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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惠丰(161835)

银华惠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华惠丰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7】13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7 年 5 月 12 日。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本招 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
风险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 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 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 券所 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 债券 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 预期 的 金融 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 基金 ,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 份额 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 分为 股票 型 基金 、 混合 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 金、 货 币市 场 基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资 人投 资不 同类 型 的基 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 益预 期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 的
风险 。一 般 来说 , 基金 的 收益 预 期越 高, 投资 人 承担 的 风险 也越 大。 本 基金 是
混合 型基 金, 其预 期收 益 和预 期 风险 水平 高于 债 券型 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 金 , 低
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市 场 ,基 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市场 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充 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 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 括市场风
险、 基金运作风险、其他 风险 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
险揭示”章节) 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
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二 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 法及 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 基金 份
额。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不 开放 申 购、 赎回 业务 , 但可 上 市交 易。 在场 内 交易 过更新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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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 ,可 能出 现基 金份 额 二级 市 场交 易价 格低 于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即基 金
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人 在 进行 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 细阅 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了 解本 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 征,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投 资经 验、 资 产状 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 和投 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 力相 适
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以恪 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
可能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 人 先前 所 支付 的金 额。 投 资人 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 合同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 ,自 主判 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 投资 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 净值 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业 绩
表现。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 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 人应 当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或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的其 他 机构 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 基金 份额 ,基 金 销售 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 11 月12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 9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7 年第3 季
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 42 八、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 43 九、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45 十、基金的投资 ............................................................................................................. 59 十一、基金的业绩.......................................................................................................... 71 十二、基金的财产.......................................................................................................... 72 十三、基金资产估 值 ...................................................................................................... 73 十四、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79 十五、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81 十六、基金的会计 和审计 ............................................................................................... 83 十七、基金的信息 披露 .................................................................................................. 84 十八、风险揭示 ............................................................................................................. 90 十九、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二十、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96 二十一、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113 二十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127 二十三、其他应披 露事项 ..............................................................................................128 二十四、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二十五、备查文件.........................................................................................................131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银华惠 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银 华惠 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 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 资人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 部必 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 作出 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 明书 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银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委 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 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 必要 条 件。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应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 银华惠丰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银华惠丰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银华 惠丰 定期 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 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范 性 文 件、 部门 规章 、 地 方性 法 规、 地 方政 府规 章和 其 制定 机 构不 时做 出的 修 改、 补 充和有权解释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机构 15、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 合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 投资 者 :指 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自 然 人 17、机 构 投资 者 :指 依 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 在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 关政 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 法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 券 市场 , 并取 得国 家外 汇 管理 局 额度 批准 的中 国 境外 的 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人民 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指依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 合 法取 得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投资人 22、基 金 销售 业 务: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 宣传 推 介基 金 ,发 售 基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发 售 :指 在 本基 金 募集 期 内, 销售 机构 向 投资 人 销售 本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 24、销售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机 构 ; 以及 可 通过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会 员 单位 。 其中 可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必须 是 具有 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并 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认 可 的、 可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 金销售业务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场 外 :指 不 通过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 而通 过 自身 的 柜台 或 者其 他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 基金 销 售机 构和 场所 。 通过 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也称 为 场外 认 购、 场外 申购 和 场外 赎 回 27、场 内 :指 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和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系统 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 上市 交易 业务 的 场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 购、场内赎回 28、登 记 业务 : 指基 金 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 记 机构 : 指办 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 的登 记 机构 为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30、登 记 结算 系 统: 指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 放 式基 金 登记 结 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1、证 券 登记 系 统: 指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证券 登 记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2、开 放 式基 金 账户 : 指投 资 人通 过场 外销 售 机构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注 册的 开放 式 基金 账 户, 用于 记录 投 资人 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 人所 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 动情 况 。投 资人 办理 场 外认 购 、场 外申 购和 场 外赎 回 等业 务时 需具 有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记 录在 该账 户 下的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登 记机 构 的登记结算系统 33、深 圳 证券 账 户: 指 投资 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开 设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人民 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 证券 投 资基 金账 户。 投 资人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 统办 理 基 金交 易 、场 内 认购 、 场内 申购 和场 内 赎回 等 业务 时需 持有 深圳 证券 账 户。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 的 基金 份 额登 记在 登记 机 构的 证 券登记系统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34、基金 交易 账 户: 指 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 录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 期定 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 起基 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法 定 机构 验 资并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 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 毕, 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6、基 金 合同 终 止日 :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 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7、基 金 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 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 发售 结 束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 :指 销 售机 构 在规 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 申购 、 赎回 或 其他 业 务申 请 的工作 日 41、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 (不 包 含T 日) ,n=1 ,2 ,3,4, 5…… 42、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18 个 月的 期间 内, 本基 金采 取 封闭 运 作模 式。 本基 金 的第 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之后的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但投 资 人可 在本 基金 上 市交 易 后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转让基金份额 43、开 放 期: 指 本基 金 自封 闭 期结 束之 日的 下 一个 工 作日 起 进入 开 放期 ,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最 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如开放 期内 因发 生不 可抗 力等 原 因而 发 生暂 停申 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 中止 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影 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次 一工 作 日起 ,继 续计 算 该开 放 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4、月 度 对日 : 指某 一 特定 日 期在 后续 日历 月 度中 的 对应 日 期, 若 该日 历 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 务规 则》 :指 本基金管理人、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认 购 :指 在 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 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 购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的开放 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规定 的 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 回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的开放 期 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条件 以 及基 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 手续 要 求将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51、上 市 交易 : 基金 存 续期 间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 会员 单 位以 集 中竞 价 的方 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指 《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53、基 金 转换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 请将 其 持有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已 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 的某 一 开放 式基 金的 全部 或部 分 基金 份 额转 换为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且已开 通基 金 转换业务的 其他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 托 管: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 同销 售 机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5、系 统 内转 托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在 登 记结 算 系统 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 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56、跨 系 统转 托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在 登 记结 算 系统 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 基金 利润 : 指基 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0、基 金 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的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 金 份额 净 值: 指 计算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计 算 日基 金 份额 总 数 所得 价值 63、基 金 资产 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的 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指 定 媒介 : 指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 露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65、不 可 抗力 : 指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 免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件 66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就 基 金 合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C2 办公 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 设立 的全 国性 资产 管理 公司 。公 司注 册资 本为2 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 )及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 )。 公司 的主 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资产管理 及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公 司注册地为广 东省深圳 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 年8 月 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治理 结构 完 善, 经 营运 作 规范 ,能 够切 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 人的 利 益。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 战 略 委 员 会 ” 、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审计 委员 会” 四 个专 业 委员 会, 有针 对 性地 研 究公 司在 经营 管 理和 基 金运 作中 的相 关情 况, 制 定相 应 的政 策, 并充 分 发挥 独 立董 事的 职能 , 切实 加 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 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 具体 经营 管 理由 总 经理 负 责, 公司 根据 经 营运 作 需要 设 置投 资 管理 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 、投资管理 三部、量化 投资部、境 外投资部、养 老金投资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部 、FOF 投 资管 理 部、 研究 部、 市 场营 销 部、 机 构业 务部 、养 老 金业 务 部、 交 易管 理部 、风 险管 理部 、 产品 开 发部 、运 作保 障 部、 信 息技 术部 、互 联 网金 融 部、 战略 发展 部、 投资 银 行部 、 监察 稽核 部、 人 力资 源 部、 公司 办公 室 、行 政 财务部、深圳管理部、内部审计部等 25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 分公 司和 上海 分公 司。 此 外, 公 司设 立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作为 公司 投资 业 务的 最 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 外投 资决 策、 养老 金投 资 决策 及 基金 中基 金投 资 决策 ” 五个 专门 委员 会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确 定 公司 投 资业 务 理 念、 投 资政 策 及投 资决 策流 程 和风 险 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 济学博士。曾任 甘肃省职工财经学 院财会系讲 师, 甘肃 省证 券公 司发 行 部经 理 ,中 国蓝 星化 学 工业 总 公司 处长 ,蓝 星 清洗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经 理、 董 事会 秘书 ,西 南 证券 副 总裁 ,中 国银 河 证券 副 总裁 ,西 南证 券董 事、 总 裁; 还 曾先 后担 任中 国 证监 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 委员 、 中国 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 购 重组 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 行业 委 员会 委员 、重 庆市 证券 期 货业 协 会会 长。 现任 公 司董 事 长, 兼任 中国 上 市公 司 协会 并购 融资 委员 会执 行 主任 、 中国 退役 士兵 就 业创 业 服务 促进 会副 理 事长 、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 统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中国航发动 力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 事、 中国 中材 股份 有限 公 司独 立 董事 、北 汽福 田 汽车 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事 、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 海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 硕 士。 曾任 北京 京 放投 资 管理 顾 问公 司 总经 理 助理 ;佛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副 总经 理。 现任 第 一创 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党 委 书记 、董 事、 总裁 ,兼 任 第一 创 业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董 事长 ,第 一创 业 摩根 大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并 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第五 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 业协会投 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 春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研 究生 ,高 级 工程 师 。曾 任 一汽 集 团公 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 省经济贸易 委员会副主 任、吉林省 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副主 任、 长春 市副 市长 、吉 林 省发 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主 任、 吉 林省 政府 秘书 长 。现 任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 先生 :董 事 ,中 共 党员 。 曾任 重庆 市经 济 体制 改 革委 员 会主 任 科员 , 重庆 市证 券监 管办 公室 副 处长 , 重庆 证监 局上 市 处处 长 ,重 庆渝 富资 产 经营 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 总经理,重 庆东源产业 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长, 重庆 机电 股份 有限 公 司董 事 ,重 庆上 市公 司 董事 长 协会 秘书 长, 西 南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安 诚 财产 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 长, 重庆 银海 融 资租 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重庆 直 升机 产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 长, 华融 渝富 股 权投 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 长, 西 南药 业股 份有 限 公司 独 立董 事, 西南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西 南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现任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 重庆 股 份转 让中 心有 限 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西 证 国际 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西 证 国际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会 主席 ,重 庆仲 裁 委仲 裁 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 新先 生: 董 事, 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曾 就读 于 北京 大 学哲 学 系、 中 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 院 EMBA 。先后就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村发 展信托投资 公司、南方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 部; 参与 筹建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并 历任 南 方基 金 研究 开发 部、 市 场拓 展 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董事长。此 外,兼任中 国基金业协 会理事、香 山论坛发起理 事、秘书 长、 《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年 鉴》 副主 编、 北京 大学 校友 会理 事、 北京 大学 企业 家 俱乐部理事、北京 大学哲学系 系友会秘书 长、北京大 学金融校友 联合 会 副 会 长。 郑秉 文先 生: 独 立董 事 ,经 济 学博 士后 ,教 授 ,博 士 生导 师 ,曾 任 中国 社 会科 学院 培训 中心 主任 、 院长 助 理、 副院 长。 现 任中 国 社会 科学 院美 国 研究 所 党委 书记 、所 长, 中国 社 科院 世 界社 会保 障中 心 主任 , 中国 社科 院研 究 生院 教 授、博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 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 学劳动人事学 院兼职教 授, 武汉 大学 社会 保障 研 究中 心 兼职 研究 员, 西 南财 经 大学 保险 学院 暨 社会 保 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 先生 :独 立 董事 , 管理 学 博士 ,重 庆大 学 经济 与 工商 管 理学 院 会计 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 先进 会计 (教 育) 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作者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 会非 执 业会 员。 现任 中 国会 计 学会 理事 ,中 国 会计 学 会对 外学 术交 流专 业委 员 会副 主 任, 中国 会计 学 会教 育 分会 前任 会长 , 中国 管 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 梅女 士: 独 立董 事 ,法 律 硕士 ,律 师。 曾 任职 于 司法 部 中国 法 律事 务 中心(后更 名为 信 利律 师 事务 所) ,并 历 任北 京市 共和 律 师事 务 所合 伙人 。现 任 北京 天达 共和 律师 事务 所 管理 合 伙人 、金 融部 负 责人 , 同时 兼任 北京 朝 阳区 律 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 平先 生: 独 立董 事 ,会 计 学硕 士, 中国 注 册会 计 师。 曾 任职 于 财政 部 所属 中华 财 务会 计 咨询 公 司, 并 历任 安达 信华 强 会计 师 事务 所副 总经 理 、合 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 师事 务 所合 伙 人、 北京 主管 合 伙人 , 摩根 士丹 利中 国 区副 主 席; 还曾 担任 中国 证监 会 发行 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 购重 组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第 29 届 奥运 会 北京 奥 组委 财 务顾 问。 现任 普 华永 道 高级 顾 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2004 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2004 年10 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师、 法律 合规 部总 经理 、合 规 总监 、 副总 裁。 现任 第 一创 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 先生 :监 事 ,管 理 学博 士 。曾 任四 川省 农 业管 理 干部 学 院教 师 ,西 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证券营 业部咨询部 分析师、高 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 理、 业务 总监 ,西 南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经 纪业 务 部副 总 经理 。此 外, 还 曾先 后 担任 重庆 市 国有 资 产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统 计 评价 处( 企业 监 管三 处) 副处 长 、企 业 管理 三处 副处 长、 企业 管 理二 处 处长 、企 业管 理 三处 处 长, 并曾 兼任 重 庆渝 富 资产 经营 管理 集团 有限 公 司外 部 董事 。现 任西 南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运 营 管理 部 总经理。 龚飒 女士 :监 事 ,硕 士 学 历。 曾任 湘财 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分 支机 构 财务 负 责人 ,泰 达荷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事 业部 副 总经 理 ,湘 财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稽 核经 理, 交银 施罗 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营 部总 经 理。 现任 公司 运 作保 障 部总监。 杜永 军先 生: 监 事, 大 专学 历 。曾 任五 洲大 酒 店财 务 部主 管 ,北 京 赛特 饭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店财 务部 主管 、主 任、 经 理助 理 、副 经理 、经 理 。现 任 公司 行政 财务 部 总监 助 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 士学位,曾任美 国普华永道金融服 务部部门经 理、 巴克 莱银 行量 化分 析 部副 总 裁及 巴克 莱亚 太 有限 公 司副 董事 等职 , 曾任 银 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及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 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公司 量化 投 资总 监 、量 化投 资部 总 监以 及 境外 投资 部总 监 、银 华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 翔先 生: 副 总经 理 ,工 商 管理 硕士 。曾 任 职于 机 械工 业 部、 西 南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2001 年 起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督察 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 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 学博士。曾任职 于北京市水利经济 发展有限公 司、 中国 证监 会。 现 任银 华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督 察 长, 兼任 银华 财 富资 本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鑫钢先生,管理学硕士 , 曾 任 中 兴 通 讯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战 略规 划 总 监 。 2008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部研究员、研究组长 、基金 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 。自2013 年 2 月7 日起担任“银 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5 月 6 日起担任“银华成长先 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 8 月1 日起担任“银华鑫锐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6 年 10 月14 日起担任“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 3 月17 日起担任 “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经理 ,自2017 年 5 月 2 日起担 任“ 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 经理 , 自2017 年 5 月 12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吴文明先生,曾就职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12 月加入银 华基金,曾任投资管理三部基金经理助理。 自 2017 年 3 月 15 日起担任 “银华 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26 日起担任 “银华惠安定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 经理 , 自 2017 年 5 月 12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 。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 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 先生 ,硕 士 学位 , 中国 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非 执业 会 员。 曾 任职 于 西南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先后在研究 策划 部、 基金 经理 部工 作 ,曾 任 银华 保本 增值 证 券投 资 基金 、银 华货 币 市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中小 盘 精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银 华富 裕主 题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回 报灵 活 配置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华逆 向 投资 灵活 配置 定期 开放 混 合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银 华优 质增 长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投 资 管理 一 部总 监、 投资 经 理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 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 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 保本 增值 证券 投 资基 金 、银 华永 祥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中 证 转债 指 数增 强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银华 增强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华 永泰 积极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现任 公 司总 经 理助 理、 固定 收 益基 金 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 司董事。 王世 伟先 生, 硕 士学 位 ,曾 担 任吉 林大 学系 统 工程 研 究所 讲 师; 平 安证 券 兴华 营业 部总 经理 ;南 方 基金 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 都邦 保 险股 权投 资部 总 经理 ; 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 生 ,经 济 学博 士 ;曾 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从事 研 究分 析 工作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历任 债券 信用 分析 师、 债 券基 金 助理 、行 业研 究 员、 股 票基 金助 理等 职 ,并 曾 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投 资 管理 一 部副 总监 兼基 金 经理 。 曾任 银华 内需 精 选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现 任银 华核 心价 值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领先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银华 战略 新 兴灵 活 配置 定期 开放 混 合型 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估值优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银华稳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 术有限责任公司高 级业务员。 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 理研究员、行业研究 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 ,曾在南方证券 武汉总部任投资理 财部投资经 理, 天同 (万 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天 同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太 平 养老 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投资 管 理中 心任 投资 经 理管 理 企业 年金 ,在 长江 养老 保 险股 份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 资管 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 究工作)。2016 年 8 月加入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 彦先 生, 硕 士学 位 。历 任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 限公 司 研究 员 ,申 万 巴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分 析 师,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高 级分 析师 , 嘉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分 析 师, 曾 担任 嘉实 泰和 价 值封 闭 式基 金基 金经 理 职务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 资经 理 ,天 弘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投 资部 总经 理 ,曾 担 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 年 8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银 华 富裕 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银 华和 谐主 题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 银华 沪 港深 增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 上 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转托管 等 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人 泄露 , 因审 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 供服 务而 向其 提 供的情况除外 ;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 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 为的发生: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 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 )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 因基 金投 资股 票而 参加 上市 公司 股东 大会 的、 与上 市公 司董 事会 或其 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 )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 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 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 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 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 机构 , 配备 相应 的人 力资 源与 技术 系统 , 设定 风险 管理 的时 间范 围与 空间 范 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 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 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 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 手段 。定 性的 度量 是 把风 险 水平 划分 为若 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 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 重程 度 分别 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 定量 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 些风 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 于那些级别较低的 风 险,则承担它,但 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 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 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 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 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 制度 覆盖 公司 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 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 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 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火 墙原 则 。公 司的 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 作、 计算 机 技术 系统 等相 关 部 门,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 当隔 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 知悉 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 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 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 董事 会重 视 建立 完 善的 公 司治 理结 构与 内 部控 制 体系 。 本公 司 在董 事 会下 设立 了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 经 营管 理 和基 金运 作中 的 风险 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 的控制制度 。在特殊情 况下,风险 控制委员会可 依据其职 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 管理 层在 总 经理 领 导下 ,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 确定 的 内部 控 制战 略 ,为 了 有效 贯彻 公司 董事 会 制定 的经 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 立 了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 ,公 司设 有 督察 长 , 组织 指导 公司 的监 察 与稽 核 工作 , 对公 司 和基 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 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 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 风险 控制 人 员定 期 评估 公 司风 险状 况, 范 围包 括 所有 能 对经 营 目标 产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生负 面影 响的 内部 和外 部 因素 ,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 公司 总 体经 营目 标产 生 影响 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 内部 组织 结 构的 设 计方 面 ,体 现部 门之 间 职责 有 分工 , 但部 门 之间 又 相互 合作 与制 衡的 原则 。 基金 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 作、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 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工 ,各 部门 的操 作 相互 独 立, 并且 有独 立 的报 告 系统 。各 业务 部 门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 务部 门内 部 工作 岗 位分 工 合理 、职 责明 确 ,形 成 相互 检 查、 相 互制 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 错发 生 的风 险, 各工 作 岗位 均 制定 有相 应的 书 面管 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 础上,设置科学 、合理、标准化的 业务操作流 程, 每项 业务 操作 有清 晰 、书 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 同时 , 规定 完备 的处 理 手续 ,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 建立 了内 部 办公 自 动化 信 息系 统与 业务 汇 报体 系 ,通 过 建立 有 效的 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 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职责 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务 部 门的 监察 稽核 部 ,其 中 监察 稽 核人 员 履行 内 部稽 核职 能, 检查 、评 价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理 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督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 及基 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 及时 提 出改 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 部管 理 制度 有效 地执 行 。监 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 对的 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 工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 以上 学 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 究生 以 上学 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 服务 以来 ,秉 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 宗旨 ,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 风险 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规 范 的管 理 模式 、先 进的 营 运系 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 队, 严 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境 内 外广 大投 资者 、 金融 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 业客 户 提供 安全 、高 效、 专业 的 托管 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 市场 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 立了 国 内托 管银 行中 最丰 富、 最 成熟 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 括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 托 资产 、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证 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 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7 年 6 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45 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英 国 《全 球托 管人 》 、香 港 《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 融》 、内 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银行 大奖 ;是 获得 奖项 最 多的 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 良的 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 外金 融 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 部自 成 立以 来, 各项 业 务飞 速 发展 , 始终 保 持在 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 地位。这些 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 托管部“一手 抓业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 做法 是 分不 开的 。资 产 托管 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 加强 内 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 积极 拓展 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 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 控制 的 力度 ,精 心培 育内 控文 化 ,完 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 险管 理 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 准第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 在风 险 管理 、内 部控 制 方面 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 的全 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 业务 运作 严 格遵 守 国家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 业监 管 规则 , 强化 和 建立 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 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 业务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 结构 由 中国 工 商银 行 稽核 监 察部 门 (内 控合 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 托管 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 行稽 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 定全 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各 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 指导 、 监督 。资 产托 管 部内 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 核监 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 总 经理 的直 接领 导 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 的运 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 察职 权 。各 业务 处室 在 各自 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1 )合 法性 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 法律 法规 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 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 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监督 制约 应 渗透 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 程和 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 盖所 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 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 优先 ”的 原则 , 新设 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 种时 ,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 相关 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 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 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 人员 必须 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 检查 、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 立于 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 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 岗位 职责 、科 学的 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 册、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 范等 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 采取 了 良好 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 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 环境 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 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 略的 制定 者和 管理 者, 要 求下 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 营管 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 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 现内 部 控制 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 并根 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 部控 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 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 格落 实岗 位 责任 制, 建 立“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 线” 、“ 监控 防 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 全绩 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 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 强 员工 的责 任心 和 荣誉 感 ,培 育团 队精 神 和核 心 竞争 力。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 向 的业 务与 职业 道 德培 训 、签 订承 诺书 , 使员 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 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营销 活动 、处 理各 项事 务 ,从 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 置组 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 利用 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 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 管理 ,定 期或 不定 期 地对 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 检查 、 监控 ,指 导业 务 部门 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 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 据、 应用 、操 作、 环 境四 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 难恢 复 方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 期 演练 。为 使演 练更 加接 近 实战 ,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 提高 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 的按 照 预订 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 的“ 随 机演 练” 。从 演 练结 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 完全 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 照有 关 法律 规章 ,全 面 贯彻 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 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 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至 下每 个员 工的 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 样, 风险 控制 制 度和 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 效。 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 责任落实到 具体业务部门 和业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 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通 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 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 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理 念 和方 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度 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 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 管部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包括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 核 监察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 岗位 ,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 部风 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 部工 作重 点 之一 ,保 持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 地 位。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商 业 银行 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 资产 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 起就 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 将 建立 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 风险 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 为工 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和 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 况不断出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 险管 理 放在 与业 务发 展 同等 重 要的 位置 ,视 风 险防 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 对象 、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 、基 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 基金 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 传推 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 数据 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其 中 对基 金的 投资 比 例的 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 金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对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确认 。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五、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办理 本 基金 的 开户 和 认购 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其他销售 机构 (以下排名不分 先后)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7) 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 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1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 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1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1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16)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izqzq.com 17)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1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2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2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2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2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2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2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3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 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3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3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4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2)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4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9 楼 (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4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4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 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1) 北京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 号楼6 层 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5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5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 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5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5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5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 联系人 蓝杰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fofund.com.cn 5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2.场内销售 机构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 购将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 有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经 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进行 (具体名单 可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会员 单位 也可 代理 场内 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尚未 取 得相 应 业务 资格 ,但 属 于 深圳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 机 构, 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后 ,代 理 投资 人通 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 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931 传真 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 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 公楼8 层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于亚楠 电话 010-8520738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文启斯、杨丽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经 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 1 月 17 日证监 许可【2017 】138 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已于2017 年 5 月5 日结束募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 额共计204,440,935.40 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292 户。 (二)基金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四) 上市交易 场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 金以 定期 开 放的 方 式运 作 ,即 采用 封闭 运 作和 开 放运 作 交替 循 环的 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18 个月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 前 一日止。以后的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 前一 日止 ,以 此类 推。 本 基金 在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 申购 与 赎回 业务 ,但 投 资人 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其中 ,月 度对 日 指某 一 特定 日 期在 后续 日历 月 度中 的 对应 日 期, 若 该日 历 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开 放期 内因 发 生不 可 抗力 或 其他 情形 而发 生 暂停 申 购与 赎 回业 务 的,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 在不 可抗 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 因素 消 除之 日次 一工 作 日起 ,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例1 :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 年 4 月 24 日,由于2018 年 10 月 24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在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因此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2017 年 4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3 日。如届时基金 管理人 公告本基金的第一 个开放期为2018 年 10 月24 日至2018 年11 月 5 日,则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的 首日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即 2018 年 11 月 6 日。由于 2020 年 5 月 6 日为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首日在 18 个月后 的月度对日,因此本基金的第二个封 闭期为2018 年 11 月 6 日至2020 年 5 月 5 日。 (六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七、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7 年 5 月 12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 运作 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 等, 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八、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 基金符合法律法规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 件的情况下,基金份额向 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 深圳 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 后,登记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 分 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场内 基金份额可直接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 的场 外 基金 份额 通过 办 理跨 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 二) 上市交易的 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依 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市 规则 》及 相 关法律法规,向 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 三) 上市 交易 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 下列条件的,基金 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 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 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 定 上市 交易 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规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刊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交易需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 (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及 有关规定 执行 。 (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 交易 , 交易 行情通过 行情 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 按照 《基 金法 》 相关规定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相关公 告。 ( 八)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并可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 九) 若深圳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增 加了 基金 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九、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 金以 定期 开 放的 方 式运 作 ,即 采用 封闭 运 作和 开 放运 作 交替 循 环的 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18 个月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 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 前一 日止 ,以 此类 推。 本 基金 在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 申购 与 赎回 业务 ,但 投 资人 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其中 ,月 度对 日 指某 一 特定 日 期在 后续 日历 月 度中 的 对应 日 期, 若 该日 历 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 金自 封闭 期 结束 之 日的 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 入开 放 期, 期 间可 以 办理 申 购与赎回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 于5 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开 放期 内因 发 生不 可 抗力 等 原因 而发 生暂 停 申购 与 赎回 业 务的 , 开放 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在 不可 抗 力或 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 消除 之 日次 一工 作日 起 ,继 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二)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将 通过 销 售机 构进 行。 投 资人 办 理场 内 申购 与 赎回 业 务的 场所 为具 有基 金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经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 可 通过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 办理 本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 资 人办 理场 外申 购 与赎 回 业务 的场 所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 。 投资 人需 使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放 式 基金 账 户办 理 场外 申 购、 赎回 业务 ;投 资人 需 使用 深 圳证 券账 户办 理 场内 申 购、 赎回 业务 , 其中 , 深圳 证券 账户 是指 投资 人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开立 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具体 的销 售机 构 名单 详 见本 招 募说 明书 “ 五、 相关 服 务机 构 ”相关 内容 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 减销 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 告。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 售机 构 开通 电话 、传 真 或网 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 资人 可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 赎回 。 基金 投资 人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 )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个人 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人 民币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四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 金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 开放 期 内的 每 个工 作 日。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回 , 开放 日的具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 易时 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 求或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 告暂 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 外。 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 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 应的 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 金自 封闭 期 结束 之 日的 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 入开 放 期, 期 间可 以 办 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 于5 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开 放期 内因 发 生不 可 抗力 等 原因 而发 生暂 停 申购 与 赎回 业 务的 , 开放 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在 不可 抗 力或 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 消除 之 日次 一工 作日 起 ,继 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 与赎 回 开始 时 间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申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开放 期内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的价 格 ; 但若 投 资人 在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 业务 办 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视 为 无效 申请 。开放 期以 及 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 务的 具 体事 宜见 招募 说 明书 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发布 的 相关公告 。 (五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场外 赎回 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遵循“先进先出”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 ,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 业务 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通 过 场内 申 购、 赎回 应使 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深圳证券 账户(人民 币普通股票 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对 上 述原 则 进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 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 销售 机 构规 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 具 体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 资人 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 业务 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 办理 手 续、办理 时间 、处 理规 则 等 ,在 遵守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前 提 下, 以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 份额 时 ,必 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 项。 投 资人 交 付申 购 款项 ,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递交 赎 回申 请 ,赎 回成 立; 登 记机 构 确认 赎 回时 , 赎回 生 效。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生 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 登记 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 销售 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时 除外 。 遇证 券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 场数 据 传输 延迟 、通 讯 系统 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 统故 障或 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 的因 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赎 回款 项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 作日 划 出。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 付办 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申 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 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 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 请一 定 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 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 赎 回申 请 ,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 确认 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 投资 人 应 及时 查 询, 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 利。 因 投资 人怠 于履 行该 项查 询 等各 项 义务 ,致 使其 相 关权 益 受损 的,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其他 基金 销 售机 构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损 失 或不 利后 果。 如 因申 请 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 内,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业务 规 则,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七 )申购 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在本 基金 其他 销 售机 构 的销 售 网点 及网 上直 销 交易 系 统进 行 场外 申 购时 ,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机构 或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 申购 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 其他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但 不 得低 于上 述最 低申 购金 额 。投 资 人将 当期 分配 的 基金 收 益再 投资 时, 不 受最 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 具有 基金 销 售业 务 资格 且 符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有 关 风险 控制 要 求的 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申购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 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场外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 资人 将场外 所申 购 的基 金 份额 当期 分配 的 基金 收 益转 为 基金 份 额时 ,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 金 不对 单 个投 资 人累 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上限 或 累计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 5.对于 场 内申 购 、赎 回 及持 有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 则有最新 规定 的 ,从 其 最新 规 定办理。 6.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市场 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八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1 )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 销机 构 及网 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申 购基 金 份额 的 养老 金 客户 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 本养 老 基金 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 计划 筹 集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 养老 基 金, 包 括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 社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 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 监管 部 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 基 金管 理人 将发 布 临时 公 告将 其纳 入养 老 金客 户 范围 ,并 按规 定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非养 老金 客 户指 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 其他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 销 机构 及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 统申 购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 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 费率 (场 外 ) 申购金额(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5%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直销 养老 金客 户 以外 的 其他 投资 人申 购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所 适 用的 申 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场外) 申购金额(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场内申购费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场内 销 售机 构 应按 照招 募说 明 书约 定 的场 外 非直 销 养老 金 客户 申购费率设定场内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具体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场外)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Y <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80 天 0.50% Y≥180 天 0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赎回费率(场内)





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为 固定值 0.50% ,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间 分段 设置赎回费率。 3.本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费 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 本基 金 的赎 回 费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未 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 费 。投 资人 在一 天 之内 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 适用 费 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4.在场 外 认购 、 场外 申 购的 投 资人 其份 额持 有 期限 以 份额 实 际持 有 期限 为 准; 在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 购以 及 场内 买入 ,并 转 托管 至 场外 赎回 的投 资 人, 其 份额持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5.本基 金 的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赎 回费 用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赎 回 时, 对 场外持续持有期 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场 外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30 天少于9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 场外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90 天少于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对 场外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180 天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 赎 回费 , 将赎 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投 资人 通 过场 内 赎回时, 基金 份 额场 内 赎回 费 率为 固定 值 0.50% , 不按 份 额持 有 时间 分 段设置 赎回费率 , 赎回费 将全额 归入基金财产。 6.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范围 内调 整 申购 费 率、 赎 回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如 发生 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 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7.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反 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 投资 人定 期或 不 定期 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 要手 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适 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九)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本基金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 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数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 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本基 金 场内 申 购时 ,申 购份 额 的计 算 保留 至整 数位 , 小数 点 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 资 人资金账户。 (2 )本基金场外和场内赎回时,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 除相 应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赎 回 金额 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场外 、 场内 申 购均 采用 金额 申 购的 方 式。 具 体申 购 份额 的 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 份额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 于适 用固 定金 额 申购 费 的申 购 ,净 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 额-固 定申 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4 :某投 资人 ( 直销养老 金客 户) 投资1,100,000 元 场外 申购本基金 基金 份 额 , 其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30%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100,000/ (1+0.30%)=1,096,709.87 元 申购费用=1,100,000 -1,096,709.87 =3,290.13 元 申购份额=1,096,709.87/1.0600=1,034,631.95 份 即:投资人( 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100,000 元场外 申购本基金 基金 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600 元,则其可得到1,034,631.95 份本基 金基金 份额。 例5 :某投资人投资6,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 (1+1.50%)=5,911.33 元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申购费用=6,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0=5,576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人投资 6,000 元 场内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600 元, 则其可得到5,576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6:某投资人 场外 赎回本基金 基金 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270 天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0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 -0 =11,480.0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 份本基金 场外 基金份额270 天 后赎回,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例 7:某投资人 场内 赎回本基金 基金 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270 天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固定费率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560 =11,560.00 元 赎回费用= 11,560.00×0.50% =57.80 元 净赎回金额=11,560.00 -57.80=11,502.2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 份本基金 场内 基金份额270 天 后赎回,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502.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 总 数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 担。 基金 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T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十) 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 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 绝或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证券交易 场所 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依法 决定 临 时停 市或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会 损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或发生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登记 结 算系 统 或证券登记 系 统 的 技术 故障 或其他 异常 情况 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 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 会计 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 全额 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该 退回 款 项产 生的 利息 等 损失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 业务 的办 理。 如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 而发 生 暂停 申购 情形 的 ,开 放 期将 按因 不可 抗 力等原 因 而暂 停 申购 的 时 间相 应 延长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合理 调 整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期 间 并予以公告。 (十 二)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因证券交易 场所 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依法 决定 临 时停 市或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 现上 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如暂 停 本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 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 登暂 停赎 回公 告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 回业 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对于 场 内赎 回部 分, 按 照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有 关规 定办 理 。 如开 放 期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而 发 生暂 停 赎回 情形 的, 开 放期 将 按因 不可 抗力 等 原因 而 暂停 赎回 的 时间 相 应延长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合 理 调整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期 间并 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以公告。 (十 三)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工作 日 的基 金 总份 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 发生 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申 请应 全部 予以 接受 和 确认 。 但对 于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因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 管理 人 当日 按比 例办 理 的赎 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 其余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但 延 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 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 赎回 业务 的 场内 处 理,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巨额 赎回并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寄 、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十 四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依法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 连续 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 月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 刊 登公告 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 暂停 及恢 复 基金 申 购与 赎 回的 公告 规定 , 不适 用 于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开 放期 与封 闭期 基金 运作 方 式转 换 引起 的暂 停或 恢 复申 购 与赎 回的 情形 。 开放 期 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 五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已 开 通 基金 转换业务的 其他 基金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且条 件 具备 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可 受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交 易场 所 或者 交易 方式 进 行份 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 登记 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 基金 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 将提 前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的 业务 规 则办 理基 金份 额 转让 业 务。 (十 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 户是 指 基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 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等 情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形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依法 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 组织或者以其 他方式处 分。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 提供 的 相关 资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 金登 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 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 定的 标 准收费。 (十 八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 根据 登记 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额 在 不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包 括系 统 内转 托管 和跨系统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 构可 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 管费 。 募集 期内 本基 金 不办 理 系统 内 转 托管 和 跨系 统 转托管 。 (十 九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 冻结 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 被冻 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按 照 我国 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 章以 及国 家有 权 机关 的 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如 无法 律 法规 明确 规定 或 国家 有 权机 关 的 明确 指 示,被 冻结的基金份额产 生的权益先 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基 金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十) 在不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并在 履 行相 关 程序 后, 根据 具体 情况 对 上述 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 进行 补 充和 调整 ,或 者 办理 基 金份 额质 押等 相关 业务 , 届时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但须 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十、基金的投资 (一 ) 投资目标 通过对大类资产走势的判 断,灵活运用股 票市场、债券市场 相关投资工 具,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具体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 小板 股票 、 创业 板股 票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含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 券、 次级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券 、 可转 换公 司 债券 及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 券 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同业 存单 、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现金 、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6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每个 开放 期 开始前 一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一 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 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 其中 定向 增发 (非 公开 发行 ) 股票 资产 占股 票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开放 期内 , 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 资比 例 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将 采用 定 量和 定 性相 结 合的 分 析 方法 , 结合 对 宏观 经 济环 境 、国 家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经济 政策 、行 业发 展状 况 、股 票 市场 风险 、债 券 市场 整 体收 益率 曲线 变 化和 资 金供 求关 系等 因素 的定 性 分析 , 综合 评价 各类 资 产的 市 场趋 势、 预期 风 险收 益 水平 和配 置时 机。 在此 基 础上 , 本基 金将 积极 主 动地 对 权益 类资 产、 固 定收 益 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 )优选个股投资策略 在股票的选择上,本基金 将运用定量与定 性的指标相结合的 方法,采取 “自 下而 上” 的选 股策 略 ,以 价 值选 股、 组合 投 资为 原 则, 选择 具备 估 值吸 引 力、 增长 潜力 显著 的公 司 股票 。 通过 选择 具有 上 涨或 分 红潜 力的 股票 , 保证 组 合的收益性;通过 分散投资、 组合投资, 降低个股风 险与集中度风 险。通过 “自 下而 上” 精选 个股 , 强调 动 态择 时选 股的 主 动管 理 策略 ,关 注具 有 高成 长 性和 估值 优势 的个 股, 并 在此 基 础上 运用 动态 调 整的 资 产配 置技 术及 相 应的 数 量化方法进行组合管理,提高投资组合绩效。 (2 )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从 估值 水 平和 发 展前 景 两个 角度 出发 , 分析 不 同类 别 的定 向 增发 项 目对 企业 基本 面与 所处 行 业的 影 响。 采取 定性 和 定量 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对影 响 上市 公司 定向 增发 项目 未 来的 价 值进 行全 面的 分 析, 精 选定 增资 金能 够 在设 定 期间 内显 著提 升公 司盈 利 能力 和 优化 产业 结构 的 股票 ,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 组合 风 险的前提下,对行业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本基 金的 股票 定 量分 析 方法 将 主要 分析 市场 现 有定 向 增发 项 目中 各 行业 公 司的 估值 指标 (如 市盈 率、 市净 率、 市盈 率相 对盈 利增 长比 率、 市销 率、 股息 率 等) 、成 长性 指标 (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净 利润 增长 率、 毛利 率增 长率 等) 、 现金 流量 指标 和其 他财 务 指标 , 从中 选出 价值 相 对低 估 、成 长性 确定 、 现金 流 量状 况好 、盈 利能 力和 偿 债能 力 强的 公司 ,作 为 本基 金 的备 选定 向增 发 股票 ; 再通 过分 析备 选股 票所 代 表的 公 司的 资产 收益 率 、资 产 周转 率等 变量 的 时间 序 列, 以及 通 过对 市 场整 体 估值 水 平、 行业 估值 水 平、 主 要竞 争对 手估 值 水平 的 比较等来评估其投资价值。


在定 量分 析的 基 础上 , 本基 金 的股 票定 性分 析 方法 采 用深 度 价值 挖 掘和 多 层面 立体 投资 分析 体系 , 从定 向 增发 项目 目的 , 定向 增 发对 象结 构, 定 向增 发 项目 类别 ,并 结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 股票 研究 平台 和 产业 投 资平 台, 多层 面 地分 析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备选 定向 增发 项目 所对 应 的公 司 的业 务环 节的 竞 争优 势 和劣 势, 分析 定 向增 发 项目 对公 司未 来的 影响 , 公司 管 理方 面的 优势 和 劣势 , 分析 定向 增发 项 目对 所 处行业的波特五力结构与上下游产业的影响。


经过严格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股票投资 组合。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将 在分 析 和判 断 国内 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 市场 利 率走 势 、信 用 利差 状 况和 债券 市场 供求 关系 等 因素 的 基础 上, 动态 调 整组 合 久期 和债 券的 结 构, 并 通过自下而上精选债券,获取优化收益。 (2 )债券类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 配置 是指 对 各市 场 及各 种 类的 债券 类金 融 工具 之 间的 比 例进 行 适时 、 动态 的分 配和 调整 ,确 定 最能 符 合本 基金 风险 收 益特 征 的资 产组 合。 具 体包 括 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 场配 置层 面 ,本 基 金将 在 控制 市场 风险 与 流动 性 风险 的 前提 下 ,根 据 交易 所市 场和 银行 间市 场 等市 场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 的到 期 收益 率变 化、 流 动性 变 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 种选 择层 面 ,本 基 金将 基 于各 品种 债券 类 金融 工 具收 益 率水 平 的变 化 特征 、宏 观经 济预 测分 析 以及 税 收因 素的 影响 , 综合 考 虑流 动性 、收 益 性等 因 素, 采取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 分析 结 合的 方法 ,在 各 种债 券 类金 融工 具之 间 进行 优 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 投资 受利 率 风险 的 影响 。 本基 金将 根据 对 影响 债 券投 资 的宏 观 经济 状 况 和货 币政 策等 因 素的 分 析判 断 ,形 成对 未来 市 场利 率 变动 方 向的 预 期, 进 而主动 调 整 所 持 有的 债 券 资 产组 合 的 久 期值 , 达 到 增加 收 益 或 减 少损 失 的 目 的。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 利率 水 平降 低 时, 本基 金将 延 长所 持 有的 债 券组 合 的久 期 值, 从而 可以 在市 场利 率 实际 下 降时 获得 债券 价 格上 升 收益 ;反 之, 当 预期 市 场总 体利 率水 平上 升时 , 则缩 短 组合 久期 ,以 规 避债 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带来 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 金将 综合 考 察收 益 率曲 线 和信 用利 差曲 线 ,通 过 预期 收 益率 曲 线形 态 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 察收 益率 曲 线的 基 础上 , 本基 金将 确定 采 用集 中 策略 、 哑铃 策 略或 梯 形策略 等 , 以 从 收益 率 曲 线 的形 变 和 不 同期 限 信 用 债券 的 相 对 价 格变 化 中 获 利。 一般 而言 ,当 预期 收 益率 曲 线变 陡时 ,本 基 金将 采 用集 中策 略; 当 预期 收 益率 曲线 变平 时, 将采 用 哑铃 策 略; 在预 期收 益 率曲 线 不变 或平 行移 动 时, 则 采用梯形策略。


本基 金还 将通 过 研究 影 响信 用 利差 曲线 的经 济 周期 、 市场 供 求关 系 和流 动 性变化等因素,确 定信用债券 的行业配置 和各信用级 别信用债券所 占投资比 例。


4)基于信用变化策略


信用 债券 的信 用 利差 与 债券 发 行人 所在 行业 特 征和 自 身情 况 密切 相 关。 本 基金 将通 过行 业分 析、 公 司资 产 负债 分析 、公 司 现金 流 分析 、公 司运 营 管理 分 析和 公司 发展 前景 分析 等 细致 的 调查 研究 ,依 靠 本基 金 内部 信用 评级 系 统建 立 信用 债券 的内 部评 级, 分 析违 约 风险 及合 理的 信 用利 差 水平 ,对 信用 债 券进 行 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5)息差策略


当回 购利 率低 于 债券 收 益率 时 ,本 基金 将实 施 正回 购 并将 所 融入 的 资金 投 资于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 (即回购利率) 的套利价值。


6)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 金将 根据 信 用债 券 市场 的 收益 率水 平, 在 综合 考 虑信 用 等级 、 期限 、 流动 性、 市场 分割 、息 票 率、 税 赋特 点、 提前 偿 还和 赎 回等 因素 的基 础 上, 建 立不 同品 种的 收益 率曲 线 预测 模 型和 信用 利差 曲 线预 测 模型 ,并 通过 这 些模 型 进行 估值 ,重 点选 择具 备 以下 特 征的 信用 债券 : 较高 到 期收 益率 、较 高 当期 收 入、 价值 被低 估、 预期 信 用质 量 将改 善、 期权 和 债权 突 出、 属于 创新 品 种而 价 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7)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在 综合 分 析可 转 换公 司 债券 的股 性特 征 、债 性 特征 、 流动 性 、摊 薄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 叉树期权定价模型 等数 量化 估值 工具 评定 其 投资 价 值, 选择 其中 安 全边 际 较高 、发 行条 款 相对 优 惠、流动性良好, 并且基础股 票基本面优 良、具有较 强盈利能力、 成长前景 好、 股性 活跃 并具 有较 高 上涨 潜 力的 品种 ,以 合 理价 格 买入 并持 有, 根 据内 含 收益 率、 折溢 价比 率、 久 期、 凸 性等 因素 构建 可 转换 公 司债 券投 资组 合 ,获 取 稳健 的投 资回 报。 此外 , 本基 金 将通 过分 析不 同 市场 环 境下 可转 换公 司 债券 股 性和 债性 的相 对价 值, 通 过对 标 的转 债股 性与 债 性的 合 理定 价, 力求 选 择被 市 场低估的品种,进而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当本 基金 所持 有 的可 转 换公 司 债券 与正 股之 间 存在 套 利机 会 或者 可 转换 公 司债 券流 动性 暂时 不足 时 ,为 实 现投 资收 益最 大 化, 本 基金 将把 所持 有 的可 转 换公司债券转股并择机抛售。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 深入 分 析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市场 利率 、 发行 条 款、 支 持资 产 的构 成 及质 量、 提前 偿还 率、 风 险补 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 性等 基 本面 因素 ,估 计 资产 违 约风 险和 提前 偿付 风险 , 并根 据 资产 证券 化的 收 益结 构 安排 ,模 拟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本金 偿还 和利 息收 益 的现 金 流过 程, 辅助 采 用蒙 特 卡洛 方法 等数 量 化定 价 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 )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35%+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65% 。 沪深 300 指 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 同推出的沪深两市指 数, 该指 数编 制合 理、 透 明, 有 一定 的市 场覆 盖 、抗 操 纵性 强, 并且 有 较高 的 知名 度和 市场 影响 力。 中 国债 券 总指 数能 够较 为 全面 地 反映 中国 固定 收 益市 场 的状 况,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 代表 性 。综 合考 虑到 本 基金 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情 况和 指 数的代表性,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和中国债券总指 数的加权平均作为本基 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化 ,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 是 市场 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 于本 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 业绩 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 风险收益特征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本基 金是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其 预期 收益 和 预期 风 险水 平 高于 债 券型 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 股票 型 基金 ,属 于中 高 预期 风 险、 中高 预期 收 益的 基 金产品。 (六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为 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每 个 开放 期开 始前 一 个月至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 个 月内 不 受前 述 比例 限制 ; 本基 金投 资 于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40% ,其中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80% ; (2 )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0% ;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 述第 (12)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进行 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 金持 有证 券 期间 , 如发 生 证券 处于 流通 受 限状 态 等非 基 金管 理 人原 因 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 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 监督 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 上述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的 , 本基 金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比 例限 制 规定 。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 政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 基金 财 产买 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 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的 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建 立健 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 评估 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 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08,887.46 0.55 其中:股票


1,308,887.46 0.5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19,678,800.00 92.80 其 中:债券


219,678,800.00 92.8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51,638.69 1.08 8 其他资产


13,180,480.78 5.57 9 合计





236,719,806.93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308,887.46 0.6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08,887.46 0.63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 股 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 股票投资。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738 兰州民百 159,426 1,308,887.46 0.63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79,174,800.00 86.8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95,000.00 4.84 6 中期票据 30,509,000.00 14.78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9,678,800.00 106.43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2207 12 骆驼集 110,000 11,008,800.00 5.33 2 101354022 13 兴泸 MTN001 100,000 10,380,000.00 5.03 3 122594 12 泉州01 100,000 10,162,000.00 4.92 4 1180094 11 赣城债 100,000 10,126,000.00 4.91 5 1080062 10 襄投债 100,000 10,089,000.00 4.89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1.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 期不 存在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 形。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445.3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852,632.3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314,403.1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180,480.78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600738 兰州民百 1,308,887.46 0.63 非公开发行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十一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7 年5 月12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0.36% 0.03% 3.77% 0.24% -3.41% -0.21%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0.61% 0.02% 1.35% 0.20% -0.74% -0.18%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5 月12 日) 起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0.97% 0.02% 5.17% 0.22% -4.20% -0.20%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十 二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 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和基 金 应收 的 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 本基 金 开立 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 专用 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 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 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 的财 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 金财 产 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其他 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 财产 , 并由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 托 管 账户 中 的 资 金进 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 和其他基 金销 售 机 构 以其 自 有 的 财产 承 担 其 自 身的 法 律 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 金财 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 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 金财 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 抵销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 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十 三 、基 金资 产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 票、 权 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 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 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 净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或估 值 全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4 )交 易所 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 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 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 同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发现方 应及时 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 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以 约 定的 方法 、程 序 和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估值 日 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 金份 额 净值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并 按规 定公 告。 如 遇特 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 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 停 估 值 时除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估 值 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将拟公告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将 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 一方 当事 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 人在 采 取了 必 要合 理 的措 施 后仍 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进 而导 致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错 误 造成 投资 人或 基 金的 损 失, 以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顺延 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 人或 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 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 或 登记 机 构、 或 其他 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人 自身 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 估值 错 误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 的 主要 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 差错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 发 生的 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 经积 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 负 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则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 上已 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 值错 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 误的 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出现重 大错误或者估值出 现重大偏离 的,应 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 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估值 日交 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 规定 对基 金份 额 净值 予 以公布。 (八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及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 值 数据 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 度变 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 抗力 原 因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 该 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 措施 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十四 、基 金的 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 人可选 择现金 分红或将现金 分红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 限制) ;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 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且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 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下 酌情 调整 以 上基 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并于 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 载明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承担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 额, 不 足以 支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 可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转 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场内 基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 时发 生 的费 用, 遵循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和登 记 机构 的 相关规定。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十五 、基 金的 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审计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 结算 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证管费、过 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 9、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20% 年费 率计 提 。管 理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 法定 节 假日 、公 休假 或 不可 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致 使无 法 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 第3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可 协 商酌 情调 整基 金 管理 费 率和基 金托 管 费 率 , 此项 调整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 依 照有 关 规定 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 中涉 及 的各 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 义务 按 国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行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相 关税 收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 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十六 、基 金的 会 计和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 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十 七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 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 和其 他 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祝贺 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 文 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 两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 两种 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 以中 文 文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采用 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 别说 明 外,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 及基 金 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应 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 影响 基金 投 资 人 决策 的全 部 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 购 和赎 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 揭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构 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 容提 供 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集 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会 注册 后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就基 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 份额 获准 在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 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封闭期内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每 个 交易 日 的 次日 通 过 其 网 站、基金份额 销 售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露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 累 计 净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值。 在开 放期 内,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 次日 , 通过 其 网站 、 基金 份 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 人 能 够在 基 金份额 销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其 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 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 本或 书 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 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 管理 费、基金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 准、 计 提方 式 和费 率 发生 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增加、 变更、减少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 将有 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年 报及 半 年报 中 披露 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 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 基金 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 告期 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季度 报 告中 披露 其持 有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 证券 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 的比 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 值占 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 个交 易 日内 , 在指 定 媒介 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的名 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 价值 ,以 及总 成 本和 账 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 制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 进行 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介 不得 早 于指 定媒 介披 露 信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 具审 计 报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业 机构 ,应 当制 作工 作 底稿 , 并 将相 关 档案 至 少保 存 到《 基金 合同 》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 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不可抗力;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十八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市 场 ,证 券 价格 受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环 境 因素 的 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从而 对 本基 金 的投 资产 生潜 在 风险 , 导致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 平 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 风险 是指 国 家货 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产 业 政策 等 宏观 经 济政 策 发生 重 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 期性 的 特点 ,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随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动 而 变动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固 定收 益 类 和权 益 类 相关 投资 工 具的 收益 水平 也 会随 之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 利率 的 波动 会 导致 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 益率 的 变动 。 利率 不 仅直 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 率, 还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 资成 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 资于 权 益类和/ 或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一 部分 收 益将 通 过现 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 的 购买 力 可能 因 为通 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 率下 降时 , 拥有 提 前兑 付 权的 债券 发行 人 往往 会 行使 该 类权 利 。在 此 情形下, 基金 经理 不得 不 将兑 付 资金 再投 资到 收 益率 更 低的 固定 收益 证 券上 , 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 状况 受 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如 管 理能 力 、行 业 竞争 、 市场 前 景、 技术 更新 、财 务状 况 、新 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 会导 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 化。 如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 降。 上市 公司 还 可能 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 化。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 信用风险 信用 风险 是指 金 融工 具 的一 方 到期 无法 履行 约 定义 务 致使 本 基金 遭 受损 失 的风 险。 基金 在交 易过 程 中可 能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 者所 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 违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 法律 法规 方 面的 原 因,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 限制 或 合同 不 能正 常 执行 ,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 识、经验、判断、 决策、技能 等, 会影 响其 对信 息的 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势 、证 券 价格 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 影响 本 基金 收益 水平 。此 外, 基 金管 理 人的 职业 操守 和 道德 标 准同 样都 有可 能 对本 基 金回 报带 来负 面影 响。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 基 金管 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 务各 环 节操 作 过程 中, 可能 因 内部 控 制存 在 缺陷 或 者人 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 操作 规 程等 导致 本基 金 资产 损 失, 例如 ,越 权 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 金的 各种 交 易行 为 或者 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 因为 技 术系 统 的故 障 或者 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 或者 导 致投 资人 的利 益 受到 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 构、 销 售机 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 、证 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 机、 通讯 系 统、 交 易网 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 或信 息 网络 支 持出 现 异常 情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无 法按 正常 时限 完 成、 登 记系 统瘫 痪、 核 算系 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 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 外的 风 险, 可能 导致 本 基金 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 益受损; 3 、 战争 、自 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定期开放机制存在的风险 (1 ) 本基 金 原则上 每18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 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 ) 本基 金 原则上 每18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并且 各个开放期的起始 日和 终止 日所 对应 的日 历 日期 不 一定 相同 ,因 此 ,投 资 人需 关注 本基 金 的相 关 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3 )开放期内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 ,若 是由 于投 资人 的 连续 大 量赎 回而 导致 本 基金 管 理人 被迫 抛售 所 持有 投 资品 种以 应付 本基 金赎 回 的现 金 需要 ,则 可能 使 本基 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 本基 金 面临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成本。 (4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 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 日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2、 折价风险 本基金在 封闭期 内不 开 放申 购 、赎 回, 期间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只能 通 过二 级 市场交易卖出基金 份额变现。 在证券市场 持续下跌、 基金交易不活 跃等情况 下, 有可 能出 现基 金份 额 二级 市 场交 易价 格低 于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即基 金 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投资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3、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其 中定 向增 发( 非公 开 发行 ) 股票 资产 占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公募基金参与定向增发,如果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高 于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初 始取 得 成本 时, 根据 法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 部门 规 定 方法 进 行估 值 。因 此,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可能 由于 估值 方 法的 原 因偏 离所 持有 股 票的 收 盘价 所对 应的 净 值。 投 资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时,需要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 4、混合型基金存在的风险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 基金 , 资产 配 置策 略对 基金 的 投资 业 绩具 有 较大 的 影响 。 在类 别资 产配 置中 可能 会 由于 市 场环 境、 公司 治 理、 制 度建 设等 因素 的 不同 影 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十九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对 于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不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 行基 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负责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7、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 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更为 有利 的清 算 方法 , 本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可 按 该方 法进 行, 并 及时 公 告,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 的, 按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 欠税 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 由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有关 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转换 、转托管 等业务 的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 关规 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不 泄露 基 金 投资 计 划、 投 资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 向他 人 泄露 ,因 审计 、 法律 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 供服 务 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人 能够 按 照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 金并 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 存款 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根 据相 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 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按 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 露前 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 了适 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投资 人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 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 受, 基金 投资 人 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 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 照法 律 法规 及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 请赎 回或 转 让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 (4 )按 照规 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者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 定的 , 以届 时 有效 的 法律 法 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法 律法 规要 求调 整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不再具备 上市 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 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14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 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 率、 变更 收费 方式 , 调低 赎 回费 率 或 除基 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之 外的 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或行业自律规则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利影响的 情况 下,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6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利影响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 构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 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都 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 合计 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 项进 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 行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 通 讯开 会 方式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有关证明文 件、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有关 证 明文 件及 委托 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及 有 关证 明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到 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 应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 方式 (包 括邮 寄、 网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 以召 集 人通 知载 明的 非 现场 方 式在 表决 截止 日 以前 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表决 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 之一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 有代 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 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 现场 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 相结 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授权 方 式可 以 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 式, 召 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同 的 重 大 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并、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 议召 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 提案 ;也 可以 在 会议 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 通知 后 , 如果 需要 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 及时公告 。 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交 的临 时 提案 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 大会 审 议;对 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 在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做 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 式下 , 首先 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 规定 程 序 宣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 师 见证 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二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 出席 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 制作 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 签名 册 载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 监督 员及 公 证机 关 均认 为 有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 的 确认 投资 人 身 份文 件 的表 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 人 , 表面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 述规 则的 前 提下 , 具体 规 则以 召集 人发 布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通 知 为准。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 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 票的 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 进行 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 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 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 生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 是直 接 引用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 则的 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 内 容被 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新颁 布的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规则 协 商一 致报 监管 机 关并 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 接对 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 行基 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负责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7、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 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更为 有利 的清 算 方法 , 本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可 按 该方 法进 行, 并 及时 公 告,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 的, 按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分 配方 案 ,将 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 欠税 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 由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 式 对于 因基 金合 同 的订 立 、内 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 与基 金 合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尽 量通 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 解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 为北 京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并按其解释 。 五、 基金 合同 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 成册 , 供投 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其他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二 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90 联系人:冯晶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 决定 》 (国 发[1983]146 号) 电话:(010 )66105799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经营 范围 :办 理 人民 币 存款 、 贷款 、同 业拆 借 业务 ; 国内 外 结算 ; 办理 票 据承 兑、 贴现 、转 贴现 、 各类 汇 兑业 务; 代理 资 金清 算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 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 算业 务 (银 证转 账) ; 保险 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 策性 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 机构 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 服务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买卖 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 金受 托 管理 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业 务;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 承诺 ;企 业、 个 人财 务 顾问 服务 ;组 织 或参 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 币兑 换; 出 口托 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 汇票 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 保; 发行 、代 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 股票 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 、代 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 金融 衍 生业 务; 银行 卡 业务 ; 电话 银行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 行 业务 ;办 理结 汇 、售 汇 业务 ;经 国务 院 银行 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具体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 小板 股票 、 创业 板股 票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含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 券、 次级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券 、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及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 券 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 债 务融 资工 具、 同业 存单 、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现金 、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其投 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相 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6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 开始前 一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一 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资 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其中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股票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但应 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一 个月至开 放期结束后 一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40% ,其中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80% ; (2 )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0% ;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除上 述第 (12)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 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 的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告中国证监会 。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 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 单, 审核 交易 对手 是否 在名 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 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 日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 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 证券 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 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及时 上 报中 国 证监 会 请求 解 决。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 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预 案, 管理 人在 此 承诺 将 严格 执行 该风 险 控制 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 处置 预 案。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运 作 及其 他运 作违 反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 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必须 于估 值 完成 后 方可 获 知的 监控 指标 或 依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 成 交的 投 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债券托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 理、 无故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 户 、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 业务 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 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 独 立 。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 收财产,应由基金管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应予以必要协助,但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 基金 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 立的 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 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 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利 率管 理暂 行 规定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 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 间市 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 公司 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 物证 券也 可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 际有 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 券在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4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同 原件 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交 易结 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 以双 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因 此, 本 基金 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 金管 理 人,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 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管 , 保管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 少于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期限为15 年。 保管 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交下 列 日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 事项 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 十个 工 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 期限 为15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 妥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 人经 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 内容 进 行变 更 。变 更 后的 托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6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 托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 有其 他基 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 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7 二十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服 务 ,并 将 根据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 单服 务采 取 定制 方 式, 未 定制 此服 务的 投 资人 可 通过 互 联网 站 、语 音 电话 、手 机网 站等 途径 自 助查 询 账户 情况 。纸 质 对账 单 按季 度提 供, 在 每季 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 对账单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 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 查询 密码 用 于投 资 人查 询 基金 账户 下的 账 户和 交 易信 息 。投 资 人请 在 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 改基 金查 询密 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 者如 果想 了 解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等 交易 情 况、 基 金账 户 余额 、 基金 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请拨 打 基金 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 心电 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 进行 咨 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利 用 自已 的 线上 平 台定 期或 不定 期 为基 金 投资 人 提供 投 资资 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 金管 理 人的 线 上交 易系 统进 行 基金 交 易, 详 情请 查 看公 司 网站或相关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8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 项 无。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0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投 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 免费 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 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1 二十 五、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 银 华 惠丰 定 期 开 放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 注 册 的 文 件; 2.《 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银 华惠 丰 定 期 开 放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 资格 批 件和 营 业执 照存 放在 基 金托 管 人处 ; 基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 其余 备查 文件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人 处。 投 资人 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 到存 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