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兴全合宜 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摘要
基金管理 人: 兴全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 八 年 一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
第三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16
第四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17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18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7
第八部分
争议 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28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29
3-2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设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20398888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 基金销售机构 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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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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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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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 (1986 )175 号文 、 银
复(1987 )86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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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 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 货结 算账 户等 投资 所
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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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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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二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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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 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9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 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 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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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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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3-12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 方可 召开 。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 通讯 开会 应
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 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 分之
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出具 表决 意见 , 方视 为有 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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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
网络 、 电话 、 短信 等其 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
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 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3-14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3-15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
3-16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第 三 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 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 支
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
3-17
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2项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四 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本基 金封 闭期 届满 转换 为开 放
式基金后 , 登记 在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其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
取现金分红方式, 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在收 益分 配数 额方 面可
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 该类 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 金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3-18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第 五 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股票) 、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 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 互 通机 制 试点 允许 买卖 的 规定 范 围内 的香 港联 合 交易 所
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 、债券回购、货币市
场工 具、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 股票资产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0% —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 占 股票 资产的 0-50% ) ,封 闭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100% (其 中 投资 于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100%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
比例占 股票资产的 0-50% ) ;权 证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 制; 封闭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3-19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0% —
100%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100%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 例占 股票 资 产的0-50%), 本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为 开放
式基金后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 资产 的0% —95% (其中
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 股票 资产的0-50%);
(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 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 计计 算)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7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20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3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 基金 在封 闭 期内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200% , 本基金封闭
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5 )本基金 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和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5% , 封闭 期内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和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3-21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6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 本基 金参 与融 资的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本基 金持 有的 融资 买入 股票 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1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处 于开 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条 规定 比例 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3)、( 13)、( 19)、( 20)项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3-22
始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 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3-23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 交易 场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非公开定向债
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
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3-24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应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其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 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 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 算价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5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3-25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8、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的股票按其在港交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基 金估 值日 , 港股 通投 资持 有外 币证 券资 产估 值涉 及到 港币 对人 民币 汇率
的, 可参 考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 或其 他可
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 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 并及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0、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各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5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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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市场交易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 A 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
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A 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A 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
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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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6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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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 八 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
圳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 裁裁 决另 有决 定,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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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管辖 。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