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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004899)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 信享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申 购、赎 回业 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 年 12 月 27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中银信享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中银信享 定 期开 放债 券 
基金主 代码 004899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定期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7 年 9 月 29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兴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 中 银 信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起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中 银 信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有 关约 定 
申购起 始日 2017 年 12 月 29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7 年 12 月 29 日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时间 
根据 《 中银 信享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 中银 信享 定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的有 关规 定, 中银 信享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 的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或自 每一 开放 期结 束 之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日 )3 个月的 期间 , 自每 个封 闭 期结束 之后 第
一个工 作日 ( 包括 该日) 起进入 开放 期, 期 间可 以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每 个开放期不少
于 2 个工 作日, 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本 次开 放 的具体 时间 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 —2018
年 1 月 2 日。 如封 闭期 结束 后或在 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 或 依据 基金合 同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业务 的 , 开 放期时 间顺 延, 直至 满足 开
放期的 时间 要求 ,具 体时 间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自 2017 年 12 月 29 日起, 本基金 进入 首个 开放 期,2017 年 12 月 29 日为 本基 金的 首 个
开放期 的第 一 个 开放 日, 基金管 理人 自该 日起 开始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 具 体办 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业务 。 在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该开 放期 内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若
投资人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业务办 理时 间结 束后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视 为无 效申请 。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时 , 首次申购 最低 金额为 10000 元人 民
币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下同 )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其 他
销售机 构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人
民币 1000 元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额 时, 不受 上述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
制。 投资 者可 多次申 购 , 对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与其
他销售 机构 约定 , 对 投资 人委托 其他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的, 其他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委托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金 额的数 量限
制,并 在实 施前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200 万 0.5% 
2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每 笔 
注:1 、申 购金 额中 已包 含 投资者 应支 付的 申购 费。 
2、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 项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如遇 巨额 赎回等情 况发 生而导 致延 期赎回时 ,
赎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4.2 赎回费率 
1、设 Y 为 持有 期限 。当 Y <7 天时 ,赎 回费 率为 1.5% ;当 7 天 ≦Y <30 天 时 ,赎回 费
率为 0.75% ;当 Y ≥ 3 0 天 时 ,赎回 费率 为 0 。 
2、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 项 
1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 赎 回费 应全额 归基 金财 产, 持有 期 7 日 以上 ( 含 
7 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
续费。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 ,除 基金合 同另 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按 “先进 先
出 ” 的原 则, 对该 持有 人 账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即注 册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注册登 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 以 确定 被赎回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期限 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业务办理 规则 、程序 、数 量限制 等
进行调 整, 并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4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于四 舍五 入导 致的误 差归 入基
金资产 。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封 闭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 公开销售。 
2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开 放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有关 事项 予以 说明 。 
3 .投资 者欲了 解本基 金的 详细情况 ,请 详细阅 读《 中银 信享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中银信享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等 法
律文件 。投 资者 亦可 拨打 本公司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 陆本 公
司网 站 www.bocim.com 了 解相关 情况 。 
4 .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可达到 或者超过 50% ,存在特定机构投资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巨 额赎回 风险 和基 金资 产净 值较低 的风 险 。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进 行运作 , 在非 开放期 间投 资者不 能进 行申 购、 赎回 。 投 资者 投资 基
金前应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最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法律 文件 , 了 解拟 投资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并根据 自身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者的 风险 承受能力相 匹配 。 
特 此公 告。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