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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动力(161609)

融通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融 通 动力先 锋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融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二○ 一 七 年 十二月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重 要提 示 融通动 力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6 年9 月7 日 《 关于 同意 融通 动力 先 锋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证 监基 金字 [2006 ]183 号) 文核准 发售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于 2006 年 11 月 15 日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的管 理人 于 2015 年8 月7 日 发布 公告 , 根据 2014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动 作管 理办 法》 第三 十条 的相 关规 定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协 商,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自 2015 年 8 月 7 日起, 本基 金名 称由 原“ 融通动 力先 锋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 名为“ 融 通动力先 锋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本次基 金更名不 改 变 基金投 资范 围,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50% , 但 在 基金运 作 过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 过50%的 除外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本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11 月 15 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2017 年9 月 30 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的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7 年6 月 30 日 。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和转换 ............................................ 48 九、基金的投资 ............................................................ 61 十、基金的业绩 ............................................................ 7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7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 配 ...................................................... 81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 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5 十七、风险揭示 ............................................................ 90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9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9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21 二十三、招 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3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一 、绪 言 《融通 动力 先锋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融通 动力 先锋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 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代表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融通 动力 先锋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 基金 合同 》 指 《 融通 动力 先锋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基金 合 同的 任何 修订和 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 融通 动力 先锋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 不时作 出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融通 动力 先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融 通动 力先 锋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部 门 规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地方法 规、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2012 年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 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日 颁布、同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2014 年3 月10 日经 中国 证 监会第29次 主席 办公 会议 审议通 过,2014 年7 月7日 中国 证监 会令 第104 号公布 、 同年8月8 日实 施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月8 日颁布 、 同年7月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业务规 则 指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管 理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5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 合 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指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享受 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注 册 登 记 或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 立的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织 、机 构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 定机 构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合 同备案 手续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过3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6 T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日 指自T 日起 第n个 工作 日( 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卖 出基 金份 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凭 证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放式 基金 ( 转出 基金 ) 的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入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 扣 款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债券 利息 、票 据投 资收 益、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 观事 件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厦13、14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 层


电话: (0755 )26947517


联系人 :赖 亮亮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 币 股 权 结 构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 学 博士 ,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任 大 鹏证券 投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务 董事 , 平安证 券投 行 部 副总 经理 , 北 京远 略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7月 起 至今, 任公 司董 事长 。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经济 学博士 , 民 进会 员, 注册 会 计师 ,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 学院教 授 。 历任电力 部第一工 程局一 处主管会 计,吉林 大学教 师、讲师 、教授。2011 年1 月至今,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金 融学博 士后 、执 业律 师, 现任南 开大 学金 融发 展研 究院教 授 。 历任密 歇根 大学 戴维 德森 研究所 博士 后研 究员 、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南开 大学 金 融发展 研究 院教 授。2011 年1月 至今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 法 学博士 , 现任 清华 大学 法 学院教 授 、 法 学院 副院 长 、 博 士研 究 生导师、 中国证券 法学研 究会和中 国保险法 学研究 会副会长 。2012 年1月至 今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董事马 金声 先生 , 高级 经 济师 , 现 任新 时代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名誉 董事 长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行 办公 厅副 主任 、 主 任, 金银 管理 司司 长, 中 国农业 发展 银行 副行 长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9 份有限公 司党委书 记兼副 董事长,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党 委书记。2007 年1 月至今, 任公 司董事 。 董事黄 庆 华 先生 , 工 科学 士 , 现 任上 海宜利 实业 有限 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 历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新 时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事业 部综 合 管理处 主管 。2015 年2月 至 今,任 公司 董事 。 董事David Semaya (薛 迈 雅) 先 生, 教 育学 硕士, 现任日 兴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董 事 长, 三井 住友 信托 银行 有 限公司 顾问 。 历任 日本 美 林副总 , 纽约 美林 总监 , 美林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 代 表 董事和 副总 、 代表 董事 和 主席 , 巴 克莱 全球 投资 者 日本信 托银 行有 限公司 总裁 及首 席执 行官 , 巴克莱 全球 投资 者( 英国) 首席执 行官 , 巴 克莱 集 团 、 财富管 理( 英 国)董 事及 总经 理。2015 年6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Allen Yan ( 颜锡 廉 ) 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现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兼 融通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任 富 达投资 公司 ( 美国 波士 顿 ) 分 析员 、 富达 投资公 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日兴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部长。2015 年6 月至 今, 任 公司董 事。 董事张 帆先 生 , 工 商管 理 硕士 ,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任 上 海远东 证券 有限公 司上 海金 桥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 经 纪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 新 时 代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信 阳北 京大 街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经纪 业务 管 理总部 董事 总经 理 、 总 经 理助理 、 副总 经 理职务 。2017 年6月 起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2、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 金 融学 硕 士、 计算 机科 学硕 士,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历 任国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助 理 、 安 永会 计 师事务 所高 级审 计员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监 。2015 年8月 起至 今 ,任公 司监 事。 3、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融 学 博士 ,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任 大 鹏证券 投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务 董事 ,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 京远 略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 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7月 起 至今, 任公 司董 事长 。 总经理 张帆 先生 , 工商 管 理硕士 ,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历 任 上海远 东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金桥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 新 时代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信阳 北京 大街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经 纪业 务 管理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职 务。2017 年6 月起 至 今,任 公司 总经 理。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 常务副 总经 理Allen Yan (颜锡 廉) 先 生, 工 商管 理硕士 。 历 任富 达投 资公 司 (美 国 波 士顿)分 析员 、富 达投资 公司(日本 东京)经理 、日 兴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部长 。2011年3 月至 今,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副总经 理 刘 晓玲 女士 ,金 融学学 士。 历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零 售业 务部 渠道总 监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零 售业务部负责人,泰 康资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募 事业部市场总 监。2015 年9月 起至 今,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督察长 涂卫 东先 生, 法学 硕 士 。 历任 国务院 法制 办公 室(原国 务院 法制 局)财 金司 公务员 , 曾在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和 基金监 管部 工作 , 曾是 中 国证监 会公 职律 师 。2011 年3月 至今 , 任 公司督 察长 。 4、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朱丹女士, 暨 南大 学金 融 学硕士 、 化学 学士 ,11 年 证券投 资从 业经 历 , 具 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历任 晨星 中国 咨询 公 司数据 分析 员 、 金 鹰基 金 行业研 究员 、 研究 总监 助 理、 金鹰 中小 盘 精选、金 鹰红利价 值、金 鹰中证技 术领先基 金基金 经理。2015 年3月 加入融 通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融通 动力 先锋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自2006 年11 月15 日起 至2007 年9月27日 ,由 陈晓 生先 生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自2007 年9 月28 日起 至2011 年1月21 日 , 由陈 晓生 先生 和鲁万 峰先 生担 任本 基金 的基金 经 理。 自2011 年1 月22 日起 至2011 年3月23 日 ,由 陈晓 生先 生 担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自2011 年3 月24 日起 至2014 年8月20 日 ,由 郭恒 先生 担 任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自2014年8 月21日起至2014 年9月2日,由郭恒先生和丁经纬先生共同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 经理。 自2014 年9 月3日 起至2015 年3月28 日 ,由 丁经 纬先 生 担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3 月28 日起 至2015 年7月3 日, 由杨 博琳 先生 担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自2015年7 月4日起至2016 年7月29日,由杨博琳先生 和朱丹女士共同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7 月30 日起 至今 , 由朱丹 女士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 公司公 募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 权 益投 资总 监 、 基 金经 理邹 曦先 生 , 权 益投资 部 总 经理 、 基 金经 理张 延闽 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基金 经理付 伟琦 先生 , 研究 部 总监 、 基 金经 理 余志勇 先生 。 6、上 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关 于遵 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 内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 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立健 全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2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 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 于禁 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主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3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不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机 构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 操作 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 建 立了 科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运 行高效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 方法 、 操 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对各 项基 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学 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4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机 构 、 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 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应 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 部门 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 运用科 学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 企业 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引 》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 公 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核 制度 、 账 务 处理程 序 、 基 金估 值制 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风险 控制 的机 构设 置 、 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险 控制 的 主要措 施 、 风 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 财 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 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 岗 位职 责 、 反 馈制度 、 保密 制度 、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组 织指导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 督 察长 由董 事会 聘任 ,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 评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监 察稽核 管理 办法 、 内部 监 察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 通 过 这些制 度的 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 部 门和人 员遵 守有 关法 律 、 法规和 规章 的有 关情 况 ; 检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和 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合 规控 制。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8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7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745 只 。自 2003 年以 来,中国 工商银 行连续十 四年获得 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香 港《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 地 《 证券时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 体 评选 的 54 项最 佳托管 银行 大奖 ; 是获 得 奖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 内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7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 审 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均通 过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 的全面 认可,也证 明中国 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 的 风 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 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 接轨, 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 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 、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组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 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8 (3)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 性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直 接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 的隔离制 度。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 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 检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 防 线”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 内 控文化 ,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 准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9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善 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 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 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和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或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20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情 况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 陈 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 免长 途通 话费 用 ) 、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 码:100140 联系人 :魏 艳薇 电话: (010 )66190989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501 号上 海中 心大 厦 34 层3405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 刘 佳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殷洁 联系电 话: (0755 )26947856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22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7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王 琳


客服电 话: 95533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4)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21 )68476111


联系电 话: (021 )68475888


客服热 线:962888


(5)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 (022 )58316666


联系人 :王 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2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 (010 )65541405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电话:010-57092615


客服电 话:95568 (8)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代销联 系人 :王 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45


客服热 线:95526


(9)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仅 代销 前端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 (010 )63636153


联系人 :朱 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办 公所 : 广东 省深 圳 市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 04 7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1)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仅代 销前 端)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南大 街 248 号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4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客服电 话:400-8138888


联系人 :汪 岛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热 线:95580 (13) 华夏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热 线:95577 (14)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15)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 :葛 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客服热 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 (1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 话:95555


(17)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 (18)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19)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 (0755 )33227950


(2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 (021 )545099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2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2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 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贾 雅楠


电话: (021 )3850963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22)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755-82721122-8625


联系人 :李 延鹏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23)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街 3 号 新恒 基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郭 爱丽 客服热 线:010-59539901 公司网 站:cifcofund.com (2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人代 表: 闫振 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 王婉 秋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25)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27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单 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王 娓萍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 话:4006-877-899


(2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27)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阜 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599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28)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孙 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01 -8811


(29)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 元、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30)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3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 怡晨 客服热 线:400-921-7755 公司网 站: http://a.leadfund.com.cn/ (32)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9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李 智磊 联系电 话:0592-3122679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热 线:0592-3122716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33)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 :陈 云卉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fund.bundtrade.com (34)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 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 :马 力佳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3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36)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0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37)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热 线:020-89629066 (38)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62


(39)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 相 电话:010-66045777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 谭磊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1 公司网 站: www.txsec.com (40)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人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北京汇 成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 网址:www.fundzone.cn ; (41)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 : 姜吉 灵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42)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43)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 叶健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2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44)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 :廖 苑兰 客服热 线:4008048688 公司网 站:www.keynesasset.com (45)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79 号 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 郭宝 亮


客服热 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46)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518 号 北美 广场A1002-A10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7)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3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客服热 线: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48)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葛 亮 客服热 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9)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 京东 集团 总部A 做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 徐伯 宇 客服热 线:95518 公司网 站:jr.jd.com


(50)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胡 雪芹 电话:021-2069-1806 客服热 线:400-089-1289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4 网址:www.erichfund.com (5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21360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2)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热 线: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 (53) 深圳 市锦 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前 海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街 一号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理 局 综合办 公 楼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新世 界中 心4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电话:0755-84669000 传真:0755-23982839 联系人 :夏 用功 客服热 线:400-0719-888 公司网 站:http://www.ananjj.cn (54)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5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010-59013707 联系人 : 王芳 芳 客服热 线:010-59013842


公司网 站:http://www.wanjiawealth.com/


(5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传真: (021 )38676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5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涂 洋 电话: (021 )23219275 服务热 线:400-8888-001 (57)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23 、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 (021 )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58)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36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 (0591 )38281963 客服电 话:95562 (59) 申万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 (021 )33389888 客服热 线: 95523 或4008895523 (60)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 (0791 )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 (6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 (0755 )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62)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杨 俊帆 电话: (0512 )65581136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63)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8 号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37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电话: (025 )83367888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64)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 (0510 )82831662 客服电 话: (0510 )2588168 (65)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 范超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4008096518 (6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转83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6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 (0755 )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68)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38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李 嘉禾 电话: (0755 )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69)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联系人 : 周一 涵 电话: (021 )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70)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张 霞 电话: (0755 )21516897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7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 (0755 )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7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共 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 (010 )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8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39 (73)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10-88085858 (74)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付 静雅 电话: (0431 )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75)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戈 文 电话: (010 )8418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 (7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77)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 (0931 )4890208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40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7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邓 颖贇 电话:0351-8686796 客服电 话:95573 (79)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 (010 )83561146 客服热 线:400-6989-898 (80)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 座 D 座 光大 银行 办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电话: (0471 )4974437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8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 孙秋 月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服电 话:95548 (8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 表人 :王 连志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41 联系人 :杨 天枝 电话: (0755 )82558038 客服热 线:4008001001 (83)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 (029 )87406649 客服电 话:95582 (84)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丁 敏 联系电 话: (0731 )85832463 客服电 话:95571 (85)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 (021 )68475888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8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 (010 )63080994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87)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 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157 号7-8 层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42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 (0591 )8738360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8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8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90)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 王婧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91)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6035


联系人 :秦 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92)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43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93)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755-82791065 客服热 线:4009908826 (94)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李 晓伟 电话: (0755 )25831754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9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 (021 )22169081 客服电 话:95525 (96)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电话:021-20315290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4 客服电 话:95538 (9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联系人 : 周青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98)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煜 联系人:尚瑾 电话: 010-58170925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电话: (0755 )26948075 联系人 :杜 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A 座2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 时 代广 场A 座201 法定代 表人 :闵 齐双 联系人 : 尹小 胜 经办律 师: 闵 齐双


刘 少华


尹 小胜


崔 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 (总 机)


075533033020 ( 直 线) 15302728596 传真:075533033086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45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俞伟敏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6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 并 经2006 年9 月 7 日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同意 融通动 力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 的批复 》 ( 证监 基金 字[2006 ]183 号)和 2006 年 9 月 26 日《 关于 同意 融 通动力 先锋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排 的函 》 ( 基金 部函 [2006]237 号) 核准 发售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按基 金份 额面值 发售 ,每 基金 份额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2006 年10 月 10 日至 2006 年11 月10 日。 本基金 募集 期共 募 集 3,364,280,448.23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91,847 户。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 同已于 2006 年11 月15 日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或证 券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8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 转换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具 体名单详 见五、 相关服务 机构中的 “ (一)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部分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二)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时 间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的开 放 日为上 海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日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以 销售 机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 投 资 人在基 金合 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申请 的,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或者转换 价格为下 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者 转换时间 所 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2、申 购开 始日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开 始接 受申购 的时 间 为 2006 年11 月 29 日 。 3、赎 回开 始日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开 始接 受赎回 的时 间 为 2007 年2 月15 日。 4、转 换开 始日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自 2013 年6 月18 日及 后续 公告 的 相关 日 期起 , 开放 通过 直 销机构 及 部分代 理销 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详 情 请 查看公 司网 站或 相关 公告 。 (三)申购和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49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 四)基金转换的原 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 基 金转换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的转 出及转 入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采 用份 额转 换的 方式 , 即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 3、基 金转 换无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限制 ; 4、基金转 换转出的 基金在 申请日有 权益,确 认日开 始无权益 ;基金转 换转入 的基金 在 申请日 无权 益, 确认 日开 始记权 益 ; 5、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时间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6、 在 发生 基金 转换 时 ,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 转入 基金 必须 为允 许 申购状 态; 7、在发生 限制申购 或巨额 赎回的情 况下,所 涉及到 的基金转 换按比例 确认。 如果发 生 连续巨 额赎 回, 基金 转换 不顺延 ; 8、由于前 端费用和 后端费 用的费率 结构差异 较大, 因此,本 基金的转 换只允 许在缴 纳 前端认 购 (申 购) 费用 的基 金份额 之间 或者 缴纳 后端 认购 (申 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之间 进行 。 不能将 缴纳 前端 认购 ( 申 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 为缴纳 后端 认购 ( 申购 ) 费 用的基 金份 额, 或将缴 纳后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缴纳前 端认 购( 申购 )费 用的基 金份 额 ; 9、基 金转 换收 取适 当的 基 金转换 费和 补差 费; 10、转 换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11、 补差 费 :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或 认购 费率 )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认购 费 率) 时 , 补 差费 为0 ;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或认 购 费率 ) 低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 或认 购费率 )时 ,按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 率) 的差 额收 取补差 费 ; 12、 基金 补差 费的 收取 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 (认 ) 购 费率 为基 础 计算 , 累 计 不超过 最高 认购 (申 购) 费率与 最低 认购 (申 购) 费率的 差额 ; 1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五)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程序 1、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申 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申请 。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0 投资者在 申购本基 金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或 转 换申请 时 , 必 须有 足够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的 申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 登记人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的成 交情 况。 3、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 记人在 T +5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的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 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数额限制 1、投 资者 在代 销网 点和 网 上直销 的 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定期定 额申 购每 次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人民 币) ;在 直 销机构 的直 销柜 台单 笔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起 , 投资 者在 代销 网点 和网 上直销 的每 次 最低申 购金 额调 整 为1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定期 定额申 购每 次最 低金 额调 整为 10 元 (含 申购费 ) , 在直 销机 构的 直 销柜台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仍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 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 的业务情况在上述最低金 额限制基础上设置上述基 金的最低 申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 , 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购 业务 时 , 需 遵循 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本 基金 每笔 最低 赎回 份 额、 最低 转换 份额 为 10 份,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或 转换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最低 持有 份额为 10 份, 在投 资者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低于规 定的 最低 持有 份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其 基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 整申购金额 、赎 回或转换 以及最低 持有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调整 前 的2 个 工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七)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或 转换入 份 额及余 额的处理 方式:本 基金的 申购 或转 换入 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 确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51 认的申 购 或 转换 入 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并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归 基金 财产 ; 2、赎回或 转换出 金 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的 赎回金 额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或转换 出 份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果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归基 金财 产。 (八)申购、赎回与 转换 费率 1、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对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实 施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上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4)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招募说 明 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的申 购费为 每笔100 元。 2) 非养老 金客 户 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申购金 额(M) 前端申 购费 率 M<100 万 元 1.50% 100 万 元≤M<500 万 元 0.90% 500 万 元≤M<1000 万 元 0.30% M≥1000 万 元 单笔 1000 元 后端申 购费 率: 持有时 间(T) 后端申 购费 率 T<1 年 1.80% 1 年≤T<2 年 1.35%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2 2 年≤T<3 年 0.90% 3 年≤T<4 年 0.45% T≥4 年 0 注:上 表中 ,1 年以365 天计算 。


2、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同 时区 分普 通客 户 赎回和通 过直销 柜台 赎回 的养 老金 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 立 的 养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 包括 :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 2)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将 发布临 时 公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 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时对其 进行 更新 , 并按 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普通客 户指 除通过 直 销柜 台 赎回 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他 客户 。 普通客 户赎 回的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间(T) 赎回费 率 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赎回 费率 为原赎 回费 率 的25% ,即 特定赎 回 费100% 计 入基 金 财产。 注:上 表中 ,1 年以365 天计算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基金 财 产所有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3、转 换费率 (1) 基金 转换 费用 包括 转 换费和 补差 费; (2) 转换 费: 按转 出基 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3)补差 费:投资 者在认 购或申购 时选择交 纳前端 认购或申 购费用时 ,如果 转出基 金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53 的申购 费率 ( 或认 购费 率 ) 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 或认 购费 率 ) 时 , 补 差费 为 0 ; 如 果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或 认购费 率 ) 低 于转 入基 金 的申购 费率 ( 或认 购费 率 ) 时 , 按申 购费 率 ( 或认 购费 率) 的差 额 收取补 差费 。 投资 者在 认 购或申 购时 选择 交纳 后端 认购或 申购 费用 时,补 差费 率 为0; (4)基金 补差费的 收取以 该基金份 额曾经有 过的最 高申(认 )购费率 为基础 计算, 累 计不超 过最 高认 购( 申购 )费率 与最 低认 购( 申购 )费率 的差 额 ; (5)基金 转换费由 转换申 请人承担, 其中 25% 归转 出基金基金 财产, 其余作 为注册 登 记费和 相关 的手 续费 。基 金补差 费由 转换 申请 人承 担,作 为相 关的 手续 费。 目前参 与本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的前 端申购 费率 ( 和前 端认 购 费率 ) 详 见 各相关 基金 最新 招募 说明 书或公 告的 约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 、 赎 回与 转换 费 率。 费率 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 施2 日 前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 地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费率 。 4、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投资 人选 择前 端费 用 模式申 购的 ,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端 申购 费率 )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 设申 购费 率为1.5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200 元, 某投 资者 (非养 老金 客户) 申购 5,000 元 ,并 且选择 缴纳 前端 申购 费, 则申购 情况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5 %) =4,926.11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5,000-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200 =4,105.09 份 某养老金客 户 采用前 端费 用模式通过 直销柜台 申购 100,000 元, 对应 申购 费 率为 100 元, 申 购当 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 则申 购情 况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0 =99,900 元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54 申购份 额=99,900/1.200 =83,250 份 注:由 于不 同的 申购 金额 所对应 的费 率不 同, 该例 仅作参 考。 (2) 投资 人选 择后 端费 用 模式申 购的 ,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 投 资 者申 购 5,000 元 , 并且 选 择缴纳 后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情况 如下 : 申购份 额=5,000/1.200 =4,166.67 份。 申购份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差 额归 基金 资产 。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投资 人在认购 (或申 购)本基 金时选择 前端费 用方式的 ,则赎回 金额计 算方法 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设赎 回费 率为 0.5%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某 投资 者 (普 通客户 ) 赎回前 端收 费份 额10,000 份,则 赎回 情况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00 元=12,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 ×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 =11,940 元 例: 假 设赎 回费 率为0.125 %,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 某养 老金 客户赎回 前端收 费份 额10,000 份 , 则赎回 情况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00 元=12,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 ×0.125%=15 元 赎回金 额=12,000-15 =11,985 元 注:由 于持 有基 金份 额时 间不同 所对 应的 费率 不相 同,该 例仅 作参 考。 (2 ) 如 果投 资者 在认 购本 基金时 选择 交纳 后端 认购 费用 ,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认购 费用 = 赎回份额 × 最小值 (认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 对 应的 后端 认购 费率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55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后端 认购费 用- 赎回 费用 例: 假如 赎 回费 率为0.3 %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投 资者 赎回 后端收 费 份额 10,000 份 ,该 笔份 额 为认购 所得 ,对 应的 后端 认购费 率 为 1.6 %, 则赎 回情况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000 元=12,000 元 后端认 购费 用 =10,000 × 最小值 (1.000 ,1.200)×1.6 %=160 元 赎回费 用=12,000 ×0.3 %=36 元 赎回金 额=12,000 -160 -36 =11,804 元 注:由 于持 有基 金份 额时 间不同 所对 应的 费率 不相 同,该 例仅 作参 考。 (3) 如果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用,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购 费用 = 赎回份额 × 最小值 (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 对 应的 后端 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后端 申购费 用- 赎回 费用 例: 假如 赎 回费 率为0.3 %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投 资者 赎回 后端收 费 份额 10,000 份, 该笔 份额 为申购 所得 ,对 应的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对 应的 后端申 购费 率 为1.9 %, 则赎回 情况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00 元=12,000 元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 × 最 小值(1.100 ,1.200 )×1.9 %=209 元 赎回费 用=12,000 ×0.3%=36 元 赎回金 额=12,000 -209 -36 =11,755 元 注:由 于持 有基 金份 额时 间不同 所对 应的 费率 不相 同,该 例仅 作参 考。 赎回金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差 额归 基金 资产 。 6、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份 额 计 算方 法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数 ×T 日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率 补差费 =[ (转 换金 额- 转 换费)/(1 +补 差费 率)] ×补差 费率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56 转入份 数=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 -补 差费 )/T 日 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1) 转入 情况 的计 算 例:投 资者 转 换1 万 份基 金X 至 本基 金, 则其 可得 到转换 入的 本基 金份 额为 : 基金X 转换 份 额10,000 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V ) 1.20 元; 本基金 的份 额净 值(NAV ) 1.000 元; 假设基 金X 转换 至本 基金 份额的 转换 费 率 0.3% , 补 差费率为 0.2% ; 转换金 额=10,000 ×1.20 =12,000 元; 转换费 =12,000 ×0.3% =36 元; 补差费 =[ (12,000 -36 )/(1+0.2% )] ×0.2%=23.88 元; 转入份 数= (12,000 -36 -23.88 )/1=11,940.12 份。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基 金X 至本 基金 ,获得 本 基金 份额 为11,940.12 份 。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2) 转出 情况 的计 算 例:投 资者 转 换1 万 份本 基金份 额至 基 金X, 则其 可得到 的转 换入 的基 金 X 份额为 : 本基金 份额 转换 份 额 10,000 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V ) 1.20 元;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NAV ) 1.000 元; 假设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至基 金 X 的 转换 费 率0.5% , 补 差费率 为0.2% ; 转换金 额=10,000 ×1=10,000 元; 转换费 =10,000 ×0.5% =50 元; 补差费 =[ (10,000 -50 )/(1+0.2% )] ×0.2%=19.86 元; 转入基 金X 的份 数= (10,000 -50 -19.86 )/1.20 =8,275.12 份。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本基 金份额 至基 金 X ,获得 基金 X 份额为 8,275.12 份 。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7、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总 资 产-基 金总 负债 )/ 已售 出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7 (九)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或转 换 入 基金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人 在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或转 换 出 基金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人 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 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6)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数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或 者有 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比 例要 求 的情形 时。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 ) 到 (4 )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定 媒介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十一)暂停赎回或 延续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 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8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的 , 可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 回款项 , 按每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 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在 出现上述 第(3 )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介 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 转换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 基金 暂停 赎回 , 或 转入基 金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转换 申请; 当转 入基 金拒 绝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 十三)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予 以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照 其 申请赎 回份 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 确 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 开 放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9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巨额 赎回的公 告:当 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 延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应 通过邮 寄、传 真 或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 关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 ( 十四)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或转 换公 告并 公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或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或转换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或转 换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或转 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 媒 介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或转 换公 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或 转换日 公告 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 规定 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已 于2007 年3 月19 日起 , 开 放通过 直销 机构 及部分 代理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详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 关公告 。 ( 十七)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交 易过户。 其中, “ 继承”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法 的 继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60 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 或 社会团体 的情形; “司法执 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 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件 。 办 理 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注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十八)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解 冻。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1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 主 动式 混合 型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制 造业 和 服务行 业 (本 基金 的行 业 划分依 据国 家统计 局 《三 次产 业划 分 规定 》 制 定, 并根 据其 更 新而相 应更 新 ) 中 价值 暂 时被市 场低 估的 股票 , 分 享中 国工 业化 深 化过程 中两 大推 动经 济增 长的引 擎 — — “制 造业 ( 特别是 装备 制造 业)和服 务业(特 别是现 代服务业) ”的高 速成长, 力争在控 制风险并 保持良 好流动性 的 前 提下 , 追 求稳 定的 、 优 于 业绩基 准的 回报 , 为投 资 者实现 基金 资产 稳定 且丰 厚的长 期资 本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及法律 、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总资 产的 60 %-95% , 债券 为 0%-40% , 权证 的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净资 产的 0-3% , 并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五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股 票投资 范围 为 所有在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A 股,其 中股 票资 产不 低 于 80 %投 资于 制 造业和 服务 业的 上市 公司 。债券 投资 范围 为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具体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 可转债 、信 用等 级为 投资 级及以 上的 企业 债和 次级 债、债 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现 金资 产主要 投资 于各 类银 行存 款。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证券投 资过 程就 是识 别风 险、 管理 风险 的过 程 。 投 资 组合收 益一 方面 来源 于有 效地管 理 风险 , 另 一方 面来 源于 辨 识投资 机会 。 本基 金管 理 人相信 , 始终 如一 地遵 循 规范的 、 经历 史 检验在 长期 中表 现良 好的 既定投 资策 略 , 可 以获 得稳 定性良 好 、 可 持续 性强 的长 期资本 增值 。 1、股 票投 资理 念 (1) 价值 成长 投资 价值低 估和 业绩 增长 是推 动股价 上涨 的核 心动 力 。 制造业 ( 特别 是装 备制 造 业) 和服 务 业 ( 特别 是现 代服 务业 ) 是推动 中国 经济 增长 的两 大动力 , 这两 个行 业中 的 价值成 长型 上市 公司兼 具良 好的 盈利 性和 成长性 , 长期 成长 前景 良 好, 代表 着中 国经 济增 长 的方向 , 是推 动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62 经济增 长的 中坚 力量 。通 过投资 于制 造业 和服 务业 两大领 域中 价值 暂时 被市 场低估 的股 票 , 可分享 中国 经济 和资 本市 场高速 成长 硕果 ,获 得丰 厚的资 产增 值。 (2) 投资 中国 制造 业和 服 务业两 大经 济推 动力 、分 享高速 增长 经济和 行业 轮换 是价 值变 化的主 要决 定因 素, 而行 业子类 是影 响股 价波 动的 关键因 子 , 注重行 业配 置可 提高 胜率 , 获 取长 期超 额收 益。 我 们相信 , 在中 国工 业化 深 化阶段 , 作为 经 济主要推 动力的制 造 业( 特别是装 备制造业 )和服 务业(特 别是现代 服务业) ,将是高 速 发 展的产 业领 域, 其增 长速 度将持 续高 于GDP 增 长速 度,是 我们 理想 的投 资选 择。 (3) 稳健 投资 追求长 期 、 稳 定的 资本 增 值是本 基金 的收 益与 风险 配比目 标 。 贯 彻稳 健投 资 策略 , 运 用 “风险 调蓄 ” 技术 等方 法 努力降 低组 合波 动性 , 将 风险控 制在 较低 水平 是我 们坚持 的重 要原 则。 2、债 券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强调 在对 宏观经 济 、 利 率趋 势 、 债 券 市场体 系化 研究 的基 础上 挖掘低 风 险套利 机会 和价 值低 估品 种,实 现主 动式 投资 ,追 求长期 、稳 定的 投资 收益 。 (1) 在体 系化 研究 平台 支 持下进 行宏 观经 济研 究与 利率预 期分 析 宏观经 济影 响利 率走 势 , 是影响 债券 市场 的关 键因 素, 采用 缜密 的研 究, 可 以对经 济运 行趋势 与利 率变 化趋 势进 行判断 和预 测, 进而 判断 市场的 变化 趋势 ,在 不同 的情景 预期 下 , 可以通 过组 合久 期的 调整 将利率 风险 控制 在较 低水 平。 (2) 主动 把握 市场 投资 机 会与严 格风 险控 制相 结合 实证研 究表 明 , 交 易所 市 场仍未 达到 弱式 有效 , 而 银行间 市场 由于 交易 制度 等方面 的原 因, 其效 率更 是远 低于 交 易所市 场 。 市 场的 低效 性 是积极 投资 策略 得以 应用 的基础 。 通过 体 系化的 研究 可以 发现 市场 的失衡 之处 , 发掘 偏离 价 值的品 种 , 并 及时 捕捉 由 此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与此 同时 , 债券 市场 是低风 险 、 低 收益 市场 , 短期内 的暴 涨暴 跌不 是我 们的目 标 , 长 期 稳定的 投资 收益 才是 我们 的一贯 追求 , 稳 健的 投资 目 标决定 了我 们不 会因 追求 短期收 益而 放 弃整体 风险 的控 制。 (3) 基于 组合 优化 思想 的 多模型 策略 调整 我们将 给定 久期 的优 化组 合投资 方式 作为 债券 投资 的基本 策略 , 即 在体 系化 研 究的基 础 上确定 各类 债券 组合 的组 合久期 , 然后 根据 不同 条 件 ( 包括 凸度 、 收益 率、 流动性 等 ) 综 合 优化来 构建 组合 , 努力 降 低组合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实现流 动性 、 收益 性、 安全 性的合 理匹 配。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3 (四)投资策略 在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采 取 “ 自上 而 下” 与 “自 下而上 ” 相结 合、 互相 印 证的投 资策 略 , 贯 彻基 金 管理人 “ 识别 风险 、 管 理 风险 ” 的 投资 理 念,具 体投 资策 略如 下: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秉承 价值 成长 投资 、 稳 健投资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 适度主 动配 置资 产 , 系 统 有效控 制风 险,最 大程 度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本基 金的资 产配 置区 间如 下: 股票 债券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基本比 例 95% 0% 5% 资产调 整区 间 60-95% 0-40% 不低 于5% 本基金运 用“风险 调蓄” 技术降低 组合的波 动性, 提高收益 水平。 “风 险 调蓄 ”技术 是 融通公 司在 外部 专家 帮助 下成功 开发 的投 资风 险管 理工具 , 它 基于 对股 票市 场 风险波 动周 期 性的理 解与 把握 , 借助 定 性和定 量的 分析 工具 评估 市场的 风险 程度 , 并根 据 评估结 果调 整股 票仓位 权重 ,平 滑市 场波 动风险 ,降 低组 合的 波动 性,同 时努 力提 高收 益水 平。 证券市 场的 市场 风险 呈现 出在低 风险 区域 和高 风险 区域交 替波 动的 特征 。 这 种 交替波 动 同时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 证券市 场的 风险 周期 性特 征是证 券市 场最 基本 特征 之一 。 现 代投 资 管理技 术已 经基 本能 够达 到对证 券市 场风 险的 周期 性波动 进行 定性 与定 量分 析, 并 达到 在 大 概率事 件水 平上 的理 解与 把握。 股票市场 风险的波 动范围 可划分为 低度风险 和高度 风险区域。 “风险 调蓄”技 术通过两 个 管 理级别实 现优化配 置,即 通过运用 “战略性 风险调 蓄”和“ 战术性风 险调蓄” ,调整股 票 的 配置比 重, 从而 达到 平滑 市场风 险, 提高 收益 的目 标。 高风险区域 低风险区域 可介入 区间 回避区 间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4 战略性 风险 将市 场波 动分 为 “ 战略 介入 期” 、 “波 段操 作期 ” 和 “战 略回 避期 ” 三 种状态 , 战术性 风险 将市 场波 动分 为 “ 战术 介入 期” 和 “ 战术 回避期 ” 二种 状态 。 在 评估 战略风 险时 , 我们通 过甄 别各 大类 资产 的风险 收益 状况 、 宏观 环 境风险 评估 、 数量 化市 场 风险预 警系 统评 估、 市 场 估值 水平 风险 评 估等方 法判 定市 场所 处风 险状态 ; 在评 估战 术性 风 险时 , 我 们运 用 数量化 市场 风险 预警 系统 评估 、 市 场供 求关 系风 险 评估 、 政 策风 险评 估等 手 段判定 市场 的战 术性风 险。 风险调 蓄技 术的 应用 战略风 险评 估结 果 战术风 险评 估结 果 股票仓 位目 标配 置比 例 战略介 入期 战术介 入期 95% 战术回 避期 80-95% 波段操 作期 战术介 入期 80-95% 战术回 避期 65-80% 战略回 避期 战术介 入期 60-75% 战术回 避期 60% 2、组 合构 建 A、股 票组 合构 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强调 行业 子类配 置和 精选 个股 的有 机结合 , 并 应用 行业 评估 方 法和企 业 核心竞 争力 评估 体系 挖掘 盈利能 力较 强且 具有 良好 的长期 成长 前景 的股 票, 同 时对公 司盈 利 增长潜 力及 合理 估值 水平 做出评 估, 从而 选择 出价 值 被市场 暂时 低估 且成 长性 良好的 投资 标 的。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尊重 历史 统计 规律 , 在 充分 借鉴 国际 经济 和 产业发 展路 径的 基础 上 , 把握中 国经 济增长 结构 及各 经济 增长 动力的 变迁 趋势 ,在 剖析 制造业 和服 务业 的竞 争结 构、盈 利模 式 、 周期性 和景 气度 的基 础上 判断各 行业 子类 未来 成长 前景, 并以 此为 主要 依据 实 现行业 子类 的 优化配 置 。 基 金管 理人 运 用 “ 竞争 力分 析体 系 ” 和 “融 通 行 业景 气识 别系 统 ” 提 高行 业子 类 配置能 力。 (2) 精选 行业 子类 中优 势 企业的 择股 策略 本基金 在行 业子 类积 极配 置的基 础上 , 坚持 精选 行 业子类 中优 势企 业的 择股 策略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融 通企 业核 心竞争 力评 估体 系” 选择 制造业 (特 别是 装备 制造 业) 和 服务 业 ( 特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5 别是现 代服 务业 )各 行业 子类中 最具 投资 价值 的企 业。个 股选 择流 程如 下: ① 初 步筛 选: 选 择前 一年 换手率 或成 交量 处于 全 A 股市场 前 80 % 的股 票作 为 本基金 选 股的流 动性 指标 ;选 择前 一年流 通市 值的 平均 规模 处于 全 A 股 市场 前 80 % 的 股票作 为本 基 金选股 的市 值指 标; 利用 流动性 指标 和市 值指 标选 择流动 性排 名位 于制 造业 和服务 业 前 75% 的公司 作为 投资 备选 股票 库基础 库 。 每 季度 末对 以 上指标 统计 一次 , 根据 统 计结果 对原 有基 础库进 行调 整。 ② 基本面 因素分析 :基金 管理人运 用“融通 企业核 心竞争力 评估体系 ”选择 制造业 和 服务业 中盈 利能 力较 强且 具有良 好的 长期 成长 前景 的价值 成长 企业 作为 投资 标的。 本基 金 运 用“融通 企业核心 竞争 力 评估体系 ” 筛选 出投资备 选股票库 二级库, 主要包 含定性指 标 和 定量指 标两 个部 分。 定性指 标主 要包 括 : 经 营 模式 、 行 业地 位 、 人 (管 理层过 往业 绩评 估 、 公 司 核心竞 争力 评估) 、财 (管理 能力评 估 ) 、物(市 场空间 、科技 创 新能力评 估) 、环 境(行 业 环境和政 策 环境评估) 、市场 经济专利 (区域垄 断、政策 垄断、 资源垄断 、技术优 势、营 销优势、 品 牌 优势 ) 以 及公 司分 红派 息 政策 ; 与 此同 时, 我们 还 运用企 业生 命周 期识 别系 统识别 企业 所处 生命周 期。 定量指 标主 要包 括 : 盈 利 性 ( 边际 利润 率变 动分 析 、 净 资产 收益 率变 动分 析 、 经 营成 本 比较分 析) 、 成长 性 ( 销售 收 入及 息税 前利 润变 动分 析) 、 安 全性 (现 金流 量分 析、 负债 率 分 析)等 。 ③ 精选股 票及价值 评估: 在投资备 选股票库 二级库 的基础上 ,基金管 理人将 组织内 外 部各种 研究 资源 , 进行 重 点公司 的深 入研 究和 跟踪 调研 。 重 点公 司研 究主 要 关注管 理层 诚信 度及管 理能 力 、 治 理结 构 、 公 司分 红政 策、 行业 中 的公司 比较 、 未来 股本 扩 张规划 以及 未来 增长是 否明 确 、 是 否可 持 续等关 键要 素 。 最 后从 重 点公司 中精 选出 在以 下三 方面的 价值 评估 中最具 优势 的 30-50 只股 票形成 本基 金的 投资 备选 股票库 一级 库, 作为 重点 投资标 的。 具有市 场经 济专 利且 管理 层值得 信赖 ; 盈利能 力较 强 且 具有 优良 增长潜 力; 估值水 平具 有吸 引力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 个股 估 值水平 风险 评估 体系 ” 以 及 “ 股票 价格 运行 风险 评 估系统 ” 的 评估投 资备 选股 票库 一级 库中各 公司 的估 值风 险和 股票价 格运 行风 险状 况, 并 以此确 定个 股 配置权重。 “个股 估值水平 风险评估 体系”包 含行业 子类估值 比较、历 史估值 比较、全 市 场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6 估值比 较和 绝对 估值 比较 。 “股 票价 格运 行风 险评 估 系统 ” 将 “风 险调 蓄 ” 技 术运用 于个 股, 把股票 价格 运行 风险 分为 高风险 和低 风险 两种 状态 , 通 过评 估判 定个 股所 处 风险状 态 , 作 为 确定个 股投 资权 重的 辅助 性参考 指标 。 B、债 券组 合构 建 在债券 投资 上, 我 们 贯彻 “自上 而下 ”的 策略 ,采 用三级 资产 配置 的流 程 (1) 久期 管理 根据对 利率 趋势 的判 断以 及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确定各 类债 券组 合的 组合 久期策 略 。 (2) 类属 配置 与组 合优 化 根据品 种特 点及 市场 特征 , 将 市场 划分 为企 业债 、 银行间 国债 、 银行 间金 融 债、 可转 换 债券 、 央 行票 据 、 交 易所 国债六 个子 市场 。 在几 个 市场之 间的 相对 风险 、 收 益 ( 等价 税后 收 益) 进行 综合 分析 后确 定 各类别 债券 资产 的配 置 。 具体而 言考 虑市 场的 流动 性和容 量 、 市 场 的信用 状况 、各 市场 的风 险收益 水平 、税 收选 择等 因素。 在久期 和类 属配 置确 定后 , 根 据优 化调 整的 策略 , 我 们将选 择 下 列三 种期 限结 构配置 方 法之一 构建 组合 : 子弹组 合: 现金 流集 中在 投资期 到期 日附 近; 杠铃组 合: 现金 流尽 量呈 两极分 布; 梯形组 合: 现金 流在 投资 期内尽 可能 平均 分布 ; (3) 通过 因素 分析 决定 个 券选择


从收益 率曲 线偏 离度 、 绝 对和相 对价 值分 析 、 信 用 分析 、 公 司研 究等 角度 精 选有投 资价 值的投 资品 种。 本基 金力 求 通过绝 对和 相对 定价 模型 对市场 上所 有债 券品 种进 行投资 价值 评 估,从 中选 择暂 时被 市场 低估或 估值 合理 的投 资品 种。


我们重 点关 注 : 期 限相 同 或相近 品种 中 , 相 对收 益 率水平 较高 的券 种 ; 到 期 期限 、 收 益 率水平 相近 的品 种中 ,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 的 券种 ; 同 等到期 期限 和收 益率 水平 的品种 , 优先 选 择高票 息券 种 ; 预 期流 动 性将得 到较 大改 善的 券种 ; 公 司成 长性 良好 的转 债 品种 ; 转 债条 款 优厚、 防守 性能 较好 的转 债品种 。 为控制组 合的整体 风险, 在选择可 转换债券 时我们 遵循以下 限定条件: 债券溢 价不超 过 15% 、 银行 担保 、公 司连 续 三年盈 利。 C、权 证投 资策 略 我们将 在有 效进 行风 险管 理的前 提下 , 通过 对权 证 标的证 券的 基本 面研 究 , 并结合 期权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7 定价模 型估 计权 证价 值, 谨慎进 行投 资。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D、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我们在 确保 与基 金投 资目 标相一 致的 前提 下 , 可 本 着谨慎 和风 险可 控的 原则 , 为 取得 与 承担风 险相 称的 收益 ,投 资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a、买 入持 有策 略 在与投 资目 标一 致的 前提 下,可 买入 并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以 获取 相应 的利 息收入 。 b、利 率预 期策 略 根据对 利率 趋势 、 提前 还 款率等 的预 期 , 预 测资 产 支持证 券收 益率 的变 化趋 势, 从而 决 定对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买入 或卖出 。 c、信 用利 差策 略 通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信 用评估 , 分析 预期 违约 率 和违约 损失 率的 变化 趋势 , 评 估其 信 用利差 是否 合理 ,并 预测 其变化 趋势 ,通 过其 信用 质量的 改善 和信 用利 差的 缩小获 利。 d、相 对价 值策 略 通过计 算资 产 支 持证 券的 名义利 差 、 静 态利 差及 期 权调整 利差 等指 标 , 将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收益 风险 特征 与其 他资 产类别 和债 券的 收益 风险 比较 , 确 定其 是否 具有 相 对价值 , 从而 决 定对其 整体 或个 券的 买入 和卖出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80%+ 中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20% 。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由原 “新 华富 时 A600 指 数收 益率 ×80%+新 华巴克 莱资 本中 国全 债指 数 (原 新华 雷曼 中国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20% ” , 变 更为 “ 沪深300 指数收 益率*80%+ 中 债综 合 指数收 益率*20%”。 如果今 后有 其 他 代表 性更 强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 有更科 学客 观的 权重 比例 适用于 本 基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对业 绩 比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变更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并 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水 平的投 资品 种。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8 ( 七)投资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 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4)本基 金投资股 权分置 改革中产 生的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其 他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 遵从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定 ; (5)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本基 金可 投资 资产 支 持证券 ; A、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9 B、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C、与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D、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E、因市场 波动、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不 符合上 述 第B 项和 第D 项 规定的 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10 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 F、投资的 资产支持 证券须 具有评级 资质的资 信评级 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 评级, 且信用 评 级应 为BBB 或以 上; G、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 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 于2017 年12 月 5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的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 投资 组合 报 告所载 数据 截 至2017 年9 月 30 日。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0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55,726,543.94 80.79 其中: 股票


755,726,543.94 80.7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9,986,000.00 1.07 其中: 债券


9,986,000.00 1.0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8,983,673.39 18.07 8 其他资 产


671,430.88 0.07 9 合计





935,367,648.21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7,400,762.00 1.87 B 采矿业 39,793.60 0.00 C 制造业 511,606,874.96 54.94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应 业 31,243.38 0.00 E 建筑业 2,563.60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040,079.30 0.2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1,343,343.91 6.5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1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8,161,462.03 4.10 J 金融业 64,281,675.62 6.9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64.65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62.27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663.66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628.99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0,812,025.97 6.53 S 综合 - - 合计 755,726,543.94 81.15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2480 新筑股 份 11,653,519 91,480,124.15 9.82 2 002341 新纶科 技 3,300,000 79,464,000.00 8.53 3 002509 天广中 茂 8,000,000 78,960,000.00 8.48 4 002343 慈文传 媒 1,569,741 60,764,674.11 6.53 5 300238 冠昊生 物 2,368,531 59,544,869.34 6.39 6 601336 新华保 险 972,000 55,083,240.00 5.92 7 601333 广深铁 路 7,750,400 39,217,024.00 4.21 8 600050 中国联 通 5,140,700 38,143,994.00 4.10 9 002068 黑猫股 份 2,400,000 31,032,000.00 3.33 10 000821 京山轻 机 2,098,329 27,110,410.68 2.91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86,000.00 1.0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86,000.00 1.0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986,000.00 1.07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70401 17 农发 01 100,000 9,986,000.00 1.07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1.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股 指期货 。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3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报告 期内 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没有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 未超出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38,083.5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7,219.67 5 应收申 购款 76,127.6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1,430.88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341 新纶科 技 79,464,000.00 8.53 重大事 项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4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为 2006 年11 月15 日, 基金 业绩 截止日 为 2017 年6 月30 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本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如下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度 23.70% 1.43% 23.99% 1.17% -0.29% 0.26% 2007 年度 141.05% 2.15% 114.32% 1.85% 26.73% 0.30% 2008 年度 -56.10% 2.25% -55.41% 2.48% -0.69% -0.23% 2009 年度 49.76% 1.80% 73.43% 1.63% -23.67% 0.17% 2010 年度 -3.84% 1.29% -4.85% 1.25% 1.01% 0.04% 2011 年度 -30.77% 1.17% -21.73% 1.05% -9.04% 0.12% 2012 年度 2.62% 1.18% 5.90% 1.04% -3.28% 0.14% 2013 年度 21.36% 1.54% -4.98% 1.10% 26.34% 0.44% 2014 年度 44.31% 1.40% 41.73% 0.97% 2.58% 0.43% 2015 年度 19.42% 2.99% 6.61% 1.99% 12.81% 1.00% 2016 年度 -12.70% 1.82% -9.08% 1.12% -3.62% 0.70% 2017 年上 半年 -5.53% 0.69% 8.10% 0.46% -13.63% 0.23% 注: 上表 中基 金业 绩比 较 基准项 目分 段计 算 , 其 中 2013 年6 月30 日之 前 ( 含 此日 ) 采 用“富时中 国 A600 指数 收益率 × 80% +新 华巴克 莱 资本中国全 债指数 收益率 ×20%”, 2013 年7 月1 日 起使 用新 基准 即“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20%”。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5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76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7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8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 有的配 股权,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如 果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基金 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 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 书面形 式加密传 真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无 误 后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 面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务 公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 净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估 值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因基 金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的 ,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9 任,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理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 造成差 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 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0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1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 , 全 年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50% ,若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盖章 复核 , 提前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五)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可 将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 计算方 法 , 依 照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相 关业务 规则 执行 。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2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银 行汇 划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 - (8 )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83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包 括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 师和律师 费、信 息披露 费 用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或 基金 托管 费率 , 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后 公告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4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上述规 定因 国家 法律 法规 或政策 变化 而发 生调 整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公 告,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5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披露原则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指 定 媒介 披 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信息披露的文 字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86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 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8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88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 管理 人 、 本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89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0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 险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91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 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风险较 高 。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的股 票和 债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证 券 交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加 。 此外 , 基 金投 资 人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 风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其他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 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92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3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予公 告并 组织 清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 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清算费用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94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 产 中支 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5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本 《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代销 机构处 获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6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国 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人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决定和 调整 除托 管费 率之 外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7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4)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如认 为基金代 销机构 违反《基 金合同》 、基金销 售与服务 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8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 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过错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99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以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 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0 (11)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 (20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国 务院 证券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1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9)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涉 及本 基金 的同 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允许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2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如 在上 述第 4 条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40 天,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3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议 召集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4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 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 后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5 2 个工 作日 内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6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监 督计 票的 ,不 影响 计票效 力。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2、如因相 应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并 属于基金 合同必 须遵照进 行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 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 , 可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修 改,并 报证 监会 核准 或 备 案。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07 3、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4、 除 依本 《基 金合 同 》 和/或依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 对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须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和/或须 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以外的 情形,经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同 意可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8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9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8 号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人 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拆 借业 务; 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现 、转贴 现 、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 理资 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 代 理发行 、 代理 承 销、代理 兑付政府 债券; 代收代付 业务;代 理证券 投资基金 清算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 代 理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业 务 ; 保 管箱 服务 ; 发 行金融 债券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10 买卖政 府债 券 、 金 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受 托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信 调 查、 咨询 、 见 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外币兑 换 ; 出 口托 收及 进 口代收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 保;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衍 生业 务; 银行卡 业务 ; 电话 银行 、 网上银 行 、 手 机银 行业 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及法律 、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股票 投资 范围 为 所有在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 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A 股 ,其 中股 票资 产不低 于 80% 投资 于制 造 业和服 务业 的 上市公 司 。 债 券投 资范 围 为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具体包 括国 债 、 金 融债 、 可转债 、 信用 等 级为投 资级 及以 上的 企业 债和次 级债 、 债券 回购 、 央行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等 。 现 金资 产主 要 投资于 各类 银行 存款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投 资比例 为基 金总 资产 的 60%-95% , 债券 为0%-40% , 权 证的投 资 比例为基金 净资产 的 0%-3% ,并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百分 之五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 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满六 个 月 开 始。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1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①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②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③本基 金投 资股 权分 置改 革中产 生的 权证 , 在任 何 交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其他 权证 的投 资比例 , 遵 从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④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⑤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⑥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按照 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制造业和服务业 上市公司 股票库 , 并有 责任 确保 该 股票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据 此 股票库 监督 本基 金投资 于制 造业 和服 务业 上市公 司股 票的 比例 。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股票 库的 临时调 整应 事先 发函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基 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发函 的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 对 该股 票 库的调 整自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确认 之 日起 第2 日 生效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外,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监 督和 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开 始。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12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 联投资 限制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3 (1)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 基 金 托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 (3)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时,有 责任控 制交易对 手 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其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 则 对 于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4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 并 予协 助配 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 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5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因 基金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二、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三、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6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关 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基金的 债券 的 后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 债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七、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 物证券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7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 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 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后 , 签 名、 盖章 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 由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共 同 保管。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 期限为 永久 保存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合同生 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8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持 有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其中 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 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和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9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持有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400-883-8088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 下服 务:


A、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服 务,可 进行 账户 查询 、基 金净值 、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B、 人 工坐 席服 务 : 提 供工 作日人 工坐 席服 务 (法 定 节假日 除外 ) 。 持有 人可 以 通过该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账 户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 服 务形 式包 括网 站自 助 查询 、 电 子 邮件账 单 、 手 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查 询 、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等 。 其中 ,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仅限 给已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邮 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rtfund.com ) 为 持有 人提 供基 金 账户及 交易 情况 查询 、 资 料 修改、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 定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 场评 述 等资讯 服务 。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务 (客 户服 务邮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服 务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rtfund.com 可 以办 理 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撤 单、 基金 定投 、 分红方 式修 改、 账户资 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积 分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 理服 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服 热线 、 网站 、 电子 邮 件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出 建 议。 对于 工作 日受 理的 投 诉, 原则 上当 日答 复, 当 日未能 答复 的 , 我 们也 会 在当日 将处 理进 展情况 及时 告知 持有 人。 六、联系方式 1、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0 400-883-8088 ( 国内 免长 途电话 费)、 0755-26948088 2、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互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 户服 务传 真:0755-26948079 4、邮寄地 址:深圳 市南山 区华侨城 汉唐大厦13 楼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客户 服务中 心 (邮编 :518053)。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1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序 号 公告事 项 披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1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在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及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5-24 2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有的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调 整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6-2 3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 管理 人网 站 2017-6-3 4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上海 通华 财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6-14 5 关于融 通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参 加华 泰证 券认购 、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8-1 6 融通基 金关 于参 加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9-20 7 关于新 增 深 圳市 锦安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9-21 8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最 低赎 回、 转换 和保有 份额 限制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9-29 9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天津 万家 财富资 产管 理 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10-19 10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参加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10-27 融通动力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22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3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融 通动力 先锋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融 通动 力先 锋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融 通动 力先 锋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 投 资者 可在 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或登 陆 本基金 管 理人网 站www.rtfund.com 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