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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精选A(005041)

人保精选: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中 国人 保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十二 月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重要提示】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 金 ”)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7]1335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 场前 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 者 在投 资 本基 金前 , 请认 真 阅读 本 基金 的招 募 说明 书 和基 金 合同 等信 息 披露 文 件, 全 面 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 , 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 对认购 (或申购 )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 承 担 基金 投 资中 出现 的 各类 风 险。 投 资本 基金 可 能遇 到 的风 险 包括 :证 券 市场 整 体环 境 引 发 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大 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投 资 过 程 中产 生 的操 作风 险 ;因 交 收违 约 和投 资债 券 引发 的 信用 风 险; 本基 金 投资 范 围包 括 股 指 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等 金融衍生品、 中小企业私 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等品种, 可能 给 本 基金 带 来额 外风 险 等 。 本 基金 的 具体 运作 特 点详 见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 约定 。 本 基 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 风险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 险揭示”部分。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理论 上 其 预期 风 险收 益水 平低 于 股 票型 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 基 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 中高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水平 的投资品种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 自行负责。此外,本 基金 以 1 元初始面值 进行募集,在市场波 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存在 单位 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 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与 债 券, 基金投资 人有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益 ,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的保证 。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 的估 值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务 .........................................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2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22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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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其他有关规定 及《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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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人 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人保研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指 《人保研 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人保研究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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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人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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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和 投资者 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 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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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但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 : 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 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 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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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信息披露的 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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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 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 227 号三层 D-888 室 法定代表人: 吴焰 设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国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保 监 机 审 [2003]131 号 开 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监许可 [2017]107 号 组织形式: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 独资) 注册资本:8 亿元 存续期限: 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是经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 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业务资格 。 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7 月 16 日,是经国务院同 意、中国保 监 会 批 准 , 由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设 立 的 境 内 第 一 家 保 险 资 产 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颢先生: 副董事长, 研究生。 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管理总部、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经纪业务综合室总经理,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 党 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董事、 总经 理。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裁。 张巍先生: 董事, 研究 生。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战略规划 部战略 研究与规划处主任科员、 政策研究处经理, 人 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综合处 高级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秘书处高级经理、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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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董事会秘书局/ 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秘书局/ 监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 等职。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金融管理部总经理 叶永刚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曾任武汉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 武汉大学 国际金融系副教授。 现 任武汉大学金融系教授, 武汉大学中国金融工 程与风险管 理研究中心主任。 郑洪涛先生: 独立董 事, 研究生。 曾任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干部, 光大 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现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法人治理与风控中心教授。 崔斌先生: 职工董事, 研究生。 曾任国家统计局研究所高级统计师, 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首席分析师、 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分析师、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人保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投 资 执行官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谭启俭先生: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国 际部 经理、 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 险部 (农业保险部) 总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 党委 书记, 中盛国际保险经 纪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负责人, 中国人民健康 保险公司董 事、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纪委书记、 合规负责 人等职。 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 朱鼎朝先生: 监事, 研究生。 曾任审计署金融审计司干部, 审计署金融审计 司一处副处长, 审计署金融审计司一处处长, 审计署金融审计司三处 (信托证 券审计) 处长, 中国人 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现 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北京 西长安街八 十八号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撒承德先生: 职工监事, 本科。 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市场开 发部/ 北京办 事处 总经 理兼监 察审 计部 总经 理 ,机构 业务 部总 经理 兼 监察审 计部 总经理, 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年金与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职工监事、 年 金与养老金事业部总裁、 团委书记, 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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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颢先生,党委书记、总裁,简历同上。 张景军先 生, 公募基金事业部负责人, 金融学学士。 曾任大成创新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吕传红先生, 公募基金业务合规监管负责人, 法学硕士。 曾任天弘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业先生,经济学学士、文学学士,金融硕士,具备 5 年保险资产 管理行 业、 咨询行业经验, 具 有较丰富的大类资产配置和股票市场研究经验。2013 年 6 月加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北京安邦咨询公司研究员, 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 研究员和高级 研究员, 拟任人保研究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5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婷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道滢先生, 公募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人保双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张玮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杨行远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释涵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韩正宇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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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 分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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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 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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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查。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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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 控制 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的 目标和原则 I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 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是: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行业规 章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 定,自觉树立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 不 断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和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 在 有 效 防 范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努力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3) 建立行之有效的 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促使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 标得以实现; (4) 保证公司财产与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公司股东与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5)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 II 、公募基金业务风险 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业务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因此, 公司倚重各业务部门去实施持续 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后续跟踪整改等程序。 (2)全员性原则 员工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及第一人, 风险控制必 须涵盖全体员工, 不断 提高员 工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包 括 督 察 长 及 公 司 管 理 委 员 会 层 面 和 事 业 部 经 营 管 理 层 面 两 个 层 次 : 公 司 管 理 委 员 会 对 公 募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负 最 终 责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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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任; 公募基金事业部下 设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会, 基金风险管理 与合规委员 会 和 督 察 长 对 事 业 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预 防 和 控 制 ; 经 营 管 理 层 面 由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与 合 规 部 、 监 察 审 计 部 及 各 职 能 部 门 对 经 营 风 险 进 行 预防和控制。 (3)相互制衡原则 公 司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 间的制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监察稽核功能。 (4)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项业务, 如投资决策和交易、 保险资金资产管理业务、 年金与养老金 业务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 受托资产和公司资 产应在制度上严格隔离。 对因业务 需要知悉内幕信息和穿越防火墙的人员, 应制 定严格的批准、 复核程 序和监督处 罚措施。 (5)适时有效原则 在 保 证 所 有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切 实 有 效 的 基 础 上 ,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 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 市场变化等外部、 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 风险是公司公募基金业务中客观存在的, 如果 没有正确的风险管理措施, 可 能会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因 此, 公募基金业务的发 展必须建立 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应 与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业 务 发 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 立 完 备 的 制 度 体 系 和 量 化 指 标 体 系 , 采 用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法, 同时重视数量分 析模型和定性分析的应用, 使风险控制更具科 学性和可操 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风险控制 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 战略风险, 对投资业务主要 采取了风险识别、 强化 研究以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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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及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等措施,具体如下: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包括: ① 正 确 识 别 金 融 市 场 和 各 种 证 券 投 资 品 种 的 市 场 风 险 成 份 , 为 确 保 市 场 风 险度量的准确性提供科学依据; ②研究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尽量利用风险量化技术来计算市场风险值, 并以风险限额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③风险限额的设定、 分 配和监控应独立于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 未 经公司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得突破风险限额。 (2)强化研究


通 过 加 强 对 影 响 市 场 整 体 运 行 的 各 方 面 因 素 进 行 跟 踪 调 查 和 研 究 , 及 时 做出相关的前瞻性研究报告, 为投资决策提供 依据, 可以有效规避和 防范市场风 险。 主要措施包括: ①公募基金事业部投资研究部对宏观经济走势、 政策变化、 行业发 展、 个 股情况、 投资策略演变 以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 并出具定期 和不定期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②通过与公司权益研究投资部、 外部研究机构 合作, 获得较为全面的 宏观经 济信息以及政策走向分析,帮助投资决策,规避市场风险; ③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定期 (每月) 和不定期会议审定资产配置计划, 决 定 投 资 在 不 同 业 务 品 种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决 定 资 产 在 行 业 和 市 场 之 间 的 分 配比 例以及融资规模,以控制投资运作的市场风险。 (3)市场风险监控管理 风险管理与合规部应利用系统软件平台, 采用 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方式. 设定 市场风险的监控点和警示点, 以及时有效对市 场风险做出监控和反应。 主要措施 包括: ①大盘波动度监控 设 定 大 盘 走 势 异 常 波 动 的 警 示 和 持 股 仓 位 警 示 , 以 便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操作决定。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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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②流动性监控 对流动性过小的股票之交易做出限额设定。 包括停损点监控, 设定 停损警示及临界点强制处理规定, 对异常申赎 情形进 行监控,对于大量赎回可能引发无法之支付款项情形采取对应措施。 ③信用风险监控 每年针对投资对象的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议和投资额度调整。 ④操作风险监控 牵头制定、梳理各公募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汇总、出具操作风险月报。 3、内部控制体系 I 、 内控机制 和内控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由内控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构成。 2)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 关系。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3) 内部控制制度指制 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 是整个内控 制度存 在的基础。 内部控制制 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主管部 门有关文件。分为四个层次: ①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之间以 及股东 与 股 东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 是 确 定 公 司 与 其 他 相 关 利 益 主 体 之 间 关 系 的 基 本 规 则 以 及 保 证 这 些 规 则 得 到 具 体 执 行 的 依 据 。 为 便 于 章 程约束对象的职责行使, 根据章程进一步制定 了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和董事会各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议 事 规 则 。 公 司 章 程 中 有 关 内 部 控 制 的 规 定 是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最 高原则, 《 公司章程》 及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 规则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②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公 募 基 金 事 业 部 内 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制定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纲要、 总 揽和指导性文件。 ③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会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④ 部 门 规 章 制 度 及 实 施 细 则 : 包 括 公 募 基 金 事 业 部 相 关 部 门 规 章 制 度 及 有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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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关的实施细则。 II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 权威性原则: 公 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公司参 与 公 募 基 金 业 务 的 所 有 员 工 行 为 及 所 有 经 营 活 动 都 必 须 严 格 遵 循 的 准 则 。 一 方 面,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 另一方面, 所有业务活动 都必须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和反馈层次, 贯穿了 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 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 岗位和风险点, 消灭 控制盲点的存在。 (3) 有效性原则: 各 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 独立性和相 互制约原则: 要作到决策、 执 行、 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 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 形成权责分明、 相 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 及时性原则: 树立 “内控优先” 的思想。 在发生机构调整、 新业务开 办等情况时, 必须首先建章立制, 将其纳入内控体系; 同时, 还应根据法律法规 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 防火墙原则: 公 司公募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 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 成本效益原则: 充 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 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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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 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 增幅 3.47% 。 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 长 1.30% ; 净利润较上 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 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 责 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 《财富》 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 第 22 位。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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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 算处、 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 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 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 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 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 账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 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 设银行已托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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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 —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 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 了专职内控 合 规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合 规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内 控 合 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 投资组合等情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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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 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 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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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 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 227 号三层 D-888 室 法定代表人:吴焰 设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保 监 机 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 107 号 组织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8 亿元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 (010 )66169730 联系人: 常静怡 网址:www.piccamc.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2)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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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n (4)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 100033 (5)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 凯恒中心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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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7)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8)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9) 名称: 北京肯特 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京东金融旗下, 简 称 “肯 特瑞财富”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10)名称: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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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网址:https://etrade.fengfd.com/ (11)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2)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邮编:200030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联系人:丁姗姗 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如本次募集期间, 新增代销机构, 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 227 号三层 D-888 室 法定代表人: 吴焰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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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电话:400-820-7999 传真:(010 )66169730 联系人: 常静怡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 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陶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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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第 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17 】1335 号文准 予注册。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 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 体 发 售 方 案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为 准 , 请 投 资 人 就 发 售 和 购 买 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其 他 销 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六、募集 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 规模上限。 七、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 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 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但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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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 申购基 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 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者 变 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或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调整实 施之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 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 用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 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具 体认 购 费 率 如 下: 认购金额(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M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3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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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 )认购 A 类基金份 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人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且该认购申 请被全 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假定该 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 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 +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 )/1.00 =98,864.23 份 若该投资人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投资 100,000 元本金,假定 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 ,可得到 98,864.23 份 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 2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2 )/1.00=10,002.00 (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费 用产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10,002.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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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投 资 人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前 往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手 续 , 具 体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 ) 投资人在 T 日规 定时间内提交的 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 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 购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但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的50%。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 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 每 个 基 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 认购费)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单 笔 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 元(含认购费)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及 有 关 规 定 , 调 整 直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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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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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 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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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 、“ 金额申购、份 额赎 回 ” 原则,即申购 以金 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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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4、赎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 资 者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 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 应 最迟在新的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 成立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 者 交 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赎回 (T 日) 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 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 系统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了 业 务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划 付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行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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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无利息) 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造 成 损害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 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 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 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 购费) , 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 通 过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转 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 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 转 出 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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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 单个投资 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总数 比例不 得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50% ,或者 变 相规避上述 50% 集中度的要求 。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M <500 万 1.00% M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赎回费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 <7 日 1.50% 7 日≤T <30 日 0.75%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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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0 天≤T <1 年 0.50% 1 年(含) —2 年 0.25% T ≥2 年以上(含) 0% 注:上表中的 “ 年” 指的 是 365 个自然日。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 上述“月”指的是 30 个自然日。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 <7 日 1.50% 7 日≤T <30 日 0.50% T ≥30 日 0%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赎回费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 续费。 5 、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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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 申购费率为 1.50% ,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100,000-1,477.83 )/1.0400=94,732.86 份 即: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0 元 , 如 果 其 选 择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94,732.86 份基金份额 。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 =96,153.8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5 份 C 类基金份 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 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0=11,200.00 (元 ) 赎回费用=11,200.00 ×0.50%=56.00 (元)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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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 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0% ,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例 4 :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对 应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10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0% =550.00 元 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 闭 市 后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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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费率 。 8 、 当本基金各类份额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此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或 拒 绝 接 受 申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 将退还 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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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基金管理人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项 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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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 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 请,将自动进 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非自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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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非交易过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行规定。 投资 者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 的冻结手 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业 务规定来处理。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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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 基金登记机构 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 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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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自上而下 ” 的宏观经济与市场策 略研究确定组合的大类资产配 置和行业风格配置, 并结合 “自下而上” 的中观行业研究与微观企业研究, 精选 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分享中国经济 与资本市场的发展, 谋 求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主 要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券、 次级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权证、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60-95%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将 及 时 对 其 做 出 相 应 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 通过深 入研究、 精选个股的策 略构造 股票组合,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 “ 自 上而下 ” 的方式进行大类 资产 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 、市场 面、 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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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长率、 工业增加值、PPI 、CPI 、 市场利 率变化、 货币供应量、 固定资产投资、 进出口贸易数据等, 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 济周期阶段;


(2) 市场方面指标, 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 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 结合全球宏观 经济形势, 研判国内经 济的发 展趋势, 并在严格控制 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 中大类资产 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组合的构建采用 “自上而下” 与 “自下而 上” 相结合的策略, 基 金管理 人依托本公司研究平台, 组建由基金经理组成 的基金管理小组, 基于 对企业基本 面的研究独立决策。 投资模式的特点归结为: (1) 研究驱动。 通过 系统、 细致、 前瞻性的 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发掘具 备成长性 、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备选池; (2) 精选个股。 在备 选池内, 通过对估值、 盈利性、 成长性的综合考量精 选个股纳入投资组合; 建 立 在 企 业 价 值 深 入 研 究 基 础 上 的 个 股 精 选 , 是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领 域 内 较 为 成熟的做法。 过去几年中, 证券市场逐渐成熟, 公司基本面与股价的关系得到了 加强。 实践证明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 不仅能发现一批高质量的上市公司, 而 且能坚定持有信心,获取稳健的超额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 随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的不 断完善, 中国经济还将 涌现一 大批可供投资的优质上市公司, 使得 “深入研 究+ 个股精选 ” 的投资模式成为可 能。 在坚持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 策略的同时, 我们还采用定量 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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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定性分析 ①准确、 清晰的公司战略,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可持续发展的、 良好的 商业模式; ②独特、 可鉴别的企业核心竞争力, 体现在管理、 技术、 品牌、 营销、 资源、 渠道网络等一个或多个方面; ③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重点从公司股权结 构、 激励制度、 组织框架、 董事会与管理层的独立性、 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定性分 析; 2)定量分析 ①财务分析: 从 EPS 、 EV A 等指标未来的增长 情况分析 企业未来的成长性, 并配合盈利能力、 运营效率、 偿债能力等方面的系统分析, 比较企业在行业中的 相对地位, 甄别其他的真实性, 选择盈利能力强、 主营业务成长快、 财务结构稳 健的上市公司; ②选择具备成长性、 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 通过计算与比较 包括 ROC 、企 业加权 平均资本 成本(WACC ) 、企业 成长(G) 等 核心 指标,选择 具备成长性、 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 ③估值水平合理。 选择价格低于价值的 上市公司,或者比较企 业动态市盈率、PEG 等指标比较,选择目前 估值水平明 显较低、或相对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主要作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工具。 债券投资采取 “自上而下” 为主、 “自下而上 ” 为辅的策略, 深入分 析宏观 经济、 货币政策和利率 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 动性等因素, 同时加强个券的信用风险排查, 以价值发现为 基础, 采取以久期管理 策略为主, 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等, 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 稳定收益、 较高流动性 的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具组合。 1) 久期管理策略。 根 据投资组合优化策略的需要, 适当兼顾收益性和流动 性,并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 结合收益率曲线策 略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 确定组合 期限结构 的分布 方式, 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通过合理期限安排, 保持组合较高的 流动性, 既能满足投资 者的流动性需求, 又能 避免组合规模的变化对投资策略实 施的影响。 3) 类属配置策略。 类 属配置包括现金、 各市场及各品种间的配置。 在确定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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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组合剩余期限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 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 性以及信用 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 即确定不 同市场、 不同期限及不 同品种的债 券之间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 将上升 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 报。 4) 现金流管理策略。 在动态分析、 规划、 测 算组合内生现金流、 申购赎回 净现金流的基础上, 合 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 在满足日常流 动性要求的 基础上, 最大限度减少 冲击成本, 实现组合流 动性要求和收益率期望的合理配置。 5)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 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 品种套利策略等策略, 以实现 在 同 等 风 险 程 度 下 的 更 高 收 益 。 跨 市 场 套 利 策 略 是 指 由 于 不 同 市 场 上 债 券 价 格 存在差异, 根据债券在 各市场上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 进行跨市场操 作而套利; 跨 品 种 套 利 策 略 是 指 根 据 各 细 分 市 场 中 不 同 品 种 的 风 险 参 数 、 流 动 性 补 偿 和 收 益特征,进行跨品种操作而套利。 6)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 即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是 指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持 有 人 有 权 按 照 约 定 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的一种含权债券, 如果转换并非有 利, 持有人 可选择持有债券至到期, 因此该类型债券兼具 债性和股性。 债 性是指 投资者可以 选 择 持 有 可 转 换 债 券 至 到 期 以 获 取 票 面 价 值 和 票 面 利 息 ; 股 性 是 指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转 股 期 间 以 约 定 的 转 股 价 格 将 可 转 换 债 券 转 换 成 发 行 人 的 股 票 。 投 资 该 类 型 债券的子策略包括: ①个券精选策略。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股性, 本基金将通过成长性指标 (预期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PEG ) 、 相对价值指标 (P/E 、 P/B 、 P/CF 、 EV/EBITDA ) 以及绝对 估值指标 (DCF ) 的定量评判, 筛选出具有 GARP (合理 价格成长) 性质的正股。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债性, 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债券的信 用评估以及正股的价值分析,作为个券的选 择依据。 ②条款价值发现策略。 可转换债券通常设置一些特殊条款, 包括修正 转股价 条款、 回售条款和赎回 条款等, 该些条款在特 定的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价值有较 大影响。 本基金将结合 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趋势, 深入分 析各项条款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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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挖掘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③套利策略。 按照条款 设计, 可转换债券可根 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 发行人的股票, 因此可 转换债券和正股之间存在套利空间。 当可转换 债券的转股 溢价率为负时, 买入可转换债券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 反之, 买入股票的同 时 卖 出 可 转 换 债 券 也 可 以 获 取 反 向 套 利 价 差 。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可 转 换 债 券 与 正股之间的关系,把握套利机会,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7)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与 普 通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区 别 主 要 体 现 在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在 上 市后分离为纯债部分和权证部分, 并分别独自 进行交易。 对于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 纯 债 部 分 的 投 资 按 照 普 通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进 行 管 理 。 对 于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权 证 部分可以结合其市价判断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 8)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 交 换 债 券 与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区 别 在 于 换 股 期 间 用 于 交 换 的 股 票 并 非 自 身 新 发的股票, 而是发行人 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同样 具有股性和 债性, 其中债性与可转 换债券相同, 即选择持 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 值和票面利息; 而对于 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 本 基金将通过 对 目 标 公 司 股 票 的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和 可 交 换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价 值 分 析 综 合 开 展 投 资决策。 9)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主 要 围 绕 久 期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三 方 面展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 久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 行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 性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 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本基金整体的流动性安全。 10)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从 分 析 证 券 行 业 整 体 情 况 、 证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 包括整个 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 发展趋势, 具体证券 公司的经营情况、 资产负债情况、 现金流情况, 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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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 客观的价值 评估。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宏 观 经 济 和 基 本 面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对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的 质 量 和 构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 方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 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 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中 将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研 究 , 结 合 期 权 定 价 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 包括: 杠杆 策略、 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 卖 空有保护的 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 要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管 理人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国 债现货市场 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 流动性等情 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8、其他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 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 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 相应 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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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6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本基金 在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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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补 充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 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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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合 计 市 值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 (2)、 (12 ) 、( 17)、( 19 ) 条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 券 或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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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75%+ 中债综合( 全价) 指数收益率×2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沪深 300 指 数编制的 目 标 是 反 映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股 票 价 格 变 动 的 概 貌 和 运 行 状 况 , 并 能 够 作 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中债综合 (全价) 指数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 券 市 场 总 体 走 势 的 代 表 性 指 数 。 该 指 数 的 样 本 券 覆 盖 我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场, 成份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 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 券等几乎所 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根 据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和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配 置 和 策 略 特点设置, 能够准确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便于基金管理人合 理衡量比较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相 关 数 据 编 制 单 位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该 指 数 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 致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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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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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 十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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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 债期货合约、 债券、 银 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第三条另有规定的有价证券外, 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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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在估 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交易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 价估值; 选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9、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11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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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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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已 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 , 则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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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 、 市场规则变更 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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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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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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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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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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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 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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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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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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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 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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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媒介上。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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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达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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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值 错 误 达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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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本 基 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 国债期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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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三)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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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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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 率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因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而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的风险。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 券 、 票 据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可 能 由 于 市 场 利 率 的 下 降 面 临 资 金 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票据发行主体、 存款银 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 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 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公司 经营不善, 其股票、 债券价格可能下跌, 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避免。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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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1) 与基础资产相关 的风险有信用风险、 现 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 风险。 1) 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 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如果借款人的履 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 将可 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 现金流预测风险是 指, 对基础资产未来现 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 度 的 偏 差 ,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可 能 面 临 现 金 流 预 测 偏 差 导 致 的 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风险。 3) 原始权益人的风险 , 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 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 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 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评级 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 市场利率将随宏观 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 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 优先级 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 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 3) 评级机构对资产支 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 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的 建议, 而仅 是对 资产 支 持证券 预期 收益 和/ 或 本金偿 付的 可能 性作 出 的判断 ,不 能 保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评 级 将 一 直 保 持 在 该 等 级 , 评 级 机 构 可 能 会 根 据 未 来 具 体 情 况 撤 销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评 级 或 降 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评 级 。 评 级 机 构 撤 销 或 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 付风险指, 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 证 券 预 期 到 期 日 之 前 或 之 后 获 得 本 金 及 收 益 偿 付 , 导 致 实 际 投 资 期 限 短 于 或 长 于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二、流动性风险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两 方 面 : 一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仓 时 或 为 实 现 收 益 而 进 行 组 合 调 整 时 , 可 能 由 于 市 场 流 动 性 相 对 不 足 而 无 法 按 预 期 的 价 格 将 股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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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票、 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 债券或其他资产。 两者均可 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市 场 主 要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 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和货币市场 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 行 业 和 个 券 方 面 未 有 高 集 中 度 的 特 征 , 综 合 评 估 在 正 常 市 场 环 境 下 本 基 金 的 流 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净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的 ,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在 市 场 大 幅 波 动 、 流 动 性 枯 竭 等 极 端 情 况 下 发 生 无 法 应 对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 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 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 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 等可能 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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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投资范围 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由于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 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 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 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 所限, 本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不 利影响或损失。 (2) 本基金投资范围 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 发行和交易, 并不公开各类材料 (包括招募说明书、 审计报告等) , 外部评级机 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 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 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另一方面, 由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 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 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 )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 股 指 期 货 、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包括杠杆风 险、 期货价 格 与 基 金 投 资 品 种 价 格 的 相 关 度 降 低 带 来 的 风 险 等 , 由 此 可 能 增 加 本 基 金 净 值 的波动性。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 风险, 如电脑等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 因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 因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 因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 场外市场交易 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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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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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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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规则;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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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6)委托第三方机构 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业务 ; (17)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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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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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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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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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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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设日 常 机 构 , 如 今 后 设 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 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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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调低基金 的销售服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规则进行调整 ; (3)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 不 利 影 响 下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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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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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或 法 律 法 规 和监管 机 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 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召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 统 。通讯 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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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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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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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 上 述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 人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为准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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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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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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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 同》受中 国法 律( 为 本合同之 目的, 在此不包 括香港、 澳门 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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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 227 号三层 D-888 室 法定代表人:吴焰 设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保 监 机 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 107 号 组织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8 亿元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 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 与资产管理业务 相关的咨询业务,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资 产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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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主 要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券、 次级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权证、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60-95%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将 及 时 对 其 做 出 相 应 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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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6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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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本基金 在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合 计 市 值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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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 (2)、 (12 )、(18) 条另有约定外 ,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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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 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 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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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产 生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流 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 及有关异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 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 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 因基金管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赔偿基金托管人 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 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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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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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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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 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 内 交易交 收、 开户 银行 或 交易/ 登记结 算机 构扣 收交 易 费、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必 要 的 协 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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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托 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基金管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中 扣 还 基金管理人。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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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交 收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 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1.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 立日 之 后, 本基 金 被允 许从 事 符合 法律 法 规规 定和 《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 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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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 债期货合约、 债券、 银 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除本第三条另有规定的有价证券外, 交易所上市 的其他有价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 交 易 的 ,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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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在 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 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交易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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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9)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值。 (11)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具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说 明 后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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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 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 告,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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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 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另有 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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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不 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 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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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他 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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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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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和修改以 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 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所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或 本 年 度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以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寄 送 对 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 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季度内 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 内 向 定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且 本 月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交 易 或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以电子邮件形式 发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将 基 金 收 益 以 基 金 份 额 形 式 进 行 分 配 , 该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的 红 利 将 按 照 红 利 发 放 日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本 基 金 份 额,并 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投 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投 资 策 略 分 析 报 告 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 理人网站投诉栏目、 自 动语音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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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留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 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 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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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第二十 一 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至 少在一种指 定 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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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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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第 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 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在指定 媒介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