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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百发大数据成长混合A(001734)

广发百发大数据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2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时间: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于2015 年7 月7 日 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5]1549 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 本基金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 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发行 人是 非上 市中 小微 企业 ,发 行方式 为面 向特 定 对象的 私募 发行 。当 基金 所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之 债务 人出现 违 约,或 在交 易过 程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 由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价 格下降 等 ,可能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 失。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较 传统企 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 流动 性风 险更大 , 从而增 加了 本基 金整体 的债券投 资风险 。 投资者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11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 为 2017 年9 月30 日,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 据 未经审计 )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3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52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53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54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64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7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79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80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85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87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 计 ........................................... 89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90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96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9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01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115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33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135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36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37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百 发大数 据策略 成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广发 百 发大数据 策略 成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百发 大数据 策略 成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基金”或 “本基金 ” ) 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 理人没有 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招 募 说明书作 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注册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和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义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具有以 下含义 : 1 、 招募说明 书: 指 《广 发百发 大数据 策略成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定期的 更新 2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广发 百发大 数据策 略成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3 、基金管理 人:指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 、基金托管 人:指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5 、 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 指 《广 发百发 大数据策 略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 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广发 百发 大数据策 略成长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对该托 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7 、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指 《 广发百 发大数 据策略成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 :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 规章以及 其他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3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并 存续的 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 资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在中国 境内依 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 金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售机 构: 指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和办 理非交 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广发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登 记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 况的账 户 26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 金的基 金份额变 动及结 余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获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的日 期 28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 算完 毕,清 算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予 以公告 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 结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1 、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4 32 、T 日: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3 、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5 、开放 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 则》 : 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登记 方面的 业务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共同遵 守 37 、认购:指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0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41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施 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的操 作 42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约 定 每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户 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 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 :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44 、元:指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银 行存 款利 息、已 实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及 因运用 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用 的节约 46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值 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5 49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介 51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件。





6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股 集团有 限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州科 技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 有限公 司,分 别持有 本基金 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先 生: 董事长 ,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 兼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长 、 执行 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 证券业 协会第 六届理 事会兼 职副会 长,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会道 德准则 委员会 委 员,中国 资产评 估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第三届 理事会 理事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第一 届 上市咨询 委员会 委员, 广东金 融学会 副会长 ,广东 省预算 腐败工 作专 家咨询委 员会财 政金融 运 行规范组 成员, 中证机 构间报 价系统 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法司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总 经理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中 共中 央金融工 作委员 会监事 会 工作部副 部长,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公 司监事 会监事 ,中国 证监会 会计 部副主任 、主任 等职务 。 林传辉先 生:副 董事长 ,学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委 员 7 会委员、 资产管 理业务 专业委 员会委 员,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 复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理 。 孙晓燕女 士:董 事,硕 士,现 任广发 证券执 行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兼 任广发 控股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证通 股份有 限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司投 资银行 部经理 、 广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部 副总经 理、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 副总经 理,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财务 部总经 理。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师 ,现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兼任南 京烽 火星空通 信发展 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 经理、董 事会秘 书、财 务总监 、副总 裁。 翟美卿女 士: 董事, 硕士, 现 任深圳 香江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南 方香江集 团董事 长、 总经理, 香江集 团有限 公司总 裁、 深 圳市金 海马实 业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 , 全国妇联 常委, 中国女 企业家 协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副 主席, 广东 省工商联 副主席 ,广东 省 女企业家 协会会 长,香 江社会 救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广 东 南粤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安 村镇银 行董事 。曾任 深圳市 前海香 江金 融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法 定 代表人、 董事长 。 许冬瑾女 士:董 事,硕 士,副 主任药 师,现 任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长 、常务 副总 经理,兼 任世界 中联中 药饮片 质量专 业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医 药管 理局对外 交流合 作专家 咨 询委员会 委员、 中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业 委员会 专家 , 全国中 药标 准化技术 委员会 委员, 全 国制药装 备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炮 制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国家中 医药行 业特有 工 种职业技 能鉴定 工作中 药炮制 与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副 主任委 员, 广东省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 员会副主 任委员 等。 罗海平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中华联 合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 集团 机关党委 书记, 兼任保 监会行 业风险 评估专 家。曾 任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荆襄支 公司经 理、湖 北 省分公司 国际保 险部党 组书记 、总经 理、汉 口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 理,太平 保险有 限公司 市 场部总经 理、湖 北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理 、助理 总经理 、 副总 经理 兼董事会 秘书, 阳光财 产 保险股份 有限公 司总裁 ,阳光 保险集 团执行 委员会 委员, 中华联 合财 产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总 经 理、董事 长、党 委书记 。


8 董茂云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宁波大 学法学 院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兼任海 尔施 生物医药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复 旦大学 兼职教 授。曾 任复旦 大学 教授、法 律系副 主任、 法 学院副院 长。 姚海鑫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现任 辽宁大 学新 华国际商 学院教 授、 辽宁大学 商学院 博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国会计 教授会 理事、 东北地 区高 校财务与 会计教 师联合 会 常务理事 、辽宁 省生产 力学会 副理事 长、东 北制 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沈阳化 工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和中兴- 沈 阳商业 大厦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独 立董事。 曾 任辽宁大 学工 商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管 理硕士 (MBA ) 教育中 心副主 任、 计财处 处 长、 学 科建设 处处长 、 发 展规划处 处长、 新华国 际商学 院党总 支书记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副 院长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先生 :监事 会主席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广东 物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长 ,广东 发展 银行广州 分行世 贸支行 行长、 总行资 金部处 长,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广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 场拓展部 副总经 理、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营 销服务 部总经 理、营 销总 监、市场 总监。 匡丽军女 士:监 事,硕 士,高 级涉外 秘书, 现任广 州科技 金融创 新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副 总经理 。曾任 广州科 技房地 产开发 公司办 公室主 任,广 州屈 臣氏公司 行政主 管,广 州 市科达实 业发展 公司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 广州科 技风险 投资有 限公 司办公室 主任、 董事会 秘 书。 吴晓辉先 生:监 事,硕 士,现 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兼 任广发 基金 分工会主 席。曾 任广发 证券电 脑中心 副经理 、经理 。 张成柱先 生:监 事,学 士,现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中 央交易 部交 易员。曾 任广州 新太 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工程 师,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工程师 ,广发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产品 营销管 理部 副总经理 。曾任 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 助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产品营销 管理部 总经理 助 理。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先 生:总 经理, 学士, 兼任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协 会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资 产管 理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9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 总 经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朱平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 上海荣 臣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部华南业 务部副 总经理 、基金 科汇基 金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六 届创 业板发行 审核委 员会兼 职 委员。 易阳方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 兼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广发 鑫享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鑫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 创新驱 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部 副经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发行审 核委员 会发行 审 核委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管理部 总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广 发聚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广 发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段西军先 生:督 察长, 博士。 曾在广 东省佛 山市财 贸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 证监会广 东监管 局工作 。 邱春杨先 生:副 总经理 ,博士 ,瑞元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原 南方证券 资产管 理部 产品设计 人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机构 理财部 副总经 理、 金融 工程 部副总经 理、 产 品总监 、 金融工程 部总经 理。 魏恒江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高级 工程师 。兼任 广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长 及发展 委员 会委员。 曾在水 利部、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总 经理、综 合管理 部总经 理、总 经理助 理。 张敬晗女 士:副 总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曾 任中国 农业 科学院助 理研究 员,中 国证监 会培训 中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监 管部 副处长及 处长, 私募基 金 监管部处 长。 4 、基金经理 季峰先 生, 管理 学博 士, 持有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从业 证书 。曾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从 事 博士后研 究,曾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数 量投资 部研究 员、广 发中 证全指可 选消费 ETF 的 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 、广发养 老指 数基金的 基金经 理(自 2015 年 2 月13 日至 2016 年 5 月25 日) 、广发环保 指数基金 的基金 经 理(自 2015 年3 月 25 10 日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 。现任广 发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数 据策略 投资 部副总经 理、广 发百发 100 指数基金的基 金经理 (自 2014 年 11 月 24 日起任 职) 、广发 百发 大数据精 选混合 基金的 基金经理 ( 自2015 年9 月14 日起 任职 ) 、 广发百 发大数 据成长 混合基 金的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11 月18 日起 任职 ) 、 广发百 发大数 据价值 混合基 金的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6 月16 日起任 职) 、 广发东 财大数 据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自 2017 年12 月11 日起任职 ) 。 5 、 基金投 资采取集 体决策 制度 。 基金 管理人 权益公 募投委 会由副 总经 理朱平先 生、 权益 投资 一 部总 经理 李巍 先生 和研究 发展 部总 经理 孙迪 先生 等成 员组成 , 朱平先 生担 任投 委会主 席。 基金 管理人 固定收 益投委 会由固 定收益 投资总 监张芊 女士、 债 券投 资部总经 理谢军 先生、 现金投 资部 总经 理温 秀娟 女士、 债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代 宇女 士和固 定 收益研 究部 副总 经理韩 晟先生等 成员组 成,张 芊女士 担任投 委会主 席。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1 (1 )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行为 的发生 ; (2 )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 略及 限制进行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2 、基金管理 人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规 章的规 定,基 金资产 不得用 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 理人、 代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 三人谋取 不当利 益; (3 )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包括 内部控 制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 规章等 。内 部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控 原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项 基本 管理制度 的总揽 和指导 。 内部控制 大纲明 确了内 部控制 目标和 原则、 内部控 制组织 体系、 内部 控制制度 体系、 内部控 制 环境、内 部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制 度包括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 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 绩效评 估 考核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基金 会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 信 息系统 管 理制度 、 员工 保密制 度、 危 机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 等。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 要 职责、岗 位设置 、工作 要求、 业务流 程等的 具体说 明。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2 1 、 建立以各岗位 目标责 任制为 基础的 第一道 监控防 线。 各岗 位均制 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 定详尽 的操作 流程, 各岗位 人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授权 范围内 承 担各自职 责。 2 、 建立相关 部门、 相 关岗位 之间相 互监督 的第二 道监控 防线。 公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建立 重要业 务处理 凭据传 递和信 息沟通 制度, 后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门 及岗位 负有监 督 的责任。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线。 监察稽 核部属 于内核 部门, 独立于 其他部 门和业 务活动 ,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 实行严格 的检查 和监督 。 4 、 建立以合规 审核委 员会及 督察长 为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监 控防线。


13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兴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兴业银 行” )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江宁 路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8 月22 日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 联系人 :张小 燕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 成立 于1988 年8 月, 是经国 务院 、 中国人 民银行 批准成 立的 首批股份 制商业 银 行之一,总行设 在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2 月5 日正式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 ( 股票代 码:601166 )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兴 业银 行始 终坚 持 “真 诚服 务, 相伴 成长 ”的 经营 理 念, 致力 于为 客 户提供全 面、优 质、高 效的金 融服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资 产总额 达 6.09 万亿元 , 实现 营业收 入1570.60 亿元, 全年实现 归属于 母公司 股东的 净利润 538.50 亿元。 在 2016 年英国 《银行 家》 杂 志全球 银行1000 强排名 中,兴业银 行按总 资 产排名 第 33 位,按一 级资本排 名第32 位; 在2016 年 《财富》 世 界500 强中, 兴 业银行 排 名第195 位; 在2016 年 《福布斯 》 全球 上市企 业2000 强排名中 , 兴 业银行 位居 第59 位, 稳 居全球银 行50 强、 全球 上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品牌 价值同步 提 升, 根据英 国《 银行家》 杂志联 合世界 知名品牌 评估机 构 Brand Finance 发布的 “2 0 1 7 全球银行品牌500 强 ”榜单, 兴业银 行排名 第 21 位,大 幅上升 15 位 ,品牌 价值突 破百亿 美元 达 105.67 亿美元,同比增 长 63.70% 。在 国内外 权威 机构 组织 的评 奖中, 兴业 银行 连续 六年 蝉联 中国 银行业 “ 年度最 具社 会责 任金融 机构奖 ” , 并先 后获 得 “ 亚洲卓 越商 业银 行 ” 、“ 杰出 中资 银行奖 ” 、“年 度最 佳股 份制银 行 ” 、 “ 卓 越竞 争力 金融 控股集 团 ” 、 “ 卓越 创新 银行 奖 ” 、“年 度 优秀绿 色金 融机 构 ” 、 14 “ 最佳责 任企业 ”等多 项殊荣 。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总行设 资产托 管部, 下 设综合 管理处、 市 场处、 委托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稽 核监 察处 、运 营管理 及产 品研 发处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等处室 ,共 有员工 100 余人,业 务岗位 人员均 具有基 金从业 资格。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 得基金托 管资格 。 基 金托 管业务批 准文号 : 证监基金 字[2005]74 号。 截止2017 年6 月30 日 , 兴业银 行已托 管开 放式基 金183 只, 托管 基金财产 规模5741.64 亿元。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规章、 行政性 规定、 行业 准则和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 严格 监察 , 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产 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 兴业银行 基金托 管业务 内部风 险控制 组织结 构由兴 业银行 审计部 、资 产托管部 内设稽 核 监察处及 资产托 管部各 业务处 室共同 组成。 总行审 计部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制工 作进行 指导和 监督;资 产托管 部内设 独立、 专职的 稽核监 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员负 责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督 工作, 具有独 立行使 监督稽 核工作 职权和 能力。 各业务 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 内实施 具体的风 险控制 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 则 (1 ) 全面 性原则 : 风险 控制必 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 所有处 室和岗 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环 节;风 险控制 责任应 落实到 每一业 务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 己岗位 职责范 围内的风 险负责 。


(2 ) 独立 性原则 : 资产 托管部 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 处, 该 处室保 持高 度的独立 性和权 威 性,负责 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制 工作进 行指导 和监督 。


15 (3 ) 相互 制约原则 : 各 处室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 上要形 成一种 相互 制约的机 制, 建立 不同岗位 之间的 制衡体 系。


(4 ) 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 系, 使 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5 ) 防火墙 原则: 托管部 自身财 务与基 金财务 严格分 开; 托 管业务 日常 操作部门 与行政 、 研发和营 销等部 门严格 分离。


(6 ) 有效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体 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 应, 以 合理的 成本 实现内控 目标, 内 部制度的 制订应 当具有 前瞻性 ,并应 当根据 国家政 策、法 律及经 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 进行相 应修改和 完善; 内部控 制应当 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 何人不 得拥有 不受 内部控制 约束的 权力, 内部控制 存在的 问题应 当能够 得到及 时反馈 和纠正 ;


(7 ) 审慎性 原则 。 内控 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 审慎 经营, 保证 托管资产 的安全 与 完整为出 发点; 托管业 务经营 管理必 须按照 “内控 优先” 的 原则, 在新 设机构或 新增业 务时, 做到先期 完成相 关制度 建设;


(8 ) 责任 追究原则 。 各 业务环 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 人, 并 按规定 对违 反制度的 直接责 任 人以及对 负有领 导责任 的主管 领导进 行问责 。 4 、内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1 ) 制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学 的业务 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 员行为规 范等一 系列规 章制度 。


(2 )建立健 全的组 织管理 结构: 前后台 分离, 不同部 门、岗 位相互 牵 制。


(3 ) 风险识 别与评 估: 稽核监 察处指 导业务 处室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 制定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施 。


(4 )相对独 立的业 务操作 空间: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 和音像监 控。


(5 ) 人员管 理: 进行定 期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诺 书。


(6 )应急预 案:制 定完备 的《应 急预案 》 , 并组织 员工定 期演练 ;建 立异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务 不中断 。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 资对象 、 16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债 券 市场的 信用 风险 控制、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基 金 费用的 支付 、基 金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金的融 资条件 等行为 的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的投 资指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基 金费用 的提取 与开支 情况进 行检 查监督。


基金托管 人每日 按时通 过托管 业务系 统, 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 指 标进行例 行监控 : 如发现 接近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控 制比 例情 况, 严密 监视,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违规 行为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情况 核实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 通知, 督促 其纠 正,同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规 规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 拒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17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的开户 、认购 等业务 :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 公司 地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 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 代销机构 (1 ) 名称: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18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2 ) 名称:兴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江宁 路168 号兴业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高 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021 -52629999 客服电话 :95561,或拨打当地咨 询电话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3 ) 名称: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4 ) 名称: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福 州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谢高得


19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 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5 ) 名称:申 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0 层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6 ) 名称:申 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 ) 名称: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自由 贸易试 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上 海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20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8 ) 名称: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9 ) 名称: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0 ) 名称:天相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 尹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21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 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11 ) 名称:国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六楼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12 ) 名称: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3 ) 名称: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南 京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14 ) 名称:长城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22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5 ) 名称:东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 :www.nesc.cn (16 ) 名称:平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 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7 ) 名称:渤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23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18 ) 名称: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或拨打各 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19 ) 名称:东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苏 州工业 园区翠 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 :www.dwzq.com.cn (20 ) 名称:金元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南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24 (21 ) 名称:光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22 ) 名称: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3 ) 名称:山西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国 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24 ) 名称:湘财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国 际大 厦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11 楼


25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 金客服 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25 ) 名称:国联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 市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 市滨湖 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雷 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26 ) 名称:国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13 号 公司地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27 ) 名称:广州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26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28 ) 名称: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诗莉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站 :www.fcsc.cn (29 ) 名称: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30 ) 名称:德邦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500 号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27 (31 ) 公司名称: 华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32 ) 名称: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33 ) 名称:万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 金接收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创斌 联系电话 :020-37865070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34 ) 名称:财富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28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35 ) 名称: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中国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36 ) 名称:中航 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南 昌市红 谷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37 ) 名称:长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地址:武 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服电话 :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 :www.95579.com (38 ) 名称:中国 中投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29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39 ) 名称:中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40 ) 名称:江海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1 ) 名称:华龙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宁 路308 号


30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42 ) 名称:信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43 ) 名称:长城 国瑞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勇 联系人: 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44 ) 名称:华融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阳 门外大 街 18 号中 国人保 寿险大 厦12 层 法定 代表 人:祝 献忠


31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45 ) 名称:浙商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区6-7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承 联系人: 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公司网站 :www.stocke.com.cn (46 ) 名称:西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47 ) 名称:国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32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48 ) 名称:中天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光荣 街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南五 马路 121 号 万丽 城晶 座4 楼 中天 证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袁劲 松 联系电话 :024-23280842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49 ) 名称:联讯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下埔 路14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客服电话 :400-8888-929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 :www.lxzq.com.cn (50 ) 名称:新时 代证券 股份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51 ) 名称:天风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33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湖 新技术 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唐家 墩路 32 号 国资大 厦B 座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联系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 www.tfzq.com (52 ) 名称:东莞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芳 联系电话 :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 :www.dgzq.com.cn (53 ) 名称:上海 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4 ) 名称:深圳 众禄金 融控股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34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55 ) 名称:华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联系电话 :021-54967202


业务传真 :021-54967293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56 ) 名称:中山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刘军 联系电话 :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 :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57 ) 名称:中国 国际金 融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业务传真 :010-65051166


35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58 ) 名称:上海 好买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业务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59 ) 名称: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60 ) 名称: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人: 张瑾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业务传真 :021-63608830 客服热线 :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61 ) 名称:深圳 腾元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36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法定代表 人:卓 紘畾 联系人: 王娓萍 联系电话 :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 :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 :4006877899 公司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62 ) 名称:中期 时代基 金销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65808756 业务传真 :010-65807864 客服热线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FUND.com (63 ) 名称:万银 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3 业务传真 :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 :400-059-8888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64 ) 名称:太平 洋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青年 路389 号志远 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北展 北街九 号华远 企业 号 D 座三 单元


37 法定代表 人:李 长伟 联系人: 陈征 联系电话 :010-88321882 业务传真 :010-88321763 客服热线 :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 :www.tpyzq.com (65 ) 名称:诺亚 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联系电话 :021-38600735 业务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66 ) 名称:上海 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67 ) 名称:和讯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吴阿婷 联系电话 :0755-82721106-8642


38 业务传真 :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68 ) 名称:浙江 金观诚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邓秀男 联系电话 :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 :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 :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69 ) 名称:北京 钱景财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魏争 联系电话 :010-57418829 业务传真 :010-57569671 客服热线 :400-678-5095 公司网址 :www.niuji.net (70 ) 名称:上海 久富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莱 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1403 号上海 信息大 厦1215 室 法定代表 人:赵 惠蓉 联系人: 徐金华 联系电话 :021-68685825 业务传真 :021-68682297 客服热线 :400-021-9898


39 公司网址 :www.jfcta.com (71 ) 名称:深圳 市新兰 德证券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 :010-58325282 客服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72 ) 名称:大同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长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中 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业务传真 :0351-4137986 客服热线 :4007121212 公司网址 :www.dtsbc.com.cn (73 ) 名称:北京 恒天明 泽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20 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联系电话 :010-57756019 业务传真 :010-57756199 客服热线 :400-786-8868-5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74 ) 名称:爱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40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 人:钱 华 联系人: 王薇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业务传真 :021-68728703 客服热线 :4001-962502 公司网址 :www.ajzq.com (75 ) 名称:嘉实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金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76 ) 名称:北京 创金启 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张晶晶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 :010-88067526 客服热线 :010-66154828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77 ) 名称:宜信 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程刚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业务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热线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78 ) 名称:中经 北证( 北京)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司简称 :中经 北证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79 ) 名称:一路 财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公司简称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外大 街 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刘栋栋 联系电话 :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 :010-88312099 客服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80 ) 名称:北京 唐鼎耀 华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 经济开 发区百 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4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纪 大厦A303 法定代表 人:王 岩 联系人: 胡明会 联系电话 :010-59200855 业务传真 :010-59200800 客服热线 :400-819-9868 公司网址 :www.tdyhfund.com (81 ) 名称:中信 建投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 平街11-B , 名义层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 冠大 厦11 楼 法定代表 人:彭 文德 联系人: 刘芸 联系电话 :023-86769637 业务传真 :023-86769629 客服热线 :400-8877-780 公司网址 :www.cfc108.com.cn (82 ) 名称:海银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联系电话 :021-80133827 业务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热线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83 ) 名称:北京 恒久浩 信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怀北 镇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光华 路 7 号 汉威大 厦15B5( 西区15 层)


43 法定代表 人: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联系电话 :010-88580321 业务传真 :010-88580366 客服热线 :4006-525-676 公司网址 :www.haofunds.com (84 ) 名称:北京 展恒基 金销售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华严 北里 2 号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联系电话 :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热线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85 ) 名称:徽商 期货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联系电话 :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 :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 :4008878707 公司网址 :www.hsqh.net (86 )名称:深 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高新 技术产 业园南 七道惠 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小贺


联系人: 马力佳


44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www.jinqianwo.cn (87 )名称:北 京君德 汇富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15 层 办公楼 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心 办公楼 一座2202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振 联系人: 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88 )名称:珠 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89 )名称:北 京乐融 多源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 1 号温特 莱中 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 :010-56409010


45 公司网址 :www.jimufund.com (90 )名称:泰 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河 口区星 海中龙 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河 口区星 海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联系人: 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91 )名称:北 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公司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92 )名称:上 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93 )名称:上 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司


46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 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虹梅 路1801 号凯科国 际大 厦7-9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94 )名称:江 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志刚 联系电话 :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 :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95 )名称:厦 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林 松 联系人: 李智磊 联系电话 :0592-3122679 业务传真 :0592-8060771 客服热线 :0592-3122731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96 )名称:北 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47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公司网址 :www.zcvc.com.cn (97 )名称:诺 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联系电话 :021-38600735 业务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98 )名称:华 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99 )名称:鼎 信汇金 (北京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48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公司网址 :www.9ifund.com (100 )名称:首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刘宇 联系电话 :010-59366070 业务传真 :010-59366055 客服热线 :400-620-0620 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101 ) )名称: 德州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法定 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 :40084-96588 公司网址 :www.dzbchina.com (102 )名称:天津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49 公司网站 :www.bank-of-tianjin.com (103 )名称:富滇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蜀 联系人: 戴秋娟 联系电话 :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 :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 :4008896533 公司网址 :www.fudian-bank.com (104 )名称: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宁 波市鄞 州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 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05 )名称:方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106 )名称:大有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芙蓉 南路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三 、四 楼


50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芙蓉 南路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三 、四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 :4006-365-058 公司网址 :http://www.dayouf.com (107 )名称:财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解放 路111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 :95336(浙江) ,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108 )名称:世纪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楼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3 、其他代销 机构 本基金发 售期间 ,若新 增代销 机构或 代销机 构新增 营业网 点,则 另行 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有 关 法律 、 法规 的 要 求, 选 择符 合 要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售 本 基金 , 并及 时公告。


51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东1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31 -33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师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广 州大道 中289号南方传媒 大厦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3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滩中 心30楼 法人代表 :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洪锐 明、江 丽雅


52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本 基金 , 并于2015 年7 月7 日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许 可[2015]1549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基金存 续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自 2015 年11 月2 日至2015 年11 月13 日进行 发售 。本 基金 募集 对 象为符 合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 本基金的 面值为 每份基 金份额 人民币1.00元。


53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于2015 年11月18 日生 效,自 该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 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 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 决方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者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54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本 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 1 、本公司直 销机构 ; 2 、代销机构 :经本 公司委 托,具 有销售 本基金 资格的 商业银 行或其 他 机构的营 业 网 点 。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但 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 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 换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为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55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除直销中 心外, 每个基 金账户 首次最 低申 购 A 类基 金份额 的金额 为10 元( 含申购 费) 人 民币, 追加申 购A 类基 金份额 的最低 金额 为10 元(含 申购费 ) ; 除直 销中心外 ,投资 人首次 最 低申购E 类基金 份额的 金额 为10 元 (含申 购费) 人 民币, 追加申 购E 类基金份 额的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 投 资人追 加申购 时最低 申购限额 及投资 金额级 差详 见各销售 机构网 点公告 。 2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 各代销 机构的 最低赎 回份额和 最低持 有份额 以各 代销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3 、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的 数量或 比例 限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 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 本 基金登记 机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赎回 申请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本 基金合 同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56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 请,投 资人可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 申请一 定生 效,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因 投资 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 询等 各项义 务 ,致使 其相 关权 益受损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或不利 后果 。若 申购不 生效,则 申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 人。 六、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1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和E 类基 金份额 在申购 时收取 申购费 用。 申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所 有投 资者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高于1.2% ,且随申 购金 额的增加 而递减 ,如下 表所示 : A 类基金份 额 申购 金额 (M ) 申购 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 < 3 0 0 万 0.8% 300 万≤M < 5 0 0 万 0.4% M ≥5 0 0 万 1000 元/ 笔 申购本基 金E 类基金份 额的所 有投资 者, 本 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不 高于0.6% , 如下表所示 : E 类基金份 额 申购 金额 (M ) 申购 费率 M<588 万 0.6% M ≥5 8 8 万 888 元/ 笔 (2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由 基金申 购人承 担, 不 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费 用。 (3 )基金管 理人对 部分基 金持有 人费用 的减免 不构成 对其他 投资者 的 同等义务 。


57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3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将全额 计入基金 财 产; 对 持续持 有期长 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 月的投 资人收 取的赎 回费总 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 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收 取的赎 回费总 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有 期长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总额 的25%计入基金财 产(1 年以365 天计 )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和E 类 基金份 额在投 资者赎 回时收 取赎回 费, 赎 回费率随 申请份 额 持有时间 的增加 而递减 。具体 费率如 下表所 示: 两类基金 份额赎 回费一 致: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1 天≤N <7 天 1.5%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90 天 0.5% 90 天≤N <180 天 0.5% 180 天 ≤N <1 年 0.1%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 3.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赎回 费率 或 调整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4. 对特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申 购费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5.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 基金 投资者 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费率 和转换 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58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 (1 )若投资 者选择 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E 类基金 份额, 则其 申购金 额 包括申 购 费用和净 申购金 额。申 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为 : 基金的申 购金额 包括申 购费用 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 额= 申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或,净申 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申购 费用= 固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例:某投 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申购 费率 为 1.20% ,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50 元,则可 得到9,410.88 份基金份额。 例: 某 投资者 在指定 的销售 机构购 买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E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50 元,则可得 到的基 金份额 计算如 下:


净申购金 额=50,000/ (1+0.60%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47,335.04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E 类 基金份 额,对 应申购 费率 为 0.6%,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50 元,则可 得到47,335.04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计 算公式 : 赎回总金 额= 赎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 投资者 赎回10 万份A 类 基金份 额, 份额持 有期 限100 天, 对 应 赎回费率 为0.5% , 59 假设赎回 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1.213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金 额=100,000 ×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 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 资者赎 回本基 金10 万份A 类基金 份额 , 份额 持有期 限100 天, 假设赎回 当日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是1.213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 赎回金 额为120,693.50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计算公式 为: T 日某类基 金份额 净值=T 日该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资产 净 值/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 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 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 加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该 部分基 金 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 除权益并 办理相 应的注 册登记 手续。 3 、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3 个工作 日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60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 6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构 的技术 故障等 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拒绝 或暂停接 受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十、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构 的技术 故障等 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61 支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上述 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 暂停赎 回: 连 续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62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内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3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介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始办 理申购 或赎回 的开放 日公告 最近一 个工作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2 个 工作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介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十 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过 户登 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公 告的业务 规则办 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务 。 十 四、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 五、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63 以按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托管 费。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行 规定。 投 资人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扣 款金额 ,每期 扣 款 金额必须 不低于 基 金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中 所规定 的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 十 七、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十 八、 基 金的 冻结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制定和 实施相 应的业 务规则 。


64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本基 金通 过大 类资 产的 灵活配 置, 精选 具 有较高成 长性的 股票进 行投资 ,力求 实现基 金资产 的持续 稳定增 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 股指 期 货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 以及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央 行票据 、地 方政 府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可交换 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现 金等 ) 、 国债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对 投资 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做出相 应调整 。 三、 投 资策 略 (一)大 类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在宏 观经 济分 析基 础上 ,结 合政策 面、 市场 资金 面, 积极 把握 市场发 展趋 势, 根 据经济 周期 不同 阶段 各类 资产市 场表 现变 化情 况, 对股 票、 债券和 现 金等大 类资 产投 资比例 进行战略 配置和 调整, 以规避 或分散 市场风 险,提 高基金 风险调 整后 的收益。 (二)股 票投资 策略 在股票 投资 策略 方面 ,本 基金 充分 利用百 度公 司互 联网 行为 大数 据, 并通过 相应 的数 据 65 挖掘和 分析 手段 ,将 涉及 的上市 公司 的数 据进 行自 动分 析、 归并、 统 计和计 算, 同时 引入量 化投资模 型,精 选股票 进行投 资。 首先, 综 合考虑 上市公 司的百 度互联 网行为 大数据 因子、 综 合财务 和综 合动量三 个指标 , 采用因子 分析模 型分别 对三个 指标进 行评分 ,初步 筛选上 市公司 股票 。三个指 标是: (1 )搜索因 子指标 :重点 考虑互 联网用 户行为 的大数 据; (2 ) 综合财 务指标 : 考 虑上市 公司的 基本面 , 重点 考虑公 司的财 务指 标, 包括 净资产 收 益率、 资产 收益 率、 每股 收益 增长 率、 流 动负 债比 率、EV/EBITDAEV 、净利 润同 比增 长率 、 股权集中 度、自 由流通 市值等 指标; (3 ) 综合 动量指标 : 考 虑最近 一个月 的个股 价格收 益率和 波动率 , 得 到风险调 整后的 动 量指标。 其次, 在上 述初 选库 的基 础上 ,对 企业的 成长 性指 标重 新考 量, 进行 二次优 化, 构建 股 票精选库 。 最后 , 通过 量化跟 踪方法 剔除掉 某些存在 缺陷或 发生不 利于 上市公司 事件 的 股票。 从优选的 股票集 合中, 本基金 再次依 据大数 据模型 进行筛 选,最 终确 定股票备 选库。 入选股票 备选库 的的股 票具有 较高的 成长性 ,一般 具备如 下特征 : (1 )备 选股 票所 属行业 竞争 优势 明显 ,发 展状 况良 好,在 中国 经济 转 型长周 期过 程中 , 表现显著 高于市 场总体 水平的 行业, 具有较 强的成 长性比 较优势 ; (2 ) 在产业 升级 、 模式 创新、 技术创 新、 行业细分 等领域 涌现出 的具 有成长潜 力的新 兴 企业,具 有更好 的成长 性价值 。 (三)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和信用 风险 变化 等 因素进行 综合分 析,构 建和调 整固定 收益证 券投资 组合, 力求获 得稳 健的投资 收益。 1 、久期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 考察市 场利率 的动态 变化及 预期变 化,对 GDP、CPI 、 国际收支等引起 利率变 化 的相关 因素 进行 深入 的研 究,分 析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可能 情景 ,并在 此 基础上 判断 包括 财政政 策、货 币政 策在 内的 宏观 经济政 策取 向, 对市 场利 率水 平和 收益率 曲 线未来 的变 化趋 势做出 预测和判 断,结 合债券 市场资 金供求 结构及 变化趋 势,确 定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久期配 置。 2 、类属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 括资 产类 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 组合 以及 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 金 通过情景 分析和 历史预 测相结 合的方 法, “自上 而下 ” 在债 券一级 市场 和二级市 场, 银行间市 66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银 行存 款、信 用债 、政 府债 券等 资产 类别 之间进 行 类属配 置, 进而 确定具 有最优风 险收益 特征的 资产组 合。 3 、个券选择 策略 对于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非 信用 类债 券,本 基金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变 量和 宏观经 济政 策的 分 析, 预测未 来收益 率曲线 的变动 趋势, 综 合考虑 组合流 动性决定 投资品 种; 对于信 用类债 券, 本基金 将根 据发 行人 的公 司背景 、行 业特 性、 盈利 能力 、偿 债能力 、 流动性 等 因 素, 对信用 债进行 信用 风险 评估 ,积 极发掘 信用 利差 具有 相对 投资 机会 的个券 进 行投资 ,并 采取 分散化 投资策略 ,严格 控制组 合整体 的违约 风险水 平。 4 、可转债投 资策略 可转债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特 性, 本基 金一 方面 将对 发债主 体的 信用 基 本面进 行深 入挖 掘以 明确 该可转 债的 债底 保护 ,防 范信 用风 险,另 一 方面, 还会 进一 步分析 公司的盈 利和成 长能力 以确定 可转债 中长期 的上涨 空间。 本基 金将借 鉴 信用债的 基本面 研究 , 从行业 基本 面、 公司 的行 业地位 、竞 争优 势、 财务 稳健 性、 盈利能 力 、治理 结构 等方 面进行 考察,精 选财务 稳健、 信用违 约风险 小的可 转债进 行投资 。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 收益 性和 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 方 位的研 究和 比较 ,对 个券 发行主 体的 性质 、行 业、 经营 情况 、以及 债 券的增 信措 施等 进行全 面分析 ,选 择具 有优 势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并通 过久 期控 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 来管 理组合 的风险。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主 要包括 资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 (ABS ) 、 住房抵押 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 本基 金将 重点 对市场 利率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成 及 质量、 提前 偿还 率、风 险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影响 资 产 支持 证券 价值 的因 素进 行分析 , 并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方 法等数量 化定价 模型, 评估资 产支持 证券的 相对投 资价值 并做出 相应 的投资决 策。 (四)金 融衍生 品投资 策略 1 、股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选 择流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并 根据 对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判, 以 及对股 指期 货合 约的估 值定价 ,与 股票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实现 多头 或空 头的 套期 保值操 作 ,由此 获得 股票 组合产 67 生的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在 运用股 指期 货时 ,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流 动性及 风险 收益 特征, 对冲系统 性风险 以及特 殊情况 下的流 动性风 险,以 改善投 资组合 的风 险收益特 性。 2 、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 加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 增值。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 的研究 ,并 结合 权证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根 据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有 限损 失性、 灵 活性等 特性 ,通 过限量 投资、 趋势 投资 、优 化组 合、获 利等 投资 策略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管 理人将 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 性特 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 种与 类属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追求 较稳定的 当期收 益。 3 、国债期货 投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 种, 有助于 管理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 平。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政 策趋势 的 判断、 对债 券市 场进行 定性和 定量 分析 。构 建量 化分析 体系 ,对 国债 期货 和现 货基 差、国 债 期货的 流动 性、 波动水 平、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 指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在最 大限 度保 证基金 资 产安全 的基 础上 ,力求 实现基金 资产的 长期稳 定增值 。国债 期货相 关投资 遵循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 四、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投资 程序 (一)投 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 、宏观经济 发展趋 势、微 观经济 运行趋 势和证 券市场 走势。 (二)投 资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整 体投资 战略。 2 、 研究发 展部根据 自身或 者其他 研究机 构的研 究成果 , 构 建股票 备选 库, 对 拟投资 对象 进行持续 跟踪调 研,并 提供个 股决策 支持; 固定收 益部债 券研究 小组 提供债券 研究支 持。 3 、 基金经 理小组根 据投资 决策委 员会的 投资战 略, 根据投 研联席 会议 的决议 , 结合 对证 券市场 、上 市公 司、 投资 时机的 分析 ,拟 订所 辖基 金的 具体 投资计 划 ,包括 :资 产 配 置、行 业配置、 重仓个 股投资 方案。 4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对基金 经理小 组提交 的方案 进行论 证分析 ,并形 成 决策纪要 。 5 、 根据决策 纪要, 基金经 理小组 构造具 体的投 资组合 及操作 方案, 交由 中央交易 部执行 。


68 6 、中央交易 部按相 关交易 规则执 行,并 将有关 信息反 馈基金 经理小 组 。 7 、 监察稽核部 的绩效 评估与 风险管 理小组 重点控制 基金投 资组合 的市 场风险和 流动性 风 险,定期 进行基 金绩效 评估, 并向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提交综 合评估 意见 和改进方 案。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50% ×创业 板指数 收益率 +50% ×中证全债 指数 收益率。 采用该比 较 基准 主要基 于如下 考虑: 1 、 作为专 业指数 提供商 提供的 指数 , 中证 指数公司 提供的 中证系 列指 数体系具 有一定 的 优势和市 场影响 力; 2 、 在中证 系列指数 中, 创业板 指数的 市场代 表性比 较强, 适合作 为本 基金股票 投资的 比 较基准 ;而 中证 全债 指数 能够较 好的 反映 债券 市场 变动 的全 貌,适 合 作为本 基金 债券 投资的 比较基准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 制这 些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告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告 。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 收益 及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低于 股 票型基金 ,属于 中高收 益风险 特征的 基金。 七、 禁 止行 为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69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7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 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的0.5 %; (8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9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 (14 )基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 140% ; (15 )本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17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5%, 其中 , 有 价证券 指股票 、 债 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 权 证 、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18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15%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70 本基金 所持 有 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和 买 入、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95%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债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 在 不改变 基金 投资 目标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基金 可 根据法 律法 规规 定作出 调整,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合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规定,并 履行信 息披露 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制。 八、 投 资组 合报 告 广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会 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 述 71 或重大遗 漏,并 对本报 告内容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 人兴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于 2017 年12 月20 日复核 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33,121,029.75 79.05 其中:股 票 233,121,029.75 79.05 2 固定收益 投资 56,650.00 0.02 其中:债 券 56,650.00 0.02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30,000,000.00 10.17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31,261,161.36 10.60 7 其他资产 449,553.90 0.15 8 合计 294,888,395.01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72 A 农、林、 牧、渔 业 490.50 0.0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1,288,110.63 45.0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79,202.79 0.03 E 建筑业 8,532.82 0.00 F 批发和零 售业 4,888,073.87 1.68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173,056.00 0.06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术服 务业 71,379,388.07 24.49 J 金融业 21,680,721.60 7.44 K 房地产业 898,788.00 0.31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理业 709.80 0.00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2,723,955.67 0.93 S 综合 - - 合计 233,121,029.75 79.97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通过 港股通 投资的 股票。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 73 净值比例 ( %) 1 603444 吉比特 70,500 15,447,255.00 5.30 2 002271 东方雨虹 384,700 14,837,879.00 5.09 3 600298 安琪酵母 552,700 14,082,796.00 4.83 4 300271 华宇软件 751,200 11,771,304.00 4.04 5 000895 双汇发展 426,300 10,614,870.00 3.64 6 002045 国光电器 559,900 9,652,676.00 3.31 7 002311 海大集团 477,600 8,821,272.00 3.03 8 600062 华润双鹤 377,400 7,944,270.00 2.73 9 600176 中国巨石 592,500 6,790,050.00 2.33 10 603868 飞科电器 102,263 6,653,230.78 2.28 4 、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56,650.00 0.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6,650.00 0.02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74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132012 17 巨化EB 550 56,650.00 0.02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贵金 属。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9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股 指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股 指期货 交易。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国 债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国 债期货 交易。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未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未 受到公 开谴责 和处罚 的情况 。 (2) 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未 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75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不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 1 存出保证 金 267,298.74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196,471.1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197.96 5 应收申购 款 1,981.93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9,553.90


76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业 绩数据 截 至2017 年6 月30 日。 1 、 基金 份额 净值增长 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广发百发 大数据 成长混 合 A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 ④ 2015.11. 18-2015. 12.31 0.20% 0.27% 0.90% 1.04% -0.70% -0.77% 2016.1.1 -2016.12 .31 -2.00% 0.94% -12.85% 1.07% 10.85% -0.13% 2017.1.1 -2017.6. 30 -4.38% 0.59% -3.77% 0.48% -0.61% 0.11%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6.10% 0.81% -14.67% 0.93% 8.57% -0.12% 广发百发 大数据 成长混 合 E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 - ④


77 ④ 2015.11. 18-2015. 12.31 0.20% 0.27% 0.90% 1.04% -0.70% -0.77% 2016.1.1 -2016.12 .31 -1.90% 0.93% -12.85% 1.07% 10.95% -0.14% 2017.1.1 -2017.6. 30 -4.37% 0.59% -3.77% 0.48% -0.60% 0.11%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6.00% 0.81% -14.67% 0.93% 8.67% -0.12% 2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同 期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 较 广发百发 大数据 策略成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历 史走势 对比图 (2015 年11 月18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1 ) 广发百 发大数 据成长 混合 A :


78 (2 ) 广发百 发大数 据成长 混合 E :


79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80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衍 生工 具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三、 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 类证券 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益 类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2 ) 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3 、交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估 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 估值;


(2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 81 所含债券 应收利 息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4 、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 价进行估 值。 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按 成本估 值 。


5 、同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


6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7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合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8 、 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 价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价 估值。 如 法律法规 今后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9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精 确到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 基 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82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错 误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 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83 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为 保 障投资人 的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时 ;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情况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时;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 84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9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2 、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5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6 次 , 每份 基金 份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 额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的 10%,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2 、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3 、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4 、本基金同 一类别 的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86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依 照《 业务规则 》执行 。


87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用和银 行账户 维护费 ;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费用 ,按实 际支出 额从基 金财产 总值中 扣除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65%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1.6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 的年费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88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于 次月前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支付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 金费 用 的项目。 四、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五、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等相 关费率 。


调低基金 管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等 费率,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8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 金审 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9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 对 信息 披 露 的 方式 、 登 载媒 介 、 报备 方 式 等规定发生 变 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料。 三、 披 露基 金信 息禁 止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 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 如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91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92 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式。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93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 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 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基金份额取 消分类 或类别 发生变 化; 27、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 服务; 28、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八)澄 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94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十)投 资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 披露所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等文件中 披露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投 资情况 。 (十一)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 的比例 和报告 期内所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二) 投资股 指期货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股指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投资 目标等 。 (十三) 投资国 债期货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国债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投资 目标等 。 (十四)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95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介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 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所 , 以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信息的 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暂 停或延 迟披露 基金 信息: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 3 、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已决 定延迟 估值; 4 、 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紧急 事故的 任 何情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96 第 十 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 国家宏 观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投资 于债券 ,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 于债券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 ) 上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营 好坏受 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 化。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虽 然基金 可以通 过投资 多样化 来分散 这种非 系统风 险,但 不能 完全规避 。 (5 ) 债券 市场流动 性风险 。 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 度和宽 度相对 较低 , 交易 相对较 不活 跃,可能 增大银 行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而影 响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的风 险。 (6 )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 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7 ) 再投 资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 时,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的收 益率。 (8 ) 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 出现违 约、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 券 发行人信 用等级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下 降,将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97 (1 ) 决策风 险: 指 基金投 资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 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 职业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 失。 4 、流动性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困 难,导 致流动 性风险 ,甚至 影响基 金份额 净值。 5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6 、 投资管理风 险: (1 ) 本 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和风 险均高 于货币型 基金、 债 券型基金 , 而低 于股票 型基金 , 属于 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较 高风险、 较高 收益的基 金类型 ; (2 ) 选股方 法、 选股 模型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依 据大 数据 模型 进行 选股, 基 金的实 际收 益和 风险主 要取决 于基 金大 数据 选股 策略的 有效 性, 因此 收益 不一 定能超 越业 绩 比较基 准 ; (3 ) 基金 经 理主观判 断错误 的风险 ; (4 ) 其他风 险。 7 、投资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风 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发 行主 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 差的 中小 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 较 低、外 部融 资的 可得 性较 差,信 用风 险 高 于大 中型 企业 ;同 时由于 其 财务数 据相 对不 透明, 提高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 约风 险高于 现 有的其 他信 用品 种,极 端情况下 会给投 资组合 带来较 大的损 失。 8 、投资股指 期货的 风险 (1 ) 基差 风险。 标的股 票指数 价格与 股指期 货价格 之间的 价差被 称为 基差。 在股指 期货 交易中因 基差波 动的不 确定性 而导致 的风险 被称为 基差风 险。 (2 ) 合约品 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 。 合约 品种差 异造成 的风险 , 是指 类似 的合约品 种, 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价 格变 动不同 。表 现为 两种 情况 :1 )价 格变 动的 方 向相反 ;2 ) 价格变 动 的幅度 不同 。类 似合 约品 种的价 格 ,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下 变动 幅度上 的 差异, 也构 成了 合约品 98 种差异的 风险。 (3 ) 标的 物风险 。 股指 期货交 易中 , 标的 物风险是 由于投 资组合 与股 指期货的 标的指 数 的结构不 完全一 致,导 致投资 组合特 定风险 无法完 全锁定 所带来 的风 险。 (4 ) 衍生 品模型风 险。 本基金 在构建 股指期 货组合 时, 可 能借助 模型 进行期货 合约的 选 择。由 于模 型设 计、 资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果 调 整股指 期货 合约 或者持 仓比例也 可能将 给本基 金的收 益带来 影响。 9 、投资国债 期货的 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 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 价 格波 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值 发生 变化 的风 险。 基差 风险 是期货 市 场的特 有风 险之 一,是 指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波 动,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 利效 果,使 之 发生意 外损 益的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可分 为两 类: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 是指 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 以所希 望的 价格 建立或 了结头 寸的 风险 ,此 类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 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 资金 量风 险,是 指资金量 无法满 足保证 金要求 ,使得 所持有 的头寸 面临被 强制平 仓的 风险。 10、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 本基金 为大 数据 策略 基金 ,大 数据 策略的 有效 性依 赖于 数据 来源 的广 泛性、 真实 性以 及 数据处 理的 合理 性、 客观 性。因 此, 本基 金存 在样 本空 间不 够广泛 带 来的偏 差风 险, 以及大 数据处理 方法可 能失效 带来的 模型风 险。 11、其他风险 包括: (1 ) 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 投资工 具的出 现和发展, 如果 投资于这 些工具 , 基金可 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险 ; (2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 计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险 ; (3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而 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 度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险 ; (4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 如内 幕交 易、欺 诈行 为 等产生 的风 险 ; (5 )对 主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 经理 的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6 )战 争、自 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 可 能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 而带来 风险 ; (7 )其 他意 外导致的 风险。 二、 声明 1 、投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 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基 金代销 机 构代理销 售,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代销 机构都 不能保 证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99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五 日内将 大会表 决通过 的事项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决 议 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100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根 据清算 的具 体情况适 当延长 清 算期限, 并提前 公告。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101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 和处理;


(9 )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 业务并获 得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 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决 定和调整 除调高 管理费 率、托 管费率 之外的 基金相 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102 和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规 则; (1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 金 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 披露及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103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 权利 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 ) 基金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息 在基金 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 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3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算 ;


104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 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管理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5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据 《基 金合同 》 取 得的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本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06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未设立 日常机 构。 (一)召 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外,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 之 一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 提高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 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 含10%)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以 107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在不违反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约 定, 并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及其 他应当 由基金 财产承 担的费 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 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 对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6 )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许可 的范围 内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 易、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务规 则; (7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 (8 )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 (二)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召 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108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 代 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 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109 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 监管 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 1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


110 (5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持 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 第 1 款 第 (2 ) 项、 或者第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以上基 金份额 的持有 人参加 ,方可 召开。 3 、 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并 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 授权 方式可以 采 用书面、 网络 、 电 话、短信 或其他 方式, 具体方 式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 。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 ( 含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 111 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 别决议通 过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但 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112 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 有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4 )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报监 管机 关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113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 将大 会表 决通 过的事 项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自决议生 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 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114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根 据清算 的具 体情况适 当延长 清 算期限, 并提前 公告。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 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


115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志伟 成立日期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证监 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兴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江宁 路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8 月26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证监 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债券 ; 买 卖 政府债券 、 金 融债券 ;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有价证 券 ;资产 托管 业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结 汇、 售汇 业务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财务 顾问、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116 务;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批准 的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 督,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权证 、 股指 期货 等权益类 金融工 具, 以 及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 债、央 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可 交换债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现金 等) 、国 债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 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1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 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的0.5 %; (8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117 的10%; (9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 (14 )基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 140% ; (15 )本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17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5%, 其中 , 有 价证券 指股票 、 债 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 权 证 、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18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15%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和 买 入、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 债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基金托 管人 系统 暂不 支持 国债期 货实 物交 割, 待基 金托 管人 系统实 现 功能后 ,基 金管 理人再 行办理国 债期货 实物交 割业务 ;


118 (1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在该 期间 ,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或 取消 限制 的,在 不改 变基 金 投资目 标、 不改 变基 金风 险收益 特征 的条 件下 ,本 基金 可根 据法律 法 规规定 作出 调整 ,不需 要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 条 第(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市 场进行 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时面 临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 险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的 名 单,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认 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 银行间 债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时须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申 请,基 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 始生效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 、基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交 易方式 的 控制


119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现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 单中 约定 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 任,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3 、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以 外的交 易 对手进 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其 后有 权要求 相 关责任 人进 行赔 偿,如 果基金托 管人在 运作中 严格遵 循了上 述监督 流程, 则对 于由于 交易对 手 资信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在 基金 管理人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中 的 交易对 手, 以约 定适用 的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的 情况下 , 由于 交易对 手资信 风险引 起的损失 , 基 金管理人 不承担 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有 权要求 相关责 任人进 行赔偿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进行监 督。 1 、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流通受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 、 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 关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等 规章制 度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 金的 投资风 格 和流动 性的 需要 合理安 排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并 在相 关制 度中 明确 具体 比 例 ,避免 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额度 和投资 比例控 制情况 。 上述规章 制度须 经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 投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述 资 料后两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 认收到 上述资 料。


120 4 、 在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提 前一个 交易日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有 关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相关信 息,具 体 应当 包括但 不限于 如下文 件( 如有) :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 监管 机构 的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与承 销商 签订 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本 、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划款时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上述信 息的真 实、完 整。 5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以 及 总成本 和账 面价 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锁 定期等 信息。 6 、 基金托 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进 行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理人 提 供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 的权利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并有权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没 有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导 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担 连带责 任。 7 、相关法律 法规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有新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存 款 银行名 单, 本基 金投资 除存款 银行 名单 以外 的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 损失时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 后有 权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 运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监 督流程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市 场情况 对于存 款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进行监 督 1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金 在投资 中期票 据、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前, 基 金管 理人须根 据法律 、 121 法规、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期 票据 、中 小企业 私 募债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并 书面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基 金管理人 投资中 期票据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的 额度和 比例进 行监督 。 2 、 如未来 有关监 管部门 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 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另有规定 的,从 其约定 。 3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监督 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 中 小 企 业私募债 时的法 律 法规遵 守情 况, 有关 制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完善 情 况,有 关额 度、 比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以及 本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相关 托管协 议要求 向基金 托管人及 时发 出回函, 并及时 改正。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所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如 果基金管 理人违 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九)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指 令或实 际投资 运 作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十一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 122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十二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十三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交易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优先 的原 则,防 范利 益 冲突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 同 意,并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 为履行 上述 信息 披露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关 联方 名单 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方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名单 变更后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发 送对方,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电 话或回 函 确认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包 123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 告仍不 改 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令 ,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 立;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殊 情况双 方可另 行协商 解决; 6 、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 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承 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具 有托管 资格的商 业 银行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专户 ” 。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并 管理。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等 有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124 相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 字方为 有效。 3 、 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三)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开设 资产托 管专户 , 保 管基金 财产 的银行存 款。 该资 产托管 专户 同时 也是 基金 托管人 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 式下 ,代 表所托 管 的包括 本基 金财 产在内 的所有 托管 资产 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的 专 用账户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过 基 金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专 户进行。 2 、 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有关规 定 。 (四)基 金证券 账户和 结算备 付金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 联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 活动。 3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4 、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收 价差资 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规定 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使 用的规 定执行 。


125 (五)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 关规定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与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 有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 市场债 券的结 算。 (六)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的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规 定开 立期 货结 算账 户、 期货 资金账 户, 在中 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获取 交易 编码。 期货 结算 账户 名称 、期 货资 金账户 名 称及交 易编 码对 应名称 应按照有 关规定 设立。 (七 )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 规定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办理。 (八)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实 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责 任。 (九)基 金财产 投资银 行存款 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 款 机构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包 括实 体或 虚拟 账户, 其预 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本着 便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管 和日 常监 督核查 的 原则, 存款 行应 尽量选 择基金 托管 人经 办行 所在 地的分 支机 构。 对于 任何 的定 期存 款投资 , 基金管 理人 都必 须和存 款机构 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该 协议 作为划 款 指令附 件。 该协 议中必 须有如 下明 确条 款: ‘存 款证 实书 不得 被质 押或以 任何 方式 被抵 押, 并 不得用 于转 让和 背书 ; 本息到期 归还或 提前支 取的所 有款项 必须划 至托管 专户 ( 明确户 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 不得 划入其他 任何账 户’ 。 如 定期存 款协议 中未体 现前述 条款,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拒绝 定期存 款投资 的划款 指令 。在 取得 存款 证实书 后,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证 实书 正本或 者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该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进 行定 期存款 的投 资和 支取 事宜 ,若 基金 管理人 提 前支取 或部 分提 前支取 126 定期存款 , 若产 生息差 (即本 基金财 产已计 提的资金 利息和 提前支 取时 收到的资 金利息 差额 ) , 该息差的 处理方 法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双方 协商解 决。 (十)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 有关的 重大 合 同 时应保 证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并及时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人 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 的合 同原件 不 一致所 造成 的后 果,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权 业务 章的 合 同传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未 在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与 完成的 时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数, 基 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规定对外 公布。 3 、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127 (二)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 的处 理方式 1 、 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 托管人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 误偏 差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 事 人追偿 。 2 、 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直接损失 需 要进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实际情 况界定 双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认 后 按以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 管理 人的建 议 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财 产造成 的直接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 付。 (2 )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确认后 公 告, 而 且基金 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 基金 份额净 值 出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直接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人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人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3 ) 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 次 重新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造成 的直接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赔 付。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 金额等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直 接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付。 3 、 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4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 尾差, 以基金 管理 128 人计算结 果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规 或者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 业另有 通行 做法 , 双方当事 人应本 着平等 和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原则 进行协 商。 (三)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它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为 保 障投资人 的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情况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时;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四)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计制 度执行 。 (五)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 和公告 的,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册为 准。 (六)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人编 制,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 调整, 直至双 方数据 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 与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月 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月 度报表 的编制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的 编制 ; 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上 。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的编制 ;在每年 结 束之 日起 90 129 日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 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应 在 3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15 日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后20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之间的 上述文件 往来均 以传真 的方式 或双方 商定的 其他方 式进行 。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充分 的时间 ,便于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相关 报表及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 无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 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相 关文件 审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利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管方 130 式可以采 用电子 或文档 的形式 。保管 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利 登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应 于 下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事 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应于 发生日 后十个 工作日 内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20 年。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原 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按有关 法规规 定各自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七、 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 方当事 人应 恪 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托管协 议受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生 效。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 金 资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 管理权;


131 4 、发生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发 生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清 算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 织基金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基 金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各自履行 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4 ) 基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行 必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发 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7 )公告基 金清算 报告; (8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配。 3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根 据清算 的具 体情况适 当延长 清 算期限, 并提前 公告。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132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金 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公 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133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权 益分配 时红利 的登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清算 过户等 服务。 二、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 及邮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售 网点将 于 T +2 日开始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该 笔交易 成交确 认单的 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在 T +2 日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 直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成 交确 认单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 代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要求进 行成交 确认。 2 、定期对账 单邮寄 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分为 季度 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 录该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 一 年内所 有申 购、 赎回 等交 易发生 的时 间、 金额 、数 量、 价格 以及当 前 账户的 余额 等。 季度对 账单在每 季结束 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向 有交易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书 面 或电子邮 件形式 寄送 , 年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对 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 形式 寄 送。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 统) 和本基 金管理 人的销 售网点 查询历 史交易 记录。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134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账户 未预 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 售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 包括电 话呼 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 办理资 料变更 。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 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 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 另 外还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 易情况 、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信息 。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 ,该电 话可转 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 站 公司网址 :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cn


135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1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年10 月2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本公 司决 定自2017 年10 月20日起通 过财 通证 券销 售以下 基金 : 广发轮 动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 聚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 广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发全 球医 疗保 健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竞 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新 动力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逆 向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中证全 指信 息技 术交易 型开放 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生物科 技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发 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主要 消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 原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改革 先锋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百发 大 数据策 略成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百发 大数 据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沪港深 新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优企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创 新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 证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保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军工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发 中债7-10 年期国开行 债券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11 月1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 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7 年11月1 日起通过世 纪证券 销售以 下基金 : 广 发百发大 数据策 略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睿吉 定增主 题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136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137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广 发百发 大数 据策 略成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 件 ( 二 ) 《 广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 三 )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四 ) 《 广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