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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伯元灵活配置A(004942)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格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2017 年7 月5 日 证监许可[2017]1132 号文注 册,进 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 保 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 会不 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 出 实 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 本基金的目 标客户不 包括特定 的机构投 资者。 本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 等因 素产 生 波动 ,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 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 担基 金 投资 中 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 括: 因 整 体 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 影响 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 非 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 回基 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 本基 金 的特 有 风险 等其 他风 险。 本基 金是 一只 混 合 型 基 金, 其长 期平 均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 股票 型 基金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 基 金。 本 基 金投 资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存 在 较高 的流 动 性风 险和 信用 风险 。 尽 管 本基 金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控 制 在一 定 的范 围内 ,但 仍然 提请 投资 者关 注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存在的 上述风险 及其对基 金总体风 险的 影响。 投 资 者在 进行 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 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 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 同》 等信 息 披 露 文件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 资 者 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 价值 ,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 风 险。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 本 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 投 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 者认 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 时 应 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 者 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导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 担。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 理人 .................................................................6 四、基金托 管人 ................................................................17 五、相关服 务机构 ..............................................................20 六、 基金的 募集 ................................................................28 七、基金的 备案 ................................................................32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33 九、基金的 投资 ................................................................43 十、基金的 财产 ................................................................52 十一、基金 资产估值 ............................................................53 十二、基金 收益与分 配 ..........................................................58 十三、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60 十四、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62 十五、基金 的信息披 露 ..........................................................63 十六、风险 揭示 ................................................................69 十七、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清算 ......................................74 十八、基金 合同的 内 容摘要 ......................................................76 十九、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97 二十、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110 二十一、其 他应披露 事项 .......................................................112 二十二、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113 二十三、备 查文件 .............................................................114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 流 动 性风 险 规定 》”)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及《 格林 伯 元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阐 述 了 格 林伯 元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 有 关的 必 要事 项 , 投资 者在 作 出 投 资决 策 前 应仔 细 阅 读本 招 募说 明 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 并 对 其 真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由 本 基金 管 理 人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 本招 募 说明书作出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根 据 基 金 合同 编 写 , 并经 中 国 证监 会注 册 。 基 金 合同 是 约 定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法 律 文 件。 基 金投 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 同 取 得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金 投 资 者欲 了 解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2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格林伯元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格 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兴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4 、基金合同: 指《格林伯元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格林伯元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 书:指《格林 伯元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格 林伯元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0 、 《销售办法 》 : 指《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 修订 13 、《流动性 风险规定 》: 指 《 公 开募 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 指受 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据 基金 合 同 享 有 权利 并 承 担 义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 机 构 投 资者 : 指 依 法可 以 投 资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及 相关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3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 机 构投 资 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 点 办法》 (包 括 其 不时 修 订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 经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 , 并 取得 国 家外 汇 管 理 局 ( 以下 简 称 国家 外 汇 局) 批 准的 投 资 额度 ,运 用 来 自 境外 的 人 民币 资 金 进行 境 内证 券 投资的境外 法人 21 、 投资 人 、投 资 者 : 指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 合称 22、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者 23 、 基 金 销 售业 务 : 指 基金 管 理 人 或销 售 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 金 , 发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 、 销 售 机 构: 指 格 林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以 及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 管 理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售 服 务 协议 ,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机构 25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结 算 业 务 , 具体 内 容 包 括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登 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 清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放 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6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 登记 业 务 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 为 格 林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 接 受格林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27、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 该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的 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28 、 基 金 交 易账 户 : 指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过 该 销 售 机构 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9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 基 金 合 同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基 金 合 同终 止 事 由 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完 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1、基金募 集期: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 月 32、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3、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4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4 35、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7、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8 、 《 业 务规 则 》 : 指《 格 林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开 放 式基 金业务 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登 记 方面 的 业 务规 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 销售 机 构 和投 资 者共 同 遵守 39 、 认 购 : 指在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 资者 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 的 规 定 申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0 、 申 购 : 指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投 资者 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 的 规 定 申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1 、 赎 回 : 指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规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2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按照 本 基 金合 同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 效 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3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本基 金 的 不同 销售 机 构 之 间 实施 的 变 更 所持 基 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4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者 通过 有 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销 售 机 构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日 在投 资 者 指 定银 行 账 户内 自 动 完成 扣 款及 受 理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46、元:指 人民币元 47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红 利 、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 证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8 、 基 金 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 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申 购 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49、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0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1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指 计算 评 估 基 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 以 确 定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5 额净值的过 程 52、指定媒 介: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 观事件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基 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券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 等 55 、 摆 动 定 价机 制 : 指 当遭 遇 大 额 申购 赎 回 时, 通过 调 整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方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合 的 市 场冲 击 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 申 购、 赎回 的 投 资 者, 从 而 减少 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 受损 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概况 名称:格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光华路 22 号3 层 3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27 号投 资广场B 座 2003 、2005 、2007 法定代表人 : 高永红 成立时间:2016 年 1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 【2016】226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 集 、 基金 销 售 、 资产 管 理 、特 定客 户 资 产 管 理和 中 国 证 监会 许 可 的 其 他业务。 股权结构: 河南省安 融房地产 开发有限 公司持有 本基 金管理人 100% 的股权 。 电话:010-50890705 传真:010-50890775 联系人:孙睿 内部组织结 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为 一 人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股 东 按 照《 格林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享 有最高决策 权;设董 事会和2 名监事 ,董事会 下设风 险控制委员 会、薪酬 与提名委 员会;公 司 组 织 管 理 实行 董 事 会领 导 下 的总 经 理负 责 制 ,下 设风 险 管 理 委员 会 、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 特 定 客户资产投资决策 委员会、IT 治理委员 会、产品委 员会、估值委员会 和投资部、固 定收益部 、 FOF 投资部 、 研究 部、交易 部、产品 部、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部、 市场部、 投资银行 部、 基金 事 务 部 、 信 息技 术 部 、计划 财 务部 、 综合 管 理 部、 监察 稽 核 部 等部 门 及 上海 分 公 司 、 深 圳分 公 司;公司设 督察长, 分管监察 稽核部, 负责组织 指导 公司的监察 稽核工作 。 二、主要人 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 监事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本情况 王 拴 红 先 生 :董 事 长 , 博士 。 历 任 九届 全 国 青联 委员 、 河 南 省 青联 副 主 席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理 事 、中 国 科 学院 数 学 与系 统 控制 国 家 重点 实验 室 顾 问 、中 国 科 学院 管 理 学院 研 究生 导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7 师、北京航 天航空大 学 MBA 导 师。 高永红女士: 董事, 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 格 林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 曾任 格 林 期 货 有限公司总 经理;格 林大华期 货有限公 司总经理 。 王永智先生: 董事, 硕 士。 北 京 格 林鼎 诚 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 司 监 事, 河 南 省 通联 实 业 有 限 公司董事 。2012 年、2015 年任郑州 市政协委 员 ,曾 任辉县市第 三高级中 学教师, 辉县市政 府 驻郑办事处 职员,格 林期货有 限公司结 算部经理 ,格 林集团投资 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 谢 太 峰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博 士 , 教 授。 现 任 首都 经济 贸 易 大 学 金融 学 院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郑州 大 学 商学 院 副 院长 , 北京 证 券 公司 研究 发 展 中 心总 经 理 ,北 京 机 械工 业 学院 工 商管理分院 总支书记 ,首都经 济贸易大 学金融学 院副 院长、院长 等。 程 兵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博 士 , 教授 。 中 国科 学 院 数学 与 系 统 科 学研 究 院 应用 数 学 所教 授 、 博士生导师 。1999 年入 选中国科 学院 “ 百 人计划工 程 ”,2001 年 获国家自 然科学基 金委 “国 家 杰出青 年科学 基金 ” 。曾任 英国伦 敦经济 学院(LondonSchoolofEconomics) 经 济系研 究员 , 英国肯特大 学统计系 讲师。 闫妍女士: 独立董事 ,博士, 副教授。 现任中国 科学 院大学经济 与管理学院MBA 中心副主 任。2014 年 1 月荣获国 务院研究 室年度研 究成果二 等奖,2015 年 1 月荣获 中国科学 院青年创 新 促 进 会 会员 奖 。 曾任 中 国 科学 院 大学 经 济 与管 理学 院 副 教 授, 山 东 省聊 城 市 冠县 ( 挂职 ) 副县长。 孙会女士 : 督察长, 双学士 。2002 年至 2004 年间, 于《证券市 场周刊》 编辑部担 任记者 职务。2004 年起 ,分别就职于 格林期货有限 公司和 格林大华期货有限 公司, 曾任 企宣部经理 、 法务部经理 、合规风 控与 稽核 部总经理 , 同时兼 任监 事会主席等 职务 。 王 呈 杰 女 士 :监 事 , 硕 士。 现 任 格 林集 团 投 资有 限公 司 资 管 部 总经 理 。 曾 任河 南 省 安 融 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办公室主 任,格林 期货经纪 有限 公司财务主 管。 杨瑾女士: 监事 , 学士 。 现 任 格 林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综 合 管 理 部 总监 。 曾 任格 林 期 货 有 限公司行政 部经理, 格林大华 期货有限 公司综合 管理 部经理。 申晨女士 : 董事 会 秘 书 ,硕 士 。 现 供职 于 格 林集 团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任 董 事 长秘 书 、 集 团 办 公 室 副 主任 。 曾供 职 于格 林 期 货有 限 公司 , 历 任金 融 市 场 部客 户 经理 、 经理 助 理 、副 经 理。 2、本基金基 金经理 曹晋文先生 ,统计学 硕士, 毕 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 。2017 年加入 格林基金 ,任基金 经理。9 年 证 券 从 业经 历 , 获得 注 册 会计 师 资格 证 书 。曾 任民 生 加 银 基金 固 定 收益 部 基 金经 理 ;信 诚 人寿保险固 定收益投 资经理; 中国人寿 资产账户 助理 经理。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公 司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共 由五 名 人 员 组成 : 由 高永 红女 士 担 任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主 席 , 现 任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8 公 司 总 经 理; 史彦刚 先 生 任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 委员 ,现 任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刘金先生 任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现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 曹晋 文 先 生任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委 员 ,现 任 固收 投资部 副总 监 、 基 金 经理 ; 吴 起涤 先 生 任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委 员, 现 任 研 究部 副 总 监; 孙 会 女士 为 公司 督 察长,列席 参加投资 决策委员 会。 4 、董事长王拴 红与股东董事 王永智之间 存在兄弟关 系, 上述 其他人员 之间不存在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 责 按照《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必 须履行以 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 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 他 法 律行 为 ;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 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法》,并 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运作办 法》,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以 下《基金 法》、《 运作办法 》禁 止的行为发 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或 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9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 务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不从事以 下活 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 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 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不 按照规定 履行职 责;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 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 规、基金管 理公司制度进 行基金投 资外,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 交易;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对 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 秩序; (10)故意 损害投资 人及其他 同业机构 、人员的 合法 权益; (11)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2)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3)信息 披露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4)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 及限制 等全权处理 本基金的 投资。 5 、本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效措 施,保证基 金财产不 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0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被代理人 、 被代 表人 、受雇人或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3 、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未 依 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 信 息, 或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 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六、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即 格 林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为保 证 本 公司 诚 信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防 范 、 化解 经 营 风险 和 所管 理 的 资产 运作 风 险 , 充分 保 护 资产 委 托 人、 公 司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法 权 益 ,依 据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管 理 公司 内 部 控制 指 导 意见 》 等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的有 关 文 件, 以 及《 格 林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章 程 》 ,制 定 《 格林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大 纲》。 内 部 控 制 体 系是 指 公 司 为防 范 和 化 解风 险 , 保证 经营 运 作 符 合 公司 的 发 展 规划 , 在 充分 考 虑 内 外 部环 境 的 基础 上 , 通过 建 立组 织 机 制、 运用 管 理 方 法、 实 施 操作 程 序 与控 制 措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内 部控 制 制度 是 公 司为 实 现内 部 控 制目 标 而 建 立的 一 系列 组 织机 制 、 管理 办 法、 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 的总称。 内 部 控 制 制 度由 公 司 章 程、 内 部 控 制大 纲 、 基本 管理 制 度 、 部 门管 理 制 度 、各 项 具 体 业 务规则等部 分组成。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 标 (1)保护基 金投资人 利益不受 侵犯,维 护股东 的合 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 营运作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 和经营理 念。 (3)建立和 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 , 形成合 理的决 策、 执行和监督 机制。 (4)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 理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 资产的 安全完整, 实现公司 的持续、 稳定、健 康发展。 (5)确保公 司经营目 标和发展 战略的顺 利实施 。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1 (6)确保基 金、公司 财务和其 他信息真 实、准 确、 完整、及时 。 2 、内部控制 遵循以下 原则 (1)健全性原 则。内部控制 须覆盖公司 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岗位,并渗 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 ,涵盖到 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2)有效性原 则。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适用的内控 程序,并适 时调整 和不断完善 ,维 护内 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 则。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的职责 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 原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 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 部控制效 果。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 遵循以下 原则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 法律、法规 、规章和 各项规定 。 (2)全面性原 则。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涵 盖公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 空白和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有效性 原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是 可操作 的, 有效的。 (5)适时性原 则。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当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行及 时的 修改或完善 。 4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构成公司内部 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 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 控文化、公 司治理 结构、组织 结构、员 工道德素 质等内容 。 (2)公司管理层 应当牢固树 立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理 理念,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 营 造 一 个 浓厚 的 内 控文 化 氛 围, 保 证全 体 员 工及 时了 解 国 家 法律 法 规 和公 司 规 章制 度 ,使 风 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 节。 (3)公司按 “ 利益公平、信 息透明、信 誉可靠、责 任到位 ” 的基本原 则制定治理 结构, 充 分 发 挥 独立 董 事 和监 事 会 的监 督 职能 , 严 禁不 正当 关 联 交 易、 利 益 输送 和 内 部人 控 制现 象 的发生,保 护投资者 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 益。 (4)公司根据 健全性、高效 性、独立性 、制约性、 前瞻性及防火墙等 原则设计内 部组织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2 架 构 , 建 立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范 、 管理 高 效 的运 行机 制 , 包 括民 主 、 透明 的 决 策程 序 和管 理 议事规则, 高效、严 谨的业务 执行系统 ,以及健 全、 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 馈系统。 各 职 能 部 门 是公 司 内 部 控制 的 具 体 实施 单 位 。各 部门 在 公 司 基 本管 理 制 度 的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制 订 本部 门 的业 务 管 理规 定 、操 作 流 程及 内 部 控 制规 定 ,加 强 对业 务 风 险的 控 制。 部 门 管 理 层应 定 期 对部 门 内 风险 进 行评 估 , 确定 风险 管 理 战 略并 实 施 ,监 控 风 险管 理 绩效 , 以不断改进 风险管理 能力。 (5)公司设 立顺 序递 进、权责 统一、严 密有效 的内 控防线: 1 )各岗位职责 明确,有详细 的岗位说明 书和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 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 ,在授权 范围内承 担责任。 2 )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机制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3 )公司督察长 和内部监察稽 核部门独立 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 实行严 格的检查和 反馈。 (6)内部控制 风险评估包括 定期和不定 期的风险评 估、开展新业务之 前的风险评 估以及 违规、投诉 、危机事 件发生后 的风险评 估等。 (7)风险评 估是每个 控制主体 的责任。 1 )董事会下属 的 风险控制委 员会 和督察 长对公司制 度的合规性和有效 性进行评估 ,并对 公司与基金 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 进行监督 检查。 2 )经营管理层 下辖的风险管 理委员会和 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对基金投 资过程中的 市场风 险进行评估 和控制。 3 )各级部门 负责对职 责范围内 的业务所 面临的 风险 进行识别和 评估。 (8)授权控制 是内部控制活 动的基本要 点,它贯穿 于公司经营活动的 始终。授权 控制的 主要内容包 括: 1 )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 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 公司授 权标准和程 序,确保 授权制度 的贯彻执 行。 2 )公司各业 务部门、 分支机构 和公司员 工必须 在规 定的授权范 围内行使 相应的职 责。 3 )公司业务 实行分级 授权管理 ,任何部 门和个 人不 得越级越权 办理业务 。 4 )公司重大业 务的授权必须 采取书面形 式,授权书 须明确授权内容和 时效,经授 权人签 章确认后下 达到被授 权人,并 报有关部 门备案。 5 )公司授权要 适当,对已获 授权的部门 和人员须建 立有效的评价和反 馈机制,对 已不适 用的授权须 及时修改 或取消。 (9)建立完善 的资产分离制 度,基金资 产与公司资 产、不同基金的资 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3 要实行独立 运作,单 独核算。 (10 ) 建 立 科学 、 严 格 的岗 位 分 离 制度 , 业 务授 权、 业 务 执 行 、业 务 记 录 和 业务监督严 格 分 离 , 投资 和 交 易、 交 易 和清 算 、基 金 会 计和 公司 会 计 等 重要 岗 位 不得 有 人 员的 重 叠。 重 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须 实行物理 隔离。 (11)制定 切实有效 的应急应 变措施, 建立危机 处理 机制和程序 。 (12 ) 采 用 适当 、 有 效 的信 息 系 统 ,识 别 、 采集 、加 工 并 相 互 交流 经 营 活 动所 需 的 一 切 信 息 。 信 息系 统 须 保证 业 务 经营 信 息和 财 务 会计 资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和 完 整 性, 必 须能 实 现公司内部 信息的沟 通和共享 ,促进公 司内部管 理顺 畅实施。 (13 ) 根 据 组织 架 构 和 授权 制 度 , 建立 清 晰 的业 务报 告 系 统 , 凡是 属 于 超 越权 限 的 任 何 决策必须履 行规定的 请示报告 程序。 (14 ) 内 部 控制 的 监 督 完善 由 公 司 合规 与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 督 察长 和 监 察 稽核 部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权 范 围 内开 展 。 必要 时 ,公 司 董 事会 、监 事 会 、 合规 与 风 险管 理 委 员会 、 总经 理 等均可聘请 外部专家 对公司内 部控制进 行检查和 评价 。 (15 ) 根 据 市场 环 境 、 新的 金 融 工 具、 新 的 技术 应用 和 新 的 法 律法 规 等 情 况, 公 司 须 组 织 专 门 部 门对 原 有 的内 部 控 制进 行 全面 的 检 讨, 审查 其 合 法 合规 性 、 合理 性 和 有效 性 ,适 时 改进。 5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研究业 务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1 )研究工作 应保持独 立、客观 。 2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 程,形成 科学、 有效 的 研究方法 。 3 )建立投资对 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 根据基金合 同要求,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 维护备选库 。 4 )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 制度,保 持通畅 的交 流渠道。 5 )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 评价体系 。 (2)投资决 策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 )投资决策应 当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投资 策略、投 资组合和 投资限制 等要求。 2 )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 制度,明 确界定投 资权限 ,严 格遵守投资 限制,防 止越权决 策。 3 )投资决策应 当有充分的投 资依据,重 要投资要有 详细的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析支 持,并 有决策记录 。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4 4 )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 与管理制 度,在设 定的风 险权 限额度内进 行投资决 策。 5 )建立科学的 投资管理业绩 评价体系, 包括投资组 合情况、是否符合 基金产品特 征和决 策程序、基 金绩效归 因分析等 内容。 (3)基金交 易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 )基金交易实 行集中交易制 度,基金经 理不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达投资 指令或者直 接进行 交易。 2 )公司应当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完 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 。 3 )投资指令应 进行审核,确 认其合法、 合 规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如出 现指令违法 违规或 者其他异常 情况,应 当及时报 告相应部 门与人员 。 4 )公司应当 执行公平 的交易分 配制度, 确保不 同投 资者的利益 能够得到 公平对待 。 5 )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 录制度, 交易记录 应当及 时进 行反馈、核 对并存档 保管。 6 )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 效评价体 系。 (4)基金清 算和基金 会计业务 控制主要 内容包 括: 1 )规范基金清 算交割和会计 核算工作, 在授权范围 内,及时准确地完 成基金清算 ,确保 基金资产的 安全。 2 )基金会计 与公司会 计在人员 、空间、 制度上 严格 分离。 3 )对所管理的 基金以基金作 为会计核算 主体,每只 基金分别设立不同 的独立帐户 ,进行 单独核算, 保证不同 基金在名 册登记、 帐户设置 、资 金划转、帐 簿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4 )公司应当采 取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科学 的估值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价 证券在 估值时点的 价值。 5 )与托管 机构间 的业务往来 严格按《托管 协议》进 行,分清权责,协 调合作,互相 监督。 (5)信息披 露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1 )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 证公开 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 确、完整 、及时。 2 )公司设立 信息披露 负责人, 负责信息 披露工 作, 进行信息的 组织、审 核和发布 。 3 )公司对信息 披露应当进行 持续检查和 评价,对存 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 对信息 披露出现的 失误提出 处理意见 ,并追究 相关人员 的责 任。 4 )公司掌握 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 信息公开 披露前 不得 泄露其内容 。 (6)信息技 术系统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 )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遵循 安全性、实 用性、可操作性原 则,严格制 定信息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5 系统的管理 规章、操 作流程、 岗位手册 和风险控 制制 度。 2 )信息技术系 统的设计开发 应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准的要 求,编写完 整的技 术 资 料 ; 在实 现 业 务电 子 化 时, 应 设置 保 密 系统 和相 应 控 制 机制 , 并 保证 计 算 机系 统 的可 稽 性。 3 )对信息系统 的项目立项、 设计、开发 、测试、运 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施明确的 责任管 理,信息技 术系统投 入运行前 ,必须经 过业务、 运营 、监察稽核 等部门的 联合验收 。 4 )公司应当通 过严格的授权 制度、岗位 责任制度、 门禁制度、内外网 分离制度等 管理措 施,确保系 统安全运 行。 5 )计算机机房 、设备、网络 等硬件要求 应当符合有 关标准,设备运行 和维护整个 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 任管 理, 严格划分 业务操作 、技术维 护等 方面的职责 。 6 )公司软件的 使用应充分考 虑软件的安 全性、可靠 性、稳定性和可扩 展性,应具 备身份 验证、访问 控制、故 障恢复、 安全保护 、分权制 约等 功能。 7 )强化信息 系统的相 互牵制制 度,分别 设立系 统设 计、软件开 发、系统 维护等岗 位 。 8 )建立计算机 系统的日常维 护和管理, 禁止同一人 同时掌管操作系统 口令和数据 库管理 系统口令 。 9 )建立计算机 信息系统的安 全和保密制 度,保证电 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完 整,并 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 到各职能 部门 。 10 )严格计 算机交易 数据的授 权修改程 序,建立 电子 信息数 据的 定期查验 制度。 11 )建立电 子数据的 保存和备 份制度, 重要数据 应当 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 存。 12 )指定专 人负责计 算机病毒 防范工作 ,建立定 期病 毒检测制度 。 13 ) 信 息 技 术系 统 应 当 定期 稽 核 检 查, 完 善 业务 数据 保 管 等 安 全措 施 , 进 行排 除 故 障 、 灾难恢复演 习,确保 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7)监察稽 核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1 )公司设立督 察长,对董事 会负责。根 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察 长 可 以 列 席公 司 相关 会 议, 调 阅 公司 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 控 制 制度 的 执行 情 况独 立 地 履行 检 查、 评价、报告 、建议职 能。 2 )督察长应当 定期和不定期 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况,董 事会应当对 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 审议。 3 )公司设立监 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经营 层负责,开 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应保证 监察稽 核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4 )全面推行监 察稽核工作的 责任管理制 度,明确监 察稽核部门各岗位 的具体职责 ,配备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6 充 足 的 监 察稽 核 人 员, 严 格 监察 稽 核人 员 的 专业 任职 条 件 , 严格 监 察 稽核 的 操 作程 序 和组 织 纪律。 5 )公司应当强 化内部检查制 度,通过定 期或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 ,确保 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 动的有效 运行。 6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应当 重视和支持 监察稽核工 作,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应当追究 有关部门 和人员的 责任。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基本 情况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名称:兴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兴业大 厦 20 楼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 : 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人 民银行总 行银 复〔1988 〕347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5 〕7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黄 明阳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2188 (二) 发展 概况及财 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 立于 1988 年 8 月, 是经国务 院、中 国人 民银行批准 成立的首 批股份制 商业银 行之一,总 行设在福 建省福州 市,2007 年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601166 ),注册 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 年来,兴 业银行始 终坚持“ 真诚服务 ,相 伴成长”的 经营理念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 融服务。 截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兴业银 行资产总 额达 5.30 万亿元,实 现营业收 入 1543.48 亿元, 全年实现 归属 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 润 502.07 亿元。 2015 年兴业 银行市场 地位和品 牌形象稳 步提升, 在 2015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全 球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兴业 银行按一 级资本排 名列第 36 位 ;在 2015 年 《福布斯 》全球上 市企业 2000 强排名 中,兴业 银行位居 第 73 位 ;在 2015 年《 财富》世界 500 强中 ,兴业银 行排 名第 271 位,稳居 全球银 行 50 强、 全球上市 企业 100 强、 世界企业500 强。 (三) 资产 托管业务 的机构设 置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总行设 资产托管 部,下设 综合 管理处、市 场处、委 托资产管 理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8 处、科技支 持处、稽 核监察处 、运营管 理及产品 研发 处、期货业 务管理处 、期货存 管结算 处、养老金 管理中心 等处室, 共有员工100 余人 ,业 务岗位人员 均具有基 金从业资 格。 (四) 托管 业务情况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于 2005 年4 月 26 日取得 基金 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 文 号: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 行已托管 开放式基 金 146 只, 托管基金财 产规模 4678.33 亿 元。 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控制与 风险管理 情况 (一)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 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守法 经 营、规范运 作、严格 监察,确 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资产 的安全完 整,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实、准 确、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 金托管业 务内部风 险控制组 织结构由 兴业 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 管部内设 稽核 监察处及资 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 成。总行 审计 部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 托管部内 设独 立、 专职的稽 核监察处 ,配 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 作,具有 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 力。各业务 处室在各 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全面性 原则: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基 金托管 部的 所有处室和 岗位,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 制责任应 落实到每 一业务部 门和 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 负责。 (2)独立性 原则:资 产托管部 设立独立 的稽核 监察 处,该处室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权威 性,负责对 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 指导和监 督。 (3)相互制 约原则: 各处室在 内部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形成一 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 ,建立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 体系。 (4)定性和 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 理更具客 观性和 操作性。 (5)防火墙 原则:托 管部自身 财务与基 金财务 严格 分开;托管 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 与行 政、研发和 营销等部 门严格分 离。 (6)有效性 原则:内 部控制体 系同所处 的环境 相适 应,以合理 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 标,内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9 部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瞻性 ,并应当 根据国家 政策 、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 需要,适 时进行相 应修改和完 善;内部 控制应当 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 ,任 何人不得拥 有不受内 部控制约 束的权 力,内部控 制存在的 问题应当 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 和纠 正; (7)审慎性 原则:内 控与风险 管理必须 以防范 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 点;托管 业务经营 管理必须 按照 “内 控优 先 ”的原则 ,在新设 机构或新 增业务 时,做到先 期完成相 关制度建 设; (8)责任追 究原则: 各业务环 节都应有 明确的 责任 人,并按规 定对违反 制度的直 接责任 人以及对负 有领导责 任的主管 领导进行 问责。 (二)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详细 的操作手 册、严格 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2 、建立健全 的组织管 理结构: 前后台分 离,不 同部 门、岗位相 互牵制。 3 、风险识别 与评估: 稽核监察 处指导业 务处室 进行 风险识别、 评估,制 定并实施 风险控 制措施。 4 、相对独立 的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操作 区相对 独立 ,实施门禁 管理和音 像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业道 德培训 ,使 员工树立风 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 ,并签 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 备的《应 急预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 地灾备中 心,保 证业务不中 断。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对基 金的投资 对 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 产的核算 、基 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管理 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 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 支付、基 金申 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 资金的划 付、基金 收益分配等 行为的合 法性、合 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反《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在限 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发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格林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光华路 22 号3 层 3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27 号投 资广场B 座 2003 、2005 、2007 法定代表人 : 高永红 客服电话:4001000501 联系人: 方 月圆 传真:010-50890775 网址:www.china-greenfund.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1)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刘 芸 网址:www.csc108.com (2)南京苏 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联系人:喻 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3)上海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7-5666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21 联系人:仲 秋玥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4)深圳市 金斧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 路科兴科 学园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 话:400-9302-888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张 烨 网址:https://www.jinfuzi.com (5)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王 书胤 网址: www.swhysc.com (6)申万宏 源(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 书胤 网址:www.swhysc.com (7)北京植 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惠河 南路盛世 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纪峰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02-123 传真:010-67767615 联系人:吴 鹏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22 网址:www.zhixin-inv.com (8)天津万 家财富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客户服务电 话:010-59013895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邵 玉磊 网址: www.wjasset.com (9)深圳众 禄金融控 股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10)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 话:95551 或 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辛 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深圳 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大街 28 号富卓 大厦A 座 7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勇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 雯 网址:www.new-rand.cn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23 (12)和讯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 刘洋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3)奕丰 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道航天 科技广场A 座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 健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4)凤凰 金信(银 川)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高 科技 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程刚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0-5919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 旭 网址:www.fengfd.com (15)泰诚 财富基金 销售(大 连)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11-999 传真:04ll-84396536 联系人:姜 奕竹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6)北京 唐鼎耀华 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24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9-9868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刘 美薇 网址:www.tdyhfund.com (17)长城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金 夏 网址:www.cgws.com (18)北京 虹点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裙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70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牛 亚楠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9)上海 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 敏 网址:www.howbuy.com (20)北京 肯特瑞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 庄经济开 发区科创 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法定代表人 :江卉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25 客户服务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徐 伯宇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21)中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66 号东亚 银行金 融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许 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22)浙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 干区五星 路 201 号 浙商证券 大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联系人:陈 姗姗 网址:www.stocke.com.cn


(23)北京 钱景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 联系人:李 超 网址:www.qianjing.com


(24)济安 财富(北 京) 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北京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37010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2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 海燕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5)厦门 市鑫鼎盛 控股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厦 门第一广 场西 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 话:0592-3122673 联系人:陈 承智 网址:www.xds.com.cn (26)上海 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1-7755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陈 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二、 基金登 记机构 名称:格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光华路 22 号3 层 3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27 号投 资广场B 座 2003 、2005 、2007 法定代表人 : 高永红 电话:4001000501 传真:010-50890775 联系人: 徐 邦鹏 三、 出具法 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 务所和经 办律师 名称: 北京 市兰台律 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曙光西里 甲一号第 三置业大 厦 B 座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曙光 西里甲一 号第三置 业大 厦 B 座 29 层 负责人:杨光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27 经办律师: 李雷勇 、 马霞 电话:13811961177 、18901382985 传真:010-52280039 联系人 :马霞 四、审计基 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 竞、张勇 电话:010-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28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经 2017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 可[2017]1132 号 文注 册。 二、基金类 型及存续 期限 1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的 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3 、基金的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三、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 本 基 金 根 据 认购 费 、 申购 费 、 销售 服 务 费收 取 方 式的 不 同 , 将 基金 份 额 分为 不 同 的类 别 。 在投资者认 购/ 申购时 收取前端 认购/申 购费的, 称 为 A 类;不收取前 后端认购/申购费 ,而从 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的, 称为 C 类。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 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根 据 基 金 销 售情 况 , 在 符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且 对 已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 的前 提 下 ,基 金 管理 人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可 对 基金 份 额 的数 额 限制 、 分 类 规 则 和办 法 进 行调 整 、 或者 增 加新 的 基 金份 额类 别 、 停 止现 有 基 金份 额 类 别的 销 售等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调整前 基金管理 人需 及时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四 、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具体募 集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及销售 机构相关公 告 。 五 、募集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可 投资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个 人投 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和 人民 币 合 格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以 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 他投资人。 本基金 的 募集对象 不包括特 定的机构 投资 者。 六 、募集规 模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29 本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 七 、募集方 式及场所 通 过 基 金 销 售网 点 ( 包 括基 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 柜台 、网 上 直 销 系统 及 其 他 销 售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具 体名 单 见 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等 相 关 公告 )公 开 发 售 。销 售 机 构办 理 本 基金 业 务网 点 的 具 体 情 况和 联 系 方法 , 请 参见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 告 以及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发 布 的调 整 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 八 、基金份 额发售面 值、认购 价格及计 算公式、 认购 费用 1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 2 、认购价格 : 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份认购 价格 为人民币 1.00 元。 3 、本基金采取 前端收费模式 收取基金认 购费用。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 购,适 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 算。 4 、认购费用 (1)投资者 在认购A 类基金份 额时需交 纳前端 认购 费。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 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率 500 万(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 等于 300 万,小 于 500 万 0.50% 大于等于100 万,小 于 300 万 0.60% 100 万以下 1.00% (2)投资者 如认购C 类基金份 额,则认 购 费为 0 。 (3)本基金的 认购费由认购 人承担。基 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 登记 等 募 集期 间 发生 的 各 项费 用。 募 集 期 间发 生 的 信息 披 露 费、 会 计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各 项 费 用, 不 从 基金 财 产中 列 支 。若 投资 人 重 复 认购 时 , 需按 单 笔 认购 金 额对 应 的认购费率 分别计算 认购费用 。 5 、认购份额 的计算 (1)A 类基 金份额认 购份额的 计算如下 :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 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期间 的利息)/ 基 金份 额发售面值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30 认购费用适 用固定金 额的情形 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期间 的利息)/ 基 金份 额发售面值 有效认购款项 在 募 集 期 间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有 , 其中 利 息 转 份额以 登记 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认购 份 额 的计 算 按 照 四 舍 五入 法 , 保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由 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益 归基 金资产所有 。 例:某投资 者投资 10 万 元认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份 额,假设其 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 间产生 的利息为 10.00 元, 其对应的 认购费率 为 1.00% ,则 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009.90 =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 =99,009.90 份 利息折算份 额=10.00/1.00=10 份 认购份额总 额=99,009.90+10.00=99,019.90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基 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假设其认 购资金在 认购期间 产生的 利息为 10.00 元,则 可得到 99,019.90 份基金份 额。 (2)C 类基 金份额认 购份额的 计算如下 :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例:某投资 人投资10 万 元认购本 基金的C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该 笔认购产 生利息5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 为: 认购份额= (100,000 +50.00)/1.00=100,05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 购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 份额, 加上认购资 金在募集 期内获得 的利息, 可得到 100,050 份基 金份额 。 九、 投资者 对基金份 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 认购时间 安排:具 体认购时 间安排 请见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 、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 手续:投资 者认购本基 金应首先办理开户 手续,开立 基金账 户 ( 已 开 立格 林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基 金 账户 的 客 户无 需 重 新 开户 ) ,然 后 办理 基 金 认购 手 续 。 投资者认购 应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请 详细查阅 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3 、认购方式 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的方 式。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31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对 认 购 申 请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 申请 一定 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认购申请 。T 日的认购申 请是否有 效应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 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 份 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 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 利。投资者 应自 T +2 日起 , 到销售 机构 查 询 认 购 申请 的 确 认情 况 。 投资 者 应在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及 时 到各 销 售 机构 查 询 最终 成 交确 认 情况和认购 份额。否 则,由此 产生的投 资者任何 损失 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投资 者 认 购 前, 应 认 真 阅读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 他销 售机 构 的 业 务 规则 , 一 旦 选择 在 某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认购 申 请 ,即 视 为 投资 者 已完 全 阅 读、 理解 并 认 可 该销 售 机 构的 业 务 规则 , 并接 受 该规则的约 束。 4 、认购限制 (1)投资者 认购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2)在募集 期内,投 资者 单笔 认购最低 金额为 10 元 人民币(含 认购费) 。 (3)投资者 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 得撤销。 (4)募集期 间的单个 投资者的 累计认购 金额不 设上 限。 十、 募集期 利息的处 理方式 本 基 金 的 有 效认 购 款 项在 基 金 募集 期 间 产生 的 利 息在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将 折算 为 基 金份 额 , 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其中 利息转份 额以登记 机构 的记录为准 。 十 一、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 存 入专 门 账 户, 在基 金 募 集 行 为结 束 前 , 任何 人 不 得 动 用。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32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 在基金 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基金 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 构 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基 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案 条件 的, 自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 认之日起 ,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证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将 基金 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 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 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 前,任何 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基 金备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 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3 、如基 金募集失 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 请求报 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方 案 ,如 转 换 运作 方 式、 与 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3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与 赎 回 将 通过 销 售 机 构进 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 构 参 见本 招 募 说 明书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部 分 相关 内 容 或其 他 相关 公 告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 变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 者 在 开 放日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具 体办 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日 的 交 易时 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 的要 求 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 证券 交 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 日 及开 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 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过3 个 月开始 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的 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 机 构确 认 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的 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资者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34 5 、本基金份额 分为多个类别 ,适用不同 的申购费或 销售服务费,投资 者在申购时 可自行 选择基金份 额类别; 6 、基金管理人 有权决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本基金 的最高限额和 本基 金的总规模 限额, 但应最迟在 新的限额 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7 、投资者办理 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应提 交的文件和 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 、处理规 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据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 间 内 提 出申 购 或 赎 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 者 申 购 基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付 申 购 款项 ,投 资 者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购 申 请 即 为 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申购 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赎回申 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 易 市 场 数 据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统 故 障、 银 行 数据 交换 系 统 故 障或 其 它 非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制 的 因 素影 响 业 务处 理 流程 时 , 赎回 款项 顺 延 至 上述 情 形 消除 后 的 下一 个 工作 日 划出。 在 发生 巨 额 赎回 或 本 基金 合 同载 明 的 其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情 形 时, 款 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 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有 效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 人应在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 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 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购款 项退 还给投资 人 。 基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 到 申请 。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因 投资 者 怠于 履 行 该项 查 询等 各 项 义务 , 致 使 其相 关 权益 受 损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 失或 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基 金管理人 或注册登 记机 构可根据相 关业务规 则,对上 述业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35 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本基金 管理人将 于调整实 施前 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 额 本基金申购 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 元 人民币( 含申购 费)。各销 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 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 的,以各 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 定为 准。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但 单个投 资者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不得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50%。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 额 投 资 者 可 将 其全 部 或 部 分基 金 份 额 赎回 。 本 基金 按照 份 额 进 行 赎回 , 申 请 赎回 份 额 精 确 到小数点后 两位,单 笔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 1 份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 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 保 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1 份 的,在赎 回时需一 次全部 赎回。 3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量 限 制 、 投 资 者每 个 基 金交 易 账 户的 最 低基 金 份 额余 额限 制 、 单 个投 资 者 累计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上 限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 在 调 整实 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 、申购费 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1)投资者 在申购A 类基金份 额 时需 交 纳前端 申购 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0 万(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 等于300 万,小 于 500 万 0.50% 大于等于 100 万,小 于 300 万 0.80% 100 万以下 1.20% 申购费用由 申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财 产 , 主要 用于 本 基 金 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登 记 费 等各项费用 。 (2)投资者 申购 C 类 基金份额 时,申购 费为 0。 2 、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 额收取赎 回费,赎 回费由 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 者赎回 基 金份额 时收取。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36 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取 不 低 于 1.5%的 赎 回 费,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全 额 计入基金财产 。 (1)A 类基 金份额赎 回费率如 下: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 额期限 赎回费率(%) 0 < N <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80 天 0.50% N≥180 天 0% 对于赎回时 份额持有 不满 30 天的, 收取的赎 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 于赎回时 份额持 有满 30 天不满 90 天收取 的赎回费 ,将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75%计 入基金财 产;对于 赎回时份 额持有满 90 天不满 180 天收取 的赎回费 ,将不低 于 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对赎回 时份额持有 期长于 180 天(含 180 天)收取 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计 入基金财 产。 (2)C 类基 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如下: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 基金份 额期限 赎回 费率(% ) 0 < N <7 天 1.50%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对于赎回时 份额持有 不满 30 天的,收 取的赎回 费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4 .对特定交易 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 交易等),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 后,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低 于柜台交 易方式的 基金申购 费率 和基金赎回 费率,并 另行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 金 促 销 计 划,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 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 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37 6 、当本基金各 类份额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 确 保 基 金 估值 的 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 原则 与 操 作规 范遵 循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监 管 部门 、 自律 规 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 额、赎回 金额与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式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1)A 类基 金份额申 购费的计 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 用固定金 额的情形 下: 申购费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申 购 的 有 效 份额 为 净 申 购金 额 除 以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有 效 份额 单 位 为 份,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方 法,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 失 由基 金 财产 承 担 。 申 购 费用 、 净 申购 金 额 的计 算 按四 舍 五 入方 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 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 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 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86 元,某 投资 者当日投 资 10 万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额, 对应的本 次前端申 购费率为1.20%, 该投 资者可得到 的 A 类基 金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6 =90,989.16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假定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86 元,可 得到 90,989.16 份A 类基 金份额。 (2)C 类基 金份额申 购份额的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人投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金 的 C 类基 金份 额,假设申 购当日的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15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98,522.17 份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38 即投资人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的 C 类 基金份 额, 可得到 98,522.17 份C 类基金 份额。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本基金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扣减赎回 费用。 其中,赎回 总额=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金 额 为 按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 回 份额 乘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 结 果均 按 四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1)A 类基 金份额赎 回金额的 计算 例:某投资 者赎回1 万份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时间为两年 ,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0%, 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150 元,则 其可 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 ,000×1. 150=11,5 00.00 元 赎回费用 =11 ,500×0% =0 元 赎回金额=11,500-0=11,500.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1 万份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持有期 限为两年, 假设赎回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是 1.15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11,500.00 元。 (2)C 类基 金份额赎 回金额的 计算 例 :某投资 者赎 回1 万 份本基 金C 类基金 份额,持 有 时间为30 天 ,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0% , 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150 元,则 其可 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 ,000×1. 150=11,5 00.00 元 赎回费用 =11 ,500×0% =0 元 赎回金额=11500-0=11,500.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 1 万份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持有 期 限为 30 天, 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 金 份额净值是 1.15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1,500.00 元。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 内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 及公告 。 八 、申购与 赎回的登 记 1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基 金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39 之前可以撤 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 登记 手续,投资 者自 T +2 日起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后,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 相应 的登记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九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 当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4 、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请 会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 基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7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8 、申请超过基 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 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9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暂停 估值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 10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 、6、9、10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投资 者 的 申 购 申请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 将 退还 给投 资 者 。 在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40 十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 当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 、继续接受赎 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6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暂停 估值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 、6、7 项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期 支付 赎 回款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当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确 认 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账 户 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 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 若出现上 述第4 项所述情 形,按基 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一 、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 一 工 作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 决 定全 额 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的 财 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41 进行 上述延 期办理, 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赎 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以 上 的 部 分 ,将 自 动 进行 延 期 办理 。 对于 其 余 当日 非自 动 延 期 办理 的 赎 回申 请 ,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 非自动 延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量 占 非自 动 延 期办 理的 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 回 部 分, 投 资人 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的 ,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赎 回 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赎 回 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 资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投资 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 期赎 回 处理 。 部分 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3)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含本 数)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 受 基 金的 赎 回 申请 ; 已经 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 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期 赎 回 并 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招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时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公告。 十二 、暂停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1 日,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自行确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暂 停公 告的次 数, 但 基金 管 理人须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最 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确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时间, 届时可不 再另行发 布重 新开放的公 告。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决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 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是 指 基金 登 记 机 构受 理 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执 行 等 情 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及 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其 它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42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 易 过户 必 须提 供 基 金登 记机 构 要 求 提供 的 相 关资 料 , 对于 符 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办 理 已持 有 基 金 份额 在 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 间 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 管 费。 十六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为 投 资 者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另行 规 定 。 投 资 者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中 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的冻 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只 受 理 国 家有 权 机 关 依法 要 求 的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其 他 情 况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 部 分产 生 的权 益 根据 有权机 关要求及 注册登记 机构业务 规则决定 是否 一并冻结。 十八 、基金份额转 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且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业务规则受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 交易方式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请。 具体由 基金管理人提前发 布公告。 十九 、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 规、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可办理 份额的质 押或其他 基金业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制定相应 的业务规 则,届时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但须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 案并提前公 告。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43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灵 活的 资 产 配置 、策 略 配 置 , 追求 基 金 资 产的 长 期 稳 健 增值。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 板、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 券( 含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超 短期 融资券 、次级 债、 可转换债 券(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可交 换债券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等) 、货 币市场 工具、 债券 回购、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 资产支 持证 券、同 业存单 、银 行 存款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 期 货 和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 本基金参 与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交 易,应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限制并 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 规则。 如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比 例限 制,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 。 三、投资策 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综 合 分析 和 持 续 跟踪 基 本 面 、政 策 面 、市 场面 等 多 方 面 因素 , 结 合 全球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研 判国 内 外 经济 的 发 展趋 势 ,并 在 严 格控 制投 资 组 合 风险 的 前 提下 , 确 定或 调 整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债 券 、货 币 市 场工 具 和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品 种 的投 资 比例。本基 金将持续 地监控资 产配置风 险,适时 地对 资产配置予 以调整。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与 “ 自 下 而上 ” 相 结合 的 分 析 方 法 进 行股 票 投 资 ,自 上 而 下 地 分 析 行 业 的增 长 前 景、 行 业 结构 、 商业 模 式 、竞 争要 素 等 分 析把 握 其 投资 机 会 ;自 下 而上 地 评 判 企 业 的产 品 、 核心 竞 争 力、 管 理层 、 治 理结 构等 ; 并 结 合企 业 基 本面 和 估 值水 平 进行 综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44 合的研判, 严选安全 边际较高 的个股。 (1)行业分 析与配置 本 基 金 将 根 据各 行 业 所 处生 命 周 期 、产 业 竞 争结 构、 近 期 发 展 趋势 等 数 方 面因 素 对 各 行 业 的 相 对 盈利 能 力 及投 资 吸 引力 进 行评 价 , 并根 据行 业 综 合 评价 结 果 确定 股 票 资产 中 各行 业 的权重。 一 个 行 业 的 进入 壁 垒 、 原材 料 供 应 方的 谈 判 能力 、制 成 品 买 方 的谈 判 能 力 、产 品 的 可 替 代 性 及 行 业内 现 有 竞争 程 度 等因 素 共同 决 定 了行 业的 竞 争 结 构, 并 决 定行 业 的 长期 盈 利能 力 及 投 资 吸 引力 。 另 一方 面 , 任何 一 个行 业 演 变大 致要 经 过 发 育期 、 成 长期 、 成 熟期 及 衰退 期 等 阶 段 , 同一 行 业 在不 同 的 行业 生 命周 期 阶 段以 及不 同 的 经 济景 气 度 下, 亦 具 有不 同 的盈 利 能 力 与 市 场表 现 。 本基 金 对 于那 些 具有 较 强 盈利 能力 与 投 资 吸引 力 、 在行 业 生 命周 期 中处 于 成 长 期 或 成熟 期 、 且预 期 近 期经 济 景气 度 有 利于 行业 发 展 的 行业 , 给 予较 高 的 权重 ; 而对 于 那 些 盈 利 能力 与 投 资吸 引 力 一般 、 在行 业 生 命周 期中 处 于 发 育期 或 衰 退期 , 或 者当 前 经济 景 气不利于行 业发展的 行业,给 予较低的 权重。 (2)公司 财 务状况评 估 在 对 行 业 进 行深 入 分 析 的基 础 上 , 对上 市 公 司的 基本 财 务 状 况 进行 评 估 。 结合 基 本 面 分 析 、 财 务 指标 分 析 和定 量 模 型分 析 ,根 据 上 市公 司的 财 务 情 况进 行 筛 选, 剔 除 财务 异 常和 经 营不够稳健 的股票, 构建基本 投资股票 池。 (3)价值评 估 基 于 对 公 司 未来 业 绩 发 展的 预 测 , 采用 现 金 流折 现模 型 等 方 法 评估 公 司 股 票的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 同 时结 合 股 票的 市 场 价格 , 挖掘 具 有 持续 增长 能 力 或 者价 值 被 低估 的 公 司, 选 择最 具 有投资吸引 力的股票 构建投资 组合。 (4)股票选 择与组合 优化 综 合 定 性 分 析与 定 量 价 值评 估 的 结 果, 选 择 定价 合理 或 者 价 值 被低 估 的 股 票构 建 投资组 合 , 并 根 据股 票 的 预期 收 益 与风 险 水平 对 组 合进 行优 化 , 在 合理 风 险 水平 下 追 求基 金 收益 最 大 化 。 同 时监 控 组 合中 证 券 的估 值 水平 , 在 市场 价格 明 显 高 于其 内 在 合理 价 值 时适 时 卖出 证 券。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分析 和 判 断 国际 国 内 宏 观经 济 形 势、 宏观 调 控 政 策 、资 金 供 求 关系 、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 信用 利 差 状况 和 债 券市 场 供求 关 系 等重 要因 素 的 基 础上 , 动 态调 整 组 合仓 位 、久 期 和债券配置 结构,精 选债券, 控制风险 ,获取收 益。 (1)债券类 属配置策 略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45 本 基 金 根 据 对政 府 债 券 、信 用 债 等 不同 债 券 板块 之间 的 相 对 投 资价 值 分 析 ,确 定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及 时 进行 调 整 ,从 而选 择 既 能 匹配 目 标 久期 、 同 时又 能 获得 较 高持有期收 益的类属 债券配置 比例。


(2)久期调 整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对 影 响 债 券投 资 的 宏 观经 济 状 况和 货币 政 策 等 因 素的 分 析 判 断, 形 成 对 未 来 市 场 利 率变 动 方 向的 预 期 ,进 而 主动 调 整 所持 有的 债 券 资 产组 合 的 久期 , 达 到增 加 收益 或 减少损失的 目的。


当 预 期 市 场 总体 利 率 水 平降 低 时 , 本基 金 将 延长 所持 有 的 债 券 组合 的 久 期 ,从 而 可 以 在 市 场 利 率 实际 下 降 时获 得 债 券价 格 上升 收 益 ;反 之, 当 预 期 市场 总 体 利率 水 平 上升 时 ,则 缩 短组合久期 ,以规避 债券价格 下降的风 险带来的 资本 损失,获得 较高的 再 投资收益 。 (3)收益率 曲线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考 察 收 益 率曲 线 和 信 用利 差 曲 线, 通过 预 期 收 益 率曲 线 形 态 变化 和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走 势来 调 整 投资 组 合 的头 寸 。在 考 察 收益 率曲 线 的 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 确 定采 用 集中 策 略 、 哑 铃 策略 或 梯 形策 略 等 ,以 从 收益 率 曲 线的 形变 和 不 同 期限 信 用 债券 的 相 对价 格 变化 中 获 利 。 本 基金 还 将 通过 研 究 影响 信 用利 差 曲 线的 经济 周 期 、 行业 周 期 、市 场 供 求关 系 、流 动 性变化、宏 观政策等 因素,确 定信用债 券的行业 配置 和各信用级 别债券所 占投资比 例。


(4)可转换 公司债券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着 重对 可 转 债 对应 的 基 础 股票 的 分 析与 研究 , 对 那 些 有着 较 好 盈 利能 力 或 成 长 前 景 的 上 市公 司 的 可转 债 进 行重 点 选择 , 并 在对 应可 转 债 估 值合 理 的 前提 下 集 中投 资 ,以 分 享 正 股 上 涨带 来 的 收益 。 同 时, 本 基金 将 密 切跟 踪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状 况, 从 财 务压 力 、融 资 安 排 、 未 来投 资 计 划等 方 面 合理 推 测和 判 断 上市 公司 对 转 股 价的 修 正 和转 股 意 愿, 并 作出 相 应的投资决 策。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投资策 略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 的 前 提下 , 通 过全 面 严 谨的 研 究 ,综 合 考 虑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安全 性 、 收 益 性 和 流动 性 等 特征 , 并 与其 他 投资 品 种 进行 风险 收 益 比 的权 衡 后 ,选 择 具 有相 对 优势 的 类 属 和 个 券进 行 投 资。 同 时 ,通 过 期限 和 品 种的 分散 投 资 降 低基 金 投 资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 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和流动性 风险。 4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注重 风 险 管 理的 前 提 下 ,以 套 期 保值 为目 的 , 遵 循 有效 管 理 原 则经 充 分 论 证 后 适 度 运 用股 指 期 货。 通 过 对股 票 现货 和 股 指期 货市 场 运 行 趋势 的 研 究, 结 合 股指 期 货定 价 模 型 , 采 用估 值 合 理、 流 动 性好 、 交易 活 跃 的期 货合 约 , 对 本基 金 投 资组 合 进 行及 时 、有 效 地调整和优 化,提高 投资组合 的运作效 率。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46 5 、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国 债期 货 投 资 将以 风 险 管 理为 原 则 ,以 套期 保 值 为 目 的。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结 合 国债 现 货市 场 和 期货 市场 的 波 动 性、 流 动 性等 情 况 ,通 过 套期 保 值等策略进 行操作, 获取超额 收益。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 济和基本面分 析的基础上,对资产 证券化产品的质量 和构成、利率 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和提前偿付 风险等进行定 性和 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 投资价值 并作出相应 的投资决 策,力求在 控制投资 风险的 前提 下尽可能的 提高本基 金的收益 。 7 、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 策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 基 金投 资 于 其他 金融 产 品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根据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及 本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 制 定与 本 基金 相 适 应的 投 资 策 略、 比 例限 制 、信 息 披 露方 式 等。 四 、投资管 理 严 格 的 投 资 决策 制 度 和 投资 管 理 流 程可 以 保 证本 基金 投 资 组 合 的投 资 目 标 、投 资 理 念和 投资策略等 贯彻实施 。 1 、投资决策 制度 本 基 金 实 行 投资 决 策 团 队制 , 强 调 团队 合 作 ,充 分发 挥 集 体 智 慧。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行 业 研 究 员 、 基金 经 理 等立 足 本 职工 作 ,充 分 发 挥主 观能 动 性 , 深入 到 投 资研 究 的 关键 环 节中 , 群策群力, 争取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中长期稳 定的 较高投资回 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决 策 主 要 依靠 严 格 的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制 度 来 开 展 工作 ,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 讨论 基 金 大类 资 产配 置 , 审议 基金 的 绩 效 和风 险 、 资产 配 置 建议 以 及基 金 经理的基金 投资报告 ,监督基 金经理对 基金投资 报告 的执行。 2 、投资管理 程序 本基金采用 投资决策 委 员会领 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 责制 。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 程序如下 : (1)研究员 提供研究 报告,以 研究驱动 投资 本 基 金 严 格 实行 研 究 支 持投 资 决 策 机制 , 加 强研 究对 投 资 决 策 的支 持 工 作 ,防 止 投 资 决 策 的 随 意 性。 研 究 员在 熟 悉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和投 资策 略 基 础 上, 对 其 分工 的 行 业和 发 债主 体 进 行 综 合 研究 、 深 度分 析 , 广泛 参 考和 利 用 外部 研究 成 果 , 拜访 政 府 机构 、 行 业协 会 等, 了 解 国 家 宏 观经 济 政 策及 行 业 发展 状 况, 调 查 发债 主体 和 相 关 的供 应 商 、终 端 销 售商 , 考察 发 债 主 体 真 实经 营 状 况, 并 向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 和基 金经 理 定 期 或不 定 期 撰写 提 供 宏观 经 济分 析 报告、证券 市场行情 报告、行 业分析报 告和发债 主体 研究报告等 。 (2)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议并决 定基金投 资重大 事项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47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将 定 期 分析 投 资 研 究团 队 所 提供 的研 究 报 告 , 在充 分 讨 论 宏观 经 济 、 股 票 和 债 券 市场 的 基 础上 , 根 据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投 资目 标 、 投 资范 围 和 投资 策 略 ,依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管 理 制 度, 确 定 基金 的 总体 投 资 计划 ,包 括 基 金 在股 票 、 债券 等 大 类资 产 的投 资 比例等重大 事项。 (3)基金经 理构建具 体的投资 组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 资 产投 资 比 例等 决议 , 参 考 研 究团 队 的 研 究成 果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依 据 专 业经 验 进 行分 析 判断 , 在 授权 范围 内 构 建 具体 的 投 资组 合 , 进行 组 合的 日 常管理。 (4)交易部 独立执行 投资交易 指令 基 金 管 理 人 设置 独 立 的 交易 部 , 由 基金 经 理 根据 投资 方 案 的 要 求和 授 权 以 及市 场 的 运 行 特 点 , 作 出投 资 操 作的 相 关 决定 , 向交 易 部 发出 交易 委 托 。 交易 部 接 到基 金 经 理的 投 资指 令 后 ,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对投 资 指 令的 合 规性 、 合 理性 和有 效 性 进 行检 查 , 确保 投 资 指令 在 合法 、 合 规 的 前 提下 得 到 高效 的 执 行, 对 交易 情 况 及时 反馈 , 对 投 资指 令 进 行监 督 ; 如果 市 场和 个 股交易出现 异常情况 ,及时提 示基金经 理。 (5)基金绩 效评估 基 金 经 理 对 投资 管 理 策 略进 行 评 估 ,出 具 自 我评 估报 告 。 监 察 稽核 部 就 投 资管 理 进行持 续 评 估 , 定期 提 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 现原 有 的 投资 分析 和 投 资 决策 同 市 场情 况 有 较大 的 偏离 , 立 即 向 主 管领 导 和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报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根 据基 金 经 理和 监 察 稽核 部 的评 估 报告,对于 基金业绩 进行评估 。基金经 理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会的 意见对投 资组合进 行调整。 (6)基金风 险监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投 资 组 合计 划 的 执行 过 程 进行 日 常 监督 和 实 时 风 险控 制 , 包括 投 资 集中 度 、 投 资 组 合 比例 、 投 资限 制 、 投资 权 限等 交 易 情况 ,风 险 管 理 委员 会 根 据市 场 变 化对 基 金投 资 组合进行风 险评估, 并提出风 险防范措 施。 (7)投资管 理程序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保 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前 提下 ,有 权 根 据 投 资需 要 和 环 境变 化 , 对 投 资管理的职 责分工和 程序进行 调整,并 在本招募 说明 书或其更新 中予以公 告。 五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中 债综合指 数 收益率 ×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 ×50%。 沪深300 指数选样 科学客观 ,流动性 高,是目 前市场 上较有影响 力的股票 投资业绩 比较基 准。 中 债 综合 指 数 具广 泛 市 场代 表 性, 旨 在 综合 反映 债 券 全 市场 整 体 价格 和 投 资回 报 情况 。 基于本基金 的特征, 使用上述 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 忠实 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征。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48 如 果 今 后 法 律法 规 发 生 变化 , 或 者 有更 权 威 的、 更能 为 市 场 普 遍接 受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现 更 加 适合 用 于本 基 金 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业 绩 比 较基 准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并 在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媒介及 时公告,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六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型 基 金 , 预期 风 险 与 预期 收 益 高于 债券 型 基 金 与 货币 市 场 基 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 证券投资 基金中 的 中等风 险和 中等 预期 收益产品。 七 、投资限 制 (1)本基金 投资于股 票资产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0%-95% ; (2)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7)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1)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2 )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 不 超 过本 基 金 的 总资 产 , 本 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3)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的债券 回购融入 的资 金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49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 (14)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依据以 下标准构 建组 合: a)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买 入 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 值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 b)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 券、 权证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 c)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卖 出 股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本 基 金持 有 的 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d)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 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 值 , 合计 ( 轧 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e)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内交 易 ( 不 包括 平 仓 )的 股指 期 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15)本基 金参与国债 期货交 易依据以 下标准构 建组 合: a)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买 入 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 值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15% ; b)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 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 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 权证、 买入返售 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 c)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卖 出 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 持有 的 债 券 总 市值的 30% ; d) 本 基 金 参 与国 债 期 货 时, 所 持 有 的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国 债 期 货合 约 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应 当 符 合 基金 合 同 关于 债 券 投资 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e)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内 交易 ( 不 包 括平 仓 ) 的国 债期 货 合 约 的 成交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16)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7)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 140% ; (18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19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投 资组 合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 股票 , 不 得 超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50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0)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21 ) 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 第(2)、 (11 )、(20 ) 、(21 )条 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 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置 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 形除外。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 约 定 。 在此 期 间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投 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对 基 金 合 同约 定 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 的 , 以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基 金,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 财 产买 卖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 其 控 股股 东 、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 易 的 , 应 当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标 和 投资 策 略 ,遵 循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行 审 查。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51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禁 止 行 为的 设 定 依 据为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时 法 律 法规 及 监 管 机关 的 要 求 , 如 果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 关 对 上述 组 合限 制 、 禁止 行为 进 行 调 整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将按 照 调整 后 的规定执行 。 八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 和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和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 当利益。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52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是 指 购 买 的各 类 证 券 及票 据 价 值、 银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 金 应 收 的申 购 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 规 范性 文 件 为本 基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立 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 财产 ,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 机 构和 基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等 原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 算 财产 。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 ,不 得 与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 金 的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债 权 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5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交 易 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股 票 、 权 证、 债 券 、 股指 期 货 合约 、 国债期货 合 约、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和 银 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类 有 价证 券 (包括股 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未 发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件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 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的 ,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对在 交易 所 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选取 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 估 值; (3)对在 交易 所 市场上市交 易 的 可转换 债券 , 按估 值日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 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4)对在 交易 所 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 值。 (5)对在 交易 所 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 未挂盘 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 2 、银行间市 场 交易 的 固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 值 。 (2)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 供 估值 价格的固定 收益品种, 按 成本 估值 。 3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 增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54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固定 收益品种和 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 估值; (3)首 次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 有 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 4 、存款的估 值方法 持有 的银行 定期存款 或 通知 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协议 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 5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当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 律规则的 规定。 7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估 值 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方 , 共 同查 明 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 义 务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 、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本 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该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 该类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每 个 工 作 日计 算 各类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按 规 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55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 某一 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小 数点 后 四位以内(含第四位) 发生 估 值错 误 时 ,视 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 或 登 记机 构 、 或 销售 机 构 、 或 投 资者 自身的 过错 造成估 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的 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 失 时,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应 及 时协 调 各 方 , 及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当 事 人造 成 损 失的 ,由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承 担 赔偿 责 任 ; 若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 的 当 事人 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 关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负 责 。 如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 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56 (1)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 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 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 的;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 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 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 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 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期 货交易所 或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 原 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或 即使发现 错误但因 前述原因 无法及时 更正 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基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57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 响。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58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 收 入、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 和 其 他收 入 扣 除 相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本 基金收益 分配 应 遵 循下列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进 行收益分配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再 投 资; 若 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收 益 分 配方 式 是现 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减 去 该类 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 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 不 同类别的基 金份额在收 益分配数额方面可 能有所不同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对各 类 别 基金 份 额 分别 制 定收 益 分 配方 案, 同 一 类 别内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享 有 同等 分 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次 收益 分 配 比 例详 见 届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发 布的 公 告 。 在 不违 反 法 律 法规 且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 的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 登记 机构 可 对 基 金收 益 分 配原 则 进 行调 整 ,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方 案 中 应 载明 截 止 收 益分 配 基 准日 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对 象 、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 在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59 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时 所 发 生 的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不 足 以 支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60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维护 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由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法 律 规定 的 范 围内 参照 公 允 的 市 场价 格 确 定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 支 付 。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一致后, 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0.1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61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 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 于次 月 首日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3 、C 类份额 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年销售 服务费率为 0.15%。 本基 金销售 服 务费 将 专 门用 于 本 基金 的 销售 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中对该项 费用的列 支情况 做 专门说明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的计算 公式具体 如下: H =E×0.15%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应 计提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费 每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至 每 个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经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注册 登 记 机 构 , 由注 册 登 记机 构 代 付给 销 售机 构 。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期 顺 延。 上 述“ 一、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按 费用实际 支 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 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如 果《基金 合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 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按 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 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 披 露 基金 信 息 , 并保 证 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当 在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 介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互 联网 网 站 ( 以下 简 称 “网 站 ” ) 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 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 为。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 的 信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更 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64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 报 送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 更 新内 容 提供 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 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 基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就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 披露 招 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 《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收 到 中国 证 监 会 确认 文 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 媒 介 上登 载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开 始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各类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通过网站、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 媒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 各类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易 日 各 类 份额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值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的 次 日 , 将 各类 份 额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 书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6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报备 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 等定 期报 告 文 件 “影 响 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 息”项下 中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 比 、报 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变 化 情况 及 产品的特有 风险。 基金 持 续 运 作过 程 中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告 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 及其 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 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 基 金 份额 的 价 格 产生 重 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 员 在 一年 内 变 动 超过 百 分 之 三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66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 务、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 经理 受 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 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变更基 金份额类 别设置或 基金份额 分类规则 ; 27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 28、基金管 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 估值 时; 29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悉 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并予 以公告。 (十) 投资 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信息 披露 1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基 金 投 资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后2 个 交 易 日 内, 在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媒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67 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等 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情况 。 (十一)投 资股指 期 货的 信息 披露 本 基 金 投 资 股指 期 货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基 金季 度报 告 、 基 金 半年 度 报 告 、 基金年度报 告 等 定 期 报告 和 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 中披 露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 投 资政 策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险 指 标 等, 并 充分 揭 示 股指 期货 交 易 对 基金 总 体 风险 的 影 响以 及 是否 符 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等。 (十二)投 资国债期 货信息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 报 告 和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国 债 期 货交 易 情 况, 包 括投 资 政 策、 持仓 情 况 、 损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等 , 并充 分 揭示国债期 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 否符 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等。 (十三)投 资资产支 持证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 在 基 金 年 报及 半 年 报 中披 露 其 持有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季 度报 告 中 披 露其 持 有 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的 比 例和 报 告期 末 按 市值 占 基金 净 资 产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10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 明 细。 (十四)投 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后 两个 交易 日 内 , 在 中国 证 监 会 指定 媒 介 披露 所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的 名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面 价 值 , 以及 总 成 本和 账 面 价值 占 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 例 、 锁定 期等信息 。 (十五)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建 立 健全 信 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专 人 负 责 管理 信 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 开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相关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 规 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 等 公 开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信 息 进 行复 核、 审 查 , 并向 基 金 管理 人 出 具书 面 文件 或 者盖章确认 。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6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除 依 法 在 指定 媒 介 上披 露信 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 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 公 共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定 媒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不 同 媒 介上 披 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出具 审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 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 到《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布 后 , 应 当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 机构 的 住 所 ,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 期 报 告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查 阅 、 复制。 八、暂停或 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暂停基金 估值 时 ;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69 十六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 本基金的 主要风险 (一) 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因 受 各 种 因素 的 影 响 而引 起 的 波动 ,将 使 本 基 金 资产 面 临 潜 在的 风 险 。 市 场风险可以 分为股票 投资风险 和债券投 资风险。 1 、股票投资 风险主要 包括: (1)国家货币 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 策等的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响, 导致市 场价格水平 波动的风 险。 (2)宏观经 济运行周 期性波动 ,对股票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产生影 响的风险 。 (3)上市公司 的经营状况受 多种因素影 响,如市场 、技术、竞争、管 理、财务等 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 发生变化 ,从而导 致股票价 格变动的 风险 。 2 、债券投资 风险主要 包括: (1)信用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中 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者 基 金 所投 资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 约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由 于 债 券发 行 人 信用 质 量降 低 导 致债 券价 格 下 降 ,或 者 债 券回 购 交 易到 期 时交 易 对手方不能 履行付款 或结算义 务等,造 成基金资 产损 失的风险。 (2)利率风 险 市 场 利 率 波 动会 导 致 债 券市 场 的 收 益率 和 价 格的 变动 , 如 果 市 场利 率 上 升 ,本 基 金 持 有 债 券 将 面 临价 格 下 降、 本 金 损失 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场 利 率 下 降, 债 券 利息 的 再 投资 收 益将 面 临下降的风 险。 (3)收益率 曲线风险 如 果 基 金 对 长、 中 、 短 期债 券 的 持 有结 构 与 基准 存在 差 异 , 长 、中 、 短 期 债券 的 相 对 价 格发生变化 时,基金 资产的收 益可能低 于基准。 (4)利差风 险 债 券 市 场 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 债 券 之间 的 利 差变 动导 致 相 应 期 限和 类 属 债 券价 格 变 化 的 风险。 (5)市场供 需风险 如 果 宏 观 经 济环 境 、 政府 财 政 政策 、 市 场监 管 政 策、 市 场 参 与 主体 经 营 环境 等 发 生变 化 , 债 券 市 场 参与 主 体 可用 资 金 数量 和 债券 市 场 可供 投资 的 债 券 数量 可 能 发生 相 应 的变 化 ,最 终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70 影响债券市 场的供需 关系,造 成基金资 产投资收 益的 变化。 (6)购买力 风险 基 金 投 资 所 取得 的 收 益 率有 可 能 低 于通 货 膨 胀率 ,从 而 导 致 投 资者 持 有 本 基金 资 产 实 际 购买力下降 。 (二) 本基 金的特定 风险 本 基 金 开 放 期内 单 个 开放 日 出 现巨 额 赎 回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符 合法 律 法 规及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的 赎 回申 请 应 于当 日 全 部予 以 办理 和 确 认。 基金 经 理 会 对可 能 出 现的 巨 额 赎回 情 况进 行 充 分 准 备 并做 好 流 动性 管 理 ,但 当 基金 在 单 个开 放日 出 现 巨 额赎 回 被 全部 确 认 时, 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仍 有 可能 存 在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的 风险 , 未 赎 回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仍 有 可能 承 担短期内 变 现而带来 的冲击成 本对基金 净资产产 生的 负面影响。 (三) 流动 性风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不 足 , 导 致证 券 不 能 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 为 现 金 的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还 包 括 由 于 本 基金 出 现 投资 人 大 额赎 回 ,致 使 本 基金 没有 足 够 的 现金 应 付 基金 赎 回 支付 的 要求 所 引致的风险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市 场 、 行 业及 资 产 具 有较 好 的 流动 性, 与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申 购赎 回 安 排 相 匹 配 , 能 够支 持 不 同市 场 情 形下 投 资者 的 赎 回要 求。 本 基 金 主要 的 流 动性 风 险 为投 资 者可 能 会 面 临 因 巨额 赎 回 带来 的 流 动性 风 险。 若 是 由于 投资 者 大 量 赎回 而 导 致基 金 管 理人 被 迫抛 售 持 有 投 资 品种 以 应 付基 金 赎 回的 现 金需 要 , 则可 能使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受 到不 利 影 响。 基 金管 理 人 已 建 立 内部 巨 额 赎回 应 对 机制 , 在巨 额 赎 回发 生时 采 取 备 用的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应 对 措施 ,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 排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过3 个 月开始 办理申 购和 赎回,投 资人可在 开放日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具 体 办理 时 间 为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 正 常交 易 日的交易时 间。 2 、拟投资市 场的流动 性风险评 估 本 基 金 主 要 投资 于 国 内 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随 着 我 国 股票 、 债 券 市场 交 易 机 制 的 逐 步 完 善、 投 资 者结 构 的 优化 、 信息 披 露 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 推出 , 我 国的 股 票 和债 券 市场 已 经 具 备 较 好的 流 动 性。 同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个券 选择 时 将 精 选具 有 良 好流 动 性 的优 质 标的 。 因 此 , 本 基金 拟 投 资的 市 场 整体 具 有较 高 的 流动 性水 平 , 可 以匹 配 本 基金 约 定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3 、巨额赎回 下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措施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71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建 立 内 部 巨额 赎 回 应 对机 制 , 对基 金巨 额 赎 回 情 况进 行 严 格 的事 前 监 测 、 事 中 管 控 与事 后 评估 。 当基 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 基金 管理人 会根 据 实际 情 况进 行 流 动性 评 估, 确 认 是 否 可以 接 受 所有 赎 回 申请 。 当发 现 现 金类 资产 不 足 以 支付 赎 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 理人 会 在 充 分 评 估基 金 组 合资 产 变 现能 力 、投 资 比 例变 动与 基 金 单 位份 额 净 值波 动 的 基础 上 ,审 慎 接 受 、 确 认赎 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 采取 备 用 的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应对 措 施, 包 括 但不 限 于: (1 ) 延 期办 理 巨额 赎 回申 请 ;(2 ) 暂停 接 受赎 回申 请 ; (3)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 (4 )摆 动定价(5)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措施 。 4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1)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会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 若 进行 上 述 延期 办 理 ,对 于 单个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 日 赎回 申 请 超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部 分,将自 动进行延 期办理。 对于其 余当日非自 动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非 自 动 延期 办 理 的赎 回 申请 量 占 非自 动延 期 办 理 的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放 日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 当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 回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 并 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 确选 择 , 投 资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期 赎 回处理。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 管理人会在2 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 公告本基 金发 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事宜。 (2)暂停 接 受赎回申 请 : 如果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要 可 暂 停接 受 基 金的 赎 回申 请 ; 如果 管理 人 采 用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措施 , 投资 者 当日的赎回 申请会被 拒绝。 (3)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如果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有必 要 , 已经 接 受 的赎 回 申请 可 以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如 果 管理 人 采 用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项措施 ,已被受 理的赎回 申请款项 将会在不 超过20 个工作日 内支付给 投资者。 (4)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 确保基 金 估 值 的 公平 性 。 当基 金 净 申购 或 净赎 回 超 出基 金净 资 产 的 某个 确 定 比例 时 , 相应 调 增或 调 减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因此 , 在 巨额 赎 回情 形 下 ,如 果管 理 人 采 用摆 动 定 价工 具 , 当日 赎 回的 基 金份额净值 会被调减 。 (四) 积极 管理风险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72 在 实 际 投 资 操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可 能 限 于知 识、 技 术 、 经 验等 因 素 而 影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 经 济形 势 和 证券 价 格 走势 的 判断 , 其 精选 出的 投 资 品 种的 业 绩 表现 不 一 定持 续 优于 其 他品种。 (五)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 风险 基 金 所 投 资 的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之 债务 人 出 现违 约, 或 在 交 易 过程 中 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由 于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 信 用 质量 降 低导 致 价 格下 降, 可 能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 。 此外 , 受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活 跃 程 度的 影 响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 可能 无 法 在 同一 价 格 水平 上 进 行较 大 数量 的 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 定的流动 性风险, 从而对基 金收 益造成影响 。 (六) 衍生 品投资风 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于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等 金 融 衍生 品, 投 资 期 货 等金 融 衍 生 品主 要 存 在 以 下风险: 1 、市场风险 :是指由 于衍生品 价格变动 而给投 资者 带来的风险 。 2 、流动性风 险:是指 由于衍生 品合约无 法及时 变现 所带来的风 险。 3 、基差风险: 是指衍生品合 约价格和标 的指数价格 之间的价格差的波 动所造成的 风险, 以及不同衍 生品合约 价格之间 价格差的 波动所造 成的 期现价差风 险。 4 、保证金风险 :是指由于无 法及时筹措 资金满足建 立或者维持衍生品 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 保证金而带 来的风险 。 5 、信用风险 :是指经 纪公司违 约而产生 损失的 风险 。 6 、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内部 流程的不完 善,业务人 员出现差错或者疏 漏,或者系 统出现 故障等原因 造成损失 的风险。 (七) 投资 于流通受 限证券的 风险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在 一 定 的 锁定 期 内 不 能卖 出 , 可能 面临 无 法 及 时 变现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锁 定 期内市场价 格波动风 险等。 (八)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参 与 资产 支 持 证 券投 资 可 能 面临 信 用 风险 、利 率 风 险 、 流动 性 风 险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 操 作 风险 和 法 律风 险 等 。本 基 金将 通 过 严谨 的投 资 研 究 对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 资进 行 有效 的 风险评估和 控制。 (九) 操作 或技术风 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 环 节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控 制存 在 缺 陷 或 者人 为 因 素 造成 操 作 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 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73 在 开 放 式 基 金的 各 种 交 易行 为 或 者 后台 运 作 中,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者 导 致 投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影 响。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来 自 基 金管 理 公司 、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 易所、证 券登记结 算机 构等。 (十) 政策 变更风险 因 相 关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构 政 策 修 改等 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 控 制 的 因素 的 变 化 ,使 基 金 或 投 资 者 利 益 受到 影 响 的风 险 , 例如 , 监管 机 构 基金 估值 政 策 的 修改 导 致 基金 估 值 方法 的 调整 而 引 起 基 金 净值 波 动 的风 险 、 相关 法 规的 修 改 导致 基金 投 资 范 围变 化 , 基金 管 理 人为 调 整投 资 组合而引起 基金净值 波动的风 险等。 (十一)其他 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不 可 抗力 因 素 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 响 证 券 市 场的 运 行 , 可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场 危 机 、行 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违 约 、 托 管行 违 约 等超 出 基 金管 理 人自 身 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 风险,可 能导致基 金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 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 门担保。投 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 行承担 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售 外,本基金 还通过其他销售机 构销售,但 是,基 金 并 不 是 销售 机 构 的存 款 或 负债 , 也没 有 经 销售 机构 担 保 或 者背 书 , 销售 机 构 并不 能 保证 其 收益或本金 安全。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以 诚 实 信用 、 勤 勉 尽责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 基 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低 收 益 。本 基 金的 过 往 业绩 及其 净 值 高 低并 不 预 示其 未 来 业绩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醒 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营 状 况与 基 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74 十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 。对 于 可 不 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同 意后 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在决 议生效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 、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75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变 现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 证监会报 备解决方 案 。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行 基 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 后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76 十 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 了《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有 关法 律 规 定, 应 呈报 中 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 监 管部 门 , 并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赎 回与转换 的申请; (12 ) 依 照 法律 法 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益 行 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5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师 事 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 、 公证 机 构 或 其他 为 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等的业 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77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流动性风 险管理 、监 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理 人 的 财产 相互 独 立 , 对所 管 理 的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理 ,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 金 合 同 》 等法 律 文 件的 规 定 ,按 有 关规 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 格 按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履行 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 投 资 计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分 配 基 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 需要 向 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各 项 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 基 金有 关 的 公开 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78 (18 ) 组 织 并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 参与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 (19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 理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 关 基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 施其 他 法 律行 为 ; (24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到 基 金 的备 案条 件 , 《 基 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全 部 募 集费 用 , 将已 募 集资 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存 款 利 息在 基 金 募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 建 立 并保 存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 按 规定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资料;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对 基 金财 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资 金账户、证 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79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托管协 议》的规定 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的 基 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财 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分 账管 理 , 保 证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户 设 置、 资 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 金财 务 会 计 报告 、 季 度 、半 年 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 说 明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和 银 行 监 管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80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 规 定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 金 管 理人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 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有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的 行为 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 同 》 的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金 份 额, 即 成 为本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当 事人 , 直 至 其 不 再持 有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不 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 内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 法权益。 1 、根据《基金 法》、《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或 转让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 法》、《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做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81 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 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 票 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调整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 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提 议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 , 下同 )就 同 一 事 项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82 (13 )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 应 当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2)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低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 在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 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4)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 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 约定以及不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增加、取 消或调整 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 (6)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 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 响 的 前 提下 , 在 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 监 会许 可的 范 围 内 调整 有 关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基金交 易、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 (7)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 自行 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合。 4 、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83 5 、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则 应另 行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可 通过 现 场 开 会方 式 或 通讯 开会 方 式 等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84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 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 在原 公 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 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 应 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 2 、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公 布会议通知 后,在两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 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 照会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 书 面 表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基 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小 于 在 权 益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月以 内,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有代 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含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 (4)上 述第(3 )项 中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 3 、在法 律法规、 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 载明,在 会议召 开方 式上, 本基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非 现 场 方式 或 者 以现 场 方 式与 非 现 场方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85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会 的程序 进 行。 4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 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 代理人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五)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 改、决 定 终止 《 基金 合 同 》 、 更换基 金 管理 人、更 换 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前及 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表 和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均 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二 分 之一 以 上( 含二 分 之一 )选 举产 生 一 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 持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当 制 作 出 席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身 份 证明文 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 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 二分 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86 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 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监督 员及公 证机关均 认为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投 资者身 份文 件 的表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 见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各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 项 议 题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担任监 票 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 果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 立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 票人应当 进行 重新清 点,重 新清 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若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拒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87 (八) 生效 与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的 事项,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 九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 金管 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 提 前公告后 ,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 收 入、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 和 其 他收 入 扣 除 相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三) 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本 基金收益 分配 应 遵 循下列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进 行收益分配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 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 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减 去 该类 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 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不 同类别的基 金份额在收 益分配数额方面可 能有所不同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对各 类 别 基金 份 额 分别 制 定收 益 分 配方 案, 同 一 类 别内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享 有 同等 分 配权;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88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本 基 金 每 次 收益 分 配 比 例详 见 届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发 布的 公 告 。 在 不违 反 法 律 法规 且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 的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 登记 机构 可 对 基 金收 益 分 配原 则 进 行调 整 ,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四) 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方 案 中 应 载明 截 止 收 益分 配 基 准日 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对 象 、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 在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以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 方法,依照 《业务规 则》执行 。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支付方 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维护 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由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法 律 规定 的 范 围内 参照 公 允 的 市 场价 格 确 定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89 (二) 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6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6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 支 付 。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一致后, 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0.1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 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 于次 月 首日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3 、C 类份额 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年销售 服务费率为 0.15%。 本基 金销售 服 务费 将 专 门用 于 本 基金 的 销售 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中对该项 费用的列 支情况 做 专门说明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的计算 公式具体 如下: H =E×0.15%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应 计提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费 每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至 每 个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经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注册 登 记机构,由 注册登记 机构代付 给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公 休日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4 -10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三) 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90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 投资方向 (一) 投资 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灵 活的 资 产 配置 、策 略 配 置 , 追求 基 金 资 产的 长 期 稳 健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 板、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 券( 含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超 短期 融资券 、次级 债、 可转换债 券(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交 换债券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等) 、货 币市场 工具、 债券 回购、 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 资产支 持证 券、同 业存单 、银 行 存款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 股 票 资 产比 例 为 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 期 货 和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 本基金参 与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交 易,应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限制并 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 规则。 如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比 例限 制,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 (三) 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91 (1)本基金 投资于股 票资产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0%-95% ; (2)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6)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7)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8)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1)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2 )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 不 超 过本 基 金 的 总资 产 , 本 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3)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的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 (14)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依据以 下标准构 建组 合: a)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买 入 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 值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 b) 本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买 入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与 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 和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 券、 权证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 c)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卖 出 股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本 基 金持 有 的 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92 d)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 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 值 , 合计 ( 轧 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e)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内交 易 ( 不 包括 平 仓 )的 股指 期 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15)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交易 依据以下 标准构建 组合 : a)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买 入 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 值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15% ; b) 本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期 货和 股 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与 有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 权证、 买入返售 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 c)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卖 出 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 持有 的 债 券 总 市值的 30% ; d) 本 基 金 参 与国 债 期 货 时, 所 持 有 的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国 债 期 货合 约 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应 当 符 合 基金 合 同 关于 债 券 投资 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e)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内 交易 ( 不 包 括平 仓 ) 的国 债期 货 合 约 的 成交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16)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7)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 140% ; (18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19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投 资组 合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 股票 , 不 得 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20)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21 ) 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 第(2)、 (11 )、(20 ) 、(21 )条 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 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置 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93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 形除外。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 约 定 。 在此 期 间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投 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对 基 金 合 同约 定 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 的 , 以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基 金,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5)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6) 法律、行 政法规和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的其他 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 财 产买 卖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 其 控 股股 东 、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 易 的 , 应 当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标 和 投资 策 略 ,遵 循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行 审 查。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禁 止 行 为的 设 定 依 据为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时 法 律 法规 及 监 管 机关 的 要 求 , 如 果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 关 对 上述 组 合限 制 、 禁止 行为 进 行 调 整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将按 照 调整 后 的规定执行 。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方 法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 各类 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94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 各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 各类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的 次 日 , 将 各类 份 额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 于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同 意后 变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95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变 现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 证监会报 备解决方 案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行 基 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方 案,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 资 产 扣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 事 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金合 同》产 生的或 与《基 金 合同》有 关的一 切争议 可通过 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 一方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其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由三名 仲裁员 组成仲裁 庭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 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96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 阅。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9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格林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光华 路 22 号 3 层 3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27 号投 资广场B 座 2003 、2005 、2007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高永红 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 【2016】226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168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人 民银行总 行银 复〔1988 〕347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5 〕7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进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98 行 监 督 。 基金 合 同 明确 约 定 基金 投 资风 格 或 证券 选择 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 种 池 ,以 便 基金 托 管 人运 用相 关 技 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符 合 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对 存在 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 的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 他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上 市 的股 票) 、 权 证 、债 券 ( 含国 债 、 金融 债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央 行 票据 、 地 方政 府 债、 中 期 票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融 资 券 、次 级 债、 可 转 换 债 券 (含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 可交 换 债 券、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等 ) 、货 币 市 场工 具 、债 券 回 购 、 股 指期 货 、 国债 期 货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同 业存 单 、 银 行存 款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 但须 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 相 关 规定 ) 。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 品 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 入 投 资范 围 ,其 投 资比例遵循 届时有效 法律法规 或相关规 定。 本基金的配置 比例为股 票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本 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持 有的 现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 本 基金股指期 货、国债期 货、权证 等投资比 例符合法 律、行政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二)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监 督: (1)股票占 基金资产 的 0%-95% ; (2)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以后,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不 得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99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 不 超 过本 基 金 的 总资 产 , 本 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 本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15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16)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依据以 下标准构 建组 合: a)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买 入 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 值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 b)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买 入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与 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 券、权证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 c)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卖 出 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本 基 金持 有 的 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d)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 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 值 , 合计 ( 轧 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e)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内交 易 ( 不 包括 平 仓 )的 股指 期 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17)本基 金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依据以 下标准构 建组 合: a)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买 入 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 值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15% ; b)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买 入 国 债期 货和 股 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与 有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权证、 买入返售 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 c)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卖 出 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 持有 的 债 券 总 市值的 30% ; d) 本 基 金 参 与国 债 期 货 时, 所 持 有 的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国 债 期 货合 约 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应 当 符 合 基金 合 同 关于 债 券 投资 比 例的 有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00 关约定; e)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内 交易 ( 不 包 括平 仓 ) 的国 债期 货 合 约 的 成交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18)本基 金持有的 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其 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9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20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投 资组 合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 股票 , 不 得 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1)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22 ) 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23)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第(2 ) 、(12 ) 、(21 ) 、(22 ) 条 外,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 人 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间 内 ,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本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或 变 更 上 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 基 金 , 则本 基 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但须提前 公告,不 需要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三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本 协 议 第十 五 条 规 定 的 禁 止 行 为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 方式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 财 产买 卖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 其 控 股股 东 、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 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略 ,遵 循 基 金 份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则 , 防范 利 益 冲 突 , 建立 健 全 内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估 机 制 ,按 照市 场 公 平 合理 价 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 律法 规 予 以披 露。 重 大 关 联交 易 应 提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审 议 , 并 经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01 项进行审查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或 变 更 上 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 基 金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基 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或 以 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 准 ,但 须 提 前公 告 , 不 需 要 经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有 关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 交易 的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系 的 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者 与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的 证 券 名单 , 加 盖公 章 并书 面 提 交, 并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真 实 性、 完 整 性 、 全 面性 。 基 金管 理 人 有责 任 保管 真 实 、完 整、 全 面 的 关联 交 易 名单 , 并 负责 及 时更 新 该名单。名 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于2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回函 确 认 已 知 名单 的 变更 。 基金 管 理 人收 到 基金 托 管 人书 面 确 认 后, 新 的关 联 交易 名 单 开始 生 效。 (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资 运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选 择 的 、本 基 金适 用 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方 式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严 格按 照交 易 对 手 名单 的 范 围在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管 人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是 否按 事前 提 供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 行 交 易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 每 半年 或 不定 期 对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 及 结 算方 式 进行 更 新 , 新 名 单确 定 前 已与 本 次 剔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进 行但 尚 未 结 算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协 议 进行 结 算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 情况 需 要临 时 调 整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 方 式的 ,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 理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 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对 交 易 对手 的 资 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 的 交易 规 则 进 行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履 行 合 同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损 失,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 的 交 易对 手 在基 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 理 人确 定 的 时间 前 仍 未承 担 违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关 法 律 责任 的 ,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 向相 关交 易 对 手 追偿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予 以 必要 的 协 助 与 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 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成交 单 对 合 同履 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如 基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交 易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 易 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 书 面或 以 双 方认 可 的 其他 方 式提 醒 基 金管 理人 , 经 提 醒后 仍 未 改正 时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相 应损失和 责任 。 ( 五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 核 查。 (六)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02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 的真实、 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有关 法规规定, 与基金托管 人、存款机构签订 相关书面协 议。基 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有 关相 关 法 规及 协 议对 基 金 银行 存款 业 务 进 行监 督 与 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 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 令、存款 证实书等 有关 文件,切实 履行托管 职责。 3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在开展基金 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 运作办 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 4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基 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符 合 条 件 的 所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 并 及时 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应 据 以 对基 金 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易 对 手 是否 符 合 有关 规 定进 行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对定 期 存 款提 前 支 取的 损 失由 其 承担。 ( 七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进行监督 。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于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等 流 通受 限证 券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等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 定 期限 锁定 期 的 可 交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 的证 券 、已 发 行 未上 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 中 的质 押 券 等流 通 受限 证 券。 3 、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 控制等 规 章 制 度 并提 交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根据 基 金 的 投资 风 格 和流 动 性 的需 要 合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投资 比 例 ,并 在 相关 制 度 中明 确具 体 比 例 ,避 免 基 金出 现 流 动性 风 险。 基 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 提 供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 上述 资 料 应包 括 但不 限 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比例 控制 情况。 4 、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提 前一个交易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 券的相关 信息,具 体应当包 括但不限 于如 下文件(如 有): 拟 发 行 数 量 、定 价 依 据 、监 管 机 构 的批 准 证 明文 件复 印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承销 商 签 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印 件 、 缴款 通 知 书、 基 金拟 认 购 的数 量、 价 格 、 总成 本 、 划款 账 号 、划 款 金额 、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 、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披 露 所 投 资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名 称 、数 量 、 总成 本、 账 面 价 值, 以 及 总成 本 和 账面 价 值占 基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03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6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并 审核 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 有 关书 面 信 息。 基 金 托管 人 认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导 致 基 金出 现 风 险的 , 有权 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 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就该 风 险 的消 除 或 防 范 措施 进 行 补充 书 面 说明 , 并保 留 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 风 险管 理 部 门就 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 权利。 如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法 达 成一 致 , 应及 时上 报 中 国 证 监会 请 求 解 决。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履 行 监 督职 责 , 则不 承 担任 何 责 任。 如果 基 金 托 管人 没 有 切实 履 行 监督 职 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7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有新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 八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中 期 票 据 、 中小企业私 募债进行 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基金 在 投资中期票据 、中小企 业私募债前,基金 管理人须根据 法律、 法 规 、 监 管部 门 的 规定 , 制 定严 格 的关 于 投 资中 期票 据 、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的 风 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 性 风 险和 信 用 风险 处 置 预案 , 并书 面 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依 据 上述 文 件对 基 金管理人投 资中期票 据、中小 企业私募 债的额度 和比 例进行监督 。 2 、如未来有关 监管部门发布 的法律法规 对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另有规定的 ,从其约 定。 3 、基金托管人 有权监督基金 管理人在相 关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中小企 业私募债时 的法律 法 规 遵 守 情况 , 有 关制 度 、 信用 风 险、 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 预 案 的完 善 情 况, 有 关 额度 、 比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况 。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的上 述事 项 违 反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以 及 本协 议 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查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按 相关 托 管协 议 要 求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及 时发 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对 所 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 违规 事 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 九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上 述事 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投 资 运 作违 反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应 及时 以 电 话提 醒或 书 面 提 示等 方 式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书面 通 知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04 ( 十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义 务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 对基金业 务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 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提 供 相关 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 十 一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 生 效 的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 以 书面 或 以 双方 认 可 的其 他 方式 通 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 造成的相 应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 十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无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督 ,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证券账 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 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 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05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 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 商解决。基 金托管人 未 经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 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分配 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 金托管人 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 简称 “中 登公 司” )结算 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 交收、托 管资产开 户银 行扣收结算 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 费用)。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账 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应 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 配合 ,但对此不 承担相应 责任。 7 、基金托管 人对因为 基金管理 人投资产 生的存 放或 存管在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 基金财 产,或交由 期货公司 或证券公 司负责清 算交收的 基金 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 期货保证 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 货合约等 )及其收 益;由于 该等机构 或该 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合 同当事人 外第三方 的欺诈、疏 忽、过失 或破产等 原因给基 金财产造 成的 损失等不承 担责任。 不属于基 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券的 损坏、灭 失,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责 任。 8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 开立 的 “基金募 集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 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 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 内,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出 具验 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 等事宜,基 金托管人 应提供充 分协助。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名 义开设本 基金的 基金 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财产的银 行存 款。该基金 托管专户 同时也是 基金托管 人在法人 集中 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 托管的包 括本基金 财产在内的 所有托管 资产与中 登公司进 行一级结 算的 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 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均需 通过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专户进 行。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06 2 、基金托管 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 需要,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清算辅 助账户, 以办理相 关的资 金汇划业务 。 3 、基金托管 专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托管 专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专户办 理基金资 产的支 付。 (四)定期 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 资定期存 款在存款 机构开立 的银行账 户, 包括实体或 虚拟账户 ,其预留 印鉴 经各方商议 后预留。 对于任何 的定期存 款投资, 基金 管理人都必 须和存款 机构签订 定期存款 协议,约定 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该协议 作为划款 指令 附件。在取 得存款证 实书后, 基金托管 人保管证实 书正本或 者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应该 在合 理的时间内 进行定期 存款的投 资和支取 事宜,若基 金管理人 提前支取 或部分提 前支取定 期存 款,若产生 息差(即 本基金已 计提的资 金利息和提 前支取时 收到的资 金利息差 额),该 息差 的处理方法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协商解 决。 对于任何的 定期存款 投 资,基 金管理人 都必须和 存款 机构签订定 期存款协 议,约定 双方 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 议作为划 款指令附 件。该协 议中 必须有如下 明确条款 :“存款 证实书不 得被质押或 以任何方 式被抵押 ,并不得 用于转让 和背 书;本息到 期归还或 提前支取 的所有款 项必须划至 托管专户 (明确户 名、开户 行、账号 等) ,不得划入 其他任何 账户”。 如定期存 款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 条款,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 定期 存款投资的 划款指令 。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银 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 规 定,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 账户、资 金结算账 户,并代 表基金进 行银 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申请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 ,并 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 外汇交易 中心开设 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 户。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 对外签订 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 交易主协 议。 (六)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中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07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 登公司 开立 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 ,基金管 理人 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 算备付金 、结算互 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登公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使用 的,若无 相关 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 的规定执 行。 (七)期货 结算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代表本基 金,按照 相关 规定开立期 货结算账 户、期货 资金 账户,在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 获取交易 编码。期 货结 算账户名称 、期货资 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 编码对应名 称应按照 有关规定 设立。 基金托管人 须确认托 管账户开 户行已取 得期货保 证金 存管银行资 格,基金 管理人授 权基 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 期转账业 务。 (八)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 其 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由 和基金 托管人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九)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登公 司上 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 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保 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有价凭 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办理。 基金 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 人以外 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资 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 (十)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 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 管。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 合同、基金 信息披露 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 大合同,基 金管理人 应尽可能 保证基金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08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基 金管 理人应在重 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 人,并在 三十个 工 作日 内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 传真 件,未经双 方协商一 致,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数,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均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 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净 值,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按规 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但 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以 双方约定的 方式提交 给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 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 理人担 任,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 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 的 除外。如不 能妥善保 管,则按 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 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并 保证其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09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应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 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调解 解决,但 若自一方 书面 提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 能以协 商方 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按照其届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由 三名仲裁 员组成仲裁 庭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1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以下一系 列服 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或者 委 托 基 金登 记 机 构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 登 记 服务 。 基 金 登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的 电 脑 系统 及 通 讯系 统 ,准 确 、 及时 地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办理 基 金 账户 与 基金 份 额 的 登 记 、管 理 、 托管 与 转 托管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 管 理, 权 益 分配 时 红 利的 登 记、 派 发,基金交 易份额的 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 交收 等服务。 二、红利再 投资服务 基 金 默 认 分 红方 式 为 现 金红 利 , 若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选 择 红 利 再 投资 形 式 进 行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当期 分 配 所得 基 金收 益 将 按除 息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且不收取申 购费用。 三、网上交 易服务 基金 管 理 人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供 网上 交 易 平台 。通 过 先 进 的 网络 通 讯 技 术,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提 供高效安 全的基金 交易服务 、及时迅 捷的 基金信息和 理财服务 。 四、主动通 知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通 过 电 子邮 件 、 短 信、 主 动 致电 等方 式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供 各 项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基 金 管 理人 公 告 及重 要 信息 将 通 过指 定媒 介 发 布 。如 果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需 要提 供 纸质的确认 单、对账 单的服务 ,可致电 基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中心 索取。 五、查询服 务 为 方 便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随时 了 解 基 金管 理 人 相关 信息 及 投 资 资 讯, 基 金 管 理人 开 通 网 上 查 询 等 方 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可 以 通过 官 方 网站 等方 式 进 行 行基 金 管 理人 信 息 查询 和 基金 份 额持有人账 户信息查 询。 六、多元资 料索取 基 金 管 理 人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供 详细 的 专 业基 金投 资 资 料 , 便于 办 理 各 种交 易 手 续 , 同 时 为 方 便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索 取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了 多 元 化 的资 料 索取 服 务, 索 取 途径 多 样, 资料内容丰 富详尽。 所 有 对 外 公 布文 件 及 各 种相 关 历 史 文件 均 可 向客 户服 务 人 员 索 取, 客 户 服 务人 员 可 通 过 传真、Email 提供; 同时,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提 供各 种资料、业 务表单及 公告下载 。 七、资讯服 务定制 为 进 一 步 提 高基 金 运 作 的透 明 度 , 提升 服 务 品质 ,使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及 时 了解 基 金 投 资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11 资 讯 , 基 金管 理 人 推出 全 方 位资 讯 服务 定 制 项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客 服 热线 、 基金 管 理人网站、 短信定制 各种资讯 ,基金管 理人通过Email 、短信等多 渠道发送 资讯定制 服务。 八、投资业 务咨询 基 金 管 理 人 拥有 一 支 训 练有 素 、 专 业知 识 全 面的 投资 顾 问 队 伍 ,基 金 管 理 人的 专 业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将在 规 定的 工 作时 间 内 回答 客 户提 出 的 问题 , 提 供 关于 基 金投 资 全方 位 的 咨询 服 务。 九、投诉与 建议的受 理 基金管理人 认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理 建议是基 金管 理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 向。 如 果 对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 各 种 服务 感 到 不满 意 或 有其 他 需 求 , 可通 过 电 话、 来 信 、传 真 、 Email 、手机短信等各种方 式随时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 理人将采用 限期处理 、分级管 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客 户的投诉与 建议。 十、客户互 动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举 办 各种 互 动 活动 ,如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见 面 会、 理 财 讲 座 等,以加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与 基金管理 人之间的 互动 联系。 十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根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 要、 市 场 状 况 以及 基 金 管 理人 服 务 能 力 的变化,增 加、修改 上述服务 项目。 十二、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中 心联系方 式 客户服务电 话:4001000501 网址:www.china-greenfund.com 客户服务电 子信箱:services@china-greenfund.com 十三、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法理解 的内容,可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12 二十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应 披 露 事 项将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销 售 办法 》 、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内 容与格式 进行 披露,并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13 二十 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一、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其他 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其他 基金销售 机构的网 站上 。 二、招募说 明书的查 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或通过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的 网站查询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 ,但内容 应以本基 金招募说明 书的正本 为准。


格林 伯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114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 于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办公场所 备投 资者查阅。 一 、中国证 监会准予 格林伯元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 件 二 、《格林 伯元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格林 伯元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 照 六 、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 照 七 、中国证 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 件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 查阅 或 下 载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明 书 、 托 管协 议 及 基 金 的各种定期 和临时公 告。 格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