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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先进制造股票A(004812)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欧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 欧 先 进 制造 股 票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 中欧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十二 月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2 目录 重要提示 ------------------------------------------------------------ 3 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 5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 11 三、本基金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4 四、清算与交割 ----------------------------------------------------- 18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18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 机构 --------------------------------------- 18 七、发售费用 ------------------------------------------------------- 21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3 重要提 示 1、中 欧先 进制造 股票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的募 集已获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以 下简 称“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 【2017】 2347 号文 准予 注册 。 中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的 注册并 不代 表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 金 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 2、本 基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为 中 欧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 本公 司 ”), 基金托 管人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工商 银行 ” ) ,登记 机构 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本 基金 为 中欧 先进 制造股 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运 作方 式为契 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代码为 004812,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4813。 5、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 机构及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7 年12 月 29 日至2018 年3 月28 日止。 7、本 基金 的发售 对象 为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 直 销机构每个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 10,000 元,不设级 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 此限制 ,具体 规定 请至 基金管 理人网 站查 询) 。本基 金募集 期间 对单 个 投资 人最 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 招募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金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 实施前两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4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认 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 投资 者变相 规避前 述 50% 比 例要求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投 资人 欲认购 本基 金,须 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户, 已经 有该类 账户 的 投资 人 不须另行开立。 10、 本基金的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 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 2017 年12 月26 日 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证 券时报 》 上 的《 中欧先 进制造 股票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 本公告 将同 时发 布在 本 公司网 站(www.zofund.com)。 投 资人 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 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 构 咨 询 。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人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咨询认购事宜。 14、在募集期间,如出现 调整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 场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将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 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5 投资人 购买 本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可能包 括: 证券 市场整 体环境 引发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本 次基金募集和基金 份额发售的基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简称为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 A,代码:00481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简称为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 C,代码:004813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发起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七)募集对象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符合 中国制 造业 升级大 趋势 中的先 进行 业及其 优秀 公司,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力争获得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九)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 票(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 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以 下 简 称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 ) 、 国债、 地方政 府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 短期融 资券 )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同 业存单 、银 行存 款、衍 生工 具(权 证、股 指期 货、 股票期 权、国 债期 货等 ) 、现 金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80% –95% ,其 中投 资于 港股 通 标的 股 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投资于先进制造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股指期 货、国 债期 货、 股票期 权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募集规模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7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发起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期 限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起不少于3 年。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 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十一)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本公告 “一、 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十三)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二)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 ;直销 机构 每个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 不设 级差 限制(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上交 易系 统认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制, 具体规 定请 至基 金管理 人网站 查询 ) 。 本基金 募集期 间对 单个 投资人 最高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 招募说明书另有约 定的除外。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 实施前两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认 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 投资 者变相 规避前 述 50% 比 例要求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7571 ? 客服热线:95588 ? 网址:www.icbc.com.cn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9 3)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 宇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6)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A 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热线 :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8) 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 情况 变 化、 增加 或者 减 少 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 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 具体请咨询 各销售机构。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1 (十四)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 期为自2017 年12 月29 日至2018 年3 月28 日 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五) 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 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 整。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 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 投资人不 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1、本 基金 认购采 取全 额缴款 认购 的方式 。若 资金未 全额 到账则 认购 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 ,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 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应于 T+2 日(包括该 日)后 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 受理。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销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认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对通过 直销中 心认 购 A 类基 金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与 除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实施 差别的认购费率。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2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认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的 养老金 客户 认购费 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3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1.20%, 假设这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29.50)/1.00=98,843.73 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在 认购期结束时, 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 投资人账 户登记有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98,843.73 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 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C 类 基金份额数计 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 =100,030.00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期结束时, 假 设这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 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100,030.00 份。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 “一、 本次基 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4 情况 ( 十三)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如在 募集 期间 调 整销售 机构 ,本 公司将 另行 公告。 三、 本 基金 认购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 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 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 违规进行认购。 (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的程序 1、在 本基 金募集 期间 ,本公 司设 在上海 的直 销中心 为 首 次单笔 认购 金额 不 低于 1 万元的投资 人办 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1 万元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暂不受此限制 , 具体规定请至本 公司 网站查询) 。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日 9:30-16:30 (周 六、 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募集 期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暂不受此限制) 。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 本公司 开放式基金 基金账户, 如已开立则不需重 新办理。 在基金募集期间,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办理基金账户 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①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如为第二代身份证, 应提供正反 面复印件) ; ②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 (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④指定银行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正反面, 反面需有 本人有 效签名) ;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5 ⑤ 承诺函; ⑥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自然人版) 》 。 ⑦填妥并签署《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⑧填妥并签署《 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 注: 根据 《证券期货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第 (五) 项 认定为 专业投资者 的申请 流程如下: ① 填妥并签署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 ②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③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 2 年投资记录原件;或者具有属于 《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 级管理人员、获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 师的从业经历,则可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①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 (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② 出示营业执照 (若非使用 “三证合一 ”后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 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原件或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提供加 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③ 基金业务 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 ④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如 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 应 提 供 正反面复印件) ; ⑤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如为第二代身份证, 应提供正 反面复印件) ; ⑥ 加盖预留印鉴 (公章、 私章各一枚, 并加盖公司公章) 的 《预留印鉴 卡》 一式两份; ⑦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 开 户 许 可 证 》 原 件 或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 开 户 证 明 原 件 , 提供复印件; ⑧ 填 妥 的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一 式 两 份, 并 加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负责人签章;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6 ⑨ 承诺函; ⑩ 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测评(机构版) 》 。 ?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 《 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签章的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文件》 ;


? 若机构类型是消极非金融 机构, 还需提供填妥及控制人签字的 《控制人 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 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 还须提供相关产品的批复及证明文件 ; ?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注: 根据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 除 (一) 、 (二) 、 (三) 项列明的机构可直接认定成专业投资者以外, 根据第 (四) 项认定为 专业投资者的 申请流程如下: ①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 书 》 ②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 1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③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 1 年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 ④ 由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 最近2 年投资记录原件; 注: 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 款的唯一结算账户,原则上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办理认购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①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①已填妥的 《 开放式基金认申购、 赎回、 转换 等交易业务申请表 (机构版) 》 一式两份,并加盖其在本公司的有效预留印鉴; 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7 注: 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认、 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 (除最低风险承受 能力投 资者) ,投 资者 需提供 《 风险 不匹 配警 示函及 投资者 确认 书 》 再可继 续交 易。 5、缴款: 投资人需按照中欧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 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 汇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 上海市浦东分行 银行账号:31001520313050011627 直销专户二: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162028 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 码以及 投资人 姓名 (如 为个人 投资者 须注 明身 份证件 号码),并 确保 在募集 结束 日16:30 前到账。 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 16:30 之前未到本公司直销账户的, 选择认购有效 期延长的,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受理日期 (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 账 日为准; 若由于银行原因, 当日无法确认到 账资金的投资人信息, 则当日提交的 申请顺延至投资 人 信息确认后受理。 以上情况最迟延至募集结束日。 直销中心可 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至募集期结束, 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造成无效认购的,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结束日具体规定时点前仍未到账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8 投资人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 , 认购款项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 划往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 如投资人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 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 来款账户。 (三)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清 算与交割 1、本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2、若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则 投资人 交纳 的 有效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 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3、登 记机 构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业务 规则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办 理本基 金的权益登记。 五 、基 金的验资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售时 ,具备 下列 条件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按 照规定 办理验 资和 基金 备案手 续: 发起资 金提 供方认 购基 金的金 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 币,且 承诺 持有期 限自 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符合上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发售 基金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 提供方 及其持 有份 额进 行专门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十日 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 续 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但 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9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六 、本 次募集当事人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8 栋-嘉昱大厦 7 层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3383035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三)发售机构 发售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公 告 “一、 本 次基金 募集 和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基本 情况 ” 中的“ (十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20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印艳萍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21 七 、发 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12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