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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聚利债A(000736)

诺安聚利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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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 聚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 第 2 期) 
 
 
 
 
 
 
 



基金管 理人: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 重要提示 (一 ) 诺 安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 金” ) 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 【2014 】 667 号) 核 准公 开募 集 , 核准日 期为 :2014 年 7 月 7 日。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4 年 11 月13 日正 式生 效。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示 的 《风 险说 明 书》 、 基金 产品 风险 等级 划分方 法及 说明 等,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 考虑投 资人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并对 于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须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 括 : 市场系 统性 风险 、 上市 公 司风险 、 利率 风险 、 流 动 性风险 、 信用 风险 、 管 理 风险 、 本 基金 特 有风险 、资 产配 置风 险及 其他风 险等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低风 险的基 金品 种 , 其 风险 收 益预期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投 资者应 当认 真阅 读 《基 金 合同 》 、 《招 募 说明书 》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 了 解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 征,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 基金是 否和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 并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具 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基金 。 (四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投 资者适 当性 管理 办法 , 对 投资者 进行 分类 。 投资 者 应当如 实提 供个人 信息 及证 明材 料 , 并对所 提供 的信 息和 证明 材料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整性 负责 。 投 资者应 当知 晓并 确认 当个 人信息 发生 重要 变化 、 可 能影响 投资 者分 类和 适当 性匹配 的 , 应 及 时主动 进行 更新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已 经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说 明书(更新)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 2017 年11 月 13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 计)。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4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诺 安聚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涵盖 诺安聚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理 念、 投资 策 略、 风险 以及 认购 、 申 购 和赎回 的程 序及 费率 等与 投资本 基金 有关 的所有 相关 事项 ,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并 注 意基金 管理 人对 本招募 说明 书披 露的 更新 信息。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注册。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 《 诺安 聚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中 , 除 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 列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诺安 聚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诺安 聚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 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诺安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诺安 聚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诺安 聚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 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 销售 机构 : 指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务 规则》 : 指《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认 购: 指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 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 50、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51、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 第 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 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 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五十 二 只开 放式 基金 : 诺 安平 衡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安 货币 市场 基 金、 诺安 先锋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优 化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价 值增 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中小盘 精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主题 精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全球黄 金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上 证新 兴产 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 安 行 业轮 动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多策 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诺安全球收益不动 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 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诺安 新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中证 创 业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汇 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双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研 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诺 安纯 债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 稳固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诺 安泰 鑫一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 诺 安理 财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诺安 永 鑫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聚 鑫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新 经 济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低 碳经 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 安创 新驱 动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利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诺 安景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益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安 鑫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精选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和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积极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优 选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进取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高 端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改革 趋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三、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董事长, 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 北京 中联新技 术有限公司总经 理、香港昌 维发展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香港先 锋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中 国新 纪元 有限 公 司副总 裁 、 诺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伊力扎提? 艾合买提 江先生 , 副董事 长,历任 吉通网 络通信股 份有限公 司人力 资源部 副 总经理 , 中化 国际 石油 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对外 经 济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赵忆波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南方航空公司规 划发展部 项目经理,泰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翰 伦投 资 咨询公 司 (马 丁可 利基 金 ) 投 资经 理, 纽银 西部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经 理, 现任 大恒 科技 副董事 长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 齐斌先 生 , 董 事, 硕士 。 历 任中国 国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 中国 中化 集 团公司 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战略 规划 部副总 经理 。现 担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李清章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历任天 津电 视台 总编 室副 主任 , 天 津广 播电 视台 宣 传管理 部 副主任 。现 任上 海钟 表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上海 摩士 达钟表 进出 口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奥成文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 产经营 部副 经理 , 中国 对外 经济 贸易 信 托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理,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督 察长 , 现任诺 安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汤小青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历 任国 家计 委财 政 金融司 处长 , 中国 农业 银 行市场 开发 部副主 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河南省 分行 副行 长 , 中 国 人民银 行合 作司 副司 长 , 中国银 监会 合作 金融监 管部 副主 任 , 内 蒙 古银监 局 、 山 西银 监局 局 长, 中国 银监 会监 管一 部 主任 , 招 商银 行 副行长 。 史其禄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外汇业 务管 理处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伦敦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国工商 银行 新加 坡分 行总 经理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 金融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机 构金 融业 务部 资深 专家。 赵玲华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 解 放 军空军 总医 院新 闻干 事 , 全国妇 女联 合会宣 传部 负责 人 , 中 国人 民银行 人事 司综 合处 副处 长,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政 策法 规司副 处长 , 中国外 汇管 理杂 志社 社长 兼主编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国际收 支司 巡视 员。 2、监 事会 成员 李京先 生 , 监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历任 中国 中化 集 团总裁 办公 室部 门经 理 , 中化集 团香 港立丰 实业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化 汇富 资产 管理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欧洲 资 本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世盈 (厦 门) 创业 投资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 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赵星明 先生 , 监事 , 金 融 学硕士 。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深圳 经济 特区 分行 证券 管理处 副 处 长、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理事 会秘书 长、 君安 证券 香港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戴宏明 先生 ,监 事。 历任 浙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主管、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部门主 管 , 现任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中央 交易 室主 管 兼 首席 交易师 (总 助级 )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现 任指 数组 负责人 。 3、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2002 年10 月开 始参 加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生, 副总经 理,经 济学硕士,CFA。 曾任平 安 证券公司综 合研究 所研究 员,西北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研究 员。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权益事 业部 总经 理 、 投资 一部总 监、 诺安 先锋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勇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经 济学硕 士 , 注 册会 计师 。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固 定收益 部业 务董事 、 资 产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民生 证券 公司 证券 投资总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10 月加 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究 员 、 研 究部 总监 、 督察长 、 合规 与风 险控 制 部总监 , 现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固 定收 益事 业部总 经理 。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曾 任职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从 事于 TA 交易 中 心交易 员、 销售 部北 方区 副总经 理、 北京 公司 副总 经理的 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华 北 营 销中 心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 营 销事 业 部总经 理 。 马宏先 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 曾 任中 国新 兴 ( 集团 ) 总公司 职员 、 中化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职 员、 中化 国际 贸易 股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证券 部投资 总监 、资 产管 理二 部副总 经理 、投 资发 展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现任 基 金经 理 谢志华 , 男 , 中 国国 籍, 理学硕 士 , 具 有基 金从 业 资格 。 曾 先后 任职 于华 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从 事固 定收 益类 品种的 研究 、投 资工 作。 曾于 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 任招 商 安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8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任投资 经理 ,现 任固 定收 益 事业 部副 总经 理 、 总裁 助理。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诺 安泰鑫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经 理,2015 年3 月至2016 年 2 月任 诺安 裕鑫 收 益两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基金 经理 ,2013 年6 月至2016 年3 月 任诺 安 信用债 券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基金 经理 , 2014 年6 月至2016 年3 月 任诺安 永鑫 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基 金经 理, 2013 年8 月至2016 年 3 月 任诺 安稳 固收益 一 年定期 开 放 债券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至 2017 年 6 月 任诺 安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5 月起 任 诺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及 诺安 纯债定 期开 放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4 债券基 金经 理,2013 年 12 月起 任诺 安优 化收 益债 券基金 经理 ,2014 年11 月起任 诺安 汇鑫 保本混 合及 诺安 聚利 债券 基金经 理,2015 年 12 月 起 任诺安 利鑫 保本 混合 及诺 安景鑫 保本 混 合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 起任诺 安益 鑫保 本混 合基 金经理 ,2016 年2 月 起任 诺安安 鑫保 本 混合、 诺安 理财 宝货 币、 诺安聚 鑫宝 货币 及诺 安货 币基金 经理 ,2016 年 4 月 起任诺 安和 鑫 保本混 合基 金经 理 ,2017 年 6 月起 任 诺安 行业 轮动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历 任基 金经 理 张乐赛 ,曾于 2014 年11 月至2014 年 12 月担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 6、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姓 名及职 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 员包 括: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 权 益事 业部 总 经理 、 投资 一部 总 监、 基金 经理 ; 韩 冬燕 女士 , 投 资 二 部执行 总监 、 基金经 理 ; 王创 练先 生 , 首席策 略师 (总 助级 )兼 研究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 包括 : 杨 谷 先生, 副总 经理 、 权 益事 业部总 经理 、投资 一部 总 监、基 金经 理; 谢志 华先 生, 基 金经 理 、 总裁助 理、 固定 收益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王 创练 先生 , 首席 策略 师( 总助 级) 兼研究 部总 监 、 基金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5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 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6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7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 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 为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禁 止性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及基金 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被代 理人、 被 代表人 、 受雇人 或任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正当 利 益;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和内 部控 制制 度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8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 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 司风险 管理及内 部控制的 总体目 标在于建 立一个决 策科学 、运营规 范、管理 高效、 持续健 康发 展的 资产 管理 实体 , 在 充分 保障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基础 上 , 维护公 司的 良好 声誉及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2.风险 管理 制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 标 为 : 1)确 保国 家 法 律法 规、 行 业规章 和公 司各 项管 理规 章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建立符 合现代企 业制度 要求的法 人治理结 构,形 成科学合 理的决策 机制、 执行机 制 和监督 机制 ; 3)不断提 高基金管 理的效 率和效益 ,在有效 控制风 险的前提 下,努力 实现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 最大化 ; 4)通过严 格的风险 控制体 系和管理 措施,保 障公司 发展战略 的顺利实 施和经 营目标 的 全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建立高 效运行、 控制严 密、科学 合理、切 实有效 的风险控 制制度, 及时查 错防弊 、 堵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务 稳 健运行 ; 6)借鉴和 引用国际 上成熟 、先进的 风险控制 理念和 技术,不 断提升公 司国际 化经营 水 准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 公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首要性 原则:公 司经营 管理层将 始终把风 险管理 置于公司 经营中的 战略层 面并作 为 首要任 务; 2)全面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审慎性 原则:公 司组织 体系的构 成、内部 管理制 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 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9 4)独立性 原则:合 规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风险 控制办公 会、督察 长和监察 稽核 部 应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5)有效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的规 章,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适时性 原则:风 险控制 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瞻 性。同时 ,随时对 各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7)防火墙 原则: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应当在空 间上和 制度上适 当分离, 以达到 风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 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董 事会 下设 合规 审查 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负责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投资 管理中 的合法 、 合 规性 进行 全面 、 重 点的检 查分 析评 价, 对公司 经营 和基 金投 资管 理 的 风险进 行合 规检 查和 风险 控制评 估 。 并 出具 相应 的 工作报 告和 专业 意见 提交 董 事 会。 b. 公 司设 督察 长。 督 察长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照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 督察 长的 职责 进 行工作 。 c. 公 司设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制定 公司风 险管 理制 度和 政策 , 对公 司风险 控制 部 提 交的 风险 评估报 告作 出全 面的 讨论 和决定 , 从而 使风 险政 策 得到 有力的 执行 。 d. 公 司设 监察 稽核 部 , 直 接对总 经理 负责 , 同时 协 助督察 长开 展工 作 。 监 察 稽核部 在各部 门自 我监 察的 基础 上依照 所规 定的 职责 权限 、 工 作程 序进 行独 立的 再 监督 工作 , 对 公司经 营的 法律 法规风 险进 行管 理和 监察 , 与 公司 各部门 保持 相对 独 立 的关系 。 e. 公 司设 风险控 制部 , 负 责根据 公司 各类 业务 的特 点和需 求, 制定 各个 风险 领 域 (投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0 资、 运作 、 信用 等 ) 的 风 险管理 和绩 效评 估方 法 , 并监督 其执 行 ; 定 期向 管 理层 提交风 险评 估报 告 。 2)为最大 限度地实 现风险 管理的目 标,公司 以上述 机构及职 能部门为 依托,构 建了 科 学严密 ,层 次分 明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主要 分为 三个 层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b .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 监 察稽核 部、 风险 控制 部;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 险控制 防线,能 及时 有效 地 发现、 识别、 防范 及化 解 公司运 营中 存在 的各 种不 同 类型风 险。 3) 数 量化 的投 资风 险控 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 中风 险和 事后 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 细 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来实现 。 研究员 通过 调研 作出 定性 的判断 , 同时 公司 还通 过 量化的 指标 体系 , 如: 风 险指标 体系 ( 包 括标准 差、 跟踪 误差 、下 方风险 、组 合 VaR 等 ) 、 流 动性指 标体 系等 ,运 用数 量化模 型进 行 价值评 估。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是 在交 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 基金 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令 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技 术上 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 第 二是 高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随 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 集中度 、 流动 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法 经营、规 范运作 的基础上, 实现持续 、稳定 、健康发 展的经营 目标, 公司内 部 控制的 总体 目标 为: 1)使公司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地为 投资者 服务, 保 证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不 受 侵犯; 2)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 誉;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1 4)健全公 司法人治 理结构 ,建立符 合现代管 理要求 的内部组 织结构, 形成科 学合理 的 决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制 ; 5)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全面性 原则:内 部控制 应当包括 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构 和各级 人员,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一 方面,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另 一 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 的高度 权威 性 , 任 何人 不 得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3)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 保持相 对独 立性 ; 内部 控 制的检 查、 评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 执行 部门 , 公 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以 及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 部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必须 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并 通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约 措施 来消 除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 5)成本效 益 原则: 运用科 学化的经 营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环境控 制:指与 内部控 制相关的 环境因素 相互作 用的综合 效果及其 对业务 、员工 的 影响力 , 环境 控制 构成 公 司内部 控制 的基 础 。 公 司 致力于 从治 理结 构 、 组 织 机构 、 企 业文 化、 员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 实现 良好的 环境 控制 。 2)业务控 制:包括 投资管 理业务控 制、信息 披露控 制、信息 技术系统 控制、 会计系 统 控制、 监察 稽核 控制 及其 它方面 的内 部控 制等 。 a . 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涉 及 到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业 务控 制、 基金 交易 业务控 制 和 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 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 司 的 研究 工 作应 保 持 独立 、 客 观 ,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 作 以及 公 司业 务 的全局 发展提 供全 方位 的支 持; 建立科 学的 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和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2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价 体系 。 II)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主 要包括 : 严 格 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 投资 组 合和 投 资 限制 等 要 求; 健 全投 资 决策授 权 制 度, 实 行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 策应 当 有充分 的 投 资依 据 ,重 要 投资要 有 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 风 险分 析 支 持, 并 保留 决 策记录 ; 建 立投 资 风险 评 估与管 理 制 度 ;建 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 理 业 绩评 价 体系 ;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 核 部 对 投 资决策 和 投 资 执行 的 过程 进 行 合规 性 监 督检 查 ;相 关 业务人 员 应 遵循 良 好的 职 业道德 规范, 严禁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事件 的发 生。 III)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主 要包括 : 实 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 投 资决 策 和 交易 执 行实 行 严格的 人 员 和空 间 分离 制 度,建 立 交 易 执行 的 权限 控 制 体系 和 交 易操 作 规则 ; 建立完 善 的 交易 监 测、 预 警和反 馈系统;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 分配制 度 , 确 保不 同投 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对 待; 建 立 完 善的 交 易记 录 制 度, 及 时 核对 并 存档 保 管每日 投 资 组合 列 表等 文 件;制 定 相 应 的特 殊 交易 的 流 程和 规 则 ;建 立 科学 的 交易绩 效 评 价体 系 ; 建 立 关联方 交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 息披 露控 制: 公 司按 照法律 、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完善 的信息 披 露 制度,保 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 程序进 行信息的 组 织 、审核和 发布。 公司制定 了严格的 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 信息的 人员在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 其内 容。 c.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公 司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 循安 全性 、 实 用性 、 可操作 性 原则,制 定了信 息系统的 管理制度 。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 及软件 的设计、 开 发 均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软 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 业务电 子化;公 司 实 行严格的 授权制 度、岗位 责任制度 、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 制度、 信息数据 的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 信 息技 术系统 的稽 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 行 。 d. 会 计系 统控 制: 公司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会计 法》 、 《 金融 企业 会计 制度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 《 企业财务 通则》等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定 了基金 会 计 制度、公 司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明 确职责 划分与 岗位分 工; 对所管 理的基 金以基 金为 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3 账 、独立核 算,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 记、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 、账簿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基 金会 计核算 独立 于公 司会 计核 算; 采 取适 当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 建 立凭证制 度,确 保正确记 载经济业 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 账务组 织和账务 处 理 体系,有 效控制 会计记账 程序;建 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 计价方 法和科学 的 计 价程序, 公允反 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 在 计价时 点的价值 ;规范 基金清算 交 割 工作,确 保基金 资产的安 全;建立 严格的 成本控制 和业绩考 核制度 ,强化会 计 的 事前、事 中和事 后监督; 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管 和财物交 接制度 ,严格会 计 资 料的调阅 手续, 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 损、散 失和泄密 ;自觉遵 守国家 财税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e. 监 察稽 核控 制: 公司 设 立督察 长, 督察 长直 接对 董事会 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公 司设 立 监察 稽核 部 , 对公 司经 营层负 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保证 监察 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 ,确 保公 司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f. 其 他内 部控 制机 制: 其 他内部 控制 包 括 对销 售和 客户服 务的 控制 、 对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合作 方的 控制、 授权 控制 、危 机处 理控制 、持 续的 控制 检验 等。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7年6月 末,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218 人, 平均 年龄30 岁,95%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 服务以 来,秉 承“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为 境内 外 广大投 资者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展 现优 异 的市场 形象 和影 响力 。建 立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 最丰 富、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 有包括 证券 投 资基金 、 信 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会 保障 基金 、 基 本养老 保险 、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计 划、 商 业银行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 的托管 产品 体系 ,同 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2017 年6月, 中国 工商 银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745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 行连 续十 四年 获得香 港《 亚洲 货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香 港《财 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 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评 选的54 项最佳 托管 银行 大奖 ;是 获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内 外金 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5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的 内容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6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 审 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均通 过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 的全面 认可,也证 明中国 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 的 风 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 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 接轨, 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 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7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 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 性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直 接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 的隔离制 度。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 检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 事控 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8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 准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 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善 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 险 管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9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0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中 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 北 京、 上 海、 广州 、 成 都开 设五 个 直销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 申购 及 赎回 业 务: (1) 深圳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19—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 祁 冬灵 (2) 北京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14 号 诺安 基金 大厦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 佳 (3) 上海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 王 惠如 (4) 广州 直销 网点 地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 夏路10 号 富力 中心2908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 -38928980 传真:020 -38928980 联系人 :黄 怡珊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1 (5) 西部 营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府城大 道西 段399 号 天府 新 谷9栋1 单元1802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6)个人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 直销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的开户 、申购 及 赎回 手 续, 具体 交易 细节 请参阅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 排名 不分 先 后) :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联系人 :兰 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98 (全 国) 、96198 ( 北京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2 网址:www.bjrcb.com 4) 江苏常 熟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 道 5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 道 5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62000 、0512-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5)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6)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 1 号 信合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 1 号 信合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7)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8)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21-63586189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3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钱 庚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9)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能 联系人 : 刘 卫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299(全 国) 或 96299 (广 西专线 )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10) 恒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烟台 市芝 罘区南 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烟台 市芝 罘区南 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蔡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11)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 13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 1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小军 客服电 话:96008 公司网 址:www.zjrcbank.com 12) 昆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 吾 尔自 治区克 拉玛 依市 世纪 大 道 7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克 拉玛 依市 世纪 大 道 7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尚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569 网址: www.klb.cn 13) 中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4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14)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广 州市越 秀区 东风 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联系人 :江 璐、 罗环 宇 电话:020-38323704 、38322730 、38323206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5)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6) 国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中信 建投 证券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8)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9) 信达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0) 长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邵崇 电话:0755-83516222 联系人 :匡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投 诉电话 ) 网址:www.cgws.com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6 21)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客服热 线:95573 委托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2) 中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3) 东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金 源 中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照星 电话:0769-22119426 联系人 :张 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4)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7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电话:0791-83811898 联系人 :余 雅娜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25)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6)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7)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 毕 劲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28)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29)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 陈灿 辉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30) 联储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联系电 话: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31)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32)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9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3)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4) 一路财 富(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3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36)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楼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37)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1003 单元 ; 上海浦 东新 区峨 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9502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9)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联系人 : 周立 枫 联系电 话:0571-88337788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1 40)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 勤 联系人: 宁博 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41)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杨 浦区 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静 波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 话:021-385097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2)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3)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法人代 表人 :马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2 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44)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人代 表人 :王翔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5)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办 公 楼 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53 层 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公司网 址 :www.harvestwm .cn 46)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 泰康 金 融大 厦 3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9869 网址: www.tdyhfund.com 47)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48)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3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haojiyou.cn 49)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单 丙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0)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电 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51)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2)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单元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4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联系电 话:020-896290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53)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4)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网址:www.niuji.net 55)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56)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 航 天科 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 建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7)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人代 表: 王兴 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58) 北京广 源达 信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宏泰东 街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人代 表: 齐剑 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59)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北旺 东 路 10 号院 西区 8 号楼新 浪总 部大 厦 法人代 表: 李昭 琛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0) 凤凰金 信( 银川 )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 产业园 凤凰 金 融 18 号楼 法定代 表: 程刚 联系人 :张 旭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61)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原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 : 王廷 富 联系人 : 徐 亚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62) 泰信财 富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兴 大 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北 路 69 号一 层 法定代 表 : 李静 联系人 :周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63)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 李悦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64)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 丁东 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65)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 12 层 B 区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7 法定代 表: 程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66)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7)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外大 街 6 号安 邦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联系电 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公司网 站: www.hx-sales.com 68)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 31 号院 盛景 国 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国投 尚科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18519215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69)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8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licaike.hexun.com 70)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毛 淮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1)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18 或 400 098 8511 ( 个人 业 务) 、400 088 8816 ( 企业 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72) 通华财 富( 上海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原 上海 通华 财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庄 洁茹 联系电 话:021-608182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56-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73)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邵 玉磊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9 电话:1851129087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74)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高淳区 砖墙 镇 7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龙华东 路 868 号 绿地 海外 滩办 公 A 座 1605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021-53086966 客户服 务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75)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望 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袁 永姣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二、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19-20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0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7 号光 华长 安大 厦2座1908-1911 室 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 :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 高平 均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E2 座8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邹 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 :左 艳霞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左 艳霞 张品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1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证监 许可 【2014】667 号 文核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自2014 年10 月20 日到2014 年11月7日 向全 社会 公开 募 集, 基 金募 集工 作已 于2014 年11月7 日结束 。 本基金 募集 的有 效认 购总 户数为8,175 户 。按 照每 份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1.00 元 人民币 计 算,募 集期 募集 金额 及利 息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1,188,367,434.88 份。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2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根 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足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正 式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送 解决 方案 。 此外 , 本 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 如 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决 定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同 类型 基金 合并,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1) 连续60个 工作 日平 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100人的 ; (2) 连续60个 工作 日平 均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3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 详 见本 公告 第五 部分 “相 关 服务机 构 ” 或 其他 相关 公 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生 效, 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 正式 开始 办理基 金 的 日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时 ,除基金 合同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按“ 先进先 出”的 原 则, 对该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 即 注册 登记 确 认日期 在先 的基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4 金份额 先赎 回 , 注 册登 记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 以确 定被 赎回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 限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成立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和 赎回 的确 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其他销 售机 构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1 ,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过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系统 (目 前仅 对个 人投资 者开 通)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 元 (含申 购费 )。 2、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其他销 售机 构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最低 份额为100 份基金 份额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直 销平 台赎 回上 述基 金,单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 份额不 作限 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 某笔赎 回导 致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一 个 网点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相应的 最低 赎回 限额 时, 余额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5 3、各 代销 机构 对上 述最 低 申购限 额、 交易 级差 、最 低赎回 份额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5、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的 申购的 金 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于 调整 生效2 日内 至少 在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一) 申购 费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高 申购费 率不 超过5% , 投资 者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 申购费 率 按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 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如下 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 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二) 赎回费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 时收取 赎回 费用 ,C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 随 持有 期递 减, 具体 如下表 : 持有年 限(N) 赎回费 率 N<1 年 0.10% 1 年≤N<2 年 0.05% 2 年≤N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四)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6 七、申购 和 赎回 的价 格 (一) 申购 份额 及余 额、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位 , 小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二)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A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某 投资 者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点 投资10万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份 额 , 则对 应费 率 为0.8% , 若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为1.016 元,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 100,000 /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 = 100,000 –99,206.35 = 793.65 元 申购份 额 =99,206.35/1.016 =97,644.04 份 2、C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份 数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 产 。 例: 某投 资者 通过 销售 机 构网点 投资500 万元 申购 本 基金C 类份 额 , 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资 产净值 为1.200 元,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 5,000,000/1.200 =4,166,666.67 份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7 (三)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A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 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 间为两 年六 个月 ,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0%, 假设 赎回 当日A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2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2、C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 万份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 间为两 年六 个月 ,假 设赎 回当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四)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 算公式 为计 算日 各类 别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T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该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8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次 日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八、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T +2 日( 含 该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2.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 投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3.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9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10% 的 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0 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 停赎 回 : 连 续2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但 不得 超过20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缓 支付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 指 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天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提前2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 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转 换是 指投 资者 在持 有基金 管理 人发 行的 任一 开放式 基金 后, 可将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直接 转换 成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开放 式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而不 需要 先赎 回 已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再申 购目 标基 金的 一种业 务模 式。 基金管 理人 已在 直销 机构 及部分 代销 机构 开通 了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旗 下诺 安平衡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01 )、 诺安 货币 市场 基 金(A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320002 ,B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 :320019 ) 、 诺 安 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 代码 :320003 ) 、 诺 安优 化 收益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320004 ) 、 诺 安价值 增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代码 :320005 ) 、 诺 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320006 ) 、 诺 安成 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 码:320007 ) 、 诺安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级基 金份额 代码 : 320008 , B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 320009 ) 、 诺安 中证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 码: 320010)、 诺安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320011 ) 、 诺 安主 题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1 基金 ( 基金 代码 : 320012 ) 、 诺安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14 ) 、 诺安 行业轮 动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15 ) 、 诺安 多策 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16 ) 、 诺安 新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18 ) 、 诺安 汇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20 ) 、 诺安 鸿鑫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代 码 :000066 ) 、 诺 安双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 代码 :320021 ) 、 诺 安研 究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320022 ) 、 诺 安天 天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A 级 基金 份 额代码 :000559 ,E 级基 金 份额代 码:000560 ) 、诺 安优势 行业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 类 基金 代码 :000538 ;C 类基 金代 码:002053 )、诺 安稳 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A 类基金 代码 :000714 ;C 类 基金代 码: 002052 ) 、 诺 安新 经济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代码 :000971 ) 、 诺安 聚 鑫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A 级基 金份 额代 码: 000771 ) 、 诺安低 碳经 济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 码: 001208)、 诺安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代 码:001351 ) 、诺安 创新 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A 类 基金 代码 :001411 ;C 类基 金代 码:002051 ) 、诺 安 先进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 001528 ) 、 诺安 利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002137 ) 、 诺安 景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002145 ) 、 诺安 益鑫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代 码 :002292 ) 、 诺 安安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代 码:002291 ) 、 诺安 和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002560 ) 、 诺安积 极回 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1706 ) 、 诺安优 选回 报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 001743 ) 、 诺安进 取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1744 ) 、 诺安高 端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001707 ) 、 诺安 改革 趋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001780 ) 等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1、基 金转 换费 用构 成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收 取 情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其中 赎回 费的 百分 之 二十五 计入 基 金资产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持 有人 承担 。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 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补 差 , 即“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当转 入基 金 的适用 申购 费率 等于 或低 于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补差 。 2、转 换份 额计 算公 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 =[B ×C ×(1 -D)/ (1+G )+F ]/E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2 其中,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 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 应赎回 费率 ; G 为 申购 费补 差费率 ;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 转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值;F 为货币 市 场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 比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收 益( 仅 限 转出 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具 体份 额以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转 入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 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1: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50000 份 转换 为诺 安聚 利债 券A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5 万份 诺安 优化 收 益债券 ,至T 日其持 有期 未 满31个 自然日 ,现 拟在T 日 全部 转 换为诺 安聚 利债 券A 。 T 日,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 的 净值为1.1000 , 赎回 费率 为0.5% ,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0; 诺安聚 利债券A 的净 值为1.2000 ,T 日 该代 销机 构的适 用申 购 费率为0.8% 。则 计算 如下 : 0.8% >0 ,收 取申 购费 补差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0.8% -0=0.8% 转入诺 安聚 利债 券A 的 基 金份额 =转 出诺 安优 化收 益债券 的基 金份 额×T 日 诺 安优化 收 益债券 的净 值× (1 -诺 安 优化收 益债 券的 赎回 费率 ) ÷ (1+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 ÷ T 日 诺安 聚利债 券A 的 净值=50000 ×1.1000×(1 -0.5% )÷ (1+0.8%)÷1.2000 =45242.23 份 例2: 诺安 聚利 债券A 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货币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5 万份 诺安 聚利 债 券A,至T 日 其持 有期 未满 一年 , 现 拟在T 日 全部 转换为 诺安 货 币。 T 日, 诺安 聚利 债券A 的净 值为1.2000 , 赎 回费 率为0.1% ,T 日该 代销 机构 的适 用申购 费 率为0.8% 。 则计 算如 下: 因诺安 货币 的申 购费 率为0 ,低 于0.8% ,故 本次 转换 不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即申 购费补 差 费率为0) ;而 诺安 货币 的 面值( 即净 值) 为1.0000 。 转入诺 安货 币的 基金 份额 =转出 诺安 聚利 债券A 的 基金份 额×T 日诺安 聚利 债 券A 的净 值×(1- 诺安 聚利 债券A 的赎回 费率 )÷ (1 +申 购 费补差 费率 )÷T 日 诺安 货 币的净 值= 50000 ×1.20×(1-0.1% )÷(1+0 )÷1=59940.00 份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3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追 求较高 的 当期收 益和 长期 回报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公 司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政 府机 构债、 政策 性金 融机 构金 融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 次级债 、 回购 、 银 行存 款 及法律 、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或金 融衍 生工具 。 本基金 不参 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投 资, 同时 本基金 不参 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或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 三、投 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宏 观经 济趋 势研 究、货 币及 财政 政策 趋势 研究的 基础 上, 以中 长期 利率趋 势 分析和 债券 市场 供求 关系 研究为 核心 , 自上 而下 地 决定债 券组 合久 期 、 动 态 调整各 类金 融资 产比例 , 结合 收益 率水 平 曲线形 态分 析和 类属 资产 相对估 值分 析 , 优 化债 券 组合的 期限 结构 和类属 配置 。 (1) 组合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财 政及 货币 政策 、利 率环境 、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因 素 的分析 , 主动 判断 利率 和 收益率 曲线 可能 移动 的方 向和方 式 , 并 据此 确定 固 定收益 资产 组合 的平均 久期 。 原则 上 , 利 率处于 上行 通道 时 , 缩 短 目标久 期 ; 利 率处 于下 降 通道时 , 则延 长 目标久 期。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确 定固 定收 益组 合平均 久期 的基 础上,将 对 债券市 场收 益率 期 限 结构 进行分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5 析,预 测收 益率 期限 结构 的 变化方 式, 根据 收益 率曲 线 形态变 化确 定合 理的 组合 期限结 构, 包 括采用 子弹 策略 、 哑铃 策 略和梯 形策 略等 , 在长 期 、 中 期和 短期 债券 间进 行 动态调 整 , 以 从 收益率 曲线 的形 变和 不同 期限债 券价 格的 相对 变化 中获利 。 (3)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受信用 风险 、税 赋水 平、 市场流 动性 、市 场风 险等 不同因 素的 影响 ,国 债、 央票、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短 期融资 券等 不同 类属 的券 种收益 率变 化特 征存 在明 显的差 异 , 并 表现出 不同 的利 差变 化趋 势。 基金 管理 人将 分析 各 类属券 种的 利差 变化 趋势 , 合 理配 置并 灵 活调整 不同 类属 券种 在组 合中 的 构成 比例 , 通 过对 类 属的合 理配 置力 争获 取超 越基准 的收 益 率水平 。 2、债 券个 券投 资策 略 (1) 利率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全 面研 究和 分析宏 观经 济运 行情 况和 金融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势 及 结构 , 结 合对 财政 政策 、 货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的 研判 , 从而 预测 出 金融市 场利 率水 平变动 趋势 。在 此基 础上 ,结合 期限 利差 与凸 度综 合分析 ,制 定出 具体 的利 率策略 。 (2) 信用 策略 信用品 种收 益率 的主 要影 响因素 为利 率品 种基 准收 益与信 用利 差。 信用 利差 是信用 产 品相对 国债 、 央行 票据 等 利率产 品获 取较 高收 益的 来源 。 信 用利 差主 要受 两 方面的 影响 , 一 方面为 债券 所对 应信 用等 级的市 场平 均信 用利 差水 平,另 一方 面为 发行 人本 身的信 用状 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据 此制 定相 应的信 用品 种投 资策 略。 (3) 动态 增强 策略 在以上 债券 投资 策略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债 券市场 的动 态变 化, 运用 骑乘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 息 差放 大策 略 和换券 策略 等, 进行 增强 性 的主动 投资 , 以 提高 债券 组 合的收 益。 四、投 资管 理原 则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理 的原 则是 分级 管理 、明确 授权 、规 范操 作、 严格监 管 。 基金管 理人 坚持 投资 决策 中权利 与相 关责 任对 称的 原则 , 做 到决 策有 效、 责 任明确 。 基金 的 投资管 理方 式采 取基 金管 理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 导 下的基 金经 理负 责制 , 在 投 资管理 中既 要 遵守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理 念, 又要 根据 不同 的基 金 合同 (风 格) 制定 相应 的 投资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严格 执行 投资 禁止 和限 制制度 , 适应 市场 波动 性 的特点 , 根据 不 同的基 金合 同( 风险 )及 基金投 资目 标, 适当 开展 相机抉 择投 资。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6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管理 的首 要原则 是要 充分 了解 基金 投资者 , 了解 投资 者的 投 资目标 、 收 益期望 以及 风险 承受 能力 , 在 基金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 以一种 受托 人的 职责 精神 、 职 业素 质和 长 远的眼 光为 投资 者提 供高 水平的 理财 服务 , 始终 将 投资者 的利 益放 在首 位 。 投资组 合管 理需 遵循的 具体 原则 如下 : (一) 长期 投资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信奉 并遵 循长 期投资 原则 , 致力 于为 基 金投资 者带 来长 期稳 定的 收益 。 每 个 基金都 将根 据建 立在 深入 研究基 础上 的投 资策 略进 行投资 , 不 过多 地局 限于 短 线市场 机会 的 寻找 , 而 是以 基本 分析 为 基础 , 着 眼于 发现 不同 行 业和公 司的 长期 成长 潜力 , 从 而分 享中 国 经济长 期成 长所 带来 的收 益,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长期 、稳 定、 安全 的收 益。 (二) 风险 收益 配比 的最 优化原 则 本基金 在构 建投 资组 合时 , 追 求风 险收 益配 比的 最 优化原 则 , 即 在一 定的 风 险控制 目标 的前提 下 , 利 用收 益分 析 技术 , 通 过选 择收 益性 和 成长性 高的 证券 , 尽可 能 提高 投 资组 合的 收益 ; 或 者是 以获 取一 定 的投资 收益 为目 标 , 利 用 风险分 析技 术 , 通 过选 择 风险低 的证 券和 波动互 补的 证券 , 尽可 能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从 而实现 风险 与收 益配 比的 最优化 。 本基 金 的目标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最佳 的风 险调 整后 的收益 率。 (三) 分散 投资 原则 本基金 在构 建投 资组 合的 过程中 , 将通 过选 择多 种 不同的 投资 品种 , 通过 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风险 ,实 现投 资组 合的安 全性 和收 益性 的统 一。 (四) 流动 性原 则 本基金 在构 建投 资组 合的 过程中 , 将充 分考 虑投 资 股票 、 债 券等 证券 品种 的 流动性 , 以 及投资 组合 整体 的流 动性 ,降低 基金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实现 流动 性与 收益 性的统 一。 (五) 全方 位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将全 面的 风险 控制贯 穿于 投资 管理 的全 过程, 一方 面在 投资 管理 团 队内建 立 从投资 研究 、 投资 决策 、 投资执 行到 投资 跟踪 全过 程中的 全程 风险 控制 ; 另 一方面 基金 管理 人专门 设立 了风 险控 制办 公会和 监察 稽核 部 、 风 险 控制 部 , 对投 资过 程的 合 理、 合法 、 合 规 性, 以及 投资 风险 进行 专 门的 、 独 立的 监控 , 对 投资 过程中 的风 险进 行全 方位 的事前 、 事中、 事后的 监控 。 五、投 资决 策和 管理 程序 (一) 本基 金遵 循如 下投 资决策 程序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7 ? 投资决 策支 持: 研究 人员、 基金经 理及 相关 人员 根据 独立研 究及 各咨 询机 构的 研 究 方案,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提出宏 观经 济分 析方 案和 投资策 略方 案等 决策 支持 。 ? 投资原 则的 制定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在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 定的前 提下 , 根据 研究 人 员和基 金经 理的 有关 方案 , 决 定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原 则,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等 提出 指导 性意 见。 ? 研究支 持 : 研 究分 析人 员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为基 金经 理提 供各 类 分析 方 案和投 资建 议; 也可 根据 基金经 理的 要求 进行 有关 的研究 。 ? 制定投 资决 策 : 基 金经 理 按照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 的投资 原则 , 根据 研究 分 析人 员 提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 的分析 判断 ,做 出具 体的 投资决 策。 ? 风险控 制与 评估 :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 听取投 资管 理部 、 基金 经 理、 风 险控制 人员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行 的风 险评 估, 并提 出风险 控制 意见 。 ? 组合的 调整 : 基 金经 理有 权根据 环境 的变 化和 实际 的需要 , 在 其权 限范 围内 对组 合 进行调 整, 超出 其权 限的 调整, 需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批 。 (二)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三)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8 (4)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7)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债 综合 指数(全价)。 中债综 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样本 债券 涵盖 的范 围全面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 涵 盖主要 交易 市场 ( 银行 间 市场 、 交 易所 市场 等) 、 不 同发行 主体 ( 政 府、企业 等)和期 限(长 期、中期 、短期等 ) ,能够 很好地反 映中国债 券市场 总体价格 水 平 和变动 趋势 。 中债 综 合 指 数各项 指标 值的 时间 序列 完整 , 有 利于 深入 地研 究 和分析 市场 ,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 用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9 于本基 金时 ,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低风 险 的基 金品种, 其 风险 收 益预期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八、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九、基 金 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284,711,400.00 98.16 其中: 债券


1,284,711,400.00 98.1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68,963.38 0.13 8 其他资 产


22,437,536.34 1.71 9 合计





1,308,817,899.72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 报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30,634,000.00 11.83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32,582,000.00 30.1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3,383,000.00 27.46 4 企业债 券 89,971,400.00 8.1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02,351,000.00 54.53 6 中期票 据 129,173,000.00 11.69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84,711,400.00 116.30 (五)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60210 16 国开 10 1,500,000 137,520,000.00 12.45 2 160017 16 附 息国 债17 1,400,000 130,634,000.00 11.83 3 011771001 17 太 湖新 发SCP001 500,000 50,255,000.00 4.55 4 011762009 17 昆 山创 业SCP001 500,000 50,250,000.00 4.55 4 011771002 17 盐 城东 方SCP001 500,000 50,250,000.00 4.55 5 011752013 17 三环 SCP001 500,000 50,245,000.00 4.55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十)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 本 期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情形, 也没 有出 现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1 2、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股票 。 3、期 末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432,336.34 5 应收申 购款 5,20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437,536.34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投 资组 合报 告 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2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一) 诺 安聚 利债 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11.13 ~2014.12.31 0.50% 0.04% -1.03% 0.19% 1.53% -0.15% 2015.01.01 ~2015.12.31 9.65% 0.09% 4.19% 0.08% 5.46% 0.01% 2016.01.01 ~2016.12.31 2.85% 0.09% -1.64% 0.09% 4.49% 0.00% 2017.01.01 ~2017.09.30 2.06% 0.05% -2.25% 0.07% 4.31% -0.02% 2014.11.13 ~2017.09.30 15.67% 0.08% -0.86% 0.09% 16.53% -0.01% (二) 诺 安聚 利债 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1.13 ~2014.12.31 0.50% 0.04% -1.03% 0.19% 1.53% -0.15% 2015.01.01 ~2015.12.31 9.05% 0.09% 4.19% 0.08% 4.86% 0.01% 2016.01.01 ~2016.12.31 2.31% 0.09% -1.64% 0.09% 3.95% 0.00% 2017.01.01 ~2017.09.30 1.79% 0.05% -2.25% 0.07% 4.04% -0.02% 2014.11.13 ~2017.09.30 14.14% 0.08% -0.86% 0.09% 15.00% -0.01%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标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全价)。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 较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3 (一) 诺 安聚 利债 券 A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4 (二) 诺 安聚 利债 券 C 注:本 基金 建仓 期 为 6 个 月,建 仓期 结束 时各 项资 产配置 比例 符合 合同 约定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5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7 6、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 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8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9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 错误 , 或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50% , 若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 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1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从 基金 的财 产中 计提 的 销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 公 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3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销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按 C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提 :


H=E×0.4%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由注 册登 记 机构代 收,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 销活 动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一) 申购 费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高 申购费 率不 超过5% , 投资 者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 申购费 率 按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如下 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1、A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4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2、C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份 数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 产 。 (二) 赎回 费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 时收取 赎回 费用 ,C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随 持有 期递 减, 具体 如下表 : 持有年 限(N) 赎回费 率 N<1 年 0.10% 1 年≤N<2 年 0.05% 2 年≤N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1、A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由 此 误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2、C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C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赎回 金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5 额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三) 转换 费 1、基 金转 换费 用构 成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收 取 情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 率 而定, 其中 赎回 费的 百分 之 二十五 计入 基 金资产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持 有人 承担 。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补 差 , 即 “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2、转 换份 额计 算公 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G 为申 购 费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转 出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 具体份 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转 入份额的 计 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四、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 以及 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 将依 照 国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予 以收取 和使 用。 五、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6 六、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9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0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1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2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3 第 十七部 分


风险揭示 一、本 基金 所面 临的 风险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 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 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率风 险。金融 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并通 过对 股票 市 场走势 变化 等方 面的影 响, 引起 基金 收益 水平的 变化 。 4、通货膨 胀风险。 如果发 生 通货膨 胀,基金 投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 可能会 被通货 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再投资 风险。再 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 对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 消长 。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 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的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风 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 券交割 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证 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变 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四)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 障 等风险 。 (五)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 出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4 现失误 等,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风 险 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 违 反国 家 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为 债 券型 基金 , 在 具体投 资管 理中 , 本基 金 主要投 资债 券类 资产 , 可 能因 此 而面 临较高 的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八) 其他 风险


1、在符合 本基金投 资理念 的新 型投 资工具出 现和发 展 后,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计算 机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4、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声 明 1、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本 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网 点和 指定 的基 金代 销机构 公开 发售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5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并 1、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 如 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在 不 违背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及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将决 定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同类 型基 金合 并: (1)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平 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100 人的 ; (2)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平 均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同类型 基金 、 本 基金 被其 他 同类型 基 金吸收 合并 等方 式 。 本 基 金吸收 合并 其他 同类 型基 金时 , 其 他基 金终 止, 本 基金存 续 ; 本 基 金被其 他同 类型 基金 吸收 合并时 ,其 他基 金存 续, 本基金 终止 。 2、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基金 合并 公告 1)基金管 理人应就 本基金 合并事宜 ,依照相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进行公 告,向 投资人 披 露合并 后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明 确实 施安 排, 说明 对 现有持 有人 的影 响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或更新 基金 申请 材料 。 2)基金管 理人应在 合并实 施前至少 提前二十 个工作 日就基金 合并相关 事宜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3)为了保 障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基 金管理 人可在合 并实施前 的合理 时间内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2)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1)基金管 理人应在 有关基 金合并的 公告中, 说明对 现有基金 份额的处 理方式 及基金 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该 期限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 择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b.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 ; c.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6 d.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就其 持有的本 基金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额 选择行使 上述任 意一项 选 择权。 4)除以 下 5)所述 情形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指定 期限内因 行使选择 权而赎 回或转 换 转出本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管 理人免 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或 转换 时应 支付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5)在指定 期限内 ,本基金 可以开放 申购及/ 或转换转 入业务, 但对该等 申购及/ 或转 换 转入的 份额 , 如其 在指 定 期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不 予 免除相 应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等交 易费 用。 6)指定期 限届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没有作出 选择的 ,视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 择继续 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3、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同 类 型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将 按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保持 不 变 。 本基金 被其 他同 类型 基金 吸收合 并的 , 本 基金 的投 资 管理将 按照 其他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执行 。 5、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就基 金合并事 宜协商 一致,并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二、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完成 备案 手续后 生 效,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7 承接的 ; 3、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8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9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 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0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 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1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2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3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4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 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重 要内容 或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在法 律法规和 合同规 定范围内 ,在不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况下 ,经与 基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5 金托管 人协 商 , 增 加新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 或 调整 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费 率水 平、 或者 停止 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 (7 ) 本 基金 存续 期间 内,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平 均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及/或平 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100 人 的, 在不违 背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决 定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同类 型 基金合 并的 ; (8)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6 (三)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7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 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8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 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9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 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完成 备案 手续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 条 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 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并 1、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 如 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在 不 违背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将决 定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同类 型基 金合 并: (1)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平 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100 人的 ; (2)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平 均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同类型 基金 、 本 基金 被其 他 同类型 基 金吸收 合并 等方 式 。 本 基 金吸收 合并 其他 同类 型基 金时 , 其 他基 金终 止, 本 基金存 续 ; 本 基 金被其 他同 类型 基金 吸收 合并时 ,其 他基 金存 续, 本基金 终止 。 2、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基金 合并 公告 1)基金管 理人应就 本基金 合并事宜 ,依照相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进行公 告,向 投资人 披 露合并 后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明 确实 施安 排, 说明 对 现有持 有人 的影 响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或更新 基金 申请 材料 。 2)基金管 理人应 在 合并实 施前至少 提前二十 个工作 日就基金 合并相关 事宜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1 3)为了保 障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基 金管理 人可在合 并实施前 的合理 时间内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2)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1)基金管 理人应在 有关基 金合并的 公告中, 说明对 现有基金 份额的处 理方式 及基金 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该 期限 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 择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b.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 ; c.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d.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就其 持有的本 基金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额 选择行使 上述任 意一项 选 择权。 4)除以 下 5)所述 情形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指定 期限内因 行使选择 权而赎 回或转 换 转出本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管 理人免 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或 转换 时应 支付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5)在指定 期限内 ,本基金 可以开放 申购及/ 或转换转 入业务, 但对该等 申购及/ 或转 换 转入的 份额 , 如其 在指 定 期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不 予 免除相 应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等交 易费 用。 6)指定期 限届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没有作出 选择的 ,视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 择继续 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3、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同类 型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将 按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保持 不 变 。 本基金 被其 他同 类型 基金 吸收合 并的 , 本 基金 的投 资 管理将 按照 其他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执行 。 5、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就基 金合并事 宜协商 一致,并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二)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2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完成 备案 手续后 生 效,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3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4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19-20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成立时 间:2003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5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 包 括国 债 、 央 行票据 、 公司 债 、 企 业债 、 短 期融 资 券、 中期 票据 、 政 府机 构 债、 政策 性金 融机 构金 融 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 次 级债 、 回 购、 银行 存款 及 法律 、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或 金融 衍生 工具。 本基金 不参 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投 资, 同时 本基金 不参 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6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2)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协 议项 下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4)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7)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协 议项 下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除 投资 资产 配 置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的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于2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 认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 新。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 和 回购 交易 时,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8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 易对手 以外 的 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核 核心 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9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 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0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1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 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2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 司上 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3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合 同原 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15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的 价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 工作 日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 合《 基金 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 日交 易结 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4 ① 交 易所 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 交 易所 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③ 交 易所 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市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 事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 合理 的措 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以 及 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 者或 基金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5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 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6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年6月30 日 、 每 年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其 中每 年12 月31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于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7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内容 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8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9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 开信 息披 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 账服 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 询服 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 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基金 投资 收 益率等 。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 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0 四、基 金投 资的 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定期定 额计划服 务: 基 金管理人 通过直销 网上交 易平台以 及广州农 村商业 银行、 苏 州银行 、 宁波 银行 、 桂 林 银行 、 恒 丰银 行 、 江苏 紫 金农商 行 、 昆 仑银 行、 中 原银行 、 广发 银 行、 第 一创 业证 券 、 大 同 证券 、 首创 证券 、 华信 证 券、 联 储证 券、 华 安证 券 、 蚂蚁 基金、 众 禄基金 、 一 路财 富、 宜 信 普泽、 汇付 金融 、 利得 基 金、 天 天基 金、 浙 江金 观 城、 同 花顺、 诺 亚正行 、唐 鼎耀 华、 凯石 财富、 泰诚 财富 、长 量基 金 、厦 门鑫 鼎盛 、汇 成基 金、盈 米财 富 、 联泰资 产、 钱景 财富 、 中 证金牛 、 奕 丰金 融、 陆 金 所、 乾 道金 融、 格 上富 信 、 广源 达信、 新 浪仓石 、 泰 信财 富、 凤 凰 金信、 万得 基金、 国美 基金 、 电 盈基 金、 好 买基 金 、 和谐 保险、懒 猫金融 、 和讯 信息 、 肯 特 瑞 、 江苏 汇林 保大 基金 、 蛋卷基 金 等 代销 机构 为投 资者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具体 开放 时 间和规 则请 咨询 各相 关代 销机构 , 也可 以拨 打本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 务电话 进行 咨询 、或 登陆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查 阅相 关相关 公告 。 五、投 诉管 理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营销 服务 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全 国统一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1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编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1


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 于增加联储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换 业务及 开展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6-8 2


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上海通 华财富 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 下 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通转换 业务及 开展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2017-6-8 3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 2017 年第 1 期- 摘要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6-27 4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1 期- 正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2017-6-27 5


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 中泰证券 申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6-28 6


诺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2017-7-1 7


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中原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 代销机构并开 通定投 及转换业 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7-10 8


诺安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第2 季度 报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7-20 9


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 于增加天津万 家财富 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 下 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通转换 业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8-15 10


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分基 金在华 安证券开通转 换、定投 业 务并开展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 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8-22 11


诺安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2017-8-28 12


诺安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8-28 13


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 于增加江苏汇 林保大 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 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通定投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 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8-29 14


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下部 分基金 网上直销 平台单 笔定投 申 请最低金 额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8-31 15


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下部 分基 金 通过中泰 证券定 投申购 起 点金额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9-6 16


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 于增加广发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2017-9-14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2 投、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17


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 于增加北京蛋 卷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 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通 定投、转 换业务 及开展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10-18 18


诺安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第3 季度 报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10-25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3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 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4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诺安 聚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诺安 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诺安 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七、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