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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货币A(583001)

东吴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 东 吴 货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 目录 重要提示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52 七、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与认 购 ............................................. 53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4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5 十、基 金的 投资 ....................................................... 66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77 十二、 基金 财产 ....................................................... 79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0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84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86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8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9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9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9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2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4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7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2010 年4 月7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同意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0 】415 号 )的 核准 ,进 行募集 。 于 2010 年5 月11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东吴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 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 表现的 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 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基金运 作风 险等 等。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 同 》 。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 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11 月 1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7 年 09 月 30 日( 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东 吴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 、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 二、释 义 在 本招募 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东 吴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东吴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 东吴 货币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或 本托 管协 议 : 指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东 吴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 东 吴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司 法解 释、 部 门规章、 地方 性法 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 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 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 订。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12 、 《 运作 办法》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1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就 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 地区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 经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构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 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6 20 、基 金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销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 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吴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 受东吴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 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 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收到其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 终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限: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 、日 :指 公历 日 37 、月 :指 公历 月 38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39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40 、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7 41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赎 回: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份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 资方 式 48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级基金份 额和 B 级基 金份 额。两 类基 金份 额 分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收 取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并分 别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49 、A 级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0 、B 级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1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 52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的 日净 收益 53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54 、 巨额赎 回 :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的10%


55 、元 :指 人民 币元 5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票据投资收益、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5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5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6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8 的过程 61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62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法 规变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名称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3.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源 深 路 279 号(200135) 4. 法定 代表 人: 王炯 5. 设立 日期 :2004 年 9 月 2 日 6.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4 】132 号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 内合 资) 8. 注册 资本 :1 亿元 人民 币 9. 联系 人: 贾云 鹏 10.电 话: (021 )50509888 11.传 真: (021 )50509884 12.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13.公 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4.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15. 简 要情 况介 绍: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 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 理下设投资决策、风险管 理、产 品开发、专 户投资 四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设有固定收益部、绝 对收益部、权益投资部、 深圳业务总部、 北京业 务总部、 专户业务事业部 、研究策划部、集中交易 室、机构业务部、渠道业 务部、金融同业部、营 销管理部、苏州分公司、 产品策略部、基金事务部 、信息技术部、财务管理 部、综合管理部、合规 风控部 、上 海投 资一 部、 上海投 资二 部 共 21 个部 门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范力先生,董事长,硕士 ,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 。历任苏州团市委常委、 办公室主任兼事业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0 部部长,苏州证券公司投 资部副经理、办公室主任 、人事部总经理;东吴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助 理、董事会秘书、经纪分 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常 务副 总裁 、副 董事 长。现 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总裁 。 陈辉峰先生,副董事长, 大学学历,高级国际商务 师,中共党员。历任上海 轻工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五金分公司总经 理、上海轻工国际发展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兰 生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兰 生(集团)有限公司营运 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 东浩兰生国际服务贸易 (集团 )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总 经理 。 王炯先生,董事,硕士研 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 。历任 苏州市统计局综合 平衡处科员,东吴 证券总裁办公室主任、机 构客户部总经理、总裁助 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冯恂女士,董事,博士研 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 。历任东吴证券研究所研 究员,国联证券研 究所所长、总裁助理兼经 管总部总经理、副总裁, 东吴证券总规划师兼研究 所所长,现任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总 规划师 兼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陈建国先生,董事,硕士 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 员。历任昆山市信托投资 公司第二证券部副 经理,东吴证券昆山前进 中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福州湖东路证券营 业部 总经理、昆山分公司副 总经理 、东 吴证 券经 纪管 理总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现任 东吴 证券 人力 资 源部总 经理 。 倪雪梅女士,董事,大学 本科,高级会计师,中共 党员。历任浙江省嘉兴市 审计局工交审计科 科员,上海上工会计师事 务所项目经理,上海万隆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 级项目经理、合伙人, 上海市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财务部经理。现任上海东 浩兰生国际贸易服务有限 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28 日 起在 公司第 二届 董事 会任 职。 贝政新先生,独立董事, 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历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 经学院讲师、副教 授。现 任苏 州大 学商 学院 财经学 院教 授。 袁勇志先生,独立董事, 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 苏州大学管理学院教师、 苏州大学人文社科 处处长 、苏 州大 学党 委研 究生工 作部 部长 ,现 任苏 州大学 出版 社副 总编 。 陈如奇先生,独立董事, 大专学历,中共党员,高 级经济师。历任新疆人民 银行巴州中心支行 科员,新疆农业银行巴州 及自治区分行科长、处长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处长 、副行长,交通银行广 州分行 行长 ,交 通银 行香 港分行 总经 理等 职。 2 、 监事 会成 员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1 顾锡康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硕士 学位 ,高 级工 程师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苏州 电子 计算 机 厂工程 师、 室主 任, 苏州 人民银 行科 技科 硬件 组组 长,苏 州证 券电 脑中 心经 理、技 术总 监, 东吴 证 券技术 总监 兼信 息技 术总 部总经 理,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合 规总 监、 监事 会主席 。 王菁女 士, 监事 ,本 科学 士学位 ,会 计师 ,中 共党 员。历 任东 吴证 券经 纪分 公司财 务经 理、 东 吴证券 财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现 任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沈清韵 ,员 工监 事 , 硕士 研究生 , 中 共党 员。 历任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高级 审计 员,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副总 经理 ,合 规风 控部总 经理 ,现 任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 副 总监兼 合规 风控 部总 经理 。 3 、 高管 人员 范力先生,董事长,硕士 ,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 。历任苏州团市委常委、 办公室主任兼事业 部部长,苏州证券公司投 资部副经理、办公室主任 、人事部总经理;东吴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 理、董事会秘书、经纪分 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常 务副 总裁 、副 董事 长。现 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总裁 。 王炯先生,总经理,硕士 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 员。历任苏州市统计局综 合平衡处科员,东 吴证券总裁办公室主任、 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 任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徐军 女士,督察长,大学 ,会计师、审计师,中共 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 财政、金融审计处 科员、 副处 长, 东 吴证 券 财务部 总经 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财 务负 责人 、 公司 总裁 助理 等职 务, 现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吕晖先 生, 副总 经理 ,大 专,历 任苏 州商 业大 厦业 务员, 苏州 证券 公司 交易 员,苏 州证 券登 记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东 吴证 券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东吴 证券 吴江 盛泽 西环 路营业 部、 吴江 中山 北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运 营总 监等 职, 现任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4 、 基 金经 理 邵笛先 生,1982 年生 , 上 海财经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就 职于 上海 文筑 建筑 咨询公 司、 上海 永 一房产 咨询 有限 公司 , 自2006 年9 月起 加入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一 直从 事证券 投资 研究 工作 , 曾任交 易员 、研 究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自 2014 年 10 月 31 日起 任东 吴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此 处的 任职 日期 为 对外公 告日 ) 历任基 金经 理: 韦勇先 生, 自 2010 年 05 月 11 日起 至2014 年 10 月31 日。 ( 此处 的离任 日 期为对 外公 告日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2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王





公司 总经 理; 杨庆定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 理; 刘元海





绝对 收益 部总 经 理; 戴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王立立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兼 研究 策划 部副 总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 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基金 当事 人的 利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 构,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 检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 (12)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融券 ; (1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3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由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 赎回和 注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4 追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按 照招 募说 明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 理 念、 策 略及 限制 等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 《 运作办法 》 、 《 销售办法 》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规禁 止的行 为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承销 证券 ; (6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7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8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10 ) 买卖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11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2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及 行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5 业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对倒 、 对 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 (9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10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当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 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2 ) 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 任;


(3 )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 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5 )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健全性原则:风险控 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6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 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 和 合规风控部,各风险控 制机构和人员具有 并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 进 行监 察和 稽核;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同时强化 合规风控 部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 核职 能; (5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 金投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 金投资业务应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 投资决策和交易清算应严 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对 其相应行为制定严格的 审批程 序和 过失 处罚 措施 。 (6 ) 适 时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性 , 并 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而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和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 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 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 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 监控, 合规风控部负责监 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 的执行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作 为总裁领导下的专门委员 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协 助经营管理 层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保证 公司 内控制 度适 应 业务发 展的 需要, 制定 公 司的业 务风 险管 理政 策, 主持重 大业 务的 可行 性论 证,协 助经 营管 理层 处理 其他有 关内 部控 制方 面的 重大事 项。


(3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 责;按季向风险控制委员 会提交独立的风险 管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 建议 。


(4 ) 合规 风控 部 : 合规 风 控部 负 责 公 司 内 控 机 制 与 制 度 的 建 立 、 监 察 、 评 估 和 建 议 。 (5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 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 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 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 发、执 行和维护,用于识别、 监控和 降低 风险 。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 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 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有明确的 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 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 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 备操 作手 册, 并定 期更新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7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 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 同岗 位之间 的制 衡机 制, 从制 度上减 少和 防范 风险 。


(3 ) 建 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使 每个 员工 都明 确 自己的 任务、 职责 , 并及时 将各 自工 作领 域中 的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 和减少 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 、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 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 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 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 层汇报 ,使 各个 层次 的人 员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 而以最 快速 度作 出决 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 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 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 预警系统、投资监 控系统 ,能 对可 能出 现的 各种风 险进 行全 面和 实时 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采取数量 化、技 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趋 势、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和 规避 ,尽 可能 地减 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 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 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 确其职 责所 在, 控制 风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 京。 经国务 院批 准, 中 国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 为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 法成立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 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 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 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 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 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 位居 《财 富 》 世 界500 强 企业之 列 。 作 为一 家城 乡 并举 、 联 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 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可持 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 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 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 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 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 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 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 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 值、共 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 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 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 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 管 人》评 为中 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2007 年 中国 农业 银行通 过了 美 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 保留意 见 的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 中国 农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 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 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 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9 管理 、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 牌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 ”中 成绩突 出, 获“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 次 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 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 中国 财经风云榜“最佳资 产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6 年 连续荣 获上 海清算 所授 予的 “托 管银 行优秀 奖” 和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授 予的 “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国 银行 业协 会授 予 的“养 老金 业务 最佳 发展 奖”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1998 年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 , 2014 年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养 老 金管理 中心 , 内设 综合 管 理部 、 业 务管 理部 、 客户 一部 、 客 户二 部 、 客 户 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 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 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 部、市场营销部、内控 监管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 有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140 名,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30 余 名, 服 务团 队成员 专业水 平高 、业 务素 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 管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 精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41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 内 部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 和评 价。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 风险管 理处,配 备了 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独 立 行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 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资 格; 业务 管理 实行严 格的 复核 、 审 核 、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 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0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 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 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和 禁 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 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提示 ; 3 、书 面报告 。对 投资比 例超 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提 示有 关 基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网站: www.sc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传真: (010 )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峰 电话: (010 )85108226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2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7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9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 (010 )85238670 传真: (010 )85238680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0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1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 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宁 波银 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2 )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 www.wzbank.cn (13 )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5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14 )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平 联系人 : 张洪 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038 客服热 线: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5 )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东吴北 路 14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项 喻楠 电话:0512-6986838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6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 编: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6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17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licaike.hexun.com/ (18 ) 江苏 汇林 保大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高 淳区 砖墙集 镇 7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新 街口 中山东 路 9 号 天时 国际 商 贸大 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 张宏 鹤 电话:025-56663409 传真:025-56663409 客服热 线:025-56663409 公司网 址:www.huilinbd.com (19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7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20 )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1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22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23 )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8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24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25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转 8565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26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9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联系人 : 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921-7755 (27 )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联系人 : 来舒 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热 线: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28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 戎兵 联系人 :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29 )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周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7756159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 线:400898061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30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 线:400-619-9059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zone.cn (31 )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怀柔 区九渡 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人 : 宋志 强 电话:131 2013 1908





传真:010-5817 0840 客服热 线:400-818-8866 公司网 址:www.gscaifu.com (32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85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http://www.yilucaifu.com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1 (33 )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1531148431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34 )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 1 号 泰 康金融 中 心 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 线: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35 )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 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 010-68292964 客服热 线:400-600-0030 公司网 址:http://www.bzfunds.com/ (36 )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F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2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热 线:0571-86655920 公司网 址:www.codi121.com (37 )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联系人 : 徐亚 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38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联系人 :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 线:4000-466-788 公司网 址:http://www.66zichan.com (39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323830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3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网 址:http://www.chinapnr.com/ (40 )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 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热 线:400-819-6665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41 )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 线:021-65370077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42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邮箱 :NINGBOYU657@pinga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4 (43 )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国 睿大 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文 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 朱真 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热 线:021-22267943 公司网 址:http://www.dtfortune.com/ (44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 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 邮编:510308 )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邮箱 :wuyuhao@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45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46 )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5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7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48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49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扬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6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50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51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52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 线:95558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7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3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54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021-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55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330 亿元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 :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8 联系人 :黄 莹 (56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 (57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58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59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9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 线: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60 )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 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61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李 蔡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 www.gyzq.com.cn (62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 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0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63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 港中 旅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64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 www.citicssd.com (65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商旅 大厦 18-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66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7 ) 东方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 胡月 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021-962506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68 )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69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70 )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 林洁 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71 )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水 晨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20066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公司网 址: www.njzq.com.cn (72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3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73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 888 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74 )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 -22621866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服热 线: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75 )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4 客服电 话: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76 )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77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 址: www.cfzq.com (78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9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F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40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马 瑾 电话: (021 )203287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80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东风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81 ) 申万 宏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 户 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李 巍 (82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6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83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方 文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84 )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85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7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86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层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0591 -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先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87 )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88 )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赖君 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89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注册资 本:16 亿 元人 民币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邮政编 码:200030 联系人 :杨 莉娟 业务联 系电 话:021-54967202 传真电 话:021-54967293 华鑫证 券公 司网 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90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 刘毅 电话:0755-8202 3442 传真:0755-8202 6539 客服热 线: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91 )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厦 六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聂 晗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热 线:4006543218 公司网 址:www.tyzq.com.cn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9 (92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刘婧 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 线: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93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94 )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 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莲 富 大 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人 : 卢金 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热 线:0592-5163588 公司网 址:www.xmzq.com.cn (95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0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戴 莉丽


电话:021-32229888-25122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3、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君 泽君 律师 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楼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 楼6层 负责人 :陶 修明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 师: 王勇 、余 红征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106 号 万达 广场 商务 楼 B 座(14 幢)20 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106 号 万达 广场 商务 楼 B 座(14 幢)20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瑞玉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1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谈 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2 六、基 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 )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 费用 ,因 此形 成不 同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将设 A 级和 B 级 两类 基 金份额 ,两 类基 金份 额 单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并单 独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A 级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583001 ,B 级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代 码 为 583101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 认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类别 最低认/ 申购 金额 追加认/ 申购最 低金额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金单 位余额 销售服务费 A 级 1,000 元 1,000 元 500份 0.25% B 级 5,000,000 元 100,000 元 5,000,000 份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金 额限 制及 规则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至少 在开 始调 整之日 前 2 日至 少在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 级 1、若 A 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 500 万 份时, 本基 金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账 户持 有 的A 级 基金 份额升 级 为 B 级 基金 份额 。 2、若 B 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 于 500 万份 时,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机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 户持有 的 B 级基 金份 额降 级为 A 级基 金份 额。 3、 投资 者在 提交 认/ 申购 申请时 , 应 正确 填写 所认/ 申购基 金份 额的 代码 (A 级、B 级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代码 不同 ) , 否 则, 所提交 的认/申 购申 请无 效 。 投资 者认/ 申购 申请 确认 成交后 , 其 最终 获得 的是 A 级 还是 B 级 基金 份 额,以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 机构根 据上 述规 则确 认的 结果为 准。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3 七、基 金份额的发售与认 购 本基金 由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0]415 号 文核 准募 集。 (一)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 场基 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东吴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415 号文 ) 批准, 于2010 年4 月22 日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 截 止到 2010 年5 月6 日, 基 金募集 工作 已顺 利结 束 。 经江苏 公 证 天业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验 资, 本次 募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 4433007877.78 元人 民 币,认 购金 额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347920.88 元 人民 币。 上述 资 金已于 2010 年 5 月 10 日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9327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初始 发售 面 值1.00 元 人民币 计算 , 本 息合 计 募集基 金份 额总 额 为4433355798.66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部 计入 投资 者账 户, 归投资 者所 有。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4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 券 投资基金法 》及其配 套 法规和《东吴 货币市场 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本 基金 的募集 情况 已符 合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 本基 金 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得 到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达 不 到 200 人, 或 连续 20 个工 作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说 明出 现 上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5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 行。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 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 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 系方式见本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投资者应该在销售机构指 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 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 等业务。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 月开 始 办理申 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 月开 始 办理赎 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开 始日 前2 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 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0元 的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6 3、 投 资者 在全 部赎 回其 持 有的本 基金 余额 时, 其账 户内待 结转 的基 金收 益将 全部结 转, 再进 行 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 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 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 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 负时, 剩余 的基 金份 额必 须足以 弥补 其当 前累 计收 益为负 时的 损益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最 迟应在 新的 原则 实 施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予以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 直销 中心 申购A级 份额 , 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0.01 元人 民币 ,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调 整为0.01 元 人民 币, 最低 持有 份 额不低 于0.01份。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 申购A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投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 直销 中心 或代 销机 构首次 申购B级 基金 份额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500 万 元,B 级基 金份 额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100,000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申 请将 其持有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 份额赎 回, 单笔赎 回最 低 份数为500 份, 若 某 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0 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 份额少 于500 份 ,则 全部 基 金份额 必须 一起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与赎 回的 有关 数额限 制 , 调 整结 果必 须至 少在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并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基 金投 资者 可在 T+2 日 后到 销售 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 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基 金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退还 给投 资者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7 代销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申购申请,申请 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T +5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 调低赎 回费 率或 调 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规定在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 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 者适 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人 民币1.00 元。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10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1.00 =1,000,000.00 份 2、本 基金 赎回 支付 金额 的 计算: (1) 部 分赎 回





投 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如其 未付 收益 为正 或该笔 赎回 完成 后剩 余的 基金份 额按 照1.00 元 人民币 为基 准计 算的 价值 足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收 益负 值时 ,赎 回金 额按如 下公 式计 算: 赎回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1 :某 投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A 级 基金 份额 1,000,000 份, 未付 收益 为 1,000 元,T 日该 投资 者 赎回500,000 份 ,所 以: 赎回 金额 =500,000 ×1.00 =500,000.00 (元 )





例2: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A级 基金 份额1,000,000 份,未 付收 益为-1,000元,T日 该投 资者 赎回 500,000 份 ,此 时, 该投 资 者部分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赎回 后剩 余500,000 份,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T 日 的未 付收 益-1,000 元,所 以: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8 赎回 金额 =500,000 ×1.00 =500,000 元





投 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如 其该 笔赎 回完 成后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按照1.00 元 人民 币为 基准 计 算的价 值不 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该 日的 未付 收益 负值 时,则 将自 动按 比例 结转 当前未 付收 益, 赎回 金 额按如 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例3 :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A 级 基 金 份 额1,000,000 份 , 未 付 收 益 为-10,000元,T 日 该 投 资 者 赎 回999,000 份 , 此 时 , 该 投 资 者 部 分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后 剩 余1,000 份 , 按 照1.00 元 人 民 币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价 值 不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 该 日 的 未 付 收 益-10,000 元 , 则 : 按 照 赎 回 份 额 占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 结 转 累 计 至T 日 的 未 付 收 益 赎 回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付 收 益 =-10,000 ×(999,000/1,000,000)=-9,900 元 赎回金 额=999,000 ×1.00 -9,900 =989,100 元 (2) 全部 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 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 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 并结算并与赎回款 一起支 付给 投资 者, 赎回 金额包 括赎 回份 额和 未付 收益两 部分 ,具 体的 计算 公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该 等份 额对应 的未 付收 益 例4:某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A 级 基金 份 额1,000,000 份, 未付 收益 为1,000 元,T 日 该投 资者 全 部赎回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为: 赎回金 额=1,000,000 ×1.00 +1,000 =1,001,000.00 (元) 3、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4、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基 金份 额净值 1.00 元,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9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 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价格,若出现上 述第 3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 延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 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 行 。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60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基金 管理 人 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 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并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工 作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2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 工作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依照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第2 个 工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 (十二)申购与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 以撤销 。 2、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61 3、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并 办理 相应 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 实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予 以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1. 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适用 范 围 本基金 已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旗下基 金: 东吴 嘉禾 优势 精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代 码 : 580001 ) 、 东吴 价值 成长 双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580002 ) 、 东吴行 业轮 动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580003 )、 东 吴进 取 策略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代码 : 580005 ) 、 东吴 新经 济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580006 ) 、 东 吴安 享 量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580007 ) 、 东 吴新 产业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580008 ) 、 东 吴 中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代码 : 585001 ) 、 东吴 优信 稳健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 基 金代 码:582001 ) 、 东吴 优信 稳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C( 基金 代码 :582201 ) 、 东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582002 ) 、 东吴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C( 基金 代码 :582202 ) 、 东 吴配 置优 化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码 : 582003 ) 、 东吴 内 需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580009)、 东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000531 ) 、 东吴 移动 互 联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 基 金 代 码 :001323 ) 、 东 吴 新 趋 势 价 值 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代 码 : 001322 ) 、 东吴 国企 改革 主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2159 ) 、 东吴 安盈 量化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002270 )、 东吴鼎 元双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基 金代 码 : 000958 ) 、 东 吴鼎 元双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C( 基 金代码 :000959 ) 、 东 吴 安鑫量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002561 ) 、 东 吴智 慧医 疗 量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002919 ) 、 东吴 增鑫 宝货币 市场 基 金 A( 基金 代 码:003588 ) 、 东吴 增鑫 宝货币 市场 基 金 B( 基金 代码:003589 )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 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 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 业务,并将另行公 告。 2. 使用 销售 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和以下代销机构办理以上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62 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蚂蚁(杭州)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 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宜 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 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 销 售 有限 公司 、 北 京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一路 财富 ( 北 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中经北证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大 泰金 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珠 海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奕丰 金融 服务 ( 深圳 ) 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 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 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九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 国瑞证券有限公司、爱建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 业务需要 ,本基金管理 人还将 会选 择其 他销 售机 构开办 此业 务并 将按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3.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本公司公告暂停转换时 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4. 基 金转 换业 务规 则 (1) 基金 转换 是指 开放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某只 基金 的部 分或 全部 份额转 换为 同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 放式基 金的 份额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63 (2) 基金 转换 只能 转换 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同一 注册登 记人 登记 存管 的、 同一基 金账 户下 的 基金份 额, 并只能 在同 一 销售机 构 进 行, 且 该销 售 机构须 同时 代理 拟转 出基 金及拟 转入 基金 的销 售 ; (3) 拟转 出的 基金 必须 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拟转 入的 基金必 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4) 目 前只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下 进行 基金 转换, 而 不能将 前端 收费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后端 收费 基 金份额 ,或 将后 端收 费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前 端收 费基 金份额 。如 今后 开通 后端 收费模 式基 金的 转换 业 务,具 体转 换业 务规 则以 相关公 告内 容为 准; (5 ) 基 金转 换遵 循 “份 额 转换 ” 的 原则 , 转换 申请 份额精 确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单 笔转 换申 请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单笔 转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 低申购 限额 限制 和转 出基 金最低 赎回 数额 限制。 (6) 对于 基金 分红 时, 权 益登记 日申 请转 换转 出的 基金份 额享 有该 次分 红权 益, 权益登 记日 申 请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不 享有该 次分 红权 益; (7)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 法, 即基金 的转 换价 格以 转换申 请受 理当 日各 转出 、 转 入基金 的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8) 转 换业 务遵 循 “ 先进 先出” 的业 务规 则, 先 确 认的认 购或 者申 购的 基金 份额在 转换 时先 转 换; (9 ) 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份额 及净 转换 转出 申请 份额之 和超 出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时,为 巨额 赎回 。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转出 与基 金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 先级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 况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将采 取相 同的 比例 确 认。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10) 转入 基金 的持 有时 间将重 新计 算, 与转 出基 金的持 有时 间无 关; (11 )投 资者 在T 日办 理 的基金 转换 申请 ,基 金注 册登机 构在 T+ 1日 内为 投资者 对该 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 2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可通 过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或以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成 交情况 ; (12)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承 担; (13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今 后发行 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的具体 情况 对本 业务 规则 进行补 充和 调 整 。 5. 基金 转换 费及 份额 计算 方法 (1)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费和 转出 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具 体收 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 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 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 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转换公 式如 下: 1)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 额×转 出基 金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此 处的 T日 指基 金转换 申请 日, 下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64 同) 2)转出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注: 转出赎回费的 25% 将归入转出方基 金的基 金财 产) 3)转 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 转出赎 回费 4)如 果,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转 入金 额× 申购补 差费 率/ (1 +申 购 补差费 率)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申 购补差 费 如果,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5)转 入份 额= 转入 净额 ÷ 转入基 金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其中,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和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均以转 出金 额为 确定 依据 。 (2)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转换费 的计 算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第 三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 在转出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入份额、申购补差费的 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 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 误差 在转 入基 金资 产中列 支。 (3) 对于实 行级 差申 购费 率( 不同 申购金 额对 应不 同 申购费 率) 的基 金, 以转 入 总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 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 费用;如转入总金额对应 转出基金申购费或转入 基金申 购费 为固 定费 用时 ,申购 补差 费用 视 为 0。 (4) 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均按 基金 合同、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费 率执行,对于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易、费率优惠 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 业务,按照基金管理人 最新公 告的 相关 费率 计算 基金转 换费 用。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 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 原因, 可以 暂停 该业 务或 者拒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转托管 申请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 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 以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为 准。 (十六)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65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 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 请受理 日 起2 个 月内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基 金份 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或法 院判 决、 裁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 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 金的转 托管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66 十、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 证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通过 主动 式管 理及量 化分 析, 为投 资者 提 供稳定 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具体 如下: 1、 现 金; 2、 通 知存 款; 3、 短 期融 资券 ; 4、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5、1 年以 内( 含1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6、 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1 年) 的债 券回 购; 7、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8、 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1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以 下简称 “央 行票 据” ) ; 9、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投资策 略,自上而下地进行投资 管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形成对短 期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测; 在此基础之上,确定组合 久期和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在此框架之下,通过 把握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和无 风险套 利机 会来 进行 品种 选择。 在资产 配置 策略 方面 ,本 基金采 取如 下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1、 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类别 资产 配置 阶段 ,配 置策略 主要 体现 在: (1) 根据 宏观 经济 形势 、 央行货 币政 策、 短期 资金 市场状 况等 因素 对短 期利 率走势 进行 综合 判 断。 (2) 根 据前 面形 成的 利率 预期调 整基 金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 并在债 券资 产 和回购 资产 之间 进 行动态 配置 。 (3) 合理 科学 有效 地管 理 基金的 现金 流, 保持 本基 金的流 动性 。 具体地 说, 类别 资产 配置 策略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67 1) 利 率预 期策 略: 因为 利 率变化 是影 响债 券价 格的 最重要 的因 素, 所以 利率 预期策 略是 本基 金 的基本投资策略。投资决 策委员会通过对宏观经济 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 构变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 因素的分析,形成对未来 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并 依此调整组合的期限和 品种配 置。 2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控 制 策 略 :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 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 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 以规避资本损失和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预期短期利 率下降时,延长组合的平均期限,以锁定较高的收益水平。 3) 现 金流 管理 策略 : 根 据 对市场 资金 面分 析以 及对 申购赎 回变 化的 动态 预测 , 通 过回购 的滚 动 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 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 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在保 持本基金充分流动性的 基础上 争取 较高 收益 。 2、 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流动性指标、 收益率水平和风险参数, 确定同类资产中不同品种的配置比例 关系, 在 保 证 投 资 组 合 高 流 动 性 和 低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尽 可 能 提 高 组 合 收 益 率 。 (1) 对于 债券 回购 ,主 要 包括套 利策 略、 滚动 配置 策略、 时机 选择 策略 等。 1) 套 利策 略: 套利 策略 包 括跨市 场套 利和 跨期 限套 利。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根据 短期金 融工 具在 各 个细分市场的不同表现进 行套利。比如当交易所市 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 场回购利率时,可以通 过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 配置比例,或在银行间市 场融资、交易所市场融券 而实现跨市场套利 ;跨 期限套 利是 指在 满足 货币 基金投 资平 均剩 余期 限的 条件下 , 较短 期回 购利 率低 于较长 期回 购利 率时 , 在既定的变现率水平下, 可通过增加较长 期回购的 配置比例,或进行较短期 融资、较长期融券而实 现跨期 限套 利。 2) 滚动 配置 策略 : 根 据具 体投资 品种 的市 场特 性, 采用持 续投 资的 方法 , 以 提高基 金资 产的 整 体变现 能力 。例 如, 对 N 天期回 购协 议可 每天 进行 等量配 置, 而提 高配 置在 回购协 议上 的基 金资 产 的流动 性。 3) 时 机选 择策 略: 大盘 新 股、 新债发 行以 及年 末效 应等因 素会 使市 场资 金供 求情况 发生 暂时 的 失衡, 从而 推高 回购 利率 。这种 失衡 会带 来一 定市 场机会 。 (2 ) 对于 短期 债券 和央 行 票据, 主要 包括 收益 率曲 线策略 、收 益率 利差 策略 。 1)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短 期 资金市 场同 债券 市场 紧密 相关 , 连 接 两个 市场 的分 析工具 是收 益率 曲 线。收益率曲线策略通过 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 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 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 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 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 超额收益。在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整体调整的基础 上,本基金将比较不同的 投资策略,例如分析子弹 策略、杠铃策略和梯形策 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68 的表现 ,构 建优 化组 合获 取市场 收益 。 2) 收益 率利 差策 略: 利 差 策略是 基于 不同 债券 市场 板块间 利差 从而 在组 合中 分配资 产比 例的 方 法。例如,国债与非国债 之间的信用利差在经济下 滑时会增大,而在经济增 长时将会缩小;可提前 赎回债 券和 不可 提前 赎回 债券之 间, 如果 预期 利率 上升, 利率 波动 性减 小, 利差将 缩小 。 3、 品 种选 择方 法 根据上述资产配置要求, 积极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 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 资的品种。通过分 析各个具体金融产品的剩 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 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 性指标等因素进行证券 选择, 选择 风险 收益 配比 最合理 的证 券作 为投 资对 象。 具体而 言, 品种 选择 遵循 以下一 些原 则: (1) 符合 前述 资产 配置 策 略; (2) 寻求 短期 内价 值被 低 估的品 种; (3) 寻求 具有 套利 空间 的 品种; (4) 符合 风险 管理 指标 , 包括 VAR 和 流动 性指 标的 要求; (5) 符合 降低 积极 管理 风 险的要 求; (6) 优先 选择 双边 报价 商 报价债 券列 表中 的债 券; (7) 优先 选择 央行 公开 市 场操作 的品 种。 (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具有 严密 科学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明 确的 分级 授权体 系, 具体 见 图5-1 。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决 策 基金总 体战 略 、 资 产配 置 、 审 议股 票池 、 对基 金经 理提出 的仓 位与 组 合预案 进行 审议 与决 策, 就风险 事项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会沟 通; 2. 基金 经理 : 参与 构建 股 票池 、 提 出资 产配 置方 案 、 实 施具 体投 资计 划 。 基 金经理 必须 严格 按 照《投资管理流程》进行 操作,资产配置方案经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以《资产配置方案决 议》的 形式形成书面结果 ,作为基金经理投资操作 的依据,同时给分管领导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 风险控 制部 门备 案, 以便 监控。 3. 集中 交易 室: 执行 基金 经理的 交易 指令 、 反 馈交 易指令 的执 行情 况、 监督 交易指 令的 合规 合 法性; 4. 研究 平台 : 构 建股 票池 、 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供 投资决 策咨 询支 持、 为基 金经理 投资 提供 支 持; 5. 金 融工 程小 组: 通过 对 投资组 合的 跟踪 与评 估,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投 资实 际 效果的 反馈 意见 ,以 优化 改进投 资决 策;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69 6. 风险 控制 部门 ( 右边 虚 线框内) : 由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合 规风 控部 等构 成 。 合规风 控部 对投 资决策及实际投 资进行稽 查并定期和不定期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定期评估投资组合风 险与收益水平并向风险管 理委员会提供投资组合风 险评估报告。风险管理委 员会就风险事项和风险 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与投 资决策委员会沟通,以监 控投资决策流程和各级决 策权限的行使是否合法 合规及 科学 合理 。 图 5-1 :投资决策流程示意 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同 期七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税 后)。 七日通知存款具有存期灵 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 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 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 低风险、较稳收益及高流 动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与 七日通知存款的特征较 为接近,且同期七天通知 存款利率 具有透明、权威 的特点,鉴于此, 本基金 选取同期 七天通知存款 利率( 税后 )作 为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 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调 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前 3 个工作 日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在所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是风险 相对 较低 的基 金产 品。 在一般 情况 下 , 其风险 与预 期收 益均 低于 一般债 券基 金, 也低 于混 合型基 金与 股票 型基 金。 金融工程小组 投资组合 基金经 理 研究部 股票池 构建 与调整 审 议 与 决 策 仓位 与组 合预 案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基金经理 研究平台 集中交易室 执行 稽察 监控与评估 决策 支持 决策支持 合规风控部 选 股 参与 构建 资产配置 决策支持 提供 评估 报告 跟踪与评估 交易指令 合规风控部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报 告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70 (七)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3)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外,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因发 生巨 额赎 回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20%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 , 但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余 成本 总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5)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6)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0%; 存 放 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 发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资 券的 比例 ,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 得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 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用 级别 应 不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构 评定 的AAA 级或 相 当于AAA 级 的信用 级别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 具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71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 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 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 期融资 券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除第(3) 、(11) 和(12) 项外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 债券; (4) 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72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股东 进 行交易 , 通过 交易 上的 安排 人为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的 真实 天数; (9)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计算方法 1、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 投 资 于 金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生 的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金 、证 券清 算款 、 买断式 回购 履约 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 剩 余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的 债券 、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含 一年) 的逆 回购 、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买断 式 回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 债券等 。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 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 投资成 本和 内在 应收 利息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方 法 (1)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 交 易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 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 (2)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银 行 定期存 款 、 大 额存 单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4)回购(包 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6)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 算 。 (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73 对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 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或者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 组合 报告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 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 带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 于 2017 年10 月 24 日 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016,109,889.43 28.74 其中: 债券 3,016,109,889.43 28.7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380,781,260.11 51.2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73,917,045.63 19.76 4 其他资 产 22,462,000.85 0.21 5 合计 10,493,270,196.02 100.00 2、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74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5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77,799,263.30 2.7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 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 余额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20% 的情况 。 3、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5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过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 120 天 的情 况。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120 天, 如有 超过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59.79


3.72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8.6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1.8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10.3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2.8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3.54 3.72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75 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120 天。 (3 ) 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 均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240 天 情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未出 现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的 情况 。 4、报 告期 末 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48,446,938.70 4.4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9,334,288.53 1.9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9,334,288.53 1.9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445,093,003.26 14.29 6 中期票 据 20,139,500.58 0.20 7 同业存 单 903,096,158.36 8.93 8 其他 - - 9 合计 3,016,109,889.43 29.82 10 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5、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1720214 17 广 发银 行 CD214 2,500,000 247,535,472.74 2.45 2 011769037 17 华电 SCP014 2,000,000 199,754,965.38 1.98 3 179936 17 贴 现国 债36 2,000,000 199,528,380.08 1.97 4 111715323 17 民 生银 行 CD323 2,000,000 198,260,431.66 1.96 5 111710464 17 兴 业银 行 CD464 1,600,000 158,597,296.22 1.57 6 011755006 17 宝 港股SCP001 1,500,000 150,448,223.98 1.49 7 011758080 17 中 科院SCP001 1,500,000 149,923,055.51 1.48 8 011752064 17 苏 国信SCP015 1,000,000 100,007,389.04 0.99 9 011760151 17 远 东租 赁SCP004 1,000,000 100,000,147.51 0.99 10 011758066 17 华 侨城SCP002 1,000,000 99,991,216.08 0.99 6、 “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268%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74%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 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57%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负偏 离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25% 的情况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 况说 明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76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正偏 离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5% 的 情况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 金采 用固 定份 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账面 净值 始终保 持 为 1.0000 元。


本基金估值 采用摊余 成本 法,即估值 对象以买 入成 本列示, 按 票面利率 或协 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 (2) 本基 金投 资的17 民 生银 行CD323 ( 代码 :111715323 ) 的发行 主体 “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于2017 年4 月10 日因 违规 经营 被中 国银 监会处 以罚 款。 本基 金管 理人长 期跟 踪研 究该 证 券,我 们认 为, 相关 发行 主体的 处罚 事项 并未 对其 企业经 营和 投资 价值 产生 实质性 影响 。我 们对 该 证券的 投资 严格 执行 内部 投资决 策流 程, 符合 法律 法 规和公 司制 度的 规定 。 除此之 外, 报告 期内 , 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其他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的, 也 没 有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3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98.8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2,370,205.19 4 应收申 购款 84,423.42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4,973.35 7 其他 - 8 合计 22,462,000.85 (4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77 十一、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东吴 货币 市场 基金 历史 时间段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1)东 吴货 币市 场基 金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05.11-2010.12.31 0.9252% 0.0012% 0.8692% 0.0000% 0.0560% 0.0012% 2011.01.01-2011.12.31 3.3779% 0.0038% 1.4597% 0.0001% 1.9182% 0.0037% 2012.01.01-2012.12.31 3.22% 0.01% 1.42% 0.00% 1.80% 0.01% 2013.01.01-2013.12.31 3.1233% 0.0054% 1.3500% 0.0000% 1.7733% 0.0054% 2014.01.01-2014.12.31 3.8106% 0.0119% 1.3500% 0.0000% 2.4606% 0.0119% 2015.01.01-2015.12.31 3.5350% 0.0062% 1.3500% 0.0000% 2.1850% 0.0062% 2016.01.01-2016.12.31 2.5027% 0.0018% 1.3537% 0.0000% 1.1490% 0.0018% 2017.01.01-2017.09.30 2.7526% 0.0010% 1.0097% 0.0000% 1.7429% 0.0010% 2010.05.11-2017.09.30 25.5482% 0.0065% 10.1601% 0.0001% 15.3881% 0.0064% 注:统计截至 2017 年 09 月 30 日,比较基准=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2 )东 吴 货 币市 场基金 B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05.11-2010.12.31 1.0831% 0.0012% 0.8692% 0.0000% 0.2139% 0.0012% 2011.01.01-2011.12.31 3.6365% 0.0039% 1.4597% 0.0001% 2.1768% 0.0037% 2012.01.01-2012.12.31 3.46% 0.01% 1.42% 0.00% 2.05% 0.01% 2013.01.01-2013.12.31 3.3717% 0.0054% 1.3500% 0.0000% 2.0217% 0.0054% 2014.01.01-2014.12.31 3.9028% 0.0105% 1.3500% 0.0000% 2.5528% 0.0105% 2015.01.01-2015.12.31 3.7840% 0.0062% 1.3500% 0.0000% 2.4340% 0.0062% 2016.01.01-2016.12.31 2.7482% 0.0018% 1.3537% 0.0000% 1.3945% 0.0018% 2017.01.01-2017.09.30 2.9382% 0.0010% 1.0097% 0.0000% 1.9285% 0.0010% 2010.05.11-2017.09.30 27.6059% 0.0062% 10.1601% 0.0001% 17.4458% 0.0061% 注:统计截至 2017 年 09 月 30 日,比较基准=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2. 东 吴货 币市 场基 金累 计 净值增 长率 历史 走势 图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变 动 情 况 , 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动 进 行 比 较 (2010 年5 月 11 日至 2017 年 09 月 30 日 ) 东吴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A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78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2010 年5 月 11 日至 2017 年 09 月 30 日) 东吴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B 注:比较基准=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79 十二、 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 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 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 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80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 价依据 。本 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净 值, 基金 帐面 份额 净值始 终保 持 为1.00 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本 基金 依法 持有 的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等 资产 。 (四)估值程序 1、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是 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的 日净 收益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本 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 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日 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 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 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 按 照票 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 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在 有关法 律法 规允 许交 易所 短期债 券可 以采 用 “ 摊 余成本 法” 估值 前, 本基 金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2、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 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合 , 其 中, 对 于偏 离 程度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 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 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 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 能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公允价 值 。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81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 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 同查 明原因 , 双 方协 商 解 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 以 内( 含第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 人(“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 他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 接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82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 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 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 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 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差 错处 理的 原则和 方法 如下 : (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因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83 算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益 , 已 决 定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 产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 关会计 制度 、 市 场规 则变更 或由 于其 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84 十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 日分 配、 按月 支付 ”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益情 况, 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为基 准, 为 投资者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配 ,每 月支 付。 投资 者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4、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 记正 收 益;若 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为 投资 者记 负收 益;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当日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 5 、 本基 金每日进 行收益计算 并分配时 ,每月累 计收益 支付方式 只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 转基 金份额)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 过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 收益 ; 若 投资 者在 每月 累 计收益 支 付 时 , 其 累计 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 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 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 为负值 ,则 从投 资者 赎回 基金款 中扣 除;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自 下 一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订,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 序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 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 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85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月 例行 对上 月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 每 月例 行 的收益 结转 不再 另 行公告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86 十五、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 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 场价 格确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 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0.33%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10%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87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对于 由 B 级 降级 为 A 级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年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 其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适用 A 级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费 率。B 级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01% , 对 于由 A 级升级为 B 级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年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其达到 B 级条 件的 开 放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享受 B 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费率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如 下: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4、 除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销 售服务 费之 外 的 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88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 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分别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年度 财 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89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 前, 将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1)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 购和 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90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2)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3)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动 中的 权利 、 义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每 万份 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份 基金 净 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日 每 万 份 净 收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净 收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在 外 的 总 份 额] × 10,000 。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发售在 外的 总份 额包 括截 至上一 工作 日( 包 括节 假日) 未结转 份额 。 本基金 收益分配是按日结 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以 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按 每日复 利折 算出 的年 收益 率。计 算公 式为 : 365/7 7 1 % = 1 1 100% 10000 i i R ? ?? ?? ?? ?? ? ? ? ?? ?? ?? ?? ?? ?? ??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2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当日,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 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 前一 日的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3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4 )本基金应至少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开放日每万份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91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5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7、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 料。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92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8)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销售代 理机 构; (19) 基金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 (20)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1)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2)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3)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影 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或超 过 0.5 % 的情 形; (26)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资产 净值 0.5% ; (27) 中国 证监 会 或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 审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93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94 十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在所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是风险 相对 较低 的基 金产 品。 在一般 情况 下 , 其风险 与预 期收 益 均 低于 一般债 券基 金, 也低 于混 合型基 金与 股票 型基 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 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 可能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 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信 用风 险 指基 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 露不 真实、 不完 整, 都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4、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 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当利率下降 时,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证券 和回 购所 得的 利息 收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 得比以 前少 的收 益率 。 6、法 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 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 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 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 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 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 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 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95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具 体表 现为 : 1、 当发 生巨 额申 购时 , 本 基 金由 于不 能顺 利买 进, 使得本 基金 的持 仓比 例被 动地发 生变 化, 可 能导致 行情 上涨 时不 能实 现预期 的投 资收 益目 标, 影响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 2、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市场 流动 性较 差, 本基 金为了 兑现 持有 人的 赎回 , 必须 以较 高的 代 价卖出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投资业 绩。 (四)其它风险 1、技 术风 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 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 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 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 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 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传 输等 风险 。


2、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


3、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 理机 构违 约、 托 管 行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受 损。 (五)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 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 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一 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 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 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 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 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 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 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 动,从而影 响基金的收益 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 及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系 统性风 险。 (六 )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等代 销机 构 代 理销 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 款或负 债 ,也 没有 经代 销 机构担 保 或者 背书 ,代 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3、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新 基 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9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 列涉 及到 基金 合同 内 容变更 的事 项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同 意: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变更 基金 合同 等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 后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上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97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人 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成 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 算 。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98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 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99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 产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 则 , 决 定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 费之外 的费 率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或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 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当 事人 的利益 ;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 构,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 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 督 和检查 ;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 )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融 券 ; (13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由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 回和 注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00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 券投 资 ;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 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9 ) 组织 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 (22 )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01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 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 独立核 算 , 分 账管 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 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 还应 当 说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02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15 年; (10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 除 ;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 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2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 承 认和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 要 条 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03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代 销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代 理 人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7、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 的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据 ,不 因基 金账 户名 称而有 所 改 变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基 金合 同 等 其他事 项;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04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 金管 理 人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集 。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以上 含本 数 ,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 方 式 和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必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05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 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 金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出 席的 ,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 上( 含 50% ,下 同) ;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06 凭证及 授权 委托 等 文 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相 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重 新开 会的 时间(至 少 应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 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②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 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经 通 知 拒不参 加收 取和 统计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④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提 交的 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后)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 召 集 人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 前 30 日公 告。 否 则, 会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 时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 进 行 审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 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 当 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07 程序性 。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 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 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 则,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并 保证 至少 与 公 告日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 和 公布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师 见证 后形 成 大 会 决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 份证 号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 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 第 2 日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08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并 予以 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 律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 表 决 。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由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及表 决结果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持 人未 进 行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 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 新 清 点仅限 一次 。 4) 计票 过 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 权 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督 计票 的, 不影 响计 票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 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至 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召 集人 , 由召 集人 邀请 无直接 利害 关系 的 第 三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 员,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09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 生效 ,并 在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 束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关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 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基 金合 同 等 其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 后 公布经 修订 的基 金合 同,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10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 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管 理人 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 人人 职责 终 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成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 清 算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 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清 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11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 告 ;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基金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代销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 构 办 公场所 查阅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12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F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结汇、售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 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 汇借款 ; 发行 、 代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 外 汇 票据承 兑和 贴现 ; 自营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13 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 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托管 业 务; 代 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电话银 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 产品交 易业 务; 经 国务 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具体 如下: (1) 现金 ; (2) 通知 存款 ; (3) 短期 融资 券; (4)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 (5)1 年 以内 (含1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6)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债 券回 购; (7)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8)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以下 简称 “央 行票 据” ) ; (9)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 、融券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 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财 产 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3)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因 发生 巨 额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20%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5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摊 余成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14 本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5)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6)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存放 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基 金与 由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本基 金 投 资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用 级别 应 不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信 用 级 别。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评 级 应 具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 以 国内 信用级 别为 准。 本基金 持有 的 短 期融资 券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 内对其 予以 全部 减持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 的, 除第(3)、(11)和(12)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15 约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的 强制 性 规定, 则当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金 投资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 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交 易证 券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 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 关联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如 基 金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 基 金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 单,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新名 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 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 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 但 不承 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若 未履约 的交 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 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 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16 5 、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 ,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 手范围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监 督。 对于 不符 合规 定的银 行存 款,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拒绝 执行 ,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计 算、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 发 出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 基 金 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 期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17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 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 提 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 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协 助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18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一 切 货 币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 收 取申 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资金账 户进 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活动 。 (4)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 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 以 积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 规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理 ;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 述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 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商 议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19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托管 人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除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 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是指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 率 的计算 ,精 确 到0.001% ,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日 每 万 份 净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净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在 外 的 总 份 额] × 10,0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发售在 外的 总份 额包 括截 至上一 工作 日( 包括 节假 日)未结 转份 额。 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的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以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 益 按每日 复利 折算 出的 年收 益率, 365/7 7 1 % = 1 1 100% 10000 i i R ? ?? ?? ?? ?? ? ? ? ?? ?? ?? ?? ?? ?? ??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4 位,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采 用 四舍五 入保 留至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3 位。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结果 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20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 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基 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提供任 意一 个交 易日 或全 部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提 供,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合 同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 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市,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21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22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 的变化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目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容 : (一 )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配备 安 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账户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管 理 、 托管与 转托 管, 股东 名册 的管理 ,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 的登记 、 派 发, 基 金交 易 份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 交易资 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 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对账 单服 务分 为电 子对账 单服 务和 纸质 对账 单服务 。 每 月度 、 季度、 年度 结束 后10 个工 作日内 , 客 户服务 部门 将 通过邮 件 向 所有 选择 电子 对账单 服务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发送 电子 对账 单, 记录该 持有 人最 近 月 度、 或 一季 度内 所有 申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等交 易 发生的 时间 、 金额 、 数量 、 价 格以 及当 前账 户的 余 额等 。 每 年度 结束 后 30 个 工作日 内 , 客 户服 务部 门将向 本年 度有 交易 的或 持有份 额的 ,且 选择 纸质 对账单 服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 送该 持有 人最 近 一年的 纸质 对账 单。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通 过基 金公司 网站 下载 电子 对账 单或拨 打基 金公 司客 服 热线索 取电 子或 纸质 对账 单,亦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点进行 查询 。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得基 金收 益 将 按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且不收 取任 何申 购费 用。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选 择此项 服务 ,本 基金 将按 照默认 的现 金分 红方 式对 红利予 以发 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理销售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 的 服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份 额, 具体 方法 另 行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及网络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拨 打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0588 ) 或 登录 公司 网 站(www.scfund.com.cn ) 查询基 金账 户状 况 、 余 额 、 交 易记 录 、 盈 亏统 计和 其他相 关基 金知 识以 及 进行投 诉。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23 (六)网络服务 公司网 站可 为客 户提 供下 列服务 : 信息 定制 、 在线 账户查 询 、 信 息下 载 、 专 家在线 咨询 、 举 办 网上活 动等 。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24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7 年 05 月 23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货 币市场 证 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 端午 假期 前暂 停 (大额 )申 购和 转换 转入 业务公 告》 ; (2)2017 年 05 月 26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江苏 汇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3)2017 年 06 月 06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以通 讯方 式召 开东 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公 告》 ; (4)2017 年 06 月 07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以通 讯方 式召 开东 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第 一次 提示性 公告 》 ; (5)2017 年 06 月 08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以通 讯方 式召 开东 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第 二次 提示性 公告 》 ; (6)2017 年 06 月 23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以 及摘 要》 ; (7)2017 年 07 月 0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深 交 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 体上 公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管 理的 基 金 2017 年 半 年度资 产净 值公 告》 ; (8)2017 年 07 月 07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召开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会 议情 况的 公告 》 ; (9)2017 年 07 月 1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深 交 所(巨 潮资 讯网 )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蚂蚁 (杭 州)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10)2017 年 07 月 19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11 )2017 年 07 月 1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公 司网 站 、深 交 所(巨 潮资 讯网 )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 增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12)2017 年 07 月 1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 所(巨 潮资 讯网 )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参 加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 惠的公 告》 ; (13 )2017 年 08 月 1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25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开通 在江 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的定 期 定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14)2017 年 08 月 2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 所(巨 潮资 讯网 )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公告 》 ; (15)2017 年 08 月 25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 ; (16)2017 年 09 月 26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 国庆 假期 前暂 停 (大额 )申 购和 转换 转 入 业务公 告》 ; (17 )2017 年 10 月 27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26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投 资者也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 查阅 。对投 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27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东 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募 集的文 件 (二) 《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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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一 七年 十二 月 二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