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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添利货币B(005107)

广发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2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添 利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于2016 年5 月10 日经 中国证 监会证 监许可[2016]1008 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投资者 购买货 币市场 基金并 不等 于将资金 作为存 款存放 在银行或 者存款 类金融 机构。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资 者在投 资 本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 素对证 券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个 别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另外 ,本基 金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对于 选择买 卖的投 资人而 言,交 易费用 和二 级市场流 动性等 因素都 会在一定 程度上 影响投 资人的 投资收 益。由 于货币 基金的 每日收 益有 限,交易 费用会 降低投 资人的投 资收益 ;另外 ,二级 市场的 价格受 供需关 系的影 响,可 能高 于或低于 基金的 份额净 值,形成 溢价交 易或折 价交易 。当溢 价交易 时,买 入份额 的投资 人以 高于面值 的价格 买入本 基金,投 资收益 减少, 而卖出 份额的 投资人 以高于 面值的 价格卖 出本 基金,投 资收益 增加; 当折价交 易时, 买入份 额的投 资人以 低于面 值的价 格买入 本基金 ,投 资收益增 加,而 卖出份 额的投资 人以低 于面值 的价格 卖出本 基金, 投资收 益减少 。由于 上海 证券交易 所可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要求对 本基金 当日的 赎回申 请进行 总量控 制,所 以投资 人可 能面临无 法及时 赎回本 基金的风 险。 在目前结 算规则 下,T 日 买入的 基金份 额, 当 日可赎 回和卖 出;T 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T+2 日可赎回 和卖出 。 本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其长 期平均 风险和 预期收 益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混合 型基金 和 债券型基 金。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 投资有风 险,投 资者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及基 金合同 。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载内 容截至 日为 2017 年11 月22 日 ,有关 财 务数据截 止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 据 未经审计 ) 。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6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1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4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25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折算 ............................................... 26 第 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27 第 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2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36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48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0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5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 配 ........................................... 56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58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61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62 第 十九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4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6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0 第 二十 三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6 第 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108 第 二十 五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9 第 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0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添 利交易 型货币 市场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明 书 ” 或 “本 招 募说 明 书” ) 依照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管理 办法》 ” ) 、 《关于 实施< 货 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 场基金 信息披 露特 别 规定>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特别 规定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 第 6 号 〈 基金合同 的内 容与格式 〉 》 以 及 《广发 添利交 易型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添利 交易型 货币市 场基金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或 “ 本基金 ” ) 是 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 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何 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 注 册。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 金合 同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 资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 金合同 。


5-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意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 下含 义: 1 、招募说明 书 指 《 广 发 添 利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其 定期的 更新 2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广发添 利交易 型货币 市场基 金 3 、基金管理 人 指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 、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广发 添利交 易型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6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广发添 利交易 型货币 市场基 金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广 发添利 交易型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范性文 件 、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有 约束力 的决定 、决议 、 通知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三 十次会 议通过 ,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会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规 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 基金法 》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证 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3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 《管理办 法》 指由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 人民银 行于 2015 年12 月17 日联 合颁布、2016 年2 月1 日起实 施的 《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4 、 《信息披 露特别 规定》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编报规 则第5 号 〈货 币市场基 金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 》 15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 指 中国 人 民 银 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 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 织 20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投 资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可 投资于 中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外 汇 额 度批准的 中国境 外的机 构投资 者


4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人的合 称 22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机 构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存 管、过 户、清 算和结 算业务 ,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 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易 过户等 26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 司,B 类基 金份额 的注册 登记机 构为 广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7 、证券账户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人 民 币普通股 票账户 或证券 投资基 金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续 完毕 , 并获 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后 , 基金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备 5 案确认后 并予以 公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赎回 或其他业 务申请 的开放 日 34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不 包含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的工作 日 36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 基金接 受申购 、 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务规 则》 指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 理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投资人 共同遵 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人 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为 41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42 、基金份额折 算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 规 定 将 投 资 者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变 更 登 记 的 行 为


6 43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根 据规定 向上 海证券交 易所申 请 A 类 基金份 额的上 市。 申请 成功后 , 投资 者可在 上海证 券交易 所进行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买 入和卖 出操作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不上 市 44 、元 指人民币 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财产 带来的 成本和 费用的 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 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和折 价, 在剩 余存续期 内按实 际利率 摊销, 每日计 提损益 47 、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A 类基金份额按照 相关法 规计算 的每百 份基 金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48 、七日年化收 益率 指以最近7 日( 含节假日) 收 益所折 算的年 资产 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费用 , 该笔 费用从 基金财 产中扣 除, 属于 基金的营 运费用 50 、收益账户 指本基金 为投资 人分配 的虚拟 账户 , 用于 登记 投资人基 金份额 的累计 未付收 益 51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 基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总 和 52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53 、基金份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产净 值、A 类基 金份额 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B 类基 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两类基金 份额七 日年化 收益率 的过程 55 、偏离度 指 采 用 影 子 定 价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偏离程 度, 等 于 (NAVs-NAVa )/NAVa , 其中 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NAVa 为摊余成本法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 56 、指定媒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58 、会员单位 指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会员单 位


59 、登记结算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通过 场外销 售机构 认购 、 申 购的A 类 基金份 额登记 在本系 统) 和广发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登记 结算系 统 ( 通过 场外销售 机构认 购、 申购 的 B 类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本系统 ) 60 、证券登记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证券登 记系统 , 通过 场内会 员单位 认购 、 申 购或买入 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本 系统 61 、场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上 市交易 的场所 。 通过该等 场所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购 、 赎 回也称为 场内认 购、场 内申购 、场内 赎回 62 、场外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和赎回 的场所 。 通 过该等 场所 办理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购 、 赎回 也称为 场外 8 认购、场 外申购 、场外 赎回





63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包括 系统内 转托管 及跨系 统转托 管 64 、系统内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间 或证 券登记系 统内不 同会员 单位 ( 交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 为 65 、跨系统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行为 66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日 、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7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B 类基金份额按照 相关法 规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5-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股 集团有 限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州科 技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 有限公 司,分 别持有 本基金 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先 生: 董事长 ,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 兼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长 、 执行 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 证券业 协会第 六届理 事会兼 职副会 长,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会道 德准则 委员会 委 员,中国 资产评 估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第三届 理事会 理事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第一 届 上市咨询 委员会 委员, 广东金 融学会 副会长 ,广东 省预算 腐败工 作专 家咨询委 员会财 政金融 运 行规范组 成员, 中证机 构间报 价系统 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法司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总 经理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中 共中 央金融工 作委员 会监事 会 工作部副 部长,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公 司监事 会监事 ,中国 证监会 会计 部副主任 、主任 等职务 。 林传辉先 生:副 董事长 ,学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委 员 10 会委员、 资产管 理业务 专业委 员会委 员,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 复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理 。 孙晓燕女 士:董 事,硕 士,现 任广发 证券执 行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兼 任广发 控股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证通 股份有 限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司投 资银行 部经理 、 广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部 副总经 理、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 副总经 理,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财务 部总经 理。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师 ,现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兼任南 京烽 火星空通 信发展 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 经理、董 事会秘 书、财 务总监 、副总 裁。 翟美卿女 士: 董事, 硕士, 现 任深圳 香江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南 方香江集 团董事 长、 总经理, 香江集 团有限 公司总 裁、 深 圳市金 海马实 业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 , 全国妇联 常委, 中国女 企业家 协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副 主席, 广东 省工商联 副主席 ,广东 省 女企业家 协会会 长,香 江社会 救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广 东 南粤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安 村镇银 行董事 。曾任 深圳市 前海香 江金 融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法 定 代表人、 董事长 。 许冬瑾女 士:董 事,硕 士,副 主任药 师,现 任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长 、常务 副总 经理, 兼 任世界 中联中 药饮片 质量专 业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医 药管 理局对外 交流合 作专家 咨 询委员会 委员、 中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业 委员会 专家, 全国中 药标 准化技术 委员会 委员, 全 国制药装 备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炮 制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国家中 医药行 业特有 工 种职业技 能鉴定 工作中 药炮制 与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副 主任委 员, 广东省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 员会副主 任委员 等。 罗海平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中华联 合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 集团 机关党委 书记, 兼任保 监会行 业风险 评估专 家。曾 任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荆襄支 公司经 理、湖 北 省分公司 国 际保 险部党 组书记 、总经 理、汉 口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 理,太平 保险有 限公司 市 场部总经 理、湖 北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理 、助理 总经理 、副总 经理 兼董事会 秘书, 阳光财 产 保险股份 有限公 司总裁 ,阳光 保险集 团执行 委员会 委员, 中华联 合财 产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总 经 理、董事 长、党 委书记 。


11 董茂云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宁波大 学法学 院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兼任海 尔施 生物医药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复 旦大学 兼职教 授。曾 任复旦 大学 教授、法 律系副 主任、 法 学院副院 长。 姚海鑫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现任 辽宁大 学新 华国际商 学院教 授、 辽宁大学 商学院 博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国会计 教授会 理事、 东北地 区高 校财务与 会计教 师联合 会 常务理事 、辽宁 省生产 力学会 副理事 长、东 北制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沈阳化 工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和中兴- 沈 阳商业 大厦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独 立董事。 曾 任辽宁大 学工 商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管 理硕士 (MBA ) 教育中 心副主 任、 计财处 处 长、 学 科建设 处处长 、 发 展规划处 处长、 新华国 际商学 院党总 支书记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副 院长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先生 :监事 会主席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广东 物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长 ,广东 发展 银行广州 分行世 贸支行 行长、 总行资 金部处 长,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广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 场拓展部 副总经 理、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营 销服务 部总经 理、营 销总 监、市场 总监。 匡丽军女 士:监 事,硕 士,高 级涉外 秘书, 现任广 州科技 金融创 新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副 总经理 。曾任 广州科 技房地 产开发 公司办 公室主 任,广 州屈 臣氏公司 行政主 管,广 州 市科达实 业发展 公司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 广州科 技风险 投资有 限公 司办公室 主任、 董事会 秘 书。 吴晓辉先 生:监 事,硕 士,现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兼 任广发 基金 分工会主 席。曾 任广发 证券电 脑中心 副经理 、经理 。 张成柱先 生:监 事,学 士,现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中 央交易 部交 易员。曾 任广州 新太 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工程 师,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工程师 ,广发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产品 营销管 理部 副总经理 。曾任 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 助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产品营销 管理部 总经理 助 理。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先 生:总 经理, 学士, 兼任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协 会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资 产管 理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12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 总 经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朱平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 上海荣 臣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部华南业 务部副 总经理 、基金 科汇基 金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六 届创 业板发行 审核委 员会兼 职 委员。 易阳方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广发 鑫享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鑫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 创新驱 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部 副经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发行审 核委员 会发行 审 核委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管理部 总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广 发聚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广 发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段西军先 生:督 察 长, 博士。 曾在广 东省佛 山市财 贸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 证监会广 东监管 局工作 。 邱春杨先 生:副 总经理 ,博士 ,瑞元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原 南方证券 资产管 理部 产品设计 人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机构 理财部 副总经 理、 金融 工程 部副总经 理、 产 品总监 、 金融工程 部总经 理。 魏恒江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高级 工程师 。兼任 广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长 及发展 委员 会委员。 曾在水 利部、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总 经理、综 合管理 部总经 理、总 经理助 理。 张敬晗女 士:副 总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产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曾 任中国 农业 科学院助 理研究 员,中 国证监 会培训 中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监 管部 副处长及 处长, 私募基 金 监管部处 长。 4 、基金经理 温秀娟女 士,经 济学学 士,持 有中国 证券投 资基金 业从业 证书。 曾任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江门营 业部高 级客户 经理、 固定收 益部交 易员、 投资经 理,广 发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固定收 益 部研究员 、投资 经理、 固定收 益部副 总经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现金 投资部 总经理 、 广发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0 年4 月29 日 起任职 ) 、 广发理 财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13 金基金经 理 ( 自2013 年1 月14 日起 任职 ) 、 广发理 财7 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13 年6 月20 日 起任职) 、 广发现 金宝场 内实时 申赎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自 2013 年12 月2 日 起任职 ) 、广 发活期 宝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 职) 、 广发添 利交易 型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11 月22 日 起任职 ) 、广 发天天 红发 起式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经 理(自2017 年10 月31 日 起任职 ) 。 5 、 基金投 资采取 集体决 策制度 。 基 金管理 人固定收 益投委 会由固 定收 益投资总 监张芊 女 士、债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谢 军先生 、现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温 秀娟 女士、 债 券投资 部副 总经 理代宇 女士和固 定收益 研究部 副总经 理韩晟 先生等 成员组 成,张 芊女士 担任 投委会主 席。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七 日 年化收益 率;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 )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行为 的发生 ;


14 (2 )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 略及 限制进行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2 、基金管理 人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规 章的规 定,基 金资产 不得用 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 理人、 代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 三人谋取 不当利 益; (3 )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 行证 券 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包括 内部控 制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 规章等 。内 部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控 原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项 基本 管理制度 的总揽 和指导 。 内部控制 大纲明 确了内 部控制 目标和 原则、 内部控 制组织 体系、 内部 控制制度 体系、 内部控 制 环境、内 部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制 度包括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 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 绩效评 估 考核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基金 会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 信 息系统 管 理制度 、 员工 保密制 度、 危机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 等。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本 管理制 度 的 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 要 职责、岗 位设置 、工作 要求、 业务流 程等的 具体说 明。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 、 建立以各岗位 目标责 任制为 基础的 第一道 监控防 线。 各岗 位均制 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 定详尽 的操作 流程, 各岗位 人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授权 范围内 承 担各自职 责。


15 2 、 建立相关 部门、 相 关岗位 之间相 互监督 的第二 道监控 防线。 公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建立 重要业 务处理 凭据传 递和信 息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门 及岗位 负有监 督 的责任。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线。 监察稽 核部属 于内核 部门, 独立于 其他部 门和业 务活动 ,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 实行严格 的检查 和监督 。 4 、 建立以合规 审核委 员会及 督察长 为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监 控防线。


5-16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名称: 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7 年6 月末, 中 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共有 员工 218 人, 平 均 年龄30 岁,95% 以上 员工拥有 大学本 科以上 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 有研究 生以上 学历或 高级 技术职称 。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国 大陆托 管服务 的先行 者, 中国 工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内 首家 提供托管 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 管理和 内 部控制 体系 、规 范的管 理模式 、先 进的 营运 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人 职 责,为 境内 外广 大投资 者、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 业的 托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象 和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有 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 产、 社会保 障基金 、 基 本养老 保险 、 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 股 权投资 基金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 划、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化、 基金公 司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 管产品 体系 ,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类 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截 至2017 年6 月,中国工 商银行 共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 行连 续十四 年获 得香 港《 亚洲货 币 》 、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 、 香港《 财资 》 、 美国《 环球 金融 》 、 内 地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等 境内外 权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54 项最 佳托管银 行大奖 ; 是获 得奖项最 多的国 内托管 银行, 优良的 服务品 质获得 国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认可 和广泛 好评。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 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 设” 的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务 的同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善 风 险控制 机制 ,强 化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继 2005、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 内部控 制和安 全措施 是否充 分的最权 威 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 明独立 第 三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可, 也 证明中 国工 商银行托 管服务 的风险 控制能力 已经与 国际大 型托管 银行接 轨, 达 到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 工作手 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 内控 体系;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 人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 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 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局 ) 、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 务处室共 同组成 。 总行 稽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制 工 作进行 指导 、监 督。资 产托管 部内 部 设 置专 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备 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稽 核 监察职 权。 各业 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 内实施 具体的 风险控 制措施 。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经 营管理 活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 程序和 监督 制约 ; 监督制约 应渗透 到托管 业务的 全过程 和各个 操作环 节,覆 盖所有 的部 门、岗位 和人员 。


18 (3 ) 及时性原 则。 托 管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在发生 时能准 确及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 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 做到已 建立相 关的规 章制 度。 (4 ) 审慎性原 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 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产 的安全 与完整 。 (5 ) 有效性 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 法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修改 完善, 并 保证得到 全面落 实执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限及 人员的 例外。 (6 ) 独立 性原则 。 设立 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独立 ,适当 分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评 价部门 必须独 立于内 控制 度的制定 和执行 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 施实施 (1 ) 严格的 隔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行 严格分 离, 建 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列 规 章制度 ,并 采取 了良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业 务 制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2 )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导 与部门 高级管 理层作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查 资 产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控 制目标方 面的进 展,并 根据检 查情况 提出内 部控制 措施 , 督促职 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 ) 人事控 制。 资 产托管 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防 线” 、 “互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 立“ 以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业道 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 险防范 与控制 理念。 (4 ) 经营控 制。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销 活动、 处 理各项事 务,从 而有效 地控制 和配置 组织资 源,达 到资源 利用和 效益 最大化目 的。 (5 ) 内部风 险管理 。 资 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 务部 门进行 风 险识别 、评 估, 制定并 实施风险 控制措 施,排 查风险 隐患。 (6 ) 数据安 全控制 。 我 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 数据传 输线路 的 冗余备份 、监控 设施的 运用和 保障等 措施来 保障数 据安全 。 (7 ) 应急准备 与响应 。 资产 托管业 务建立 专门的 灾难恢 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层 面的完 备的灾 难恢复 方案, 并 组织员 工定期演 练。 为 使演练更 加接近 实战, 19 资产托管 部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 从最 初的按 照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果看 ,资产 托管部 完全有 能力在 发生灾 难的情 况下两 个小时 内恢 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1 ) 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 核监察 部门 ,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资 产 托管业 务健 康、 稳定地 发展。 (2 ) 完善 组织结构 , 实 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参与 , 只有 这样,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 资产 托管 部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 位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负 责,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不 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 ) 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 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过多 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流程 、 稽核监 察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业 务 环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机 制。 (4 ) 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 工作重 点之 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强 调 规范运 作, 一直 将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环 境 的变化 和托 管业 务的快 速发展 ,新 问题 、新 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放 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的 位置,视 风险防 范和控 制为托 管业务 生存和 发展的 生命线 。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和有 关基金 法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投资 对象、 基金投 融资比 例、基 金投资 禁 止行 为、基 金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 场、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登 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查, 其中对 基金的 投 资比例的 监督和 核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后六 个月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或有关基 金法律 法规 20 规定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 并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确认。 在限期 内,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 查,督促 基 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 正。


5-21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发售主协 调人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天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 5 、18、19 、36、38 、41 、42 、43 和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业 网点 公司网址 :www.gf.com.cn 2 、 销售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经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会员单 位办理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银 万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广发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万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 司(简 称“ 中 信金通 ” ) 、 齐鲁 证券 有 限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爱 建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渤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 达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财 富里 昂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长 城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方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海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 东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东兴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东 莞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都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国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元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恒泰长 财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恒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红 塔证 券股 份有限 22 公司、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 福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华 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龙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华 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鑫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江海 证券有 限公司 、联 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民 族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京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瑞 银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世 纪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首 创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天风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西 部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厦门 证券有 限 公司、 湘财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兴业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银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英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公 司、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中山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银 国际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中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等 (排序 不分先 后) 。 如本次募 集期间 ,新增 具有基 金代销 资格的 上交所 会员, 将另行 公告 。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A 类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 名称: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中 国北京 西城区 太平桥 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太平 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 人: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B 类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23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东 省广州 市广州 大道 中289 号南方传 媒大 厦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 020-366857289 经办律师 : 刘智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审 计基 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法人代表 : 卢伯 卿 电话:021 -61418888 联系人 : 洪锐明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洪锐 明、江 丽雅


5-24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本 基金 ,并 于2016年5 月10日经中 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6]100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基金存 续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自2016 年11月9 日至2016 年11 月11 日进行发售。 本 基金募 集对象 为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人。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面 值为人 民币1.00 元, 折算后A 类基 金份额 面值为 人民币100.00 元。B 类基金 份额面 值为人 民币1.00 元。


5-25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合 同已 于2016 年11 月22 日生效 , 自该 日起 ,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管 理本 基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连续20 个 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定期报 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上述 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告并 提 出解 决 方 案, 如 转换 运 作方 式、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者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26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折算 一 、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折算。 二 、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原则 基金份额 折算由 基金管 理人办 理,并 由登记 机构进 行基金 份额的 变更 登记。 基金 份 额折 算 后 ,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总 额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数额 将 发生 调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 金份 额总额 的 比例不 发生 变化 。基金 份额折算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无 实质性 影响。 基金 份额折 算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按照折 算后的基 金份额 享有权 利并承 担义务 。 如果基金 份额折 算过程 中发生 不可抗 力,基 金管理 人可延 迟办理 基金 份额折算 。 三 、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方法 本基金B 类基金 份额不 做折算 ,面值 为1.00 元。A 类基 金份额 折算方 法如下: 折算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折算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100 A 类基金份额的 初始面 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折算后每份 A 类基金份 额 对应的面 值为 100 元。


27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一 、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具 备 下列 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依 据《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证 券投 资 基金 上市规则 》 , 向上海 证券交 易所申 请上市 :


1 、基金募集 金额不 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不少 于1000 人;


3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基金 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与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签订 上 市协 议 书。 基 金 获准 在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上市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上 市日前 至少 3 个工作 日发布 基金 上市交易 公告书 。


二 、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在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的 上市 交 易需 遵 照《 上 海 证券 交 易 规则》 、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则 》等有 关规定 。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在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B 类基金 份额不 上 市交易。 三 、 终 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额 上市交 易后, 有下列 情形之 一的 , 上海证 券交易 所可终 止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1 、不再具备 本部分 第一款 规定的 上市条 件;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上市;


4 、上海证券 交易所 认为应 当终止 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终止 基金上 市的决 定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发布 基 金份额终 止上市 交易公 告。


28 第 十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包 括场内 和场外 两种方 式。A 类基金 份额在场 内申 购和赎回 ,B 类基 金份额在 场外申 购和赎 回。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单 位, 场外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 各场 外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 网点,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二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但 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 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赎 回。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29 1 、 “确 定价 ”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以 每份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100 元,B 类1 元 ) 为 基准进行 计算; 2 、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采 用 “份 额申购 、 份 额赎回 ” 原则 , 即申 购以 份额申请 , 赎回 以 份额申 请。B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份 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 进行顺序 赎回; 4 、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A 类基金 份额以 每百份 基金、B 类 基金份额 以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 准, 为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记入 投 资人收 益账 户。 投资人 赎回 A 类基金 份额时 ,其对 应比例 的累计 收益将立 即结清 ,以现 金支 付给投资 人;若 累计收 益为负值 ,则从 投资人 赎回基 金款中 按比例 扣除; 投资人 部分赎回 B 类基金份 额时, 对应的 基金收益 不随赎 回款项 支付给 投资人 ,投资 人全部 赎回 B 类基金 份额 时,基金 收益将 全部结 算并计入 投资人 账户; 5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当日的 申购、 赎回申 请在当日 基金交 易时间 内 提交后不 得撤销 ; B 类基金份 额当日 的申购 、赎回 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 以 内撤销。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 额,否 则所提 交的申 购、赎 回申请 无效 。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 本 基金登记 机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赎回 申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 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 回 时,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本基 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


30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 况。若 申购不 成功, 则申购 款项退 还给投 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已经 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认 以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因投 资 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 询等 各项 义务 ,致使 其 相关权 益受 损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损 失或不 利后 果。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1 、本基金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限制 为:申 购和赎 回为 1 份或1 份的整 数 倍。 2 、 上海证券交 易所可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要 求对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请进 行总量 控 制。B 类基 金份额 首笔申 购起点 为 1 元 ,追加 申购最 低 1 元。 3 、 为了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依照相 关法 律法规以 及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在特 定市 场条 件下暂 停或 者拒 绝接 受一 定金 额以 上的资 金 申购, 具体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公告 为准。 4 、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份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1 、 本基金不 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 2 、 在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 管理要 求的前 提下 , 当本 基金 持 有的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低于 5% 且影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偏离 度为 负时 ,为确 保基金 平稳 运作 ,避 免诱 发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当日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赎 31 回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征 收1% 的强制 赎回费 用 , 并将上述 赎回费 用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履 行适当 程 序后确 认上 述做 法无益 于基金利 益最大 化的情 形除外 。 3 、申购金额 的计算 方式 申购金额= 申 购份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4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式 除上述 第2 款所 述情形 外,本 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公式为 :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若发生上 述第2 款所述 的情形 ,赎回 金额的 计算详 见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 5 、本基金份 额净值 保持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3 、 证券交 易所或 其他投 资标的 的交易 市场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 到或者超 过50% ,或者变 相规 避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 7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销 售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等因异常 情况无 法 办理申购 的情形 。 8 、 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正偏离 度绝对 值 达到0.5% 时。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8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拒绝或 暂停接 受 32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 证券交 易所或 其他投 资标的 的交易 市场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当日超出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总量控 制的赎 回申请 。 6 、接受某笔 或某些 赎回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7 、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 开放日 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10%的,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延期办 理部分 赎回申 请或者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8 、 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负偏离 度绝对 值 连续两个 交易日 超过0.5% ,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所 有赎回 申请 并终止基 金合同 进行财 产清算。 9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销 售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等因异常 情况无 法 办理赎回 的情形 。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的 技术 故障 等异 常情况 导致 基金 销 售系统、 基金注 册登记 系统或 基金会 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行 。 11、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 述1 、2 、3 、4 、6 、7 、8 、9 、10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对 于上述第 5 项所述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将于当 日或之 前在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布 基金份 额相关 赎回上 限设 定。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 33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公告 。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为体现 赎回 申请 占基 金资 产的 实际 比例及 其影 响, 在认 定巨 额赎 回的 过程中 ,应 将每 份 A 类基金份 额折算 为100 份B 类 基金份 额。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总份额 的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 波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延缓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 后续工 作日 予以 支付。 但延缓期 限 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介 上予以 公告。 (3 ) 暂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 暂 停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并应 当在指 定媒介 上进行 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规 定 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公告。 十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 34 定期限内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A 类基 金份额 的每百 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B 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两 类基金 份额的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3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介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始 办理申 购或赎 回的开 放日公 告最近 一个工 作日A 类基金 份额 的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B 类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两类基 金份额 的七日 年化 收益率。 4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介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A 类基 金份额 的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B 类基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两类 基金份额 的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十 一 、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过 户登 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公 告的业务 规则办 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务 。 十 二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35 十 三 、 基金 的冻 结、 解冻与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益 一并冻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仍 然参与 收益分 配。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制定和 实施相 应的业 务规则 。 十 四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不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 根 据具 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并 提前 公告 。


5-36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 持较 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力争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创造稳 定的 、高 于 业绩比较 基准的 投资收 益。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括 : 1 、现金;


2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1 年)的 银行存 款、债 券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业存 单; 3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4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货币市 场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深入 研究 国内 外的 宏观 经济走 势、 货币 政策 变化 趋势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的 基础上 ,分 析和 判断 利率 走势与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 并综 合考虑 各 类投资 品种 的收 益性、 流动性和 风险特 征,对 基金资 产组合 进行积 极管理 。 (一)利 率预期 策略 影响利 率走 势的 因素 很多 ,影 响短 期利率 变动 的因 素更 多, 运行 方式 也更为 复杂 。基 金 管理人将 重点考 察以下 两个因 素: 1 、 中央银 行、 财 政部等 国家宏 观经济 管理部 门的政 策意图 。 政府 对金 融市 场运 行的影 响 非常深 远。 国家 宏观 经济 管理部 门尤 其是 中央 银行 对经 济运 行形势 的 判断及 采取 的应 对政策 是影响市 场利率 走势的 关键因 素之一 。 2 、 短期资 金供求 变化 。 短期 资金市 场参与 者的头寸 宽紧程 度是短 期利 率变动的 重要主 导 力量。短 期利率 随短期 资金供 求变化 呈一定 的季节 波动形 态。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持 续跟 踪反映 国民 经济 变化 的宏 观经 济指 标,对 国家 经济 政 37 策进行深 入分析 , 进而 对短期 利率的 变化态 势做出 及时反 应。 重点 关注 的宏观经 济指标 包括: 国家经济 管理部 门政策 、预期 物价指 数、相 关市场 资金供 求关系 等等 。 在分析方 法上, 本基金 管理人 坚 持定 性与定 量相结 合的分 析方法 。 (二)期 限配置 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 结构 分析 的基 础上 ,根据 对投 资对 象流 动性 和收 益性 的动态 考察 ,构 建 合理期 限结 构的 投资 组合 。从组 合总 的剩 余期 限结 构来 看, 一般说 来 ,预期 利率 上涨 时,将 适当缩 短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将在 法律 法规允 许 的范围 内适 当延 长组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 。 (三)品 种配置 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 结构 分析 和品 种深 入分析 的基 础上 ,进 行品 种合 理配 置。当 预期 利率 上 涨时, 可以 增加 回购 资产 的比重 ,适 度降 低债 券资 产的 比重 ;预期 利 率下降 ,将 降低 回购资 产的比重 ,增加 债券资 产的比 重。 (四)银 行定期 存款及 同业存 单投资 策略 银行定 期存 款及 同业 存单 是本 基金 的主要 投资 对象 ,因 此, 银行 定期 存款及 同业 存单 的 投资将 是本 基金 关注 的重 点之一 。具 体而 言, 在组 合投 资过 程中, 本 基金将 在综 合考 虑成本 收益的 基础 上, 尽可 能的 扩大交 易对 手方 的覆 盖范 围, 通过 对这些 银 行广泛 、耐 心而 细致的 询价, 挖掘 出利 率报 价较 高的多 家银 行进 行银 行定 期存 款及 同业存 单 的投资 ,在 获取 较高投 资收益的 同时尽 量分散 投资风 险,提 高存款 及存单 资产的 流动性 。 (五)套 利策略 在久期 控制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对 货币 市场 的各 个细 分市 场进 行深入 研究 分析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障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寻找 跨市 场、 跨期 限、跨 品 种的套 利投 资机 会,以 期获得 更高 的收 益。 当然 ,由于 交易 机制 的限 制, 目前 挖掘 套利投 资 机会的 投资 方法 主要是 用风险 相当 ,但 收益 更高 的品种 替代 收益 较低 的品 种, 或者 用收益 相 当,风 险较 低的 品种替 代风险较 高的品 种。 (六)流 动性管 理策略 流动性 好是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重 要特 征之一 。在 日常 的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本基 金将 会紧 密 关注申购/ 赎 回现金 流变化 情况 、 季节 性资金 流动等 影响货 币市场基 金 流动性管 理的因 素,建 立组合流 动性监 控管理 指标, 实现对 基金资 产流动 性的实 时管理 。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将 综合 平衡 基金 资产在 流动 性资 产和 收益 性资 产之 间的配 置比 例, 通 38 过现金 留存 、银 行定 期存 款提前 支取 、持 有高 流动 性券 种、 正向回 购 、降低 组合 久期 等方式 提高基 金资 产整 体的 流动 性,也 可采 用持 续滚 动投 资方 法, 将回购 或 债券的 到期 日进 行均衡 等量配置 ,以满 足日常 的基金 资产变 现需求 。 (七)资 产支持 证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重 点对 市场 利率 、发 行条 款、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前 偿还率 、风 险补 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 影响 资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 分析 ,评估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相 对投资 价值并做 出相应 的投资 决策, 在保证 本金安 全和基 金资产 流动性 的基 础上获得 稳定收 益。 四 、投 资限 制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 (3 )信用等 级在AA+ 级以下 的债券 与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 (4 )以定期 存款利 率为基 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 率调整期 的 除 外 ; (5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禁止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2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3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机构发 行的债 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10%,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除 外; (5 ) 本基金 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银 行存款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30% , 但投资 于有存款 期限, 根据协 议可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不 受上述 比例限 制; (6 ) 本基 金投资 于具有 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单占 基金资 产 39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20% ; 投资于 不具有 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 商 业银行的 银行存 款、 同 业存单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5% ; (7 )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不得 低于5% ; (8 )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五个交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 得低 于10%; (9 )本基金 持有的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银行定 期存 款等流动 性受限 资 产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30% ; (10 )除发生巨 额赎回 、连续 3 个 交易日 累计赎 回 20% 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 形外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因发生巨额 赎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 连 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上的情形导致 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 额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11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4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须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 本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 证券不 得低于 国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 级别;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 标准, 本基 金应 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5 )本基金在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16 ) 本基金 在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 基金净资 产的40% ; (17 )本基 金投 资的 债券 和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AA+ ,债券 与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的信用 等级 应主 要参 照最 近一 个会 计年度 的 主体信 用评 级, 如果对 发行人 同时 有两 家以 上境 内评级 机构 评级 的, 应采 用孰 低原 则确定 其 评级, 基金 管理 人还需 结合自身 的内部 信用评 级 进行 独立判 断与认 定;


40 (18 )本基金资 产总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 (19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及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规定 的其 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 (1)、( 7)、( 14)条外 ,由 于市 场变 化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的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约 定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本 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优先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 行。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人 民币活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重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 安全 性, 因此 采用活 期存 款利 率 41 (税后 )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活 期存 款利 率由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如 果活期 存款 利率 或利息 税发生调 整,则 新的业 绩比较 基准将 从调整 当日起 开始生 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适 用 于本基 金时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基 金可以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高 流动 性、 低风 险品 种,其 预期 收益 和 预期风险 均低于 债券型 基金、 混合型 基金及 股票型 基金。 七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和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计算方 法 1 、计算公式 平均剩余 期限 的 计算公 式为 : 平均剩余 存续期 限的计 算公式 为: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存续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存续期限 + 债券正回购 ×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包括现 金类 资产 (含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 算款 ) 、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银行定 期存款、 有存 款期限但 根据协 议可提 前支取且 没有利 息损失 的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 剩余 期限(或回 售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逆 回购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中 央 银行票 据、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待 回购 债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货币市 场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 括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正 回购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 的待返售 债券等 。 2 、各类资产 和负债 剩余期 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的 确定方 法 (1 ) 银行活 期存款 、 清 算备付 金、 交 易保证 金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为 0 天; 证 券 清算款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交收 日的剩 余交易 日天 数计算. 购 产 生的 负债 + 债 券正 回 资 产- 投 资于 金融 工 具 投 资于 金融 工 具产 生 的 剩 余期 限 债 券正 回购 + 剩 余期 限 负债 投 资于 金融 工 具产 生 的 剩 余期 限 资产 投 资于 金融 工 具产 生 的 ? ? ? ? ? ? ? 42 (2 ) 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回 购)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回购 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为 该基础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待 返售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 回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数 计算。 (3 ) 银行 定期存 款、 同业存 单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议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有存 款期 限,根 据协 议可 提前 支取 且没 有利 息损失 的 银行存 款, 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银行通 知 存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中约 定的通 知期计 算。 (4 ) 中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至 中央银 行票 据到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计 算。 (5 ) 组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是指计 算日至 债券到 期日 为止所剩 余的天 数, 以下情 况除 外: 允许 投资 的可变 利率 或浮 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 算日至 下一 个利 率调整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允许投 资的 可变 利率 或浮 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 (6 ) 对其 它金融工 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 则, 根 据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的 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 平均 剩余 期限 和平均 剩 余存续 期限 的 计 算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剩 余 期限计 算方 法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八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3 、 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 雇员 、 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方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九、 投 资组 合报 告 广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会 及 董事 保 证 本报 告 所载 资 料 不存 在 虚 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 本报告 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 责任。


43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根据 本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7 年12 月22 日 复核 了 本报 告 中 的财 务 指标 、 净值 表 现 和投 资 组合 报 告等 内 容, 保 证 复核 内 容不 存 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 投资 129,149,787.66 37.85 其中:债 券 129,149,787.66 37.85 资产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19,991,349.99 5.86 其中:买 断式 回购的 买入返 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190,700,629.66 55.89 4 其他资产 1,360,276.80 0.40 5 合计 341,202,044.11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报告期内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 0.80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2 报告期末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 24,009,843.98 7.58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 注:报告 期内债 券回购 融资余 额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为 报告期 内每 日融资余 额占资 产净值 44 比例的简 单平均 值。 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说明 本报告期 内本货 币市场 基金债 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未超过 资产净 值的20%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3.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 73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 最高值 98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 最低值 2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超 过 180 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未 发生超 过120天的情况。 3.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 期限 各期限资 产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 各期限负 债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6.53 7.58 其中: 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 —60天 31.51 - 其中: 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 —90天 59.74 -


45 其中: 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 —120天 - - 其中: 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 —397天 (含) 9.44 - 其中: 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7.23 7.58 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存续期 未发生 超过240天的情况 。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932,482.58 9.44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29,932,482.58 9.4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99,217,305.08 31.30 8 其他 - - 9 合计 129,149,787.66 40.75


46 10 剩余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券 - - 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111720199 17 广发银行 CD199 500,000.00 49,596,869.21 15.65 2 170204 17 国开04 300,000.00 29,932,482.58 9.44 3 111715318 17 民生银行 CD318 300,000.00 29,758,121.52 9.39 4 111710431 17 兴业银行 CD431 200,000.00 19,862,314.35 6.27 7. “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成本 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绝对 值在0.25(含)-0.5% 间的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最高 值 0.0044%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最低 值 -0.0070% 报告期内 每个 工 作日 偏 离度的 绝对值 的简单 平均值 0.0010% 报 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 到 0.25%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未发 生负偏 离度的 绝对值 达到0.25% 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 到 0.5%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未发 生正偏 离度的 绝对值 达到0.5% 的情况。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47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9.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 价, 即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实 际利率 并考 虑其 买 入时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其剩余 期限内 摊销, 每日计 提收益 。 9.2 本基 金 投资 的 前 十名 证 券的 发 行主 体 在 本报 告 期内 没 有出 现 被监 管 部 门立 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 情形。 9.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89.81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360,186.99 4 应收申购 款 - 5 其他应收 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360,276.80


48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资人 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业绩 数据截 至2017 年6 月30 日。 1 、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单位 基金资 产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6.11. 22-2016. 12.31 0.2900% 0.0100% 0.0389% 0.0000% 0.2500% 0.0100% 2017.01. 01-2017. 06.30 1.1321% 0.0018% 0.1760% 0.0000% 0.9561% 0.0018%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1.4286% 0.0030% 0.2149% 0.0000% 1.2137% 0.0030% 2. 本 基 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单位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变动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比较 图 广发添利 交易型 货币市 场基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6 年11 月22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49 注: (1 ) 本基金 合同生 效日期 为2016 年11 月22 日, 至披露 时点本 基 金成立未 满 一 年 。 (2 ) 本基 金建仓 期为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6 个月 , 建仓 期结束 时各项 资产 配置比例 符合本 基 金合同有 关规定 。


50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5-51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资产净 值、A 类基金 份额每 百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B 类基 金份 额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及两 类 基金份 额的七 日年化 收益率 的非交 易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各 类证券 和银行 存款本 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 资产 及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 ,即 计价对 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和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法 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 上市交 易的债 券和票 据的市 价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2 、 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 交易市价 计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释 和 不公平 的结 果, 基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进 行重 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 当“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 度绝对 值达到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偏 离度绝对 值调 整到 0.25%以内。 当正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接 受申购 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 正偏离 度绝对 值调整 到0.5%以 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值 达到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使用风险 准备金 或者固 有资金弥 补潜在 资产损 失, 将负偏 离度绝 对值控 制在 0.5%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用 公允价值 估值方 法对持 有投 资组合的 账面价 值进行 调整, 或者 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清 算 等措施 。发 生上 述情形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履行 信息披 露义务 。 3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4 、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52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A 类基 金份额 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B 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A 类基金 份额每 百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B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两 类基金份 额的七 日年化 收益率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四 、估 值程 序 1 、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百份基 金份额 的 日已实 现收 益,B 类 基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 计算的 每万 份基 金份额 的日净收 益,精 确到小 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 基金的收 益分配 是按日 结转份额 的,七 日年化 收益率 是以最 近 7 日(含节 假日) 收益所 折算 的年资产 收益率 , 精确 到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A 类 基金份 额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B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两 类基 金份 额的七 日年化收 益率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 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资 产的 计价导致 A 类基 金份额 每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或 B 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小数点 后4 位或两 类基金 份额七 日年化 收益率百 分号 内小数点 后3 位以内 (含 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估 值错误 。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 53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错 误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 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估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 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 54 行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 基金估 值计算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2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 并分 配的方 式,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面值 保持一 致。 该基 金 份额净值 是计算 基金申 购与赎 回价格 的基础 。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A 类基 金份额 每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 益、B 类 基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A 类基 金份额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B 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两 类 基金 份额 的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予以公布 。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 第 3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55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5-56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 构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收 入 以及其他 收入。 因运作 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用 的节约 计入收 益。 二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同 一类别 的每份 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2 、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为 红利再 投资 , 记入 投资人 收益账 户, 免 收再 投资的费 用。 投 资 人收益 账户 里的 权益 和其 本金(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一起 参加 当日的 收 益分配 ,并 享有 同等收 益分配权 ;


3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采用“ 每日分 配、利 随本清” 的原则 。根据 每 日基金收 益情况 , 以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为基 准, 为 投资人 每日计 算当日 收益并分 配, 记入投资 人收益 账户。 投资人赎 回 A 类基金 份额时 ,其对 应比例 的累计收 益将立 即结清 ,以 现金支付 给投资 人;若 累计收 益为 负值 ,则 从投 资人赎 回基 金款 中按 比例 扣除 。投 资人当 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小数 点后 第3 位按去尾 原则处 理; 4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 采用“ 每日分 配、按 日结转” 的原则 。根据 每 日基金收 益情况 , 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准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 日收 益并分 配 ,且每 日进 行支 付,收 益支付方 式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 方式。 投资人 部分赎 回 B 类基金份 额时 ,对应的 基金收 益不随 赎回款项 支付给 投资人 ,投资 人全部 赎回 B 类基金 份额时 ,基金 收益 将全部结 算并计 入投资 人账户; 5 、 本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 若当 日大于 零时 , 为投资 人记正 收 益;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 于零时 ,为 投资 人记 负收 益; 若当 日已实 现 收益等 于零 时, 当 日投 资人不记 收益; 6 、 投资人卖 出部 分 A 类基 金份额 时, 不 支付对 应的收 益; 但 投资 人 A 类 份额全部 卖出时 , 以现金方 式将全 部累计 收益与 投资人 结清; 7 、 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收 益分配 权益 ; 当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下 一个工 作日起 ,不享 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


57 8 、 当日买 入的A 类基金 份额自 买入当 日起享 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益 ; 当日卖出 的 A 类基 金份额自 卖出当 日起, 不享有 基金的 收益分 配权益 ; 9 、 投资人收益 账户内 高于100 元以 上的整 百元收益 将结转 为 A 类 基金 份额转入 投资人 的 证券账户 ,投资 人可在 基金管 理人网 站查询 收益账 户明细 ; 10、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每 个工作 日计算 并分配 收益,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确定 。 四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序 本基金每 个工作 日进行 收益分 配。 每个 开放日 公告前一 个开放 日 A 类 基金份额 每百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B 类 基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两类 基金份 额 的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应于节 假日结 束后第 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 假日期 间的 A 类基金份额 每百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B 类 基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 日最后 一 日两类 基金 份额 的七日 年化收益 率,以 及节假 日后 首 个开放 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两类 基金 份额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本基金每 日例行 的收益 分配不 再另行 公告。 五、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B 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七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本 基金 合同第 二十 部分 。


58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A 类基金份额 上市费 及年费 ; 11、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8%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1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59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 年销售 服务费 率为0.25%, B 类基金 份额的 年销售 服务费率 为0.01% , 计算公式 具体如 下: H =E ×年销售服 务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登记 机构,由 登记机 构代付 给销售 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 -11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行 相关 程序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 管 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 销售服 务费率 等相关 费率。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五 、基 金税 收


60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5-61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5-62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对信 息披 露的 方式 、登 载媒 介、报 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定 披 露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 应 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介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除 特别说 明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币元 。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63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系 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四 )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 获准在 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将 基金份 额上市 交易公 告书登 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五) 基 金开始 申购、 赎回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于 申购开 始日、 赎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六 )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公告


64 1 、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 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A 类 基金份 额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B 类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两类基 金份额 的七日 年化收 益率; A 类 基金份 额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B 类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和 两类基 金 份额的七 日年化 收益率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A 类基金 份额日 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当 日该类 基金份 额的已 实现 收益/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总额 ×100 B 类基金 份额日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当 日该类 基金份 额的已 实现 收益/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总额 ×10000 其中,当 日基金 份额总 额包括 截至上 一工作 日( 包括 节假日) 未结转 份额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以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的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按每 日复 利折算 出的 年收 益 率。计算 公式为 : 七日年化 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 日( 包括 计算当 日) 的 A 类基 金份额 每百份 基 金已实现 收益或 B 类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A 类基 金份额 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或 B 类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采 用四舍 五 入保留至 小数点 后第 4 位,七日 年化收 益率采 用四舍 五入保留 至百分 号内小数 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 成立不 足七日 ,按类 似规则 计算。 2 、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A 类 基金份 额 每百 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B 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七日 年 化 收益率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应于 节假日结 束后 第 2 个 自然日 ,公告 节假日期 间 的 A 类 基金份 额 每百 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B 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两类 基金 份额的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后首 个工作 日的 A 类 基金份 额 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B 类 基金 份额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3 、 基金管 理人将 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 、A 类基金份 额 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B 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 两 类基金 份额的 65 七日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述市 场交易 日 (或 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A 类 基金份 额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B 类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和 两类基 金份额 的七日年 化收益 率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 (七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超过 20%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产 品的特 有风险 。 (八 )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6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但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16、管理费、托 管费 和 销售服 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 17、基金 资产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资 产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 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本基金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24、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负 偏离 度绝 对 值达到 0.25% 、 正负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及负偏 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日 超过 0.5% 的情 形 ; 27、基金份额类 别发生 变化; 28、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 服务; 29、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67 (九 )澄 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 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十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依法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十一) 基金投 资资产 支持证 券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 的比例 和报告 期内所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 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 制度 , 指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 息 ,应 当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基 金信 息 披露 内 容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按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A 类基 金份额 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并 向基金 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 定 媒体 上 披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 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出 具审 计 报告 、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68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 明书 公 布 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 住 所,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住所 , 以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信 息的 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暂 停或延 迟披露 基金 信息: (1 )不可抗 力; (2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情况。


69 第 十 九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本 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 临各 种风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 包括 基金自 身的 管理 风 险、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 因 为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产生波 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性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 投资人投 资本基 金,主 要存在 以下风 险:


1 、本基金的 特定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金 融市 场的 货币 工具 ,基金 收益 受货 币市 场流 动性 及市 场利率 波动 的影 响 较大, 一方 面, 货币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影响 基金 的再 投资 收益 ,另一 方 面,在 为应 付基 金赎回 而卖出 证券 的情 况下 ,证 券交易 量不 足可 能使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而货币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也会影 响证 券公 允价 值的 变动及 其交 易价 格的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金 的 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可能面 临较高 流动性 风险以 及货币 市场利 率波动 的系统 性风险 。 2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 国家宏 观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投资 于债券 ,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 于债券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 ) 债券 市场流动 性风险 。 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 度和宽 度相对 较低 , 交易 相对较 不活 跃,可能 增大银 行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而影 响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的风 险。 (5 ) 再投 资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 息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 时,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的收 益率。


70 (6 ) 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 出现违 约、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 券 发行人信 用等级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下 降,将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3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1 ) 决策风 险: 指 基金投 资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 监 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4 、 职业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 失。 5 、流动性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困 难,导 致流动 性风险 ,甚至 影响基 金份额 净值。 6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7 、投资 管理 风险 : (1 )本 基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其 预期 收益和 风险 均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为证券 投资基 金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2 ) 选 券方法、 选 券模型 风险 ; (3 )基金经 理主观 判断错 误的风 险; (4 )其他 风险。 8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 (1 )当日收 益为负 或投资 收益减 少的风 险 作为货 币基 金, 在大 多数 情况 下, 每日收 益为 正。 但在 极端 情况 下, 当基金 卖出 债券 所 得收益 及利 息收 入在 扣除 相关费 率之 后可 能为 负。 这时 显示 的基金 每 百份收 益可 能为 负并将 记减投资 者收益 账户收 益。 本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对于 选择 买卖 的投 资者 而言 ,交 易费用 和二 级市 场 流动性 等因 素都 会在 一定 程度上 影响 投资 者的 投资 收益 。由 于货币 基 金的每 日收 益有 限,交 易费用 会降 低投 资人 的投 资收益 ;另 外, 二级 市场 的价 格受 供需关 系 的影响 ,可 能高 于或低 71 于基金 的份 额净 值, 形成 溢价交 易或 折价 交易 。当 溢价 交易 时,买 入 份额的 投资 人以 高于面 值的价 格买 入本 基金 ,投 资收益 减少 ,而 卖出 份额 的投 资人 以高于 面 值的价 格卖 出本 基金, 投资收 益增 加; 当折 价交 易时, 买入 份额 的投 资人 以低 于面 值的价 格 买入本 基金 ,投 资收益 增加,而 卖出份 额的投 资人以 低于 面 值的价 格卖出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当日申 购的 本基 金份 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赎 回的 基金 份 额及其 对应 的收 益自 下一 工作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投 资人当 日买 入的 基金份 额自买 入当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 日卖 出的 基金 份额自 卖 出当日 起, 不享 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权益 。投 资人 卖出部 分本 基金 份额 时, 不支 付对 应的收 益 ;但投 资人 份额 全部卖 出时,以 现金方 式将全 部累计 收益与 投资人 结清。 (2 )无法及 时赎回 本基金 的风险 由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要求 对本 基金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进行 总量 控制 , 所以 投资 人可能 面临无 法及时 赎回本 基金的 风险。 (3 )收取强 制赎回 费的风 险 在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 管理要 求的前 提下, 当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国债 、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低 于5% 且 影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 离度为 负时 ,为 确保基 金平稳 运作 ,避 免诱 发系 统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会 对当 日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基金份额 超过基 金总份 额1%以上的 赎回申 请征 收1%的强制赎 回费用, 并将上述 赎回费 用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所以投 资者面 临被收 取强制 赎回费 的风险 。 (4 )估值风 险 本基金 的估 值过 程中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正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0.5% 时,本基金 可能暂 停接受 申购申 请。 本基金 的估 值过 程中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负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使用风 险准备 金或 者固有资 金弥补 潜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 制在 0.5% 以内。当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连 续 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 组合 的账面 价 值进行 调整 ,因 此本基 金面临基 金资产 净值波 动的风 险。 (5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资 产支 持证 券,可 能存 在信 用风 险、 利率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及 提 72 前偿付 风险 。首 先, 当基 金所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债 务人 出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生 交收违约, 或由于 资产支 持证券 信用质 量降低 导致证 券价格 下降,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其 次,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一般而 言 ,如果 市场 利率 上升, 本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面临 价格 下降 、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而如 果 市场利 率下 降, 资产支 持证券 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将面临 下降 的风 险。 再次 ,受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场规 模及 交易 活跃程 度的影 响,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无 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 大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定 的流动 性风 险。 最后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债 务人 可能 会由 于利 率变化 等 原因进 行提 前偿 付, 从 而使基金 资产面 临再投 资风险 。 9 、操作或技 术风险 交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故 障或 者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注册 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构 等。 10、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2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5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 明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机 构及 部门担 保。 基金 投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金 ,须 自行 承 担投资风 险。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 的销 售外, 本基 金还 通过 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但是 , 基金资 产 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基金 代销 机构担 保 收益, 代销 机构 并不能 73 保证其收 益或本 金安全 。


5-74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变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于 《 基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通 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起 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75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确认 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根 据清算 的具 体情况适 当延长 清 算期限, 并提前 公告。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 份A 类基 金份额 与 每100 份B 类基 金份额 拥 有平等的 分配权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确认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5-76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 和处理;


(9 )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 业务并获 得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条件允 许的前 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法为 基金进 行融资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4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的业 务 规则; (16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77 (1 )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 金 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A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B 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两 类基金 份 额的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78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 ) 基金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息 在基金 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 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3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79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 复核 、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A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 收 益、B 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两类 基金份 额的七 日年 化收益率 ;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管理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80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据 《基 金合同 》 取 得的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 的每份 基金份 额具有 同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81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 与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 常机 构,如 今后 设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日 常机 构, 日 常机构的 设立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执行 。 (一)召 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 规, 或《基 金合 同 》 ,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 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或销售 服 务费 率;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 含10%)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82 大会; (12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 )终止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上市, 但因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再 具备上市 条件而 被 上海证券 交易所 终止上 市的情 形除外 ; (14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在不违反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约 定, 并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2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3 ) 对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4 )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许可 的范围 内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和 赎回等 业务规 则; (5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 (6 )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 (二)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 金托管 人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 管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83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84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 人确定 。 1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持 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 第 1 款 第 (2 ) 项、 或者第2 款第 (3 ) 85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以上基 金份额 的持有 人参加 ,方可 召开。 3 、 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并 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授权 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 在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允 许的前 提 下,授权 方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 式,具 体方 式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或 主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86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份 B 类基 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所持每份 A 类 基金份额 具有一 百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 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 别决议通 过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87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 有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4 )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 票 和表决 结果。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报监 管机 关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88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于 《 基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通 过之 日起 五个 工作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决 议生效 之 日起两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 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确认 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 算 的期限 为6 个 月,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根 据清算 的具 体情况适 当延长 清 89 算期限, 并提前 公告。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确认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如 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具 有约束 力,仲 裁费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


5-90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广 发基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成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证监基 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 币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 段西军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 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91 经营范围 : 办 理人民 币存款 、 贷 款、 同业拆 借业务 ; 国 内外结算 ; 办 理 票据承兑 、 贴 现、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理资 金清算 ; 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 销售业务 ; 代 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 代 收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 算业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保管箱 服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企 业 年金 受托 管理服 务; 年 金账户 管理服 务; 开放式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业 务; 资 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 款;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 款;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代客 外 汇买卖 ;外 汇金 融衍生 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 述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具 : (1 )现金;


(2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1 年) 的银行 存款、 债券回 购、中 央银行 票 据、同业 存单; (3 ) 剩余期限 在397 天以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4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认可的 其他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货币 市 场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其投资 比例遵 循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相 关规 定。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相关 法律、 法规、 部门规 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投资 工具。 2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不得 投资于 以 下金融工 具: 1 )股票;


92 2 )可转换债 券、可 交换债 券; 3 )信用等级 在AA+ 级以下的 债券与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 4 )以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 调整期的 除外; 5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禁 止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若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 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制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理 的 期限内调 整基金 的投资 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 例限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并可 依据届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适 时合理 地调 整投资范 围。 (2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 循以下 投 资 限 制 :


1 ) 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 不 得超过240 天; 2 )本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4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机 构发行 的债券 、 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 作为原始 权益人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国债 、中 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 债 券除外 ; 5 ) 本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 限银行 存款的 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 限,根 据协议 可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 款不受 上述比 例限制 ; 6 ) 本基金 存放在 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20%;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 业 存单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5% ; 7 )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不得低 于5%; 8 )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五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银 行定期 存款 等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30% ;


93 10)除发生巨额 赎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累 计赎回 20%以上或 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 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 回、连 续 3 个交 易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上导致 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 额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11)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12)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10% ;


13)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4)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须 具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信 用评 级; 本 基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低于国 内信用 评级机 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 别;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 准,本 基金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15)本基金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的 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16) 本基金在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净资产 的40% ; 17)本基金 投资 的债 券和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 AA+ ,债券与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的 信用等 级应 主要 参照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的 主 体信用 评级 ,如 果对发 行人同 时有 两家 以上 境内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应 采用 孰低 原则 确定其 评 级,基 金管 理人 还需结 合自身的 内部信 用评级 进行独 立判断 与认定 ; 18)本基金资产 总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限 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3 )法规允 许的基 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限 除上述7)、 14 ) 条外 , 由于 市场变 化或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原因 导致的 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但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94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见资 产规模 大幅变 动的情 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人 发函说 明基金 可能变 动规模 和公司 应对措 施,便 于托管 人实 施交易监 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 照国家 的有关 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的监 督 和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3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 规定的限 制。 4 、 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场 进行监 督。 (1 ) 基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 理人应 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行 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市 场 交易对 手时 须提 前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行更 新。基 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名 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95 管人不承 担责任 ,发生 此种情 形时, 托管人 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2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方式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 券买卖 和回购 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 名单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与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醒后 仍未改 正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 任。 (3 )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核心交 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 、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后,可 以根 据当 时的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的 资 信风险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于 根 据已提 供的 名单 ,审核 交易对手 是否在 名单内 列明, 并提醒 管理人 撤销交 易或重 新确定 交易 方式。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为中国 工 商银行 、中 国银 行、中 国建设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银 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 时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 况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进行 调整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 单,审 核 核心存 款银 行是 否在名 单内列明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 反《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 下一个 工作日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96 托管人有 义务要 求基金 管理人 赔偿因 其违反 《基金 合同》 而致使 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 且基 金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 够监 控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 知的 监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成交 的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 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 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根据管 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式向 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 证 监会。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要求 基金托 管人赔 偿基金 因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97 机构,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基金管 理人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管 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 正的,基 金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令 ,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 立。 5 、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基 金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担 责任。 (二)募 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 户。该 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立 的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 款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 提供充 分协助 。


98 (三)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资产托 管专户, 保 管 基金的银 行存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人 的资产托 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 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 专户的 管理应 符合 《人 民币银 行结算 账户管 理办法 》 、 《现金管 理暂行条 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其 他规定。 (四)基 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 基金证 券交易 资金账 户,用 于证券 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五)债 券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台匹 配及资 金的清 算。 2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回 购主协 议, 正本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保存副 本。 (六)其 他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99 理。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或保管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责 任。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 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基金 管理人 在合同 签署后 5 个 工作日 内通过专 人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合 同原件 送达基金 托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各自 文 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本 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价 ,通 过 每日计 算收 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每 份基 金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00 元,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根 据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日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 基 金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百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份 额资产 净值 、每 百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后 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以 公布。 根据 《 基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 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和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100 和七日年 化收益 率。 因此, 本基金 的会计 责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 以公布 。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各 类证券 和银行 存款本 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 资产 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 估值方 法为: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 , 即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和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率 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 上市交 易的债 券和票 据的市 价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2 ) 为了 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稀 释 和不公 平的 结果 ,基金 管理人于 每一估 值日, 采 用估值 技术, 对基金 持有的 估值对 象进行重 新 评估, 即 “ 影子定 价” 。 当“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 度绝对 值达到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偏 离度绝对 值调 整到 0.25%以内。 当正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接 受申购 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 正偏离 度绝对 值调整 到0.5%以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值 达到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使用风险 准备金 或者固 有资金弥 补潜在 资产损 失, 将负偏 离度绝 对值控 制在 0.5%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用 公允价值 估值方 法对持 有投 资组合的 账面价 值进行 调整,同 时,基 金管理 人应编 制并披 露临时 报告。 (3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三)估 值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偿 。


101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已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的 ,由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应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率和 托管费 率的比 例各自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后 仍不 能发 现 该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计算 错误 造成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及 由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百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由提 供错误 信 息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减轻 或消除 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各 方应 本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算 核 对,如 果最 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赔偿责 任,基 金托管 人不负 赔偿责 任。 (四)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公告 的,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五)基 金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102 在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六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对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一 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季度 报告编 制并公 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 制并公 告;在 会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内 完成年 度报告 编制并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 度报告 ,在月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对 报告加盖 公章后 , 以传真方 式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及 时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7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告,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30 日 内完成半 年度报 告, 在半 年报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进行 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45 日内 完成年 度报告 ,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 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相 关文件 审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 103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 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采 用电子或 文档的 形式。 登记机 构的保 管期限 自基金 账户销 户之日 起不 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等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20 年。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并应 遵守保 密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 关 法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七 、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仲 裁的地点 在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相关各 方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相 关各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104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 (2 )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 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 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 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二)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在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继 续履行 保护基 金财产 安全的 职责。 3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备案确 认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105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三)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确认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四)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106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登记机构 保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上 列明的 所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投资记 录。 2 、对账单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 以下方 式查阅 对账单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登陆 本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查 阅 对账单。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网站 、 电 话等方 式向本基 金管理 人定制 纸质 或电子形 式的定 期 对账单 。定 期对 账单 分为 季度对 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季度 结束 后向 本季度 有交易 并定 制季 度对 账单 服务的 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每 年结束 后 向所有 本年 度末 持有基 金份额并 定制年 度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供 年度对 账单。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 心( 包括 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 账户 自 动查询系 统)和 本基金 管理人 的销售 网点查 询历史 交易记 录。 二 、信 息定 制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账户 未预 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 售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 包括电 话呼 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 办理资 料变更 。 三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 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 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另 外还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询 基金 申购与 107 赎回的交 易情况 、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信息 。 四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五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 ,该电 话可转 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 站 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


108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1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8 月19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决 于2017年8 月22日对本基 金增 设B 类 场外 份 额( 基 金代码 为: 005107), 并自该日 起接受 投资者 对B 类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详情请 见我司 相关公 告 。


109 第 二十 五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110 第 二十 六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广发添 利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 《广 发添利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 、 《广 发添利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议 》 四 、 《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五 、法 律意 见书 六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七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八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他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