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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003770)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 丰庆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购 、赎 回业务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 年 12 月 26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中银丰庆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中银丰庆 定 期开 放债 券 
基金主 代码 003770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定 期开 放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7 年 3 月 20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建 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 中 银 丰庆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中 银 丰庆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 有关 约定 
申购起 始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时间 
根据 《 中银 丰庆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中 银丰庆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 有关 规定 , 中银 丰庆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的 封闭 期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包 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或 自每一 开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3 个月 的期 间, 自 每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进入 开
放期,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每 个开 放期 最长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本次开 放的具
体时间 为 12 月 28 日 当天 。 如封闭 期结 束后 或在 开放 期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或 依据 基金 合同 需暂 停申购 或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 期时间 顺延 ,
直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 求,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为 本基 金 第 三 个开 放期 ,基 金管 理人 于 该日 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业务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本 基金的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业务 。 在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该开 放期 内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若投资人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业务办 理时 间结 束后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视 为无 效申请 。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时 , 首次申购 最低 金额为 10000 元人 民
币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下同 )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电子 直销 平
台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售 机构 申购 本基 金时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 不 受上述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购 ,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有 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金 额的数 量限
制,并 在实 施前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200 万 0.5% 
2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每 笔 
注:1 、申 购金 额中 已包 含 投资者 应支 付的 申购 费。 
2、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 项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直 销平 台的
费率折 扣以《 中银 丰庆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通 电子 直销 申购 、 赎 回并实 施交 易费
率优惠 公告 》 及 相关 最新 公告为 准 。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如遇 巨额 赎回等情 况发 生而导 致延 期赎回时 ,
赎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4.2 赎回费率 
1、设 Y 为持 有期 限。 当 Y <30 天时, 赎回 费率 为 0.75%;当 Y ≥ 3 0 天 时, 赎 回费 率为 0 。 
2、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 项 
1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 ,除 基金合 同另 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按 “先进 先
出 ” 的原 则, 对该 持有 人 账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即注 册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注册登 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 以 确定 被赎回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期限 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业务办理 规则 、程序 、数 量限制 等
进行调 整, 并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4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于四 舍五 入导 致的误 差归 入基
金资产 。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中银 基金 ”并选 择关 注)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中 银基 金” 下载 安装 )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 : 陈 洪源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封 闭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开 放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有关 事项 予以 说明 。 2 .投资 者欲了 解本基 金的 详细情况 ,请 详细阅 读《 中银 丰庆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中 银 丰庆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等 法律文 件。 投资者 亦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 情况。 3 .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进 行运作 , 在非 开放期 间投 资者不 能进 行申 购、 赎回 。 投 资者 投 资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最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法律 文件 , 了 解拟 投资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根 据自 身投 资目 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匹 配。 特此公 告。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