 场 投资 价值 的定 量指 标, 其 目的 在于 判断 股票 市 场和 债券 市 场的 投资 价 值; 市场 分析 通过 对 股票 市场 和债 券市 场驱 动 因素 的分 析, 以及 分 析股 票市 场 与债 券市 场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对 股票 市场 和债 券市 场 的趋 势作 出评 估。 市 场量 表的 结 论是 采用 定 性的 评分 方法 ,资 产 配置 比例 将根据评分结果得出。 3、股票选择和组合构建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将投 资 于招 商基 金认 为具 有 优质 成长 性并 且较 高 相对 投资 价值 的股 票。 本基 金对 优质 成长 股票 的 筛选 主要 关注 的因 素 包括 :公 司是 否具 备 良好 的治 理结 构及 长期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是否有持续的经济利润的增长,公司 股票的估值是否合理等等。 本基 金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 考核 主要 包括 一系 列 定性 的指 标, 如监 督 和制 衡机 制是 否有 效, 激励 机制 是 否合 理, 公司 管理 层 是否 具有 良 好的 诚信 度 等等 。在 对公 司核 心 竞争 力的 考核上,本基金主要关注的指标包括公司的管理能力、产品/ 市场的竞争力、市场网络、品 牌和 商誉 、创 新 能力 、核 心技 术、 政 策环 境等 。 在对 公司 盈 利能 力的 考核 上, 本 基金 在一 般的盈利及盈利增长指标之外,还加入了控制企业盈利增长质量的指标,如 ROIC –WACC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5 EVA 等,来挑选具有优质成长特征的上市公司股票。并且,本基金利用FGV 、FGV/MV 等指标 来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选出价值被低估的优质成长公司的股票作为投资对象。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强 调将 定 量的 股票 筛选 和定 性 的公 司研 究有 机结 合 ,并 实时 应用 风险 控制 手段 进行 组 合调 整。 深入 的公 司 研究 和分 析 是发 掘这 些 价值 被低 估的 成长 性 股票 的核 心, 通过 定性 的 分析 和定 量的 筛选 , 得出 对公 司 未来 盈利 成 长的 潜力 、质 量以 及 持续 性的 评价,从而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并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股票。 构建 股票 模拟 组合 时, 本 基金 将采 用数 量模 型 分析 方法 :股 票筛 选 模型 、股 票评 级系 统 SRS 、行业评级系统 IRS 、定量分析模型 PFG 及风险管理系统等模型,并对股票池 中所有 股票进行相对投资价值的评估和排序。 本基金股票筛选和组合构建过程: (1)利用股票筛选模型进行股票排序和筛选。 股票 筛选 模型 是一 个数 量 化的 股票 筛选 模型 , 主要 原理 是以 定量 指 标对 备选 股票 按盈 利增 长性 和投 资 价值 进行 评分 排序 。 该模 型选 取 了每 股收 益 及增 长率 、市 盈率 、 流动 性等 核心 指标 ,这 些 核心 指标 均建 立在 研 究人 员对 公 司未 来收 益 预测 值的 基础 之上 , 并且 每周 对更新的数据进行处理,从而得到不断更新的备选库股票的排序。 (2)运用 SRS 系统对股票池股票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SRS 股 票 评级 系 统是 对股 票 基本 面 进行 定 性分 析 的核 心 系统 。它 是 对公 司 的短 期 增 长、 长期 增长 、 竞争 环境 、管 理能 力 、资 本结 构 、资 本密 集 水平 和股 票的 相对 价 值等 因素 进行 全面 系统 评价 的投 资 分析 系统 。SRS 建立 了 一套 有纪 律 的公 司分 析 检讨 步骤 ,对 不同 行 业 、不 同 公司 的研 究 采用 统一 的 评价 标准 ,使 得 股票 评级 具 有可 比较 性 和一 致性 。 在 SRS 系统中,本基金尤其关注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核心竞争力因素。 (3)利用 IRS 系统进行“自上而下”的行业调整。 仅应用筛选模型和 SRS 系统对股票进行排序,完全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得到的,可 能导 致模 拟组 合 在单 个行 业的 股票 集 中度 过高 , 行业 配置 不 够分 散, 或者 使 得组 合的 行业 配置 与基 准指 数 的差 异过 大, 造成 组 合的 非系 统 性风 险过 高 。因 此有 必要 根据 经 济周 期、 市场 形势 的变 化 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 未来 行业 发 展的 判断 , 对组 合的 行业 配置 进 行适 当的 调整。IRS 系统 通过 对细 分 行业 的行 业 成长 性、 行业 进入 壁 垒、 行业 政 策因 素等 方面 的相 对评 估, 体现 宏 观经 济周 期对 行业 的 影响 及各 行 业自 身发 展 特色 ,从 自上 而下 的 角度 进一 步发掘投资机会,调整股票相对评估。 (4)结合本基金的特点,利用 PFG 模型构建模拟股票组合。 PFG 模型在股票筛选模型、SRS 系统、IRS 系统的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短 期其他因素 ,运用 ING 长期投资经验形成的核心算法进行分析和运算,对研究范围内的股 票进行排序,并根据投资组合风险- 收益特征和要求给出模拟组合。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6 通常情况下,PFG 模型 主 要是 以利 润 增长 和价 值为 主要 指 标对 股票 进行 筛选 。但 是在 本基金中,为了考虑企业业绩成长的质量,本基金在 PFG 模型中加入了以下几个控制盈利 成长质量的指标,如NOPLAT Growth 、ROIC –WACC 、EVA 、FGV,FGV/MV 等,来挑选合理价格 下的优质成长的上市公司股票。 上述指标中, NOPLAT Growth ( Growth of Net Operating Profit Less Adjusted Tax ),经调整税 后经营利润增长率。与一般的会计利润相比,NOPLAT 排除了非经常性的利润,能更好地反 映公司核心的盈利能力。 ROIC –WACC ,价值创造率。其中,ROIC (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为资本投资回 报率,WACC (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 )为资本加权成本率,它是股本资本成本 率和债务资本成本率的加权平均。 EVA,经济利润或经济增加值。与会计利润最大的区别是,会计利润只考虑 了债务资本 成 本 ,而 经 济利 润还 要 减去 股本 资 本成 本。 经济 利 润为 正的 成 长才 是创 造 股东 价值 的 成 长。 FGV (Future Growth Value ) ,未 来成 长性 所隐 含的 价值 。通 过公 司市 值 (MV ) 将其 “标 准化”,从而取得横向比较的功能。所以,本基金采用 FGV/MV 作为估值指标。 (5)运用 ING 的成熟模型进行风险控制和组合调整。 风险度量除了常用的夏普比例(Sharpe Ratio )、信息比例(Information Ratio )等 指标外,本基金主要运用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 )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6)模拟组合的执行。 经过 风险 控制 模型 调整 后 所确 定的 股票 组合 , 将成 为最 终可 供执 行 的股 票组 合, 用以 进行实际的股票投资。 4、债券组合的构建 在本 基金 认为 股票 市场 投 资风 险非 常大 时, 将 会有 一定 的债 券投 资 比例 。本 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用主 动 的投 资管 理, 获得 与 风险 相匹 配 的收 益率 , 同时 保证 组合 的流 动 性满 足正 常的现金流的需要。 与 股 票 组合 构建 类 似, 本 基金 债券 组 合构 建 也采 取团 队 投资 的 决策 方式 , 并在 借 鉴 ING 海外 债券 投 资管 理的 先 进经 验与 方 法的 基础 上, 结合 我 国债 券市 场 的具 体特 点, 形成 稳健 安全 、积 极 主动 的债 券投 资流 程 。本 基金 将 采用 自下 而 上的 方法 ,利 用收 益 率曲 线的 形状 变动 、单 个 债券 的收 益率 和基 准 收益 率曲 线 的偏 离选 择 投资 券种 ;同 时本 基 金还 将通 过发现市场的不均衡进行无风险套利,增加组合收益。 11.7 投资 程序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7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基金管理部通过股票投资周会和债券投资周会,确定拟投资的个股和个券;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 资决 策过 程中 ,风 险 管理 部门 负责 对各 决 策环 节的 合规 性、 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操 作风 险等 投资 风 险进 行监 控, 并在 整 个投 资流 程 完成 后, 对 投资 风险 及绩 效做 出 评估 ,提 供给投资决策委员 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11.8 投资 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至少有 80 %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 (5) 本基 金保 留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款项准备; (6)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上述 (1)-(5 ) 项投 资限 制约 定是 依据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制定 的。 若因 相关 法律 法 规与 上述 约定 有关 的 规定 发生 变 更, 则本 基 金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遵循相关投资限制。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8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以上 第 (1)、(2 ) 条规 定比 例或 者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投资于其他基金;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将基金财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10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上述 投资 禁止 性约 定有 些 是依 据当 时有 效的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 定制 定的 。若 因相 关法 律法 规与 上 述约 定有 关的 规定 发 生变 更, 则 本基 金在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遵循相关投资禁止约定。 11.9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权 利或 债 务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2、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行 使有 关权 利。 所有 参 与均 以在 合 法合 规的 前 提下 维护 基金 投资 人 利益 并谋 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目标。 11.10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9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 董 事 保证 本 报告 所载 资 料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 或重 大 遗漏 ,并 对 其内 容的 真 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9 月 30 日, 来源 于 《招 商优 质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04,293,317.01 75.69 其中:股票


904,293,317.01 75.6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8,836,863.42 7.44 其中:债券


88,836,863.42 7.4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0,000,000.00 6.70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90,484,242.92 7.57 8 其他资产


31,166,355.00 2.61 9 合计





1,194,780,778.35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4,706,821.37 2.22 B 采矿业 39,793.60 0.00 C 制造业 708,091,109.32 63.7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6,385.45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36,307,166.75 3.27 J 金融业 63,116,601.68 5.68 K 房地产业 46,332,431.25 4.1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5,603,435.18 2.3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000.50 0.00 S 综合 - - 合计 904,293,317.01 81.41 2.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港 股 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035 华帝股份 2,569,487 69,247,674.65 6.23 2 601318 中国平安 1,165,373 63,116,601.68 5.68 3 002572 索菲亚 1,560,979 59,005,006.20 5.31 4 601600 中国铝业 6,941,241 56,154,639.69 5.06 5 600498 烽火通信 1,658,333 54,061,655.80 4.87 6 600519 贵州茅台 101,479 52,529,589.56 4.73 7 000661 长春高新 343,724 51,060,200.20 4.60 8 002508 老板电器 1,203,012 50,827,257.00 4.58 9 000002 万


科A 1,765,045 46,332,431.25 4.17 10 002460 赣锋锂业 493,807 43,109,351.10 3.88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9,972,000.00 3.6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1,194,863.42 0.11 8 同业存单 47,670,000.00 4.29 9 其他 - - 10 合计 88,836,863.42 8.00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79819 17 包商银行 CD072 500,000 47,670,000.00 4.29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1 9 2 170009 17 附息国债 09 400,000 39,972,000.00 3.60 3 128016 雨虹转债 10,002 1,000,193.42 0.09 4 132012 17 巨化 EB 1,890 194,670.00 0.02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政 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评 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不存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2 1 存出保证金 638,438.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8,918,618.1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44,416.87 5 应收申购款 164,881.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166,355.00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1600 中国铝业 56,154,639.69 5.06 重大事项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3 § 12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11.17-2005.12.31 3.17% 0.36% 6.64% 0.75% -3.47% -0.39% 2006.01.01-2006.12.31 161.90% 1.29% 112.79% 1.33% 49.11% -0.04% 2007.01.01-2007.12.31 134.97% 1.98% 150.20% 2.18% -15.23% -0.20% 2008.01.01-2008.12.31 -56.20% 2.34% -63.85% 2.88% 7.65% -0.54% 2009.01.01-2009.12.31 73.73% 1.86% 90.72% 1.95% -16.99% -0.09% 2010.01.01-2010.12.31 -0.71% 1.48% -11.77% 1.50% 11.06% -0.02% 2011.01.01-2011.12.31 -28.31% 1.15% -23.82% 1.23% -4.49% -0.08% 2012.01.01-2012.12.31 5.59% 1.05% 7.30% 1.22% -1.71% -0.17% 2013.01.01-2013.12.31 1.27% 1.20% -7.14% 1.32% 8.41% -0.12% 2014.01.01-2014.12.31 15.65% 1.11% 48.72% 1.15% -33.07% -0.04% 2015.01.01-2015.12.31 41.00% 2.99% 5.72% 2.36% 35.28% 0.63% 2016.01.01-2016.12.31 -21.73% 1.66% -10.61% 1.33% -11.12% 0.33% 2017.01.01-2017.06.30 3.89% 0.75% 10.24% 0.54% -6.35% 0.21% 2017.01.01-2017.09.30 12.23% 0.81% 15.10% 0.55% -2.87% 0.26% 基金成立起至2017.09.30 426.80% 1.70% 324.09% 1.72% 102.71% -0.02%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5 年11 月17日 。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4 § 13 基金的 财产 13.1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通 过发 售基 金份 额方 式 募集 资金 ,并 进行 证 券投 资等 交易 所形 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包括: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13.2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3.3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3.4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将 本基 金财 产 归入 其固 有 财产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本 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2、本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财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 冻结 、扣 押 和其 他权 利 。除 依《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5 § 14 基金资 产的估值 14.1 估值 目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 相关 金融 资产 的公 允 价值 ,依 据经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确 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 算出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 是计 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与赎 回价 格的基础。 14.2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14.3 估值 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14.4 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若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 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6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若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净价 估值 ;若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 多种 因素 基 础上 形成 债券 估值 价 格, 并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该 权证 在证 券 交易 所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若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 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7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3)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的规定,本基金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采用《中国证 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 中的“指数收益法”对持有的长期停 牌股票进行估值,并于 2008 年9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所管理基金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 见>的提示公告》。 14.5 估值 程序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同 基金 托管 人一 同 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 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 误后 ,以 双 方认 可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 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如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 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的 情 形, 以基 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单方 面对 外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结 果时 注 明未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而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有关 情况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由 此给 基金 投 资者 和基 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赔偿责任。 14.6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 价错 误实 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纠 正,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8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 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或代 理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 错, 导致 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 错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 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求 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9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 的当 事人 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4.7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4.8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 项、 固定 收益 证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或 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4)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0 § 15 基金的 收益分配 15.1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 收益 包括 :基 金投 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 价、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 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15.2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方式。其中,红利再投资方式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 《基金合同》 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 定转为基金份额。 3、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 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 6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 50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3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 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与支付方式及 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15.4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拟 定, 经基 金 托管 人核 实确 定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1 15.5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申购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2 § 16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16.1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2、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 1.5%,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 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 资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基 金管 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 0.25% ,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 资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基 金托 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4、上述(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3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 损失 ,以 及处 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 项发 生的 费 用等 不列 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前 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6、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新费 率实 施 前三 个工 作日按照信息披露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16.2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水平 、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 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参见 本 招募 说明 书“7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相应部分。 2、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水平 、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 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参见 本 招募 说明 书“7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相应部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 者调 整基 金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如 因此 或 其他 原因 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16.3 基金 的税 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 求,自 2004 年1 月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4 § 17 基金的 会计和审 计 17.1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 的独 立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担 任基 金 会计 ,但 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 时从 事本 基金的审计业务。 17.2 基金 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对 基金 年度 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 项进 行年 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在 两日 内公 告。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5 § 18 基金的 信息披露 18.1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和格 式准 则》 、《 业务 规则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办 理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须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 18.2 信息 披露 的种 类、 披露 时间 和披 露形 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和 格式 准则 》 、基 金合 同编 制招 募说 明书 ,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三日 前将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同 时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将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六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四十 五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 金运 作信 息披 露包 括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书 、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 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 金法 》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 《业务规则》 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定期 报告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 应当 在公 开披 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采 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分别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6 (1)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2)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开放 式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及 转换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及 转 换的 费率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行情 发布 系统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规定 的 市场 交易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5)年度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 束之 日起 九十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审计。 (6)半年度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 结束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十五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 发生 如下 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重 大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 日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7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 议事 程序 和 表决 方式 等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澄清公告与说明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8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18.3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1、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2、上市交易公告书自公布后,应分别置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3、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4、投 资者 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 管理 人的 网 站查 询相 关的 信 息披 露资 料 。在 支付 工本 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 得 相关 文件 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 对投 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 的文 件及 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9 § 19 风险揭 示与管理 本基 金属 于主 动管 理的 混 合型 基金 ,精 选价 值 被低 估的 具有 优质 成 长性 的个 股进 行积 极投 资, 属于 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相 对较 高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品种 ,本 基金 力争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19.1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 市场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 响所 引起 的波 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 在风 险。 引起 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国有 股减 持 与流 通政 策等 国家 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 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因 此, 宏观 经济 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 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 的变 化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同时 也影 响到 证券 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的 经营 状 况受 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 管 理能 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员 素质 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 生变 化。 如 果本 基金 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盈 利 下降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会 下跌 ,或 能够 用于 分 配的 利润 减 少, 导致 本 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虽然 ,本 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 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采 取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通货 膨胀 将使 现金 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9.2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的 特殊 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 一定 的现 金比 例以 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我 国证 券市 场 波动 性大 ,在 市场 下 跌时 经常 出 现交 易量 急 剧减 少 的 情况 ,如 果 在这 时出 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0 19.3 管理 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管理 人的 知识 、技 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市 场走 势 的正 确判 断实 现较 高 的绝 对回 报, 但并 不 保证 基金 投资 收益 为正 。管 理人 可 能因 信息 不全 等原 因 导致 判断 失 误, 使得 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 成 ,甚 至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 19.4 其他 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 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者 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 的利 益受 到 影响 。这 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 金管 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 法律 法规 方面 的原 因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 执行 ,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 运行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 、代 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1 § 20 基金合 同的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20.1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组织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0.2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 律师 事 务所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机构 或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 请必 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2 清算 费用 是指 清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 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扣 除清 算费 用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分配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将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 算小 组作 出 的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3 § 21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21.1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a)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谨 慎、 有效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b)根据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 订并 公布 有关 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托 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c)根据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收 取或 委托 收取 投资 者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d)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 额; e)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f)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g)依据 本基 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并 对基 金 财产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 有权 提 议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h)选择 、委 托 、更 换基 金 份额 代销 机构 ,对 基 金份 额代 销机 构行 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基 金份 额 代销 机构 的 作为 或不 作 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或 基金 代销 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行 使法 律法 规 、本 基金 合 同或 基金 代销 协议 赋 予或 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i)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j) 依 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基 金 财产 投资 于 证券 而 产生 的股 权 或其 他 权 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k)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l) 法 律 法规 、本 基 金合 同 以及 依据 本 基金 合 同制 订的 其 他法 律 文件 所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合同; 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4 c)配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d)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 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分别 进行 证券投资; e)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f)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g)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等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h)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i)确保 向基 金 投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关 的公 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 资 料的 复印 件; j)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k)设置 相应 的 部门 并配 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其 它业 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l)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m) 按 照 规定 计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及基 金 份额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n)保管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o)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 收 益; p)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q)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r)因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s)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t) 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5 u)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 其资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v)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w)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x)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y)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a)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b)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c)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d)提议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f)依据 本基 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如 认为 基金 管 理人 违反 了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并 对基 金 财产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并有 权提 议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表 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g)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以及 依据 本 基金 合 同制 定的 其 他法 律 文件 所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合同; b)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c)设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d)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人 自 有资 产以 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f)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g)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6 h)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i)复核 、审 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认 购、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j)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k)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l)对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m)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n)保管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o)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p)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q)按照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r)因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s)基金 管理 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追偿; t)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u)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 其资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v)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c)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d)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出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f)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g)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7 h)对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i) 法 律 、法 规、 本 基金 合 同以 及依 据 本基 金 合同 制定 的 其他 法 律文 件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合同; b)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c)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d)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1.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9)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共同 协商 变更 本 基金 合同 相关 约定 , 而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有: (1)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2)基金合同的变更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3)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8 (4)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当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 按照 有关 规定 召集 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 百分 之十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或 在规 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 答复 ,代 表 基金 份额 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也决 定不 召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 出书 面答 复 ,代 表基 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并 应 当至 少提 前 三十 日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得阻碍、干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必须 至少 提 前三 十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9 (6)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 用 通 讯方 式开 会 并进 行 表决 的情 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 人 决定 通 讯方 式和 书 面表 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 有代 表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五 十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 席或 由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并行 使表 决权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应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 出席 会议 者应 出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以及 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书应 当 符合 法律 、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如果 出席 会议 的持 有人 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未达 到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或有 其他 情 况未 达到 现场 开会 的 条件 ,则 对 同一 议题 可 履行 重新 开会 程序 。 重新 开会 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召集 人按 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会议 通知 后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以及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所 应出 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和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 以通 讯方 式开 会达 不 到上 述通 讯方 式开 会 的条 件, 或者 召集 人 收到 的出 具书 面表 决意 见书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表 的 基金 份额 未 能达 到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百分 之五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0 十以 上, 则对 同 一议 题可 履行 重新 开 会程 序。 重 新开 会仍 然 必须 达到 上述 所有 相 关条 件, 才能视为有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 项, 如修 改基 金合 同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提高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 会议 通知 前 向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 性: 召 集人 负责 对 提案 进行 审议 ,如 果 提案 所涉 及事 项与 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职权 范围 的, 则可 以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 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 序性 :召 集人 可以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作出 决 定, 并按 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程 序进行审议。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百分 之 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需 由单 独 或合 并持 有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百 分之 十 五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交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 未获 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 提案 再次 提 请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八) 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人 未 能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均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百 分之 五十 以 上多 数选 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1 召 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 位 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等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全程监督下形成决议。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百 分之 五十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b.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须 经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转 换基 金 运作 方式 等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d.采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e.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 人应 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c.如果 会议 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对 所投 票数 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未 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有 权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全程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2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全程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按 照 上述 第(七)款的 规 定表 决通 过 的事 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应在 生效 之日 起五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不 依 法履 行信 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 应当 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生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对 本基 金所 有 的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均 具有 法律 约束 力。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定。 21.3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及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达成书面补充文件。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 之日 起生 效。 变 更生 效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公 告。 但 如因 相关 法 律法 规变 动并 属于 本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变 更的 情形 ,或 者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不对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或 者变 更 事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 响的 ,则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同 意 后变 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或 审核 后公 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b)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人 承接的; c)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基金的清算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3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a)基金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b)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有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律 师事 务 所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机 构或 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请 必要 的工作人员。 c)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d)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e)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f)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g)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清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扣 除清 算费 用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分配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大 事项 将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作 出的 清 算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21.4 争议 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4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 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 愿通 过协 商 或调 解解 决 ,或 者自 一方 书面 要 求协 商解 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 委员 会根 据提 交 仲裁 时该 会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21.5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 的方式 本基 金合 同可 以印 制成 册 ,并 对外 公开 散发 或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公 场 所查 阅, 也 可以 按工 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 复 印件 或者 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5 § 22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22.1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 行、 代理 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6 代 理 收付 款 项; 提供 保 管箱 服务 ; 结汇 、售 汇业 务 ;代 理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 ;办 理黄 金 业 务; 黄金 进出 口 ;开 展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 业年 金 基金 、保 险 资金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托 管 业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保 险 兼业 代理 业 务( 有效 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 22.2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业务 监 督、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有关 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 方向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资 产 总值 的核 算、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管 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 金费 用 的支 付、 基 金份 额申 购资 金的 到 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金 的 融资 条件 等 行为 的合 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 和核 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建仓期满后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 函。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5)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 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协 议,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立即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 监管 部 门,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 行使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本 协议 赋予 、给 予 、规 定的 基 金托 管人 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 救 济措 施, 以保 护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和 基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包 括但 不限 于 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 宜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 金管 理人 的 过错 造成 的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向 基 金管 理人 索赔。 (6)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监督与核查的其他职权,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7 (1)根据《基 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有关规定,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及 时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 的投 资指 令 、妥 善保 管 基金 的全 部 资 产、 按时 将赎 回 资金 和分 红收 益划 入 专用 清算 账 户、 对基 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动用 基金 财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 》 以及 本协 议有 关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嫌疑,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4)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协 议,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立即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 监管 部 门,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 行使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本 协议 赋予 、给 予 、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 救 济措 施, 以保 护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和 基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包 括但 不限 于 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 宜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 金托 管人 的 过错 造成 的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向 基 金托 管人 索赔 。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 根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2.3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所有财产由基金托管人独立保管。 (2)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 产与 其固 有财 产 严格 分开 ,为 基金 开 设独 立的 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擅 自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否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 (4)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设立 专 门的 基金 托 管部 ,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事 宜;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监 控制 度, 对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的部 门 和人 员的 行 为进 行事 先 控制 和事 后监 督, 防 范和 减少 风险。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8 (5)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4)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基金财产接收报告,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 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书面确认;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 《基金合同》 生效。若基金 因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生效,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 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 借基 金的 名义 开设 其 他任 何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 (4)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基金托管人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办理。 (5)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基金名义开设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3)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共 同代 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 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 本。 5、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9 (1)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基金证券账户,用 于基 金所 投资 证 券资 产的 存管 。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证 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设 基 金的 资金 结算账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 人均 不得 将 证券 账户 出借 与转 让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的 证 券账 户进 行基 金业 务 以外 的活 动。 (3)证券账户卡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 务发展需要而开设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设。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 证券 以基 金的 名义 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保 管库 ,实 物证 券必 须 与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其 他基 金的 实 物证 券分 开保 管; 也 可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公 司或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或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的代 保管 库 。保 管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 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合 同 原件 及 有关 凭证 原 件至 少有 一 份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保 管 期限 按照 国 家有 关规 定 执 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 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 (含有效授权内容) ,合同原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公章 (骑缝章) 后,交基金 管理 人一 份。 如 该等 合同 需要 加盖 基 金管 理人 公 章, 则基 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保留 一 份合 同原 件。 (3)基金管理人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情况下,将自己保管的基金重大合同用于抵 质押 、担 保或 债 权转 让或 作其 他处 分 而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 承担 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予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保管的基金重大合同用于抵 质押 、担 保或 债 权转 让或 作其 他处 分 而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的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 承担 赔偿 责任,基金管理人免予承担责任。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上述第 3 至6 条所列账户。 22.4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及复 核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0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余 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资产的价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方法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盖 章 并以 加密 传 真方 式传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布。 (3)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当基 金资 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四 位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 册 定期 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2)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双方 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独立编制。 (2)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3) 季度 报告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编制并 公告。 (5)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6)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7)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 月结 束之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 完 成在 月度 报 表编 制, 加盖 公章 后, 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之 日 起 2 个工 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 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4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9)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20 日内完成招募说 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1 (10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8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11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6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12 )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 以双 方认 可 的账 务处 理 方式 为准 。核 对无 误 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13 ) 基金 托管 人在 对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出 具相 应的 复 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14 ) 在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如 果中 国证 监会 就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 制规 则及 编制 内 容颁 布新 的法 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依 照届 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互 相配 合、 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22.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担 任本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注册登记 人承担。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人 审核 后 交由 托管 人 保存 。持 有 人名 册应 该包 括但 不 限于 持有 人名 称, 持有 份 额, 销售 机构 ,持 有 人证 件类 型 ,证 件号 码 ,联 系方 式等 。基 金 托管 人不 对注册登记人编制的持有人名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存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管 ,按 国家 法 律法 规及 证券 监督 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22.6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法律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因本托管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 商解 决。 托管 协 议当 事人 不愿 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 决, 或者 自 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 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地 在北 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2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协议当事人继续履行。 22.7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完必 要的 核准 或备 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3 § 23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下 列 服务 。同 时,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3.1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3.2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 方式 对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 户服 务热 线 或者 网站 进 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 更 改。 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 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 讯地 址及 联 系方 式, 并及 时进 行 更新 。本 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 原 则上 采用 邮 政 平信 邮 寄方 式, 并 不对 邮寄 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 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邮 寄资 料出 现 遗 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 ,也 无法 完 全保 证其 安全 性与 及 时性 。因 此 招商 基金 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 件 或短 信息 电子 化账 单的 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互 联网 或通 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 完整 、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 的账户信息资料。 23.3 信息 发送 服务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 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 公司 最新 公 告提 示等 , 基金 公司 还将 根据 业 务 发展的 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4 除了 发送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定制 的各 类信 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会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 的场 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发 送基 金 分红 、节 日问 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场 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希望 接 收到 该类 信 息, 可以 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 热线 取消 该项服务。 23.4


网络 在线 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23.5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 (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 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该 热 线享 受业 务 咨询 、信 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等 专 项服 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 (免长途费) 23.6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 过 直销 和代 销机 构网 点 柜台 的意 见簿 、基 金 公司 网站 、客 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 复, 对于 不能 及时 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公 司将 在承 诺的 时 限内 进行 处理 。对 于 非工 作日 提 出的 投诉 ,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 日进 行处 理。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5 § 24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肯特瑞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9 2 关于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06-01 3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民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19 4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 一七年第一号) 2017-06-29 5 关于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06-29 6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二 零一七年第一号) 2017-06-29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1 8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07-21 9 关于旗下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参与华西证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7-21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7-08-01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泰证券基金定投及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01 12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08-29 13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08-29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参加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19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民生证券申购费率(含 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6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泰证券申购费率(含 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9 17 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7-10-20 18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7-10-26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6 § 25 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25.1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上 市证 券交 易 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 人的 住所 ,并 刊登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上市 的证 券 交易 所的 网站上。 25.2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 查阅 本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7 § 26 备查文 件 投资 者如 果需 了解 更详 细 的信 息, 可向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查 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3、《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