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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003427)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恒远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 管 理人 : 建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 责 任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 一七 年 十二 月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9 月20 日证监许可 【2016】2146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即 采 用 封 闭 运 作 和 开 放 运 作 交 替 循 环 的 方 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至一年 后的对应日 (若该日不 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的前一工作日 止。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 本 基 金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第 一 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 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 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产品 , 属于较 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 买者自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0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6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8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8 第十部 份


基金 的业 绩 ................................................................................................................. 47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8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6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 ..................................................................................................... 59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5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9 第十九 部分


《 基金 合同 》 的内 容摘 要 ..................................................................................... 71 第二十 部分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72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73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76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77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78 附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 79 附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要 ................................................................................................. 95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建信恒 远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是《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 建 信 恒 远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基金 合同: 指《建 信恒远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建信恒 远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建信恒 远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建 信恒远 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订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及转托管等业务 ; 23、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25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6 、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 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37、 《业务规则》 :指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 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 44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5、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至一年 后的对应 日的前一工作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期 或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作日。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46、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 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7、元:指人民币元 ;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50、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 文 批 准 设立。公 司的股 权结构 如下: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65% ;美 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 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务与信用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 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 年5 月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 监,2015 年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1985 年获东北 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 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商管理学 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 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执行 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 理,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 者,湖南卫视 《听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管理中心总经理(MD )。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 裁兼首席行 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方女士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所,中瑞华恒 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 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 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2003 年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 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 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 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 于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兼信 息技术部总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 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 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2015 年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 年8 月6 日 起任我公司副总裁,2015 年8 月至2017 年11 月30 日专 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 年11 月30 日起兼任建信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 职务。2015 年 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 作;2001 年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硕士。2007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任 长城人寿保险公司债券投资助理;2009 年 4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天 弘基金管理 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2012 年1 月至2014 年5 月任万家基金管理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监;2015 年 8 月至今历任我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部 副总监、副总经理,2015 年 10 月 29 日起任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于2017 年11 月4 日 转型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朱虹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4 日任 建信安心保 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1 日起任建信 双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17 日起任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部 风险控 制工作 必须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制定,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 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建 后的交 通银行 正式对外 营业, 成为中 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 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6 年英国 《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 较上年上升4 位;根据 2016 年美国 《财富》 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9357.90 亿元 。2017 年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44.19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现有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 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 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 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 年10 月至 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至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 毕业 于哈 尔滨工业 大学 管理学 院 技术经济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2015 年 8 月, 历任本 行资 产托管部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 资产托 管业务中心 副总裁;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 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 国 石 油 大 学 计 算 机 科 学 系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2005 年 于 新 疆 财 经 学 院 获 硕 士 学 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19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 基金、 企业年 金 基金、QFII 证券 投资 资产、RQFII 证券 投资 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 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 的各项 制度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 各二级 部自我 监控和风 险合规 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 资产的保 管,保 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 适当授 权、相 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在岗 位、业 务二级 部和风险 合规部 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 效执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 管 中心内部 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托 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商业 秘密管理规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 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 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 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 调整。交通银行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 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其他销售机构


暂无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 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第 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6】2146 号文注册 。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即 采 用 封 闭 运 作 和 开 放 运 作 交 替 循 环 的 方 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工作 日止。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 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 工 作 日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 售时 间见基 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七、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认购安排 1、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向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和 人民币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 人认购 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 手续: 详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 原则和 认购限 额:认购 以金额 申请。 投资人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其 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其他 销售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 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4、募集 期内, 基金管 理人可设 置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限制,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十、认购费用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 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 M<20 0 万元 0.4% 200 万元 ≤ M<50 0 万元 0.2% M≥5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 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十一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5 元,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5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 -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 )/1.00=5,499,550.0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550 万元认购 本基 金,如 果 认购期内 认购 资金获 得 的利息 为550 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基金份额。 十三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四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 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止 2016 年 11 月 16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有限 公司验 资,本次 募集有 效认购 户数为 291 户,按 照 每份基金份 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4,800,001,882.6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资 人已缴纳 的款 项,并 加 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登记机构完成 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工作 日止。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 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 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 一 工 作 日 起 , 继 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公告为准,且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 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 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登记日 期的 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 人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申请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 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 确 认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 投 资 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 销售 机构每 个 基金账户 单笔 申购最 低 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 其他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 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 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销售机构 赎回 时,每 次 赎回申请 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 日累计申 购金额/净申 购金额上 限、单 笔申购 上限。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 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 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 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 M<30 0 万元 0.4% 300 万元 ≤ M<50 0 万元 0.2%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M≥5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情况 费率 在同一 个开 放期 申购 并赎 回 的 0.1% 持有 满1 个 封闭 期以 上的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 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份额净值为1.1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 (1+0.6%)=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1500=43,218.95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其可得到 43,218.95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的申购费用为 298.21 元。 例4:某投资者投资5,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00-1,000.00=5,4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499,000.00/1.1500=4,781,739.13 份 即:投 资者投 资 5,5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500 元,则其可得到4,781,739.13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的申购费 用为1,000.00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 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 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在同一个开放期申购并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 ×0.1%=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 -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在同一个开放期申购并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结 算机构 因技术 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 开 放 期 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 继续 接受某 笔或某 些赎回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为准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当基 金开放 期内单 个开放日 出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困难或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 余 赎 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等 方式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时 限 范 围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 ,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 基 金 份 额 登 记机构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要求以及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 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 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 ,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参与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形成 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但在每 个 开放期前一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 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利率变化趋势和信用利 差变化趋势的重点分析,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债券品种和债券市场的相对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预期收益率,在基金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对不同久期、不同信用特征的券种 及 债券与现金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 期限管理、类属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具体来说,在债券组合的 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期限配置策略、套利策略等组合管 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 )久期管理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 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 “ 自上而下 ” 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主 动 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在考虑封闭期剩余期限的基 础上, 确 定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当 预 测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水 平 上 升 时 , 建立较短平均久期或缩短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 益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 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市场 中 各 种 关 联 因 素 的 变 化 , 从 而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趋 势 。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包 括 :GDP 、 CPI/PPI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进 出 口 贸 易 ; 货 币 金 融 指 标 包 括 : 货 币 供 应 量 M1/2 、新增贷款 、 新 增 存 款 、 超 额 准 备 金 率 。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和 货 币 金 融 指 标 将 决定央行货币政策,央行货币政策通过调整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 作、窗口指导等方式,引导市场利率变动;同时,央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的 资金流也将带来明显影响,从而引起债券需求变动。本基金在对市场利率变动 和债券需求变动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固定收益资 产组合。 (2 )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 行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 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套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 利方法对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 收益。 1)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比如 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 等,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2) 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 (主要是银行间市场 与 交易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 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 分析、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 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 )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 )具有较高信用等级、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3 )资 信状况 良好、 未来信用 评级趋 于稳定 或有较大 改善的 企业发 行的债 券; (4 )在 剩余期 限和信 用等级等 因素基 本一致 的前提下 ,运用 收益率 曲线模 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 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 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 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 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各个分支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 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二)开放运作期投资策略 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 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三)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债 券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但在每 个开 放期前 一 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本 基金在 封闭期 内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 (含AA)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主体及债项信用评级为 AA 以上 (含AA) 的 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中 期票据,投资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 ) ,债项信用评级为 A-1 以上 (含A-1) , 投资于同业存单的发行银行外部评 级为AA 以上(含AA ); (12 )本 基金 在封闭 运 作期间, 基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基 金净 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4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11 )项 及上述另 有约定 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 的债券市场指数。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 基 金 的 业绩比较基 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复 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报告期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0,649,693,834.00 80.52 其中: 债券


20,649,693,834.00 80.5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 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4,523,058,146.52 17.64 8 其他资 产


473,467,273.40 1.85 9 合计





25,646,219,253.9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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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3. 报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748,575,000.00 2.9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550,294,000.00 17.7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360,219,000.00 17.04 4 企业债 券 356,098,000.00 1.3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1,672,240,000.00 45.62 6 中期票 据 3,283,340,000.00 12.83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9,146,834.00 0.15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649,693,834.00 80.70 5. 报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60213 16 国开13 15,000,000 1,358,100,000.00 5.31 2 170210 17 国开10 11,400,000 1,117,086,000.00 4.37 3 160314 16 进出14 8,000,000 798,960,000.00 3.12 4 019557 17 国债03 7,500,000 748,575,000.00 2.93 5 011773002 17 招 商局 SCP001 5,000,000 500,350,000.00 1.96 6. 报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 明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 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8.2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73,467,235.1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3,467,273.40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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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第 十部 份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7 年 9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0.40% 0.01% -1.92% 0.19% 2.32% -0.18% 2017 年1 月 1 日-2017 年9 月30 日 2.77% 0.02% -2.26% 0.07% 5.03% -0.0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至 2017 年9 月 30 日 3.18% 0.02% -4.13% 0.10% 7.31% -0.08%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7、存在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主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复 核 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值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 方。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三、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收益 分配比 例不低 于 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份 基金份额 可 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人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 2 个工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 的证券 交易 、 期货交易 结算费用 (包 括但不限 于经手 费、印 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 费、券商 佣金、 权证交 易的结算 费、证 券/期 货账户相关 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5 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5 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主责任方; 2、基 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果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 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内 容。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 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 2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 产的比 例和报告 期末按 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中 的 金 融 工 具 ,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 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 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对本基金产品而言,主要是指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 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本基金需要 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 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以及无法偿债造成的信用违约风 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至一年 后的对应日的前一工作 日 止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不 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投资人若错过 某 一 个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持 有 的 基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金份额将转入下一个封闭期,至下一个开放期方可赎回。 3、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登记机构完成 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并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因此,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 险。 4、巨额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 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本基金在单个开放 日出现巨额赎回时,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 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 律风险等。 五、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 十九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 二十 部分


《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 、 周 到 的 全 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一 至 每 周 五 ,9 :00 ~17 :00 的 人 工 电 话 咨 询 服 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 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 预留了准确 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 查询: 客户可 通过网站 查询基 金净值 、产品信 息、建 信资讯 、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 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 上“账 户查询 ”服务查 询账户 信息, 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 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 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 咨询的 一些热 点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 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 言服务 ,可将 投资人的 疑问、 建议及 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 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 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 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 “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 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易信账号与基金账 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信息, 输入查 询密码 错误累计 达 6 次 账户 即被锁定 。此时 可致电 客服电话转 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7 年 5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ccbfund.cn 。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7-11-15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 一七 年十二 月 二 十七 日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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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 收益分配 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决 定修改 基金合 同的重要 内容 或 者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 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调 整 收 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增加、 取消或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7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 易 过 户 、 转托管等业务 等规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本 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自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日期: 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 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参与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形成 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但在每 个 开放期前一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债 券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但在每 个开 放期前 一 个月、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本 基金在 封闭期 内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AA 以上 (含AA)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主体及债项信用评级为 AA 以上 (含AA) 的 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中 期票据,投资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 ) ,债项信用评级为 A-1 以上 (含A-1) , 投资于同业存单的发行银行外部评 级为AA 以上(含AA ); (12 )本 基金 在封闭 运 作期间, 基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基 金净 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11 )项 及上述另 有约定 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话或 书面回 函确认 ,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负 责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追 偿。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0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经董事会 批准的 相关投 资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2 )基 金管理 人确定 基金投资 中期票 据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其 托管基 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基金托管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4 )如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相 关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执行,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5 )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发送和执行相关的投资指令。 (6 )基金托管人根据约定及时划付资金,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 (7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的相关 规定, 在基金 季报、 半年报、年报等报告中公开披露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信息。 7、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 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8、基金 托管人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2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 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债券 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和基金 申购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存款账 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 金 托管人 可以通 过申请开 通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企 业网上 银行业 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票据法 》、《 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 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向人民 银行进行 报备, 并 在备 案通过 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 协议, 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5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7、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进行复核。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 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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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7 1、如采 用本协 议第八 章“基金 资产净 值及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与复 核”中 估值方法的第1-5 及第7 项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 金 额 , 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2、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 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8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 于每月 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定期报 告文件 应按中 国证监会 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 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报 表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 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 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 保管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9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0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 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被 依法取消 基金托 管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被 依法取消 基金管 理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 《基金 法》、 《销售办 法》、 《运作 办法》或 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的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职责: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基 金所持证 券的 流动性 受 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