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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500ETF联接(001214)

华泰50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 瑞 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华 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月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华泰柏 瑞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重 要提 示 华泰柏 瑞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根 据 2015 年3 月 31 日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关 于 准予 华泰 柏瑞 中 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及 联接 基金 注册的 批复 》 (证 监许可 【2015】508 号) 进 行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5 年5 月 13 日正 式生效 。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 人 ”或“管理人 ”或“本 公司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期货 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 全面 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者 连 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 为 华 泰柏 瑞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 以 下简 称 “中 证500ETF ”或 “目标 ETF ” ) 的联 接基 金 。 其 投资 目标 是 紧 密跟 踪 业绩比 较基 准 , 追 求跟 踪 偏离度 及跟 踪误 差 的最小 化。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1) 目 标ETF;( 2 ) 标的 指数 的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 (3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 由于本 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因此 ,不 对联 接基金 财产 中的 目 标 ETF 部分计 提管 理 费和托 管费 。 尽管本 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但 不 能保 证本 基金的 表现 会与 中 证 500 指数和 华泰 柏 瑞中 证500ETF 表现 完全 一 致。投 资者 须参 阅“ 基金 的风险 揭示 ”一 节以 悉详 情。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 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建议 投 资者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 己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 期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基金 为中证 500ETF 的 联 接基金 , 二者 既有 联系 又有 区别: (1) 投 资方 法不同 , 中证500ETF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直 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而本基金采用间接的 投资方法,通过将 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 中证 500ETF ,实现对业绩 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 (2 )交易方式不同, 投资者 既可 以像 投资 股票 一样在 证券 交易 所买 卖中证 500ETF, 也可 以按 照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和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要求 , 实 物申购 赎回 中证 500ETF ; 而本基 金则 像普 通开 放式 基金一 样 , 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和 代销 机构 按未 知 价法 进行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本基金 与中证 500ETF 业 绩表现 可能 出现 差异 。可 能引发 差异 的因 素包 括: (1)法 规对 投 资比例 的要 求 。 中证 500ETF 作为 一种 特殊 的基 金品 种, 可以 将全 部或 接近 全 部的基 金资 产用 于 跟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 而 本 基金作 为普 通的 开放 式基 金, 必需 将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资 产投 资于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 申购赎 回的 影响 。 中证 500ETF 采 取实 物申 购 赎回的方式,申购赎回对 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 基金申购赎回采取现金方 式,大额申购赎回 可能会 对基 金净 值产 生一 定影响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11 月12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 合报告和业绩 表现进 行了 复核 确认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华泰柏 瑞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7 四、基 金托 管人.................................................................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4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6 九、基 金的 投资................................................................. 54 十、基 金的 业绩................................................................. 62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4 十二、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65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9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9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2 十九、 基金 份额 的分 拆 ........................................................... 84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8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8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1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2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ETF ) 联接基 金审 核指 引》 ( 以下 简称 “ 《 审核 指引 》 ”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 华泰 柏瑞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和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募集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 注册。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泰 柏瑞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泰 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华泰 柏 瑞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 泰柏 瑞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 华泰 柏瑞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华泰 柏瑞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 议通过 ,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联接基金:指将绝大 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 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 ,紧密跟踪业 绩基准 表现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开 放式 运作 的基 金 14、目 标 ETF : 指华 泰柏 瑞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简称 为“华 泰柏 瑞 中证500ETF ”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17、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泰柏 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或 转托 管业务 而引 起的 基 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 规则 》 : 指 《 华 泰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 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52、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3、货币市场工具:指现 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 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54、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 金 字[2004]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 : 柏 瑞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 (原 AIGGIC )49%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 苏州 新 区高新 技术 产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贾波先 生 : 董 事长 , 学 士 , 曾 任职 于工 商银 行江 苏 省分行 ,2001 年 7 月至2016 年 11 月在 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 业务总部 技术主办、零售 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 南宁双拥路营业部 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 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 、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融资融 券部总 经理 等职 务。2016 年 12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翟军先 生: 董事, 学士 , 曾任职 于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信泰 证券,2009 年 9 月进 入 华泰证券工作,曾任零售 客户服务总部总经理助理 、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浙江分公司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总经理 。 Rajeev Mittal 先生 :董 事,学 士,1992 年 加入 美 国国际 集团 ,2009 至 2011 年担 任柏 瑞 投资(欧洲分公司)总经 理,新兴市场投资主管, 全球固定收益研究团队主 管和行政总裁(欧 洲分公 司) 。 2011 年至 今担 任柏瑞 投资 亚洲 有限 公司 业务行 政总 裁 ( 亚洲, 日本 除外) 、 总经 理、 新兴市 场投 资总 管, 全球 固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 管。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 士 ,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 份 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 商 业顾问有限公 司,1992 年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AIG 友邦 证券 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 部经理 ,1997 年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证 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管理 部经 理、 资深 经理、 协理 ,2001 年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顾 问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董事 长暨 总经 理。2010 年 2 月至 今任 柏 瑞证券 投资 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暨总 经理 、总 经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 ,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 公 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和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2007 年7 月至 2011 年9 月 任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2011 年10 月加 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杨科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2001 年 至今 任北 京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至 今任 该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亦宜 女士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职 于 Lazard & Co. 旧 金山 办事 处以 及 Lazard Asia 香 港办事 处,2010 年至 2013 年曾担 任 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事 。 2002 年至 今历 任 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 金经 理、 执行 董事 ,2006 年至 今同 时 担任新 加坡 上市 公 司 TIH Limited 董 事。 文光伟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3 年至 2015 年 先后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会计 系助教 、会 计 系讲师 、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 学院会 计系 副教 授 、 硕 士 生导师 ,1989 年 12 月至 1991 年6 月 期间 兼 职 于香 港普 华会 计公 司审 计部。2015 年3 月 从中 国 人民大 学退 休。 沈志群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1978 年至 1987 年 先后在 中国 建筑 科学 研究 院、国 家建 委 政策研 究室 、国 家建 设部 经济研 究所 从事 研究 工作 ,任研 究室 副主 任,1987 年至 1997 年 先后 任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研 究室主任、所长助理、副 所长(副司级 ) ,1997 年 任国家计委宏观经 济研究 院科 研部 主任 (正 司级) ,2000 年任 国家 计委 (国家 发改 委) 宏 观经 济 研究院 院长 助理 , 2001 年至 2014 年任 北京 国宏物 业管 理有 限公 司( 宏观院 下属 )总 经理 。2014 年 退休 ,现 任中 国投资 协会 副会长 。 2、监 事会 成员 吴海云女士:监事长,硕 士,于香港银行与资产管 理业拥有丰富经验。曾任 汇丰环球投资 管理财务部副总裁,以及 曾在富国银行,瑞银全球 资产管理,瑞信私人银行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等公 司任 多个 重要 职位 。2017 年6 月 起任 柏瑞 投 资财务 总监 –亚 洲( 日本 及台湾 除外 ) 。 刘晓冰 先生 :监 事, 二十 二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 12 月 进入 公司 ,曾 任 无锡解 放西 路 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 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 市中心营业部总经 理,无 锡分 公司 总经 理等 职务。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苏 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柳军先 生 : 监 事, 硕士 ,2000-2001 年任 上海 汽车 集 团财务 有限 公司 财务 ,2001-2004 年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基金 核算 员 ,2004 年7 月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基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金事务 部总 监、 上证 红利ETF 基 金经 理助 理。2009 年6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原 友邦华 泰) 上证 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经 理。2010 年 10 月 起担任 指数 投资 部副 总监 。2011 年 1 月起 兼 任华泰 柏瑞 上证 中小 盘 ETF 基金 、 华泰 柏瑞 上证 中 小盘ETF 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5 月起 担任华 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基金及 华泰 柏瑞 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2 月起 任指 数投资 部总 监。2015 年 5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中证 500 ETF 及华 泰柏 瑞中证 500ETF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 童辉先 生: 监事, 硕士。1997-1998 年任 上海 众恒 信 息产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1998-2004 年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 经理 ,2004 年4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 信息技 术与 电子 商务 部总 监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 士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 限 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 司 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2007 年7 月至2011 年9 月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加 入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王溯舸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1997-2000 年 任深 圳 特区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2001-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受 托资 产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陈晖女 士: 督察 长, 硕 士, 1993-1999 年任 江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1999-2004 年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北京 总部 总经 理。 房伟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1997-2001 年 任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交收系 统开 发 经理 ,2001-2004 年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登 记及结 算 部 门总 监 ,2004-2008 年 5 月任 华 泰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田汉卿 女士 : 副 总经 理。 曾 在美国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BGI) 担任 投 资经理 , 2012 年8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 增强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10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 化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3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量 化先 行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和华 泰柏 瑞量 化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6 月起 任 华泰 柏 瑞量化智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和华泰柏瑞量化绝对收 益策略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 5 月 起任华 泰柏 瑞量 化对 冲稳 健收益 定期 开放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 起任华 泰柏 瑞惠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7 年5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 创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7 年9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 量化阿 尔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本 科与 研究 生 毕业于 清华 大学 ,MBA 毕业 于美 国加 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哈 斯商 学院 。 高山先 生, 副总 经理 ,博 士。2001 年 5 月至 2013 年 7 月 任职 于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理事 会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投资部 , 任处 长 ;2013 年7 月起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本 科毕 业 于山东 大学 经济 管 理学院 ,硕 士毕 业于 中国 人民银 行研 究生 部, 博士 毕业于 财政 部财 政科 学研 究所研 究生 部。 董 元 星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2006.9-2008.12 任 巴 克 莱 资 本 ( 纽 约 ) 债 券 交 易 员 , 2009.3-2012.8 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2 年 8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 2013 年 10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稳健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2 月 起任 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 12 月 起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学 士, 纽约 大 学STERN 商 学院 金融 学博 士。 程 安 至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1997.9-2001.1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信 贷 经 理 , 2001.2-2012.4 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销 售总监 。2012 年 5 月 加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总 经理 助理 。2015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本科 毕业 于华 东师范 大学 国际 金 融专业 , 硕士 毕业 于上 海 财经大 学国 民经 济学 专业 ,EMBA 毕业 于上 海交通 大 学中欧 国际 工商 学 院。 4、本 基金 基 金 经理 柳军先 生, 同上 。 5、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主席: 总经 理韩 勇先 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 先 生;副总经理高山先生 ; 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 投 资部总监方伦 煜先生 ;投 资部 总监 吕慧 建先生 ;研 究部 副总 监李 磊先生 。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指 定的 其他 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建 立健 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 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 合同及其他相 关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 的 交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 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 场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 控 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 部门 和各级岗位,并渗透 到各 项业务过程, 涵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足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 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 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 须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部 门; (4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消 除内部 控制 中 的盲点 ; (5 )防火墙原则。公司 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 金投资研究、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 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 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6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控制 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 审 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 司 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 和 财务监控,审 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 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 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 、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 审查以确保其具有 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 资格,制定董事、监事、 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 监、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 酬/ 报 酬计划 或方 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 导 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 定 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 有 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和风 险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 事 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 司 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 、 有效性和合理 性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2 ) 风险 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 评 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 包 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 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 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 公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 员。 (3 ) 控制 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 、 职责分离、监察稽核、 实 物控制、业绩评价、严 格 授权、资产分 离、危 机处 理等 政策 、程 序或措 施。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一 道防 线 。 在 公司 内部 建立科 学、 严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 在 相 关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 为内部控制的第二 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 务全面监察稽核作 用,建 立内 部控 制的 第三 道防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 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 体 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 信 息传播渠道和 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 及各级管理人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 的人员 进行 处理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5 ) 内部 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 理 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 、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 监 察部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 中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 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 司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 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 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给 客 户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 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 ) 、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 外三类机 构、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 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 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 务,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7 年 0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63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600 只, QDII 基金 37 只 ,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 币 型、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 同 客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 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 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 务全 员、全 面、 全程 的风 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 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 “ISAE3402 ”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 控审阅准则的无 保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 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 准则 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 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 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 有效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 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1 号 17 层 电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汪 莹白 客服电 话: (021 )38784638 ,400-888-0001 ( 免长 途费)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代 销机 构 1)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2)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 (0931 )4890208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服电 话: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3)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周 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 话: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4)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 (021 )64316642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 话: 400-109-9918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5)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电话: (021 )38631117 传真: (021 )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stock.pingan.com


6)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7)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8)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 (010 )65051166 - 6493 传真: (010 )8567 9535 客服电 话:41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9)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全国 ) 96518 (安 徽)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10)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11)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12)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 同市 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http://www.dtsbc.com.cn


13)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联系人 : 余永 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14)开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81887060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www.kysec.cn 15)徽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96588 公司网 址:www.hsbank.com.cn 16)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 座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17)乾 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高 雪超 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公司网 址:www.qiandaojr.com 18)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19)大 连网 金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2 层202 室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2 层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卜 勇 联系人 :贾 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 (0411 ) 3902 7888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公司网 址:www.yibaijin.com 20)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 陈广 浩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21)北 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 31 号院 盛景 国 际广 场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1111 号 (国投 尚科 大 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李 雪 电话:13426481033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公司网 址:www.lanmao.com 22)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联系人 : 付文 红 电话:010-60616511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23)尚 智逢 源(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门 头沟 区石龙 经济 开发 区永 安 路20 号3 号楼 B1-652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门 头沟 区石龙 经济 开发 区永 安 路20 号3 号楼 B1-6525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磊 联系人 :刘 蕾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电话:010-65602060 / 15618301166 传真:010-65602060 客服电 话:400-920-6677 公司网 址:http://www.szfyfund.com 24)北 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010-52609551 传真: 010-51957430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25)厦 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陈 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26)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姜 斌 徐长 征 刘 聪慧 电话:010-58170708 传真:010-581709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27)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服电 话:95564 公司网 址:www.lxsec.com 28)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悦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29)济 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心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公司网 址:www.jianfortune.com 30)深 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31)上 海攀 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广中西 路 1207 号3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488 号 太平 金融 大厦6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田为 奇 联系人 : 田为 奇 电话:13701668092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 话:021-68889082 公司网 址:www.pytz.cn 公司网 址:www.dzqh.com.cn 32)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芜湖 路 258 号 办公地 址: 芜湖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国 华 联系人 :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 887 8707 公司网 址:www.hsqh.net 33)南 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时 琳 联系人 : 王旋 电话:025 —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服电 话:4007-999-999 转 3 公司网 址:http://jr.tuniu.com 34)上 海东 证期 货有 限公 司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期 货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龚 栩生 电话:021-63325888-3916 传真:021-63326752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zqh.com.cn 35)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A 座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A 座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鹤 年 联系人 : 李微 电话:010-85127570 传真:010-85127641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36)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一 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37)金 惠家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升园 公 寓1 号楼 1 层南 部 办公地 址: 北 京西 城区 阜 成门外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A2106 法定代 表人 : 夏予 柱 联系人 : 胡明 哲 电话:010-68091380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传真:010-68091380 客服电 话:400-855-7333 公司网 址: www.jhjfund.com 38)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沈 怡 电话:027-87006009-8027 传真:027-87008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http://www.buyfunds.cn/ 39)大 有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众辉 联系人 :马 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 话:4006 365 058 公司网 址:www.dayouf.com 40)联 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 B 座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公司网 址:www.lczq.com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41)上 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 、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www.wacaijijin.com 42)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43)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陆 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44)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二 号 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45)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46)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址:www.myfp.com


47)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吴 杰


电话:0571 —88911818 —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48)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 http://www.fund123.cn 49)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50)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张 得仙 电话:010- 5241339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51)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 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52)恒 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法定代 表人 : 蔡国 华 联系人: 李 胜贤 电话:021-20501975 公司网 址: www.egbank.com.cn 客服电 话:95395 53)泉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公司网 址: 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54)日 发资 产管 理( 上海)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1307 室 办公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蔡 小威 电话:021-61600500-8008 公司网 址: www.rffund.com 客服电 话:021-61600500 55)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郭 爱丽 电话:010-66154828-8013 传真:010-63583991 公司网 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56)佳 泓(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7 号 汉威 大 厦 B1210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电话:010-65617753 公司网 址: www.haofunds.com 客服电 话:010-88580321 57)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C5 栋汇 付天 下总 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54677088-6732 传真:021-33323830 公司网 址:tty.chinapnr.com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58)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61 号1 幢12 层(陆家 嘴软 件园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联系人: 陈 孜明 公司网 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59)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车 倩倩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60)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杜 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公司网 址: www.zcvc.com.cn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61)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杨 浦区昆 明 路 508 号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5882830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62)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程 晨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63)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 胡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公司网 址:www.pintec.com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64)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楼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65)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山 南 路 1 号 南京 中心 66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联系电 话:021-2032417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66)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67)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郭 兆英 联系电 话:0371-5521 3196 公司网 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68)北 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 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客服电 话:010-82350618 69)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02 、03、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02 、03、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814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70)海 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71)北 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京 广中 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京 广中 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赵 立芳 联系电 话:010-56176104 公司网 址:www.dianyi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72)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602-115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凯 石大 厦 4F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公司网 址: www.vstonewealth.com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73)北 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是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永霞 联系电 话: 010-82055860 公司网 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74)深 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75)上 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建工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服电 话:021-51327185 76)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 院望 京SOHO 塔3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77)上 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法定代 表人 : 黄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801 公司网 址: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400-6767-5263 78)浙 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拱墅区 登云 路 43 号 金诚 大厦 3F 法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联系电 话 :0571-88337717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79)中 证金 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孟 汉霄 联系电 话:010-59336498 公司网 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80)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超 联系人:赵 德赛 公司网 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95518 81)上 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锦 康 路308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联系人: 范 泽杰 联系电 话:021-20530186 公司网 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82)天 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许艳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83)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林 联系人: 李颖 联系电 话: 021-38784818-8508 公司网 址: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84)上 海朝 阳永 续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 1 幢 B 座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4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廖 冰 联系人: 裘 爱萍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6693 公司网 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 话:400-998-7172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 及时公 告。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1 号 17 层 电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赵 景云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曹阳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 国证监 会《 关于 准予 华泰 柏瑞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及联 接基 金注册 的 批复 》 (证 监许可 【2015 】 508 号) 注册募集。 本 基金 的实 际 发售时 间 为 2015 年4 月15 日至2015 年5 月6 日 。 (一)基金类 别 指数基 金、 联接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 售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和 中国 银行 等代 销机 构的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后,通过登录 本公司 网站 (www.huatai-pb.com ) 办理 开户 、 认 购 等业务 , 有关 基金 网上 交 易的开 通范 围和 具 体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 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 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 资者就募集和 认购的 具体 事宜 仔细 阅读 《 华泰 柏瑞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 自 2015 年4 月15 日至 2015 年 5 月6 日公 开 发售 。 根 据 《 运作 办法 》 的规定 , 如果 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 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 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延长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时间 , 本基 金可继 续销 售 , 但 募集 期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 月。 同时也 可根 据认 购和 市场 情况提 前结 束发 售。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六)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数 不低 于 2 亿 份, 募集 金额 总额 不低 于2 亿 元。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人民 币1.00 元, 以初 始 面值发 售 。 (八)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认 购方 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发 售公 告中 确定 并披 露。 2、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 全 额 缴款 认 购的 方式 。 (2) 销售 网点 ( 包括 直销 和代销 网点 ) 受理 申请 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认 , 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 认 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 应以基金 登记机构 的确认 为准。投资者可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认 购的 份额 。 (3) 基金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理 不得 撤消 。 (4 ) 若 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被确认 为无 效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将投 资者 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本 金 退还投 资者 。 3、认 购的 限额 (1)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对 单一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间 累计 认购 份额 不 设上 限。 (2) 认 购最 低限 额: 在 基 金募集 期内 , 除 发售 公告 另有规 定, 代销 网点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网 上交易 系统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直销 柜台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5 万元人 民币 ,已 在直 销 柜台有 认购 本基 金 记录的 投资 者 不 受首 次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认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币。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4、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认购 方式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认 购金额 的 0.8% 。 认购金 额(M, 含认 购费 , 元 ) 认购费 率 M < 100 万 0.8% 100 万≤M < 500 万 0.4%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 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 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 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 基金 资产 。 5、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 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 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 资者 的认购金 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 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折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 所有 , 投 资者 的总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募集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 额的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如果 募集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1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 +0.8% )=9,920.63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20.63=79.37 元 认购份 额= (9,920.63+10 )/1.00 =9,930.63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30.63 份基 金份 额。 (九)募集资金及利 息的 处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有效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折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 者 所 有 。 利 息折 算成 基金份 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 份额的具体数额以 登记机 构 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该部 分份 额享 受免 除认 购费的 优惠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者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 不得 动用 。 (十)募集结果 本基金 募集 工作 于 2015 年5 月6 日 顺利 结束 。 经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 伙)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661,756,456.44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661,756,456.44 份; 认购 款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 前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173,952.30 元 人民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币,折 合基 金份 额 173,952.30 份。 本次 募集 所有 资 金已 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全 额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的 华泰 柏瑞 中证 500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4,656 户 ,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发售 面 值 1.00 元 人民 币 计算 , 本 次 募集资 金及 其产 生的 利息 结转的 基金 份额 共 计 661,930,408.74 份, 已分 别计 入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基 金账 户 , 归 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按照 有 关法律 规定 , 本基 金募 集 期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和《 基金 合同 》 、 《招 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基 金募集符 合有关 条件 ,本 基金 管理 人已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 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获 确认 , 基 金合 同自 该日 起 正式生 效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生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同 时本 基金 目标 ETF 华 泰柏 瑞 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符合 基金 备案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 并在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 自 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 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的, 申购成 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若申 购款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 则申购 不成 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或 基 金合 同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或 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划出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上交 易 系统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 元人 民币 ; 单笔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10 元人 民币 ; 代销机 构以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 2、 直销 中心 每个 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 万元 人民币 ;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 认购本 基金 记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录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10 元人 民 币。 3、赎 回的 最低 份额为 10 份基金 份额 , 代 销机 构以 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交 易账 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少 于 1 份时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具 体处 理结 果以 注册登 记中 心确 认结 果为 准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赎 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至少在一 家 指定 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率与赎 回费 率 1、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元) 申购费 率 M < 100 万 1.0% 100 万≤M <500 万 0.6% M ≥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 况下,如果 投资者 多次申 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应的 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Y ) 赎回费 率 Y < 365 天 0.25% 365 天≤ Y <730 天 0.10% Y ≥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人承担, 投资者可将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赎回。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 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20 元, 则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0%)=49504.95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504.95 =495.05 元 申购份 额=49504.95/1.0520 =47057.94 份 即: 投资 者投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 对 应 的 申购 费 率为 1.0% ,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7057.94 份 基金 份额 。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具 体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 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某 投资 者 赎 回本 基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 为18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2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2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 10 000 ×1.0 5 20 =10520.00 元 赎回费 用= 1052 0×0 .25% =26.3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20-26.30 =10493.7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180 天 ,对 应的 赎回 费 率为 0.25%,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2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10493.7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八)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4、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 停 估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5、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 停 申购、 暂停 上市 或二 级市 场交易 停牌 。 6、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7、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8、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 的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统、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除 第 6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4、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 停 估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5、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 停 赎回、 暂停 上市 或二 级市 场交易 停牌 。 6、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7、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8、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 的技术 故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 统、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除 第 6 项以 外的 情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上 述 第 6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期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 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或国家有 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 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依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基金的冻结 、解 冻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 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付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 非成 份股、 债券 (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 公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央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 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资产 中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扣 除股 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股 指期 货以 套期 保 值为目 的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依 照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三)投资策略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本 基 金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日均 跟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 , 年 跟 踪误差 不超 过4% 。 如 因指 数 编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免 跟踪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进 一步 扩大 。 本基金 为华 泰柏 瑞中 证 500ETF 的联 接基 金。 华泰 柏 瑞中 证 500ETF 是 采用 完全 复制法 实现 对中 证500 指数 紧密 跟踪 的全被 动指 数基 金, 本基 金 主要通 过 投 资于 华泰 柏瑞 中证 500ETF 实现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紧 密跟 踪。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 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 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 基础上,决定 采用一 级市 场申 购赎 回的 方式或 二级 市场 买卖 的方 式对目 标 ETF 进 行投 资。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 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 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 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 头或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 的运用将进行 充分的论证 ,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 要包括:对冲 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 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 他原因导致无法有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效跟踪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利用金 融衍 生品 的杠 杆作 用,降 低股 票和 目标 ETF 仓位频 繁调 整的 交 易成本 ,达 到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的目 的。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 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 将采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 限结构配置策 略,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 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 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流 动性风 险、 税收 溢价 等因 素,选 择具 有较 高投 资价 值的资 产支 持证 券进 行配 置。 (四)投资组合管理 1、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基金处 于建 仓期 间 , 在 中证 500ETF 开放 申购 或在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之 前 , 本 基 金主要 投资 于 中证500 指 数成 份股 。 在 中证500ETF 开 放申 购或 在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之后 , 基 金经理 主要 考虑 采 用实物 申购 的方 式辅 以二 级市场 买卖 的方 式建 立联 接基金 的初 始投 资组 合。 2、投 资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1)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指导 意见 确定 具体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2) 基 金经 理每 日根 据本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情况 和保 留的现 金比 例, 在综 合考 虑 合规、 风险 、 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 上,决定采用实物申购赎 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买卖 的方式投资 于中证 500ETF 。 (3) 通常 情况 下, 联接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主 要体 现为 持有中证 500ETF 基 金份 额 ;对于 股票 停 牌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出 现 的 剩 余 成 份 股 , 基 金 经 理 将 选 择 作 为 实 物 申 购 中证 500ETF 的 基础 证券 或者 择 机在二 级市 场卖 出。 3、投 资绩 效的 评估 数量分析师定期对本基金 的运作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提交评估报告。基金经 理根据评估报 告分析 投资 操作 、组 合状 况和跟 踪误 差来 源等 情况 ,对组 合进 行相 应调 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 500 指 数收 益率+5%* 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 后) 中证 500 指 数由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它 的样本 选自 沪深 两个 证券 市场, 其成 份 股包含 了 500 只 沪深 300 指数成 份股 之外 的 A 股市 场中流 动性 好、 代表 性强 的中小 市值 股票 , 综合反 映了 沪深 证券 市场 内中小 市值 公司 的整 体状 况。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 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 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 推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的指数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 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中证 500ETF 的 联 接基金 , 采 用主 要投 资于 华 泰柏瑞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实现 对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紧 密跟 踪。 因此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与中证 500 指数 的表 现 密切相 关。 本基 金的 风险 与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金 。 (七)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基金 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交易日公告,此 调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90% ; (2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金和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目标 ETF 、债 券(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和目 标ETF 总市 值 的20%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7)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3、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并 履行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 (八)基金的融资融 券及 转融通业务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及 转融 通业务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 生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 利益。 (十)目标ETF 的变更 目标 ETF 出现 下述 情形 之 一的, 本基 金将 由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变 更 为直接 投资 该 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 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 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 数基金,则本基金 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 作为标的指数或与 其合并 。相 应地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中 将去 掉关 于目 标 ETF 的表 述部 分, 或将 变更标 的指 数, 届 时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1、目 标ETF 交 易方 式变 更 ; 2、目 标ETF 终 止上 市; 3、目 标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 。 若目标 ETF 变更 标的 指数 ,本基 金将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相 应变 更标 的指 数且 继续投 资于 该 目标 ETF 。目 标 ETF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变更目 标 ETF 标的 指数 事 项的,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出席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进行 表决 ,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 项的,则本基金可不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 变更标的指数,并 仍为该 目 标ETF 的联 接基 金。 (十一)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投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7 年9 月 30 日。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86,028.00 0.24 其中: 股票


386,028.00 0.24 2 基金投 资 155,391,412.08 94.64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358,693.09 5.09 8 其他资 产


55,812.45 0.03 9 合计





164,191,945.62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1,064.00 0.01 C 制造业 327,004.00 0.20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0,496.00 0.01 J 金融业 27,464.00 0.0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合计 386,028.00 0.24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02460 赣锋锂 业 500 43,650.00 0.03 2 601012 隆基股 份 1,000 29,470.00 0.02 3 300136 信维通 信 700 29,400.00 0.02 4 600516 方大炭 素 700 21,385.00 0.01 5 002405 四维图 新 800 20,496.00 0.01 6 002340 格林美 2,300 19,918.00 0.01 7 002271 东方雨 虹 500 19,285.00 0.01 8 002572 索菲亚 500 18,900.00 0.01 9 600219 南山铝 业 4,700 18,753.00 0.01 10 603799 华友钴 业 200 18,294.00 0.01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投 资。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投 资。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ETF500 指数型 交易型 开 放式 华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155,391,412.08 94.83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 也没有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况。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2,590.0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88.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20.33 5 应收申 购款 21,214.0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812.45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截 至本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受 限的 情况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 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 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 低于所 列数 字。 基金 的业 绩报告 截止 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1、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 立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26.34% 2.85% -11.92% 3.09% -14.42% -0.24% 2016 年 -15.22% 1.76% -16.77% 1.81% 1.55% -0.05% 2017 年上 半年 0.14% 0.84% -1.87% 0.85% 2.01% -0.01% 过去三 个月 7.77% 0.88% 7.20% 0.89% 0.57% -0.01% 2、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情况 本基金 未实 施 过 收益 分配 。 3、 图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财 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股票、权证、债券、股指 期货、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的固 定收 益类有 价证 券, 区分 如下 情况处 理: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 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 估值技术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使用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作为估 值全 价; (3)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者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目标ETF 采用 估值 日该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若估值 日为 非证 券交 易所 营业日 , 以 该 基金最 近估 值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估值 。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交易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 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 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 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 或 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 、 存 款银 行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 或 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非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 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10% , 若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利按照除权除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交易 费 用; 6、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7、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8、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由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为 目标 ETF 的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为 避免 重 复收费 ,本 基金 管理 人与 本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财 产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 金持 有的 华泰 柏瑞 中证 500ETF 前 一日 公允 价 值,金 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 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本基 金持 有的 华泰 柏瑞 中证 500ETF 前 一日 公允 价 值,金 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 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或 费率 的除 外。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 原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需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披 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介 ( 以下 简 称 “ 指定 媒介” )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在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则顺 延至法 定节 假日 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在 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或者 仲裁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本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27) 目标 ETF 变 更; (28)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信息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投资 的合 规性 风险 以及 其他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系统性 风险 、非 系统 性风 险、以 及流 动性 风险 。 1、系 统性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影 响市场整体的因素如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监管 制度等 的影 响而 引起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 变化 , 使 本基 金资 产面 临 的风险 。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 国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导致证 券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 济 运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 宏观经 济运 行 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 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 场 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 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4) 购买 力风 险 : 基 金持 有人的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现 金的购 买力 会下 降, 从而 影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 2、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 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 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等。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 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能力、 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 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 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 股票和债券 的发行人经营不善,导致 其股票价格下跌、股息、 红利减少,或者存在所投 资的企业债券发行 人无法 按时 偿付 本息 ,从 而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 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 的风险,或基 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 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基金规模将 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变 化。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 量赎回可能使基金 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 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 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 者投资组合持有的 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 基本面发生重 大变化而导 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 资产变现的损失,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从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二)管理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管理风 险又 可以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风 险: (1) 交易 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 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 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 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 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 及 时通知相关人员或 部门; 或者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未能 履约 导致 基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 (2) 系统 故障 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 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申购赎回无 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 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 指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3) 交易 结算 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 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 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 手的支付义务而 使 得基金 在投 资交 易中 蒙受 损失的 可能 性。 (4) 会计 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 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 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或错误, 通 常 是 指 基金管 理人 在计 算、 整理 、 制证 、 填 单、 登 账、 编 表、 保 管及 其相 关业 务处 理中, 由于 客观 原因 与非主 观故 意所 造成 的行 为过失,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 成影响 的风 险。 (三)投资的合规性 风险 合法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 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 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 道德而可能引 起法律 制裁 、重 大财 务损 失或者 声誉 损失 的风 险, 主要合 规风 险包 括如 下具 体风险 : 1、法 律风 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带来损失的 风险。 2、道 德风 险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 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 ,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 作程序中的漏 洞或其 他不 法手 段谋 取不 正当利 益所 带来 的风 险。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四)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作为一只股票 指数 联接型 基金,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主要包括被动跟踪指数的 风险,主要表 现在以 下几 方面 : 1、 指数 下跌 风险 : 即 在市 场下跌 的情 况下 由于 本基 金跟踪 指数 而对 基金 净值 造成损 失的 不 确定性 ; 2、目标 ETF 的风 险: 即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对 象 华 泰柏瑞 中证 500ETF,其 面 临的风 险可 能 直接或 间接 成为 本基 金的 风险; 3、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即标 的指数 因为 编制 方法 的缺 陷有可 能导 致标 的指 数的 表现与 总体 市 场表现的差异,因标的指 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 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 加基金投资成本, 并有可 能因 此而 增加 跟踪 误差, 影响 投资 收益 。 4、 跟踪 偏离 风险 : 即 基金 在跟踪 指数 时由 于各 种原 因导致 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标的指 数表 现 之间产 生差 异的 不确 定性 ,可能 包括 : (1) 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过程 中由于 买入 和卖 出目标 ETF 以及 成份 股 时 均存 在交 易成本 例如 印 花税、交易佣金经手费、 证管费、过户费等交易成 本,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 数时可能产生收益 上的偏 离; (2) 受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的 影响本 基金 在实 际管 理过 程中由 于投 资者 申购 而增 加的资 金可 能 不能及 时地 转化 为目标 ETF 和 成份 股、 或在 面临 投 资者赎 回时 无法 以赎 回价 格将目标 ETF 和成 份 股及 时地 转化 为现 金, 这些情 况使 得本 基金 在跟 踪指数 时存 在一 定的 跟踪 偏离风 险; (3 ) 在 本基 金实 行指 数化 投资过 程中 , 管理 人对 指 数基金 的管 理能 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技 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 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 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 金对标的指数的跟 踪程度 。 5、 资产 支持 证券 为本 基金 的辅助 性投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证 券具 有一 定的 价格 波动风 险、 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提 前偿付风险 等风险。本基 金将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 分析的方法,在预 期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谨 慎配置 相对 风险 较低 、投 资价值 较高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自 决议生 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见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十九、基金份额的分 拆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按照监管 部门的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进行份额分 拆,通过增加基金份额的 方式,使基金份额 净值降 低。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 券 及转融 通业 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 同等法 律 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 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可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 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和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6、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 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 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 构,日 常机 构的 设立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2)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3)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4)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 前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 式、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化 ;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 、登记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 则; 7)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8)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 行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 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 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3)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上述 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 人可以 在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重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4)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上述 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 人可以 在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重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5) 上述 第3)、 4 )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6)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3)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 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 面、 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 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第(2)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 决 。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9、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联系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本基 金与 目 标 ETF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方面 存 在一定 的联 系。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凭 所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目标 ETF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计算 参会 份额 和计 票时, 其参 会份 额数 和票 数按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目标 ETF 份额 乘以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本 基金份 额占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例 折算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整数 位。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代表 本基 金的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 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 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委托以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 人的 身份出 席目 标ETF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 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 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由本基 金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 《基金合同》解 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接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 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一方提出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和 律师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式 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17 层(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 】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玖佰 肆拾 叁亿 捌仟柒 佰柒 拾玖 万壹 仟贰 佰肆拾 壹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 结算 ;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 汇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 汇借款 ; 外汇 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 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 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对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 督;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 非成 份股、 债券 (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 公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央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权 证、股指期 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资产 中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扣 除股 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股 指期 货以 套期 保 值为目 的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依 照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a、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0% ; b、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和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c、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d、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e、 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f、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g、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h、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i、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j、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k、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l、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m、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n、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目标 ETF、 债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o、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 和目标 ETF 总 市值 的20% ; p、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q、 基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r、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资 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3)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1) 、 (2 ) 款的 监督和 核 查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规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定、 《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的约定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的 规定 ,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相关 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相 关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法 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 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 的情况进行必要的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正 当 理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 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定期限内 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基 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 事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协助。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 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 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 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 对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 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 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 金托管 人对 其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 同正 本 后30 日内 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 传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件 不得 转移 。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 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交 易日对 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 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 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复核且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以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正 。 (5)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 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 正确,则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也应承担部分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 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 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 赔偿金额,则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 于不 可抗 力、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 登 记机 构 及存款 银行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国家 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能 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 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 准。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 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 该 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 予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 收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 金托管人无 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职责。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六)适用法律和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 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并 按其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 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清算。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 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或 修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资料寄送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者 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交易确 认单 , 或在 T+1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电话、 网上 服务 手段 查询 交易确 认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不向 投资 者寄 送 交易确 认单 。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邮政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 送以下 资料 : 1、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人寄 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 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 金合同生效后 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 或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存 续期内 ,每 个月 结束 后 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2、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人提 供电子邮件形式的对账单 服务。如投资人需要重置 寄送方式或寄 送频率 ,请 致电 本公 司客 服中心 或登 陆公 司网 站。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 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 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基 金经理 报告 、客 户服 务问 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分红,当收益分配时 ,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 所获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 将 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单位。红利再 投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 基金单位。定期定额投资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具体实施情况和业 务规则 详情 请见 本公 司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四)资讯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 基 金持有人账户信息(邮 政地址、邮政编码、手机 、EMAIL 等)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供以 下服 务: 1、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提 供个性化的手机短信息服 务,如基金公告信息、基 金分红或公司 各种活 动提 示等 信息 。 2、电 子邮 件服 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 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 件地址,可自动获得电子 邮件公共信息 服务,内容包括基金资讯 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 、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 告及各种基金理财 刊物等。未预留相关资料 的投资人可致电电话呼叫 中心人工坐席或上网修改 自己的相关资料获 得此项 服务 。 (五)服务方式 1、呼 叫中 心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 客 户可通 过电 话 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 份额净值,并可自助查询 基金账户余额信息等。同 时,呼叫中心提供 工作 日9:00-17:30 的 人工服 务。 呼叫中 心电 话:400 -888 -0001 ( 免长 途费 ) , 或 021-38784638 ,按 “0” 可转 人 工坐 席。 传真:021-50103016 2、网 上客 户服 务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 讯服 务以 及 与基金 管理 人一 对一 的相 互交流 平台 。 登录网站后,投资人可以 通过输入账号及密码查询 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 持有情况、基金交 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 况等;并享受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各种理财资讯服务 ;投资人还可以查 询热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并 一对一 的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交投诉 和建 议。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 坐席、书信、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 进行投诉。投资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自2017 年 5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2 日 ) ,下 列公 告 刊登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和 基金 管理人 公司 网站 : 公告内 容 披露时 间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工商 银行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 构同时 开通 基金 转换 、定 投及申 购定 投费 率优 惠等 业务的 公告 2017-11-03 华泰柏 瑞中 证500ETF 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7-10-25 华泰柏 瑞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2017 年半 年度报 告摘 要 2017-08-26 华泰柏 瑞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2017 年半 年报 2017-08-26 华泰柏 瑞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7-07-20 华泰柏 瑞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正文 )2017 年第 1 号 2017-06-24 华泰柏 瑞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2017-06-24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 供的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华 泰柏瑞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注册 的 文件 (二) 《 华 泰柏 瑞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 华 泰柏 瑞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在 营业时 间前 往相 应场 所免 费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十二 月二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