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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内生(530011)

建信内生: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 一七 年 十二 月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0 年 9 月 1 日 证 监 许 可
[2010]1206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11 月16 日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本 基 金募 集 的 核 准 , 并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 益 做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本 基 金没 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资 本 基金 前 , 需 充 分 了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 性 ,并 承 担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政 治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而 形 成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续 大 量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流 动 性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生 的 基金 管 理 风 险 , 本基 金 的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投 资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请 仔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 及 《 基金 合 同》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 并 根 据 自身 的 投资 目 的 、 投 资 期限 、 投资 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11 月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第十三部份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件 .................................................................... 12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5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和 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以及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 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 风 险 、 费率 等 与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有 关 的全 部 必 要 事 项 ,投 资 者在 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对 其 真实 性 、 准 确 性 、完 整 性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所 载 明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的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信 基 金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责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委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金 当 事人 之 间 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 基 金 投资 者 依据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接 受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享 有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基 金投 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1、 《基金合同》 : 《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 、 中 国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 为 《 基 金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特 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 的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10、招募说明书: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本 基 金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 、 相 关 服 务机 构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同 的 生效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和赎 回 、 基 金 的 投资 、 基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产 、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基 金 收益 与 分 配 、 基 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的 终 止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 要 、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 其他 应 披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 备查 文 件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信 息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决 定 是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或 申 购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文 件 ,及 其 定期的更新; 11 、托管协议: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的《建信内生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发售公告:《建信 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告》; 13 、《业务规则》: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1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监管机构: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16、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7、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 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9、基金代销机构: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代 理 协议 ,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0、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1 、基金销售网点: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 点 及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22 、注册登记业务:基 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确 认 、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3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受《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义 务 的法 律 主 体 ,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25 、个人投资者: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 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 26 、机构投资者: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关 部 门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资 于 中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的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的 基 金管 理 机 构 、 保 险公 司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他 资 产管 理 机构; 28 、投资者: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 法 律 规 定及 《 基金合同》约定 的 条件,基 金 管 理人 聘 请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办 理 完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获 得中 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0、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1、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2、日/天:公历日; 33、月:公历月; 34、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6、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7、T+n 日: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8、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发售: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 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40 、申购: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购 自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后 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1 、赎回: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回 自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后 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2 、巨额赎回:在单个 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数 及 基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 形; 43 、基金账户: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 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4 、交易账户:各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5 、基金转换: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放 式 基金 ( 转 出 基 金 )的 全 部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转 换 为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 通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其 他 开放 式 基 金 ( 转 入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金 额 及扣 款 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资 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 基 金 收 益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证 券 投 资 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48 、基金资产总值:基 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 资产值; 50、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52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现金 ; 一年以内( 含一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 单 ; 剩 余 期限 在 三 百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九 十 七 天) 的债 券 ; 期限 在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债券回 购 ; 期 限 在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中 央 银 行票据 ;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53 、指定媒体: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 网站; 54 、不可抗力:本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 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 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股 东 会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由 全体 股 东 组 成 , 决定 公 司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和 更 换董 事 、 监 事 等 事宜 。 公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司 股 东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权 利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接 或 者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并 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 行 使 《 公 司 法》 规 定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的 决 策权 、 对 公 司 基 本制 度 的制 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 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 向 股 东 会 负 责, 主 要负 责 检 查 公 司 财务 并 监督 公 司 董 事 、 高级 管 理人 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 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 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 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 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 总经理,2006 年5 月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3 月 出任 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 年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1985 年获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 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 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 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 运官。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 理,新加坡法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 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毕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 村工作部记者,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 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 责任公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 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 研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 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 员,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 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 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 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 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 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 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 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 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 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 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8 月加入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 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控合规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 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 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 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 任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 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 首席战略官;2013 年8 月至2015 年7 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2015 年8 月至 2017 年11 月30 日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7 年11 月30 日起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1 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 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 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3 月加入我公司,担 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2015 年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督 察长,2016 年 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 海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 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9 月加入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 (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尚伟先生, 硕士,权益投资部联席投资官。2004 年9 月至2007 年4 月任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资顾问;2008 年8 月至2011 年 7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2011 年 7 月加入我公司,历任研究 员 、 研 究 主 管 、研 究 部总 监 助 理 、 权 益投 资 部基 金 经 理 兼 研 究部 总 经理 助 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联席投资官,2014 年11 月25 日起 任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9 日起任 建信丰裕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4 日起任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卓利伟:2010 年11 月16 日至2011 年7 月15 日; 王新艳:2010 年11 月16 日至2011 年12 月20 日; 万志勇:2010 年11 月17 日至2015 年9 月28 日;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吴尚伟:2014 年11 月25 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 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经 营 战略 、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变 化 和国 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审 计 与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合 规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行 检 查和 评 估 , 对 公 司监 察 稽核 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 评 价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状 况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报 表 ,评 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 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司 董 事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针 及 发展 战 略 , 设 立 了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资 等 发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议 。 另外 , 在 公 司 高 级管 理 层下 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性 、 合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行 全 面检 查 与 监 督 , 参与 公 司风 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 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的 内 部和 外 部 因 素 , 评估 这 些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经 营 目标 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制 衡 的原 则 。 基 金 投 资管 理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等 业 务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工 , 各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独 立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告 系 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减 少 舞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风 险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定 有 相应 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 基础上,设置科学、合 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操 作 有清 晰 、 书 面 化 的操 作 手册 , 同 时 , 规 定完 备 的处 理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管 理 人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与 其 职责 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公 司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性 、 完备 性 和 有 效 性 ,监 督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及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关 风 险,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促 进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度 有 效地 执 行 。 监 察 稽核 人 员具 有 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 年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7 年6 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45 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地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基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 、2010、2011、2012 、2013、2014 年 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 准第70 号) 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部门(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 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练。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 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 、 定 期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询 。 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1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2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 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1)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5)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 、 04 单位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2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8)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29)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3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31)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19 层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3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3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34)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www.jrj.com.cn (35)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36)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danjuanapp.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 徐建军 电话:010 -66575888 传真: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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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0 年9 月1 日证监许可[2010]1206 号文 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0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0 年 11 月 12 日进行发售。如 果在此期 间 届 满 时 未 达 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七 章 第 ( 一 ) 条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0 年11 月16 日生 效。 八、募集对象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具 体 募 集 场 所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其 他 代 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认购费率按累计金额计算。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 不得低于 5 万元人 民 币 ,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上 述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 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 额 (M ) 认购费 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由 认 购 人 承 担 , 可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在 认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认 购 费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者 的 账 户 ,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投 资 者 的 总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三、认购的方法 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确 定 并 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已 经 成 功 的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 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不得动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2010 年11 月12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387,627,567.80 元 ,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593,096.20 元。本次募 集有效认购户数为89,04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初始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5,388,220,664.0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 2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 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11 月 16 日生效。 3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基 金 份额,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利 息 转 成基金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 2 、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销 售 机 构 名 单和 联 系方 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 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 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当日 收 市 时 间 ( 目前 为 下午 3 :00 ) 之 前, 其 基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价 格 为当 日 的 价 格 ; 如果 投 资人 提 出 的 申 购 、赎 回 申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与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当 日 收市 时 间 之 后 , 其基 金 份额 申 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1 月6 日起开始 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4 、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回 处 理时 , 认 购 、 申 购确 认 日 期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赎 回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日 期 在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赎 回 ,以 确 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提 下 调整 上 述 原 则 。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开 始 实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公 告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 时 须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 否 则 所 提 交的 申 购、 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 请,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记机构在 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将 赎 回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资 金 账 户 。 在发 生 巨额 赎 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 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直 销 柜 台 每 个基 金 账户 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 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 基金 管理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人网上交易平台申 购本 基金时,最低申购 金额 、定投最低金额均 为 10 元 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回 后 在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保 留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 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 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


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申 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 (Y ) 赎回费 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 持有 期<2 年 0.25% 持有期 ≥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中 25% 归 入 基金 资 产 , 其 余 部 分 作 为 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1 年指 365 天)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 ) , 投 资 者 的申 购 金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 购 份额 的 计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 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回 净 额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单 位为 人 民 币 元 , 计算 结 果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三 位 ,小 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册 登 记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2 日 ( 含 该 日 ) 后有 权 赎回 该 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不 得 实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合 法 权益 , 并 最 迟 于 开始 实 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兑 付投 资 者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的 资 产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资 产 净值 发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照 其 申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日 申 请赎回总份额的 比例 , 确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当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额 ; 投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分 , 除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理 部 分予 以 撤 销 者 外 ,延 迟 至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回 价 格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的 价 格。 依 照 上 述 规 定转 入 下一 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备 案 。同时以 邮寄 、 传真 或 《 招 募 说 明书 》 规定 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 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部 分 赎回 款 项 , 按 每 个赎 回 申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赎 回 申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人 , 未 支 付 部 分由 基 金管 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延续期 限不 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告 。 投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 的 赎 回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 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 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为 需 要暂 停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的, 可 以 经 届 时 有效 的 合法 程 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基金转换 1 、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本 公 司 旗 下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 本公司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 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 换业务的具体时间段及其他有关信息等事项,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 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转 入 的基 金 在 赎 回 或 转出 时 ,按 照 自 基 金 转 入确 认 日起 至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赎 回 或转 出 确 认 日 止 的持 有 时段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档次 计 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4 ) 基 金 转 换 ,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 投 资 者 采 用 “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6)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3、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 部 分 构 成 , 具 体收 取 情况 视 每 次 转 换 时两 只 基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差异 情 况和 转 出基金的 赎 回 费率 而 定。 基 金 转 换 费 用由 基 金持 有 人 承 担 , 如转 出 基金 有 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A.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转入基金申 购 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B.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客户将 10,000 份建信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成本基金 ( 假设本基金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无累计未付收益。 因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 赎回费率为 0% , 申 购费 率 为 0% , 转 入 金 额对 应的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则: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份额净值=10,000 ×1.00 = 10,000.00 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转入基金申 购 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0,000× (1-0%)/ (1+1.5%—0% )=9852.22 元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000-9852.22=147.78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9852.22/1.05=9383.07 份 即在上述情形下,该投资者将 10,000 份建信货币市场基金转换为本 基金,经过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后,投资者需要 支付转换费用 147.78 元, 转换后获得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9383.07 份。 4、本基金自 2011 年1 月6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 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 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规 则 从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账 户 转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基 金 账户 的 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继承、捐赠、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况 下 的非 交 易 过 户 。 其中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 赠 ”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形 ; “ 司 法 执 行 ” 是指 司 法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给 其 他自 然 人 、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无 论 在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受 划 转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的 投 资者 的 条 件 。 办 理非 交 易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 上述情况下 的 非 交 易 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 健增值,力争在中长期 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权 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基 金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60%-95%,其中投资于内生动力行业 (包括消费性内生动力行业、投资性内 生 动 力 行 业 和 服务 性 内生 动 力 行 业 ) 的基 金 资产 占 投 资 于 股 票的 基 金资 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现金 、 债 券 资 产 、 权证 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0-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按照内生经济增长理论 ,经济增长的长期力量 取决于经济系统本身。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发展 , 经济 将 从 外 需 拉 动为主的阶 段 向 依 靠 投资 与消费 驱 动 的 内 生 性 增 长 阶段 转 变 , 因 此 未 来 相 当长 时 期内 , “ 投 资 与 消费 ” 两个 内 生 动 力 将 是 推 动我 国 经济 持 续 发 展 的 重要 因 素。 积 极 地 抓 住 这一 转 变所 带 来的投资机会,可以充分分享经济内生性增长 所带来的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7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 ×中国 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推 出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现 更 加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的 业 绩基 准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 动的资产配置策略,重 点投资于消费性内生动 力 行 业 、 投 资 性内 生 动力 行 业 、 服 务 性内 生 动力 行 业 中 具 有 持续 竞 争力 优 势的上市公司股票,力求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 ,将保持不低于 60% 的股 票 投 资 比 例 。 在 此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综 合 运 用 定 性 分析 和 定量 分 析 手 段 , 对大 类 资产 进 行合理配置。 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 ,资产配置决策应该基 于对大类资产的预期收 益 率 、 风 险 水 平及 其 相关 性 的 判 断 而 制定 , 本基 金 将 以 此 为 出发 点 ,对 于 可能影响资产预期风险、收益率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跟 踪 , 据 此 制 定 基金 在 股票 、 债 券 和 货 币市 场 工具 等 大 类 资 产 之间 的 配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调 整 范围 , 并 进 行 定 期或 不 定期 调 整 , 以 达 到控 制 风险 、 增加收益的目的 。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 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 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的 因 素 , 观 察 市 场信 心 指标 、 行 业 动 量 指标 等 ,力 争 捕 捉 市 场 由于 低 效或 失 衡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化 ,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 当 前 资 产 配 置 进行 评 估并 作 必 要 调 整 。在 特 殊情 况 下 , 亦 可 针对 市 场突 发 事件等进行及时调整。 本基金资产配置具体调整流程如下: 1、计算股票市场估值水平; 2 、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特 征 , 预 测 未 来 经 济 增 长 率 、 行 业 、 公 司 的 盈 利增长率,分析债券预期收益率; 3 、 综 合 比 较 股 票 市 场 估 值 、 债 券 收 益 率 以 及 未 来 公 司 盈 利 增 长 , 确 定资产组合配置; 4 、 根 据 资 产 组 合 调 整 规 模 、 市 场 股 票 资 金 供 需 状 况 , 将 对 不 同 调 整 方案的风险、收益进行模拟,确定最终资产配置方案。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二)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我国经济预期仍将保持 较快的增长态势。但长 期来看,我国的经济欲 保 持 较 快 增 长 ,必 然 要求 调 整 经 济 结 构增 长 模式 , 未 来 我 国 经济 增 长模 式 将 向 内 需 与 出 口均 衡 发展 、 消 费 与 投 资均 衡 发展 、 服 务 与 制 造均 衡 发展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道 路转 变 ,未 来 较 长 时 期 内的 投 资策 略 应 该 是 以 经济 的 内生 性 增长为主线来进行行业配置。 总 体 来 说 ,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和 “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选 择 相 关 行业 , 挖掘 投 资 机 会 , 在严 格 控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实 现 基金 资 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认为,根据各行 业在经济内生性增长过 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可 将 其 分 为 以 下 三大 类 型: 消 费 性 内 生 动力 行 业、 投 资 性 内 生 动力 行 业、 服 务性内生动力行业。 1、行业的分类 (1)消费性内生动力行业 由于居民收入增长等因 素而产生消费需求的增 加和现有消费的升级, 从 而 成 为 我 国 经济 发 展内 生 性 动 力 的 行业 , 本基 金 将 其 定 义 为 “ 消 费性 内 生动力”行业。 例如,从长期看,作为 全球性经济大国,我国 经济增长依靠外需拉动 的增长模式将难以为继,而我国 GDP 的组成 中消费支出占比远低于发达国 家平 均 水 平 , 因 此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结 构 的 调 整 , 消 费 支 出 比 例 也 将 逐 步 上 升 , 住 房 、 车 辆、 电 器、 餐 饮 、 旅 游 等各 方 面的 消 费 将 相 应 增长 ; 随着 信 息 技 术 商 品 化 ,为 电 子产 品 注 入 了 新 的商 机 ,信 息 家 电 、 通 讯设 备 、计 算 机 、 数 字 彩 电 等将 继 续走 俏 ; 以 电 子 商务 为 核心 开 展 的 网 上 商场 、 网上 购 物、网上服务、网上教育、网上国际贸易等均已经成为热点,从而促进 IT 相 关 产 业 的 快 速发 展 ;随 着 医 疗 体 制 改革 的 加速 、 社 区 医 疗 和新 型 农村 合 作 医 疗 体 系 的 发展 , 农村 市 场 医 药 消 费的 巨 大潜 力 正 在 逐 渐 显现 , 同时 , 我国城镇化和老龄化过程也正带来药品消费量的增加。 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 类标 准 ,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消 费 性 内 生 动 力 ” 行 业 包括:农林牧渔、食品饮料、家用电器、纺织服装、餐饮旅游、医药生 物、电子元器件、信息设备。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2)投资性内生动力行业 由于政府主导的基础设 施投资和民间投资的增 加而带动上中下游行业 的发展,从而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内生性动力的行业,本基金将其定义为 “投资性内生动力 ”行业。 例如,我国城市化进程 在某种程度上说才刚开 始,以目前的增长水平 分析,我国要达到 与发 达国家持平的 60% 城市化 水 平 , 仍 然 有 十多 年的 发 展空间。假定到2018 年中国城市化水平达到55%,据多家机构测算,10 年 城市化的 过 程 将带 来 超过 十 万 亿 的 新 增投 资 总量 。 在 此 过 程 中, 采 掘、 化 工 、 钢 铁 、 建 材、 机 械等 上 中 下 游 的 许多 行 业都 将 受 益 ; 在 我国 彻 底摒 弃 资 源 型 、 粗 放 型的 经 济发 展 模 式 , 加 快实 现 经济 发 展 结 构 转 型的 过 程中 , 必 然 会 加 强 对 生态 环 境保 护 的 投 资 、 对节 能 产品 的 支 持 、 加 快新 能 源行 业 的 发 展 ; 随 着 人们 对 城市 环 境 和 服 务 的要 求 日益 增 多 , 必 然 要求 政 府全 面 改 善 现 有 城 市 基础 设 施及 其 他 辅 助 性 社会 服 务, 这 就 意 味 着 城市 内 及城 市 间 的 建 设 将 新 增巨 大 的空 间 。 因 此 , 公路 铁 路建 设 、 供 水 、 供电 、 供气 以 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行业面临巨大的发展空间。 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 标准,本基金定义的“ 投资性内生动力”行业 包括:房地产、采掘、化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筑建材、机械设 备、交运设备。 (3)服务性内生动力行业 在消费增长、投资增加 的过程中,将有部分行 业为经济的内生性发展 提供配套服务,本基金将其定义为 “服务性内生动力 ”行业。 例如,在 稳 定 经 济 基 本面 、 巩 固 传 统 产 业 竞 争优 势 的 基 础 上 , 我国必 将 着力提高居 民生 活 质量 , 必 然 要 求 加大 对 公用 事 业 的 投 入 ;在 经 济快 速 发展的同时,必然要求加快配套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加快本土信息技 术、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相应地,将对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提供业绩驱 动,进而为本基金带来投资机会。 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 标准,本基金定义的 “服务性内生动力 ” 行业 包括: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交通运输、商业贸易、公用事业。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行业 出口依存度指标对消费 性内生动力行业、投资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性 内 生 动 力 行 业、 服 务性 内 生 动 力 行 业进 行 筛选 , 从 而 对 满 足条 件 的行 业 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将进行重点投资 的行业为出口依存度低 于 50% 的行业或者虽然 出口依存度高于 50%但已 经 出 现 逐 年 递 减趋 势的 行 业 , 本 基 金 将出 口依 存 度定义为出口交货值/总产值。 经过出口依存度指标筛 选之后,本基金再结合 各行业的竞争 结构、行 业 周 期 性 及 景 气程 度 、行 业 主 要 产 品 或服 务 的供 需 情 况 、 行 业整 体 相对 估 值水平等确定各重点投资行业的投资比例。 (三)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策略,致 力于选择行业中具有竞 争 力 比 较 优 势 、未 来 成长 空 间 大 、 持 续经 营 能力 强 的 上 市 公 司, 同 时结 合 财务数据定量分析和多种价值评估方法进行多角度投资价值分析。 1、定性选取具备竞争力优势的上市公司 首 先 通 过 麦 克 尔 ? 波 特 优 势 竞 争 企 业 要 素 理 论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定 性 的 评 判 , 主 要 选 取具 备 一项 或 多 项 企 业 竞争 优 势要 素 的 上 市 公 司作 为 重点 的 投资对象(见表 1)。 表1


企业竞争八大优势要素 资源优 势 拥有稀 缺、 垄断 的自 然资 源或市 场资 源 技术优 势 自有知 识产 权; 技术 壁垒 较高; 技术 领先 规模优 势 国内、 外市 场份 额较 大的 行业龙 头、 具有 规模 生产 成本优 势 品牌优 势 拥有世 界品 牌; 中国 驰名 商标; 行业 知名 度高 市场优 势 国内、外市 场份额较大的行业龙头; 提供独特细分市场产品, 子行业垄 断或寡 头垄 断者 ;受 非关 税壁垒 政策 保护 的行 业 管理优 势 已经真 正执 行现 代企 业制 度 国际优 势 具有劳动力 成本比较优势;出口特有 资源禀赋的优势行业;对 外开放较 早、关 税壁 垒较 低的 行业 股东优 势 控股股东或 实 际控制人实力雄厚,对 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有较 大潜在或 现实支 持力 度 2、财务数据定量分析 对按上述步骤定性筛选 出来的股票,进一步进 行财务数据定量分析。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价值 因 子与 成 长 因 子 综 合打 分 的方 式 从 各 行 业 中选 取 兼顾 成 长和价值的上市公司。其中价值因子与成长因子包含如下指标: (见表2) 表2


成长因子与价值因子 价值因 子 成长因 子 净资产 与市 值比 率 (B/P ) ROE (1-红 利支 付率) 每股盈 利/ 每股 市价 (E/P ) 过去2 年主 营业 务收 入复 合增长 率 年现金 流/ 市值 (C/P ) 过去 2 年每 股收 益复 合增 长率 销售收 入/ 市值 (S/P )


3、股票价值评估 针对股票所属产业特点 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 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 并 立 足 全 球 视 野, 在 综合 考 虑 股 票 历 史的 、 国内 的 、 国 际 相 对的 估 值水 平 的 基 础 上 , 对 企业 进 行相 对 价 值 评 估 ,甄 选 相对 价 值 低 估 的 个股 作 为本 基 金的投资对象。 4、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主 要是由按照以上三个步 骤从各行业中所选择出 的 具 有 竞 争 力 比较 优 势、 未 来 成 长 空 间大 、 持续 经 营 能 力 强 的上 市 公司 中 对应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所组成。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 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 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 时根据需要进 行积 极 操作 , 以 提 高 基 金收 益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采取 以 下积 极 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 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 时,提高组合久期,以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升 带 来的 收 益 ; 在 预 期利 率 上升 时 , 降 低 组 合久 期 ,以 规 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 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 型 策 略 、 哑 铃 型策 略 或梯 形 策 略 , 在 长期 、 中期 和 短 期 债 券 间进 行 配置 , 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 司债、可转债、资产支 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 之间的相 对 投 资价 值 分析 , 增 持 价 值 被相 对 低估 的 类 属 债 券 ,减 持 价值 被 相 对 高 估 的 类 属债 券 ,借 以 取 得 较 高 收益 。 其中 , 随 着 债 券 市场 的 发展 , 基 金 将 加 强 对 公司 债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持 证 券等 新 品 种 的 投 资, 主 要通 过 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个券精选策略


个券精选策略指基于对 信用质量、期限和流动 性等因素的考察,重点 关 注 具 有 以 下 特征 的 债券 : 较 高 到 期 收益 率 、较 高 当 期 收 入 、预 期 信用 质 量 将 改 善 、 期 权价 值 被低 估 , 或 者 属 于创 新 品种 而 价 值 尚 未 被市 场 充分 发 现 。 通 过 深 入 研究 , 发掘 这 些 具 有 较 高当 期 收益 率 或 者 较 高 升值 潜 力的 债 券,可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投资回报。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 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 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水 平 ,以 主 动 式 的 科 学投 资 管理 为 手 段 , 充 分考 虑 权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动 性 及风 险 性 特 征 , 通过 资 产配 置 、 品 种 与 类属 选 择, 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易 机 会等 积 极 策 略 , 在严 格 控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通 过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理 , 选择 风 险 调 整 后 收益 较 高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以 期获 得 长期稳定收益。 六、投资管 理体制及流程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 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法 律 法 规 以及 公 司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确 定 公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投 资 决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投 资 原则 ; 确 定 基 金 的总 体 投资 方 案 ; 负 责 基金 资 产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大 投 资事 项 ; 监 督 并 考核 基 金经 理 。 投 资 管 理部 及 基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的 决 策 , 构 建 投资 组 合、 并 负 责 组 织 实施 、 追踪 和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调 整 , 以 实 现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 研 究 部提 供 相关 的 投 资 策 略 建议 和 证券 选 择建议,并负 责构 建 和维 护 股 票 池 。 交易 部 根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易 指 令, 进 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 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 (1)研究分析 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门 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 内、外部的研究成果, 走 访 拟 投 资 公 司或 其 他机 构 , 进 行 深 入细 致 的调 查 研 究 , 了 解国 家 宏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展 状 况, 挖 掘 有 投 资 价值 的 拟投 资 上 市 公 司 ,同 时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研 究 部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告 、 行业 策 略 报 告 和 拟投 资 上市 公 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门 定期或不定期 举 行 投 资研 究 联 席 会 议 ,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拟 投 资上 市 公 司 及 相 关问 题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的重 要 依据 之 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 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 定 基 金 的 投 资原 则 以及 基 金 的 资 产 配置 比 例范 围 , 审 批 总 体投 资 方案 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 围 等 总 体 投 资方 案 ,并 结 合 研 究 人 员提 供 的投 资 建 议 、 自 己的 研 究与 分 析 判 断 、 以 及 基金 申 购赎 回 情 况 和 市 场整 体 情况 , 构 建 并 优 化投 资 组合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围 的 投资 , 按 照 公 司 权限 审 批流 程 , 提 交 主 管投 资 领导 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 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 令 予 以 审 核 ,然 后 再具 体 执 行 。 基 金经 理 下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明 确 、不 规 范 或 者 不 合 规 的, 交 易部 可 以 暂 不 执 行指 令 ,并 即 时 通 知 基 金经 理 或相 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 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 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4)投资 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 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 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 会 回 顾 前 期 投资 运 作情 况 , 并 提 出 下期 的 操作 思 路 , 作 为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决策的参考。 七、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2)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3 )本基金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9)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合 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不 超 过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本 次 发行 股 票的总量;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由于证 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约定比例 的,不在 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准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投 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承 担 个别 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


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23,506,041.09 87.14 其中: 股票 323,506,041.09 87.1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000.00 5.3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27,259,634.57 7.3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498,425.39 0.13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8 合计 371,264,101.0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5.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牧、渔业 26,000,000.00 7.13 B 采矿业 8,237,493.60 2.26 C 制造业 225,573,317.22 61.8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31,093.44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4,499,000.00 1.23 J 金融业 33,875,246.00 9.2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168,413.84 3.0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5,299.99 0.0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006,177.00 3.84 S 综合 - - 合计 323,506,041.09 88.75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中 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 依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87 伊利股 份 1,098,300 30,203,250.00 8.29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2 000998 隆平高 科 1,000,000 26,000,000.00 7.13 3 600872 中炬高 新 1,100,000 25,993,000.00 7.13 4 000858 五粮液 448,800 25,707,264.00 7.05 5 601318 中国平 安 468,500 25,373,960.00 6.96 6 600519 贵州茅 台 38,700 20,032,668.00 5.50 7 002050 三花智 控 900,000 14,472,000.00 3.97 8 600132 重庆啤 酒 634,000 13,992,380.00 3.84 9 600809 山西汾 酒 249,183 13,717,524.15 3.76 10 600702 沱牌舍 得 340,100 13,294,509.00 3.6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 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7,543.0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28,318.6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9,863.91 5 应收申 购款 32,427.5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8,425.3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投 资有 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2010 年11月 16日至2010 年12 月31日 0.30% 0.04% -4.07% 1.16% 4.37% -1.12% 2011年1月1 日至 2011年12月31日 -17.65% 0.97% -17.97% 0.97% 0.32% 0.00% 2012年1月1 日至 2012年12月31日 10.05% 1.00% 6.67% 0.96% 3.38% 0.04% 2013年1月1 日至 2013年12月31日 6.71% 1.14% -5.88% 1.05% 12.59% 0.09% 2014年1月1 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34.97% 1.02% 40.83% 0.91% -5.86% 0.11% 2015年1月1 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22.51% 2.19% 7.73% 1.86% 14.78% 0.33% 2016年1月1 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11.27% 1.53% -7.87% 1.05% -3.40% 0.48% 2017年1月1日 —2017年9月 30日 18.04% 0.80% 11.68% 0.43% 6.36% 0.37%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2010 年11月 16日至2017 年9 月30日 67.99% 1.31% 23.33% 1.12% 44.66% 0.19%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并 以 基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证 券 账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开 立 银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报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案 。 开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产 归 入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金 财 产的 管 理 、 运 用 或其 他 情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益 , 归入 基 金 财 产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注 册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代 销 机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产 生 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消 。 非因 基 金 资 产 本 身承 担 的债 务 , 不 得 对 基金 资 产 强制 执行。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定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算 出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计 算基 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 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 证 券 发 行 机构 未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 证 券 发行 机 构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 按 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证 券 发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生 了 影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该 日无 交 易 的 , 以 最近 一 日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 能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 。 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电 子 或 者 加盖 公 章的 书 面 形 式 加 密发 送 至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 进 行 复核 , 复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人 传 真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上 加 盖业 务 公 章 或 者 以电 子 签名 确 认 的 方 式 返 回 给基 金 管理 人 ; 月 末 、 年中 和 年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 会 计账 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 或 份额 净 值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生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纠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当 错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者 造 成损 失 的 , 应 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基 金管 理 人对 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或 投 资 者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 ,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该 差 错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人 ( “受 损 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障 差 错 、 下 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业 现 有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见 、 无法 避 免 、 无 法 抗拒 , 则属 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 正 差 错 发生 的 费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时 更 正已 发 生 的 差 错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差 错 责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 并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应 对 差错 负 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利 益 损失 ( “ 受 损 方 ”) , 则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超 过 其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付 给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管 理 人 追 偿 , 由此 产 生的 费 用及成本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 由 此 产 生的 费 用及 成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成 基 金资 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其 他 规定 , 基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依 据 法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受 损 方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错 的 当 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行 确 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 进 行 估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 十三 部份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价 值 变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 4 次,最少 1 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例 不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配 利润 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 ; 若投 资 者不 选 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 及截至该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2 日于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机构 自 动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本 基 金 终 止 清 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中 扣 除。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 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 , 此 项 调 整 不需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但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最迟 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本条第1 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 平、计算公式、收取方 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六、 基 金的 募 集 ” 中 的 相关 规 定。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赎 回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方 式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方 式 请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不 同 基金 间 转 换 的 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 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四)税收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计 师 对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务 报 表进 行 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 规 定将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时 间 内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基 金管理人将在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供 书 面说 明 。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截 止 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将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登载 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 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 募说 明 书的 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 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 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前 述 最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 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需 经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半 年 度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半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 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增加、减少基金份额 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波 动 的, 相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消 息 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将 有 关情 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应 当 至少提前 40 日 公 告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召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审议 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管理人、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息 披 露义 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人 所 在 地 、 基 金托 管 人所 在 地 、 有 关 销售 机 构及 其 网点, 供 公 众 查阅 。 投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取 得 上述 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基金风险即基金收益的 不确定性,所有可能影 响基金业绩的因素都属 于 风 险 的 来 源 ,而 风 险管 理 本 质 上 就 是在 一 定约 束 条 件 下 对 预期 收 益和 预 期 风 险 的 平 衡 。科 学 严谨 的 风 险 管 理 对基 金 投资 管 理 绩 效 至 关重 要 ,与 投 资 者 利 益 休 戚 相关 , 因此 对 风 险 的 识 别、 评 估和 控 制 应 贯 穿 基金 投 资的 全 过程。 本基金风险按来源划分 ,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风 险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险 、 经济 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生 一 定影 响 , 从 而 导 致市 场 价格 波 动 , 影 响 基金 收 益而 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 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直接导致股票市场的价 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场 资 金供 求 状 况 , 以 及上 市 公司 的 融 资 成 本 和利 润 水平 。 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 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 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 入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 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 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 理层能力、财务状况、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竞 争 能力 、 技 术 更 新 、研 究 开发 、 人 员 素 质 等都 会 导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市 公 司经 营 不 善 , 将 导致 其 股票 价 格 下 跌 或 股 息 、红 利 减少 , 从 而 使 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 降 。 本 基 金可 以 通过 多 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 人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低 导 致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风 险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证 券 交易 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 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而波 动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连续 大 量赎 回 申 请 产 生 的仓 位 调整 可 能 使 资 产 难 以 按照 预 先期 望 的 成 交 价 格变 现 而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流动 性 不 足 ; 或 者 投 资组 合 持有 的 证 券 由 于 外部 环 境影 响 或 基 本 面 发生 重 大变 化 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主 观因 素 的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信 息 的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而 产 生的 风 险 。 或 公 司内 部 失控 而 导 致 基 金 财产 损 失的 风 险。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 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 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 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 欺诈行为等。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 金, 在 投 资 管 理 中 会 至 少维 持 60% 的股票投资比 例 , 具 有 对 股 票市 场 的系 统 性 风 险 。 基金 虽 然通 过 规 范 的 价 值分 析 手段 投 资 于 价 值 被 低 估的 股 票, 但 并 不 能 完 全规 避 市场 下 跌 的 风 险 和个 股 风险 , 在 市 场 大 幅 上 涨时 也 不能 完 全 保 证 基 金净 值 能够 完 全 跟 随 或 超越 市 场上 涨 幅度。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 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风险,如战争、自然灾 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 算。 在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 按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管 协 议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 财 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的 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 立文号:国务院《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基 字 【1998】3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资 者 自取 得 依 据 《 基 金合 同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即 成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 以 在 《 基金 合 同》 上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同 》 及 国 家 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和 调 整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和 托 管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相 关 费率 结 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及 国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 等 法 律 文 件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 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 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 照 《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料 , 并 在 支 付 合理 成 本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关 资 料的 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行 为 承担 责 任 ; 但 因 第三 方 责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损 失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先 承 担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用 , 将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法律 法 规 行 为 , 对基 金 财产 、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 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安全 , 保 证 其 托 管的 基 金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人 自 有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财 产 相互 独 立 ; 对 所 托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有 未 执 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说 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为 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书 面 告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表 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而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自 行 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碍 、 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知 应 至少 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 明 本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 取的具体 通 讯 方式 、 委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方 式 和 联 系 人 、书 面 表决 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法 律 法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 并 且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基 金 管理 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少于 本 基 金 在 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50% ( 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决 截 至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集 人 指定 的 地 址 。 通 讯开 会 应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在 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为 基 金 管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基 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含 50%);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4 )上述第 (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或 受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 人 , 同 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 人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合 法 律法 规 、 《 基 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录 相 符, 并 且 委 托 人 出具 的 代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书 符 合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合 法 律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视 为 有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 弃权 表 决 , 但 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换 基 金管 理 人 、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 律法 规 及 《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 也可 以 在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临 时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召 开 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交的临时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符 合条 件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日 30 天 前 公 告 。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权 范 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决 定 不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 出决定。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 人不 同 意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可 以 就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案 , 或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其时 间 间隔 不 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开前 30 日 公告。 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项 规定程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出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代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代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表均 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选举产 生 一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不影 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住 所 地址 、 持 有 或 代 表有 表 决权 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 第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 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过方可做 出 。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人 、 终止 《 基金合同》 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中 规 定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投 资 者,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效 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 计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同 担 任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席 大 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选 举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所 投 票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清 点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会 主 持人 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票 ,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的 , 不 影响 计 票和 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上 公告。如 果 采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员 姓 名等 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 , 自该 决 议 生 效 之 日起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 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的 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 未 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 存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现 、 转贴 现 、 各 类 汇 兑业 务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提 供 信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理 销 售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承 销 、 代 理 兑 付政 府 债券 ;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外 国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款 业 务 ; 保 管 箱服 务 ;发 行 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 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和 赎 回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 贷款 承 诺;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外 汇 存 款 ; 外汇 贷 款;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收 及 进口 代 收 ; 外 汇 票据 承 兑和 贴 现 ; 外 汇 借款 ; 外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金融 衍 生 业 务 ; 银行 卡 业务 ; 电 话 银 行 、网 上 银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办 理 结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批 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 股 票 、 债 券 、 资产 支 持证 券 、 权 证 及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 关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的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投资于股票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内生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动力行业 ( 包 括消 费 性内 生 动 力 行 业 、投 资 性内 生 动 力 行 业 和服 务 性内 生 动力行业) 的基金资产占投资于股票的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现金、 债 券 资 产 、 权 证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占 基 金资 产 的比例为5%-4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20%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超过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围 , 并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的 法 律法 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2)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 -40%; 3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 6)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合计规模的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 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超 过 拟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次 发 行股 票 的总量; 1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之 二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有 流 通受 限 证 券 ,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 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由于证 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约定比例 的,不在 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准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担保;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3)从事 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 止 性 规 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 单及 其 更 新 , 加 盖公 章 并书 面 提 交 , 并 确保 所 提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真 实 性、 完 整 性 、 全 面性 。 基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保 管 真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联 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 及时 更 新该 名 单 。 名 单 变更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中 严 格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基 金管 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 事 的关 联 交 易 时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协 助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施 阻 止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生 , 若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必 要 措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交 易 发生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对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的 违 规关 联 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交易 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制 原 则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各 交 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对 银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回 购 交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新 , 名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银 行 间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须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书 面 确认 后 , 被 确 认 调整 的 名单 开 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交 易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理 人 仍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失 的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 责 任 , 发 生 此种 情 形时 ,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交 易 对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结 算 方式 进 行 交 易 。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有 利 于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交 易 方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确 定 交易 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农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行 ,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核 心 交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手 的 资信 风 险 , 在 与 核心 交 易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对 手 资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其 后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进 行 赔偿 ,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在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了 上 述监 督 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等 涉 及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方 面 的风 险 。 本 基 金 核心 存 款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银 行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 中 国 农 业 银行 和 交通 银 行,本基金投 资除 核 心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银 行 存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银 行 信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时 , 先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 偿, 之 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中 遵 循上 述 监 督 流 程 ,则 对 于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险 引 起的 损 失 , 不 承 担赔 偿 责任 。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 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通 知 》、 《 关 于 基 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定 期 限锁 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基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 金 管 理 人 还应 提 供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准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上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人 , 保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 进 行 审 核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 后 两个 工 作 日 内 , 以书 面 或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方 式 进行 确 认。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有 关 书面 信 息 , 包 括 但不 限 于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的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行 证 券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锁 定期 , 基 金 拟 认 购的 数 量、 价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格 、 总 成 本 、 总成 本 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 例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市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息 的 真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于 拟 执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个 工 作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况 进 行监 督 , 并 审 核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息 。 基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述 资 料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现 风 险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人 风 险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险 评 估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因 拒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 的 , 基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职 责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 如果 基 金托管人 没 有 切实 履 行监 督 职 责 , 导 致基 金 出现 风 险 , 基 金 托管 人 应承 担 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料 中 登 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个 工 作日 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 金 托管 人 有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赔偿 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立 即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向中 国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 定 , 或 者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托 管 人并 改 正 , 就 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基 金 托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 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并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有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管 人 赔偿 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的 完 整性 和 真 实 性 , 在规 定 时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其 他 基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行 严 格的 分 账 管 理 , 确保 基 金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与 有 关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日 期 并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托 管 资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设 的 建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账 户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并 管 理。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募 集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金 募 集金 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 符 合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等 有 关规 定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资 产 托管 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款 。 该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指 基 金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管 模 式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金 与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结 算 的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开 设 和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一 切货 币 收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账 户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规 定 》、 《 利 率 管 理 暂行 规 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以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台 匹 配及 资 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 业 务时 , 如 果 涉 及 相关 账 户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券 也 可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办理 。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担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人 保 管 。 除 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理 人 在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 的 原 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处 。 合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各 自文 件 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金 总 份额 后 的 数 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三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 五 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 差 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会 计 核 算 办 法 》及 其 他法 律 、 法 规 的 规定 。 用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电子 或 者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形 式 加密 发 送 至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金 管 理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值 结 果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或 者以 电 子签 名 确 认 的 方 式返 回 给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会 计 责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与 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值 日 无交 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B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 证 券 发行 机 构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 按 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C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证 券 发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生 了 影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交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该 日无 交 易 的 , 以 最近 一 日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 B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 能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3、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基 金 的损 失 , 应 根 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赔 偿 金 , 就 实 际向 投 资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赔 偿 金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率 和 托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自 承 担相 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现 该 错误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基 金 的损 失 , 以 及 由 此造 成 以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金 的 损 失 , 由 提供 错 误信 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本 着 勤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新 计 算核 对 , 如 果 最 后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管 理 人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对 外 公布 , 由 此 造 成 的损 失 以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赔 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权 利 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分 别 保管 基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权 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日 、 《 基 金 合同 》 终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金 重 要事 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 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 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商 可 以解 决 的 , 应 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裁 的 地点 在 北 京 ,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定 的 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内 容 不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有 任 何 冲 突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 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 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承 诺 为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务 , 并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和 客 户需 求 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一至每周五,9 :00 ~17 :00 的人工电话咨询 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 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 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 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本 公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资 者 邮寄 地 址 、 手 机 号码 及 电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为 已 订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资 者 提供 电 子 邮 件 、 短信 和 纸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 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电 子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括 但 不限 于 : 期 末 基 金余 额 、期 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 易明 细、分红信息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留 了 有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功 订 制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的 持 有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 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短 信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括 但 不限 于 : 期 末 基 金余 额 、期 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 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了 有效 手 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的 内 容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期 末 基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 市 值、 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 信息 等。我公司在每季 度或 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 日 内 向 预 留 了 准 确邮 寄 地址 并 成 功 订 制 纸质 对 账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寄 送 纸质 对 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 (www.ccbfund.cn)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额 查 询、 交 易 查 询 、 分红 查 询、 分 红 方 式 查 询等 ; 同时 投 资 人 还 可 通 过 “账 户 查询 修 改 ” 、 “ 查询 密 码修 改 ” 自 助 修 改基 本 信息 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 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地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 留了手机号码 ( 小 灵 通用 户 除 外 ) , 可 获 得 免 费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包 括产 品 信 息 、 基 金分 红 提示 、 公 司 最 新 公告 等 。未 预 留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 务。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五、电子 邮件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可 获 得 免 费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息 、 公司 最 新 公 告 等 。未 预 留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投 资 者可 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 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 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 讯 及 基 金 信 息 查询 等 服务 。 投 资 者 可 在微 信 、易 信 中 搜 索 “ 建信 基 金” 或 者“ccbfund”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 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 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 、 理 财 资 讯 等内 容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账 户 的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易 信账 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 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 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 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传 真 等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客 服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件 自2017 年5 月16 日至2017 年11 月15 日,本 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建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 于公司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渠道 基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指定报 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7-09-29 2 关于新 增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销 售机 构并 参加 认购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指定报 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7-09-01 3 建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 于增加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旗下 销售 机构 并参 加认 购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指定报 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7-06-12 投资者可通过 《 中 国 证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免 费 查阅 , 也 可 按 工 本费 购 买本 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内生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建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 一七 年十二 月 二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