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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分级(161720)

券商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
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2017 年 11 月 13 日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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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示 
招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 简称“本基 金”) 经中 国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会 2014 年1 月27 日 《关 于核准招 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监 许可 〔2014〕155 号文) 注 册公开募 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正式生 效。本基 金为契约 型开放式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金 管理人” 或 “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
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当投 资人赎 回时 ,所 得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支付的金 额。如对 本招募说 明书有任 何疑问, 应寻 求独立及专 业的财务 意见。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指 数基 金,具 有较 高风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
效后,本基金分 离为预期收 益与风险不 同的两种份 额 类别,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A 份额具有
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
征。 
投 资有 风险,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
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投资 人在认购 (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每 六个 月更 新一 次, 并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公 告,更新 内容截至 每六个月 的最后 一日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11 月 13 日,有关财务 和业绩表 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财 务和业绩 表现数据 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已于 2017 年11 月 24 日复核了本次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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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11 
§ 4 基金托管 人 .............................................................................................................................. 22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 6 基金份额 的分类 与净值计 算规则 .......................................................................................... 38 
§ 7 基金的募 集与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 41 
§ 8 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 42 
§ 9 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额的上市 交易 ................................. 51 
§ 10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等其他相关 业务 ................................ 53 
§ 11 基金的份额 配对转 换 ............................................................................................................ 55 
§ 12 基金的 投资 ............................................................................................................................ 57 
§ 13 基金的 业绩 ............................................................................................................................ 69 
§ 14 基金的 财产 ............................................................................................................................ 70 
§ 15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71 
§ 16 基金的 收益分配 .................................................................................................................... 76 
§ 17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77 
§ 18 基金份 额折算 ........................................................................................................................ 80 
§ 19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88 
§ 20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89 
§ 21 风险揭 示与管理 .................................................................................................................... 95 
§ 22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01 
§ 23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103 
§ 24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120 
§ 25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30 
§ 26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32 
§ 27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134 
§ 28 备查文 件 .............................................................................................................................. 135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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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等
相关法律法 规和 《招商中 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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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招商中证 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合同 指 《招商 中证全 指证券 公司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该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签订 之《招 商中证 全指证 券 公 司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托 管协议 的任何 有 效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招商 中证全 指证券 公司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 更新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招商 中证全 指证券 公司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 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 法 解释、 行政规 章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有 约束力 的决定 、 决议、通知 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 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6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境 内合法 登 记 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 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 集的证 券 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者 投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资 人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 额 指招商中证 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之基 础份额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指 招商中 证全指 证券公 司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之稳健 收益类 份 额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 指 招商中 证全指 证券公 司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之积极 收益类 份 额 基金份额分 级 指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包 括招商 中证 全指证 券公司 指数分 级证券 投 资 基金之 基础份 额、招 商中证 全指 证券公 司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之稳健 收益类 份额与 招商中 证全 指证券 公司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之积极 收益类份 额。其中 ,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 A 份额、招商 中证证券公 司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 保持 1:1 的 比率不变 年基准收益 率 指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为“ 同 期银行人民 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税 后)+3% ” ,同 期银行人 民 币一年期定 期 存款利 率以最 近一次 定 期份 额折 算基准 日次日 中国人 民银行 公 布 的金融 机构人 民币一 年期存 款基 准利率 为准。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所 在年度 的年基 准收益 率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中 国人民 银行公 布 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 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 (税 后)+3% ” 。每份招 商 中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 元为 基准 进行计算 , 但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持有人的该 等 收益, 如在某 一会计 年度内 本基 金资产 出现极 端损失 情况下 ,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 面 临无法取得 约定应得收 益的风险 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 险 上市交易公 告书 指 《招商 中证全 指证券 公 司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之招 商中证 证 券公司 A 份额与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 额上市交 易公 告书》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基金销售业 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机 构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 基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7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额 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 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 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了 基 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 记、存 管、过 户、清 算和 结算业 务,具 体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 基金销 售 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 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 办理登 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或接 受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代 为办理 登记业 务 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 登记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 户 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 统 指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 基金登 记结算 系统, 通 过场外销售 机构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通过 场内会 员单位 认购、 申购 或买入 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 登记结算系 统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下的基 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下 的基金份 额 系统内转托 管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 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内不同 会员单 位(交 易 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 管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 登 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份额配对转 换 指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的 招商中 证证券 公司份 额与招 商 中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之 间 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与 合并两个 方面 分拆 指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每 两份招 商 中 证证券 公司份 额的场 内份额 申请 转换成 一份招 商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与一份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额 的行为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8 合并 指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每 一份招 商 中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与一 份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 额 进行配对申 请转换成两 份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的 场内份额 的行 为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 人 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 现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期 间,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日/ 天























指公历日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请 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 包含 T 日) 《业务规则 》 指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相应 规则 场外 指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 统外 的销售 机构办 理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 额) 、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的场 所 场内 指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内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会 员单位 利用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办 理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认购 (场内 认购的 全 部份额将 按 1∶1 的比 率确认 为招商中 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 ) 、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上市交易 、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的 申 购和赎回的 场所 上市交易 投 资者通 过场内 会员单 位以集 中竞 价的方 式买卖 招商中 证证券 公 司 A 份额、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B 份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向投资 者销售本 基金 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 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 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9 赎回 指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人 届时有 效公告 规 定 的条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 销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 持 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 操作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约 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 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 金总份额 (包 括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B 份额 )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标的指数 指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 指数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 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 值











指 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虚拟清算 指假定 T 日为 本基金在 存续期内 的提前终 止日,本 基 金按照基金 合 同约定 的份额 收益分 配和资 产分 配规则 进行资 产分配 从而计 算 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 基金份额 的估算 价值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指在 T 日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的基 础上,采 用“虚拟 清 算”原则计 算得到 T 日本 基金两级 基金份额 的估算价 值。基金 份 额参考净值 是 对两类 基金份 额价值 的一个 估算 ,并不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 获得的实际 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 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 其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0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 服的 客观事件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1 § 3 基 金管 理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 )83199596 传真:(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 公司沿革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 )、中国电力 财 务有限公司、中国 华能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 、中 远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共同 投资组 建。 经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公司 的注册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 (RMB100 ,000 ,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RMB210 ,000 ,000 元)。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 东会通过 并经中国 证监会批 复同意,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受 让 中国 电力财 务有限 公司 、中国 华能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远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及招 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0 %、10 %、10 %及 3.4% 的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资 ) 受让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持有的公 司 3.3% 的股权。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后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 有公司 全部 股权的 33.3% 。 2013 年 8 月,经公 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 ,并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 文批复 同意,荷兰 投资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的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1.6% 股权转让给招商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11.7% 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上述股权转 让 完成 后,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股 东及 股权结 构为 :招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的 55 %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持 有全部股 权 的 45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2 公司主要股 东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 立于 1987 年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 圳,业务 以 中国市场为 主。招商 银行于 2002 年4 月9 日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 (股票 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22 日, 招商银行 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 (股 份代号 :3968)。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是百年 招商 局旗下 金融 企业 ,经 过多 年创业 发展 ,已 成为拥 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 牌照的一流 券商。2009 年 11 月, 招商证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为 使命, 力争成 为中 国资产 管理行 业具 有“差 异化 竞争 优势、 一流品 牌” 的资产 管理 公司。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李 浩先 生,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负 责人 。美 国南加 州 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 位,高级 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银行 任总行行 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行长 ,2001 年12 月起担任招商银 行副行长 ,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 负责人 ,2007 年6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常 务副行 长,2016 年 3 月 起兼 任深 圳市招 银前海 金融 资产交 易中 心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现任公 司董事长 。 邓晓力女士,毕 业于美国纽约 州立大学, 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 券, 并于 2004 年1 月至2004 年12 月 被中国证 监会借调 至南方证券 行政接管 组任接管 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 证券前, 邓 女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集 团) 风险 管理部高 级分析师 。现任招 商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官 ,分 管风险 管理 、公 司财务 、结算 及培 训工作 ;兼 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财 务与风险 控制委员 会副主任 委员 。现任公司 副董事长 。 金旭女士, 北京大学 硕士研究 生。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中国 证监会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副 总经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总经 理。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 全球投资 有限公司 北京 代表处任首 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总 经理 、董事兼招 商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 ,硕士研 究生,22 年法 律从业经 历。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 法律事务 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 顾问。1999 年 2 月至 今在北京 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工 作,先后 担任专职 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 伙人、事 务所管理 合伙人、 事务所执 行主 任和管理委 员会成员 。2009 年 9 月至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3 今兼任北京 市 华远集 团有限公 司外部董 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 京墨迹风 云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6 年12 月至今兼 任新世纪 医疗 控股有限公 司(香港 联交所上 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11 月 至今任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第三届 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 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 司独立董 事。 王 莉女 士,高 级经 济师 。毕业 于中 国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 学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昆 明 军区 三局战 士、助 理研 究员; 国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部 ;中信 公司财 务部 国际金 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 金处副处长 ;中信银行( 原中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长助理、 副 行长等 职。 现任中 国证券 市场研 究设 计中心(联办)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等。现任 公司独立 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 拿大皇后大 学荣誉商学士 ,26 年会 计从业经历。曾 先后就职于 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金融 业内部审计 、风险管 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 年 8 月至 今任泰康 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 事,同时 兼任多个 香港政府 机构辖下委 员会的委 员和香港 会计师公 会纪律 评 判小 组委员。现 任公司独 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 籍,经济学 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 北京大学、复 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 士、工商 管理硕 士 和经 济学博 士学位 。曾 任新加 坡南洋 理工 大学商 学院 副教 授、厦 门大学 任财 务管理 与会 计 研究 院院长 及特聘 教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高级访 问金 融专 家。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学 院特 聘 教授 和财务 金融系 主任 。兼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和 上海 期货交 易所 博 士后 工作站 导师, 科技 部复旦 科技园 中小 型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资 平台项 目负 责人。 现任 公司独立董 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赵 斌先 生,毕 业于 深圳 大学国 际金 融专业 、格 林威 治大 学项 目管理 专业 ,分 别获经 济 学学士学位 、理学硕 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 招商银行 证券部 员工、福 田营业部主 任、海口 营业部经 理助理、 经理;1999 年1 月至 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证 券经 纪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 、深圳龙 岗证券营 业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深圳南山 南油大道 营业 部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招 商证券 私 人客户部总 经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担任 招商证券 零售经 纪总部总 经理,期 间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招 商证 券渠道管理 部总经理 。赵先生 亦于2007 年7 月至2011 年5 月担任招商证券职工 代表监事 。 2016 年1 月起 至今,赵 斌先生担 任招商证 券合规总 监 。同时,赵 斌先生 于2008 年7 月起担 任招商期货 有限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 起担任招 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公 司监事会主 席。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4 周松先生, 武汉大学 世界经济 专业硕士 研究生。1997 年 2 月 加入招 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任 招商银行 总行计划 资金部经 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 商银行总 行计划财 务部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分行 副行长。2008 年 7 月至2010 年 6 月 任招 商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 部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 任招商银 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总 经理。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 行业务总 监兼总行 计划财务 部总 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 行业务总 监兼总行 资产负债 管理部总 经理 。2014 年12 月 起任招商 银行总行 同业 金融总部总 裁兼总行 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 银行总行 投行与金 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总 行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现任 公司监事 。 罗琳女士,厦门 大学经济学硕 士。1996 年加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筹备,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任首 席市场官 兼市场推 广部总监 、公司监 事。 鲁丹女士, 中山大学 国际工商 管理硕士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 ;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 有限公司 任咨询顾 问;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怡安 翰威特咨 询有限公 司任 咨询总监;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智 人才管 理咨询 有限 公司首 席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司监事, 兼任招商 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李扬先生,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基金 核算部高级 经理、副 总监、总 监,现任 产品研发 一部 总监、公司 监事。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金旭女士, 总经理, 简历同上 。 钟文岳先生 ,常务副 总经理, 厦门大学 经济学硕 士。1992 年7 月至 1997 年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 司任福建 (集团 ) 公 司国际业 务 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任 九江营业 部总经理 ;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海 发投 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二十 一世纪风 险投资公 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2008 年11 月 任新江南 投资有限 公 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 总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兼招商 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沙骎先生, 副总经理 ,南京通 信工程学 院工学硕 士。2000 年11 月加 入宝盈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 TMT 行业 研究员、 基金助理 、交易主 管 ;2008 年 2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 基金经理,量化& 保本投资事业部总经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5 理;2015 年加 入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兼招商 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 总经理,华中 科技大学经 济 学及法学 双学士、投资经 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 务总部任 机构客户 经理;2003 年4 月至 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总 部任 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 管理工作 ;2004 年 7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法 律合规部 高 级经 理、副 总监、 总监 、督察 长,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会秘 书,兼 任招 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兼 招商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 经理,经济学 硕士。2002 年起先后 就职于南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金融工程研 究员、行业研 究员、助理基金 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历任 高级数量分 析师、投资 经 理、投资管理二 部(原专户资 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 经理助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潘西里先生,督 察长,法学硕 士。1998 年加入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部,负 责法 务工作;2001 年10 月 加入天同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 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深圳 监管局 ,历 任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员 、副 处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3.2.4 基金 经理 苏燕青女士 ,硕士。2012 年 1 月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量 化投资部 ,曾 任 ETF 专 员,协 助指 数类基金 产品的投 资管理工 作,现任 上证 消费 8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 间:2017 年 1 月13 日至今 )、 深证电子信 息传媒产 业(TMT)50 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2017 年 1 月 13 日 至今) 、招 商上证 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 ( 管理时间:2017 年 1 月13 日 至今) 、 招商深证电 子信息传 媒产业(TMT)5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2017 年 1 月13 日至 今) 、招商沪 深 300 地 产等权重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管 理时 间:2017 年 7 月 1 日至 今)、招 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时间:2017 年 7 月 1 日至今) 、招商中 证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7 年7 月1 日 至今)。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包括:罗 毅先生, 管理时间 为2014 年11 月13 日至2017 年7 月1 日。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6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裴 晓 辉、交易部 总监路明 、国际业 务部总监 白海峰。 3.2.6 上述 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3.3 基金管理 人职责 根据《基金 法》,基 金管理人 必须履行 以下职责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及转换 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得从 事违反《证 券法》、《 基金法》、《运 作办法》、 《销售 办法》 、 《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等法 律法规及 规章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7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 用基金财 产从事以 下投资 或活 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述 规 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为公 司进行基 金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交易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 任何形式 为其它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5、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履行诚信 义务,如 实披露 法规 要求的披露 内容。 6、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8 (3)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其 它任何形 式为其 它组 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 易。 3.5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有效性 原则、独 立性原则 、相互制 约原 则、成本效 益原则。 2、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 系 公 司的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一 个权 责分明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层到管理 层和操作 层的全面 监督和 控 制。具体 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监 事会 :监事 会依 照公 司法和 公司 章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 为行使监督 权。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 设的 专门委 员会 之一 ,负责 决 定 公司 各项重 要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并检查 其合 法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 战略 和政策 并检查 其执 行情况 ,审查 公司 关联交 易和 检查 公司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稽 查情 况等。 督 察长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查 基金 和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 ,并 负责组 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作 。督 察长发 现基 金和 公司存 在重大 风险 或隐患 ,或 发 生督 察长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的 其他情 形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情形 时, 应当及 时向 公司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报告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下 设 的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要负责 对公司 经营 管理中 的重大 问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评 估并作 出决 策,并 针对 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中 发生的重 大突发性 事件和重 大危 机情况,实 施危机处 理机制。 监 察稽 核部门 :监 察稽 核部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和风 险管理 政策 的执 行情况 进 行合规性监 督检查, 向公司风 险管理委 员会和总 经理 报告。 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是每一 个业 务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 的责 任。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 范 围内 ,对其 负责的 业务 进行检 查监督 和风 险控制 。员 工根 据国家 法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道德规 范和行为 准则、自 己的岗位 职责进行 自律 。 3、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1)内控制 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 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公司基 本制度、 部门 管理办法和 业务管理 办法组成 。 其中,公司 内控大纲 包括 《 内部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 遵循政策 (风险管 理制度 ) 》 , 它 们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 和总揽, 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 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9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管 理制 度和危 机处 理 制度 等。部 门管理 办法 在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进行了 规范。业 务管理办 法对公司 各项业务 的操 作进行了规 范。 (2)风险控 制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信息披 露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等。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相对 独立 的内 部控制 组织 体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 察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依 据 国 家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在 所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所 规定的 程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对监 察稽核 对象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查 和评 价,包 括调 查评 价公司 内控制 度的 健全性 、合 理 性和 有效性 、检查 公司 执行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进行 日常 风险控 制的 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 内部定期 不定期的 内部审计 、调 查公司内部 的违法案 件等。 4、内部控制 的五个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 境 公 司致 力于树 立内 控优 先和风 险控 制的理 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 防范 意识 ,营造 一 个 浓厚 的风险 控制的 文化 氛围和 环境, 使全 体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的 法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想 、公司 的规章 制度 并自觉 遵循,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 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找 出风险 分布点 ,并 对风险 进行分 析和 评估, 找出 引致 风险产 生的原 因, 采取定 性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3)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活 动主要包 括组 织结 构控制、 操作控制 和会 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 控制 各 部门 的设置 体现 部门 之间职 责有 分工, 但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与 制衡 的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相互牵 制并且有 独立的报 告系统, 形成了权 责分 明、严密有 效的三道 监控防线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20 ① 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的第 一道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 明确 ,并有 相应的 岗位 说明书 和岗位 责任 制,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位分 离设 置,使 不同 的岗位之间 形成一种 相互检查 、相互制 约的关系 ,以 减少舞弊或 差错发生 的风险。 ② 各相 关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流 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 和检查的 责任 。 ③ 以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 司设 定了一 系列 的操 作控制 的制 度手段 ,如 标准 化业 务流 程、业 务、 岗位 和空间 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制 度、 集中交 易制度 、保 密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户投诉处 理制度等 ,控制日 常运作和 经营中的 风险 。 3)会 计控制 公 司确 保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有 财产 完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 立核算 ;公 司会 计核算 与 基 金会 计核算 在业务 规范 、人员 岗位和 办公 区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及本基 金下分别 设立账户 ,分帐管 理,以确 保每 只基金和基 金资产的 完整和独 立。 (4)信息沟 通 即指及时地 实现信息 的流动, 如自下而 上的报告 和自 上而下的反 馈。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保 证信 息及时 送达 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 公 司制 定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 括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照每日、 每月、每 年度等不 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 报告 。 1)执行体系报告 路线:各业 务人员向部 门负责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 向分管领导 、总经 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 路线:公司 员工、各部 门负责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报 告,监察稽 核部门 向总经理、 督察长分 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 具监察报告 ,报送董事 会及其下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 会和中国证 监会; 如发现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 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 报告。 (5)内部监 控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门 人员负 责日 常监督 工作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部 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有 效地 实施。 公司监 事会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督 察长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监察 稽核部 门对 内部控 制制度 持续 地进行 检验 ,检 验其是 否符合 规定 要求并 加以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21 充 实和 改善, 及时反 映政 策法规 、市场 环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趋 势,保 证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性。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22 § 4 基 金托 管人 4.1 基金托管 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4.2 基金托管 部门及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 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 行 、证 券、基 金、信 托从 业经验 ,且具 有海 外工作 、学 习或 培训经 历,60 %以 上的员 工具 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高 级职 称。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化 的托 管服 务,中 国银行 已在 境内、 外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作 为国 内首批 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一对多、 一对一)、社 保基金、保 险资金、QFII 、RQFII、QDII 、境外三 类机构、券 商 资产 管理计 划、信 托计 划、企 业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 富的 托管业 务体系 。在 国内, 中国 银行 首家开 展绩效 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 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4.3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情 况 截至2017 年09 月30 日,中国 银行已托 管637 只证券 投资基金, 其中 境内 基金600 只, QDII 基金37 只 ,覆盖了 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指 数型等多 种类型的 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 位居同业前 列。 4.4 托管业务 的内部控制 制度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23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 面风 险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 国银行 风险控 制理 念,坚 持“规 范运 作、稳 健经 营” 的原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控 制工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风险 控制措 施设定 及制 度建设 、内 外部检查及 审计等措 施强化托 管业务全 员、全面 、全 程的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 事务 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控 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 的审阅报告。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能够有 效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 4.5 托管人对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的 相 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报 告。基 金托 管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24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5.1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5.1.1 直销 机构 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中 心电话:400-887-9555 (免 长途 话费) 招商基金官 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 长途话费 ) 电话:(0755 )83196437 传真:(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 梓 招商基金战 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 然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 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0755 )83190452 联系人:刘 刚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 晓航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 销交易服 务联系方 式 地址:深圳 市南山区 科苑路科 兴科学园A3 单元3 楼 招商基金客 服中心直 销柜台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25 电话:(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 敏 5.1.2 代销 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 息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 炯鹏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 建伟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张 伟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张 宏革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朱 红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王 硕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95558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26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王 晓琳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 天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施 艺帆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王 佳毅 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 培珊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 静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街 35 号国企大 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27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 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原申 银万国证 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 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中心 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中心 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吴 琼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热 线:95525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28 网址:www.ebscn.com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 司(原中 信万 通证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 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代销资格批 准文号: 证监基金 字【2003 】25 号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原宏源证 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 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 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29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宣 武门西大 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 静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安 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 江蕊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公司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公司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 霖 客服电话:953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原齐 鲁证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 阳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3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郭 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 常州延陵 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 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400-651-5988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 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31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 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 城区迎宾 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海淀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海淀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 厦 18 层 联系人:李 晓伟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32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话:4008881888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4009101166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 微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东海期货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无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33 网址: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上海云湾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锦 康路 308 号陆 家嘴世纪金 融广场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9999 联系人:范 泽杰 统一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站地 址:www.zhengtongfunds.com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深圳众禄金 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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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 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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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宋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贺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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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程刚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36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张 旭





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正达 广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 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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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 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告。 5.2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 )59378888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5.3 律师事务 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 源泰律师 事务所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37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 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 佳 联系人:刘 佳 5.4 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二办 公楼 八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 计师:程 海良、吴 钟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38 § 6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 计算 规则 6.1 基金份额 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招商中 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 础份额 (简称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 、招 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之稳 健收益类 份额 (简称“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之积极收益 类份额 (简 称“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B 份 额” ) 。其中,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A 份额、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 持 1:1 的比率不变 。 6.2 基金份额 的自动分离 与分拆规则 基 金发 售结 束后, 本基 金将 投资 者在场 内认 购的 全部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额 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 为预期收益 与风险不同 的两种份额 类 别,即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A 份额和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 额。 根据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A 份额和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比例 ,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A 份额在 场内基金 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 额占比为50% ,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B 份额在场 内 基金初始总 份额中的 份额占比 为 50%, 且两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资 产合并运 作。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份额 设置 单独 的基 金代 码,只 可以 进行 场内与 场 外的申购和 赎回,但 不上市交 易。 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A 份额与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B 份额 交易 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不 可单 独进行申购 或赎回。 投 资者 可在场 内申 购和 赎回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投 资者 可选择 将其 场内 申购的 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 按 1:1 的 比例分拆 成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 额和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额。投资 者可按 1:1 的配比 将其持有 的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 额和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额申请合 并为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 后赎回。 投 资者 可在场 外申 购和 赎回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场 外申 购的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 额 不进 行分拆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 除外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的 场外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跨系统 转托管至 场内并申 请将其分 拆成招商 中证 证券公司A 份 额和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B 份额后上市 交易。投 资者可按1:1 的配比 将其持有 的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A 份 额和招商 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 额合并为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后赎 回。 6.3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的参 考净值计算 规则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39 本基金份额 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 份额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A 份额和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B 份额 具有不同的 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 ,即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A 份额和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B 份额 的风 险和收益特 性不同。 在 本基 金的存 续期 内 , 本基金 将在 每个工 作日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净 值计 算规 则对招 商 中证证券公 司A 份额和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B 份额分别 进行参考净 值计算,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A 份额 为低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对 稳定的 基金 份额, 本基 金净 资产优 先确保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A 份 额的本金 及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A 份额累计 约定 日应得收益 ;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B 份额 为高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较 高的基金份 额,本基金 在 优先确保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 A 份额的 本金及累计 约定日应 得收益后 ,将剩余 净资产计 为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 额的净资 产。 在本基金的 存续期内 ,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A 份额和 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B 份额 的参考净 值 计算规则如 下: 1、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 款利 率(税后)+3% ” ,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款 利率以最近一次 定期份额折 算基准日次 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布 的金 融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为准。 同期利 息税 率以最 近一 次 定期 份额折 算基准 日次 日执行 的利息 税率 为准。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所在年 度的 年基准 收益 率 为“ 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中 国人民 银行公 布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存款基 准利 率(税 后) +3% ”。年基 准收益均 以 1.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 对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 和 招商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 额进行参 考 净值计算。 在进行招 商中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和招 商 中证证券公 司 B 份额各 自的参考 净值计 算时,本基 金净资产 优先确保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A 份 额的本金及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A 份额累 计约定日应得收 益,之后的 剩余净资产 计为招商中 证 证券公司 B 份 额的净资产。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A 份 额累计约 定日应得 收益按依 据招商中 证 证券公司A 份 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计算 的每日收益 率和截至 计算日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应计收益的 天数确定 ; 3、每2 份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所 代表 的1 份招 商中 证证券公 司A 份 额和1 份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B 份 额分别计 入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A 份额 总额和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B 份额总 额进 行参考净值 计算,并 将分别按 分离后的 招商中证 证券 公司A 份额和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B 份额 的份额数享 有获得份 额折算的 权利,每2 份招商中 证 证券公司份 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 值等于1 份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A 份额和1 份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B 份额的参考 净值之 和; 4、在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参考净 值计算日, 若未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定 期份额 折算或不定期份 额折算,则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 额在参考净值计 算日应计收 益的天数按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至 计算 日的实 际天数 计算 ;若最 近一 次份 额折算 为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定期 份额折算或不定 期份额折算 ,则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在参考净 值计算日应 计收益的天 数应按照最 近一次基 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次日至计 算日 的实际天数 计算。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40 基金管理人并不 承诺或保证 招商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约定 应得收 益,如在某一会 计年度内本 基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失 情 况下,招商中证 证券 公司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 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 应得收益 甚至 损失本金的 风险。 6.4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按 照 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 净 值计算规则 以及 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和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B 份额的参 考净值计 算规 则依据以下 公式分别 计算 T 日各 基金 份额的单位 净值和参 考净值: 1、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T 日 招商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总数为 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 和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 的份额数 之和。 2、 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和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 365 1 ? ? ? ? T R NAV A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2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 T=Min{ 自基金合同 生 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 次基金份 额 折算基准日 次日至 T 日} ; 基础 NAV 为 T 日每份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 招商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B NAV 为 T 日招商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额的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R 为招商中证证券 公 司 A 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和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的计算 , 均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T 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 位净值和 参考净值 在当天收 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 告。如遇 特 殊情况,经 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 告。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41 § 7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业务规则》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 金合同,并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4 〕155 号文注 册公开募 集。募集 期从 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4 年 11 月 7 日止,共募 集 424,041,784.77 份基金份 额,有 效认 购总户数为 2,533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4 年11 月 13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 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42 § 8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可通 过场 外或场 内两 种方 式对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份 额进行 申 购与赎回。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A 份额、招 商中证证 券 公司B 份额只 上市交易 ,不接受 申购与 赎回。 8.1 申购与赎 回场所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的场外 申购 与赎回 的场 所包 括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 场 外代 销机构 ,投资 者可 使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基金 账户 ,通过 基金 管理人、场 外代销机 构办理场 外申购、 赎回业务 。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的场内 申购 与赎回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深 圳 证券交易所 风险控制 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投资者可 使用深圳 证券账户 (即 投资 者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股 票账 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 户),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理场 内申购、 赎回业务 。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理 招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基金 代销 机构,并予 以公告。 8.2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 (基金管 理 人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 , 投 资者 应当在 开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另 行公 告。场 内业 务 办理 时间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交 易时 间,场 外业 务办 理时间 以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时 间进 行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在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指定 媒体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的 申 购 、赎 回。投 资者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 回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 收的 ,其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额 申购、赎回 的价格。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43 2、申购赎回 业务开始 的时间 招商中证证券公 司份额的申 购、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内开 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 的具体日期 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 人互联网网 站(以下 简称“网 站”)公 告。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基 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8.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份 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份额 的场内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需遵 守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场内 申购 、赎 回业务 规则有 新的 规定, 按新 规定执行。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8.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投 资者 在申购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份 额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投 资 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必 须有足 够的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余额, 否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 续、 办理时 间、 处理 规则等 在 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 请,正常 情况下,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 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在 T+2 日 后(包括 该日)投 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如因 申请未 得到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而造成 的损失, 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44 基 金发 售机构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 况,投资 人应及时 查询 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 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 日)内将 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在 发生巨额 赎回或本 《基金合同》 载 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 遇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银行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 告。 8.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投资者办理场 内申购时, 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50,000 元;通过 代销网点和本 基金 管理人官网 交易平台 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 购的最低 金额 均为 10 元;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直 销中 心申购,首 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50 万元人 民币,追 加申 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0 元 人民币 。实际 操 作中 ,各销 售机构 在符 合上述 规定的 前提 下,可 根据 情况 调高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额,具 体以销售 机构公布 的为准, 投资人需 遵循 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 2、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招商 中证证券公 司份额场外 赎 回时,每笔赎 回申请的最 低份额 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额场内 赎回时,每 笔赎回申请 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 份额必须是 整数份额。招商 中证证券公 司份额持有 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 网点) 保留 的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余 额不足 1 份的 ,需一并全 部赎回。 3、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份额上 限进行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和 赎 回的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至少 在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8.6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45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的申购 费用 由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并应 在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不列 入基金财 产,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1、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的申 购费率 (1)招商中 证 证券公 司 份额的 场外申购 费率根 据申 购金额设定 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0% 50 万≤M <100 万 0.5% M ≥100 万 每笔 300 元 (2)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 的 场内申购 费率由 基金 代销机构比 照场外申 购费率执 行。 2、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的赎 回费率 (1)招商 中证证 券公司份额 的场外赎回 费率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 该部分基金 份额的 时间分段设 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2)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 的 场内赎回 费率为 固定 0.5% 。 招 商 中 证 证 券 公 司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赎 回 人 承 担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扣 除赎回 手续费 后的 余额归 基金财 产, 赎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部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 新的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前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对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 ,基金 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 低基 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 回费率。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对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招 商中证 证券公 司份 额的申 购费 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基金管理 人 可以针 对 特定投资 人 (如养老 金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 届时将提 前公 告。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46 8.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1、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T 日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 的份额净值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以 当日 招商 中证证 券 公 司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其中 ,通过 场外 方式 进行申 购的,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 计 入基 金财产 ;通过 场内 方式申 购的,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采 用截尾 法保留 到整 数位, 整数 位后小数部 分的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投 资者。 例 :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投 资 60,000 元申 购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 额,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1.0% ,假设申购 当日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 份额的份额净 值为 1.068 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 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 60,000 / (1+1.0%) =59405.94 元 申购费用=60,000 -59405.94=594.06 元 申购份额 =59405.94/1.068=55623.54 份 即:投资者 通过场外 投资 60,000 元申购本 基金基金 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68 元 ,则可得 到 55623.54 份基金 份额。 2、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赎回 金额的计 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 回价格以 T 日的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份额 的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 额×T 日 招商中 证 证券公司 份额 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至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 计入基金财 产。 例:某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且持有时间 不满 1 年, 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 申请当日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的份 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可 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53.40 = 10,626.60 元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47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额且 持有时间不满 1 年,假设赎 回当 日 招 商 中 证 证 券 公 司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是 1.06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626.60 元。 3、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 计算,并在T+1 日内公 告。遇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招商 中证证 券公司 份额 份额净 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 产。 8.8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 记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的份额 采用 分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申购的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 份 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 持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下 ;场 内申 购的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份 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持有人 证券账户 下。 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业务 ,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理。通常 情况下,投 资者申购基金 成功后,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或转换 转出 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 成功后,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可 以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 时 间进 行调整 ,但不 得实 质影响 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开 始实 施调整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 8.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48 发生上述第(1) 、(2)、 (3)、(5) 、(6)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8.10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若 出现 如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对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 份额的赎回 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券交 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 的 情况 ; (4)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日巨 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将足 额支 付;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的, 可延 期支付 部分赎 回款 项,按 每个 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 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 述第(4 )款 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 赎 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 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 停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的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暂 停 赎回公告。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上公告。 8.11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 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 日本基金基 金总份额 (包 括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 额)的 10% 时,即 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49 当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可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 申请 延期予 以办 理。对 于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应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确 定该 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获 办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外, 延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赎 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价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权 ,并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 (3)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赎 回并延 期办 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 告。 8.12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 理人 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公告。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登 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 近一个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暂 停结 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 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 连续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8.13 基金的 转换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50 为 方便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来 在各 项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 备的 情况下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 基 金管 理人的 有关规 定选 择在本 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进 行基 金转换 。基 金转换的数 额限制、 转换费率 等具体规 定可以由 基金 管理人届时 另行规定 并公告。 8.14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者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届 时发 布 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确 定。 8.15 基金份 额的转让 根 据届 时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政 策的规 定, 本基 金可 以以 除申购 、赎 回以 外的其 他 交易方式进 行转让。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51 § 9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 司 A 份 额与 招商中 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 定,申请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 份 额、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B 份额 上市交易 。 9.1 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9.2 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六个月 内开始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在 确定上市 交易 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 上市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 告。 9.3 上市交易 的规则 1、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B 份额分别采 用不同的 交易代码 上市 交易; 2、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B 份额上市首 日的开盘 参考价分 别为 各自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3、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B 份额实行价 格涨跌幅 限制,涨 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 行; 4、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A 份额 、招商中 证证券 公司 B 份额买入申 报数量为 100 份 或其整 数倍; 5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6、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B 份额上市交 易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 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规则》及相 关规定。 9.4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52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A 份 额、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B 份额 上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 所相关规则 及有关规 定执行。 9.5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A 份 额、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B 份额 在深圳交易 所挂牌交 易,交易 行情 通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 示。行情 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 前一 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9.6 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A 份 额、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B 份额 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 行。 9.7 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 相 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本基 金《基金合 同》相应 予以修改,且 此项修改无 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53 § 10 基 金 份额 的登 记、 系统 内 转托 管和 跨 系统 转托 管等 其 他相 关 业务 10.1 基金份 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 认购或申购的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份 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场内认 购或申 购的 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份额 、或上市 交易的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A 份 额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B 份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中的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 份额可以申请场 内赎回;登 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 中的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 可申请场 外赎 回。 3、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招商中 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 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B 份额 只能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不能 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但可按 1:1 的比例 申请合并为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后再申 请场内赎 回。 10.2 系统内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招商 中证证券公 司份额 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 (网点) 时,须办 理已持有 招商 中证证券公 司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 B 份额上市 交易或招商 中证证券公司份 额场内赎回 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须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4、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10.3 跨系统 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招商 中证证券公司份 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招商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跨 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3、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54 10.4 基金份 额的非交易 过户、质押、 冻结与解冻 本基 金 的非交 易过 户、 质押、 冻结 与解冻 等,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等相 关机 构的规 定办理 。如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与 上述规 定不 一致, 以该 等规定为准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55 § 11 基 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将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 11.1 份额配 对转换是指 本基金的招商 中证证券公 司份额与招商 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之间的配 对转换, 包括分拆和合 并两个方面 。 1、分拆。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 两份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份额 的场内份额 申请转 换成一份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与一 份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B 份 额的行为 。 2、合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一份招 商中 证证券公司 A 份额与一 份招商中 证 证券公司 B 份额进行 配对申请 转换成两 份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份额 的场内份 额的行为 。 11.2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见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其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 份 额配 对转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并予以 公告。 11.3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 换自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A 份额 、招商中 证 证券公司B 份 额上市交 易后不超 过 6 个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 理,基金 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 理 份额配对转 换的具体 日期前2 日 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份 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具体的 业务办理 时间见招 募说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若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 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公告。 11.4 份额配 对转换的原 则 1、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 额申请。 2、申请进行 分拆的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的场 内份 额必须是偶 数。 3、申请进行 合并的招 商中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与招 商 中证证券公 司 B 份额必 须同时配 对 申请,且基 金份额数 必须同为 整数且相 等。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56 4、招商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的 场外份额如 需申请进行 分拆,须跨系统 转托管为招 商中证 证券公司份 额的场内 份额后方 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发 布的相关业 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可 视情况对上 述规定作出 调 整,并在正式实 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11.5 份 额配 对转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 发布的最 新业 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 11.6 暂停份 额配对转换 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办理机 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 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 2、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公 告。 在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 11.7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费用 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可 对转 换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 定的佣 金, 具体 见相关 业 务公告。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57 § 12 基 金 的投 资 12.1 投资目 标 本 基金 进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资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 标的指 数的有 效跟 踪,获 得与标 的指 数收益 相似 的回 报。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基 准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4% 。 12.2 投资理 念 指 数化 投资可 以以 较低 的成本 获取 良好的 市场 长期 回报 ,投 资于具 有良 好代 表性、 流 动性与投资 性的指数 可以有效 分享该指 数所代表 的股 票市场中的 投资机会 。 12.3 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中 证全 指证 券公司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 选 成份 股、股 票、股 指期 货、债 券、债 券回 购等固 定收 益投 资品种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5%, 投资于 中证 全指证券 公司 指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 产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 90% ,且不 低于非现 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12.4 投资策 略 本 基金 以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指 数为 标的指 数,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按 照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组 成及 其权重 构建基 金股 票投资 组合, 进行 被动式 指数 化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的构建 主要 按 照标 的指数 的成份 股组 成及其 权重来 拟合 复制标 的指 数, 并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其权 重 的变 动而进 行 相应 调整 ,以复 制和跟 踪标 的指数 。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金净 值收 益率与业绩 基准日均 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0.35% ,年跟踪误 差不超 过 4%。 当 预期 成份股 发生 调整 ,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 发、 分红 等行 为,以 及因 基金 的申购 和 赎 回对 本基金 跟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能 带来 影响, 或因 某些 特殊情 况导致 流动 性不足 ,导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58 致 无 法 有 效 复 制 和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进 行 适 当 变 通 和 调 整,力求降 低跟踪误 差。 基 金管 理人将 对成 份股 的流动 性进 行分析 ,如 发现 流动 性欠 佳的个 股将 可能 采用合 理 方法寻求替 代。基金 管理人运 用以下策 略构造替 代 股 组合: (1)基本面替代 :按照与被 替代股票所 属行业,基 本面及规模相似 的原则,选 取一揽 子标的指数 成份股票 作为替代 股备选库 ; (2)相关性检验 :计算备选 库中各股票 与被替代股 票日收益率的相 关系数并选 取与被 替 代股 票相关 性较高 的股 票组成 模拟组 合, 以组合 与被 替代 股票的 日收益 率序 列的相 关系 数最大化为 优化目标 ,求解组 合中替代 股票的权 重, 并构建替代 股组合。 本 基金 管理人 每日 跟踪 基金组 合与 标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月末 、季 度末 定期分 析 基 金的 实际组 合与标 的指 数表现 的累计 偏离 度、跟 踪误 差变 化情况 及其原 因, 并优化 跟踪 偏离度管理 方案。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运 用股 指期货 ,以 提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 达到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本 基 金 在股 指期货 投资中 将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参 与股 指期货 的投资 ,以 改善组 合的风 险收 益特性 。本 基金 主要通 过对现 货和 期货市 场运 行 趋势 的研究 ,结合 股指 期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理 估值 水平 ,采用 流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 货合 约,达 到有效 跟踪 标的指 数的目 的。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运用 股指期 货来 对冲特 殊情 况 下的 流动性 风险以 进行 有效的 现金管 理, 如预期 大额 申购 赎回、 大量分 红等 ,以及 对冲 因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 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的风险。 12.5 标的指 数与业绩比 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标 的指数为 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 指数 。 如 果指 数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止 中证 全指证 券公 司指 数的 编制 、发布 或授 权, 或中证 全 指 证券 公司指 数由其 他指 数替代 、或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 的重 大变更 等事项 导致 中证全 指证 券 公司 指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标的指 数,或 证券 市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强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作相 应调整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 则,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变更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业绩 比较 基准和 基金名 称。 其中, 若变 更 标的 指数涉 及本基 金投 资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的实质 性变 更, 则基金 管理人 应就 变更标 的指 数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且在 指定 媒体公 告。若 变更 标的指 数对 基 金投 资范围 和投资 策略 无实质 性影响 (包 括但不 限于 指数 编制单 位变更 、指 数更名 等事 项) ,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59 2、业绩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证全 指证 券公司 指数 收益 率×95%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活期 存 款基准利率 (税后) ×5%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股票指 数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本 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同 意后 变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本 基金由 于上述 原因 变更标 的指 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 人应于变 更前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 告。 12.6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 基金份额来看,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 额具有低风 险、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 额具有高 风险、高 预期收益 的 特征。 12.7 投资决 策流程 本 基金 管理人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 队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负责制 定 基 金投 资方面 的整体 投资 计划与 投资原 则; 决定有 关标 的指 数重大 调整应 对决 策、其 他重 大组合调整决策 以及重大的 单项投资决 策;基金经 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策, 负责投资 组合的构建 、调整和 日常管理 等工作。 1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依据 相关 研究分 析报 告, 定期召 开或 遇重 大事项 时召 开投资 决策 会 议,决策相关 事项。基 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进行基 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 决策。 2、基金经理 依据指数 编制单位 公布的指 数成份 股名 单及权重 , 进行投资 组合构建 ; 3、基金经理及风 险管理部定 期对投资组 合的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进行 跟踪和评估 ,并对 风险隐患提 出预警; 4、基金经理根据 指数成份股 或权重变化 情况、基金 申购赎回情况、 指数成份股 派息情 况等,适时 进行投资 组合调整 ; 在 投资 决策过 程中 ,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对各 决策 环节 的事 前及 事后风 险、 操作 风险等 投 资 风险 进行监 控,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完 成后 ,对投 资风 险及 绩效做 出评估 ,提 供给投 资决 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 、基金经 理等相关 人员,以 供决 策参考。 12.8 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60 1、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 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 产的 90% ,且 不低于非现 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3、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 等;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 轧差计算 ) ) 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5%,且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的 100%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4、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10% 。 投 资 于 其 他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遵从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 定; 5、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6、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但 需提前公告 ,不需要 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12.9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61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的其他 活动。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12.10 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 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12.11 基金 的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转 融通业务 。 12.12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招 商中 证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 人-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董 事 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 责任。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7 年 9 月 30 日 ,来 源于 《 招商中证 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1,939,741,264.73 93.59 其中:股票 11,939,741,264.73 93.5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204,819,890.90 1.61 其中:债券 204,819,890.90 1.61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62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581,827,419.39 4.56 8 其他资产 30,847,512.81 0.24 9 合计 12,757,236,087.83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 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1,938,920,525.50 93.7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938,920,525.50 93.74 2.2 报告 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39,793.60 0.00 C 制造业 583,444.20 0.00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63 F 批发和零售 业 26,385.45 0.00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 术服务业 17,468.03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0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12,776.05 0.00 S 综合 - - 合计 820,739.23 0.01 2.3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3.1 报告 期末指数投资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030 中信证券 86,076,582 1,565,733,026.58 12.29 2 600837 海通证券 88,495,415 1,307,962,233.70 10.27 3 601211 国泰君安 49,321,278 1,066,819,243.14 8.38 4 601688 华泰证券 35,720,690 808,002,007.80 6.34 5 000776 广发证券 32,367,947 614,343,634.06 4.82 6 600958 东方证券 34,048,313 546,815,906.78 4.29 7 600999 招商证券 25,016,821 535,109,801.19 4.20 8 601377 兴业证券 51,270,041 434,257,247.27 3.41 9 601901 方正证券 45,049,273 387,423,747.80 3.04 10 000166 申万宏源 65,802,577 383,629,023.91 3.01 注: 因本基金 被动复制 指数成分 股需要, 根据 《公 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的相 关规定要求, 经 本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以及本 基金托管 行同意, 报告期 内, 本基金参 与投资了 招商证券。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64 3.2 报告 期末积极投资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3882 金域医学 2,763 115,299.99 0.00 2 603106 恒银金融 2,786 84,025.76 0.00 3 002900 哈三联 1,983 83,087.70 0.00 4 603055 台华新材 2,658 62,489.58 0.00 5 603367 辰欣药业 3,315 55,658.85 0.00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720,000.00 1.57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99,720,000.00 1.5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5,099,890.90 0.0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4,819,890.90 1.61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70401 17 农发01 2,000,000 199,720,000.00 1.57 2 113011 光大转债 44,980 5,011,671.60 0.04 3 113012 骆驼转债 790 88,219.30 0.00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65 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合约 。 9.2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管理 人可运用 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 资效率更 好 地达到本基 金的投资 目标。 本基 金 在股指期货 投资中将 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 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 前提下, 参与 股指期货的 投资, 以改 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 特性。 本基 金主要通过 对现货和 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 股指期货 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 平, 采用流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期货 合约, 达到有效跟 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 此外, 本基 金还将运 用股指期货 来对冲特 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 风险以进行 有效的现 金管理, 如预 期大额申 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 及对冲因 其他原因 导致 无法有效跟 踪标的指 数的风险 。 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0.2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合约 。 10.3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除广发 证券 (证 券代 码 000776) 、 中信证券 (证券代 码 600030 ) 、 海通证券 (证券 代码 600837 ) 、 国泰君 安 ( 证券代码 601211 ) 、 华泰证 券 (证 券代 码 601688 ) 、 方 正证券 (证 券代码 601901) 、 招 商证券 (证券代码 600999 ) 外其 他证券的 发 行主体未有 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不存 在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1、广发证券 (证券代 码 000776 )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6 年 11 月28 日发布 公告称, 因违 规经营, 被中 国证监会 采取罚款 、 警示、没收 违法所得 、责令改 正措施。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未 依法履行披 露义务, 被 全国股转 公 司责令改正 。 2、中信证券 (证券代 码 600030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66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违 反 《关于加强 证券经纪 业务管理 的 规定》 ,被中 国证监会 地方监管 机构责令 立即改 正, 并增加内部 合规检查 次数的监 督管理措 施。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发布 公告称, 因违 规经营,未依 法履行职 责,被中 国 证监会采取 罚款、警 示、没收 违法所得 及责令改 正措 施。 3、海通证券 (证券代 码 600837 )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6 年 11 月25 日发布 公告称, 因违 规经营, 被中 国证监会 采取罚款 、 警示、没收 违法所得 、责令改 正措施。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未 依法履行职 责, 被全国 中小企业 股 份转让系统 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 。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发布 公告称, 因违 规经营、 未依法 履行职责, 被 中国 证监会采取 罚款、警 示、没收 违法所得 、责令改 正措 施。 4、国泰君安 (证券代 码 601211 )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6 年 12 月27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未依法履行 职责,被 中国证监 会采 取责令改正 措施。 5、华泰证券 (证券代 码 601688 )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6 年 11 月25 日发布 公告称, 因违 规经营, 被中 国证监会 采取罚款 、 警示、责令 改正措施 。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发布 公告称, 因违 规经营,未依 法履行职 责,被中 国 证监会采取 警示措施 。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未 依法履行职 责, 被全国 股转公司 责 令改正。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信 息披露有误, 被全国股 转公司采 取 要求提交书 面承诺的 自律监管 措施。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发布公 告称, 因未 及时披露公 司重大事 件、重大 事项 未履行审议 程序,被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 采取 责令改正措 施。 6、方正证券 (证券代 码 601901 )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6 年 10 月25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未依法履行 职责,被 中国证监 会地 方监管 机构 采取警示 措施。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6 年 11 月25 日发布 公告称, 因违 规经营, 被中 国证监会 采取罚款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67 警示、没收 违法所得 、责令改 正措施。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6 年 12 月15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未依法履行 职责,被 全国中小 企业 股份转让系 统采取警 示措施。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6 年 12 月20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未及时披露 公司重大 事件、未 依法 履行职责, 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 罚款、警 示、责令 改正 措施。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6 年 12 月30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内部制度不 完善,被 中国证监 会地 方监管机构 ,采取公 开谴责措 施。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1 月 5 日发布公 告称, 因违 规经营,被 中国证监 会地方监 管机 构责令改正 。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发布公 告称, 因未 及时披露公 司重大事 件、未依 法履 行职责,被 中国证监 会采取罚 款、警示 、市场禁 入、 责令改正措 施。 7、招商证券 (证券代 码 600999 )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未 依法履行职 责, 被全国 中小企业 股 份转让系统 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 。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未 依法履行职 责, 被中国 证监会地 方 监管机构责 令改正。 对上述证券 的投资决 策程序的 说明: 本基金 为指数型 基金, 因复制指 数被动持 有, 上述 证券的投资 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公司制 度的 要求。 11.2


报告期内, 本基金不 存在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的 备选股票 库的情形 。 11.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591,055.0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41,232.3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083,569.11 5 应收申购款 20,931,656.3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847,512.81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68 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债 5,011,671.60 0.04 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11.5.1 报 告期末指数投 资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指数投 资前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通受限 的情况。 11.5.2 报 告期末积极投 资前五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积 极投资前 五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的情况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69 § 13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 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 为存款存 放在银行 或存 款类金融机 构, 本 基金管 理人不保 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的投资业 绩及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1.13-2014.12.31 16.30% 3.24% 85.82% 4.54% -69.52% -1.30% 2015.01.01-2015.12.31 -29.01% 3.49% -25.93% 3.49% -3.08% 0.00% 2016.01.01-2016.12.31 -17.91% 2.08% -17.66% 2.13% -0.25% -0.05% 2017.01.01-2017.06.30 -4.79% 0.72% -4.42% 0.75% -0.37% -0.03% 2017.01.01-2017.09.30 2.40% 0.97% 2.59% 1.02% -0.19% -0.05% 基金成立起至 2017.09.30 -30.61% 2.53% 16.26% 2.68% -46.87% -0.15% 注: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2014 年 11 月13 日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70 § 14 基 金 的财 产 14.1 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以 及 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14.2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14.3 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14.4 基金财 产的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 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71 § 15 基 金 资产 的估 值 15.1 估值目 的 基 金资 产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 保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 估 值后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计算 招商 中证证券公 司份额申 购与赎回 价格以及 计算招商 中证 证券公司A 份 额、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基 础。 15.2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15.3 估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股 指期货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负债 。 15.4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72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股指期货 品种将按 照相关规 定规则进 行估值 。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15.5 估值程 序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73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 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15.6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 。当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A 份额 或招商中 证 证券公司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 位 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无法预 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74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 或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招商 中 证证 券公司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招 商中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或招 商 中证证券公 司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招商 中证 证券 公司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招商中证 证 券公司 A 份额 或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15.7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75 15.8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15.9 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 所、期货公 司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 ,有关 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76 § 16 基 金 的收 益分 配 16.1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16.2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16.3 收益分 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招 商中 证证券公司B 份额) 不进行收 益分配。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如果终 止招 商中 证证券 公 司A 份额与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B 份 额的运作 ,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分 配。具体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 告。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77 § 17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17.1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 4、基金上市 费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 师费 、仲裁费和 诉讼费;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 、证券账 户开户费 用、银行 账户维护 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中扣除。 17.2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年费 率计 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年 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78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 3、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本 基金 作为指 数基 金, 需根据 与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定 向 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支 付指 数使用 费。通 常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照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02% 的年费 率进行计 提,且收 取下限为 每季人 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 部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计 费期间不 足一季度 的,根据 实际天数 按比 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 的指数使 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指 数使 用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每季支 付一 次,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 数使用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每 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上一 季度的指数 使用费。 4、上述“17.1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3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17.3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17.4 费用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 高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 率,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议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 金销售费率 等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79 17.5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80 § 18 基 金 份额 折算 18.1 定期份 额折算 在存续期内 的每个会 计年度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六个 月的除外) 的 12 月15 日 (遇 节假 日顺延) ,本 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 则进 行基 金的定 期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每个会计年 度的 12 月15 日( 遇节假日 顺延) 。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 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 。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A 份 额和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B 份额 按照本基金 基金合同 中规定的 净值 计算规则进 行净值计 算, 对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 额 的约定应得 收益进行 定期份额 折算, 每 2 份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将按1 份招 商中证 证券公 司A 份额获得约 定应得收 益的新增 折算 份额。 在基金 份额折算 前与折算 后, 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和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B 份额的 份额配比保 持 1 :1 的 比例。 对于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 期末的约 定应得收 益, 即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A 份额每 个会 计年度基金 份额折算 基准日的 份额净值 超出 1.000 元 部分, 将折算为 场内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份额分配 给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A 份额持 有人。 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 2 份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 将按 1 份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获得新 增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的 分配。 持有场外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 增场外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 的分配; 持有 场内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得 新增场内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的分 配。 经过上述份 额折算,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的参考 净值和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将相 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 度的基金 份额折算 基准日, 本基 金将对招 商中证证 券 公司 A 份 额和招商 中证 证券公司份 额进行应 得收益的 定期份额 折算。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本年 度应得收 益的定期 份额 折算时,有 关计算公 式如下: (1)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后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 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 算前招商 中证证券 公 司 A 份额的 份额数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8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 招商 中证 证券公司份 额 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的份 额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的份额 数 (2 ) 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 度的定期 份额折算 不改变 招 商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参 考净值及 其份额数 。 (3)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 商 中 证 证 券 公 司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招 商 中 证 证 券 公 司 份 额 =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定 期 份 额 折算 后 招商 中 证 证券 公 司份 额 的 份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算 前 招商 中 证 证券 公 司份额 的份 额数 +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 的 份额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参考 净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的份额 数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的场外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 采用截尾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的场内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 , 以及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A 份额 折 算成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的场内 份额数均 取整计算 (最 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 招 商中证证 券 公司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招商 中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82 证证券公司A 份额 参 考净值等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 发布的相关 公告。 5、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 的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 规定暂 停招 商 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额 的上市交 易和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 的申 购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 具 体见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6、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7、特殊情形 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 额折算日 发生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本 基金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情 形时, 将按照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规 则进行份 额折算。 18.2 不定期 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 份额折算 外, 本基金还 将在以下 两种情况 进行份额折 算, 即: 当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达 到 1.500 元; 当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达到 0.250 元。 1、当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达到 1.500 元,本基金 将按照以 下规则 进 行份额折算 。 (1)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达到 1.500 元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确定 折算基准日 。 (2)基金份 额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B 份额和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份 额。 (3)基金份 额折算频 率 不 定期。 (4)基金份 额折算方 式 当招商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达到 1.500 元后,本基金将 分别对招商 中证 证券公司 A 份额、 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 额和招商 中 证证券公司 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 份额折 算后本基金 将确保招 商中证证 券公 司 A 份 额和招商 中 证证券公 司 B 份额的比 例为 1 :1,份 额折算后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和招 商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 招 商中证证 券公 司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均调整 为 1 元。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83 当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的份 额净值达 到 1.500 元后 ,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 招商 中证证券公 司 B 份额 、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三 类份 额将按照如 下公式进 行份额折 算: 1)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 份额折算 前 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 的份额数 与 份额 折算后 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 额 的份额数 相等; ②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A 份额持 有人份额 折算后获 得 新增的份额 数,即参 考净值超出 1 元以上的部 分全部折 算为场内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 。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场内 招 商中证 证券公司份 额 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参 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的 份额数 2) 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 份额折算 后 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B 份额 与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A 份额 的 份额数保 持 1: 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 前 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 B 份额 的 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算 后 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 B 份额 的资产 净值及新 增场内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的 资产净值之 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 前 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 B 份额 的 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后 将持有 招 商中证证 券公 司 B 份额与新增 场内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 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 招商中 证 证券公司份 额 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 参考净 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 的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 的份额 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的 份额数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84 3)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场外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 持 有人份额 折算后获 得新 增场外 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场 内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 持有 人份额折 算后获得 新增 场内 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 。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的份额 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的份 额数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的场外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 采用截尾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的场内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 ,以及 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 、招 商 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 额折算成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 的场内份额 数均取整 计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招 商中证证 券 公司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招商 中 证证券公司A 份额和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B 份 额的参考 净值等具体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5)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招 商 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额 的上市交 易和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 的申 购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 具 体见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6)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当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达 到 0.250 元, 本基金将 按照以 下 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达 到 0.250 元,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确定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 额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 额、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85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3)基金份 额折算频 率 不定期。 (4)基金份 额折算方 式 当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达到0.250 元后, 本 基金将分 别对招商 中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B 份额和 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 进行份额 折算, 份 额折算后本 基金将确 保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 和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 额的比例 为 1:1, 份额折算后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和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均调 整为 1 元。 当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B 份额参考 净值达到 0.250 元 后,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 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 额、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 三类 份额将按照 如下公式 进行份额 折算。 1)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B 份额的 资产净值 与份 额折算后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 额 的资产净 值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 额参考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 的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 的份额 数 2) 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份额折算 前后 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 证券公司 B 份额 的份 额数始终 保 持 1:1 配比 ; ②份额折算 前 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 A 份额 的 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算 后 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 A 份额 的资产 净值及新 增场内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的 资产净值之 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 前 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 A 份额 的 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后 将持有 招 商中证证 券公 司 A 份额与新增场 内 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 。 后 后 B A N N UM 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 内 新 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的 份额数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86 后 B NUM 为折算后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 的份额 数 场 内 新 增 基础 NUM 为份额折算 前 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 持 有人在份 额折算后所 持有的新 增的场内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的份额 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参 考 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的 份额数 3)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 : 份额折算原 则: 份 额折 算前 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的 资产净值相 等。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 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的份额 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 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招商 中证证券公司份额 的份 额数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的场外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 采用截尾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 的场内 份额 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 ,以及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额折算 成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的场内份 额数均取 整计算( 最小单位 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 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 招 商中证证 券 公司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招商 中 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和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的参 考 净值等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5)基金份 额 折算 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招商 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 与 招商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 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 的 申购或赎回 等相关业 务,具体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6)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 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7)特殊情 形的处理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87 若市场出现 极端情况, 本 基金可在 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未 达到 0.250 元时提 前进行 不定期折 算, 无 须召开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将在指 定媒体上 公 告。 折算方式参 照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达到 0.250 元时进 行不定期 折算的规 则 ,具体以 届时公告 为准。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88 § 19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19.1 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19.2 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89 § 20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20.1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 20.2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料。 20.3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20.4 公开披 露采用的语 言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20.5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90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 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等内 容。《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 3、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A 份 额、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B 份额 获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 额、招商 中证 证券公司 B 份 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日 前,将上市 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5、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开始 申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额申 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 告。 6、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招 商中证 证券公司A 份额、招 商 中证证券公 司B 份额上 市交易前 或 者 开始 办理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招商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91 在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A 份额、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B 份 额上市交易 或者开始 办理招商 中证 证 券公 司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证券 公司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招商 中证证 券 公司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A 份 额 与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 考净 值。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招商 中证 证券公司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 招商中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登 载在指定 媒体 上。 7、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招 商中 证证 券公司 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8、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 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应该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等 投资管 理 人 员以 及基金 管理人 股东 持有基 金的份 额、 期限及 期间 的变 动情况 。基金 定期 报告在 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电 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 方式。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92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 50%; (10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或仲 裁;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0.5% ;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 (21 )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 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 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 赎回; (26 )本基 金接受或 暂停接受 份额配对 转换申请 ; (27 )本基 金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后 恢复办理 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 (28 )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 额、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B 份额上市交 易; (29 )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A 份额、 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B 份额暂停上 市、恢 复上市或 终止 上市; (30 )本基 金实施基 金份额折 算; (31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93 10 、公开澄 清 在 基金 合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1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 式等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露的 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应当 包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情 况、风 险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期货交 易对本基 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 符合 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 20.6 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20.7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94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20.8 暂停或 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 信息: 1、不 可抗力 ; 2、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情 况。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95 § 21 风 险 揭示 与管 理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 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 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基 金不 同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等 能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 工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也 可能 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 的损失。 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风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术风 险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有 的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 交 易日 基金的 净赎回 申请 超过上 一日本 基金 总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投资人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 份额。 基 金分 为股票 基金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 同 类型 的基金 将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将 承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一般来 说, 基金的 收益 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 担的风险 也越大。 投 资人 应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 根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投 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 基 金管 理人建 议基 金投 资者在 选择 本基金 之前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如: 招商 基金客 户 服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商 基金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 或者通过 其他代销 机构, 对 本基 金进行 充分、 详细 的了解 。在对 自己 的资金 状况 、投 资期限 、收益 预期 和风险 承受 能 力做 出客观 合理的 评估 后,再 做出是 否投 资的决 定。 投资 者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即 使出现短期 的亏损也 不会给自 己的正常 生活带来 很大 的影响。 投 资人 应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区 别。 定期 定额投 资 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长 期投 资、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资 方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不 能规避 基金投 资所 固有的 风险, 不能 保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的 等效 理财方式。 基 金管 理人提 请投 资人 特别注 意, 因基金 份额 拆分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变 化 ,不 会改变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不 会降 低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高 基金投 资收 益。因 基金 份额拆分、分红 等行为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 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投 资仍有可 能出现亏 损或基金 份额净值 仍有 可能低 于初 始面值。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保 证。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 风险,由 投资 人自行负担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96 21.1 证券市 场风险 证 券市 场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所 引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险的主要 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 产业政 策、 国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 策等 国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 证券市场产 生影响, 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股 市是 国民经 济的 晴雨 表。因 此,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反 映 出来,对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的 变化直 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同时 也影 响到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上述 变化 将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本基金的 收益。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盈 利下降 ,其 股票价格可 能会下跌 ,或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 少, 导致本基金 投资收益 减少。 5、购买力风 险 本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采 取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 通货 膨胀 将使 现金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影 响基金所产 生的实际 收益率。 21.2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属于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在 基金 开放 日接 受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如 果 基金 资产不 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者 迅速 变现对 资金 净值 产生不 利的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 运作 和收益 水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如 果基 金资 产变现 能力差 ,基 金将面 临流 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 基金份额 净值。 21.3 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管理 人的 知识、 技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 关信息和经 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水 平。 21.4 信用风 险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97 基 金在 交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 期本息,都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 益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21.5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 风险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指 数基 金,投 资标 的为中 证全 指证 券公 司指 数,在 基金 的投 资运作 过 程中可能面 临指数基 金特有的 风险。 (1)系统性 风险 本 基金 为指数 型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中证全 指证 券公 司指 数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在 具 体投 资管理 中,本 基金 可能面 临中证 全指 证券公 司指 数成 份股以 及备选 股所 具有的 特有 风 险, 也可能 由于股 票投 资比例 较高而 带来 较高的 系统 性风 险。本 基金采 取指 数化投 资策 略 ,被 动跟踪 标的指 数。 当指数 下跌时 ,基 金不会 采取 防守 策略, 由此可 能对 基金资 产价 值产生不利 影响。 (2)投资替 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 比如市场 流动性不 足、个别 成份 股被 限 制投资等) 导 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 足 够数量的股 票时,基 金管理人 将搭配使 用其他合 理方 法 (如买入非 成份股等) 进行适当 的替 代,由此可 能对基金 产生不利 影响。 (3)标的指 数变更风 险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因标的 指数 的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 致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 为 本基 金的投 资标的 指数 及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可能 变更 标的指 数,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 之调 整,基 金的收 益风 险特征 可能发 生变 化,投 资人 还须 承担投 资组合 调整 所带来 的风 险与成本。 (4)跟踪偏 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导致基 金投资组 合的收益 率无法紧 密跟 踪标的指数 的收益率 : ① 基金 有 投资 成本 、各 种费用 及税 收,而 指数 编制 不考 虑费 用和税 收, 这将 导致基 金 收益率落后 于标的指 数收益率 ,产生负 的跟踪偏 离度 。 ② 指数 成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新股 市值配 售收 益等 因素 将导 致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的 指 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 跟踪偏离 度。 ③ 当标 的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构成 ,或 成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 指 数中 的权重 发生变 化, 或标的 指数变 更编 制方法 时, 基金 在相应 的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 大与 标的指 数的构 成差 异,而 且会产 生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导致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扩 大。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98 ④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可 能 带 来 一 定 的 现 金 流 或 变 现 需 求 , 在 遭 遇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停 牌 、摘 牌或流 动性差 等情 形时, 基金可 能无 法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或 承担冲 击成 本,导 致跟 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扩大。 ⑤ 在基 金进行 指数 化投 资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能 力, 例如跟 踪指 数的 水平、 技 术 手段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择等 ,都会 对基 金收益 产生 影响 ,从而 影响基 金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 ⑥ 其他 因素产 生的 偏离 。如因 受到 最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 持 有比 例与标 的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可 能不 完全相 同; 因缺 乏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 成 的 指 数 跟 踪 成 本 较 大 ; 因 指 数 发 布 机 构 指 数 编 制 错 误 等 产 生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5)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风 险 标 的指 数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个 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 的回 报率 与整个 股票 市场 的平均 回 报率可能存 在偏离。 2、分级基金 运作的特 有风险 (1)上市交 易风险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B 份额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 牌上市, 由于 上 市期 间可能 因信息 披露 导致基 金停牌 ,投 资人在 停牌 期间 不能买 卖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B 份额,产生 风险;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 交易对手不 足导致招商 中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B 份额 产生 流动性风险 。 (2)杠杆机 制风险 本基 金 为复制 指数 的股 票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从 本基金 所 分离的两类基金 份额来看,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 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具有 高风险、 高预期收 益的 特征。 由于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B 份额内 含杠杆机 制的设计 ,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B 份 额参考净 值 的变动幅度将大 于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份 额净值和招 商 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参考净 值的变动 幅度,即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参考 净值变动 的波 动性要高于 其他两类 份额。 (3)折/溢 价交易风 险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B 份额 上市交易后 ,由 于受 到市场供 求关 系的影响,基金 份额的交易 价格与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可能出现偏离并 出现折/溢价 风险。尽 管份额配对转换 机制的设计 已将折/溢价 交易风险降 低至较低水平, 但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 额的某一 级份额仍 有可 能处于折/溢 价交易状 态。 (4)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风险 由 于基 金份额 折算 的设 计,本 基金 将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 和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原招商 中 证证券公司A 份额持有 人或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B 份额 持有人将可 能获得一 定比例的 招商中证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99 证券公司份 额,因此 原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A 份额持 有 人或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B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部分 基金份额 的风险收 益特征将 会发生改 变。 (5)份额折 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 额折算过 程中由于 尾差处理 而可能给 投资 人带来损失 。 场 外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 去 ,舍 去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财 产。 场内份 额进 行份 额折算 时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 数 位 (最小单位 为 1 份) , 小数点以 后的部分 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 财产。因 此,在基金 份额折算 过程中由 于尾差处 理而可能 给投 资人带来损 失。 ②份额折算 后新增份 额有可能 面临无法 赎回的风 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 临无法赎回 的风险是指在 场内购买招 商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或招 商中 证证券公司 B 份 额的一部分 投资人可能 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 场可以做交 易的证券公 司 并不 全部具 备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颁 发的基 金代 销资 格,而 只有具 备基 金代销 资格 的 证券 公司才 可以允 许投 资人赎 回基金 份额 。因此 ,如 果投 资人通 过不具 备基 金代销 资格 的证券公司 购 买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 额或招商 中证 证券公司 B 份 额,在其 参与份 额折算 后 ,则 折算新 增的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份 额并 不能被 赎回 。此 风险需 要引起 投资 人注意 ,投 资人可以选 择在份额 折算前将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A 份 额或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B 份额卖 出,或 者 将新 增的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份 额通过 转托 管业务 转入 具有 基金代 销资格 的证 券公司 后赎 回基金份额 。 (6)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中存在 的风险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 理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 份额与 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A 份额 、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B 份额之 间份额配对 转换。一 方面,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办 理可能改 变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 和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 B 份额 的市场 供求关 系 ,从 而可能 影响其 交易 价格; 另一方 面,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可能 出现暂 停办 理的情 形, 投资人的份 额配对转 换申请也 可能存在 不能及时 确认 的风险。 (7)基金的 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和招 商中 证证券公司B 份额) 将不进行 收益分配 。 在每个会计 年度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六 个月的除 外) 的 12 月15 日 (遇节假 日顺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本 基金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和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 A 份 额实 施定期 份额折 算。 基金份 额折算 后, 如果出 现新 增份 额的情 形,投 资人 可通过 卖出 或 赎回 折算后 新增份 额的 方式获 取投资 回报 ,但是 ,投 资人 通过变 现折算 新增 份额以 获取 投 资回 报的方 式并不 等同 于基金 收益分 配, 投资人 不仅 须承 担相应 的交易 成本 ,还可 能面 临基金份额 卖出或赎 回的价格 波动风险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00 21.6 投资股 指期货的风 险 1、股指期货 交易采用 保证金交 易方式, 潜在损 失可 能成倍放大 ,具有杠 杆性风险 。 2、股指期货合约 到期时,基 金账户仍持 有未平仓合 约,交易所将按 照交割结算 价将账 户持有的合 约进行现 金交割, 因此无法 继续持有 到期 合约,具有 到期日风 险。 3、持仓组合品种 变现时,由 于市场流动 性严重不足 或头寸持有集中 度过大导致 未在合 理价位成交 ,存在变 现损失风 险。 4、股指期货设置 了涨跌停板 限制,基金 账户中股指 期货持仓可能无 法平仓,存 在流动 性风险。 5、交易所设置了 持仓限制, 基金账户中 股指期货持 仓超过限制比例 ,会被交易 所或期 货公司强行 平仓,存 在强行平 仓风险。 6 、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 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制减仓范围 的,存在强 制减仓的 风险。 7、基金托管人调 拨资金不及 时,无法向 期货公司缴 足交易保证金, 会被期货公 司强行 平仓,存在 资金流动 性风险。 21.7 其他风 险 1、操作风险 相 关当 事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 险。 2、技术风险 在 开放 式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为 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的正 常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注册登 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 易所、证 券登 记结算机构 等等。 3、法律风险 由 于法 律法规 方面 的原 因,某 些市 场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常 执行 ,导 致基金 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 的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 代理商 违约 、托 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 的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损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01 § 22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22.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生效 后方可 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 日起在指 定媒体公 告。 22.2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合 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22.3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02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22.4 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22.5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分 别计算 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份额 、招 商中证 证券 公司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B 份额各自 的应计分 配比例,并 据此由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 据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22.6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22.7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03 § 23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23.1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选 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04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 招商 中证证 券公 司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 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05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4、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06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招商中证证券公 司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07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5、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照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依法转 让其 持有的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 与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依 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6、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23.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分别 由招商中证 证 券公司份额、招 商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 额与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 的份额级 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08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法 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 外);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代表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招商 中证证券公 司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 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及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招商 中证证券公司份 额的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 化; (6)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 务; (7)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销售机 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 业务规则; (8)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3、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09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开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 集或 在规定 时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复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行召 集。 (4)单独或 合计代表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 招商 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证 券公司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或 在规 定时间 内未能 作出 书面答 复,单 独或 合计代 表招 商中 证证券 公司份 额、 招商中 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与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单独或 合计代表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 份额、 招商 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证 券公司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或 在规定 时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单独或合计 代表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 份额、招商 中 证证券公司 A 份额与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 10%以 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4、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天,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10 4)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 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 也可以 采用 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 决或者授 权他人表 决。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5、开会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利登 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 份额、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A 份 额与招商 中 证证券公司B 份额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 各 自基金 总份额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 式或会 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 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会 议通知等 相关公告 中指定的 其他 形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 公告;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11 2)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的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表 决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A 份额 与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B 份 额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各自 基金份额 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 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符 ,并 且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3)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 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 代表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份 额、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 额与 招商中证 证 券公司 B 份额各自 份额二分 之一以上 的持 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 参 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 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 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招商 中证 证券公 司份 额、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B 份额各自份 额三分之 一以上的 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 开。 (4)在不与法律 法规冲突的 前提下,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电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网 络、电 话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12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8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额 、 招商中证证券 公司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合 计 50%以上 (含 50%)选 举产生 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号码、住 所地址、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7、表决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份 额、招商 中证证券 公司A 份额 与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B 份 额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在 其对应份 额级别内 享有 平等的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招商中证 证券公司份额、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 B 份额的 各自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招商中 证证券公司份额 、招商中证 证券公 司A 份额与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B 份 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 金合同、 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 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13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在宣 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 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9、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完成备 案手 续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10 、 本 部 分 关 于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条 件 等 内 容 ,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定 的部 分,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定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14 被 取消 或变更 的,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直 接对该 部分内 容进 行修改 或调 整,无需召 开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3.3 基金收 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2、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招商中 证证券公 司份额、 招商中证证 券公司 A 份额、招 商中 证证券公司B 份额) 不进行收 益分配。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如果终 止招 商中 证证券 公 司A 份额与招 商中证证 券公司B 份 额的运作 ,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分 配。具体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 告。 23.4 基金费 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的 指数使用 费; (4)基金上 市费用; (5)《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 费、 律师费、仲 裁费和诉 讼费; (7)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8)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9)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10 )证券 账户开户 费用、银 行账户维 护费用; (11 )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年费 率计 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15 H=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3)基金的 指数使用 费 本 基金 作为指 数基 金, 需根据 与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定 向 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支 付指 数使用 费。通 常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照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02% 的年费 率进行计 提,且收 取下限为 每季人 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 部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计 费期间不 足一季度 的,根据 实际天数 按比 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 的指数使 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指 数使 用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每季支 付一 次,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 数使用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上一 季度的指数 使用费。 上述“1、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 11 )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3、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16 (3)《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4)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 高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 率,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议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 金销售费率 等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23.5 基金的 投资 1、投资目标 本 基金 进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资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 标的指 数的有 效跟 踪,获 得与标 的指 数收益 相似 的回 报。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基 准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4% 。 2、投资范围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中 证全 指证 券公司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 选 成份 股、股 票、股 指期 货、债 券、债 券回 购等固 定收 益投 资品种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5%, 投资于 中证 全指证券 公司 指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 产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 90% ,且不 低于非现 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3、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 制 (1)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17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2)投资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 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 产的 90% ,且 不低于非现 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3)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 等;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5% ,且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的 100%;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4)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10% 。 投 资 于 其 他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遵从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 定; 5)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6)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18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限 制,但需提 前公告, 不需要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23.6 基金的 财产 1、基金资产 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以 及 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2、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3、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4、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23.7 基金合 同的变更和 终止 1、《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生 效后方 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 作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19 2、《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 合 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23.8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和律 师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合 同》受中 国法律管 辖。 23.9 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20 § 24 托 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24.1 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 和 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自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买 卖;外 汇信 用卡的 发行 和 代理 国外信 用卡的 发行 及付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 贵金 属买卖 ;海外 分支 机构经 营与当 地法 律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 货币;经 中国 人民银行批 准的其他 业务。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21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4.2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建 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 ,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主 要包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中 证全 指证 券公司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 选 成份 股、股 票、股 指期 货、债 券、债 券回 购等固 定收 益投 资品种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5%, 投资于 中证 全指证券 公司 指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 产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 90% ,且不 低于非现 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股 票 库 、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股 票 库 、债 券库等 各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 化, 对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围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上 述投资范围 对基金的 投资进行 监督。 (2)对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 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 产的 90% ,且 不低于非现 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3)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 等;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 轧差计算 ) ) 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5%,且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的 100%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22 4)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10% 。 投 资 于 其 他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遵从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 定; 5)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6)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3)对基金 禁止从事 的行为进 行监督。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 单。 (4)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库,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 间交易 会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实 力雄 厚、信 用等 级高 的交易 对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及时 对交易 对手 库予以 更新 和调 整,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范 围。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 交易对手库 进行监督 。 (5)基金托 管人对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 易方式 的控 制按如下约 定进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审慎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 制 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 险, 确定与 各类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应 尽力 争取对 基金有 利的 交易方 式。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赔偿责任 。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23 (6)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事 先 确定 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合上 述名单进 行监 督。 2、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约定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在 限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4、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的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在 规定时 间 内答 复基金 托管人 并改 正,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24.3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 法规 及其行 业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 核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 理由 未执行 或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报 告中国证 监会。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24 3、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24.4 基金财 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有规 定,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 立。 (5)除依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 集资金的 验资和入 账 (1)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管 理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 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等有关规 定的,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 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验 资,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划 入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 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 验资确认 金额 相一致。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银行 账户。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银 行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4、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 投资的账 户开设和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以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 指定 营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用 。在 上述 账户开 立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 户或 账户变更所 需的相关 资料。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25 5、基金证券 账户、结 算备付金 账户及其 他投资 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2)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办理 基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括 本基 金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证 券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 的资金 结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的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开 设、使 用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使用的 规定。 6、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 。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金托 管人对其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有 价凭 证不承担责 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的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按 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15 年。 24.5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26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交易日 对基金财产 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 《证券 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 务指引》 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交易日 结束 后 计算 当日的 该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 对净 值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3)当相关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 法不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三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 值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据 错误,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实际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正确 ,则 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也 不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责 任。 如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不 当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 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 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 (7)由于证券交 易所、期货 公司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 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免 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8)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会计 核算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27 (1)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和 保管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2)会计数 据和财务 指标的核 对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方应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 (3)基金财 务报表和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 成;招募说 明书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 期间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季 度报告应 在每 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0 个 工作日 内编制 完毕并于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 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60 日内 予 以公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进行。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 会备案。 24.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28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 集期结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2)基金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4)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提供 对 于每 半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 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 名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职 责。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由 此产生的 保管费给 予补 偿。 24.7 适用法 律与争议解 决方式 1、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释 。 2、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之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 商解决。但 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则 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 人均具有约 束力。 3、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 之外,本 协议的当 事人仍 应履 行本协议的 其他规定 。 24.8 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变 更后的新 协议 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 2、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本基金 更换基金 托管人;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29 (3)本基金 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 基金法》 、《运作 办法》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30 § 25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下列 服务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投 资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对以 下服务内 容进行相 应调 整。 25.1 网上开 户与交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 定银行的 账户,通 过招商基 金网上交 易平 台,可以实 现在线开 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5.2 资料的 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场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定制 情况,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 或短信 方 式对 账单。 客户可 通过 招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定 制或 更改。 服务 费用由本基 金管理人 承担,客 户无需额 外承担费 用。 2、由于交易对账 单记录信息 属于个人隐 私,如果客 户选择邮寄方式 ,请务必预 留正确 的 通讯 地址及 联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更 新。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资 料邮寄 服务 原则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泄露而 导致的直 接或间接 损害承担 任何赔偿 责任 。 3、电子邮件对账 单经互联网 传送,可能 因邮件服务 器解析等问题无 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 内 容, 也无法 完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时 性。 因此招 商基 金管 理公司 不对电 子邮 件或短 信息 电 子化 账单的 送达做 出承 诺和保 证,也 不对 因互联 网或 通讯 等原因 造成的 信息 不完整 、泄 露等而导致 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 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 4、基金管理人不 寄送场内投 资者的对账 单,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 点打印交易 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 点提供的 自助、电 话、网上 服务等手 段查 询交易信息 。 5、根据客户的需 求,本基金 管理人可向 场外基金持 有人提供如资产 证明书等其 它形式 的账户信息 资料。 25.3 信息发 送服务 场 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过 招商 基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制 申 请,基金管 理人通过 手机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送场 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定 制的信息 。可定制 的 信息 包括: 基金净 值、 投研观 点、公 司最 新公告 提示 等, 基 金公 司还将 根据 业务发 展的 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 定制信息 的内容。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31 除 了发 送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预 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 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 息 。如 场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希 望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 取消 该项服务。 25.4 网络在 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 金账号/开户 证件号码及 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 ,可享 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 制、资料 修改、理 财刊物查 阅等 多项在线服 务。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 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5.5 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 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全 天候 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查询服务 。场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基金 份额净值 等信 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每 周六天 (法 定节假日 除 外) ,每天不 少于 7 小 时的人工 咨 询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线 享受 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投诉建 议等 专项服 务, 场外基金持 有人更可 通过热线 进行信息 定制、资 料修 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 国统一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25.6 客户投 诉受理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 过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 见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 务热线、书 信及电子 邮件等不 同的渠道 对基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对 于工 作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是及 时回 复, 对于 不能 及时回 复的 投诉 ,基金 公 司 将在 承诺的 时限内 进行 处理。 对于非 工作 日提出 的投 诉, 将在顺 延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32 § 26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 生不定期份 额折 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7-05-16 2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肯 特瑞财富 为代销机 构及 开通定投和 转换 业务并参与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5-19 3 招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 生不定期份 额折 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7-05-23 4 招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 生不定期份 额折 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7-06-01 5 招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 生不定期份 额折 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7-06-06 6 招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 生不定期份 额折 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7-06-13 7 关于招商基 金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中民财 富为代销 机构 并参与其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6-19 8 招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更 新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 (二零一七 年第一号 ) 2017-06-24 9 招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更 新的 招募说明书 (二 零一七年第 一号) 2017-06-24 10 关于招商中 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变更 的公 告 2017-07-01 11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网上银 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7-01 12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手机银 行渠道基 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手续 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17-07-03 13 招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 生不定期份 额折 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7-07-05 14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上 海长量为 代销机构 及开 通定投和转 换业 务并参与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7-07-18 15 招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 生不定期份 额折 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7-07-19 16 招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7-07-21 17 招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摘 要 2017-08-29 18 招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 2017-08-29 19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上海云 湾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7-09-15 20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产 品参加江 南农 村商业银行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9-19 21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中 泰证 券申购费率 (含 2017-09-29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33 定投)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2 关于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变更 的公告 2017-10-20 23 招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7-10-26 24 招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 生不定期份 额折 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7-11-02 25 招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发 生不定期份 额折 算的风险提 示公告 2017-11-07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34 § 27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查 阅 方式 27.1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 地点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的 住 所,并刊登 在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网站上 。 27.2 招募说 明书的查阅 方式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本招 募说明 书,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应以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正本为 准。 招商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二号 ) 135 § 28 备 查 文件 投 资者 如果需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可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 阅以下文件 :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招商中 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招 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 》; (三)《招 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协议 》;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律师 事务所法 律意见书 ;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7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