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融通新区域(001152)

融通新区域: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1 
 
 
 
 
融通新区域 新 经济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融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日








期:二○ 一 七 年 十二月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2015 年 3 月6 日证 监许 可[2015]353 号文准 予 注册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5 月 20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 募集的 准予 注册 , 并不 表 明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应 全面了 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充 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 的各类 风险 ,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 股指 期货 等 金融衍 生品 投 资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等。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包 括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该 券种具 有较 高的 流 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 性风险 是指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由 于其 转让 方式 及其 投资持 有人 数的 限制 , 存 在变现 困难 或 无法在 适当 或期 望时 变现 引起损 失的 可能 性 。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信 用风 险是 指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发行 人可能 由于 规 模小、 经营 历史短 、 业 绩 不稳定 、 内 部治理 规范 性 不够、 信息透 明度 低等 因 素导致 其不 能履 行还 本付 息的责 任而 使 预期收 益与 实际 收益 发生 偏离的 可能 性, 从而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基金 可通 过 多样化 投资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责。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购 买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 书。 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视为同 意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的 50% ,但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赎 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属于 中 高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水 平的投 资品 种。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1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7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中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5 九、基 金的 投资 ........................................................... 48 十、基 金的 业绩 ........................................................... 5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8 十二、 基金 资 产 估值 ....................................................... 5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3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4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6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7 十七、 风险 揭示 ........................................................... 7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6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3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07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10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1


4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 融通 新 区域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 务。基 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5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融 通 新区域 新经 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 基金 合同 》 : 指 《 融通 新区 域新 经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 《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融 通 新区域 新经 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融 通新 区域 新经 济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 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 修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2013 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并 于2014 年7 月7 日 修订 且于 2014 年8 月 8 日 起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6 18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以 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 转 换、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 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非 交易 过 户等 24 、 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 的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 情况的 账户 27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 7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3 、巨 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金 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50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电话: (0755 )26947517


联系人 :赖 亮亮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60% 、日 兴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融 学 博士 ,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任 大 鹏证券 投行 部高 级经 理 、 业务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 华富 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15 年7 月起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长 。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经济 学博士 , 民 进会 员, 注册 会计师 , 现 任吉 林大 学经 济学院 教授 。 历 任电 力部 第一工 程 局一处 主管 会计 ,吉 林大 学教师 、讲 师、 教授 。2011 年 1 月至 今,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金 融学博 士后 、 执业 律师 , 现任南 开大 学金 融发 展研 究院教 授。 历 任密 歇根 大 学戴维 德 森研究 所博 士后 研究 员、 北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副 教授、 南开 大学 金融 发展 研究院 教授 。2011 年 1 月 至今, 任公 司 独立董 事。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 法 学博士 , 现 任清 华大 学法 学院教 授、 法学 院副 院长 、 博士 研究 生导 师、 中国 证券法 学 研究会 和中 国保 险法 学研 究会副 会长 。2012 年1 月 至今,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董事马 金声 先生 ,高 级经 济师, 现任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誉 董事 长。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办 公厅 副主任 、 主任, 金银 管理司 司长 , 中国农 业发 展银 行副 行长 ,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党 委书 记兼 副董 事长 , 华林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2007 年1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黄 庆华 先生 , 工 科学 士, 现 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部总 经理 。 历 任上 海宜 利实业 有 限公司 投资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经纪 事业 部综 合管 理处 主管。 2015 年 2 月至 今, 任 公司董 事。 董事 David Semaya ( 薛迈 雅) 先 生, 教育 学硕 士, 现任日 兴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长, 三井 住友 信托银 行 有限公 司顾 问。 历任 日本 美林副 总, 纽约 美林 总监 , 美林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运 营官 、 代 表董 事和 副总、 代表 董 9 事和主 席,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者日 本信 托银 行有 限公 司总 裁 及首 席执 行官 , 巴 克莱全 球投 资者(英国)首 席执行 官, 巴 克莱集 团、 财富 管理(英国)董事 及总 经理 。2015 年6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 Allen Yan ( 颜锡 廉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兼融 通国 际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富达投 资公 司 ( 美国 波士 顿) 分 析员 、 富 达投 资公 司(日 本东 京) 经 理、 日兴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部 长。2015 年6 月 至 今,任 公司 董事 。 董事张 帆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上 海远东 证券 有限 公司 上海 金桥路 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务 总部 副总 经 理 , 新 时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信 阳北京 大街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经纪 业 务管理 总部 董事 总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职 务。2017 年 6 月起 至今 , 任公司 董事 。 2、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金 融学 硕 士、 计 算机 科学硕 士,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历任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投 资 银行部 项目助理、安永 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计员 、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 年 8 月起至 今, 任公 司监 事。 3、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融 学 博士 ,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任 大 鹏证券 投行 部高 级经 理 、 业务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 华富 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15 年7 月起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长 。 总经理 张帆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上海远 东证 券有 限公 司上 海金桥 路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经纪业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阳北 京大 街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经 纪 业务管 理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职务。2017 年6 月 起至 今 ,任公 司总 经理 。 常务副 总经 理 Allen Yan (颜锡 廉)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士 。历 任富 达投 资公 司(美 国波 士顿 )分 析员 、富达投 资公司(日 本东 京)经 理、 日兴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部 长。2011 年 3 月至 今, 任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刘 晓玲 女士 , 金 融学学 士。 历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零 售业 务部 渠道总 监, 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零售业 务部 负责 人, 泰康 资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公 募事业 部市 场总 监。2015 年 9 月 起至 今,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督察长 涂卫 东先 生, 法学 硕士。 历任 国务 院法 制办 公室( 原国 务院 法制 局)财 金司公 务员 , 曾 在中 国证 监会法 律 部和基 金监 管部 工作 ,曾 是中国 证监 会公 职律 师。2011 年 3 月 至今 ,任 公司 督察长 。 4、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杨博琳 先生 ,北 京大 学金 融学硕 士、 上海 交通 大学 船舶与 海洋 工程 学士 ,7 年证券 投资 从业 经历 ,具 有基金 从 业资格 。历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员、TMT 研究组 长。2014 年 12 月 加入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融 通 新区域 新经 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10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自 2015 年5 月20 日起至2017 年2 月18 日, 由杨 博琳先 生和 刘格 菘先 生共 同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自 2017 年2 月19 日 起至 今,由 杨博 琳先 生担 任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邹曦先生,权益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张 延 闽先生,研 究部 总经 理、 基 金经理 付伟 琦先 生, 研究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余 志勇 先生。 6、上 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关 于遵 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以下违 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11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 于禁 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12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 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机 构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 保基 金财 务和 公司 财务以 及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从 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科学 合理、 控制 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 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 总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 指导 , 内部 控 制大纲 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 察 稽核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息 披 露制度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绩评 估考 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制 度等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 明。 2、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 产、 其 他 资产的 运 13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化 的方 法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核算业 务指 引》 、 《企 业财 务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核 制度 、 账务 处 理程序 、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 程序 、 基 金财 务清 算制 度 和程序 、 成本控 制制 度、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财产 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 交接制 度等 。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的目标 和原 则、 风险 控制 的机构 设 置、 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 风 险类型 的界 定、 风险 控制 的主要 措施 、 风 险控 制的 具体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监督 与评 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岗 位分 离制度 、 防火墙 制度 、岗 位职 责、 反馈制 度、 保密 制度 、员 工行为 准则 等程 序性 风险 管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负 责监 察稽核 工作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提 名, 经董 事会 聘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议职 能。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会 应当 对 督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 确规 定了 监察稽 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监 察稽核 管理 办法 、 内 部监 察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通过 这些制 度的 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 部门和 人员 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规 章的 有关 情况 ;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执 行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各 项管 理 制度和 业 务 规章 的情 况。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14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15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 整 体改制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并 于 2009 年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承继 原中国 农业 银行全 部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机构 网点 和员 工 。 中 国农业 银行 网点 遍布 中国 城乡 ,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 、 业 务辐 射范 围最广 , 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务 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 银行同 样通 过 自己的 努力 赢得 了良 好的 信誉 , 每 年位 居 《财 富 》 世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 作 为一家 城乡 并举 、 联通 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坚 持审慎 稳健 经营、 可持 续 发展, 立足县 域和城 市两 大市 场 , 实 施 差异化 竞争 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务 品牌 , 依 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电 子化网 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 产品,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提 供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广 大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 商 业银行 , 经验丰 富 , 服 务优 质, 业绩 突出 , 2004 年 被英 国 《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 国农业 银行 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 获 得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自 2010 年起 中国 农业 银行 连续 通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 控标 准(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独 立 公 正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 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国 农 业银行 着力 加 强能力 建设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 奖 盛典” 中成 绩突 出, 获“ 最佳托 管银 行” 奖。2010 年再 次 荣 获 《首 席财务 官 》 杂志 颁发 的 “ 最佳资 产托 管奖 ” 。2012 年 荣获 第十 届中 国财 经 风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 续荣 获 上海清 算所 授予 的“ 托管 银行优 秀奖 ”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16 限责任 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机 构奖 ”称 号;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 行 业协会 授予 的“ 养老 金业 务最佳 发展 奖”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 ,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 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 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 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 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 规 部、 产品研 发与 信息 技术 部、 营运一 部 、 营运 二部 、 市 场营销 部 、 内控 监管 部、 账户管 理部 , 拥 有先 进的安 全防 范 设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1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 名,服 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务素 质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级 管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融 从业 经验 和高 级技 术职称 ,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7 年 9 月30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41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员会总体负 责中国农 业银行的风险管 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 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独 立行 使 监督稽 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 托管业 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严 格的 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授 权 工作实 行集 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 用, 账户资 料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 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 现自 动 化操作 , 防 止人为 事故 的 发生,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 输 入监控 系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 金资 金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等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17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报告。对投 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 及其他涉 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 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


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陈 思辰 联系电 话: (0755 )26948034 传真: (0755 )26935139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免 长途 通话 费用)、(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1241-1243 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 :魏 艳薇 联系电 话: (010 )6619 0989 传真: (010 )88091635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501 号上 海中 心大 厦34 层 3405 号 邮编:200120 联系人 :刘 佳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传真: (021 )38424884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殷 洁 联系电 话: (0755 )26947856 传真: (0755 )26948079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19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刘 秀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 :王 琳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 话:95555


(5) 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0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客服电 话:95541


(7) 平安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办 公所 :广 东省 深圳 市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 04 7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8)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热 线:95580 公司网 站:www.psbc.com


(9)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联系 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10)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 :葛 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21 客服热 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1)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阜 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 雪秀 电话:010-88312599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 (021 )545099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单 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卓 紘畾 联系人 :陈 广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 话:4006-877-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人代 表: 闫振 杰 电话:010-62020088


22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5)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16)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 网 站:www.fund.bundtrade.com (17)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客服热 线: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18)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16 层


23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 :文 雯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19) 诺亚 正行(上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廊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贾 雅楠 电话:(021)38509630 (20)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2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 峥 联系人 :胡 璇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22)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电话:021-50583533


24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 曹怡 晨 客服热 线:400-921-7755 公司网 站: http://a.leadfund.com.cn/ (23)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2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25)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热 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6)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25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 叶健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2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28)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2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213600 传真:021-68596916


26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30)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1108 室 法人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北京汇 成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 网址:www.fundzone.cn (31)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 : 姜吉 灵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32)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33)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 :廖 苑兰 客服热 线:4008048688 公司网 站:www.keynesasset.com


27 (34)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 79 号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B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 郭宝 亮


客服热 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35)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客服热 线: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36)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葛 亮 客服热 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7)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 京东 集团 总部A 做 17 层


28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 徐伯 宇 客服热 线:95518 公司网 站:jr.jd.com (38)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热 线: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 (39) 深圳 市锦 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门 街一 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管 理局 综合 办公 楼 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新世 界中 心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电话:0755-84669000 传真:0755-23982839 联系人 :夏 用功 客服热 线:400-0719-888 公司网 站:http://www.ananjj.cn (40)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010-59013707


29 联系人 : 王芳 芳 客服热 线:010-59013842


公司网 站:http://www.wanjiawealth.com/


(4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 钟伟 镇 电话: (021 )62580818 客服热 线:400-8888-666 (4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热 线:0755-23835888 (4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客服热 线:400-8888-999 、95579 (44)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付 静雅 电话: (0431 )5096710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45)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30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 (010 )83561146 客服热 线:400-6989-898 (46)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 范超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4008096518 (47)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 周欣 玲 联系:0791-86283080 客服热 线:4008222111 (48)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李 晓伟 电话: (0755 )25831754 客服热 线:4008881888 (4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人代 表: 杨宝 林 联系人 : 孙秋 月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服电 话:95548 (50)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人代 表: 李长 伟


31 联系人 : 王婧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51)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 (021 )33389888 客服热 线: 95523 或4008895523 (52)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 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53)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 周青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5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 (021 )22169081 客服电 话:95525 (55)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32 联系人 :秦 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5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共 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 (010 )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8 (5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5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 (0755 )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59)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煜 联系人:尚瑾 电话: 010-58170925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 时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 :杜 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2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201 法定代 表人 :闵 齐双


联系人 :鲍 泽飞 经办律 师: 闵 齐双 鲍泽 飞 电话:075533382888 (总 机)


075533033096 (直 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俞伟敏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于2015 年 3 月6 日证 监许 可[2015]353 号 文准 予注 册募 集。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按基 金份 额面值 发售 ,每 基金 份额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 2015 年4 月 27 日至2015 年5 月 15 日。 本基金 募集 期共 募 集 3,161,231,163.54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37,392 户。


34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 效 基金合 同已于 2015 年5 月20 日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 续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万 元 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六 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进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5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 转换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 具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关 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二)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 办理 时间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自2015 年 6 月23 日起 开放 申购 、 赎回业 务。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6 月23 日及 后续 公告 的相 关日 期起 , 开 放通 过直 销机 构 及部分 代理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具 体详情 请查 看公 司网 站或 相关公 告。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放 日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一 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基金转换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转换 价格以受理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36 行计算 ; 2、 采 用份 额转 换的 方式 , 即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 3、基 金转 换无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限制 ; 4 、基金转换转出的 基金在申请日 有权益,确认日 开始无权 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 在申请日无权益,确认 日 开始记 权益 ; 5、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时间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6、在 发生 基金 转换 时,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转 入基 金必 须为 允许 申购状 态; 7 、在发生限制申购 或巨额赎回的 情况下,所涉及 到的基金 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 生连续巨额赎回,基金 转 换不顺 延; 8 、 由于前端费用和 后端费用的费 率结构差异较大 ,因此, 本基金的转换只允许在缴 纳前端认购(申购)费 用 的基金 份额 之间 或者 缴纳 后端认 购 ( 申购 ) 费 用的 基金份 额之 间进 行。 不能 将缴纳 前端 认购 (申 购) 费用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缴 纳后 端认 购 (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或将缴 纳后 端认 购 ( 申购 )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缴纳前 端认 购 (申购 )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 9、基 金转 换收 取适 当的 基 金转换 费和 补差 费; 10 、转 换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11 、补 差费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或认 购费 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 率) 时, 补差 费为 0 ;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认购费 率) 低于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 认购 费率 ) 时 , 按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率 ) 的 差 额收取 补差 费 ; 12 、 基 金补 差费 的收 取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 ( 认) 购 费率 为基 础 计算, 累计 不超 过最 高认 购 (申 购) 费率与 最低 认购 (申 购) 费率的 差额 ;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2、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注册 登记 机构 确 认基金 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 赎 回成 立 ; 注 册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 成功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 条款 37 处理。 3、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 赎 回 与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或 转换 的申 请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 者应 及时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于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生效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到 该申 请 。 申 请 的确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六)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或转 换入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赎回 或转 换出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 者的合 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七)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代 销机构 和 直销机构 网上直 销申购 本 基金,单 笔最低 申购金 额 ( 含申购 费)为10元, 各 销售机 构对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为准 。 通 过直 销机构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单 笔最 低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为10 万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 金额( 含申 购费 )为10万 元。 2、 本 基金 每笔 最低 赎回 份 额、 最低 转换 份额 为10份,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或 转换。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最低 持有 份额为10 份 , 在投 资者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低 于规 定的 最低持 有份 额时 ,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将 其 基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调 整申购 、赎回 与 转换份额 的数量 限制, 调 整前的2 个 工作日 基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4、 申 购或 转换 入份 额及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 本 基金 的 申购或 转换 入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或 转换 入金额 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并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5、 赎 回或 转换 出金 额的 处 理方式 : 本基 金的 赎回 或 转换出 金额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或 转换 出份 额乘 以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6、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赎回 与 转换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8 (八)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同 时区 分普 通客 户申 购和 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销 机构直 销柜 台前 端申 购。 上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1)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2)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保 障基 金; (3)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 及集合 计划 ; (4)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 托 的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公 司将 在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 纳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普通客 户指 除通 过直 销机 构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以 外的 其他 客户 。 投资者可 选择在 申购本 基 金或赎回 本基金 时交纳 申 购费用。 投资人 选择在 申 购时交纳 的称为 前端申 购 费用,投 资人选 择在 赎回 时交 纳的 称为后 端申 购费 用。 如果 投 资者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 申 购 费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 所对 应的费 率。 1)前 端申 购费 普通客 户申 购本 基金 前端 基金份 额的 具体 费 率 如下 表: 申购金 额(M) 前端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养老金 客户 通过 直销 机构 直销柜 台申 购本 基金 前端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为 每 笔100 元。 2)后 端申 购费 所有投 资者 后端 申购 的具 体费率 如下 表: 持有期 限(T) 后端申 购费 率 T<1 年 1.80% 1 年≤T<2 年 1.40% 2 年≤T<3 年 0.80% T≥3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 39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对部 分基 金持 有人费 用的 减免 不构 成对 其他投 资者 的同 等义 务。 2、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申 购采 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投资 者选 取前 端费 用 方式申 购的 ,前 端费 用类 别下的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1: 某 投资 者 (普 通客 户 ) 投资100,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且 该 笔申购 按照100% 比例 全部 予以 确 认,如 其选 择交 纳前 端申 购费用 ,其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1.50% ,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 =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50 =93,830.64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前端 申购费 率 为 1.5% ,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得 到 93,830.64 份基 金份额 。 例 2: 某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 销机构 直销 柜台 投 资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如其选 择交 纳前 端申 购费用 , 其前端 申购 费金 额为 100 元,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且 该笔 申购按 照 100% 比 例全 部予 以确认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0 =99,900 元 申购份 额=99,900/1.050 =95,142.86 份 即: 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销 机构直 销柜 台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 应前 端 申购费 为 100 元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 到 95,142.86 份 基金份 额。 (2) 投资 者选 取后 端费 用 方式申 购的 ,后 端费 用类 别下的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3: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且该 笔申 购按 照 100% 比例 全部予 以确 认, 如其 选择 交纳后 端申 购费 用,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50 =95,238.10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选择 交纳 后端申 购费 用, 则可 得 到95,238.10 份基 金份 额。 3、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同时 区分 普通 客 户赎回 和通 过直 销柜 台赎 回的养 老 40 金客户 。 上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包 括: (1)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2)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保 障基 金; (3)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将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 户范围 ,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对 其进 行更 新,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普通客 户指 除通 过直 销柜 台赎回 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他 客户 。 普通客 户赎 回的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限(N) 赎回费 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对 持续 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1.50%的 赎回费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7 日 (含 )但 少于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 0.75% 的赎 回费, 并 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 于 30 日 ( 含) 但少 于 3 个月 的 投资人 收 取 0.50%的 赎回 费, 并 将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 资人收 取 0.50% 的赎 回费 ,并将 赎回 费 总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应 当将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 产。就 赎回费 的计算 而言 ,3 个月 指 90 日,6 个月180 日,1 年指 365 日,2 年指 730 日 ,以此 类推 。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赎回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间 原赎回 费计 入基 金 财产的 比例 特定赎 回费 折 扣 (即在 原赎 回费 率的 基础上 优惠 程度 ) 特定赎 回费 计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 30 天 以内 100% 0% 100% 30 天-90 天 75% 25% 100% 90 天-180 天 50% 50% 100%


41 180 天 以上 25% 75% 100%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费 率 。 费 率如 发生 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 实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公告 。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1) 投资 者在 认购 (或 申 购)本 基金 时选 择前 端费 用方式 的, 则赎 回金 额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4: 假定T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213 元 ,某投 资者 (普 通客 户) 赎回 100,000 份 选择 缴纳 前端认 购 (或申 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 为 100 天,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3 =121,3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 ×0.5% =606.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 -606.50 =120,693.5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0 份基 金份 额, 份额 持有期 限 100 天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1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20,693.50 元。 例 5: 假定T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213 元 ,某养 老金 客户 赎回 100,000 份 选择 缴纳 前端 申购 费用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 为 3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375%,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3 =121,3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 ×0.375%=454.88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 -454.88 =120,845.12 元 即: 该 养老 金客 户赎 回本 基金 1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份额 持有 期 限30 天,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13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20,845.12 元。 (2) 投资 者在 认购 本基 金 时选择 交纳 后端 认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最小 值( 认购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 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 应的 后端 认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后端 认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例 6: 假定T 日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13 元, 投资者 赎 回 100,000 份选 择缴纳 后端 认购 费用 的基 金份额 , 持有期 为 1.5 年 ,对 应的 后端认 购费 率为 1.20% , 赎回费 率 为 0.25% ,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42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3 =121,300 元 后端认 购费 用=100,000 ×1.000 ×1.20% =1,2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 ×0.25% =303.25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 -1200 -303.25 =119,796.75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0 份基 金份 额, 份额 持有期 限 1.5 年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1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9,796.75 元。 (3) 如果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用,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最小 值( 申购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 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 应的 后端 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后端 申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例 7 :某 投资 者选 择以 后 端收费 方式 申请 申购 ,经 确认, 获得 后端 费用 类别 下的基 金份 额 100,000 份 ,申购 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213 元。 1.5 年后 该投 资 人申请 赎 回 100,000 份, 赎 回当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值为 1.400 元,该 笔赎 回扣 除的 赎回 费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400 =140,000 元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0 ×1.213 ×1.40%=1,698.20 元 赎回费 用=140,000 ×0.25%=350 元 净 赎回 金额 =140,000 -1,698.20 -350=137,951.8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0 份基 金份 额, 份额 持有期 限 1.5 年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13 元,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4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37,951.80 元。 5、转 换费 率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包括 转 换费和 补差 费; (2 ) 转换 费: 按转 出基 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3 ) 对于 缴纳 前端 认购 ( 申购 )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或 认购 ) 费 率高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 ( 或认 购)费 率时 ,补 差费 为 0 ;转出 基金 的 申 购( 或认 购)费 率低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或认 购) 费率 时, 按申购 (或 认 购)费 率的 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 (4 ) 对于 缴纳 后端 认购 (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在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补 差费; 对于 缴纳 后端 认购 (申购 ) 费用的 基金 份额 ,在 基金 转换至 货币 型基 金时 ,补 差费按 照转 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的 后端 费用 收取 ; (5 ) 基 金补 差费 的收 取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 ( 认) 购 费率 为基 础 计算, 累计 不超 过最 高认 购 (申 购) 费率与 最低 认购 (申 购) 费率的 差额 ;


43 目前参 与本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的费 率详见 各相 关基 金最 新招 募说明 书或 公告 的约 定。 6、 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份 额 计 算方 法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率 补差费 =[ (转 换金 额- 转 换费)/(1 +补 差费 率)] ×补差 费率 转入份 数=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 -补 差费 )/ 转入 基 金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1) 转入 情况 的计 算 例:投 资者 转换1万 份基 金X至本 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转 换入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为 : 基金X 转出 份额10,000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 (NAV ) 1.20元; 本基金 的份 额净 值(NAV ) 1.000 元; 假设基 金X 转换 至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转 换费 率0.3% , 补差费 率为0.2% ; 转换金 额=10,000 ×1.20 =12,000元; 转换费 =12,000 ×0.3% =36 元; 补差费 =[ (12,000 -36 )/(1+0.2% )] ×0.2%=23.88 元; 转入份 数= (12,000 -36 -23.88 )/1=11,940.12 份。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基 金X 至本 基金 ,获得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为 11,940.12 份。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2) 转出 情况 的计 算 例:投 资者 转换1万 份本 基 金至基 金X ,则 其可 得到 的 转换入 的基 金X 份额 为: 本基金 转出 份 额10,000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 (NAV ) 1.20元; 本基金 的份 额净 值(NAV ) 1.000 元; 假设本 基金 转换 至基 金X 的 转换费 率0.5% , 补差 费率 为0.2% ; 转换金 额=10,000 ×1=10,000元; 转换费 =10,000 ×0.5% =50 元; 补差费 =[ (10,000 -50 )/(1+0.2% )] ×0.2%=19.86 元; 转入基 金X 的份 数= (10,000 -50 -19.86 )/1.20 =8,275.12份。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本基 金至基 金 X ,获得 基金 X 份额 为 8,275.12 份 。 注:由于 转换基 金所对 应的 费率不相 同,上 述示例 仅作 参考。


44 7、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 额的总 额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8、申 购或 转换 入份 额、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申购或 转换 入的 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或转 换入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净 申购 或转 换入 金 额除以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 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上 述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9、赎 回或 转换 出金 额的 处 理方式 赎回或 转换 出金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或 转换 出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或 转 换出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10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11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1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13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情 形下 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定 地域 范围 、 特 定行 业、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 如 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 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45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 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份 额总数 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时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7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 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 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 理并 公告 。 ( 十)拒绝或暂停转 换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 基金 暂停 赎回 , 或 转入基 金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转换 申请 ; 当 转入 基金拒 绝 申购时 ,基 金管 理人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者 的转 换申 请。 (十 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 巨额赎 回。


46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 获受理 的部 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 赎回 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或转 换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或 转 换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或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等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或转 换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始 办理申 购或 赎 回或转 换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4、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含2 周 )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2 周 至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或转 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等媒 介上 连续刊 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或转 换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或转 换日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 十三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 47 份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 其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十四 )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收 取 转托管 费。 ( 十五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6 月23 日起 , 开 放通 过直 销机 构 及部分 代理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详情 请查 看公 司网 站或 相关公 告。 ( 十六 )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规的 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48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按照 “区 域优 势” 和 “战 略性 新兴 产业 ” 两 条投资 主线 筛选 符合 条件 的优质 上市 公司 , 分 享中 国区域 经 济增长 和战 略新 兴产 业发 展中的 投资 机会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 及其他 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等 权益类金融 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 融 债、央行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其余资 产投资 于债 券、货 币市 场 工具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本 基金 投资 于新 区 域新经 济相 关上 市公 司的 证券资 产合 计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三)投资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大类 资 产配 置策 略主要 是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周期运 行规 律的 研究 , 基 于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 的宏 观及市 场 分析, 确定 组合 中股 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比 例, 规避 系统性 风险 。 本 基金 对大 类资产 进行 配 置的策 略为 :在 经济 的复 苏和繁 荣期 超配 股票 资产 ;在经 济的 衰退 和政 策刺 激阶段 ,超 配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力争通 过资 产配 置获 得部 分超额 收益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所定 义的 “ 新区 域 新经济 ” 是指 从区 域经 济 优势地 区和 战略 新兴 产业 两个维 度筛 选并 分析 相关 行业和 上 市公司 ,从 中挑 选优 质的 、具备 卓越 商业 模式 和较 强竞争 力的 优质 企业 。 (1) 区域 经济 优势 地区 的 界定 本基金 所指 的区 域经 济优 势地区 界定 为国 家 “十 二 五” 规划 所提 出的 “ 大长 三 角经济 圈” 、 “ 环渤 海经 济 圈” 、 “珠 三角经济 圈”三大区域经济优势地 区。 “大长三角 经济圈”以 上海为中心,南京、杭州 为副中心,包括上海市、 江 苏省八 市和浙江省六市 ,共十五 市加浙江台州市 ,即“ 15+ 1 ” 城市群。 “环 渤海经济 圈”以 京津冀、山东半岛 为核 心,包 括河北、辽宁、 山东三省 ,北京和天津两 市,即“ 3+2 ” 。“大珠三 角经济圈 ”以珠江三角洲为中心, 包括 广东、 福建 、江 西、 湖南 、广西 、海 南六 省和 香港 、澳门 两个 特别 行政 区, 即 “6+ 2” 。


49 (2) 战略 新兴 产业 的界 定 本基金 所指 的战 略性 新兴 产业界 定为 国家 “十 二五 ” 规划 所提 出的 节能 环保 、 新一 代信 息技 术、 生物 、 高端 装 备制造 、新 能源 、新 材料 和新能 源汽 车七 大战 略性 新兴产 业。 (3) 个股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 “自 下而 上 ” 的方 式, 依 靠定 量与 定 性相结 合的 方法 进行 个股 精选。 基金经 理将 结合 定 量指标 以 及定性 指标 的基 本结 论选 择具有 竞争 优势 且估 值具 有吸引 力的 股票 , 组建 并 动态调 整本 基金 股票 库 。 基金经 理将 按 照本基 金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审慎 精选 ,权 衡风 险收 益特征 后, 根据 市场 波动 情况构 建股 票组 合并 进行 动态调 整。 定量的 方法 主要 基于 考核 其量化 指标 , 包 括: 市 净 率 (P/B ) 、 市盈率 (P/E)、 动态 市盈 率 (PEG ) 、 主 营业务 收 入增长 率 、 净 利润 增长 率 等, 并强 调绝 对估 值 (DCF ,DDM ,NAV 等) 与相 对估 值 (P/B 、P/E 、P/CF 、PEG 、EV/EBITDA 等)的 结合 。 定性指 标主 要包 括考 核指 标战略 定位 、 公司 经营 团 队能力 、 治 理结构 完善 程 度、 研 发效 率及研 发转 换 率、 核 心 技术或 商业 模式 等多 重指 标。 基金 通过 一系 列的 定 性指标 来判 断公 司的 核心 价值与 成长 能力 , 选择 具 有良好 经营 状 况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不 同类 属的 收益 率水平 、 流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贯彻 “自 上而 下” 的策 略,采 用三 级资 产配 置的 流程。 (1) 久期 管理 根据对 利率 趋势 的判 断以 及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确定各 类债 券组 合的 组合 久期策 略。 (2) 类属 配置 与组 合优 化 根据品 种特点及市场特 征,将市 场划分为企业债 、银行间 国债、银行间金融债、可 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交 易 所国债 六个 子市 场。 在 几 个市场 之间 的相 对风 险、 收益 ( 等价 税后收 益) 进 行综合 分析 后确 定各 类别 债券资 产的 配 置。具 体而 言考 虑市 场的 流动性 和容 量、 市场 的信 用状况 、各 市场 的风 险收 益水平 、税 收选 择等 因素 。 (3) 通过 因素 分析 决定 个 券选择


从收益 率曲 线偏 离度、 绝 对和相 对价 值分 析、 信 用 分析、 公司 研究等 角度 精 选有投 资价 值的 投资 品种 。 本基 金 财产力 求通 过绝 对和 相对 定价模 型对 市场 上所 有债 券品种 进行 投资 价值 评估 , 从 中选 择暂 时被 市场 低 估或估 值合 理 的投资 品种 。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在中 国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让 , 约 定在 一定 期限 还本付 息的 公司 债券 。 由 于其非 公 开性及 条款 可协 商性 , 普 遍具有 较高 收益 。 本 基金 将深入 研究 发行 人资 信及 公司运 营情 况, 合理 合规 合格地 进行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投资 。 本 基金在 投资 过程 中密 切监 控债券 信用 等级 或发 行人 信用等 级变 化情 况, 尽力 规避风 险, 并 50 获取超 额收 益。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 期限 相 同或相 近品 种中 , 相对 收 益率水 平较 高的 券种 ; 到 期期限 、 收益 率水 平相 近 的品种 中,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券 种; 同等到 期期 限和 收益 率水 平的品 种, 优先 选择 高票 息券种 ; 预 期流 动性 将得 到较大 改善 的 券种; 公司 成长 性良 好的 可转债 品种 ;转 债条 款优 厚、防 守性 能较 好的 可转 债品种 。 4、 金 融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 本 基 金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权 证、 股票 指数 期货 等相 关 金融衍 生工 具对 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 管理, 以控 制并 降低 投资 组合风 险、 提高 投资 效率 ,降低 跟踪 误差 ,从 而更 好地实 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 原则, 主要 选择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股指期 货合 约。本 基金 力争利 用 股指期 货的 杠杆 作用 ,降 低股票 仓位 频繁 调整 的交 易成本 。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投资 于 新 区域新 经济 相关 上市 公司 的证券 资产 合计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债 券、 债 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 银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交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51 (1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6)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7)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托管协 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


(1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基 金所 持 有的股 票市 值、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政 策 作 出 强 制 性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对上 述组 合限 制政 策的 调整或 修改 对本 基金 的效 力并非 强制 性的 , 则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 托管协 商一 致后 , 可按 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改 后的 组合 限制 政策 执行 , 而 无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决定 , 但 基金 管理 人在 执 行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组 合限 制政 策前 , 应 向投 资者 履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并 向监管 机关 报告 或备 案。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2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优先 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 合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50% ×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 收益率+50% ×中 债综 合( 全价) 指数 收益 率 选择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理 由主要 如下 : 1 、作为专业指数提 供商提供的指 数,中证指数公 司提供的 中证系列指数体系代表性 强,具有一定的优势和 市 场影响 力;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是 选择 了沪 深市 中规 模 大、 流动 性好 的 100 家 新兴产 业公 司组 成, 以综 合反映 沪深 市 中新兴 产业 公司 的整 体表 现。 2、中 债综 合( 全价 )指 数 能够较 好的 反映 债券 市场 变动的 全貌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债 券投 资的 比较 基准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这些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称 ,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业绩 基准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 本 基金 可以 按 照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变更 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 于 中等风 险水 平的 投资 品种 。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 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 基 金合 同 规 定, 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53 年9 月 30 日。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01,096,489.75 93.98 其中: 股票


901,096,489.75 93.9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7,149,530.06 5.96 8 其他资 产


543,038.15 0.06 9 合计





958,789,057.9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 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9,793.60 0.00 C 制造业 597,664,872.43 62.68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31,093.44 0.00 E 建筑业 107,612,330.10 11.2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661,385.45 1.2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8,829,675.52 3.0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7,468.03 0.00


5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55,080,570.69 16.2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4,000.50 0.00 S 综合 - - 合计 901,096,489.75 94.51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529 海源机 械 4,817,460 94,470,390.60 9.91 2 002127 南极电 商 5,554,707 87,264,446.97 9.15 3 002434 万里扬 5,541,592 69,103,652.24 7.25 4 002027 分众传 媒 6,739,980 67,736,799.00 7.10 5 300156 神雾环 保 2,659,595 66,622,854.75 6.99 6 601012 隆基股 份 1,824,100 53,756,227.00 5.64 7 601668 中国建 筑 5,000,000 46,400,000.00 4.87 8 002635 安洁科 技 1,074,872 43,704,295.52 4.58 9 300274 阳光电 源 2,499,920 42,073,653.60 4.41 10 002387 黑牛食 品 2,099,930 36,559,781.30 3.83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55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 本 基 金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权 证、 股票 指数 期货 等相 关 金融衍 生工 具对 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 管理, 以控 制并 降低 投资 组合风 险、 提高 投资 效率 ,降低 跟踪 误差 ,从 而更 好地实 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 基金 力争利 用 股指期 货的 杠杆 作用 ,降 低股票 仓位 频繁 调整 的交 易成本 。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报告 期内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 开谴责 、处 罚。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6 (3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66,130.5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430.75 5 应收申 购款 62,476.8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3,038.15 12 、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3 、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156 神雾环 保 66,622,854.75 6.99 重大事 项停 牌


57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为2015 年5 月 20 日, 基金 业绩 截 止日 为 2017 年6 月30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本 基 金份额 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表如 下: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5 月20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26.70% 2.55% -9.33% 1.68% -17.37% 0.87% 2016 年度 -28.24% 2.05% -9.50% 0.87% -18.74% 1.18% 2017 上半 年 -0.19% 0.84% 1.60% 0.38% -1.79% 0.46%


58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基金款 项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销 。


59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股 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 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在证券交易所 尚未挂牌的上 市前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有明确锁定期 的公开发行股 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60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股指期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当日 结算 价及结 算 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如法 律 法规今 后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7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 方协 商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方 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 金份额 净 值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 资人 自身 的 过错造 成 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61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 给当事 人造 成 损失的 ,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 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 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 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 误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62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63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 低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 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 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64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费用 自动 扣 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费用 自动 扣 划后,基 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65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3 -7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 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 率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66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 会计报 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 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7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和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则 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与 转 换安排 、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68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定 媒 介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前 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媒 介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69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70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开 澄清 , 并将 有关 情 况立即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 中披露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 、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 股指期 货 交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 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71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72 十七 、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因国 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 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风险。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 动会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 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 率,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 况 、 市 场前 景 、 行 业竞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 可能下 跌,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 完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影 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降 ,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 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风险 ,主 要包 括管 理风险 、交 易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 运营风 险及 道德 风险 。 1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 决 策、 技 能 等主观 因素 的限 制而 影响 其对信 息 的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或 者由于 基金 数量 模型 设计 不当或 实施 差错 导致 基金 收益水 平偏 离 业绩基 准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金 经理 的依 赖也 可能 产生管 理风 险。 2 、交 易风 险 由于交 易权 限或 业务 流程 设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 行流 程不畅 通 , 交 易指 令的 执 行产生 偏差 或错 误 , 或 者 由于故 意 或重大 过失 未能 及时 准确 执行交 易指 令, 事后 也未 能及时 通知 相关 人员 或部 门,导 致基 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3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者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无 法迅 速、 低成 本地 调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 对基金 收 益造成 不利 影响 。 由 于开 放式基 金的 特殊 要求 , 本 基金必 须保 持一 定的 现金 比例以 应付 赎回 要求 , 在 管理现 金头 寸 时,有 可能 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险 或现 金过 多所 导致 的收益 下降 风险 。


73 4 、运 营风 险 由于运 营系 统 、 网 络系 统 、 计算机 或交 易软 件等 发生 技术故 障或 瘫痪 等情 况而 无法正 常完 成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注册登 记、 清算 交收 等指 令而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或 者由于 操作 过程 效率 低下 或人为 疏忽 和错 误而 产生 的操作 风险 。 (三) 本基金特定风 险


1 、本基金为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存在 大类资产 配置风险,有可能因为受 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 或 管理人 能力 等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偏离 最优 化水 平, 给基金 投资 组合 的绩 效带 来风险 。 2 、本基金资产中股 票部分重点投 资于区域经济优 势地区的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上市公 司,因此在具体投资管 理 中可能 面临 目标 行业 股票 所具有 的特 定风 险, 或者 目标行 业股 票的 业绩 表现 不一定 领先 于市 场平 均水 平的风 险。 3 、本基金在股票投 资方面采取自 下而上的方法, 以深入的 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 具有一定核心优势的且 成 长性良 好、 价值 被低 估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这种 对股 票的评 估具 有一 定的 主观 性, 将 在个 股投 资决 策中 给基金 带来 一 定的不 确定 性, 因而 存在 个股选 择风 险。 (四) 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 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 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74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 序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款并 清 75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6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 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77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 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 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和 非交 易过 户 的业务 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78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 法律 行为 ;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79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 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 否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 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80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 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未 设日 常机 构 , 在 符合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的 前提 下 , 履 行 相应程 序 后可增 设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依 据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81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设立日 常机构的,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设立日 常机构的,代表 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 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额 百 分之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配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设立日常 机构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该日 常机 构提 出书 面提议 。 该日常 机构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提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该日常 机构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该 日常 机构决 定不 召 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或 者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按照 未设 立 日常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6 、代表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日常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之 十以 上 82 (含百 分之 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日常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 干 扰。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三十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须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行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 的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83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2 、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 集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 金合 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前 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84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 持人宣 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 会 主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签 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 号 码、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和联 系方 式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 二)通过 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资 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 决 意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未出 席 大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 85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 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 持人应 当当 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管 人 召集,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日常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日常 机构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 条件等 内容, 凡是 直接 引 用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该 部分内 容进 行 修改或 调整 ,无 需召 开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 低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86 2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 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 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 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87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费用 自动 扣 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费用 自动 扣 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 -7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 率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88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 及其他 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等 权益类金融 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 融 债、央行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其余资 产投资 于债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本 基金 投资 于新 区 域新经 济相 关上 市公 司的 证券资 产合 计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投资 于 新 区域新 经济 相关 上市 公司 的证券 资产 合计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债 券、 债 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 银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交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89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6)本 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7)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托管协 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 票、 债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


(1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基 金所 持 有的股 票市 值、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政 策 作 出 强 制 性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对上 述组 合限 制政 策的 调整或 修改 对本 基金 的效 力并非 强制 性的 , 则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 托管协 商一 致后 , 可按 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改 后的 组合 限制 政策 执行 , 而 无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决定 , 但 基金 管理 人在 执 行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组 合限 制政 策前 , 应 向投 资者 履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并 向监管 机关 报告 或备 案。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90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 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优先 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 合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前 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后 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完成 备案 手续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91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款并 清 92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性的并对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93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成立日 期:2011 年5 月 22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5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中期、长 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 卖、 代 理 买卖外 汇; 结 汇、 售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 类汇 兑业 务 ;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 、 外 国政 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外汇票 据 承兑和 贴现 ; 自营 、 代客 外汇买 卖 ; 外 币兑 换 ; 外 汇担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94 证券公 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管 业务 ;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资 基金 托 管业务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 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 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 生 产品交 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金 合 同明 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交 易对 手 库,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 及其他 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等 权益类金融 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 融 债、央行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中期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其 余资 产投 资于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本 基金 投资 于新 区 域新经 济相 关上 市公 司的 证券资 产合 计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 融 券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 金 托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1、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0-95% , 投资 于新 区 域新经 济相 关上 市公 司的 证券资 产合 计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债券、 债券 回 购、 银行 存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 期存 款及 其他 银 行存款 ) 、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 期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2、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交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金与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年 ,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6、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7 、本基金的存款银 行为具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人 资格、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存 放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 95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根 据协 议可 提 前支取 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9 、本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 拟发行 股票 公 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持 有 的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本基 金 与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其他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本 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1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3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4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托 管协议 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1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基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值 、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17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期 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上述 规定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 96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更 新 , 并 以双 方约 定 的方式 提交 , 确保 所提 供 的关联 交易 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 关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 时更新 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在 运作 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责任, 基金托 管人并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选 择存 款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的 真实 、 准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 存款证 实书 等有 关文 件, 切实履 行托 管职 责。 3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金 存款 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六)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应 97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 ,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 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3 、在首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制定相 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 制 预案等 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要 合理 安排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 比例 , 并在 风 险控制 制度 中 明确具 体比 例, 避免 基金 出现流 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 章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经董事 会通 过 之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上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 事会 批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 提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 前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关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关 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 协议 复印 件、 缴 款 通知书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 总 成本 、 划款 账号 、 划款 金额 、 划 款时 间文件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 的真实 、完 整。 5.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 如 认为 因市 场 出现剧 烈变 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的 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对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行 补充 和 整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经 事先 书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 权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 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 并 确保 证 基金托 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报送 相关 数据 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数 据 , 导 致基 金 托管人 不 能履 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 律后果 。 除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 依据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责 外,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本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 后不 承担上 述损 失。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中期票据或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管 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 充 协议 ,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和 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中期 票 98 据或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管 理制 度。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 制度等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 账 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 迟执行 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 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99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 基金财产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 基金 认购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 托管 资金 账 户,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 验资 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基金托管 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 理资金 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 行。 3 、基金 托管资金账 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联 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 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 管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予以积 极协 助 。 结 算备 付 金的收 取按 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100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使用的 ,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 基 金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 议后 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 保 管凭 证 由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除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 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 股票 估值 方法 :


101 1) 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2 ) 小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且 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 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2 )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且 未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4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8)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7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7 ) 小项 规定 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在综 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 益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基础 上形成 的债 券 102 估值,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9)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 从 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该 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 估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3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3 )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 值方法 : 1)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以 结 算价格 进行 估值 。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第 1)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 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因 , 双 方协 商解决 。 以 约定 的方 法、 程序和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第 3)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 项 、 权 证估 值方 法的 第 4 ) 项 、 股 票指数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 的第 2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偏 差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 差错情 形, 有 103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 按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 份 额净 值出 错 且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就 实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50% , 基金 托 管人承 担 50% 。 ③ 如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造 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序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 而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赔 付 。 (3)由于证券交易 所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有 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 造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 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 立 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 册。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10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月度 报表的 编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6 个 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 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应 在 3 日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 人在 半 年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以基金 管理 人 的账 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专用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 双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要求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任 意一 个交 易日或 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 或 拒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等涉 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 因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 地 点为 北京 市 , 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105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内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在基金 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 基金清 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8) 公 告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清 算费 用


106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07 二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持有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3-8088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0755-26948088 可享 有如 下服 务:


A、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服 务,可 进行 账户 查询 、基 金净值 、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B、 人 工坐 席服 务: 提 供工 作日人 工坐 席服 务 (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持有 人可 以 通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二、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 账单、 手 机短信 账 单、客 服热 线查 询、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等。 其中 ,纸 质对账 单邮 寄仅 限给 已定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持有 人邮 寄。 三、网 站自 助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rtfund.com ) 为 持有 人提 供基 金账户 及交 易情 况查 询、 资料修 改、 手 机短 信和 电 子邮件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公司 公告 、 热点 问答 、 市场评 述等 资讯 服务 。 同 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 服务 (客 户服 务邮箱 :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 上交 易服 务


基金 管理人提 供开放式 基 金网 上直销服 务。投资 者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rtfund.com 可以办理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 撤单 、 基金 定投、 分红 方式 修 改、 账 户资 料修 改、 交 易 密码修 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 积分 查询 和 账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 五、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服 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服 热线 、 网 站、 电 子 邮件及 信函 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对于 工作 日受理 的 投诉, 原则 上当 日答 复, 当日未 能答 复的 ,我 们也 会在当 日将 处理 进展 情况 及时告 知持 有人 。 六、联 系方 式 1、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883-8088 ( 国内 免长 途 电话 费) 、0755-26948088 2、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互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 户服 务传 真:0755-26948079 4、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 区华侨 城汉 唐大 厦13 楼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 邮编 :518053)。


108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2017 年5 月20 日至2017 年11 月19 日与 本基 金相 关的公 告如 下: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 员变更 的公 告 中 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 管 理 人网站 2017-6-3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上海 通 华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 管 理 人网站 2017-6-14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北京 分公 司 负责人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 管 理 人网站 2017-7-26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 放式基 金新 增中 信期 货有 限公司 为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 管 理 人网站 2017-8-2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天津 国 美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 管 理 人网站 2017-9-20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深圳 市 锦安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 管 理 人网站 2017-9-21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最 低赎 回、 转换和 保有 份额 限制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 管 理 人网站 2017-9-29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天津 万 家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并 开通转 换业 务和 参加 其申 购费率 优惠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 管 理 人网站 2017-10-19


109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京 植 信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 管 理 人网站 2017-11-17


110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本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111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注 册 融通 新区 域新 经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 (二) 《 融 通新 区域 新经 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三) 《 融 通新 区域 新经 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四) 关于 融通 新区 域新 经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件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