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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货币B(003185)

建信货币: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十二 月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1 目





录 第 一部 分


前 言和 释义 ........................................... 2 第 二部 分


基 金的 基本情 况 .......................................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备 案 ............................................ 13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 14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 22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29 第 八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件 和程 序 .............. 36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托管 .......................................... 38 第 十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 3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41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 5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5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60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2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3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9 第 十九 部分


违约 责任 .......................................... 72 第 二十 部分


争议 的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 73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 74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事项 ........................................ 75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2 第 一部 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建信 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货币市 场基 金监督 管理办 法》 、 《关 于实施 <货币 市场基 金 监督管 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建信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 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 合同为 准。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享有权 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 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 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3 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一致, 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4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 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 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 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 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 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5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6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 本 基 金 在 设 立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7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申购金额 , 对 其 持 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 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基金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8 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 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 代 码 并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指定媒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 没 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9 第 二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 金名 称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二、 基 金的 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 基 金的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在力保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争取获得超过投资基准的 收益率。 五、 基 金的 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 基 金份 额面值 和认 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 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申购金额 , 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基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 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10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分类 的具体规定、各类基金份额 的数 额限制 等其他相关规则见招募说明书。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11 第 三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 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 及发 售公告。 二、 发 售对 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法 律法 规禁止 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 目标。 四、 发 售方 式和销 售渠 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 购期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 不得动用。 认购款 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 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六、 基 金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 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12 七、 基 金认 购金额 的限 制 在募集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八、 基 金份 额的认 购和 持有限 额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13 第 四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理 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 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14 第 五部 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0 个 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 开始办 理申 购赎 回的具 体日期 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及 基金 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 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 1.00 元的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 资者 在全部 赎回 其持有 的本 基金余 额时 ,其账 户内 待结转 的基 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 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 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 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15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 T+1 日自基金托管 账户划 至基金管理人账户 。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 者首 次申购 和每 次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 者每 个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 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该规 定数额的, 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赎回时应将其在该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者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在 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16 准。 5、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除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本 基金 不收取 申购 费用与 赎回费用。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保 持为 人民币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 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 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 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17 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 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 保留至0.01 份,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数乘以1.00元计算, 保留至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本 基金 于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披 露开放 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应于 节假日 结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披露 节假日期间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7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八、 申 购和 赎回的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 法计 算;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能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18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影 子定价 法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5) 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特 定市 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 场剧烈 波动 或其他 原因 而出现 连续 巨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3)款 的情 形时, 对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介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19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 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 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 额赎回 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进行公告。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20 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十 二、 其 他暂 停申购 和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和/或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应当立即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刊登暂停申购和/或赎回公告。 十 三、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 于 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十 四、 基 金的 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 五、 转 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 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21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 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七、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 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 过户。 其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司法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该 项 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八、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22 第六部 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简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包 括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3)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获 得 基 金 认 购 和 申 购 费 用 、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以 及 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23 (8)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 (11)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 违反本 《基金 合同 》 、 基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24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25 (22)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 金托 管人简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 年9 月 17 日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 监会 和中国 人民银 行证 监基字 【1998 】3 号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资产; (2)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 其 他 法 定 收 入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26 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设 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 门 的 资 产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27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履 行 其 自 己 的 义 务,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本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28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3)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29 第 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涉及本基金 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在《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30 (4) 当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所 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 (5)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 议召 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31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通 讯开 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四、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利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32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 定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33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有3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2)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34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通过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的选举方式,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35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36 第 八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情形 ( 一)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序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 表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新任基 金管 理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 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 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37 新任的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监 会批准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 及时向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 金名 称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 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新任基 金托 管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 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介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 管理人 和新任 的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批 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审 计: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38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39 第 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 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业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份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 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的 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 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办 理本 基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20 年以上; 4、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账户 信息负 有保 密义务 ,因 违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40 5、按 本《 基金合 同》 及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人办 理非 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4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力保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争取获得超过投资基准的 收益率。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理 念 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 在保证充分流 动性的前提下, 实现基金的稳定收益, 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 收益稳定、 可 以随时变现的现金替代产品。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 全面评估货币市场的利 率走势、 类属资产和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及流动性特征, 在此基础上制订本基金 投资策略。 具体而言, 包括短期资金利率走势预测、 组合剩余期限调整策略、 债 券期限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品种选择策略和交易策略等方面。





1、短期资金利率走势预测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42 短期资金利率即货币市场各交易工具的价格。 在分析和预测短期资金利率变 化中, 本基金重点考虑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取向、 预期通货膨胀率、 公开市场操 作、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对短期资金利率变动趋势进行分析。 2、组合剩余期限调整策略 不同剩余期限短期债券品种对利率变化敏感性有所不同。 为使整体组合获得 更高的收益, 管理人将结合对利率变化趋势的判断, 对基金组合的剩余期限进行 调整。 3、债券期限配置策略 对于相同信用水平的债券来说, 不同期限债券的投资价值可用收益率曲线的 变化来反映。 本基金将根据对收益率 曲线变化的分析和判断, 灵活采取相应的资 产期限配置策略。 4、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管理人在判断各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等级短期券 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 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 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不同市场时期确定不同的类属配置比例范围。 5、品种选择策略 本管理人对货币市场诸投资工具的优先选择标准为: (1)同一类属中流动性高于平均水平的品种; (2)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品种; (3)预期信用等级有较大改善、价格被低估的品种; (4)收益率高于相同信用等级、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本管理人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尽量避免过度集中投资某种债券而带来的非系 统风险。 6、交易策略 交易策略的运用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创造超额收益。 本管理人拟将 运用如下策略: (1)利差交易策略


由于各 类属 资产对 利率调 整或 市场变 化反 应灵敏 度不 一,导 致不 同品种 间收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43 益率差容易出现不合理的情形,基金可利用这种失衡进行利差交易。 (2)利率周期性波动策略 短期利率水平会因市场环境的变化出现短暂的波动, 利用这种时机调整组合 品种的结构可为投资创造额外收益。


(3) 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 略, 其中跨市场套利、 回购与现券的套利、 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是相对低风险套利的操作, 而正回购杠杆放大、 开放式 回购的卖空交易则是利用回购进行高风险套利的操作。 本管理人将在风险控制基 础上择机运用这些策略。 五、 投 资决 策依据 和决 策程序 1 、投 资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 了解国家 宏观货币和财政政策, 对短期资金利率走势及短期融资券或商业票据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进行监测, 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 告、利率监测报告及短期融资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 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 观经济环境、 利率走势、 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等相关问题, 作为投资 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 基金合 同》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本 基金管 理人 有关规 章制度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 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类属配置、 期限配置 等总体 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 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 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 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 按 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投 资执行 中央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 然后再具体执行。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范或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44 者不合规的,中央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中央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 资回顾 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 顾前期 投资运作情况, 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 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实际 情况的 需要 ,对上 述投 资管理 程序 进行调 整。 六、 投 资限 制 ( 一)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二) 投 资组 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运作管理 本基金。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以定期存款 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45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 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 天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 金投资 于 有 固定期 限的 银行 存 款( 不包括 本基 金投资 于有 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投资于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8)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银行定 期存 款等流 动性 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46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1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 产生的资 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2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47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行定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 、 允许 投资 的可 变利率 或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下一个 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 、 允 许 投 资的 可 变 利率 或 浮 动利 率 债券 的 剩余 存 续 期限 以 计算 日 至债 券 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 6 个月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当法律法规变 化或市场有更加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 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八、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预期收益和风 险均低于债券基金 、混合基金、股票基金。 九、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48 资者的利益。 十、 基 金的 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 一、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经理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 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49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50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以基金托管人和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并以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 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51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5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 估 值方 法 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 金计 价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票 面利率 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 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 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 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 对基金持有 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 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 以内。 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3、如出现基金购买的券种交易量异常或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且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并经批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53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 款第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上 述估 值方法 如有 变动, 基金 管理人 将提 前三个 交易 日在指 定的 媒介公 告。 根据 《基金法》 及相关法规,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法 、时 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 后三位,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 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 小数点后三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54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 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 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55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资 有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 殊情 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56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57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58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 售服务费率为0.01% 。两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相同,具体如下: H= E×该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理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 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59 四 、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60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收 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红 利再 投资 ,每 日将 当日 收益 结转 为基 金份 额,当 日收益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


2、 “每日分配、 按月 支付” 。 本基金收益根 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 以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 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去尾原则, 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若当 日净 收益 大于零 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 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者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7、在 不影 响投资 者利 益情况 下,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得 到中 国 证监 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61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每开放日 公告一次, 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 期间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 五、 基 金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62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 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审 计 1、本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相 互独 立的 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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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3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 元。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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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4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 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 金 净 收 益/ 当日该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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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5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 该类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 缩减的 该类基金份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其中, R 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 各 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7 日 年化收益率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六)临时报告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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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6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 形;当“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 日出 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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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7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公告信息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68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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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9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3、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4、 除依本 《基金合同》 和/或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 《基金合同》 的 变更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和/ 或须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以外 的情形 ,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后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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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0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6 个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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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1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72 第 十九 部分


违 约责 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 是发 生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责 : 1、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或当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 没有 欺诈或 过失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 的 ,应 进行赔 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 金合 同》 能够继 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行 。未 违约方 当事 人在 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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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3 第 二十 部分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74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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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5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事项 本 《基金合同》 如有未 尽事宜, 由本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 规协商解决。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 金管 理人: 建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