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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永康添福混合(005128)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 夏 永康添 福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 人: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农业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2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8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9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1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4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6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1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2 十一、 基金 费用 ............................................................................................................................. 23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的的 登记 与保 管 ............................................................................. 25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5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6 十五、 禁止 行为 ............................................................................................................................. 28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9 十七、 违约 责任 ............................................................................................................................. 31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1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2 二十、 其他 事项 ............................................................................................................................. 32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2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理 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 拟 募集 发行 华夏 永康添 福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华 夏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 华 夏永 康添 福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任 华夏 永康 添福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确华夏永康添福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 关系, 特制 订本 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 华夏 永康 添福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中定义 的术 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若有 抵触 应以 基金 合 同为准 , 并依 其 条款解 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一 ) 基金募 集; (二 )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 四) 从 事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业 务 ; (五 )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 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 有 价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 以下 简称 “ 法 律法 规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投 资 运作 、 净 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 则,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所使 用的 所有 术语 与基 金合同 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 同含义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 包括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 次级债 、 地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和 公司 债、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可 转换 债 券 ( 含可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 可交 换债 券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债券 或票 据 ) 、 资 产支持 证券、货 币市场 工具 ( 含同 业存 单 ) 、 衍生 品 ( 包括 权证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30% ; 债 券 和货币 市 场工具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70% 。 每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 、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如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变 更上述 投资品种的 比例限 制,以 变更后的比 例 为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会做相 应调 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股 票的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 0-30% , 债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70% 。 (2)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4)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6)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8)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 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5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7)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基 金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19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20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关于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21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2)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2) 、 (14 ) 、 (22 ) 项外,因 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自动 遵守 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定 , 不 需另 行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并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 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 供经慎重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 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更 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 在 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 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 投 资银 行存款 进行 监督 。 基金 投资银行 存款的,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建 立投 资制度 、 审慎 选择 存款 银 行, 做好 风险 控制 , 并 按 照基金 托管 人的 要求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完成 相关业 务办 理。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额、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 金托 管人 在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 如 认为 因市 场 出现剧 烈变 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经 事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 并 确保 证 基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照 本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报送 相关 数据 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数 据,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 履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 律后果 。 除基 金 托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 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产 生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人按照 本协 议履 行监 督职 责后不 承担 上述 损失 。 (八)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 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中 违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 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 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金 管理人在 运用基金 财产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资金划 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 金往来 等有 关事 项 。 基 金 管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用 电子 指令 或传 真或 双方共 同确 认的 方式 。 (一) 电子 指令 方式 总体 约定 1、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的 清算 管理 系统 客户端 发送 电子 指令 , 或 基金管 理 人通过 调用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数 据接 口发 送电 子指 令。 2、 基金 托管 人向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客户 证书 , 基 金管 理人认 可使 用客 户证 书及 相应密 码 办理相 关业 务 , 不 会否 认 其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电 子指令 的效 力 。 凡 同时 通 过客户 证书 和密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码认证 的电 子指 令, 均视 作基金 管理 人所 为, 由此 导致的 一切 后果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尽 到合 理 注意义 务, 在安 全的 环境 中使用 客户 端, 采取 及时 更新防 病 毒软件 、 安装 系统 安全 补 丁等合 理措 施 ; 设 置安 全 性较高 的密 码 , 避 免使 用 简单密 码或 容易 被他人 猜到 的密 码等 ; 妥 善保管 客户 证书 及相 应密 码。 如发 生客 户证 书被 盗 用、 密码 泄露 等 情况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进 行证 书变 更和 密码 重置 , 在 证书 变更 和密 码 重置之 前造 成的 一切后 果,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当电子 指令 无法 正常 发送 时,双 方按 传真 方式 办理 相关业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传真 方式 发 送指 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专用 传真 号码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指 令。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该文件 中应 含有 基金 管理 人预留 印 鉴, 该预 留印 鉴为 托管 人 确定管 理人 所发 送指 令表 面一致 性的 唯一 依据 。 基 金管理 人 向 托管 人发送 授权 文件 后, 应及 时电话 确认 ,以 保证 托管 人及时 查收 。 3、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授 权文 件 的传 真件 并经 并经 基金 管理人 电话 确认 后, 授权 文件即 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发 送 传真后 三个 工作 日内 将授 权文件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 若托 管人 收 到的授 权文 件原 件和 传真 件不一 致, 以传 真件 为准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 内容 不得 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漏。 (三)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包括 付款 指令 ( 含 赎回 、 分 红付 款指 令 、 银 行间业 务划 款指 令 ) 以 及 其他资 金 划拨指 令等 。 2、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支 付时 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账户资料 等, 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四)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送 与确 认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其合 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 内发 送指令 。 基金 管理人通 过电子指 令方式 发送指令 后,指令 状态将 变成“托 管行已接 收”或 “托 管行处理中 ” 。上述 指令状 态改变时间 视为指 令到达 基金托管 人时 间。 基金管 理人在发 送指 令后 , 应 及时 查询 指令 状 态, 发现 未发 送成 功或 指 令状态 有误 , 应立 即与 基 金托管 人联 系共 同解决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客户端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银行间 成交 单信 息 、 基 金 申赎款 信息 以及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管理费 、 托管 费、 销售 费、 席位佣 金等 应付 款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根据 上述 信息生 成的 电 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 提 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 令 金额错误的责 任。 基金 管理人通 过 传真方 式发送 加盖预留 印鉴的指 令后, 应及时以 电话方式 向基金 托管 人确认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 易结束 后将 全国 银行 间 交 易成交 单加 盖预留 印 鉴后 及时传 真给 基 金托管 人, 并 电 话确 认 。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专人 接收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和 银行 间交易 成交 单 ,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电 话。 指令 或成 交单 到达 基 金托管 人后 , 基金 托管 人 应指定 专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授 权文 件进行 表面 一致 性审 查 , 及时审 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 基 金托 管 人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 责任。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令 留出 至少 2 个 工作 小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的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 未能 留 出足够 的划 款时 间 , 未 准 备足够 资金,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指 令的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应及 时执 行 。 基金 管理人应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在执行指 令时, 基 金托管 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 额,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 执 行, 但应 及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 查 明原 因, 确 认此交 易指 令无 效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 未执 行该 指令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对于 申购新股 等时效性 要求高 的指令,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及时将指 令发送至 托管人 并进 行电话 确认 ,为 托管 人预 留充足 的指 令处 理时 间。 对于 发送时资 金不足的 指令, 托管人有 权不予执 行,基 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 令不予 取消 的, 以资 金备 足并 通知 托 管人的 时间 视为 指令 收到 时间 , 因 账户 资金 余 额 不 足导致 的投 资损 失不由 托管 人承 担。 (五)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 托管人发 现指令错 误,提 示基金管 理人改正 后再予 以执行 , 若由此造 成的延 误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反 法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 成 的损 失由 基金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管理人 承担 。 (七)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 托管人由 于其自身 原因未 能执行或 错误执行 基金管 理人指令 致使本基 金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应在 发现 后, 及 时采取 措施 予以 弥补 ,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对由 此造 成 的直接 经济 损失 负赔 偿责 任。 (八) 授权 通知 的变 更 1、 基金 管理 人若 对授 权通 知的内 容进 行修 改, 应当 提前至 少三 个工 作日 电话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需 提 供书面 的变 更授 权通 知文 件, 在加 盖公 章后 以传 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同时 以电 话形 式 向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 。 变 更 授权通 知文 件在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相 关 文件 传真件 和基金 管 理人 的电 话确认 时生 效 。 基金 管 理人 在此后 三个 工作 日内 将变 更授权 通知 文 件原件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若原件 与传 真件 不一 致, 以传真 件为 准。 2、 基金 托管 人更 改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及联 系方式 , 应 至少 提前 1 个 工作日 以 传真方 式发 送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更改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及 联系 方式自 基金 管 理人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九) 其他 事项 1、 基 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 时,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印鉴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文 件 内容相 符进 行 表 面一 致性 检查, 如发 现问 题,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 除因 其自 身原 因 致 使基 金的利 益 受 到损 害而 负赔 偿责任 外,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法律 法 规、 本 合同 的规 定执 行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而引 起的 任何 可能发 生的 损失 , 均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金 管理人应 设计选择 代理证 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 机构的 标准和程 序。基金 管理人 负责 选择代 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 使用 其 交易单 元 作 为基 金的 交易 单元 。 基 金管 理 人和被 选中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委托 协议 , 由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交易 保证 金 由被选 中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有关规 定 , 在 基金 的中 期 报告和 年度 报告 中将所 选 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有关情 况 、 基 金通 过该 证 券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 、 回 购成 交 量和支 付的 佣金 等予 以披 露, 并将 上述 情况 及基 金 专用 交 易单 元 号 、 佣金 费 率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因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交易 规则 的修改 带来 的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变化以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相 关交 易规 则为 准。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 算与 交割 基金 托管人负 责基金买 卖证券 的清算交 收。资金 汇划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交易成 交结 果具 体办 理。 如果 因为基金 托管人自 身原因 在清算上 造成基金 资产的 损失,应 由基金托 管 人负 责赔 偿基金 的损 失 ; 如 果因 为 基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增 加交 易单 元 , 致使基 金托 管人 接收数 据不 完整 , 造成 清 算差错 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 理人未 事先 通知 需要单 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法 律法规 、 交易 规则 的 规 定 进行超 买 、 超 卖等 原因 造 成基金 投资 清算 困难 和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解决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确 保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 足够 的资 金头 寸用 于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和深 圳分 公司 的资金 结算 。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 托管人 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 发送的 划款指令 时,基金 托管资 金账 户或资 金交 收账 户上 有充 足的资 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 寸不足 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 但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充 分考 虑基 金托管 人的 划款 处理 时间 。 在 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 情况下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2、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按日 进行交易 记录的核 对。每 日对外披 露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天 所有 实际 交易 记录 与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 全一 致。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账实 相符。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 托管人应 按时核对 证券账 户中的种 类和数量 ,确保 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 券账户 中证 券的种 类和 数量 与基 金会 计账簿 中的 记载 一致 。 (4) 实物 券账 目 实物券 账目 ,每 月月 末相 关各方 进行 账实 核对 。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三) 基金 申购 、赎回 及 转换 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及 转换 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登 记机 构负 责。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每个 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3、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其 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必 须于 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前一开 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保 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整 。 4、 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 托管人 建立 的系 统发 送有 关数据 (包 括电 子数 据和 盖章生 效 的纸制清算 汇总表) ,如因 各种原因, 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送, 双方可协 商解决 处理方式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数 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定 保存 。 5、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登 记业 务,上 述事 宜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6、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 足申购、 赎回及分 红资金 汇划的需 要,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登 记机 构管 理。 (四)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的资 金清 算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款 项采 用轧差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收款 , 基金 管理 人最 晚不 迟于 款项交 收日 当 日 15:00 前 将资金 划 往资产 托管 专户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 资金是 否到账, 对于未准 时到账 的资金,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解决 。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付款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最晚 不迟 于 交 收日 15 : 00 前进行 划付。 基金托 管 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及时进行 划付。 对于未 准时划付的 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划 付 ,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因基 金 托管资 金账 户没 有足 够的 资金,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按时 拨付 ,责 任 不 由基 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未来 ,根据具 体情况,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可调 整上述申 购、赎 回等 的资金 清算 方式 及时 间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指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后得 到的基金 份额的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 管理人每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拥有的 股票、权 证、债 券 、货币 市场工具 、国债 期 货、股 指期货、 资产支 持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 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③交 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④交 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 股、转增 股、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 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首 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进 行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 约 , 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 估 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8)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9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6 )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估值 错误 处理 。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 发生 估值 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 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当 及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 错 误 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0%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 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复 核确认后 公告,而 且基金 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 货交易 所 、 登 记结 算公 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 化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 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 管理人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编 制并对 外提供真 实、完整 的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 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 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 一次, 于该等 期间届满 后 45 日内公告 。季 度报告 应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 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 表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在 月度报表 完成当 日,将报 表盖章后 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应 在 3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7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核,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 若 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 ,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 管 业务 专 用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结 果 。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按 基金份 额进 行比 例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在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按 照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对基 金收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应于 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 日距 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在分 配 方案公布后 (依据 具体方 案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资 金的 划付 。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应按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拟 公开 披露的信 息在公开 披露之 前应予保 密。除按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中 产生 的信 息以及 从对 方 获得的 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除了 为合法履 行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所 必要之 外 , 不 得为 其他 目 的使用 、 利用 其所 知悉 的 基金的 保密 信息 , 并且 应 当将保 密信 息限 制在为 履行 前述 义务 而需 要了解 该保 密信 息的 职员 范围之 内 。 但 是, 如下 情况 不应视 为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保密义 务: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被 披露 、泄 露或 公开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或裁 定、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监 会 等监管 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出 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主要 包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临时报告 、澄清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投 资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关 公告 、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相关 公 告、 投资 国债 期 货的相 关公 告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基金 年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在信 息披露过 程中应以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 实信用 , 严守 秘密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办理 与基 金有 关的信 息披 露事 宜 , 对 于 本章第 ( 二) 条 规定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事 项,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 公 布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时 间内,将 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介 披露 。 根据 法 律法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公 开披露 的信 息 , 基 金托 管 人将通 过指 定 媒 介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情况 。 2、程序 按有 关规定须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的信息 披露文件 ,由基 金管理人 起草、并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发 生基 金合 同中 规定 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 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公布 。 3、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招募说 明书公布 后,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 定期报告 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投资 者可以免 费查阅 上 述文件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年费 率计 提。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1.00%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 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经手费 、印 花税 、证 管费 、过户 费 、 手续费、券 商佣金 、权证 交易的结算 费、证 券账户 相关费用 及其他类 似性质 的费用等) 、基 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账户 维护费、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信息 披露费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有 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 费等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律师 费 、 会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等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五 ) 本 基金 运作 前产 生 的相关 费用 由管 理人 垫付 , 运 作后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 (六)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复核 程序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1、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 根据 本 托管协 议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复核 。 2、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及 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解 决 。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七)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时 , 基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 如 基 金管理 人 无 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相关 的 重 大合 同文 本后 , 应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 托管人 ,并 在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合 同文 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生 变更,未 变更的一 方有义 务协助变 更后的接 任人接 收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 15 年 以上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其基 金管 理资 格的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2、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 2/3 ) 表决 通 过。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 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 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 向临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及时 接收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总 值和 净 值。 (7)审计: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8)基金名 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换 后,如 果原任 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其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布破 产。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 2/3 ) 表决通 过。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 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及 时接 收 。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7)审计: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规定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审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审计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3、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 提名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告: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联合公 告 。 (三) 新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管 理或 新基 金托 管人 或接受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 保证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损 害。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方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 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 付 款指令,或 违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行 政上、 财务上 不独立, 高级管理 人员和 其他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 私自 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资 产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之二以 上 的 独 立董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交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不 再 受 上述相 关限 制 , 自 动遵 守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定 , 不需 另行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十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以及 依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 由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 对基 金财 产 和 债权 债 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 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十七、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 带 赔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 当 事人 违约 , 给 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基金 资产 造成损 失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行 赔偿 ,另 一方 当事 人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 向违约 方追 偿 。 如发生 下列 情况 , 相 应的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不 可抗 力。 2、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按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作 为或不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基金管理 人由于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投 资或不投资 造成的 直接损 失或潜在 损失等 。 (四 ) 当 事人 违约 , 另 一 方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防 止 损失的 扩大 。 没有 采取 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 要求赔 偿 。 非 违 约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五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 ) 由 于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基 金 财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损 失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照北京 仲 裁委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按普通 程序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双方盖 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表签字 ( 或盖章) , 协议当 事人双方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 托管协 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 协议 一式 六份 ,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 上报 有关监 管部 门两 份 , 每份 具有同 等法 律效力 。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 协议 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