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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货币C(005092)

广发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2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 重要 提示 】 广发货币 市场基 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 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金字[2005]60 号文核准 募集。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 2005 年5 月20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金 没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投 资 者购 买货币 市场 基金 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者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基 金的过 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载内 容截至 日为 2017 年 11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 为 2017 年9 月30 日,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 据 未经审计 ) 。 目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8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20 六 、基 金的 募集 ......................................................... 80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81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82 九 、基 金的 投资 ......................................................... 93 十 、基 金的 业绩 ........................................................ 105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110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 .................................................. 112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116 十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119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22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23 十 七、 风险 揭示 ........................................................ 128 十 八、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 130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132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44 二 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54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项 .............................................. 156 二 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65 二 十四 、备 查文 件 ...................................................... 166


1 一、 绪言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照《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管理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管理办 法》 ”) 、 《货 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 《货币 市场 基金管理 暂行规 定》 (以下 简称 “ 《货 币基金 暂行规 定》 ” ) , 以 及 《广 发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货币 市场基 金 (以下 简称 “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根据 本招募 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 未在本招 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 核 准。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 间权利 、 义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和本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 人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2 二、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义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具有以 下含义 :


招募说明 书 指 《广 发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一 份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基 金的募 集 、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基金 份额 的交易、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基金 的投资 、 基金的业 绩、基 金的财 产、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基金收益 与分配 、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 基 金的 信息披露 、 风 险揭示 、 基金的 终止与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招募 说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备查 文件 等涉及本 基金的 信息 , 供基 金投资 人选择 并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件,及 其定期 的更新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指 《广发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本 合同 的任何修 订和补 充 中国 指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不 包 括 香 港特 别 行 政 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 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行 政规章 及规范 性文件 、 地方法规 、 地方 规章及规 范性文 件 《基金法 》 指《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指《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运作办 法》 指《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元 指中国法 定货币 人民币 元


3 发售公告 指《广发 货币市 场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业务规则 指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 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授权的 机构 基金管理 人 指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中国 工商银行 ) 基金销售 代理人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金发售 、 申购 、 赎 回和其 他基金 业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销 售代理 人 基金销售 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代销网 点 注册与过 户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及基 金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 与过户 登记人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的 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受权 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 主体 个人投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门批准 设立的 机构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投 资管 4 理暂行办 法》 的可投 资于中 国境内 证券的 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 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的总 称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达到 法律规 定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同备案 手续后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日 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 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合法 存续的 不定期 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认 购、 申 购、 赎回或 办理其 他基金 业务 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不 包含T 日) 认购 指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 资人根 据基金 销售网 点规定 的手续 , 向基金管 理人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本基 金的 日常申购 自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不 超过 15 天的时 间开始办 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 资人根 据基金 销售网 点规定 的手续 , 向基金管 理人卖 出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本基 金的 日常赎回 自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不 超过 15 天的时 间开始办 理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金份额 情况的 凭证


5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的变动 及结余 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业 务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的 某一 基 金 (包 括本基 金) 的基 金份额转 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 ( 包括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的 行为 销售服务 费用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费用 。 该笔 费用从 基金资 产中扣 除, 属于 基金的营 运费用 摊余成本 法

















指 计 价 对 象 以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定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其 剩余期限 内平均 摊销, 每日计 提收益 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收益 7 日年化收 益率











指以最近 七日 ( 含节假 日) 收益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益率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款日 、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债券利 息、票 据投资 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 、 银行存款 利息以 及其他 收益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所 购买的 各类证 券及票 据价值 、 银 行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6 投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 扣除负 债后的 净资产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产净 值的过 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和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 当事人 无法预 见、 无 法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在本 合同由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签署 之日后发 生的 , 使本 合同当 事人无 法全部 履行 或无法部 分履行 本合同 的任何 事件 , 包括 但不 限于洪水 、 地震 及其他 自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政 府征用 、 没收 、 法 律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 他突发 事件 、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止交 易 偏离度 指 采 用 影 子 定 价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偏离程 度, 等 于 (NAVs-NAVa ) / NAVa , 其中 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NAVa 为摊余成本法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升级 指当投资 人在单 个基金 账户保 留的A 类基金份 额达到B 类基金 份额的 最低份 额要求 时, 基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留的 A 类基金份 额全部 升级为 B 类基 金份 额,C 类、E 类基 金份额 不参与 升级 降级 指当投资 人在单 个基金 账户保 留的B 类基金份 额不能满 足该类 基金份 额的最 低份额 要求时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户保留 的B 类 基金份 额全部 降级 为A 类 基金 7 份额,C 类、E 类基 金份额 不参与 降级


8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股 集团有 限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州科 技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 有限公 司,分 别持有 本基金 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先 生: 董事长 ,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 兼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长 、 执行 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 证券业 协会第 六届理 事会兼 职副会 长,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会道 德准则 委员会 委 员,中国 资产评 估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第三届 理事会 理事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第一 届 上市咨询 委员会 委员, 广东金 融学会 副会长 ,广东 省预算 腐败工 作专 家咨询委 员会财 政金融 运 行规范组 成员, 中证机 构间报 价系统 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法司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总 经理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中 共中 央金融工 作委员 会监事 会 工作部副 部长,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公 司监事 会监事 ,中国 证监会 会计 部副主任 、主任 等职务 。 林传辉先 生:副 董事长 ,学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委 员 9 会委员、 资产管 理业务 专业委 员会委 员,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 复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理 。 孙晓燕女 士:董 事,硕 士,现 任广发 证券执 行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兼 任广发 控股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证通 股份有 限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司投 资银行 部经理 、 广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部 副总经 理、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 副总经 理,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财务 部总经 理。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师 ,现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兼任南 京烽 火星空通 信发展 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 经理、董 事会秘 书、财 务总监 、副总 裁。 翟美卿女 士: 董事, 硕士, 现 任深圳 香江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南 方香江集 团董事 长、 总经理, 香江集 团有限 公司总 裁、 深 圳市金 海马实 业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 , 全国妇联 常委, 中国女 企业家 协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副 主席, 广东 省工商联 副主席 ,广东 省 女企业家 协会会 长,香 江社会 救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广 东 南粤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安 村镇银 行董事 。曾任 深圳市 前海香 江金 融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法 定 代表人、 董事长 。 许冬瑾女 士:董 事,硕 士,副 主任药 师,现 任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长 、常务 副总 经理,兼 任世界 中联中 药饮片 质量专 业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医 药管 理局对外 交流合 作专家 咨 询委员会 委员、 中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业 委员会 专家 , 全国中 药标 准化技术 委员会 委员, 全 国制药装 备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炮 制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国家中 医药行 业特有 工 种职业技 能鉴定 工作中 药炮制 与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副 主任委 员, 广东省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 员会副主 任委员 等。 罗海平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中华联 合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 集团 机关党委 书记, 兼任保 监会行 业风险 评估专 家。曾 任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荆襄支 公司经 理、湖 北 省分公司 国际保 险部党 组书记 、总经 理、汉 口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 理,太平 保险有 限公司 市 场部总经 理、湖 北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理 、助理 总经理 、 副总 经理 兼董事会 秘书, 阳光财 产 保险股份 有限公 司总裁 ,阳光 保险集 团执行 委员会 委员, 中华联 合财 产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总 经 理、董事 长、党 委书记 。


10 董茂云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宁波大 学法学 院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兼任海 尔施 生物医药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复 旦大学 兼职教 授。曾 任复旦 大学 教授、法 律系副 主任、 法 学院副院 长。 姚海鑫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现任 辽宁大 学新 华国际商 学院教 授、 辽宁大学 商学院 博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国会计 教授会 理事、 东北地 区高 校财务与 会计教 师联合 会 常务理事 、辽宁 省生产 力学会 副理事 长、东 北制 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沈阳化 工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和中兴- 沈 阳商业 大厦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独 立董事。 曾 任辽宁大 学工 商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管 理硕士 (MBA ) 教育中 心副主 任、 计财处 处 长、 学 科建设 处处长 、 发 展规划处 处长、 新华国 际商学 院党总 支书记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副 院长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先生 :监事 会主席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广东 物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长 ,广东 发展 银行广州 分行世 贸支行 行长、 总行资 金部处 长,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广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 场拓展部 副总经 理、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营 销服务 部总经 理、营 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匡丽军女 士:监 事,硕 士,高 级涉外 秘书, 现任广 州科技 金融创 新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副 总经理 。曾任 广州科 技房地 产开发 公司办 公室主 任,广 州屈 臣氏公司 行政主 管,广 州 市科达实 业发展 公司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 广州科 技风险 投资有 限公 司办公室 主任、 董事会 秘 书。 吴晓辉先 生:监 事,硕 士,现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兼 任广发 基金 分工会主 席。曾 任广发 证券电 脑中心 副经理 、经理 。 张成柱先 生:监 事,学 士,现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中 央交易 部交 易员。曾 任广州 新太 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工程 师,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工 程师 ,广发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产品 营销管 理部 副总经理 。曾任 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 助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产品营销 管理部 总经理 助 理。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先 生:总 经理, 学士, 兼任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协 会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资 产管 理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11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 总 经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朱平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 上海荣 臣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部华南业 务部副 总经理 、基金 科汇基 金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六 届创 业板发行 审核委 员会兼 职 委员。 易阳方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广发 鑫享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鑫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 创新驱 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部 副经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发行审 核委员 会发行 审 核委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管理部 总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广 发聚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广 发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段西军先 生:督 察长, 博士。 曾在广 东省佛 山市财 贸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 证监会广 东监管 局工作 。 邱春杨先 生:副 总经理 ,博士 ,瑞元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原 南方证券 资产管 理部 产品设计 人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机构 理财部 副总经 理、 金融 工程 部副总经 理、 产 品总监 、 金融工程 部总经 理。 魏恒江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高级 工程师 。兼任 广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长 及发展 委员 会委员。 曾在水 利部、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总 经理、综 合管理 部总经 理、总 经理助 理。 张敬晗女 士:副 总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曾 任中国 农业 科学院助 理研究 员,中 国证监 会培训 中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 监 管部 副处长及 处长, 私募基 金 监管部处 长。 4 、基金经理 温秀娟女 士,经 济学学 士,持 有中国 证券投 资基金 业从业 证书。 曾任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江门营 业部高 级客户 经理、 固定收 益部交 易员、 投资经 理,广 发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固定收 益 部研究员 、投资 经理、 固定收 益部副 总经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现金 投资部 总经理 、 广发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0 年4 月29 日 起任职 ) 、 广发理 财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12 金基金经 理 ( 自2013 年1 月14 日起 任职 ) 、 广发理 财7 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13 年6 月20 日 起任职) 、 广发现 金宝场 内实时 申赎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自 2013 年12 月2 日 起任职 ) 、广 发活期 宝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 职) 、 广发添 利交易 型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11 月22 日 起任职 ) 、广 发天天 红发 起式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经 理(自2017 年10 月31 日 起任职 ) 。 历任基金 经理: 陈晖霞 女士 , 任职时 间为2005 年5 月20 日至2005 年11 月4 日 ;黄镇 辉 先生 ,任 职时间 为 2005 年 11 月 5 日至 2006 年 9 月 11 日;谢军 先生 ,任职时 间为 2006 年 9 月12 日至2010 年4 月28 日。 5 、 基金投 资采取 集体决 策制度 。 基 金管理 人固定收 益投委 会由固 定收 益投资总 监张芊 女 士、债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谢 军先生 、现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温 秀娟 女士、 债 券投资 部副 总经 理代宇 女士和固 定收益 研究部 副总经 理韩晟 先生等 成员组 成,张 芊女士 担任 投委会主 席。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3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 )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行为 的发生 ; (2 )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 略及 限制进行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规 章的规 定,基 金资产 不得用 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将其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 理人、 代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 三人谋取 不当利 益; (3 )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包括 内部控 制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 规章等 。内 部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控 原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项 基本 管理制度 的总揽 和指导 。 内部控制 大纲明 确了内 部控制 目标和 原则、 内部控 制组织 体系、 内部 控制制度 体系、 内部控 制 环境、内 部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制 度或是 公司全 体员工 必须遵 循的 ,或是公 司全体 员工必 须 了解和掌 握的。 部门业 务规章 是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要职 责、岗 位设置 、 工作要求 、业务 流程等 的具体 说明。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 线:


14 1. 建立以各岗位目 标责任 制为基 础的第 一道监 控防线。 各岗位 均制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 定详尽 的操作 流程, 各岗位 人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授权 范围内 承 担各自职 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的 第二道 监控防 线。 公司 在 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 重要业 务处理 凭据传 递和信 息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门 及岗位 负有监 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线。 监察稽 核部属 于内核 部门, 独立于 其他部 门和业 务活动 ,对 内部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实行严格 的检查 和监督 。 4. 建立以合规审核 委员会 及督察 长为核 心,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监 控防线。


15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7 年6 月末, 中 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共有 员工 218 人, 平 均 年龄30 岁,95% 以上 员工拥有 大学本 科以上 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 有研究 生以上 学历或 高级 技术职称 。 三 、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国 大陆托 管服务 的先行 者, 中国 工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内 首家 提供托管 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 管理和 内 部控制 体系 、规 范的管 理模式 、先 进的 营运 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人 职 责,为 境内 外广 大投资 者、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 业的 托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象 和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有 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 产、 社会保 障基金 、 基 本养老 保险 、 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 股 权投资 基金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 划、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化、 基金公 司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 管产品 体系 ,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类 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截 至2017 年6 月,中国工 商银行 共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 行连 续十四 年获 得香 港《 亚洲货 币 》 、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 、 香港《 财资 》 、 美国《 环球 金融 》 、 内 地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等 境内外 权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54 项最 佳托管银 行大奖 ; 是获 得奖项最 多的国 内托管 银行, 优良的 服务品 质获得 国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认可 和广泛 好评。


16 四 、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 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 设” 的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务 的同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善 风 险控制 机制 ,强 化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继 2005、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 内部控 制和安 全措施 是否充 分的最权 威 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 明独立 第 三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可, 也 证明中 国工 商银行托 管服务 的风险 控制能力 已经与 国际大 型托管 银行接 轨, 达 到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 工作手 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 内控 体系;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 人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 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 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局 ) 、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 务处室共 同组成 。 总行 稽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制 工 作进行 指导 、监 督。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备 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稽 核 监察职 权。 各业 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 内实施 具体的 风险控 制措施 。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经 营管理 活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 程序和 监督 制约 ; 监督制约 应渗透 到托管 业务的 全过程 和各个 操作环 节,覆 盖所有 的部 门、岗位 和人员 。


17 (3 ) 及时性原 则。 托 管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在发生 时能准 确及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 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 做到已 建立相 关的规 章制 度。 (4 ) 审慎性原 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 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产 的安全 与完整 。 (5 ) 有效性 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 法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修改 完善, 并 保证得到 全面落 实执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限及 人员的 例外。 (6 ) 独立 性原则 。 设立 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独立 ,适当 分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评 价部门 必须独 立于内 控制 度的制定 和执行 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 施实施 (1 ) 严格的 隔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行 严格分 离,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列 规 章制度 ,并 采取 了良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业 务 制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2 )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导 与部门 高级管 理层作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查 资 产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控 制目标方 面的进 展,并 根据检 查情况 提出内 部控制 措施, 督促职 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 ) 人事控 制。 资 产托管 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防 线” 、 “互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 制 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 立“ 以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业道 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 险防范 与控制 理念。 (4 ) 经营控 制。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销 活动、 处 理各项事 务,从 而有效 地控制 和配置 组织资 源,达 到资源 利用和 效益 最大化目 的。 (5 ) 内部风 险管理 。 资 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 务部 门进行 风 险识别 、评 估, 制定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 施,排 查风险 隐患。 (6 ) 数据安 全控制 。 我 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 数据传 输线路 的 冗余备份 、监控 设施的 运用和 保障等 措施来 保障数 据安全 。 (7 ) 应急准备 与响应 。 资产 托管业 务建立 专门的 灾难恢 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层 面的完 备的灾 难恢复 方案, 并 组织员 工定期演 练。 为 使演练更 加接近 实战, 18 资产托管 部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 从最 初的按 照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果看 ,资产 托管部 完全有 能力在 发生灾 难的情 况下两 个小时 内恢 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1 ) 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 核监察 部门 ,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资 产 托管业 务健 康、 稳定地 发展。 (2 ) 完善 组织结构 , 实 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参与 , 只有 这样,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 资产 托管 部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 位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负 责,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不 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 ) 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 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过多 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流程 、 稽核监 察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业 务 环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机 制。 (4 ) 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 工作重 点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强 调 规范运 作, 一直 将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环 境 的变化 和托 管业 务的快 速发展 ,新 问题 、新 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放 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的 位置,视 风险防 范和控 制为托 管业务 生存和 发展的 生命线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 金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其中对 基金的投 资比例 的监督 和核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后 六个月 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或有关基 金法律 法 19 规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期 纠正。


20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 公司 地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 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 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代销机构 (1 )名称: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


21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名称: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3 )名称: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1 号楼( 长 安兴融 中心)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4 )名称: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建 国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5 )名称: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2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 :www.boc.cn (6 )名称: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名称: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傅 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8 )名称: 广发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广 州市越 秀区东 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大 奕 电话:020-38322222 、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cgbchina.com.cn (9 )名称: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23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苏云 、虞谷 云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10 )名称:中 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11 )名称:中 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 :95595(全国)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12 )名称:平 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24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 :40066-99999 公司网站 :http://bank.pingan.com (13 )名称:北 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名称:宁 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宁 波市鄞 州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方式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 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5 )名称:青 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市南 区香港 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系人: 滕克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 ( 青岛)96588,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16 )名称:浙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5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下城 区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下城 区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联系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17 )名称:徽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安 徽省合 肥市安 庆路79 号 天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 :www.hsbank.com.cn (18 )名称:渤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天 津市河 西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19 )名称:东 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法定代表 人:廖 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26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20 )名称:哈 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公司网站 :www.hrbb.com.cn (21 )名称:东 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22 )名称:浙 江稠州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义乌 市江滨 路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址 :浙江 省义乌 市江滨 路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表 人:金 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7 (23 )名称:天 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公司网站 :www.bank-of-tianjin.com (24 )名称:北 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九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9 号金融 街中 心B 座 法定代表 人:乔 瑞 联系人: 王薇娜 联系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 :010-96198 公司网站 :www.bjrcb.com (25 )名称:广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越秀 区广州 大道 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客服电话 :400-83-96699 (全国) ,020-96699 (广州) 联系人: 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 :www.gzcb.com.cn (26 )名称:南 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白下 区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中山 路288 号3 楼 个人业 务部


28 法人代表 :林复 联络人: 翁俊 联系电话 :025-86775337 客服电话 :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27 )名称: 河北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8 )名称:江 苏吴江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 :陆玉 根 联络人: 王健 联系电话 :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 :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29 )名称:广 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顺德区 大良街 道办事 处德和 居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市顺德 区大良 街道办 事处德 和居委 会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海恒


联系人: 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2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0 )名称:大 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址 :www.bankofdl.com (31 )名称:江 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志刚 联系电话 :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 :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2 )名称:包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铁 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 :李镇 西 联络人: 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客服电话 :内蒙 古地区 :0472-96016 北京地区 :010-96016


30 宁波地区 :0574-967210 深圳地区 :0755-967210 成都地区 :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33 )名称:杭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杭 州市庆 春路4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 杭 州市庆 春路46 号 法人代表 :吴太 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4 )名称:郑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22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22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天宇 联系人: 张露茜 联系电话 :0371-67009917 业务传真 :0371-67009917 客服热线 :967585 公司网址 :www.zzbank.cn (35 )名称:广 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黎超雄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31 业务传真 :020-28852692 客服热线 :020-961111 公司网址 :www.grcbank.com (36 )名称:威 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环翠 区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 市环翠 区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电话 :0631-5222293 业务传真 :0631-5215726 客服热线 :省 内96636 ,境内40000-96636 公司网址 :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37 )名称:日 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日照 市烟台 路197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日照 市烟台 路197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森 联系人: 刘慧贤 联系电话 :0633-8081290 业务传真 :0633-8081276 客服热线 :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 :www.bankofrizhao.com.cn (38 )名称:富 滇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蜀 联系人: 戴秋娟 联系电话 :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 :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 :4008896533 公司网址 :www.fudian-bank.com


32 (39 )名称:泉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联系电话 :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 :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 :4008896312 公司网址 :www.qzccbank.com (40 )名称:广 东南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佛山 市南海 区桂城 街道南 海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佛山 市南海 区桂城 街道南 海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表 人:肖 寒 联系人: 廖雪 联系电话 :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 :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 :96138 公司网址 :www.nanhaibank.com (41 )名称:苏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联系电话 :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 :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 :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42 )名称:上 海农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33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 :021-50105124 客服热线 :962999 公司网址 :www.srcb.com (43 )名称:东 亚银行 (中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花 园石桥 路 66 号东 亚银行 大厦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花 园石桥 路 66 号东 亚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宝 联系人: 杨俊 联系电话 :021 -3866 3752 业务传真 :021 -3866 3866 客服热线 :800-830-3811 公司网址 :www.hkbea.com.cn (44 )名称: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45 )名称: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福 州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谢高得


34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 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46 )名称:申 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0 层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47 )名称:申 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8 )名称: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35 联系人: 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49 )名称: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0 )名称: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51 )名称: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36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 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52 )名称: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六楼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53 )名称: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54 )名称:华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南 京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55 )名称:中 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37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39 层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 站www.bocichina.com (56 )名称:长 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57 )名称: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 :www.nesc.cn (58 )名称:东 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3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59 )名称:平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 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60 )名称:渤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61 )名称:海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或拨打各 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62 )名称: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39 住所:苏 州工业 园区翠 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 :www.dwzq.com.cn (63 )名称:金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南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64 )名称: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65 )名称: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40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6 )名称:国 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办公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法定代表 人:曾 小普 联系人: 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 4008-222-111 公司网站 :www.gsstock.com (67 )名称:山 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国 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68 )名称:湘 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国 际大 厦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 金客服 电话:400-888-1551


4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69 )名称:国 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 市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 市滨湖 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雷 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70 )名称:国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13 号 公司地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71 )名称:广 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72 )名称:第 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2 通讯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诗莉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站 :www.fcsc.cn (73 )名称: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74 )名称:德 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500 号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75 )名称:国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合 肥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 人:凤 良志 联系人: 陈琳琳 联系电话 :0551-2246273


43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 安徽地 区:9557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76 )名称:华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阜南 路166 号润安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络人: 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 :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77 )名称:中 信证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78 )名称:中 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沈 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44 (79 )名称:财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解放 路111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 :95336(浙江) ,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80 )名称:中 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81 )名称:国 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82 )名称:万 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45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 金接收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创斌 联系电话 :020-37865070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83 )名称:世 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楼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84 )名称:财 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85 )名称: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2008 号中国 凤凰大 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46 统一客服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86 )名称:中 航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南 昌市红 谷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87 )名称: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武 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服电话 :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 :www.95579.com (88 )名称:瑞 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89 )名称:恒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


47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90 )名称:中 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91 )名称:齐 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92 )名称:方 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 大厦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48 联系人: 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93 )名称: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94 )名称:华 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95 )名称:英 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中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中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49 业务传真 :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 :4000-188-688 公司网址 : :www.ydsc.com.cn (96 )名称:中 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联系电话 :010-59355941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公司网站 :www.e5618.com (97 )名称:华 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98 )名称: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50 (99 )名称:长 城国瑞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勇 联系人: 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100 )名称:南京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江 苏省南 京市大 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 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101 )名称:华融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A 座 三层、 五层 法定代表 人:宋 德清 联系人: 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102 )名称:浙商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A 区6-7 层


51 法定代表 人:吴 承 联系人: 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公司网站 :www.stocke.com.cn (103 )名称:西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104 )名称:财达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 省石家 庄市自 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桥 西区自 强路 35 号 庄家金 融大 厦24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0311 -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105 )名称:红塔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北京 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北京 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52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 :www.hongtastock.com (106 )名称:国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107 )名称:中天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光荣 街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南五 马路 121 号 万丽 城晶 座4 楼 中天 证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袁劲 松 联系电话 :024-23280842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108 )名称:联讯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下埔 路14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客服电话 :400-8888-929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 :www.lxzq.com.cn (109 )名称:新时 代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 院1 号楼15 层1501


53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10 )名称:日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联系电话 :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 :010-88086830


公司网址 :www.rxzq.com.cn (111 )名称:天风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湖 新技术 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唐家 墩路 32 号 国资大 厦B 座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联系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 www.tfzq.com (112 )名称:东莞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张运 勇


54 联系人: 乔芳 联系电话 :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 :www.dgzq.com.cn (113 )名称:上海 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14 )名称:深圳 众禄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115 )名称:华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 :021-64316642


55 业务传真 :021-54653529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16 )名称:中山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刘军 联系电话 :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 :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117 )名称:中国 国际金 融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业务传真 :010-6505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118 )名称:上海 好买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业务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119 )名称: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56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120 )名称:深圳 腾元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法定代表 人:卓 紘畾 联系人: 王娓萍 联系电话 :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 :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 :4006877899 公司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21 )名称:中期 时代基 金销售 (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65808756 业务传真 :010-65807864 客服热线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FUND.com (122 )名称:万银 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57 联系人: 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3 业务传真 :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 :400-808-0069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123 )名称:太平 洋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青年 路389 号志远 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北展 北街九 号华远 企业 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 人:李 长伟 联系人: 陈征 联系电话 :010-88321882 业务传真 :010-88321763 客服热线 :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 :www.tpyzq.com (124 )名称:诺亚 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联系电话 :021-38600735 业务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125 )名称:上海 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58 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126 )名称:杭州 数米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021-60897840 业务传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127 )名称:渣打 银行( 中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201 号渣打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 中心23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清德 联系人: 郑毓栋 联系电话 :021-50163988 业务传真 :021-58205487 客服热线 :800-820-8088 公司网址 :www.standardchartered.com.cn (128 )名称:和讯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 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吴阿婷 联系电话 :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 :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59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129 )名称:浙江 金观诚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邓秀男 联系电话 :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 :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 :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130 )名称:东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 、15 层(详 细 地址)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 、15 层(详 细 地址)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联系电话 :010-66555316 业务传真 :010-66555246 客服热线 :4008888993 公司网址 :www.dxzq.net.cn (131 )名称:北京 钱景财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魏争 联系电话 :010-57418829 业务传真 :010-57569671 客服热线 :400-678-5095 公司网址 :www.niuji.net (132 )名称:上海 久富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60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莱 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403 号上海 信息大 厦1215 室 法定代表 人:赵 惠蓉 联系人: 徐金华 联系电话 :021-68685825 业务传真 :021-68682297 客服热线 :400-021-9898 公司网址 :www.jfcta.com (133 )名称:深圳 市新兰 德证券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 :010-58325282 客服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134 )名称:大同 证券经 纪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长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中 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业务传真 :0351-4137986 客服热线 :4007121212 公司网址 :www.dtsbc.com.cn (135 )名称:中国 国际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 店西 路 3 号新 恒基国 际大 厦15 层


61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赵森 联系电话 :010-59539864 业务传真 :010-59539806 客服热线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net (136 )名称:北京 恒天明 泽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20 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联系电话 :010-57756019 业务传真 :010-57756199 客服热线 :400-786-8868-5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137 )名称:嘉实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金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138 )名称:北京 创金启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62 联系人: 张晶晶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 :010-88067526 客服热线 :010-66154828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139 ) 名称:宜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程刚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业务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热线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140 )名称:中经 北证( 北京)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司简称 :中经 北证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141 )名称:一路 财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公司简称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外大 街 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63 联系人: 刘栋栋 联系电话 :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 :010-88312099 客服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142 )名称:中经 北证( 北京)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北礼 士路 甲 129 号新华1949 产业园 东门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143 )名称:厦门 市鑫鼎 盛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林 松 联系人: 李智磊 联系电话 :0592-3122679 业务传真 :0592-8060771 客服热线 :0592-3122731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144 )名称:北京 唐鼎耀 华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 经济开 发区百 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纪 大厦A303 法定代表 人:王 岩 联系人: 胡明会 联系电话 :010-59200855


64 业务传真 :010-59200800 客服热线 :400-819-9868 公司网址 :www.tdyhfund.com (145 )名称:中信 建投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 平街11-B , 名义层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 冠大 厦11 楼 法定代表 人:彭 文德 联系人: 刘芸 联系电话 :023-86769637 业务传真 :023-86769629 客服热线 :400-8877-780 公司网址 :www.cfc108.com.cn (146 )名称:海银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联系电话 :021-80133827 业务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热线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47 )名称:北京 恒久浩 信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怀北 镇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光华 路 7 号 汉威大 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联系电话 :010-88580321 业务传真 :010-88580366


65 客服热线 :4006-525-676 公司网址 :www.haofunds.com (148 )公司名称: 北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华严 北里 2 号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联系电话 :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热线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149 )公司名称: 上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15801816961 客服热线 :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50 )名称:徽商 期货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联系电话 :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 :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 :4008878707 公司网址 :www.hsqh.net (151 )名称:上海 农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66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 :021-50105124 客服热线 :962999 公司网址 :www.srcb.com (152 )名称:诺亚 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联系电话 :021-38600735 业务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153 )名称:中信 期货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业务传真 :0755-83217421 客服热线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154 )名称:首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67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刘宇 联系电话 :010-59366070 业务传真 :010-59366055 客服热线 :400-620-0620 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155 )名称:北京 乐融多 源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 1 号温特 莱中 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 :010-56409010 公司网址 :www.jimufund.com (156 )名称:北京 微动利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公司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57 )名称:上海 陆金所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68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158 )名称:深圳 富济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前海深 港合作 区前湾 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 南山区 高新技 术产业 园南七 道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 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www.jinqianwo.cn (159 )名称: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富特 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长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60 )名称:北京 君德汇 富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18 号15 层 办公楼 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心 办公楼 一座2202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振 联系人: 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69 公司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161 )名称: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人: 张瑾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业务传真 :021-63608830 客服热线 :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162 )名称:珠海 盈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 横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 海珠区 琶洲大 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 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163 )名称:上海 汇付金 融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 虹梅 路1801 号凯科国际 大厦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 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64 )名称:开源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70





注册地址: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165 )名称:爱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 人:钱 华 联系人: 王薇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业务传真 :021-68728703 客服热线 :4001-962502 公司网址 :www.ajzq.com (167 )名称:鼎信 汇金( 北京)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公司网址 :www.9ifund.com (168 )名称:北京 汇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71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fundzone.cn (169 )名称:上海 大智慧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170 )名称:北京 增财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公司网址 :www.zcvc.com.cn (171 )名称:德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法定 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72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 :40084-96588 公司网址 :www.dzbchina.com (172 )名称:南京 苏宁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 :4008365365-9 公司网址 :www.Fund.licai.com


(173 )名称:北京 蛋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174 )名称:北京 广源达 信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京 宏泰东 街 浦项中 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73 公司网址 :www:niuniufund.com


(175 )名称:上海 万得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福 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 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76 )名称:北京 肯特瑞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海淀 东三 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 经济开 发区科 创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集 团总部 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超 联系人: 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公司网址 :http://jr.jd.com/ (177 )名称:上海 华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林 联系人: 周德建 电话:18800335538 传真:021-38784818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公司网址 :www.shhxzq.com (178 )名称:奕丰 金融服 务(深 圳)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74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海德 三路海 岸大厦 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 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179 )名称:上海 基煜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明 县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明 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80 )名称:弘业 期货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50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公司网址 :www.ftol.com.cn (181 )公司名称: 内蒙古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呼和 浩特市 赛罕区 腾飞南 路 33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呼和 浩特市 赛罕区 腾飞南 路 3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雅


75 联系人: 李丽霞 联系电话 :0471-5180152 业务传真 :0471-5180333 客服热线 :4000596019 公司网址 :www.boimc.com (182 )名称:中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 省郑州 市郑东 新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23 号中科 金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窦 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联系电话 :0371-85517710 客服热线 :95186 公司网址 :www.zybank.com.cn (183 )名称:华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 自治区 拉萨市 柳梧新 区察古 大道 1-1 君泰 国际B 栋一 层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民田 路178 号华融 大厦6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立 联系人: 胡倩 联系电话 :0755-83255199 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公司网址 :www.chinalions.com (184 )名称:上海 华夏财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东大 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联系电话 :010-88066632 业务传真 :010-63136184 客服热线 :400-817-5666 公司网址 :www.amcfortune.com


76 (185) 名称:中民财 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 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 1 号27 层 法定代表 人:弭 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联系电话 :021-33355392 业务传真 :021-63353736 客服热线 :400-876-5716 公司网址 :www.cmiwm.com


(186) 名称:通华财 富(上 海)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同丰 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杨 高南 路 799 号陆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 人:马 刚 联系人: 庄洁茹 联系电话 :021-60818206 业务传真 :021-60818280 客服热线 :95156 公司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186) 名称: 深圳市金斧 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南 山区粤 海街道 科苑 路 16 号东方 科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苑路科 兴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 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87 )公司名称: 四川天 府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南充 市顺庆 区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锦江 区下东 大街 258 号


77 法定代表 人:黄 光伟


联系人: 樊海波


联系电话 :028-67676033 客服热线 :40016-96869


公司网址 :www.tf.cn (188) 公司名称:洪 泰财富(青岛) 基金销 售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香港 东路 195 号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西什 库大 街 31 号九思 文创 园5 号楼501 法定代表 人:任 淑桢


联系人: 周映筱


联系电话 :010-66162800 业务传真 :010-66162800 客服热线 :400 6706 863 公司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189) 公司名称:大 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江东 中路 222 号南 京奥体 中心现 代五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峨 山路 505 号东 方纯一 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21-20324155 业务传真 :021-20324199 客服热线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www.dtfund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及时公 告。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A 类、B类、C 类份 额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78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东1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E 类份额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西 城区太 平桥大 街17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太平 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 人: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师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广 州大道 中289号南方传媒 大厦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3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滩中 心30楼 法人代表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79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洪锐 明、江 丽雅


80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基 金, 并于2005 年4 月19 日经 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 字[2005]60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基金存 续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自 2005 年4 月26 日至2005 年5 月17 日进行发售。 本 基金募 集对象 为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人。 本基金的 面值为 每份基 金份额 人民币1.00元。


81 七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本基金合 同已 于2005 年5 月20 日生 效。 自 该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 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 决方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者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82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1. 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 2. 各代销机构开办 开放式 基金业 务的营 业网点 ; 3. 本基金开通的网 上交易 系统。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按 销售 机构 约定 的方式 办理 基金 的 申购与赎 回。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情 况变化 增加或 者减少 代销机 构, 并另行公 告。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及 时间 1. 申购、 赎回的开 放日 : 指本 基金为 投资人 办理基 金申购 或赎回 等业 务的工作 日, 为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暂 停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 由基金 管理人 与代销 机构 约定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 下次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格。 2.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开始为 投资人 办理基 金申购 与赎回 业务的 时 间 本基金 《 基金合 同》 已 于2005 年5 月20 日正 式生效 , 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等业 务自 2005 年6 月3 日起开 始办理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限 制 1. 本基金自2009 年4 月20 日 起实行 基金份 额分级 。 分 级后本基 金设 三级基金 份额 :A 级 基金份额 、 B 级基金 份额和E 级基 金份额 。 其 中基金 代码270004 作为A 级 基金代码 , 新增270014 作为 B 级基金代 码,两 级基金 份额单 独公布 基金万 份净收 益和基 金七 日年化收 益率。E 类基 金份额为 场内份 额,基 金代码 511920 。通过上交所 申购、 赎回和上 市 交易。E 类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价 格为每 份基金 单位100.00 元。E 类基 金份额 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不进 行基金 份额升 降级。 本基金 自2017 年8 月16 日起 , 增 设C 类基 金份额(基 金代码 :005092 ) , 同 时根据 最新 法律法规 对《基 金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进 行了相 应修改 。具体 事宜 如下: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在 现有份 额(A 类 基金份 额、B 类 基金份 额、E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础上增 设 C 类基 83 金份额。 各类基 金份额 单独设 置基金 代码, 基金管 理人分 别公布 A 类 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率 ,以及 E 类基金份额每 百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本基金投 资人持 有的 A 类基金 份额 和B 类基 金份额 之间可 自动升 降级 ,C 类基金 份额 和E 类基金份 额不参 与基金 份额的 升级和 降级。 费率结构 本基金各 类份额 管理费 年费率 均为 0.33% ,托管费年费率 均为 0.10%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年费 率为 0.25% ,B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 年费率为 0.01% ,E 类 基金份额 的销售 服务费 年费率 为0.25% 。 基金份额 的金额 限制 C 类基金份 额首笔 申购下 限为100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100 元。 详情请见 我司相 关公告 。


(1 )A 级与 B 级 基金份 额的最 低申购 金额和 适用费 率如下表 所示 :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0 赎回费率 0 0 销售服务 费率 (年费 率) 0.25% 0.01% 首次申购 最低金 额 0.01 元人民币 5,00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 最低金 额 0.01 元人民币


5,000,000 元人民币 单笔转换 最低份 额 100 份


100 份 在销售机 构保留 的 最低持有 份额 无限制 5,000,000 份 注:本 基金 当期 基金 收益 结转 基金 份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 限制,本 基金B 级基金 份额暂 不开通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2 )份额分 级规则 : 基金份 额分 级后 ,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任何 一个 开放 日, 单个 基金 账户 内保留 的本 基金 份 额超过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份)时,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 机构自 动将 其单个基 金账户 内持有 的可用基 金份额 升级 为 B 级基 金份额 ,并于 升级当 日适 用 B 级的 相关 费率。


84 基金份 额分 级后 ,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任何 一个 开放 日, 单个 基金 账户 内保留 的本 基金 份 额低于500 万份 (不 含500 万份 ) ,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 自动将 其单 个基金账 户内持 有的可 用基金份 额降级 为 A 级 基金份 额,并 于降级 当日适 用 A 级 的相关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等 级数 量、 对各 级基 金份 额 计 提的销 售服 务年 费 率,并最 迟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告。 C 类基金份 额和E 类基金 份额不 参与基 金份额 的升级 和降级 。 2. 申购份额及余额 的处理 方式: 本 基金的 申购份额 按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除以 一元确 定, 保留至0.01 份,小数点后 第三位 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基 金 资产。 3. 本基金自2014 年12 月24 日起暂 停1 亿 元以上 的大额 申购 ( 含定 期定额申 购) , 如 单 日单个基 金账户 累计申 购 (含 定期定 额申购 ) 本 基金金 额超过 1 亿元 (不含 ) , 本基金 注册登 记人将有 权确认 申购失 败; 4.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本 基金的 赎回金 额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一 元计算 并 保留到0.01 元,小数点后 第三位 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基 金 资产。 5.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的申 购的金 额 和赎回的 份额的 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生效前 2 个工 作日 至少在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媒 体上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本基金采 用“ 确定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基金 的单 位价 格以 一元 人民币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B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采 用“金 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份 额申请;E 类基金 份额采 用 “份额 申 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 即申购以 份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请 ; 3.本基金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 况, 以基金 日收 益为 基准 ,为 投资 者每 日计算 当日 收益 并 分配。投 资者在 全部赎 回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或 B 类基 金份额 或 C 类 基金份额 时,基 金管理 人自动 将投 资者 待支 付的 收益一 并结 算并 与赎 回款 一起 支付 给投资 者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或 B 类基金 份额 或 C 类基 金份额时 ,其账 户内的 基金 收益不结 转,如 其该 笔 赎回完 成后 剩余 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元 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足 以 弥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基 金收益负 值时, 则该笔 赎回申 请无效 ;在投 资者赎 回 E 类基金份 额时 ,其对应 比例的 待结转 85 的基金 收益 将立 即结 清, 以现金 支付 给投 资人 ,如 待结 转的 基金收 益 为负, 则从 投资 人赎回 基金款中 按比例 扣除;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B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在 当日的 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 前撤销 ;E 类基 金份 额在 当日 的申 购、赎 回 申请在 当日 基金 交易时 间内提交 后不得 撤销; 5.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并在 不影 响投 资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调 整上 述 原则。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 3 个工作 日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上 刊登公告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金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向 基金 份 额发售机 构提出 申购、 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请 时, 必须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的 申请无效 而不予 成交。 2. 申购、赎回申请 的确认 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 请,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与过户 登记人 在 T+1 日内为投资 人对 该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 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 投资 人可向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或 以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规 定的其 它方式 查询申 购、赎 回的成 交情况 。 3. 申购和赎回款项 支付的 方式与 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无 效,申 购款项 将退回 投资人 账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定 将赎 回款 项 在T +1 日 ( 包括该 日) 内自基 金托管 账户划 出。 在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的 有关条 款处理 。 六、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和价 格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资产 净值保 持为人 民币 1.00 元。 1. 本基金 不收取 申购费 用。


86 本基金 通常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但当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低于 5% 且影子 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度 为 负时, 为确 保基 金平稳 运作, 避免 诱发 系统 性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当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征 收 1% 的强 制 赎回费 用(其中 确定 赎回基金 份额和 基金总 份额过程 中每一 份 E 类 基金份 额将折 算为 1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或 B 类基金份 额或 C 类 基金 份额与 A 类 份额或 B 类份额或 C 类基 金份额 合并计算 ) , 并将上 述赎 回费用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上述 做法无 益于基 金利益 最大 化的情形 除外。 2. 未来 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申购 和赎 回费 用另 有规 定的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 以届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的 规定为 准。 3 . 申购份额 、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 本基 金的申 购份额按 实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除以一 元确定 , 保留至 0.01 份。 4.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 额乘以 一元计 算并保 留到 0.01 元。 5.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例:某投 资人投 资10 万元 申购广 发货币 市场基 金,则 其可得 到的申 购 份额为: 广发货币 市场基 金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基金份额 净值(NAV) 1.00 元(保持为面 值1 元) 申购费用 0 元(无申 购费用 ) 净申购金 额 100,000 元 申购份额 100,000 份 6.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 份额× 基金份 额净值 例: 某投 资人赎 回 1 万 份广发 货币市 场基金 ,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广发货币 市场基 金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 净值(NAV) 1.00 元(保持为面 值1 元)


87 赎回费用 0 元(无赎 回费用 ) 赎回金额 10,000 元 7. 本基金每 个工作 日公告 前一工 作日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及前 一个工 作 日 (含 节假日 ) 7 日 年化收 益率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8.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公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 本基 金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价, 通过 每日 计算 收益 并分 配的方 式 ,使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保持在人 民币1.00 元。 七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 除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拒 绝或暂 停基金 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 :


1 、不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 金无法 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无法计 算当日 的基金 净 值;


3 、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 负面影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它可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5 、上海证券 交易所 、销售 机构、 注册登 记机构 等因异 常情况 无法办 理 申购的情 形; 6 、 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正偏离 度绝对 值 达到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 接受申 购; 7 、基金管理 人认为 会有损 于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某笔 申购。 8 、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 到或者超 过50% ,或者变 相规 避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发生上 述1 到6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八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 形及处理 : (1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无 法 计算;


88 (3 ) 因市场 剧烈波 动或其 它原因 而出现 连续巨 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 金支付出 现困难 ;


(4 )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单 个开放 日申请 赎回基 金份额 超过基金 总 份额 10% 时 (其中 确定赎回 基金份 额和基 金总份 额过程 中每一 份 E 类基 金份额 将折算 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或 B 类基金份 额或C 类基金 份额 与A 类份 额或B 类份额 或C 类 基金份 额 合并计算 )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5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它 情形。


2.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 日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备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支付 的, 可支 付部分 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 制定相 应的处 理办法 在后续 开放日 予以支 付。 同 时在 出现上述 第 (3 ) 款的情 形时, 对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 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 最长 不超过 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 工作日 , 并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除因上述 1-5 的情形 外,基 金管理 人也可 在以下情 况发生 时拒绝 接受 或暂停接 受投资 者 的E 类基 金份额 的赎回 申请: 1 、当日超出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E 类基金 份额数 量限制 的赎回 申请; 2 、 上海证 券交易所 、 销 售机构 、 注 册登记 机构等因 异常情 况无法 办理 E 类基金份 额赎回 的情 形。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理。 暂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介 公告。 3.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暂停期间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予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第二 个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一个开 放日的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日 公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 的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89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提 示性 公 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日 公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 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九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 放日本 基金 A 类、B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 上一日 本基金 总份额 的10%时,即认 为A 类/B 类/C 类 基金份 额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 额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当本基 金A 类/B 类/C 类基 金份额 出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 基金份 额持有人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兑付投 资者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申 请 可能会对 基金的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或无 法实现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 日接受 A 类/B 类/C 类 基金份额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日本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A 类/B 类/C 类基 金份 额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 A 类/B 类/C 类基 金份额 的赎回 申请 ,按单个 账户 A 类/B 类 /C 类基金份额赎 回申请 量占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 额赎回 申请总 量 的 比例,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A 类/B 类/C 类 基金份 额未受 理部分 可延迟 至下一 个工作 日 办理。 转入第 二个工 作 日的A 类/B 类/C 类基 金份额 赎回申 请不享 有优先权 并以该 开放日 的本 基金份额 资产净 值为依 据计算赎 回金额 , 依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 额 申请赎回 时可选 择将当 日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3 )巨额赎 回的公 告:当 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发生巨 额赎 回并部分 延期赎 回 时,基金 管理人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在 3 个工作日 内公告 ,并 通过邮寄 、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 在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关 媒介上予 以公告 。 本基金连 续两个 工作日 以上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A 类 90 /B 类/C 类基金份额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 的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 额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但不 得超过 正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 露媒介上 进行公 告。 3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 额连续 巨额赎 回的情 形与处 理方式 本基金A 类/B 类/C 类基金 份额连 续三个 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 为连 续 巨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 A 类/B 类/C 类 基 金份额 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 的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 额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但 延迟支 付时间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上进 行公告 。 十 、 基 金转 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基金 (包 括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转 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包 括本基 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 为。 1. 转换的原则 (1 ) 基金 转换只能 在本公 司管理 的、 同一注 册登记 人登记 存管的 、 同 一基金账 户下的 基 金份额之 间进行 ,并只 能在同 一销售 机构的 同一托 管网点 办理。 (2 ) 投资者采 用 “份额 转换” 的 原则提 交 申请。 在发生 基金转 换时, 转出基金 必须为 允 许赎回状 态,转 入基金 必须为 允许申 购状态 。 (3 ) 基金转 换的计 算采用 “未 知价” 原则 , 即基金 转换价 格以受 理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 的转出以 及转入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 算。 (4 )已冻结 份额不 得申请 进行基 金转换 。 (5 ) 转换业 务遵循 “先 进先出 ” 的业 务规则 , 先确 认的认 购或者 申购 的基金份 额在转 换 时先转换。 如果转 换申请 当日, 同 时有赎 回申请 的情况 下, 则遵循 先转 换后赎回 的处理 原则。 (6 ) 基金转换 采用 “前 端转前 端、 后端 转后端” 的模式, 不能将 前端 收费基金 份额转 换 为后端收 费基金 份额, 或将后 端收费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前端 收费基 金份 额。 (7 ) 当投资者 在广发 货币市 场基金 月结前 将持有的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全部转出 到本公 司 旗下其 它基 金时 ,本 公司 将根据 基金 转换 日提 前为 转出 的广 发货币 市 场基金 份额 结算 收益并 转成基金 份额一 起转出 。 2. 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者可 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转 换成其 它基金 ,但每 次转换 申请 不得低于 100 份基 91 金份额, 若某笔 转换导 致在一 个托管 网点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 部分基 金份额 必须一同 转换。 3. 转换费率 各基金之 间的转 换费率 以基金 管理人 的相关 公告为 准。 4. 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在 T 日办理 的基金 转换申 请,基 金注册 与过户 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 确认, 在 T +2 日 后 ( 包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 或以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规定的 其它方 式查询 成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 最迟 于 开始实施 前3 个 工作日 予以公 告。 5. 基金转换与巨额 赎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出 与基 金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 先级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资 产组合 情况 ,决 定全 额转 出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金 赎 回,将 采取 相同 的比例 确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 况下 ,对 未确认 的 转换申 请将 不顺 延至下 一个开放 日办理 。 6. 拒绝或暂停基金 转换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 )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拒绝或暂 停接受 各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基金转 换 申请: a 不可抗力; b 证券交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 c 基金管理人认 为会有 损于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某 笔转换 ; d 基 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 由认为 需要拒 绝或暂 停接受 基金转 换申请 的; e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如果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基金转 换申请 被拒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原基金份 额不变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 暂停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应 立即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上 公 告。 (3 ) 暂停 期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最新的 基金 日收益和 基金七 日 年收益率 。


92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1 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 日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收 益率。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1 天但少 于两周 , 暂停 结束,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时,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1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信息 披露媒 体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基金转换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开放 基金转 换日公 告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日 收益和 基金七 日年 收益率。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频 率 进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重新开放 基金转 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 指定 信息披露 媒体上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日收 益和基金 七日年 收益率 。 其它未尽 事宜以 本基金 管理人 及各代 销机构 的相关 业务公 告为准 。


93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保持低 风险与 资产流 动性的 基础上 ,追求 稳定的 当期收 益。 二 、投 资范 围 1 、现金; 2 、 期限 在1 年以 内 ( 含1 年 ) 的 银行存 款 ( 包括活 期存款 、 定 期存款 、 通知 存款 、 大额 存单等 ) 、债 券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同 业存单 ; 3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包 括但不 限于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中 期票据 ) 、 资产支 持证券 ; 4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货币市 场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其投资 比例遵 循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相 关规 定。 三 、投 资理念 深入研究 、稳健 投资 深入研 究: 作为 主动 投资 管理 的基 金,深 入的 研究 是取 得良 好投 资业 绩的基 础。 货币 市 场基金 业绩 主要 受短 期利 率变动 影响 ,而 短期 利率 又受 各种 宏观经 济 变量和 其他 基本 因素的 影响。对 这些基 本因素 的深入 研究是 本基金 进行投 资决策 的基础 。 稳健投 资: 本基 金坚 持稳 健投 资, 强调控 制风 险、 在维 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和 安全 性的 基 础上,追 求稳定 收益。 四 、投 资策 略 1. 决策依据 以《基 金法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规 定 》 、 本基 金合 同等有 关法 律 法规为 决策 依据 , 并以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作为最 高准则 。 2. 投资管理的方法 和标准 稳健的 主动 投资 是本 基金 投资 策略 的总体 特征 。主 动是 相对 被动 投资 而言, 强调 通过 基 94 金管理 人主 动管 理为 投资 人控制 风险 和创 造稳 定收 益。 稳健 是强调 主 动投资 必须 重视 控制风 险,要兼 顾基金 资产的 流动性 、安全 性和收 益性的 目标。 具体而 言, 投资 策略 以自 上而 下为 主,兼 顾自 下而 上的 方式 。其 中, 自上而 下是 指基 金 管理人 通过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综合 分析 ,对 利率 尤其 是短 期利率 的 变化趋 势进 行预 测,在 科学、 合理 的短 期利 率预 测的基 础上 决定 本基 金组 合的 期限 结构和 品 种结构 ,构 建稳 健的投 资组合 。自 下而 上是 指要 重视具 体投 资对 象的 价值 分析 ,同 时针对 市 场分割 及定 价机 制暂时 失灵带来 的投资 机会, 进行相 应的套 利操作 ,增加 投资收 益。具 体策 略如 下: (1 )利率预 测 (2 )期限配 置策略 (3 )品种配 置策略 (4 )挖掘套 利投资 机会 3. 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具 :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3 ) 剩余期限 超过三 百九十 七天的 债券; (4 ) 信用等级 在AAA 级以下 的企业 债券; (5 )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禁 止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五 、 投 资程 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整 体投资 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 自身或 者其他 研究机 构的研 究成果, 对 拟投资 对象 进行持续 跟踪调 研, 并提供资 产配置 、投资 决策支 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的投资 战略 , 在研 究部门 研究报告 的 指引下 , 结合 对宏 观经济 和市 场状 况的 分析 ,拟订 所辖 基金 的具 体投 资计 划, 包括: 资 产配置 、类 属配 置、品 种配置和 调整方 案。 4. 中央交易室按有 关交易 规则执 行,并 将有关 信息反 馈基金 经理。 5. 金融工程小组定 期进行 基金风 险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综 合评估意 见和改 进 方案。


95 6. 风险控制委员会 对识别 、 防范 、 控 制基金 运作各 个环节 的风险 全面 负责, 尤其重 点关 注基金投 资组合 的风险 状况; 金 融工程 小组重 点控制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市 场风险和 流动性 风险 。 六 、 禁 止行 为 按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规章的 规定, 基金资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者活 动: 1. 买卖其他证券投 资基金 份额, 但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2. 将基金资产用于 向他人 贷款或 提供担 保; 3. 承销证券; 4. 从事可能使基金 资产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发 行的股票 或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8. 本基金不得与基 金管理 人的股 东进行 交易, 不得 通过交 易上的 安排 人为降低 投资组 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 的真实 天数; 9. 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 、中国 证监会 及基金 合同规 定禁止 从事的 行 为。 对上述事 项,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 七 、投资 组合 限制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权证、股 指期货 、流通 受限证 券; (2) 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 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 企业债 券、 信 用等级 在AA+ 级 以下的除 企业债券 外的其 他 债券与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 (5)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 调整期的 除外; (6 )非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交 易市场 或证券 交易所 交易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 银行禁 止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若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 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制 。


96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2 )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3 ) 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银 行存款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但如果基 金投 资于有存 款期限 但协议 中约定 可以提 前支取 的存款 ,不受 该比例 限制 ; (4 )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 连 续 3 个 交易日 累计赎 回20% 以上或者连 续5 个交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中 , 债 券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在 每个 交易日均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因发生巨额 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 日累计 赎回 20%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 致使本 基金债 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20%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5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及同业存 单 ,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 行的银 行存 款及 同业 存 单,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5% ; (6 )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低 于 5% ; (7 )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五 个交易 日内 到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低 于 10%; (8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银行定 期存款 (可提 前支 取的除外 )等流 动 性受限资 产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30%; (9 )本基金 买断式 回购融 入基础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397 天;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 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 金融债券 除外;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 97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的 10%;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1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 过 该期证券 的10% ; (12 )本基金在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13 )在有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交 易所 上市的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 余成 本” 法估值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投 资前, 本基金 不投资 于交易 所的债 券; (14 )本基金资 产总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 (15 )债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 期; (16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及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规定 的其 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 (6 ) 外 , 由于 市场变 化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约定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本 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八 、 平 均剩 余期 限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在每 个交易 日均不 得超 过 180 天。 1. 计算 公式 投资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 产- 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生 的负债+ 债 券正回 购 其中: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资产 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 金、 证券清 算款、 买 断式回 购履约 金) 、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定 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剩 余 期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 期限 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逆回 购、 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 98 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 购债券 、 中 国证监 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 括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正回 购、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 待返售债 券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债 券的 面 值 和折 溢价 ;贴 现式债 券成 本包 括 债券投资 成本和 内在应 收利息 。 2. 各类资产和负债 剩余期 限的确 定 (1 ) 银行活 期存款 、 清 算备付 金、 交 易保证 金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为 0 天; 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 数计算 ;买 断式 回购履 约金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2 )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额 存单、 同业存 单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协 议 可提前 支取 且没 有利息 损失的 银行 存款 ,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 到期日 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银 行通知存 款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存 款协议 中约定 的通知 期计 算。 (3 ) 组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是指计 算日至 债券到 期日 为止所剩 余的天 数, 以下情况 除外: 允许投 资的 可变 利率 或浮 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下一 个利 率调整 日的 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允 许投 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 余存 续期限 以 计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4 ) 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 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协 议到期 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5 ) 中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至 中央银 行票 据到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计 算。 (6 ) 买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 购债券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为 该基 础债券的 剩余期 限。 (7 ) 买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 售债券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回购 协议到 期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 (8 )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 数计算; (9 ) 对其 它金融工 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 则, 根 据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的 规 99 定、或参 照行业 公认的 方法计 算其剩 余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 数点 后四 舍五入 。如 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对剩余 期限计 算方法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九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根据本基 金的投 资对象 和投资 目标, 本 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 于 2010 年10 月26 日变更为 税后活期 存款利 率:即 (1 -利息 税率) ×活期 存款利 率。 本基金 选取 这个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理 由:本 基金 为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本 质上 属于 现 金管理产 品,产 品性质 上与银 行活期 存款有 很强的 可比性 和相关 性。 当市场 上有 更加 适合 的业 绩比 较标 准,在 不损 害投 资者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按照相关 规定进 行调整 并公告 。 十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风 险收益 特征 1. 高安全性:本金 损失的 风险小 ,收益 的波动 性小; 2. 高流动性: 基金 投资组 合本身 剩余期 限短 , 流动 性高; 投资人 在基 金交易时 无需支 付 费用,变 现成本 低; 3. 稳定的收益:力 争获取 稳定的 超过同 期银行 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 ) 的收益率 。 十 一 、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可 以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政策 的规定 进行融 资。 十 二 、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及 董事保 证本报 告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本 报告内 容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承担 个别及 连带责 任 。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根据 本基金 合同规 定,于2017 年12月25 日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 记 载、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100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至2017 年9 月30日,本报告 中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 投资 12,612,103,794.03 39.38 其中:债 券 12,612,103,794.03 39.38 资产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3,643,923,985.90 11.38 其中:买 断式 回购的 买入返 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15,707,683,515.51 49.04 4 其他资产 66,981,989.99 0.21 5 合计 32,030,693,285.43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报告期内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 6.06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2 报告期末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 2,068,595,617.09 6.93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 注:报告 期内债 券回购 融资余 额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为 报告期 内每 日融资余 额占资 产净值 比例的简 单平均 值。 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说明 本报告期 内本货 币市场 基金债 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未超过 资产净 值的20% 。


101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3.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 77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 最高值 81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 最低值 2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超 过 180 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未 发生超 过120天的情况。 3.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 期限 各期限资 产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 各期限负 债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18.78 6.93 其中: 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 —60 天 2.77 - 其中: 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 —90 天 68.91 - 其中: 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 —120 天 5.56 - 其中: 剩 余存续 期超过 - -


102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 —397 天 (含) 11.01 - 其中: 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7.03 6.93 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存续期 未发生 超过240天的情况 。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1,272,376,813.43 4.2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50,008,684.27 1.17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350,008,684.27 1.1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280,544,106.01 0.94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0,709,174,190.32 35.86 8 其他 - - 9 合计 12,612,103,794.03 42.23 10 剩余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券 - - 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 103 ( 张) 净值比例 (%) 1 111785629 17 昆仑银行 CD045 10,000,000.00 997,050,912.05 3.34 2 111712199 17 北京银行 CD199 10,000,000.00 991,425,046.86 3.32 3 111717214 17 光大银行 CD214 10,000,000.00 991,103,686.21 3.32 4 111784791 17 盛京银行 CD243 10,000,000.00 990,594,040.68 3.32 5 111711260 17 平安银行 CD260 10,000,000.00 989,765,801.28 3.31 6 179943 17 贴现国债43 7,500,000.00 745,697,898.64 2.50 7 111709361 17 浦发银行 CD361 7,000,000.00 693,284,025.03 2.32 8 111710464 17 兴业银行 CD464 6,000,000.00 594,663,926.05 1.99 9 111699657 16 长沙银行 CD093 5,000,000.00 497,482,442.94 1.67 10 111710458 17 兴业银行 CD458 5,000,000.00 495,702,642.93 1.66 7. “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成本 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绝对 值在0.25( 含)-0.5% 间的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最高 值 0.0481%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最低 值 0.0095% 报告期内 每个 工 作日 偏 离度的 绝对值 的简单 平均值 0.0332%


104 报 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 到 0.25%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未发 生负偏 离度的 绝对值 达到0.25% 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 到 0.5%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未发 生正偏 离度的 绝对值 达到0.5% 的情况。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9.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 价, 即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实 际利率 并考 虑其 买 入时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其剩余 期限内 摊销, 每日计 提收益 。 9.2 根据 公 开市 场 信 息, 本 基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 主体 在 本报 告 期 内未 被 监管 部 门立 案调查, 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 内未受 到公开 谴责或 处罚。 9.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65,696,263.57 4 应收申购 款 1,285,726.42 5 其他应收 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6,981,989.99


105 十、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风 险, 投资人 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业绩 数据截 至 2017 年6 月30 日。 1 、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收 益率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比较 广发货 币 A :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5.5.20- 2005.12.31 1.1856% 0.0031% 1.1145% 0.0000% 0.0711% 0.0031% 2006.1.1-2 006.12.31 1.7251% 0.0030% 1.8799% 0.0003% -0.1548% 0.0027% 2007.1.1-2 007.12.31 3.3134% 0.0081% 2.7850% 0.0019% 0.5284% 0.0062% 2008.1.1-2 008.12.31 3.3637% 0.0117% 3.7877% 0.0013% -0.4240% 0.0104% 2009.1.1-2 009.12.31 1.2827% 0.0064% 2.1672% 0.0000% -0.8845% 0.0064% 2010.1.1-2 010.12.31 1.7904% 0.0026% 1.8515% 0.0019% -0.0611% 0.0007% 2011.1.1-2 011.12.31 4.1593% 0.0030% 0.4762% 0.0001% 3.6831% 0.0029% 2012.1.1-2 012.12.31 4.2452% 0.0028% 0.4260% 0.0002% 3.8192% 0.0026% 2013.1.1-2 4.1984% 0.0026% 0.3549% 0.0000% 3.8435% 0.0026%


106 013.12.31 2014.1.1-2 014.12.31 4.8563% 0.0017% 0.3549% 0.0000% 4.5014% 0.0017% 2015.1.1-2 015.12.31 3.6954% 0.0025% 0.3549% 0.0000% 3.3405% 0.0025% 2016.1.1-2 016.12.31 2.5813% 0.0007% 0.3558% 0.0000% 2.2255% 0.0007% 2017.1.1-2 017.6.30 1.5687% 0.0016% 0.1760% 0.0000% 1.3927% 0.0016%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45.2446% 0.0058% 16.0844% 0.0032% 29.1602% 0.0026% 广发货 币 B :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9.4.20- 2009.12.31 1.0555% 0.0070% 1.5200% 0.0000% -0.4645% 0.0070% 2010.1.1-2 010.12.31 2.0347% 0.0026% 1.8515% 0.0019% 0.1832% 0.0007% 2011.1.1-2 011.12.31 4.4071% 0.0030% 0.4762% 0.0001% 3.9309% 0.0029% 2012.1.1-2 012.12.31 4.4946% 0.0028% 0.4260% 0.0002% 4.0686% 0.0026% 2013.1.1-2 013.12.31 4.4480% 0.0026% 0.3549% 0.0000% 4.0931% 0.0026% 2014.1.1-2 5.1073% 0.0017% 0.3549% 0.0000% 4.7524% 0.0017%


107 014.12.31 2015.1.1-2 015.12.31 3.9440% 0.0025% 0.3549% 0.0000% 3.5891% 0.0025% 2016.1.1-2 016.12.31 2.8276% 0.0007% 0.3558% 0.0000% 2.4718% 0.0007% 2017.1.1-2 017.6.30 1.6898% 0.0016% 0.1760% 0.0000% 1.5138% 0.0016%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34.2273% 0.0043% 5.8701% 0.0019% 28.3572% 0.0024% 广发货币E: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3.15 -2016.12. 31 1.9216% 0.0008% 0.2839% 0.0000% 1.6377% 0.0008% 2017.1.1- 2017.6.30 1.5267% 0.0016% 0.1760% 0.0000% 1.3507% 0.0016%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3.4774% 0.0015% 0.4599% 0.0000% 3.0175% 0.0015% 注:本基 金E 类合同 生效日 为2016 年3 月14日,份额申购首 次确认 日为2016 年3 月15日。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收益 率变 动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 较 广发货币 市场基 金 累计净值 收益率 与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历史 走势对 比图


108 (2005 年5 月20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1) 广 发货 币 A (2) 广 发货 币 B (3) 广发 货币E


109 注:1 、自2010 年10 月28 日起,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由 原先的 “ 一 年期银行 定期存 款的税 后利率 : (1 -利 息税率 ) ×一 年期银 行定期 储蓄存 款利率 ” 变更 为 “ 税后活期 存款利 率:即 (1 -利息税 率) × 活期存 款利率 ”。 2 、业绩比较 基准是 根据基 金合同 关于资 产配置 比例的 规定构 建的。


110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 要有: 1 、银行存款 及其应 计利息 ; 2 、清算备付 金及其 应收利 息; 3 、根据有关 规定缴 纳的保 证金; 4 、应收证券 交易清 算款; 5 、应收申购 款; 6 、债券投资 及其估 值调整 和应计 利息; 7 、其他投资 及其估 值调整 ; 8 、其他资产 等。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 户用 于基 金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 广发 货币 市场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开立 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和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自有 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111 金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处 分外,基 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消 ; 基金管理 人管 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 抵消。


112 十 二 、 基金 资产 的计价 一、 计价 目的 基金资产 计价的 目的是 客观、 准确地 反映基 金资产 的价值 。 二、 计价 日 本基金 的计 价日 为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定价 时点 为上 述证券 交易 场所 的 收市时间 。 三 、计 价方法 本基金按 以下方 式进行 计价: 1 、 本基金 计价采用 摊余成 本法 , 即计 价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 示, 按 票面 利率或商 定利率 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在 其剩 余期 限内 按照 实际 利率 法每日 计 提收益 。本 基金 不采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在有 关 法律法 规允 许交 易所短 期债券可 以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 价前, 本基金 暂不投 资于交 易所短 期债 券。 2 、 为了避免采 用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与 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 而对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平 的 结果, 基金 管理 人于每 一计价日, 采用估 值技术, 对基金 持有的 计价对 象进行 重 新评 估, 即 “影子定价 ” 。 当 基金资 产净值与 影子定 价的偏 离达到 或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 或基金 管理人认 为发生 了其他 的重大 偏离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进 行调 整, 使基金 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映 基金资产 价值。 3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计价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方法计 价。 4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计 价。 四 、计 价对象 本基金依 法所持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113 五 、计 价程序 在计价 日,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计 价后 ,将计 价结 果加 盖业 务公 章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本 合同 及国家 有关 规定 的计 价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 行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加 盖业 务公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计价 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六 、计 价 错 误的 处理 当基金 计价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公告 、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计 价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计价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 内将负 偏离度 绝对值调 整 到 0.25% 以内;当正偏 离度绝对 值达 到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 申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内将正 偏离度 绝对值 调整到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使 用风险准 备金或 者固有 资金弥补 潜在资 产损失 , 将 负偏离 度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绝对 值连续 两个交 易日超 过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用公 允价值估 值方法 对持有 投资 组合 的账 面价值 进行调 整。 因基金 计价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任 ,有权 根据过 错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 ,本契 约的当 事人应 将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人 、或 代理 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 给予赔 偿并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法 预见、无 法避免 、无法 抗拒,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 抗 114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有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差 错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方 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 差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 到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 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给 差错责 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 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确 情形的 方式; (5 ) 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管 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基 金 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外 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 行赔偿 时,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追 偿; (6 ) 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法规 、 本合 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下 : (1 ) 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 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 115 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错 造成的 损失进 行 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偿损 失; (4 ) 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 需 要修改 注册与 过户登 记人的 交易数 据的 , 由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进行 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5 )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资 产净值 计价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计算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七 、暂 停计 价 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 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八 、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计 价方法 的第 2 、3 条方 法进行计 价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 净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本 基金所 投资的 各个市 场及其 登记结 算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 力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计 价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116 十 三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 构成 基金收益 包括: 债券利 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 银行存 款利 息以及其 他收入 。 因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的 成本或 费用的 节约计 入收益 。 二 、基金 净 收益 基金净收 益为基 金收益 扣除按 照有关 规定可 以在基 金收益 中扣除 的费 用后的余 额。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本基金 每日 将A 类、B 类和C 类 基金份 额的基金 已实现 收益分 配给 相应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基金每 月中旬 集中支 付收益 ,结转 为相应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合同生效 不满 1 个月 时 可不结转 。 投 资者当日 收益的 精度 为 0.01 元, 第三 位采用 去尾的 方式 , 因去 尾形成 的余额进 行再次分 配。 2 、 本基金 每日 将E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已实现 收益分 配给相 应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 并 记入 E 类份额持有人 的收益 账户 。 若 E 类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收益 账户内 的累计 收益不低于 100 元时, 则 100 元整数倍的 累计收 益将兑 付为相 应 E 类基 金份额 。投资 者当日 收益的精 度为 0.01 元, 第三位采 用去尾 的方式 ,因去 尾形成 的余额 进行再 次分配 。 3 、 本基金的 分红方 式限于 红利再 投资。如 A 类 基金份 额、B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份 额 当月累 计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为正, 则为 持有 人增 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如 当月累 计分 配的 基金收 益为负, 则为持 有人缩 减相应 的基金 份额。 4、在 A 类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B 类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全部赎 回基金 份 额时, 其账 户在 本月 累计 的基金 收益 将立 即结 算, 并随 赎回 款项一 起 支付给 投资 者, 如本月 累计的基 金收益 为负, 则扣减 赎回金 额;在 A 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B 类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C 类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部 分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不结 算基 金收 益,而 是 待全部 赎回 时再 一并结 算基金收 益。在 E 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其 对应比 例的 累计收益 将立即 结清, 以现金支 付给投 资人, 如累计 的基金 收益为 负,则 扣减赎 回金额 。 5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部分卖 出 E 类 基金份 额时 , 不支 付对应 的收益 , 全 部卖 出E 类基金 份 额时, 以现 金方 式将 全部 累计收 益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结 清。 若累计 收 益为负 ,则 投资 人应当 117 以现金方 式全额 弥补, 否则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追 索相 应收益及 损失。 6 、 T 日申购的 基金份 额不享 有 T 日 分红权 益, T 日赎 回的基 金份额 仍享 有 T 日分 红权益 。 当日买入的 E 类基 金份额 自买入 当日起 享有基 金的分 红权益; 当日卖 出的 E 类基金份额 自卖 出当日起 ,不享 有基金 的分红 权益。 7 、相同类别 的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收益分 配权。 8 、 在不影 响投资者 利益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酌情 调整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 此项调 整不 需要基金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 益公 告 本基金每 工作日 公告 A 类基 金份额 、B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E 类基 金份额 的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基 金收益公 告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B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E 类基金份 额的每 百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见 本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 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基 金持有 人自行 承担 。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本基金 收益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分配原 则进 行分 配, 收益 公告 由基 金管理 人编 制,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每 工作 日公告 一次 ,披 露公 告截 止日 前一 个工作 日 (含节 假日 )A 类基金 份额、B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金份 额收益 及以最 近七 日收益所 折算的 年资产 收益率 、E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份 基金 净收 益及 以最 近七 日收 益所折 算 的年资 产收 益率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七、 基 金的 支付 功能 本基 金 可作 为 现 金的 管 理工 具 之一 , 在 销售 机 构技 术 条件 许 可的 情 况 下, 可 以与 基 金份 118 额持有 人在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相连 接进 行现 金支付 划 款。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运 用银行 账户 实现 本基 金支 付功能 的指 令被 视为 对其 所持 有的 相应价 值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指令 。





本基金开 通支付 功能的 具体时 间和实 施规则 以基金 管理人 届时发 布的 公告为准 。 119 十 四 、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基金 信息披 露费用 ;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与律 师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银行汇划 费用; 9 、E 类基金份 额上市 费用及 上市年 费; 10、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本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费用 ,按实 际支出 额从基 金资产 总值中 扣除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3%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 如下: 管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H =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 等,支 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基金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120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 等,支 付日期 顺延。 3 、销售服务 费 在通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的销售 服务费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G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G 为对应的 销售服 务费率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年费 率为 0.25% ; 本基金 B 类 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 年费率 为 0.01% ;本基金E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25% 。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 两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销售机 构,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一 )中 4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其它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 金额支 付,列 入当期 基金费 用。上 述(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中第 9 项费用 由基金 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及相 应协议 的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支 付,由 E 类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列入当期 基金费 用。 三、 本 基金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金 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包括但不 限于信 息披露 费、验 资费、 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相关 费率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 管 费率或 调高 基金 销售服 务费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调 低基 金销 售费服 务 费等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家 中国证 121 监会指定 的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运作 过程中 涉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 国家税 收法律 、法 规执行。


122 十 五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 度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 金首次 募集 的会计年 度按如 下 原则:如 果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 3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度 ;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基金独立 建账、 独立核 算;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帐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 基金会计 报表;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 金年 度审 计 1 、 本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对本基 金的年 度财务 报表进 行审计 。 2 、 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 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3 、 基金管理 人 ( 或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 须 经基金托 管人 ( 或 基金管理 人)同 意,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在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上 公告。


123 十 六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时间 内,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报 刊 (以 下简称 “指 定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 信息资 料。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 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除 特别说 明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币元 。 (一)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后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3 日 前,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基 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将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1 )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 决策的全 部 事项, 说明基 金认 124 购、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 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每6 个 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 管 理人在 公告的15日前 向中国证 监会报 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 ) 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 者重大 利 益的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 利、义 务关系 的法律 文件。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3 、基金募集 情况公 告 4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本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次日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 5 、基金份额 上市交 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 获准在 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上 市交易的3 个 工作 日前,将 基金份 额上市 交易公 告书登 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6 、基金资产 净值公 告 在本基金 合同生 效后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公 告 一次A 类基金 份额 、B 类基金 份额和C 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E 类基金份 额的每 百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开放日 的下一 个工作 日,通 过网站 、基金 销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公告 日前一 个工作 日A 类基金 份额、 B 类基 金份额和C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及截止前 一个工 作日( 含节假 日)7 日年 化收益 率、E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及 截止前一 个工作 日(含 节假日 )7 日年化 收益率 。 7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125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并将 半年度 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15 个工作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报告 ,并将 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2 个月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超过20%的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 件中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 产品的 特有风 险。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本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两种方 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2 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本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 责人发 生变动 ; (9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 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26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 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 计提标 准、计 提方式 和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误 达基金 份额净 值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 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 购、赎 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支 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 巨额赎 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 合同存 续期限 内,任 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后应 当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券交 易所。 10、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依法 报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予以 公 告。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应 当至少 提前30日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 金管理 人、 本基金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不依法 履行信 息披露 义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 11、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信 息。


127 (二)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建立健 全信息 披露管 理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应 当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 人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出 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报刊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除依 法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根据 需要在 其 他公共媒 介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于 指定报 刊和网 站披 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露 同一信 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 息披 露 义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出具审 计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三)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的 住 所,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的住 所和基 金上 市交易的 证券交 易 所,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以及 基金上 市 交易的证 券交易 所,供 公众查 阅、复 制。


128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 国家宏 观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投资 于债券 ,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 于债券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 ) 债券 市场流动 性风险 。 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 度和宽 度相对 较低 , 交易 相对较 不活 跃,可能 增大银 行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而影 响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的风 险。 (5 )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 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6 ) 再投 资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 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 时,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的收 益率。 (7 ) 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 出现违 约、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 券 发行人信 用等级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下 降,将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1 ) 决策风 险: 指 基金投 资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129 (3 )技术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 司员工 不遵守 职业操 守,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 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困 难,导 致流动 性风险 ,甚至 影响基 金份额 净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6. 本基金是货币市 场基金 ,投资 收益率 受短期 利率波 动影响 而波动 7. 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2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5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 的销售 外, 本基金 还通过 中国工 商银 行等基金 代销机 构 代理销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代销机 构都不 能保证 其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130 十 八 、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与 处理 方式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 情况。 二 、基 金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1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依 法以基 金的名 义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制作清 算报告 ; (6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3. 清算费用


131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4. 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份 A 类 基金份额 、 和每一 份 B 类基 金份额 和每一 份 C 类 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 分配权 ,持有 的每一 份 E 类基金 份 额与每 100 份 A 类/ 每 100 份B 类基金份 额/ 每100 份C 类 基金份 额享有 平等的 分配权 。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在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132 十 九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义 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利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转让 或者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5 )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义务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缴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费 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金 合同终 止的有 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的 活动; 5 ) 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基金管理 人的代 理 人处获得 的不当 得利; 6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2. 基金 管理人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权 利 1 )依法募集 基金;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 基金财产 ; 3 ) 依照基 金合同 获得基 金管理 费、 销售服 务费用以 及基金 管理费 等其 他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费用;


133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人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8 )选择、委 托、更 换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对基金 销售代 理人的 相关行 为 进行监 督 和 处 理 ;


9 )依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收益 的分配 方案; 10)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请 ; 11)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 整开放 式基 金业务规 则; 12)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融 资; 14)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 律师、 审计师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 16)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管 理人义 务 1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 3 )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基 金财产 ; 4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如认 为基金 销售代 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 、基 金销售与 服务代 理协议 及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人 的利益;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 监 察与稽 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 分别记账 , 进 行证券 投 资;


134 6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资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 告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7 日年化收 益率,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中期和 年度基 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不 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规定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会 计帐册 、 报 表、 记 录和其 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 资人提 供的各 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保证 投资人 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 担 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合 同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但除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外, 不连带 承担基 金托管 人的责 任; 22)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 金管理 人 135 承担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利 息在募 集 期结束 后 30 天内退 还 基金认购 人; 23)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定 ; 24)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托 管人权 利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 基金资产 ; 2 )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 、 其他 法定收入 和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管 部门批 准 的约定收 入; 3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及 国家法 律 法规行为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4 ) 以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和 深圳分 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 5 )以基金托 管人名 义开立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于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 6 ) 以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 户,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资金 的清算 ; 7 )提议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8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托 管人义 务 1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安全保 管基金 资产; 2 ) 设立专门 的资产 托管部 , 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职人 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 监 察与稽 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安全,保 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间 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资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 产;


136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 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中 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 还应当说 明基金 托管人 是否采 取了适 当的措 施; 11)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4)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 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15)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管 机 构,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20)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合 同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外,不 连带承 担基金 管理人 的责任 ; 21)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义务。


137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共 同组 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份 A 类 基金份 额、每 一份 B 类 基金份 额和每 一份 C 类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持有的 每一份 E 类基金 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 每 100 份 B 类/ 每 1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 的投票 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5 )调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8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9 )对基金当 事人权 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事 项; 10)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涉 及本 基金的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 )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 ) 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2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3 )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 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生 变化; 4 )除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 外的其他 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 集方式


138 (1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 (2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 不能召 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3 )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由基 金托管 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 人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 如在上 述第4 条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议 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 记 日 。 3.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天,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媒 体上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方式 ;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 项、议 事程序 ;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登 记日; 4 )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2 )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 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 方 式,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截止时 间和收 取方式 。


139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 议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或 通讯开 会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 式召开。 (1 )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委派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的规 定; 2 )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利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2 )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 开会应 以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 会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3 )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 金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4 )上述 第(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人;表 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 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总 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40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利 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 10% (含10% )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大会召集 人应当 按照以 下原则 对提案 进行审 核: 1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 系, 并 且不 超出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上进 行解释 和说明 。 2 )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进行 分拆或 合 并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利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 (含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2 )通讯开会


141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公 告会 议通 知时应 当同 时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形成决 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一份 A 类 基金份 额或每 一份 B 类 基金份 额或每 一份 C 类基 金份额 有一票表 决权, 所持每 一份 E 类基金 份额具 有100 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提 交符 合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人,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 2 )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 可 以在宣布 表决结 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重 142 新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当 场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上述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管 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 )经大 会召集 人提 前10 个工作 日书面 通知仍 不参加 计票监 督 的,不影 响表 决 效 力 。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表 决通过 的事项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体 上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 三、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 1. 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 本基金 合同经 中国证 监会批 准后将 终止: 有 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 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 (4 )中国证 监会允 许的其 他情况 。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 金 终止 后 , 须依 法 和本 基 金合 同 对基 金 进行 清 算 。本 基 金合 同 于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基 金清算结 果并予 以公告 之日终 止。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143 各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好 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的地点 在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费由 败诉方 承担。 本基金合 同受中 国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住所 ,投 资人 可免 费查 阅;也 可按 工本 费 购买本 基金 合同 印制 件或 复印件 ;如 涉及 争议 事项 需协 商、 仲裁或 诉 讼的, 基金 合同 条款及 内容应以 基金合 同正本 为准。


144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拱北 情侣南 路 255 号4 层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成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名称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 务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办理人 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 、转 贴现 、 各类汇 兑业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销售 业 务;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 代 收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转账 )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 箱 服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企 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年 145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开 放式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币兑 换;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外 汇借款 ; 外汇担 保;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 外汇金 融衍生 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 理结 汇、售 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与核 查 1. 根据《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 本协 议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用的 支付 、基 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回 资 金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金的 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监 督和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后六个 月开始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议 或有 关基金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赔 偿因其 过失 致使 投资人 遭受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期 纠正。 2. 根据《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托 管人 是 否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 是否 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 、是否 按 时将分 配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收 益划入 分红派 息账户 等事项 ,对基 金托管 人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 人未 对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过 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减 损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以书 面的 方式 要求 基金托 管 人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必要 的补救措 施。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要求 基金托 管人赔 偿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失。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的 行为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或有关 基金法 规 146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期 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对方依 照本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行 监督、 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监督 方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监督方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1 ) 基金托 管人应 依法持 有并安 全、 完 整地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产 。 (2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 (3 )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 金帐户 和证券 帐户, 对所 托管的基 金财产 分 别设置 帐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行 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立。 (4 ) 对于因基 金投资、 基金申 ( 认) 购过 程中产 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托 管人处 的,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 损失。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 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认 购专户 ” 。 基 金募集期 满,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 方为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 发起人 应将募 集到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户 中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147 金当日出 具基金 资产接 收报告 。 3. 基金的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基金托 管专户, 保 管 基金的银 行存款 。 该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 表所 托管的 基 金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 动,均 需通过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托 管专户 进行。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国 人民 银行 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 额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 法》以 及中 国人 民银行 的其他规 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 券账户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 使用 本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 基金证 券交易 资金账 户,用 于证券 清算。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除非 法规另 有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规定 ;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5. 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 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并 由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的 后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向中 国人 民银 行进行 报备。


148 (2 ) 同业 拆借市 场交易 账户和 债券托 管账户 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 中国 外汇交易 中心和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签订 补充 协议 ,进行 使用和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 国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协议, 正本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保存 副本。 6. 基金资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托 管人对 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证 券不承 担责任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7. 与基金资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 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如上述 合同 只有 一份 正本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取得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保管。 四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份 额后的 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日对 基金 资产 计价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7 日 年化 收益 率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7 日年 化收益 率并 以加 密传真 方式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计 算结果 复核后 ,签 名、 盖章 并以 加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 理人对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予 以公布 。 本基金按 以下方 式进行 计价:


149 (1 ) 本基 金计价采 用摊余 成本法 , 即 计价对 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票 面利率或 商定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按 照实 际利 率法每 日 计提收 益。 本基 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在 有 关法律 法规 允许 交易所 短期债券 可以采 用摊余 成本法 计价前 ,本基 金暂不 投资于 交易所 短期 债券。 (2 ) 为了避免 采用摊 余成本 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 易市价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对 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公 平 的结果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计价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有 的计价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定 价” 。 当基金 资产净值 与影子 定价的 偏离 达 到或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0.5% 时, 或基 金管理人 认为发 生了其 他的重 大偏 离时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进行 调整 ,使基 金 资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反 映基金资 产价值 。 (3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计价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方法 计价 。 (4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计价。 2. 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 计价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公告 、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计 价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计价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 计价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任 ,有权 根据过 错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 ,本契 约的当 事人应 将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 (1 )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或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 则”给 予赔 偿并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 同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无 法预见、 无法避 免、无 法抗拒 ,则属 不可抗 力,按 照下述 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他 差错 ,因 不 150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仍应 负有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 失时 , 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行 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未 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 到更正 ;





2 ) 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当 事人负 责,不 对第三 方负责 ;





3 ) 因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 不当 得利的义 务 。 但差 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 和超过 其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差错 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 恢复至 假设未 发生差 错的正 确情形 的方式 ;





5 ) 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 行 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产 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向 差错方 追偿;





6 ) 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法规 、 本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方 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原 则处理 差错。





(3 )差错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的 责 151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差 错造成 的损失 进 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 的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注册 与过户 登记人 的交易 数据 的, 由 注册与 过户 登记人进 行更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





5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资 产净值计 价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计 算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资 产 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3. 基金账册的建账 和对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对 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处理方 法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公告 的,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4. 基金财务报表与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日内 完成。 在本基金 合同生 效后每 六个月 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基 金管理 人对招 募 说明书更 新一次 。 基金管理 人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季度报 告编制 并 公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 编制并 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 制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 方 式将有关 报表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5 日内 立即进 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 果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5 日内 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 人在半 年报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152 管人复核 ,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30 日内 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若双方 无 法达成 一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 告上加 盖公 章或 者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公章 的复核 意见书 ,相关 各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二个工 作日 ,由 基金 管理 人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五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每 月最 后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过 户与 注册 登记 人负 责编制 , 基金过 户与 注册 登记人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负保管 义务。 六 、 争 议处 理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的地点 在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相关各 方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相 关各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七 、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 当事人 经协商 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向 中国证 监 会办理 完必 要的 核准或 备案手续 后生效 。 2. 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 (2 )因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其他事 由造成 本基金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153 (3 )因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其他事 由造成 本基金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 》或其 他法律 法规规 定的终 止事项 。


154 二十 一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注册登 记服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权 益分配 时红利 的登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清算 过户等 服务。 二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售 网点将 于 T +2 日开始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该 笔交易 成交确 认单的 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在 T +2 日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 直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成 交确 认单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 代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要求进 行成交 确认。





2 、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 以下方 式查阅 对账单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登陆 本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账户 自 动查询 系统查 阅 对账单。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网站 、 电 话等方 式向本基 金管理 人定制 纸质 或电子形 式的定 期 对账单 。定 期对 账单 分为 季度对 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季度 结束 后向 本季度 有交易 并定 制季 度对 账单 服务的 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每 年结束 后 向所有 本年 度末 持有基 金份额并 定制年 度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供 年度对 账单。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 统) 和本基 金管理 人的销 售网点 查询历 史交易 记录。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155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账户 未预 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 售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 包括电 话呼 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 办理资 料变更 。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 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 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另 外还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 易情况 、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信息 。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坐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 转人 工服 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 :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cn


156 二十 二 、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项 1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 年5 月23 日在 《中 国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为 保护 本基 金现 有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我司 决定 端午 节假期 前 暂停本 基金 申购 业务, 具体措施 如下: 从 2017 年 5 月 25 日起, 本基金暂 停申购 (含定 期定 额和不定 额投资 业务) 和转换转 入业务。 在本基 金暂停 申购 (含 定期定 额和不 定额投资 业务) 及转换转 入业务 期间, 其它业务 正常办 理。从 2017 年 5 月 31 日开始恢复 本基金 1 亿元 的限 额申购, 即本基 金暂停 单日单账 户通过 申购( 含定期 定额和 不定额 投资业 务)及 转换转 入合 计超过 1 亿元 (不含 ) 的大额 业务 ,如 单 日 单个 基金账 户累 计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和 不定额 投 资业务 )及 转换 转入本 基金金额 合计超 过 1 亿 元 (不 含) , 本 基金注 册登记 人将有 权确认 相关 业务失败 , 届 时将不另 行公告。 2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 年6 月29 日在 《中 国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新 增内蒙 古银行 为广发 货币市 场基金 (A 类基 金代 码:270004,B 类基金 代码:270014 )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 自 2017 年 6 月 29 日起可在 内蒙 古银行办 理该基 金的开 户、申购 、赎回 等业务 。 3 、本基金管 理人 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在《 中国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7 年8 月9 日起通 过中原 银行销 售以下基 金 : 广发 集利一 年定期 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财信 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 健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行业 领先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大 盘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制 造 业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轮动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鑫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裕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安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货币市 场基金 、 广发 全球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发 纳 斯达克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沪港深 新机遇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联接基金 、广发 中证养 老产 业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157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和 广发中 证全指 可选 消费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 4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 年8 月12 日在 《中 国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决定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起,对广 发货币 市场基金 在现有 份 额的基础 上增设 C 类基 金份额 (基金 代码 :005092 ) , 同时根据 最新法 律法规 对 《 基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议 》 进 行了 相应修改 。详情 请见我 司相关 公告。 5 、本公司决 定自 2017 年 9 月 8 日 起通过 华林证券 销售以 下基金 :广 发聚鑫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机遇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创 新升级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货币 市场基 金、广 发核心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广 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6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 年9 月25 日在 《中 国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7 年 9 月 25 日起通过华 夏财富销 售以下 基 金:广发 理财 7 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轮 动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鑫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美国 房地 产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成 长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集 利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全 球医 疗保 健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天天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广 发主 题领 先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信息 技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养 老 产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对冲 套利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中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纳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可选 消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 医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改革 先锋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金融 地产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158 广发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广 发沪港 深新 起点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天天 红发 起式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裕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优企 精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 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广 发创 新升级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证军 工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金 、 广 发鑫 盛 18 个月定期 开放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债 7-10 年期国 开行债券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 汇平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多元 新兴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创 业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创 新驱动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中 证全 指工 业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医 疗保 健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汽车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建筑 材料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港股 通恒 生综 合中 型股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家用电 器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小盘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广发中 证 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 (LOF) 、 广发聚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广发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睿吉 定增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鑫瑞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富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聚 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沪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 广发 聚瑞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行业 领先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广发 标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聚 财信 用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 金、 广发 理财年 年红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双 债添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理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经 济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港股 通恒 生综 合中型 股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广发 中 证医疗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7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 年9 月25 日在 《中 国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7 年 9 月 25 日 起通过中 民财富 销售以 下基 金:广发 轮动配 置混合 159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优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广发美 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 ) 、广 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 ) 、 广发全 球医疗 保健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 、 广 发天天利 货币市 场基金 、 广 发主题 领先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竞争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逆 向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中证全 指信 息技 术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发中证 养老产 业指数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对 冲套 利定 期 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保 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 、 广发 中证全 指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医 药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 改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兴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天 天红 发起 式货币 市 场基金 、广 发稳 安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裕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优企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广发创 新升级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军工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 开放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 券指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汇 平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广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 广发 聚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深证1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睿吉 定增主 题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鑫 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策 略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核 心精 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内 需增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小板 160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广 发标 普全球 农业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 制造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 用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纳 斯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纯债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新经济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 证 医疗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工 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理 财年年 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医 疗保 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汽车 指数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指 建筑 材料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港股 通恒 生综合 中 型股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中 型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家用 电器 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创 新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多 元新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和广发 沪港 深新 起点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8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 年9 月26 日在 《中 国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为 保护 本基 金现 有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我司 决定 国庆 节假期 前 暂停本 基金 申购 业务, 具体措施 如下: 从 2017 年 9 月 28 日起, 本基金暂 停申购 (含定 期定 额和不定 额投资 业务) 和转换转 入业务。 在本基 金暂停 申购 (含 定期定 额和不 定额投资 业务) 及转换转 入业务 期间, 其它业务 正常办 理。从 2017 年 10 月 9 日开始恢复 本基金 1 亿元 的限 额申购, 即本基 金暂停 单日单账 户通过 申购( 含定期 定额和 不定额 投资业 务)及 转换转 入合 计超过 1 亿元 (不含 ) 的大额 业务 ,如 单 日 单个 基金账 户累 计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和 不定额 投 资业务 )及 转换 转入本 基金金额 合计超 过 1 亿 元 (不 含) , 本 基金注 册登记 人将有 权确认 相关 业务失败 , 届 时将不另 行公告。 9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 年9 月29 日在 《中 国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7 年 9 月 29 日起通过通 华财富销 售以下 基 金:广发 理财 7 天债 、 广发轮 动配 置混 合、 广发 聚鑫债 券、 广发 聚优 灵活 配置 、广 发美国 房 产指数 、广 发成 长优选 混合、 广发 趋势 优选 混合 、广发 集利 定期 债、 广发 亚太 中高 债券、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广发 天天利货 币、 广 发主题 领先混 合、 广 发竞争 优势混 合、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 广发聚 祥灵活 混合、 广发逆 向策 略混 合、 广发 信息技 术联 接、 广发 中证 养老 指数 、广发 对 冲套利 混合 、广 发中证 环保指数 、 广发 纳指生 物科技 、 广发 可选消 费联接 、 广发医 药卫生 联接 、 广发主 要消费 联接、 广发原 材料 联接 、广 发能 源联接 、广 发改 革混 合、 广发 金融 地产联 接 、广发 多策 略混 合、广 发沪港 深新 机遇 股票 、广 发沪港 深新 起点 股票 、广 发新 兴产 业混合 、 广发稳 安保 本混 合、广 161 发稳鑫 保本 混合 、广 发稳 裕保 本混合 、广 发优 企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 广发中 证 500 、广发创 新升级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 源联接 、广 发全 指信 息技 术联 接、 广发医 药 联接、 广发 养老 指数、 广发环保 指数、 广 发沪 深300 联接基金、 广发军 工联接、 广发鑫 盛定 期开放基 金 (定增 ) 、 广 发中债国 开债、 广发汇 平定开 债、广 发多元 新兴股 票、广 发创业板 ETF 联接、广发 创新驱 动 混合、广 发石油 指数、 广发全 指工业 ETF 联接、广 发医疗 保健股 票型 基金、广 发中证 全指汽 车、广 发中 证全 指建 筑材 料、广 发恒 生中 型股 指数 、广 发家 用电器 指 数、广 发聚 富基 金、广 发稳健 增长 、广 发货 币级 、广发 聚丰 混合 、广 发优 选基 金、 广发大 盘 成长、 广发 核心 精选混 合、广发 强债基 金、广 发 300 基金、广发 聚瑞混合 、广发 内需增 长、 广发全球 精选股 票、广 发行业 领先 混合 、广 发中 小联接 、广 发全 球农 业、 广发 制造 精选混 合 、广发 信用 债、 广发消 费混合 、 广发 纳指100、 广 发理财 年年红 、 广 发双债 添利 、 广发 理财30 天、 广 发纯债 级和广 发新经济 混合。 10、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在《 中国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公告 , 本 公司决 定自2017 年10 月17 日起 通过金斧 子销售 以下基 金 : 广发 轮动配 置混合 、 广发聚 鑫债 券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 置 、广 发美 国房 产指 数 、广 发成 长 优选混 合 、 广发趋 势 优选混合 、 广 发集利 定期债 、 广发亚 太中高 债券 、 广发 全球医 疗保 健 、 广发天天利 货币 、 广发主 题领 先混 合 、广 发竞 争优 势混 合 、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 广发 聚 祥灵活 混合 、广发 逆 向策略 混合 、广发 信息 技术 联接 、 广发 中证 养老 指数 、 广发 对冲 套 利混合 、广 发中证 环 保指数 、广 发纳指 生物 科技 、广发 可选 消费 联接 、 广发 医药 卫生 联 接 、广 发主 要消费 联 接 、 广发原材 料联接 、 广 发能源 联接 、 广发 改革混 合 、 广发金 融 地产联接 、 广 发多策 略 混合 、 广发 沪港深 新机 遇股 票 、广 发沪 港深 新起 点股 票 、广 发新 兴 产业混 合 、 广发稳 安 保本混 合 、 广发稳 鑫保 本混 合 、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 、广 发优 企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 合 、广 发 中证 500 、广发创 新升 级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 源联 接 、广 发全 指信 息 技术联 接 、 广发 医药 联接 、 广发养 老指数 、 广 发环保 指数 、 广发 沪深300 联接 基金 、 广发军工 联接 、 广发 鑫 盛定期 开放 基金 (定 增) 、 广发 中债 国开债 、广 发汇 平定开 债 、 广 发多元 新兴 股票 、广 发创业板 ETF 联接 、广发创 新驱动 混合 、广 发石油 指数 、广发 全指 工业 ETF 联接 、广发 医疗保健 股票型 基金 、 广 发中证 全指汽 车 、 广发 中证全 指建筑 材料 、 广发恒生 中型股 指数 、 广发家用 电器指 数 、广发 小盘成 长 、广发 中证 500 联接 、广 发聚 利债券 、广 发深证 100 分级 、 广发 聚源定 期债 券 、 广发睿 吉定 开混 合( 定增 ) 、广 发鑫 瑞 混合 、 广发 道琼斯 石 油指数 (QDII-LOF ) 、 广发聚富 基金 、 广发稳 健增长 、 广发 货币级 、 广发聚 丰混合 、广 162 发优选基 金 、 广发大 盘成长 、 广 发核心 精选混 合 、 广发强 债基金 、 广发300 基金 、 广发 聚瑞混合 、 广 发内需 增长 、 广发 全球精 选股票 、 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 、 广发中小联 接 、广 发全球农 业 、 广 发制造 精选混 合 、 广 发信用 债 、 广 发消费 混合 、广发纳 指100 、 广发理 财年年红 、 广 发双债 添利 、 广发 纯债级 、广 发新 经济混 合 、 广发恒 生中型股 指数 (LOF) 、 广发医疗 指数分 级 。 11、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发布公告 ,本公 司决定 自 2017 年 11 月 8 日起通过 四川天 府银行 销售 以下基金 :广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环 保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纳斯 达克生 物科技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沪 港深 新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沪 港深 新起 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兴 产业 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优 企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广 发中证 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LOF) 、广发创 新升 级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军 工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 中债 7-10 年期国 开行债 券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多元 新 兴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量化稳 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医疗 保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高 端制 造股 票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货币 市 场基金 、广 发大 盘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增 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货币 市场基 金 B 类、广 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全 球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行 业领先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广发 制造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消费品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纳 斯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经 济混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12、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在《 中国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公告 , 本 公司决 定自2017 年11 月20 日起通过洪泰 财富销 售以下 基金: 广发理 财7 天债、 广发轮 动配 置混 合、 广发 聚鑫债 券类 、广 发聚 鑫债 券、 广发 聚优灵 活 配置、 广发 美国 房产指 数、广 发成 长优 选混 合、 广发趋 势优 选混 合、 广发 集利 定期 债、广 发 亚太中 高债 券、 广发全 球医疗 保健 、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广发 主题 领先 混合 、广 发竞 争优势 混 合、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163 广发聚 祥灵 活混 合、 广发 逆向策 略混 合、 广发 信息 技术 联接 、广发 中 证养老 指数 、广 发对冲 套 利混合 、 广发 中证环 保指数 、 广发 纳指生 物科技 、 广发可 选消费 联接 、 广发医 药卫生 联接、 广发主 要消 费联 接、 广发 原材料 联接 、广 发能 源联 接、 广发 改革混 合 、广发 金融 地产 联接、 广发多 策略 混合 、广 发沪 港深新 机遇 股票 、广 发沪 港深 新起 点股票 、 广发新 兴产 业混 合、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广 发稳 鑫保本 混合 、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 广发优 企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广 发中证 500 、广 发创 新升级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 源联 接、 广发全 指信 息 技术联 接、 广发 医药 联 接、广发 养老指 数、广 发环保 指数、 广发沪 深 300 联接基金、广 发军 工联接、 广发鑫 盛定期 开放基金 ( 定增 ) 、 广发 中债国 开债类、 广发中 债国开 债、 广发 汇平定 开债类、 广 发汇平 定开 债、广发 多元新 兴股票 、广发 创业板 ETF 联接、广 发创新 驱动混 合、 广发石油 指数、 广发全 指工业 ETF 联接、广 发医疗 保健股 票型基 金、广发 中证全 指汽车 、广 发中证全 指建筑 材料、 广发恒 生中 型股 指数 、广 发家用 电器 指数 、广 发聚 富基 金、 广发稳 健 增长、 广发 货币 级、广 发聚丰 混合 、广 发优 选基 金、 广发大 盘成 长、 广发 核心 精选 混合 、广 发强债 基金 、广发 300 基金、 广发 聚瑞 混合 、广 发内需 增长 、广 发全 球精 选股 票、 广发行 业 领先混 合、 广发 中小联 接、广 发全 球农 业、 广发 制造 精选混 合、 广发 信用 债、 广发 消费 混合 、广发 纳指 100 、广发 理财年年 红、广 发双债 添利、 广发理 财 30 天、 广发纯 债级、 广发新 经 济混合。 13、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在《 中国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公告 , 本 公司决 定自2017 年11 月20 日起通过金石 基金销 售以下 基金: 广发理 财7 天债、 广发轮 动配 置混 合、 广发 聚鑫债 券类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 置、 广发美 国 房产指 数、 广发 成长优 选混合 、广 发趋 势优 选混 合、广 发集 利定 期债 、广 发亚 太中 高债券 、 广发全 球医 疗保 健、广 发天天 利货 币、 广发 主题 领先混 合、 广发 竞争 优势 混合 、广 发新动 力 混合、 广发 聚祥 灵活混 合、广 发逆 向策 略混 合、 广发信 息技 术联 接、 广发 中证 养老 指数、 广 发对冲 套利 混合 、广发 中证环 保指 数、 广发 纳指 生物科 技、 广发 可选 消费 联接 、广 发医药 卫 生联接 、广 发主 要消费 联接、 广发 原材 料联 接、 广发能 源联 接、 广发 改革 混合 、广 发金融 地 产联接 、广 发多 策略混 合、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广 发沪 港深 新起 点股 票、 广发 新兴产 业 混合、 广发 稳安 保本混 合、 广发 稳鑫保 本混合 、 广发 稳裕保 本混合 、 广发 优企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 广发 中证 500 类、 广发创 新升 级、 广发 中证 全指能 源联 接类 、广 发全 指信 息技 术联接 类 、广发 原材 料联 接类、 广发主 要消 费联 接类 、广 发可选 消费 联接 类、 广发 医药 联接 类、广 发 金融地 产联 接类 、广发 养老指数 类、广 发环保 指数类 、广发 沪深 300 联接基金类 、广发 军工 联接、广 发鑫盛 定期开 放 基 金 ( 定 增 ) 、 广 发 中 债 国 开 债 类、 广 发 汇 平 定 开 债 类、 广 发 多 元新 兴 股 票 、 广 发 创 业 板 164 ETF 联接、广发创新驱 动混合 、广发 石油指 数、广 发全指 工业 ETF 联接、广发 医疗保 健股票 型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汽 车、广 发中 证全 指建 筑材 料、 广发 恒生中 型 股指数 、广 发家 用电器 指数、广 发小盘 成长、 广发中证 500 联接、广 发聚利 债券、广 发深证 100 分级、广发聚源定 期债券 、广 发睿 吉定 开混 合( 定增 ) 、 广发 鑫瑞 混 合 、广 发道 琼斯石 油 指数(QDII-LOF) 、广 发聚富 基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广 发货 币级 、广 发聚 丰混 合、 广发优 选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广发核心 精选混 合、广 发强债 基金、 广发 300 基金、广发 聚瑞混 合、 广发内需 增长、 广发全 球精选 股票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合 、广 发中 小联 接、 广发 全球 农业、 广 发制造 精选 混合 、广发 信用债、 广发消 费混合 、广发 纳指 100 、广发理财 年年红 、广发 双债 添利、广 发理财 30 天、 广发纯债 级、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广发 恒生中 型股指 数(LOF) 、广 发医 疗指数分 级。


165 二十 三 、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 所, 投资人 可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复制 件或复 印件。


166 二十 四 、 备 查文 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3.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4.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 5. 法律 意见 书 6.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7.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 资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内 免费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