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万家成长优选A(005299)

万家成长优选: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万家 成 长 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 :万 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七年 十二 月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 重 要提 示 万家 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908 号文准予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成立运作期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 但 在 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达 到 或 超 过 50% 的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 资本基 金可能 遇到的风 险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 环境引 发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 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 期权 、 权证 等金融衍生品,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不公开各类材 料(包括 招募说 明书、 审计报告 等) , 外部评 级机构一 般不对 这类债 券进行外部 评级,可 能会降 低市场 对这类债 券的认 可度, 从而影响 这类债 券的市 场流动性。 另一方面,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 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 度。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部分。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 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 也较高的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此外,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25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 第 一部 分 绪言 《万家 成长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 管 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露 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万家 成 长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 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万家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 同》 :指 《万家 成长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万家 成 长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万家 成 长优选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万 家 成长 优选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 销销售 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 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 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于2002 年8 月 23 日正式成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 五十二 只开放式基金, 分别为 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 强 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万家 行 业优 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万 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 (LOF) 、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颐和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恒瑞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鑫安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鑫璟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瑞旭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 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年 年恒荣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万家瑞 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万家鑫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瑞隆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 恒景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 鑫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 万家消费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鑫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玖盛纯 债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安弘纯 债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家 瑞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万家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 大学本科, 学士学位, 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中国 证监会系统、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任职,2014 年 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总经理 , 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 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 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 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 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袁西存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 副部长, 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董事经晓云女士,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上 海财政证券公司市场管理部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 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 经济学博士, 教授, 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山东省政协常委, 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 山东省人大常委、 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教育部高校金融 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 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 中共党员, 哲学博士, 教授。 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 中央财 经大学 中国金融 发展研 究院硕 士生导师 、副教 授、博 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 大学金 融学院 副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上海 财经大 学金融 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 2、基 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 硕士学位, 经济师。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张浩先生, 中共党员, 管理学博士, 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巨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巨能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陈广 益先生 ,中共 党员,硕 士学位 ,先后 任职于苏 州市对 外贸易 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部总监。 监事李丽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中级讲师, 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 监事尹丽曼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东 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起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3、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 经晓云女士 (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 李杰先生, 硕士研究生。 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 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 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 等职。 2011 年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黄海先生, 硕士研究生。 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工 作,历 任项目 经理、研 究员、 投资经 理、投资 总监等 职务。2015 年 4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2017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 兰剑先生, 法学硕士, 律师、 注册会计师, 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 10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 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李文 宾,2010 年 7 月至 2014 年 4 月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担 任研究员职务。2014 年 5 月至 2015 年 11 月在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担 任研究员职务。2015 年 11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瑞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李文宾、白宇、卞勇 、叶勇 黄海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莫海波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研究总监助理 、基金经理 。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卞勇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叶勇先生,权益投资二部总监。 (2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陈广益、 苏谋东、白宇、熊义明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熊义明先生,首席宏观分析师。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 漏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 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 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 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 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牟取 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法合规、 全面、 审慎、 适时” 的要求, 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 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 坚持基金运作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不 同 决 策 和 管 理 层 次 , 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工作岗位和风险点, 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种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法 律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法规及规章, 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任何 人不得拥 有超越 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公司 的经营运 作要真 正做到 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项 制 度 必 须 体 现 公 司 关 键 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和 关 键 的 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 相互制衡的原则, 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 必须与 执行部门分开, 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 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 责; 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 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 多 重 风 险 监 管 原 则 。 公 司 为 了 充 分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做 好 事 前 风 险 控 制 ,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 即由各机 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 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 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 和其他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 公司设立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 立 一 线 岗 位 的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属 于 单 人 、 单 岗 处 理 业 务 的 , 必 须 有 相应的后 续监督 机制, 各岗位应 当职责 明确, 有详细的 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 (2)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约 的 工 作 程 序 作 为 第 二 道 内 控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 业 务 文 件 签 字 的 授 权 。 (3) 成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控 制 部 门 , 从 而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 各职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 司 合 规 控 制 委 员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对 公 司 整 体 运 营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 ——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 ——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 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 路154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 时间:1988 年8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74号 联系人: 黄明阳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212188 2、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 行 成立 于1988年8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民银 行批 准成立 的 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 市, 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190.52亿元。 开业二十 多年来 ,兴业 银行始终 坚持“ 真诚服 务,相伴 成长” 的经营 理念, 致力于为 客户提 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 金融服 务 。截至 2016年12 月31 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6.09 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1570.60 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538.50 亿 元 。2015 年 兴 业 银 行 市 场 地 位 和 品 牌 形 象 稳 步 提 升 , 在 2015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 中, 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 第36 位;在2015 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2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位居第73 位;在2015 年《财富》世界500 强中,兴业银行排名第271 位,稳居全球银行50 强、全球上市企业100 强、世界企业500强。 2、 资产托管业务的机构设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 期货业务管理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处、期货 存管结 算处、 养老金管 理中心 等处 室 ,共有员 工100余人 , 业务岗位人 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托管业务情况 兴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于2005年4 月26 日取得 基金托管 资格 。基金 托 管业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2005]74 号。截止2017 年9 月30日 , 兴 业 银 行 已 托 管 开 放 式基金204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7154.2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控制目标 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 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所 有处室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处 ,该处 室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处室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墙原 则:托 管部自身 财务与 基金财 务严格分 开;托 管业务 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6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体 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应 ,以合 理的成 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托管 资产的安 全与完 整为出 发点;托 管业务 经营管 理必须按 照“内 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 任追究 原则。 各业务环 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人 ,并按 规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 度建设 :建立 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科 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 险识别 与评估 :稽核监 察处指 导业务 处室进行 风险识 别、评 估,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 对独立 的业务 操作空间 :业务 操作区 相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和音 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 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5、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的 投资对象 、基金 资产的 投资组合 比例、 基金资 产的核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3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 住所、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 张婉婉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 转 6 投资 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 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 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 2、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要求 ,选择 符合要求 的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 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联系人: 尹超 电话:(021)38909670 传真:(021)38909681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1405 室 办公场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刘佳、张雯倩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詹阳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 24 日证监许可 [2017]1908 号文注册 。 一、基金名称 万家 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八、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电子直销系统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非直销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除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 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 据认购/申购 费、销售 服务费 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 算日某类基 金份额净 值=该 计算日 该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 该计算 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 书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 开户和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认购 申请的 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 对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 应的认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5、认购限制 (1)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 方式。 (2)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 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 的累计认购 金额 没有限制。


(5)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者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电 子 直 销 系 统 ( 网 站 、 微 交 易 ) 或 非 直 销 销售机构认购时,原则上,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 加认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的直销中心认购时,首次认购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 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7) 以上认购金额均含 认购费。 十一 、基金份额 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 元/ 份 3、认购费用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 (2 )本 基金对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认 购的特定 投资者 群体与 除此之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 企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及 集合计 划) , 以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 基金。如 将来出 现可以 投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享受税 收优惠 的个人 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 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认购本基金 的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 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费 率 M <100万 0.12% 0 100万≤M <300 万 0.08% 300万≤M <500 万 0.04% M≥500 万 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 者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 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费 率 M <100万 1.20% 0 100万≤M <300 万 0.80% 300万≤M <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1,000.00元 (3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 认购费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4 ) 投资者多次认购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对应认购的份额和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 对应 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为: (1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 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 1: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 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 则可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本金认购份额=9,881.42/1.00 =9,881.42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 =5.00 份 认购份额=9,881.42 +5.00=9,886.42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 可得到 9,886.4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如果 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 2: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 =5.00 份 认购份额=10,000+5.00=10,005.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00 元,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二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 、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 满或者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书 可以决 定停止 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 电子直销系统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具体非直销 销售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非直销销 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任一类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者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6、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等业务 ,按照 登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规 则执行 。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 者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 +7 日(包 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约定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 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电 子 直 销 系 统 ( 网 站 、 微 交 易 ) 或 非 直 销 销售机构申购时, 原则上, 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每笔申购本基金 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 。 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2)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但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达到或超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比例要求 , 或变 相规避 有关规定的 比例 要求。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 管理人 有权规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具体请 参见 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 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 企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及 集合计 划) , 以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 基金。如 将来出 现可以 投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享受税 收优惠 的个人 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 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 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 的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费 率 M <100万 0.15% 0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100万≤M <300 万 0.10% 300万≤M <500 万 0.06% M≥500 万 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者的 申购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费 率 M <100万 1.50% 0 100万≤M <300 万 1.00% 300万≤M <5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1,00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针对 A 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总额的 50%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等于或长于 180 日的投资者,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等于或长于 365 天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针对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 有时 间(Y ) 赎 回费 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180 日 ≤ Y < 365 日 0.25% Y ≥365 日 0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 有时 间(Y ) 赎 回费 率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Y ≥30 日 0 3、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 费率或收 费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且 在 不 对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在各销售渠道开展基 金费率优惠活动。 基金费率优惠活动开展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 资者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用 金 额 )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 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对 应申 购 费率为 1.50%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383.07 份 A 类基 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 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 1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75%=78.7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78.75=10, 421.25 元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0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持有时间为 10 日,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 421.25 元。 例:某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 日,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 =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0=11,480.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持有期大于 30 日,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基 金份额数 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登 记机构 可以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 或暂停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若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 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 段“ (1) 全部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临时停 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 支付结 算机构 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接 受 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对于上述 第 7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如果 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临时停 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 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 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 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5 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 、 当技术条件成熟,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须提前公告。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第九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秉承成长投资的理念,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要投资具备业绩 成长性或尚处在成长拐点的企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 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股 指期货、国 债期货、 股票期权、 权证以及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交 换公司债 券、可 转换公 司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 等)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 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立足于宏观经济和行业比较, 优选出目前或者未来具备长期成长 性的行业或公司,并在合理的估值水平范围内进行投资。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立足于宏观政策经济研究, 并综合考虑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国际市 场变化、 各类资产风险收益比等, 制定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 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7 (1 )成长性行业或公司的定义和选择 本基金重点关注目前具备较好成长性(收入或净利润增速在同类中位数以 上) , 或成长趋势明显 (收入或净利润增速持续上升) , 或处在拐点 (收入或净利 润在未来一段时 间内有较大可能由负转正且持续增加) 的行业或公司。 这些行业 或公司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契合政府政策导向, 或在其他内外因素驱动 (如 行业的重大产品创新、技术突破等)下持续成长。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筛选。 定性方面主要分析以下四 个要素: 1)行业 或公司 与社会 经济发展 趋势相 耦合。 与社会经 济发展 趋势相 契合的 行业和企业,将享受较好的需求红利,从而在较长时间内 处 于 较 好 的 景 气 状 态 ; 2)符合 政府的 政策导 向。政府 的发展 规划以 及其他相 关政策 是推动 行业和 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反之, 政府针对某些行业的调控政策或是抑制 相关行业和 企业景气程度的重要因素; 3)内生 成长周 期。对 行业或企 业处在 哪一成 长阶段进 行判断 ,例如 是培育 期、成长期、成熟期还是衰退期等。 4)内生 因素, 例如: 重大产品 创新、 技术突 破等。这 些因素 往往能 创造新 的需求、提高生产效率或降低生产成本,将对行业或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基金将在对以上影响各行业和企业成长和发展的主要变动因素进行定性 分析的基础上, 对预期主营收入和净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及变化趋势等定 量指标判断, 以具体判定和预测行业和企业的长期成长潜力。 同时通过与市场平 均水平和行业历史水平的比较,优选出相关 行业和公司。 (2 )选股策略 在选股上本基金将从企业核心竞争力出发, 研究不同企业的竞争地位和发展 趋势, 精选出成长空间较大, 成长性较为确定的公司。 在买卖时点选择上, 本基 金还将会考虑估值、 市场趋势、 风险偏好等多种因素, 以求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获取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 资上, 坚持稳 健投资的 原则, 控制债 券投资风 险。 本基金 将在利 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 通过久期管理, 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 控制债券投资风险。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8 在预期利率上升阶段, 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短的久期, 降低债券投资风险; 在预 期利率下降阶段, 在评估风险的前提下, 适当增大债券投资的久期, 以期获得较 高投资收益。 在确定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后,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 限券种供求状况等的分析,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并确定相应的 期限结构配置,以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信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力争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 收益, 在信用 债券的选择时将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通过分析宏观经 济周期、 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 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 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 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 从 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 企业债等信用债券发行 人所处行 业发展 前景、 发展状况 、市场 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 水平和 债务水平, 结合债券担保条款、 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他要素, 综合评价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 以及债券的信用级别。 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 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 取超额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支持 证 券(ABS)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支 持 证 券(MBS) 等 在 内的 资 产 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运用数量化定价模 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合理定价,合理控制风险,把握投资机会。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转债) 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 具 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 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 析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 估值分析, 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获取稳健的 投资回报。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 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利差 定价管理等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券的投资。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控制投资风险和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期下提高基金 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包括: (1 )根 据权证 对应公 司基本面 研究成 果确定 权证的合 理估值 ,发现 市场对 股票权证的 非理性定价; (2 )在 产品定 价时, 主要采用 市场公 认的多 种期权定 价模型 以及研 究人员 对包括对应公司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预测对权证确定合理定价; (3 )利 用权证 衍生工 具的特性 ,本基 金通过 权证与证 券的组 合投资 ,来达 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4 ) 本基金投资权证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 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等。 8、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利用股指期货剥离部分多头股 票资产的系统性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 现货 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 等因素, 计算需要用到的期货合约数量, 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 并进 行适时灵活调整。 同时, 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 套利机会、 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2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运用国债期货对基本投资 组合进行管理, 提高投资效率。 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 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3 )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按照风 险管理 的原则, 以套期 保值为 主要 目的 参与股 票期权 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 比例限制、 风险收益 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9、融资交易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融资交易的杠杆作用, 在符合融资交易各项法规要求及风险控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制要求的前提下,放大投资收益。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票期权 、股指 期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交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 基金参 与融资 业务,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融资 买入股 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 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 ;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18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40% ; (19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13) 、 (21)、 (22) 项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 上证国债指 数收益 率×5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 成的成份股指数, 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 场流动性。 沪深 300 指数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性,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 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该指数由中证指数 公司在引进国际 指数编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编制方法的透 明 度 高 , 具 有 独 立 性 。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它推出的目的是反映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 是债券市场价 格变动的“指示器”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取得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也较 高的基金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衍生工具 和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可 转换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和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除外) ,选取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的 净价进行估值;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者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国债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本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估 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者 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各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 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估 值错误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相 应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交易 所、期 货交易 所、登记 机构 及 存款银 行等第 三方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等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C 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第十 三部 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出具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出具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 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出具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相关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8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 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者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 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0、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应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登载 以上债 券品种投 资情况 公告, 披露所投 资以上 债券品 种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以上债券品种的投资情况。 11 、 股指期货投资情况 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国债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 股票期权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期权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5、 融资业务参与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提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和个 股业绩变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 将 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 从 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情况下, 我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而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 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 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7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市 公司的 经营状 况受多种 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直接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走势、 证券价格波动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基金存在由于基金管理人管 理不善而导致收益不佳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效不高; 二是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者变现成本高; 三是投资者在大额 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四是证券投资中出现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 造成流动 性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市场整体流动性不平衡,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 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这种整体上的不平衡导致建仓 成本 高昂、变现能力差、巨额赎回损失大。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 基金为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基金, 秉承成 长投资的 理念, 主要立 足于宏 观经济和行业比较, 优选出目前或者未来具备长期成长性的行业或公司, 并在合 理的估值水平范围内进行投资。 本基金虽然 会在立足于宏观政策经济研究 的基础 上, 综合考虑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国际市场变化、 各类资产风险收益比等, 制定 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但并不能 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 基金净值表现 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 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 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 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 )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 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建立了股票期 权交易决策小组, 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心岗位人 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 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4 )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 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 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 差的波动 ,影响 套期保 值或套利 效果, 使之发 生意外损 益的风 险 。 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 是指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 险。 (5 )融资交易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 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 为了更好的防范融资交 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交 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投资策略和风 险管理制度,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6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和交易, 并不公开各类材料 (包括招募说明书、 审计报告等) , 外部 评级机构一 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 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另一方面, 由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规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 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包 括 资产支持 证券 ,可能 给 本基金带 来额外 风险 , 包括 信用风险 、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 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因 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电 脑等技 术系统的 故障或 差错产 生的风 险。 (2 )因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导 致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 )因 金融市 场危机 、代理商 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约 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 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 )因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主 要在场 外市场 进行交易 ,场外 市场交 易现阶 段自 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6、流动性风险管理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 赎回安排相匹配, 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本基金主要的流 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若是由于投资者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 可能使基 金资产 净值受 到不利影 响。基 金管理 人已建立 内部巨 额赎回 应对机制, 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投资 者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股票和债券。 随着我国股票、 债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 投资者结构的优化、 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法规的推出, 我国的股票和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 沪深股票市 场的日均成交量已达千亿级别。 银行间和交易所主要债券品种的年成交量是存量 的近 2 倍。 因此, 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 可以 匹配本 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 )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 相关部门 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 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当 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 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 审慎接受、 确认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 措 施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期 办理巨 额赎回 申请;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部分延期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并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果 管理人采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 申请措施, 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将会按单个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来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同时, 在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 人会 在 2 日 内编制临 时报 告书予 以 公告本基 金发 生巨额 赎 回并延 期办理事宜。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如果管理人采用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措施,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会被拒绝。 基金管理 人会 在 2 日 内编制临 时报 告书予 以 公告本基 金连 续发生 巨 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以及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事宜。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如果管 理人采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措施,已被受理的赎回申请款项将会在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4) 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 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个确定比 例时, 相应调增或调减 基金份额净值。 因此, 在巨额赎回情形下, 如果基金管理 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会被调减。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 其 他销售 机构销 售, 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 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 其他销售 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 其他销售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3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4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5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6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 收 益 分 配 等 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7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 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范 围内且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范 围内且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调整 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交易、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范 围内且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范 围 内且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4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5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6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7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8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9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0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 〕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1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 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股 指期 货、国 债期货、 股票期权、 权证以及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交 换公司债 券、可 转换公 司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 等)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 与融资 业务前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金 托管人就 相关交 易结算 模式、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2 投资监督和风险控制等事宜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就相关清算交收、 核算 估值、系统支持等事宜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票期权 、股指 期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交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 基金参 与融资 业务,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融资 买入股 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3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 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 ; (18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4 的 10% ; (20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13) 、( 21) 、 (22) 项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5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 止 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 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 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 联 交 易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 对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 基金托管人不承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6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本 基金银行 间债券 交易的 交易对手 及其结 算方式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和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7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 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 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书、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5、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个 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8 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 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 承担相应责任。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9 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 函,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期货 账户 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以 下简称 “中登” )结算 数据完 成场内交 易交收 、托管 资产开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0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等有关 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设本基 金的基金 托管专 户,也 称为资 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登进行 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 托管人 可根据 实际情况 需要, 为本基 金开立资 金清算 辅助账 户,以 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1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专 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登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登开 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股指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 户,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 交易编码。 期货结算账户名称、 期货资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七)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 投资定 期存款 在存款机 构开立 的银行 账户,包 括实体 或虚拟 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2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 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 款: “存 款证实 书不得 被质押或 以任何 方式被 抵押,并 不得用 于转让 和背书;本 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3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4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 种(可转 换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和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除外) , 选取估 值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的净 价进行估值; 3)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含 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 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5 (4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 )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或 者赎回 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6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 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7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估 值错误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相 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8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 法的第 (10)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交易 所、期 货交易 所、登记 机构及 存款银 行等第 三方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等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9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 报表及报告。 (九)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0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1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2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 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不包含直销网上交易投 资者)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 开户及交易 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 交易 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客户服务中 心 查 询 历 史 交 易 记 录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 月度对账单 、 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向 订制客户寄送。 基金管理人 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 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 (季 度)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 、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 手机 短信: 短信对 账单、账 户交易 确认、 基金交易 确认、 持 有基 金周末 净值、生日祝福等 。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 咨询、 账 户信息查询、 定制资讯、 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3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 在 “客服” — “服务中心” — “留 言咨询” 栏目中 , 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等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详细咨询。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4 第 二十 一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


万家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5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 万家成长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万家成长优选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零一 七年十二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