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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增益债A(002342)

融通增益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融 通 增益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融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日








期:二〇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 示 融通增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经 2015 年 2 月 16 日 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下发的《 关于准予 融通增 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注册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5]280 号 文) 准予 注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 正式生 效。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本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50% , 但 在 基金运 作 过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 过50%的 除外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投资者 依基 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 义 务。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投 资本 基金 可能 遇到 的风险 包括 : 因整体 政治 、 经济 、 社 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利 率风险 , 本基 金持 有的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品种 违约 带来 的信用 风险 , 债券投 资出 现亏 损的 风险 ; 基 金运 作风 险 , 包 括由 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 险 等。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 本 基金 主要 投 资于固 定收 益品 种 , 投 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需 充 分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情 况下 , 交易 不活 跃 , 潜 在较 大流 动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性风险 。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 卖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除上述 风险 外, 本 基金 的 封闭期 为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包括 《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 三 年的 期间 , 本 基 金封闭 期结 束后 转为 开放 式运作 。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 不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也不 上市 交易 。 投资者 需在 开放 期提 出申 购赎回 申请 , 在非 开放 期 间将无 法按 照基 金份额 净值 进行 申购 和赎 回。份 额持 有人 面临 封闭 期内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并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11 月 10 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7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中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1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1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20 九、基 金的 投资 ........................................................ 31 十、基 金的 业绩 ........................................................ 3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0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46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48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1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2 十七、 风险 揭示 ........................................................ 5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6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3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5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6 二十四 、备 查文件 ...................................................... 97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融通 增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 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 或 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 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代表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融 通 增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 《 基金 合同 》 : 指 《 融通 增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融通增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融 通 增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融通 增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日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通 过 , 2012 年12 月28 日 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议《 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等 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 修 改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 布 、 同年6月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8日 颁布 、 同 年7月1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日 颁布 、 同 年8月8日 实施 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融 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金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至发售 结束之 日 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封闭 期: 本基 金的 封 闭期为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包 括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 日) 三 年 的期 间 , 基 金合 同 中如无 特别 指明 即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三个 公历年 后对 应 日的前 一日 止 , 若 三年 后 对应日 的前 一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 相 应顺 延。 本基 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易 32、开 放 期 :指 本基 金封 闭期结 束后 转为 开放 式运 作的期 间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5、T+n 日 :指 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36、 开 放日 : 指 本基 金封 闭 期结束 后转 为开 放式 运作 期间,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务 规则》 : 指《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 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销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于 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43、基金 份额类别 :指本 基金根据 认购/申购 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 务费收 取方式 的 不同 ,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 同的类 别 。 在 投资 人认购/ 申购时 收取 前端 认购/申 购 费用 、 赎 回时 根据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费 用的,称 为A类基 金份额 ; 在投资 人 申购时不 收取申 购费用、 赎 回 时收取后端 申购费 用 并根 据持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用 的,称为B 类基金 份额 ;在 投资 人申购不 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 而是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 对 于持 有期 限 不少于30日 的本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亦不 收取赎 回费 , 但 对持 有期 限 少于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 额的赎 回收 取 赎回费 的, 称为C类 基金 份 额 。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仅开 通A类 基金 份额 44、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7、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2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5、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厦13、14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 层


电话: (0755 )26947517


联系人 :赖 亮亮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 币 股 权 结 构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1、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融 学 博士 ,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任 大 鹏证券 投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务 董事 , 平安证 券投 行 部 副总 经理 , 北 京远 略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经济 学博士 , 民 进会 员, 注册 会 计师,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 学院教 授 。 历任电 力部 第一 工程 局一 处主管 会计 ,吉 林大 学教 师、讲 师、 教授 。2011 年 1 月至今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金 融学博 士后 、执 业律 师, 现任南 开大 学金 融发 展研 究院 教 授 。 历任密 歇根 大学 戴维 德森 研究所 博士 后研 究员、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南 开大 学金 融发展 研究 院教 授。2011 年 1 月 至今 ,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 法 学博士 , 现任 清华 大学法 学院教 授 、 法 学院 副院长 、 博 士 研 究 生导师 、中 国证 券法 学研 究会和 中国 保险 法学 研究 会副会 长。2012 年 1 月至 今,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董事马 金声 先生 , 高级 经 济师 , 现 任新 时代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名誉 董事 长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行 办公 厅副 主任 、 主 任, 金银 管理 司司 长, 中 国农业 发展 银行 副行 长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兼副 董事长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书记 。2007 年 1 月至今 ,任 公司董 事。 董事黄 庆华 先生 , 工 科学 士 , 现任 上海 宜利 实业 有限 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 历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 新 时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事业 部综 合 管理处 主管 。2015 年 2 月 至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 David Semaya (薛迈 雅)先生, 教育学硕 士, 现任日兴资 产管理有 限公 司执行董 事长 , 三 井住 友信 托银 行 有限公 司顾 问 。 历 任日 本 美林副 总 , 纽 约美 林总 监 , 美 林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 代 表董事 和副 总 、 代 表董 事 和主席 ,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 者日本 信托 银行 有限公 司总 裁及 首席 执行 官,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者(英国)首 席执 行官 , 巴克 莱集 团、 财富 管理 (英国) 董事 及总 经理 。2015 年6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Allen Yan ( 颜锡 廉)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 任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 经理兼 融通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任 富 达投资 公司 ( 美国 波士 顿 ) 分 析员 、 富达 投资公 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日兴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部长。2015 年6 月 至今 , 任公司 董事 。 董事张 帆先 生 , 工 商管 理 硕士 ,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任 上 海远东 证券 有限公 司上 海金 桥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 经 纪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新 时 代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信 阳北 京大 街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经纪 业务 管 理 总部 董事 总经 理 、 总 经 理助理 、 副总 经 理职务 。2017 年 6 月起 至 今,任 公司 董事 。 2、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 金 融学硕 士、 计算 机科 学硕 士,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历 任国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助 理、 安 永会 计 师事务 所高 级审 计员、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监 。2015 年8 月起 至 今 ,任 公司 监事 。 3、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务 董事 ,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 京远 略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张帆 先生 , 工商 管 理硕士 ,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历 任 上海远 东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金桥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新 时代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信阳 北京 大街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经 纪业 务 管理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职 务。2017 年6 月 起 至今, 任公 司总 经理 。 常务副 总经 理Allen Yan ( 颜锡廉 ) 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富达 投资 公司 (美国 波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 士顿) 分析 员 、 富达 投资 公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日 兴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部长 。2011 年 3 月 至今, 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刘 晓 玲 女 士 , 金 融 学 学 士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零 售 业 务 部 渠 道 总 监,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 ,泰 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公募事业部市 场总监 。2015 年 9 月起 至 今,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 硕士 。 历任国务院法制办 公室( 原国务院法制局) 财金 司 公 务 员,曾 在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和基 金监 管部 工作 ,曾 是中国 证监 会公 职律 师。2011 年 3 月 至 今 ,任 公司 督察 长。 4、基 金经 理 王超先生, 金融工 程硕士 ,经济学、 数学双 学士,10 年证券投 资从业 经历, 具有基金 从业资 格, 现任 融 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历任 深圳 发展 银行 ( 现更名 为平 安 银行) 债券 自营 交易 盘投 资 与理财 投资 管理 经理 。2012 年8 月加 入融 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融 通债 券、 融通 可转 债债券 ( 由原 融通 标普 中 国可转 债指 数基 金转 型而 来) 、融 通四 季 添利债券(LOF) 、融通岁 岁 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 、融通 增鑫债券 、融通增 益债券 、融通增 裕债 券、融 通通 泰保 本、 融通 增丰债 券、 融通 现金 宝货 币、融 通稳 利债 券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 固 定收 益投 资 总监 、 基 金经 理张 一格 先 生, 固定 收 益部 总 监、 基金 经理 王超 先生, 交易 部总 经理 谭奕 舟先生 ,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马洪 元 先 生 。 6、上 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健 全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因 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 于禁 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 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 披露义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不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机 构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 操作 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 方法 、 操 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 度 的总揽 和 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学 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基 金资 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应 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 部门 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 运用科 学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 企 业 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核算业 务指 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 法 规制 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核 制度 、 账 务 处理程 序 、 基 金估 值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和 原 则、 风险 控制 的机 构设 置 、 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险 控制 的 主要措 施 、 风 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 财 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 岗 位职 责 、 反 馈制度 、 保密 制度 、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监 察稽核 工作 , 督察 长由总 经理提 名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 检查 、 评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能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监 察稽核 管理 办法 、 内部 监 察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 通 过 这些制 度的 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 部 门和人 员遵 守有 关法 律 、 法规和 规章 的有 关情 况 ; 检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和 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0.31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 可[2009]673 号 联系人 :王 瑛 联系电 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成立 于2007 年3 月 6 日 )于2012 年 1 月 21 日依 法整体 变更 为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依 法承 继原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全部 资 产、 负债 、 机构 、 业 务和 人 员, 依法 承担 和履 行原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在 有关 具 有法律 效力 的合 同或 协议 中的权 利 、 义 务 , 以 及相 应的债 权债 务关 系和 法律 责任 。 中 国邮 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坚 持服务“ 三农” 、 服务中 小 企业、服 务城乡 居民的 大 型零售商 业银 行定位 , 发挥 邮政 网络 优 势, 强化 内部 控制 , 合 规 稳健经 营 , 为 广大 城乡 居 民及企 业提 供优 质金融 服务 ,实 现股 东价 值最大 化, 支持 国民 经济 发展和 社会 进步 。 (二)主要人员 情况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设托 管业 务部 , 下 设资 产托 管处 、 风 险 管理处 、 运 营管理处 等处室。 现有员 工 23 人 ,全部 员工拥 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 历及基金 从业资格 ,90% 员工具 有三 年以 上基 金从 业经历 ,具 备丰 富的 托管 服务经 验。 (三)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 ,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联 合批 准 , 获 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 是我国 第 16 家 托管 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经 中国保 险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准 , 获得 保险 资金 托 管资格 。 中国 邮 政储 蓄 银行 坚持 以客 户为 中心 、 以 服务 为基 础的 经 营理念 , 依托 专业 的托 管 团队 、 灵 活的 托 管业务 系统 、 规范 的托 管 管理制 度 、 健 全的 内控 体 系、 运作 高效 的业 务处 理 模式 , 为 广大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众多 资产 管理机 构提 供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 全 面的托 管服 务 , 并获得 了合 作 伙伴一 致好 评。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81 只。 至 今,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已 形成 涵盖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 信托计 划 、 银 行 理财产品 (本外 币) 、私 募 基金、证 券公司 资产管 理 计划、保 险资金 、保险 资 产管理计 划等 多种资 产类 型的 托管 产 品 体系, 托管 规模 达43172.64 亿 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格监 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 确 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室, 配 备专 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托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 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露 人员 负责 , 防止 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 为事 故 的发 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五)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严格 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围 、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对 违 法违规 行为 及时 予以 风险 提示 , 要 求其 限期 纠正 , 同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对基 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督 流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 金管理 人的划款 指令后,对 涉及各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段 发现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书面 要求管 理人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要求 限期 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在深 圳 、 北 京和上 海设 立的 分公 司 以 及网上 直销 为投 资者 办理 开放 式 基 金开户 、认 购、 申购 、赎 回、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陈 思辰 联系电 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免 长途 通话 费用)、(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1241-1243 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 : 魏 艳薇 联系电 话: (010 )6619 0989 传真: (010 )88091635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501 号上 海中 心大 厦 34 层3405 号 邮编:200120 联系人 : 刘 佳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传真: (021 )38424884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殷 洁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7 联系电 话: (0755 )26947856 传真: (0755 )26948079 2、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要求, 选择其 他 符合要求 的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 :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2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201 法定代 表人 :闵 齐双


联系人 : 王德 森 经办律 师: 闵 齐双


王德森 电话:075533382888 (总 机)


075533389203 (直 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俞伟敏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8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并 于2015 年2 月 16 日证 监许 可[2015]280 号文 准予 注册 募集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按基 金份 额面值 发售 ,每 份基 金份 额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2016 年5 月 9 日 至 2016 年 5 月10 日。 本基金 募集 期共 募 集 500,002,281.19 份 基金 份额 ,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227 户。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9 七 、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 的生 效 基金合 同已于 2016 年5 月11 日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0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 告。 (二)申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包 括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 三 年的 期 间 内封 闭运 作。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不 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 也 不 上市交 易 。 本 基金 封闭 期 结束后 转为 开放 式运作 ,基 金投 资者 方可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在确定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开 始时间 ( 即申 购开 始与 赎 回开始 时间 )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始与 结束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开 放期 以及 开放 期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 事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开放 期之外 的日 期 不接受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代销 机 构约定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1 一家 指 定媒 介 公 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自 动赎回 的情形除 外) 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 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 认购、 申购的 先 后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 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认 以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申 购和 赎 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2 1、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投资者 通过代 销机构 和直销机构 网上直 销申购 本基金,单 笔最低 申购金 额(含 申 购费) 为10 元, 各 销售 机 构 对认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则为 准 ; 通过直 销机 构直 销柜台 申 购本基 金,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含申 购费 )为 10 万 元,追 加申 购 单笔最 低金 额( 含申 购费 )为 10 万 元。 (2) 本基 金每 笔最 低赎 回 份额 为 10 份, 投资 者可 将 其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最 低持 有份额 为 10 份, 在投 资者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低于 规定 的最低 持有 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将 其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调 整申 购、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调 整前 的 2 个工 作日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4)申购份 额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本 基金的 申购有 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 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并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 基 金财 产。 (5)赎回金 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的 赎回金 额按实 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计算 结果保 留小 数 点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2、申 购赎 回费 率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在申 购时收取基 金申购 费用, 并采取前端 收费模 式;B 类基金 份 额 在赎 回时 收取 基金 申购 费用 , 采 取后 端收 费模式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基 金 申购费 用 , 而 是从该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 本基 金申 购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本基金对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的 直销柜台 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 的养老 金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 他投资 者实 施差 别的 申购 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以 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企 业年金 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 如 将 来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 管理 人可 通过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或发 布临时 公告 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 老金 客户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 1)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柜台申购 本基金 A 类份 额 的养老 金客 户的 申购 费为 每笔 100 元。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3 2)除 养老 金客 户之 外的 其 他投资 者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前端 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4% 1000 万元 ≤M 单笔 1000 元 注:M 为申 购金 额 3)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B 类 份额的 后端 申购 费如 下: 持有期 限(Y ) 后端申 购费 率 Y <1 年 1.0% 1 年≤Y <2 年 0.8% 2 年≤Y <3 年 0.6% 3 年≤Y <4 年 0.4% 4 年≤Y <5 年 0.2% Y ≥5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申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赎回 费率 在本基 金开 放期 赎回 本基 金的, 投资 者赎 回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赎 回费 用, 该 费 用随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时间 递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 <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Y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对于持 有期 限不 少 于 30 日的 C 类基 金份 额 的 赎回 不 收取赎 回费 , 但 对持 有期 限 少于 30 日的本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取 赎回 费,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4 0 —29 天( 含) 0.1% 30 天 以上 (含 ) 0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 份 额时收取。 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 续费。 (3)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并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 地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投资 者 选 择申 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其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前端 申 购费 率) 前端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 客户 ) 在 本基 金开 放期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6,000 元, 前 端 申购 费 率0.8%,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则其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0.8%)=5,952.38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6,000 -5,952.38 =47.62 元 申购份 额=5,952.38/1.200 =4,960.32 份 即投资 者交纳 申购款 6,000 元, 获得4,960.32 份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 销柜台 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 申购费 用为 100 元,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且 该笔 申购 全部 予以 确认 ,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0 =99,900 元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5 申购份 额=99,900/1.050 =95,142.86 份 即: 养老 金客 户通 过直 销 柜台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对 应申购 费为 100 元,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可得 到 95,142.86 份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申 购 B 类基金 份额 ,即 缴纳 后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 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B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 =100,000/1.017 =98,328.41 份 假定投 资者持有 1.5 年后 赎回上 述份 额, 则其 应缴 纳的后 端申 购费 为: 后端申 购费 用=98,328.41 ×1.017 ×0.8%=800 元 (3)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本 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其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在 本基 金开 放 期申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6,000 元,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则 其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份 额=6,000/1.200 =5,000 份 即投资 者交纳 申购款 6,000 元, 获得5,000 份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基金 份额 及C 类基 金份 额的赎 回金 额计 算方 式如 下: (1) 若投 资者 赎回A 类基金 份额 ,即 缴纳 前端 申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为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例: 某 投资 者申 购 A 类基 金份额 , 持 有三 个月 赎回10 万 份, 赎 回费 率为0.1% ,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7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 ×0.1% =101.7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101.7 =101,598.3 元 (2) 若投 资者 赎回B 类 基 金份额 ,即 缴纳 后端 申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为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6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 端申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 者申 购B 类 基金 份额, 三个 月赎 回10 万份 基金份 额,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0.1% , 对应的 后端 申购 费率 是 1.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37 元,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1.017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0 ×1.017 ×1.0%=1,017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37 ×0.1%=103.7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37 -1,017 -103.7=102,579.30 元 (3) 若投 资者 赎回C 类 基 金份额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30 天内赎 回 10 万份 , 赎 回费 率为0.1%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 ×0.1% =101.7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101.70 =101,598.30 元 5、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 担。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在基金的 封闭期 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 基金 开 放期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 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 总额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6、申 购份 额 、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7 7、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 , 赎 回 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 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保 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 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 指 定媒 介 公 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 他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情 形。 6、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者 有可 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时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7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续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在基金 开放 期内, 发生 下 列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8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继续接受 赎回申 请将损 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 公 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 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 的 余额)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 基 金管 理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日全 部予以 办理 和确 认。 但 对 于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款 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 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 能会 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赎 回款 项进 行延缓 支 付 ,但 不得 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延缓支 付的 赎回 申请 以赎 回申请 确认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9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据 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以及 相应 增加 公告 次 数,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 管理人 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 告。 4、以上暂停 及恢复 基金申 购与赎回的 公告规 定,不 适用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暂 停进入 开 放期或 开放 期暂 停运 作 引 起的暂 停或 恢 复 申购 与赎 回的情 形。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二)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三)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 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 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0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六)其他业务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 理 人 可制 定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并 开展相 关业 务, 并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1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 ,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 期稳定 增值 , 力争 获取 高 于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资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行 、 上 市 的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 债、 企 业债、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公 司债、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型可转 换债券) 、 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及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或增发 新股 , 也不 直接 从 二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 权 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 本 基金 可 参与一 级市 场及 二级市 场可 转换 债券 的投 资, 因持 有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以 及因 投资 可分 离债券 而产 生 的权证 将 于30 个工 作日 内 卖出。 在开放 期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在非 开放 期, 本基 金 不受该 比例 的限 制。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封闭 期结 束转 开放 的前后 三 个月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通过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人 的主 动投 资能 力和 研究决 策能 力 , 对 宏观 经 济、 财政 货 币政策 、 市 场利率 水平 及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信用 情况 等因素 进行 深入 研究, 根 据对利 率趋 势的 预判 , 适 时规 划与 调整 组 合目标 久期 , 结合 主动 性 资产配 置 , 在 严格 控制 组 合投资 风险 的同 时,提 高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与收益 性水 平, 以追 求超 过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 不 直接 买入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融 工 具。 本基 金 封闭期 的投 资组 合久 期与 封闭期 剩余 期限 进行 适当 匹配 。 本 基金 的具 体投 资策 略包括 资产 配 置策略 、 利率 策略 、 信 用 策略 、 类 属配 置与 个券 选 择策略 、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 策略以 及资 产支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2 持证券 的投 资策 略等 部分 。 1、资 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内 , 通 过对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 国家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 、 国 家产 业政 策及 资 本市场 资金 环境 的研 究, 积 极把握 宏观 经济 发展 趋势 、 利率走 势、 债券市 场相 对收 益率、 券 种的流 动性 以及 信用 水平 , 优化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 具的资 产比 例配 置。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基 础上 , 适 时调 整组 合久 期 , 以 获得 基金 资产 的稳 定 增值 , 提 高基 金 总体收 益率 。 2、利 率策略 本基金 将考 察市 场利 率的 动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 对引 起利率 变化 的相 关因 素进 行跟 踪 和 分析, 进而 对债券 组合 的 久期和 持仓 结构 制定 相应 的调整 方案 , 以降 低利 率 变动对 组合 带来 的影响 。 本 基金管 理人 的 固定收 益团队 将 定期 对利 率期限 结构 进行 预判, 并 制定相 应的 久期 目标 , 当 预期 市场 利率 水 平将上 升时 , 降低 组合 的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将 下 降时 , 提 高组 合 的久期 。以 达到 利用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和债 券组 合久 期的调 整提 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率目 的。 3、信 用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不 同信 用等 级债券 与同 期限 国债 之间 收益率 利差 的历 史数 据比 较, 并 结 合 不同信 用等 级 间 债券 在不 同市场 时期 利差 变化 及收 益率曲 线变 化 , 调 整债 券类 属品种 的投 资 比例,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益 。 本基金 还将 积极 、 有效 的 利用 本 基金 管理 人比 较完 善的信 用债 券评 级体 系 , 研究和 跟踪 发行主 体所 属行 业发 展周 期、 业务 状况 、 公 司治 理 结构 、 财 务状 况等 因素 , 综合评 估发 行主 体信用 风险 ,确 定信 用产 品 的信 用风 险利 差, 有效 管理组 合的 整体 信用 风险 。 4、类 属配 置与 个券 选择 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券种 特点 及市 场特征 ,将 市场 划分 为企 业债、 银行 间国 债、 银行 间金 融 债 、 可转换 债券 、 央行 票据 、 交易所 国债 等子 市场 。 综 合考虑 市场 的流 动 性 和容 量、 市场 的信 用 状况 、 各 市场 的风 险收 益 水平 、 税 收选 择等 因素 , 对几个 市场 之间 的相 对风 险、 收益 ( 等价 税后收 益) 进行 综合 分析 后确定 各类 别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本基金 从债 券息 率 、 收益 率曲线 偏离 度 、 绝 对和相 对价值 分析 、 信用 分析 、 公司研 究 等 角度精 选有 投资 价值 的投 资品种 。 本基 金力 求通 过绝 对和相 对定 价模 型对 市场 上所有 债券 品 种进行 投资 价值 评估 ,从 中选择 具有 较高 息率 且暂 时被市 场低 估或 估值 合理 的投资 品种 。 5、可 转换 债券 的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 特 性, 具有 抵御 下行 风险 、 分 享股 票 价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3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 本 基 金 在对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条款 和发行 债券 公司 基本 面进 行深入 分析 研 究的基 础上 , 利用 可转 换 公司债 券定 价模 型进 行估 值分析 。 本 基金还 会充 分 借鉴基 金管 理人 股票分析 团队及 外部研 究 机构的研 究成果, 对可转 债 的基础股 票的基 本面进 行 分析,形 成对 基础股 票的 价值 评估 ,最 终选择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6、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资产支 持类 证券 的定 价受 市场利 率 、 流 动性 、 发 行 条款 、 标 的资 产的 构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本基 金 将在利 率基 本面 分析、 市 场流动 性分 析和 信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 辅以与 国债 、 企业 债等 债 券品种 的相 对价 值比 较 , 审慎投 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类资 产。 7、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在中 国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让 , 约定 在一 定期 限还 本付 息 的 公司债 券 。 由 于其 非公 开 性及条 款可 协商 性 , 普 遍 具有较 高收 益 。 本 基金 将 深入研 究发 行人 资信及 公司 运营 情况, 合 理合规 合格 地进 行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投资。 本基 金 在投资 过程 中密 切监控 债券 信用 等级 或发 行人信 用等 级变 化情 况, 尽力规 避风 险, 并获 取超 额收益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 债综合 (全 价) 指数 收益 率。 使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主要理 由为 : 1、市 场代 表性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在市 场上 具有较 高的 知名 度 , 该 指数 是综合 反映 银行 间和 交易 所市 场 国 债、 金融 债 、 企业 债 、 央 票 及短融 整体 走势 的跨 市场 债券指 数 , 其 选样 包括 银 行间市 场和 沪 深交易 所市 场的 国债 、 金 融 债券及 企业 债券 , 央 行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以 及一 年期 以 下的国 债、 金融债 和企 业债 。 2、指 数样 本与 本基 金投 资 范围的 一致 性 该业绩 比较 基准 所采 用指 数的成 分与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具有 较高 一致 性 , 能 够比 较贴 切 地 体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风险收 益特 征。 3、公 允性 和不 可操 纵性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所采 用指数 具有 较高 的市 场代 表性 , 遵 循客 观的 编制 规 则, 具有 较 强的知 名度 和权 威性 ,保 证了该 指数 的公 允性 和不 可操纵 性。 4、易 于观 测性 本基金 的比 较基 准易 于观 察, 任何 投资 人都 可以 获 得和使 用公 开的 指数 数据 , 保 证了 基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4 金业绩 评价 的透 明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六)投资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 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本 基金 的固 有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 财 产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 金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但在 封闭 期到期 前 后各 三 个月的 期间 内 , 基 金投 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在 开 放期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在 非开放 期, 本基 金不 受该 比例的 限制 ; (2) 本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5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4)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5)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中 期票据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中期 票据 规模 的10% ; (9)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中 期票据 的比例,不 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协商 ,可 对(8) 、 (9)项 的比 例进 行调 整 ; (10 ) 本 基 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本基 金持有 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本基 金的 剩余 封闭 运作 期; (12)开放 期内,本 基金 的总资产不 超过本 基金净 资产的 140% ;封 闭期内 , 本基金的 总资产 不超 过本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 收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6 (八)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邮 政储 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基金合 同 规 定, 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85,514,298.20 98.19 其中: 债券 569,385,298.20 95.48 资产支 持证 券 16,129,000.00 2.70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14,200.65 0.47 8 其他资产 7,985,951.16 1.34 9 合计 596,314,450.0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部 分的 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58,230,000.00 11.39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29,506,037.80 25.3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35,274,000.00 46.03 6 中期票 据 145,848,000.00 28.53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27,260.40 0.10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69,385,298.20 111.3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70015 17 附 息国 债15 600,000 58,230,000.00 11.39 2 011763016 17 首钢 SCP010 300,000 30,048,000.00 5.88 3 011769019 17 鲁 国资SCP003 300,000 30,033,000.00 5.88 4 011761053 17 中 建材SCP011 300,000 30,018,000.00 5.87 5 011759064 17 中信 股 SCP001 300,000 30,015,000.00 5.8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689220 16 丰耀 1B 100,000 9,879,000.00 1.93 2 1689219 16 丰耀 1A 200,000 6,250,000.00 1.22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有 国 债期货 。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8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有 国 债期货 。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 期内 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没有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10.2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516.7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972,434.3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85,951.16 10.3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9 十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为 2016 年5 月11 日, 基金 业绩 截 止日 为 2017 年6 月30 日 。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如下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0.30% 0.08% -1.21% 0.10% 1.51% -0.02% 2017 年上 半 年 0.70% 0.09% -2.11% 0.08% 2.81% 0.01%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0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1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市场交 易活跃 且市价 能够反映该 债券公 允价值 的,以 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市场 报价 未能 反映 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 , 以调整 后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或调 整后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市场 交易活 跃且收盘价 能够反 映该债 券公允 价 值的,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 如收 盘价 未能 反映 计量 日 公允价 值的 , 以 调整 后的 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或调 整后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2 2、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因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中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法 估 值。 8、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 复 核无 误后 ,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末 、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3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 平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 免、 无 法抗拒 , 则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4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5 金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 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6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 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收 益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2 次,每 份 基金份 额每 次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90% , 若 《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为现金 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仅 设 A 类 基金 份额 ,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本 基金 转为 开放 式运 作 后,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本基 金转 为开 放式 运 作后, 增开 B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由于 本基 金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分 配比 例 不 得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3)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对 其持 有 的A 类、B 类 以及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选 择不同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 (4)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 额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7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 本基 金同 一基 金份 额 类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8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2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9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和 B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35% 。 本基金 销售服 务费 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 的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基金管理 人将 在基金 年度 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的 列支 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C 类基金 资产 净 值的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35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封闭 期结 束后 进入 开放期 ,C 类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 费划付 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 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代收, 注 册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销 售机 构等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4-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费率 ( 但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费 率标准 的 除外) ,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 金 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率 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0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1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2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信息披露的文 字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3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开 放期 首日披 露本 基金 封闭 期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 本基金 的开 放 期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媒 介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4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5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相 关公告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报 、半 年报 及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 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 指 定媒 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 公 共媒 介 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早 于 指 定媒 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7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 财务状 况、 新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 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8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 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风险较 高 。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的 各 类金 融工具 会因 各种 原因 面临 较高的 流动 性风 险, 使 证 券交易 的执 行难 度提 高, 买入成 本或 变现 成本增 加 。 此 外 , 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需求 可能 造成 基金仓 位调 整和 资产 变现 困难 , 加 剧流 动 性风险 。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券种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防范 和 控制, 但基 金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 避 免此 类风险 。 基金存 在巨 额赎 回风 险 , 即当单 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 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20%时,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 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本基金特有风 险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9 1、本基金投 资于固 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 不低于 80% ,因此 ,本基 金除承担 由于 市 场利率 波动 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还 要承 担如 企业 债 、 公 司债等 信用 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用 恶化 造 成的信 用风 险。 2、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 为本 基 金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起 (包 括 《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 三 年的 期间 , 本基 金在 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 购赎 回 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 投资 者需在 开放 期提 出申购 赎回 申请, 在非 开 放期间 将无 法按 照基 金份 额净值 进行 申购 和赎 回。 份额持 有人 面临 封闭 期 内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3、本基金开 放期可 能出现 巨额赎回, 导致基 金资产 变现困难, 进而出 现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的 风险 。 4、在 封闭 期 的 最后 一日 日 终出现 基金 合同 第五 部分 第三条 第 1 款 的情 况 , 或 在开放 期 的 最后 一日 日终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完成 当日 申购 、 赎 回确 认后 ) 出现 基金 合同第 五部 分第 三条 第2 款第 2 项约 定的 情况, 无须 召开持 有人 大 会, 基 金 暂 停进入 开放 期 或在开 放期 内暂 停运作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 基 金份 额自 动赎 回 的 风险 。 5、本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 是 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由 非 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 一般 情况下 , 交易 不活 跃,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 外部 评级机 构 一 般不对 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 评级, 可能 也会降 低市 场 对该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从 而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场 流动 性 。 同 时由 于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 波动 性较 大 , 且 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大 提高 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当 发债 主 体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基金 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由 此可能 给基 金 净 值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和 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 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券 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0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 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 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 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1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2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合 同 的规定 在本 基金 开放 期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3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4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5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 在基金 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6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 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7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 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基金合同约 定的本 基金 封 闭期与开放 期运作 方式的 转变及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5)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基 金销售服务 费等费 率,但 根据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标准 或费率 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8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 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变更 或增 加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7)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别 的销 售或 者增 设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8)当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变 更时, 本基金在履 行相关 程序后 可对资 产 配置比 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 (9)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开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召集 , 并 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9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0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1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 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以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 持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2 1、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本 基金 封闭 期与开放 期运作 方式的 转 变 及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更 换 基金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 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3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条件 等 内容,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法 律法规 修改 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直接 对该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或 调整 ,无 需召 开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完成备 案手续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4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5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6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57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 :王 瑛 联系电 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7 兑和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行 、 上 市 的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 债、 企 业债、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公 司债、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型可转 换债券) 、 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及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或增发 新股 , 也不 直接 从 二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 权 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 本 基金 可 参与一 级市 场及 二级 市 场可 转换 债券 的投 资, 因持 有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以 及因 投资 可分 离债券 而产 生 的权证 将 于30 个工 作日 内 卖出。 在开放 期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在非 开放 期, 本基 金 不受该 比例 的限 制。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封闭 期结 束转 开放 的前后 三 个月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托 管人 严格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仍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但在 封闭 期到期 前 后各 三 个月的 期间 内 , 基 金投 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在 开 放期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在 非开放 期, 本基 金不 受该 比例的 限制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8 (2) 本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4)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5)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中 期票据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中期 票据 规模 的10% ; (9)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中 期票据 的比例,不 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协商 ,可 对(8) 、 (9)项 的比 例进 行调 整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本基 金持有 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本基 金的 剩余 封闭 运作 期; (12)开放 期内,本 基金 的总资产不 超过本 基金净 资产的 140% ;封 闭期内 , 本基金的 总资产 不超 过本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 金 托管人 严格 依照监 督程 序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 例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反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比 例限 制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责任 , 基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9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 条第九 项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禁 止行为 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四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 关联投 资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向 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认 已知 名 单的变 更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联 交易 ,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电 话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 理由,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 交易 前 2 个 工作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0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于 1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 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基金 管理人 仍不 撤 销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因 交易 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有权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 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 另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1 3、基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或拒 绝 结算,若 基金管 理人拒 不 执行造成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 相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 控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度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 据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 动性的 需要 , 合 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的 比例,并在风险控制 制度 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 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 投 资流 程及 风险 控制 制 度需经 董事 会授 权 , 其 中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还应批 准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一旦因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该 风险 , 具体 规 定依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执行 。 上 述规 章制 度 经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将 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董 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的 决议 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 4、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金 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应按照审慎 的风险 控制原 则,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 证券 主体的资格证 明、 发行 证券 数量 、 定价 依据 、 募 集资 金投 向 、 承 销商 、 发 行期 限 、 流 通受 限期限 , 管理 人 管理的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 格 、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划付 账号 、 划付 款项 、 划 付时 间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2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 整 , 并 至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的 前两日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5、基金托管 人如对 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存 在疑义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并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如 投资 运 作行为 违反 相关 规定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改正 或补 救。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6、基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 资 额度和 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 ,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切实 履行了 监督 职责 ,则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 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 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示 或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 作日 内 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报 告 。 (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 法、 违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 有效监 督,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3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及时 、 准确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且 如遇 到问题 应及 时反 馈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 是 否对 非公 开信息 保密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规原 因,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等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 同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 正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如 果基 金财 产 (包 括实 物证券 )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期间 损坏 、 灭 失的,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4 5、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和基金 认购、 申购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资 产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基 金账户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 并 有义 务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本基金募 集期届 满之日 前, 投资人 的认购 款项只 能存入 专门 账户 , 不得动 用。有效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有。 基金 募集 期产生 的利 息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提 前结束 募集 时,募 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相 关证 明 文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基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 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金银行 账户 办理基 金资产 的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5 支付。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 结算 备 付金 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 以积极 协助。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若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 规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理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报 中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协 议副 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申 请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户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 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其中 实物 证券 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 应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6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管 ; 也可 存入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 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 业务 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 于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加盖授 权业 务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 转 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后 , 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3、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7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债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他投 资等 资产 和负 债 。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 市场交易 活跃且 市价能 够反映该债 券公允 价值的 , 以其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市 场报价 未能 反映 计量 日公 允价值 的 , 以 调整后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或调 整 后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 市场交 易活跃 且收盘价能 够反映 该债券 公允价 值 的, 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如收 盘价 未能 反映 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 以调 整后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或调 整后的 收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中小企 业私募 债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8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8)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第 2 条 第(7)款 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 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当基金财 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 位内(含第 三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财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估值 或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价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9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 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 度报 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0 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 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 报告编 制并 予以 公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业 务专 用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 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1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 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登 记机构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2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 现;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报告 ;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2 日 内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3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持有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3-8088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 下服 务: A、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服 务,可 进行 账户 查询 、基 金净值 、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B、 人 工坐 席服 务: 提供 工 作日人 工坐 席服 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持有 人可 以 通过该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账 户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 服 务形 式包 括网 站自 助 查询 、 电 子 邮件账 单 、 手 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查 询 、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等 。 其中 ,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仅限 给已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邮 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rtfund.com ) 为 持有 人提 供基 金 账户及 交易 情况 查询 、 资 料 修改、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 定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 场评 述 等资讯 服务 。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务 (客 户服 务邮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服 务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rtfund.com 可 以办 理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撤 单、 基金 定投 、 分红方 式修 改、 账户资 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积 分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 受理 服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服 热线 、 网站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 建 议。 对于 工作 日受 理的 投 诉, 原则 上当 日答 复, 当 日未能 答复 的 , 我 们也 会 在当日 将处 理进 展情况 及时 告知 持有 人。 (六)联系方式 1、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4 400-883-8088 ( 国内 免长 途电话 费) 、0755-26948088 2、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互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 户服 务传 真:0755-26948079 4、 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 区华侨 城汉 唐大 厦 13 楼 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 (邮编 :518053)。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5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变更 公告 上 海 证券 报 、中 国 证券 报、 证 券时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6-3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最 低赎 回 、 转换和 保有 份额 限制的 公告


上 海 证券 报 、中 国 证券 报、 证 券时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9-29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6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住所 和代 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 场 所,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融通 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7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融通 增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融通 增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融通 增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它文 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 地点 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