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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稳盛定开混合A(003404)

招商稳盛定开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七年第二
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截止日:2017 年11 月10 日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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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招商稳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 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16 年9 月 13 日 《 关于 准予 招商 稳 盛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16 】2106 号 文 ) 注 册 公开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 正式 生效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 中 国 证监 会 对 基 金募 集 的 注 册审
查 以 要 件 齐 备和 内 容 合 规为 基 础 , 以 充分 的 信 息 披露 和 投 资 者 适当 性 为 核 心, 以 加 强 投资
者 利 益 保 护 和防 范 系 统 性风 险 为 目 标 。中 国 证 监 会不 对 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及 市场 前 景 等 作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者 保 证 。 投资 者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当 投 资 人 赎回 时 , 所 得 或会 高 于 或 低于 投 资 人 先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 产 生 波 动, 投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整 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 等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 系 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 投 资 人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金 产 生 的 流动 性 风 险 , 投资 者 申 购 、赎 回 失 败 的 风险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 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起,每六个 月更 新一次,并于每六个 月结 束之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每 六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1 月 10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 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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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20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 6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8 
§ 7 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 29 
§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 9 基 金的 投资 .............................................................................................................................. 41 
§ 10 基金 的业 绩 ............................................................................................................................ 52 
§ 11 基金 的财 产 ............................................................................................................................ 53 
§ 12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4 
§ 13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9 
§ 14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1 
§ 15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64 
§ 16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6 
§ 17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7 
§ 18 风险 揭示 ................................................................................................................................ 72 
§ 19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5 
§ 20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7 
§ 21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98 
§ 22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服务 .................................................................................................. 115 
§ 23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7 
§ 24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18 
§ 25 备查 文件 .............................................................................................................................. 119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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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 招商 稳盛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 何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 遗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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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招 商 稳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招 商稳 盛定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招商 稳盛定 期开 放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招商 稳盛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招商稳 盛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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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业务 和交 易基 金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封 闭期 :指 自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该 日) 或自 每一 个开 放期结 束
之日的 次日 起 ( 包括 该次 日) 至 一年 的年 度对 日 ( 包括该 日) 的期 间。 如一 年的年 度对 日为
非 工 作 日 , 则以 该 日 的 下一 个 工 作 日 为该 封 闭 期 的最 后 一 日 ; 如一 年 后 的 年度 没 有 对 应的
日历日 期, 则以 下一 个工 作日为 该封 闭期 的最 后一 日。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 包括 该 日) 至一 年的 年度对 日的 期间。 第二 个封 闭 期 为自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次日) 至一年 的年 度对 日的 期间 。如一 年的 年度 对日 为非 工作日 ,则 以
该 日 的 下 一 个工 作 日 为 该封 闭 期 的 最 后一 日 ; 如 一年 后 的 年 度 没有 对 应 的 日历 日 期 , 则以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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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一 个 工 作 日为 该 封 闭 期的 最 后 一 日 ,以 此 类 推 。本 基 金 在 封 闭期 内 不 接 受申 购 、 赎 回、
转换转 入、 转换 转出 等交 易申请 
32 、开 放期 :指 自封 闭期 结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包 括该 日) 不 少于5 个 工作日 且
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每个 开 放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金 管 理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且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开放期 的 2 日前 进行公 告。开放 期内 ,投资 人可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 与 赎 回 业务 , 开 放 期未 赎 回 的 份 额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封 闭 期。 如 在 开 放期 内 发 生 不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 金无 法 按 时 开 放申 购 与 赎 回业 务 的 , 开 放期 时 间 中 止计 算 , 在 不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形 影 响 因 素消 除 之 日 的 下一 个 工 作 日起 , 继 续 计 算该 开 放 期 时间 , 直 至 满足
开放期 的时 间要 求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36 、开放日:指开放 期内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其 他业 务 的 工
作日 
37 、年度对日:指某 一特 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 度中 的对应日期,如该对 应日 期为非工
作 日 , 则 顺 延至 下 一 个 工作 日 , 如 该 日历 年 度 中 不存 在 对 应 日 期的 , 则 顺 延至 下 一 个 工作
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务 规则 》: 指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 务的相 应规 则 
40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开放期内,投 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开 放 期 内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 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 金根据认购费、申购 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 同,将基
金份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两 类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的基 金代
码,并 分别 计算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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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指 在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收 取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但不 从基 金 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47 、C 类 基 金 份 额 :指 在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不 收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同 时从 基 金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48 、销售服务费:指 本基 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 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属 于基 金的营 运费 用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50 、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程 
56 、巨额 赎回 :若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超 过上 一日 的基 金 总份额 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57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8 、不 可抗 力: 指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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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 国电力 财 务有限公 司、中 国华能 财 务有限责 任公
司、中远财务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共 同 投 资 组建 。 经 公 司股 东 会 通 过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 公司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已 经 由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 万 元
(RMB210 ,000 ,000 元)。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华 能 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中 远 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及 招 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的 公 司3.3 % 的股 权。
上 述 股 权 转 让完 成 后 ,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的 股东 及 股 权 结 构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让 给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11.7% 股 权转让 给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 成 后 , 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的 股东 及 股 权 结构 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全部
股权 的55 %,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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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 股票 代码 :600036)。
2006 年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是 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 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 ,已 成为拥有
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照 的一 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 招商证券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码
600999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 为 使 命 ,力 争 成 为 中国 资 产 管 理 行业 具 有 “ 差异 化 竞 争 优 势、 一 流 品 牌” 的 资 产 管理
公司。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事会 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 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 。美 国南加州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 任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1 年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3 月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 起 兼 任 深 圳市 招 银前 海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心 有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 士,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证券 ,
并于2004 年 1 月至2004 年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现 任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兼 首 席 风 险 官, 分 管 风 险管 理 、 公 司 财务 、 结 算 及培 训 工 作 ;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女 士,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先生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 在 中国北 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 律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 任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 控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11 月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 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 历 任 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 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士 、 助 理 研究 员 ; 国 务 院科 技 干 部 局二 处 干 部 ; 中信 公 司 财 务部 国 际 金 融处
干部、 银行部 资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副 行 长 等 职。 现 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 研 究设 计 中 心(联办) 常 务 干 事 兼基 金 部 总经 理; 联 办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等。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女 士, 加拿大 皇后 大学荣誉 商学 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 历。 曾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 8 月 至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香 港政 府
机构辖 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会 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孙谦先生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 就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 、工商 管理 硕
士 和 经 济 学 博士 学 位 。 曾任 新 加 坡 南 洋理 工 大 学 商学 院 副 教 授 、厦 门 大 学 任财 务 管 理 与 会
计 研 究 院 院 长及 特 聘 教 授、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高 级 访问 金 融 专 家 。现 任 复 旦 大学 管 理 学 院特
聘 教 授 和 财 务金 融 系 主 任。 兼 任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金 融 期 货交 易 所 和 上海 期 货 交 易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导 师 , 科 技部 复 旦 科 技 园中 小 型 科 技企 业 创 新 型 融资 平 台 项 目负 责 人 。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3.2.2 监事会 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 圳大 学国际金融专业、格 林威 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 ,分 别获经济
学学士 学位 、理 学硕 士学 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证 券部员 工、 福
田营业 部主 任、 海口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经 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 任 招商 证券 经
纪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深 圳龙岗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深圳 南山 南油大 道营 业
部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 私人客 户部 总经 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 ,担 任招 商证 券零 售经纪 总部 总经 理, 期间 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 招商 证
券渠道 管理 部总 经理 。赵 先生亦 于2007 年7 月至2011 年5 月担 任招 商证 券职 工代表 监事 。
2016 年1 月起 至今 ,赵 斌 先生担 任招 商证 券合 规总 监。同 时, 赵斌 先生 于2008 年7 月起担
任招商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 起担 任招 商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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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松先 生,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士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女 士,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 于韬 睿惠悦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 询顾问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理 咨 询 有 限公 司 首 席 运 营官 ; 现 任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人 力资 源 部 总 监、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先生 ,中 央财经 大学 经济学硕 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3.2.3 公司高 级管 理人员 
金旭女 士,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钟文岳 先生 ,常 务副 总经 理,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 国
农村发 展信 托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 务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九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 海发 投
资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司 副总 经
理;2004 年1 月至 2008 年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5 年6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沙骎先 生, 副总 经理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 TMT 行业 研 究员、 基金 助理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 保 本 投 资 事 业 部 总 经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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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1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兼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欧志明先 生 , 副总经 理, 华中科技 大学 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士 、投 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
加入广 发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机 构客 户经 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 总部 任
风险控 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法律 合规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总 监 、 总 监、 督 察 长 , 现任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 书 , 兼 任招 商 财 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于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巨
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金融工 程研 究员、 行业 研究员、 助理 基金经 理。200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级 数量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投资管 理二部( 原专 户资产 投资部)
负责人 及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先 生, 督察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加 入大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
务工作 ;2001 年10 月 加入 天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 任职 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历任 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 及处长;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3.2.4 基金经 理 
滕越女 士, 硕士 。2009 年7 月 加入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曾 任分 析师 ;2014 年 9 月
加入华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曾 任高 级分 析师 ;2016 年 3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
定收益投 资 部, 从 事 固 定收 益 类 产 品 研究 及 投 资 组合 辅 助 管 理 相关 工 作 , 现任 招 商 安 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3 月11 日至 今) 、 招商安 本增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7 月 29 日 至今) 、招 商稳 盛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7 月29 日至 今) 、 招商稳 阳定 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7 年7 月 29 日 至今) 、招 商信
用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7 月29 日至 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邓栋 先生 ,管 理时 间 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7 年 7 月
29 日。 
3.2.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裴 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4 
3.2.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得 从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 者职 务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人牟 取利 益;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 的未 公开信息,利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 事相关的
交易活 动;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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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上述 禁 止 性 规定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本 基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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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5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 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实 现对 公司从决
策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 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 理层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 董事 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之一 ,负责决
定 公 司 各 项 重要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并 检 查其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性 , 负 责 决定 公 司 风 险管
理 战 略 和 政 策并 检 查 其 执行 情 况 , 审 查公 司 关 联 交易 和 检 查 公 司的 内 部 审 计和 业 务 稽 查情
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 监督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 险控制情
况 , 并 负 责 组织 指 导 公 司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督 察 长 发现 基 金 和 公 司存 在 重 大 风险 或 隐 患 ,或
发 生 督 察 长 依法 认 为 需 要报 告 的 其 他 情形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时, 应 当 及 时向
公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下 设 的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对 公 司 经 营管 理 中 的 重 大问 题 和 重 大事 项 进 行 风 险评 估 并 作 出决 策 , 并 针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 稽核 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 的执 行情况进
行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 司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 制是 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 工最 首要的责任。各部门 的主 管在权限
范 围 内 , 对 其负 责 的 业 务进 行 检 查 监 督和 风 险 控 制。 员 工 根 据 国家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规 章制
度、道 德 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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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 制 度 、 人力 资 源 管 理制 度 和 危 机处
理 制 度 等 。 部门 管 理 办 法在 公 司 基 本 制度 基 础 上 ,对 各 部 门 的 主要 职 责 、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责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 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 稽核 部门。监察稽核部门 的职 责是依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 在 所 赋 予的 权 限 内 按 照所 规 定 的 程序 和 适 当 的方
法 对 监 察 稽 核对 象 进 行 公正 客 观 的 检 查和 评 价 , 包括 调 查 评 价 公司 内 控 制 度的 健 全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检 查 公 司执 行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规 章 制 度 的 情况 、 进 行 日常 风 险 控 制的
监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 ,营造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控 制 的 文 化氛 围 和 环 境 ,使 全 体 员 工及 时 了 解 相 关的 法 律 法 规、 管 理 层 的经
营 思 想 、 公 司的 规 章 制 度并 自 觉 遵 循 ,使 风 险 意 识贯 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个 岗 位 和 各个
业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 找 出 风 险分 布 点 , 并对 风 险 进 行 分析 和 评 估 ,找 出 引 致 风 险产 生 的 原 因, 采 取 定 性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 门之 间职责有分工,但部 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 则。基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独
立、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线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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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 制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 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 合理 分工、职
责 明 确 , 并 有相 应 的 岗 位说 明 书 和 岗 位责 任 制 , 对不 相 容 的 职 务、 岗 位 分 离设 置 , 使 不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 的第 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在相 关部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建 立 标 准 化的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重 要 业务 处 理 凭 据 传递 和 信 息 沟通 制 度 , 后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 核部 门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 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 操作 控制的制度手段,如 标准 化业务流程、业务、 岗位 和空间隔
离 制 度 、 授 权分 责 制 度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度 、 档 案 资料 保 全 制 度、
客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 会计 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 公司 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帐 管理,独立核算;公 司会 计核算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在 业 务 规 范、 人 员 岗 位 和办 公 区 域 上进 行 严 格 区 分。 公 司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员 工 及 各 级管 理 人 员 可 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 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 及 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 制度,包括 定 期 报 告制 度和 不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定 期报 告 制 度
按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 执行体系报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向分 管领 导、总经
理报告 ; 
B. 监督体系报告路线 :公 司员工、各部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报告, 监察 稽核部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 督察长定期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董事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门人 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 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 和遵 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 证制 度 有 效 地实 施 。 公 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 险 控 制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对内 部 控 制 制 度持 续 地 进 行检 验 , 检 验 其是 否 符 合 规定 要 求 并 加以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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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 实 和 改 善 ,及 时 反 映 政策 法 规 、 市 场环 境 、 技 术等 因 素 的 变 化趋 势 , 保 证内 控 制 度 的有
效性。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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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 2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办 理 黄 金 业
务 ; 黄 金 进 出口 ; 开 展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基金 、 保 险 资 金、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托
管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 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法须 经批 准的 项目 ,经 相 关部 门批 准后 依批 准的 内容开 展经 营
活动。 ) 
中信银 行(601998.SH 、0998.HK )成 立于 1987 年 ,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
放 中 最 早 成 立的 新 兴 商 业银 行 之 一 , 是中 国 最 早 参与 国 内 外 金 融市 场 融 资 的商 业 银 行 ,并
以 屡 创 中 国 现代 金 融 史 上多 个 第 一 而 蜚声 海 内 外 。伴 随 中 国 经 济的 快 速 发 展, 中 信 实 业银
行在中 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中 逐渐 成长 壮大 ,于2005 年 8 月 ,正 式更 名“ 中信银 行” 。
2006 年12 月 ,以 中国 中信 集团和 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公 司为 股东 ,正 式成 立中信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同 年, 成功 引进战 略投 资者 ,与 欧洲 领先的 西班 牙对 外银 行 (BBVA ) 建 立了 优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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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互补 的战 略合 作关 系。2007 年4 月27 日, 中信 银 行在上 海交 易所 和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成 功
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 权。 经 过 三 十 年的 发 展 , 中 信 银 行 已成 为国 内 资 本 实 力 最 雄 厚的 商业 银 行 之 一 ,
是一家快 速增 长并具 有强 大综合竞 争力 的全国 性股 份制商业 银行 。2009 年, 中信银行 通过
了美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订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订 报告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第 三方 对
中信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健全 有效 性全 面认 可 。 
4.2 主要 人员情 况 
孙德顺 先生 ,中 信银 行执 行董事 、行 长。 孙先 生自2016 年7 月20 日 起任 本行 行长。 孙
先生同 时担 任中 信银 行 ( 国际) 董事 长。 此前 ,孙 先生 于 2014 年5 月至 2016 年7 月任 本行
常务副 行长 ;2014 年3 月 起任本 行执 行董 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5 月 任 本行副 行长 ,
2011 年10 月起 任本 行党 委 副书记 ;2010 年1 月至2011 年10 月 任交 通银 行北 京 管理部 副总
裁兼交 通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党委书 记、 行长 ;2005 年12 月至2009 年12 月任 交 通银行 北京 市
分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国 工商 银行 海淀 区办 事处、 海淀 区
支行、 北京 分行 、数 据中 心 (北 京) 等 单位 工作 , 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北京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1999 年1 月至2004 年4 月曾 兼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数
据中心 (北 京) 总 经理 ;1981 年4 月至 1984 年 5 月 就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孙 先生拥 有三 十
多年的 中国 银行 业从 业经 验。孙 先生 毕业 于东 北财 经大学 ,获 经济 学硕 士学 位。 
张强先 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分 管托 管业 务。 张先 生自 2010 年 3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长 。
此前, 张先 生 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本行 行长助 理、 党委 委 员 ,期 间,2006 年 4
月至2007 年3 月 曾兼 任总 行公司 银行 部总 经理 。张 先生 2000 年 1 月至2006 年4 月任 本行
总行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常 务副总 经理 和总 经理 ;1990 年9 月至2000 年1 月 先 后在本 行信 贷
部 、 济 南 分 行和 青 岛 分 行工 作 , 曾 任 总行 信 贷 部 副总 经 理 、 总 经理 、 分 行 副行 长 和 行 长。
自 1990 年 9 月至 今, 张先 生一直 为本 行服 务, 在中 国银行 业拥 有近 三十 年从 业经历 。张 先
生为高 级经 济师 ,先 后于 中南财 经大 学 ( 现中 南财 经政法 大学 ) 、 辽宁 大学 获得经 济学 学士
学位、 金融 学硕 士学 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 银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 研究生学 历 , 高 级 经济 师, 教 授 级
注 册 咨 询 师 。先 后 毕 业 于四 川 大 学 和 北京 大 学 工 商管 理 学 院 。 曾供 职 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四川
省分行、 中国 工商银 行四 川省分行 。1997 年 加入中 信银行, 相继 任中信 银行 成都分行 信贷
部 总 经 理 、 支行 行 长 , 总行 零 售 银 行 部总 经 理 助 理兼 市 场 营 销 部总 经 理 、 贵宾 理 财 部 总经
理、中 信银 行贵 阳分 行党 委书记 、行 长, 总行 行政 管理部 总经 理。 
4.3 基金 托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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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8 月18 日 ,中 信银 行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批 准 , 取 得 基金 托 管 人 资格 。 中 信 银 行本 着 “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责 ” 的 原 则, 切 实 履 行托
管人 职 责。 
截至 2017 年 三季度 末, 中信银行 已托 管 142 只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及基金 公
司、证券 公司 资产管 理产 品、信托 产品 、企业 年金 、股权基 金、QDII 等其他 托管资产 ,托
管总规 模达 到7.59 万亿 元 人民币 。 
4.4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目 标。强 化内 部管理, 确保 有关法 律法 规及规章 在基 金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建 立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 稳 健 发 展 ; 加 强 稽 核 监 察 , 建 立 高 效 的 风 险 监 控 体 系 , 及 时 有 效 地 发 现 、 分 析 、 控 制 和 避 免 风 险,确 保基 金财 产安 全,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2 、内部 控制组 织结构 。中 信银行总 行建 立了风 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全行 的风 险控制 和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托 管 部 内设 内 控 合 规 岗, 专 门 负 责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对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各个 工作 环节 和业 务流 程进行 独立 、客 观、 公正 的稽核 监察 。 3 、内部 控制制 度。中 信银 行严格按 照《 基金法 》以 及其他法 律法 规及规 章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制 定了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中 信 银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管理 办法 》 和 《 中信 银 行托管 业务 内控 检查 实施 细则 》 等 一整 套 规 章 制 度 , 涵盖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 业 务的 各 个 环 节, 保 证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业 务 合 法 、合 规、持 续、 稳健 发展 。 4 、内部 控制措 施。建 立了 各项规章 制度 、操作 流程 、岗位职 责、 行为规 范等 ,从制 度 上 、 人 员 上 保证 基 金 托 管业 务 稳 健 发 展; 建 立 了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的 物 质 条件 , 对 业 务运 行 场 所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在 要 害 部 门 和 岗 位 设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 录 音 监 控 系 统 , 保 证 基 金信 息 的 安 全; 建 立 严 密 的内 部 控 制 防线 和 业 务 授 权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 所 托管 的 基 金 财 产 独立 运 行 ; 营造 良 好 的 内 部控 制 环 境 ,开 展 多 种 形 式的 持 续 培 训, 加 强 职 业道 德教育 。 4.5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及 规 章 的规 定 , 对 基 金的 投 资 运 作、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3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及规 章 的 行 为 ,将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在限 期 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或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将以 书 面 形 式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4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 网交 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 略客 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 构理 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5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5.1.2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信 息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6 球金融 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 综合服 务区 办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南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 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7 5.2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5.3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5.4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8 §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业务 规则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 监 许可 【2016 】2106 号文 注 册公开 募集 。募 集期 自 2016 年 10 月17 日起 到2016 年 11 月4 日 止,共 募 集669,897,864.48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 总户数 为2,366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 11 月10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并 提 出 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 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本基金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日 日终, 如发 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则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根 据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部分 的约 定 进行财 产清 算: 1 、基金 资产净 值加上 当日 有效申购 申请 金额及 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 请金额 扣除 有效赎 回 申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金额 后的 余额 低 于2 亿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9 § 7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 期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即 采用 封闭 运作 和开 放运作 交替 循环 的方 式。 7.1 基金 的封闭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本基 金的 封闭期 指自 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包 括该 日) 或自 每一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的 次日起 (包 括该 次日 ) 至 一年的 年度 对日 (包括 该日 ) 的期 间。 如一 年的年 度对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以 该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该 封闭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如 一 年 后 的年 度 没 有 对 应的 日 历 日 期, 则 以 下 一 个工 作 日 为 该封 闭 期 的 最后 一日。 本基金 的 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包 括该 日) 至一 年的 年度对 日的 期间。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自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次日) 至一 年的 年度对 日的 期 间 。 如 一 年 的年 度 对 日 为非 工 作 日 , 则以 该 日 的 下一 个 工 作 日 为该 封 闭 期 的最 后 一 日 ;如 一 年 后 的 年 度 没 有 对 应 的 日 历 日 期 , 则 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该 封 闭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 以 此 类 推。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接受 申购、 赎回 、转 换转 入、 转换转 出等 交易 申请 。 7.2 基金 的开放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本 基金 的开 放期指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后第一 个 工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不 少于 5 个工 作日 且最 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的期 间。 如在开 放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0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8.1 申购 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其他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 并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 他 方 式 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 8.2 申购 和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业务 。 本基金 在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后 的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包括 该日) 进入 开放 期, 开放期 办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业 务 。 若 由于 不 可 抗 力的 原 因 或 其 他情 形 导 致 原定 开 放 起 始日 或开放 期不 能办 理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则 开放 起始 日或开 放期 相应 顺延 。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 放期 的工作日。投资人在 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 赎回,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 的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 新 的 业 务发 展 或 其 他特 殊 情 况 , 基金 管 理 人 将视 情 况 对 前 述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包 括 该日) , 本 基 金 进 入 开放 期 , 开 始办 理 申 购 和 赎回 等 业 务 。如 在 开 放 期 内发 生 不 可 抗力 或 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按 时 开 放 申购 与 赎 回 业 务的 , 开 放 期时 间 中 止 计 算, 在 不 可 抗力 或 其 他 情形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工作日 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时 间, 直至 满足 《基 金合同 》 关 于开 放期的 时间 要求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放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投资人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和 时 间 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 且登 记 机 构 确认 接 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价 格 为 该 开放 期 下 一 开 放日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1 转 换 的 价 格 ,销 售 机 构 另有 约 定 的 从 其约 定 。 但 是, 在 开 放 期 内最 后 一 个 开放 日 , 投 资者 在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 之后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 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 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8.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 按照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登记 日期的 先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5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本 基金的最 高限 额和本 基金 的总规 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限 额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6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8.4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有关 限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 代销 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 官网 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 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额 均为10 元 人民 币;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购 ,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50 万元 人 民币,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0 元 人民 币。 实际 操作中 ,各 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述 规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据 情 况 调 高首 次 申 购 和 追加 申 购 的 最低 金 额 , 具 体以 销 售 机 构公 布 的 为 准, 投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回 基金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 留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 份的,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回。 实际 操作中 ,以 各销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 发生 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 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 法将 参照基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2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 入和 转换转出。通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转换的,转出 的基 金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留 存 份额不 足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 投 资 者 投 资 招 商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时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最 低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 购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8.5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 额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 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申 购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确 认 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 请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明 的 其 他 暂停 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办 法 参 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 或其他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所 能 控 制 的 因素 影 响 业 务处 理 流 程 , 则赎 回 款 项 划付 时 间 相 应顺 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提前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3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 下,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 无效 , 则 申 购 款项 本 金 退 还给 投 资 人 。如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则依 规定 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开放 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 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 人将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份 额 对 应资产 将转 入下 一封 闭期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 已 经 接 收 到 申购 、 赎 回 申请 。 申 购 与 赎回 的 确 认 以登 记 机 构 的 确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在不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实 质性不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对 上 述 业务 的 办 理 时 间、 方 式 等 规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新 规 则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8.6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 购时收取 前端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率按申 购金 额进 行分 档 。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适 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申购确 认金 额 M (元 ) 申购费 率 M <1000 万 1.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 额申 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 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 担,不列 入 基金资产, 用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用 的 计算方 法: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 或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或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用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4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 连续持 有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 <1 年 1.5% T ≥1 年 0.0% 基金份 额 赎 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赎 回费 用= 赎回 份 额×T 日 某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2 位 , 小 数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去 ,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某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赎 回费 总额 的10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如法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 金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需召 开持 有人大 会。 3 、转 换费 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每 笔转换 申请的 转出 基金端, 收取 转出基 金的 赎回费, 赎回 费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收取 。 (3)每 笔转换 申请的 转入 基金端, 从申 购费率 (费 用)低向 高的 基金转 换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 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 用 。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 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 准的调 整请 查阅 官网 交易 平台及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持有 人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 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5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针 对特 定投资人 (如 养老金 客户 等)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 届时将 提 前公告 。 8.7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 扣除申 购费 用后除 以 申请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申购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100,150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且 该申 购申 请被 全额 确认, 对 应的申 购费 率为1.0% ,假 定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2000 元,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150/ (1+1.0% )=99,158.41 元 申购份 额=99,158.41/1.2000=82,632.00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100,150 元本金 申购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假 定申 购当 日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2000 元 ,可 得 到 82,632.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2)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100,150 元申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假 定申 购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2000 元 ,则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150/1.2000 =83,458.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100,150 元申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假 定申 购当 日本 基金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2000 元, 可 得到 83,458.33 份 C 类基 金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本基金某类基金 份额 的赎回总额为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 当日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金 额 , 赎回 金 额 为 赎 回总 额 扣 除 赎回 费 用 的 金 额, 计 算 结 果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产 。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6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本基 金某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大 于等 于 1 年, 对应赎 回 费率 为0, 假设 赎回 申请 当日该 类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680 元, 则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680=10,68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10,000 份 某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大于等 于 1 年, 假设 赎回 当日该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06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68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 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在 基 金 开 放 期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通过 网 站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媒 介 , 披 露 开 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累 计 净值 。 遇 特 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计 算 或 公 告。 如 相 关 法 律法 规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另 有规 定 , 则 依规 定 执 行 。本 基金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由 基 金 财 产承 担 , 产 生 的收 益 归 基 金财 产 所 有 。 如按 照 上 述 保留 位 数 的 份额 净 值 对 投 资 者的 申 购 或 赎回 进 行 确 认 可能 引 起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剧 烈波 动 的 , 为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管 理 人 与 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后 , 可 以 增加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保 留 位数 并 以 此 进行 确认, 具体 保留 位数 以届 时公告 为准 。 8.8 申购 、赎回 的登 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8.9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不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发生 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7 2 、发 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基金 投资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本 金 将 退 还给 投 资 人 。 在暂 停 申 购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 抗力 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 购情 形的,开放期将按暂 停申 购的时间 相应顺 延。 8.10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不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发生 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 项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当日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已确 认 的 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 个账 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 未支 付 部 分 可延 期 支 付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 分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 抗力 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 回情 形的,开放期将按暂 停赎 回的时间 相应顺 延。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8 8.11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上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2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延缓 支付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对当 日 全 部 赎 回 申请 进 行 确 认, 赎 回 价 格 以赎 回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 算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准进 行计算,当日按比 例办理 的赎回份额不得低 于基金 总份额的 20% , 其 余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最 长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延 缓支付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8.12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 暂停 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公 告 ; 也 可以 根 据 实 际 情况 在 暂 停 公告 中 明 确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8.13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 换费 , 相 关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 知 基 金 托管 人 与 相 关机 构。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9 8.14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8.15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8.16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8.17 基 金的冻 结、 解冻 与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与 支付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其 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 将制定和 实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8.18 其 他申购 赎回 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 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况 下,调整 基金申 购赎 回方 式, 或开 通其他 服务 功能 ,并 提前 公告。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0 8.19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充分 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 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 易规则安 排 本 基 金 某 一类 或 全 部 类别 基 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 事 宜。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事 宜 无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决 定 , 具 体上 市 交 易 安排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并 履行 相关 程序 ,届 时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发布 相关公 告, 并告 知相 关机 构。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1 §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 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 ,通过定期开放的形 式保 持适度流动性,力求 取得 超越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 9.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 股票 (包含主 板、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 含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央 行 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次 级 债 、 可转 换 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等 ) 、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 单、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封闭期内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 -100%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不 低 于 交 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 内,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比 例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9.3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我国宏 观经 济指标、国家产业政 策、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及我 国资本市 场 的 运 行 状 况等 深 入 研 究, 判 断 我 国 宏观 经 济 发 展趋 势 、 中 短 期利 率 走 势 、债 券 市 场 预期 风险水 平和 相对 收益 率。 结合本 基金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的设 置, 采用 不同 的投 资策略 。 (一) 封闭 期投 资策 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 的宏 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 资部 门对于宏观经济、股 市政 策、市场 趋势的综 合分 析,重 点关 注包括 GDP 增速、 固定资 产投资增 速 、 净出口 增速 、通胀率 、货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2 币 供 应 、 利 率等 宏 观 指 标的 变 化 趋 势 ,同 时 强 调 金融 市 场 投 资 者行 为 分 析 ,关 注 资 本 市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变 化 等 因 素, 在 深 入 分 析和 充 分 论 证的 基 础 上 评 估宏 观 经 济 运行 及 政 策 对资 本市场 的影 响方 向和 力度 ,形成 资产 配置 的整 体规 划,灵 活调 整股 票资 产的 仓位。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选股 策略 。 (1)使 用定量 分析的 方法 ,通过财 务和 运营数 据进 行企业价 值评 估,初 步筛 选出具 备 优 势 的 股 票 作为 备 选 投 资标 的 。 本 基 金主 要 从 盈 利能 力 、 成 长 能力 以 及 估 值水 平 等 方 面对 股票进 行考 量。 盈利能 力方 面, 本基 金主 要通过 净资 产 收 益率 (ROE ) ,毛 利率 ,净 利率 ,EBITDA/主营 业务收 入等 指标 分析 评估 上市公 司创 造利 润的 能力 ; 成长能力 方面 ,本基 金主 要通过 EPS 增长率 和主营 业务收入 增长 率等指 标分 析评估 上 市公司 未来 的盈 利增 长速 度; 估值水 平方 面, 本基 金主 要通过 市盈 率 (P/E ) 、市 净率 (P/B ) 、 市盈增 长比 率 (PEG)、 自由现 金流 贴现 (FCFF ,FCFE ) 和 企业 价值/EBITDA 等指标 分析 评估 股票 的估 值是否 有吸 引 力。 (2) 公司 质量 评估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基 金管理人将深入调研 上市 公司,并基于公司治 理、 公司发展 战 略 、 基 本 面变 化 、 竞 争优 势 、 管 理 水平 、 估 值 比较 和 行 业 景 气度 趋 势 等 关健 因 素 , 评估 上市公 司的 中长 期发 展前 景、成 长性 和核 心竞 争力 ,进一 步优 化备 选投 资标 的。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债券投资 策略 包括:久期策略、期 限结 构策略、个券选择策 略和 相对价值 判断策 略等 ,对 于可 转换 公司债 等特 殊品 种, 将根 据其特 点采 取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1) 久期 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 济形 势、经济周期、国家 的货 币政策、汇率政策等 经济 因素,对 未来利 率走 势做 出预 测, 并确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久 期的长 短。 (2) 期限 结构 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 势、 国家的货币政策、汇 率政 策、货币市场的供需 关系 、投资者 对 未 来 利 率 的预 期 等 因 素, 对 收 益 率 曲线 的 变 动 趋势 及 变 动 幅 度做 出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的 变 动 趋 势 包 括: 向 上 平 行移 动 、 向 下 平行 移 动 、 曲线 趋 缓 转 折 、曲 线 陡 峭 转折 、 曲 线 正蝶 式 移 动 、 曲 线反 蝶 式 移 动, 并 根 据 变 动趋 势 及 变 动幅 度 预 测 来 决定 信 用 投 资产 品 组 合 的期 限结构 ,然 后选 择采 取相 应的期 限结 构策 略。 (3) 个券 选择 策略 通过分析债券收益率 曲线 变动、各期限段品种 收益 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 等因 素,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变 动 趋 势 ,并 结 合 流 动 性偏 好 、 信 用分 析 等 多 种 市场 因 素 进 行分 析 , 综 合评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3 判 个 券 的 投 资价 值 。 在 个券 选 择 的 基 础上 , 构 建 模拟 组 合 , 并 比较 不 同 模 拟组 合 之 间 的收 益和风 险匹 配情 况, 确定 风险、 收益 匹配 最佳 的组 合。 (4) 相对 价值 判断 策略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 对价 值判断,选择合适的 交易 时机,增持相对低估 、价 格将上升 的债券 ,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格将 下降 的债 券。 (5) 可转 换债 券和 可交 换 债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 债券 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 股权 价值、债券价值和内 嵌期 权价值,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对 可 转 换债 券 和 可 交 换债 券 的 价 值进 行 评 估 , 选择 具 有 较 高投 资 价 值 的可 转 换 债 券 、 可交 换 债 券 进行 投 资 。 此 外,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新 发 可转 债 和 可 交换 债 券 的 预计 中签率 、模 型定 价结 果, 积极参 与可 转债 和可 交换 债券新 券的 申购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权证 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 种因 素——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以 及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的 变 化 , 灵 活 构 建 避 险 策 略 , 波 动 率 差 策 略 以 及 套 利 策 略。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 的股指期 货 合 约 。 本 基金 力 争 利 用股 指 期 货 的 杠杆 作 用 , 以实 现 管 理 市 场风 险 和 调 节股 票 仓 位 的目 的。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 市场 的系统性风险,本基 金将 根据风险 管 理 原 则 , 以套 期 保 值 为主 要 目 的 , 适度 运 用 国 债期 货 提 高 投 资组 合 运 作 效率 。 在 国 债期 货 投 资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人 通 过 对 宏 观经 济 和 利 率市 场 走 势 的 分析 与 判 断 ,并 充 分 考 虑国 债 期 货 的 收 益性 、 流 动 性及 风 险 特 征 ,通 过 资 产 配置 , 谨 慎 进 行投 资 , 以 调整 债 券 组 合的 久期,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 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 从五 个方面综合定价,选 择低 估的品种 进 行 投 资 。 五个 方 面 包 括信 用 因 素 、 流动 性 因 素 、利 率 因 素 、 税收 因 素 和 提前 还 款 因 素。 而当前 的信 用因 素是 需要 重点考 虑的 因素 。 8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 票面 利率较高、信用风险 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 差等 特点。因 此 本 基 金 审 慎投 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针 对 市 场 系统 性 信 用 风 险, 本 基 金 主要 通 过 调 整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类 属 资 产 的配 置 比 例 , 谋求 避 险 增 收。 针 对 非 系 统性 信 用 风 险, 本 基 金 通过 分 析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水 平 及 个 债 增 信 措 施 , 量 化 比 较 判 断 估 值 , 精 选 个 债 , 谋 求 避 险 增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4 收 。 本 基 金 主要 采 取 买 入持 有 到 期 策 略; 当 预 期 发债 企 业 的 基 本面 情 况 出 现恶 化 时 , 采取 “尽早 出售 ”策 略, 控制 投资风 险。 (二) 开放 期投 资策 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流动性,在遵 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 投资 比例的前 提下, 主要 配置 高流 动性 的投资 品种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满足 开放 期流 动性 的需求 。 9.4 投资 决策程 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 委员 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 资管 理模式。投资决策委 员会 定期就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员 、 交 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责 任 明 确 、 密 切 合 作, 在 各 自 职责 内 按 照 业 务程 序 独 立 工作 并 合 理 地 相互 制 衡 。 具体 的 投 资 管理 程序如 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 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 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 策环 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 作风险等 投 资 风 险 进 行监 控 , 并 在整 个 投 资 流 程完 成 后 , 对投 资 风 险 及 绩效 做 出 评 估, 提 供 给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策 参考 。 9.5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封 闭期内 ,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0% -100% ; 开放 期内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 封 闭期,本 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5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 得超过自 投资 之日起 至本 次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持证 券时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应 为 BBB 以 上 ( 含BBB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级 下 降 、 不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 , 应 在 评级 报 告 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 本 基金 在 全 国 银行 间 市 场 中 债 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期 后 不 得 展 期; (13)本 基金 在封闭 期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200% ,在 开放期 总资产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4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15 ) 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6 )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的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在开放 期的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和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与 有价 证 券 市 值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6 (18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2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比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 另有 约定 外,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 相 关 限 制, 但 须 提 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上述 禁 止 性 规定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本 基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7 9.6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70%+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30% 。 沪深 300 指 数选样 科学客 观,行业 代表 性好, 流动 性高,抗 操纵 性强, 是目 前市场 上 较 有 影 响 力 的股 票 投 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而 中 证 全 债指 数 能 够 较 好的 反 映 债 券市 场 变 动 的全 貌 , 适 合 作 为本 基 金 债 券投 资 的 比 较 基准 。 基 于 本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和 投 资 比例 限 制 , 选用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忠 实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本基 金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停 止 发布 ,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 现 更加 适 合 用 于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依 据 维 护 投资 人 合 法 权 益的 原 则 , 在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 适 当调 整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并 及 时公 告 , 而 无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9.7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 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 高于 货币市场型基金、债 券型 基金,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中高 风险 、中 高预期 收益 的品 种。 9.8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 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9.9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管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 本 报 告 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来源于 《 招商 稳盛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3 季度 报告 》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8 1 权益投 资 620,734.70 0.09 其中: 股票


620,734.70 0.0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73,381,857.80 95.17 其中: 债券


673,381,857.80 95.1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100,000.00 1.00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496,488.37 1.20 8 其他资 产


17,967,416.93 2.54 9 合计





707,566,497.8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9,793.60 0.01 C 制造业 287,982.28 0.04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33,357.72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385.45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7,468.03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3,651.27 0.0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2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1,224.45 0.00 S 综合 - - 合计 620,734.70 0.09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9 (%) 1 603882 金域医 学 2,763 115,299.99 0.02 2 603106 恒银金 融 2,786 84,025.76 0.01 3 603055 台华新 材 2,658 62,489.58 0.01 4 603367 辰欣药 业 3,315 55,658.85 0.01 5 603183 建研院 701 43,651.27 0.01 6 603619 中曼石 油 1,760 39,793.60 0.01 7 603157 拉夏贝 尔 2,150 38,119.50 0.01 8 603378 亚士创 能 1,628 33,357.72 0.00 9 603103 横店影 视 2,021 31,224.45 0.00 10 603963 大理药 业 999 29,140.83 0.00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50,646,000.00 21.32 6 中期票 据 78,801,000.00 11.15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67,857.80 0.05 8 同业存 单 443,567,000.00 62.78 9 其他 - - 10 合计 673,381,857.80 95.31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680856 16 广 州农 村商 业 银行 CD154 1,200,000 115,740,000.00 16.38 2 111681045 16 杭 州银 行 CD192 1,200,000 115,728,000.00 16.38 3 111615366 16 民生 CD366 1,000,000 96,280,000.00 13.63 4 011757002 17 中 航租 赁 SCP003 500,000 50,200,000.00 7.11 5 111698734 16 包 商银 行 CD057 500,000 48,450,000.00 6.86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0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货 的杠 杆作 用, 以实 现管理 市场 风险 和调 节股 票仓位 的 目 的 。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是为了 有效 控制 债券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险 管 理原则 ,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的 , 适度 运用国 债期 货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 国债 期货 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和 利率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 慎进行 投资 , 以 调整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 买 /卖) 合约市 值( 元) 公允价 值变 动(元 ) 风险指 标说 明 0T1712 0T1712 30 28,563,000.00 -19,000.00 -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19,000.00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0.00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19,000.00 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报告 期投 资国 债期 货主 要为了 代替 现货 ,降 低资 金占用 。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除 16 民生 CD366 ( 证券代 码 111615366 ) 外其 他证券 的 发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 不 存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罚的 情 形 。 该证券 发行 人 于2017 年3 月29 日因 违规 经营 ,被 中 国银监 会罚 款。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1 对上述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的说 明 : 本 基金 投资 上述 证券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法 律 法规和 公司 制度 的要 求。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本基 金管 理人 从制度 和 流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 入。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98,278.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1,120.4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268,017.7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967,416.93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3619 中曼石 油 39,793.60 0.01 新股锁 定 2 603103 横店影 视 31,224.45 0.00 新股锁 定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2 §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投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并 不 等 于 将资 金 作 为 存 款存 放 在 银 行或 存 款 类 金 融机 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招商稳 盛定 开混 合A 类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 期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1.10-2016.12.31 0.02% 0.06% -1.94% 0.29% 1.96% -0.23% 2017.01.01-2017.06.30 3.46% 0.06% 3.01% 0.19% 0.45% -0.13% 2017.01.01-2017.09.30 5.53% 0.06% 4.86% 0.18% 0.67% -0.12% 基金成 立起 至2017.09.30 5.55% 0.06% 2.82% 0.21% 2.73% -0.15% 招商稳 盛定 开混 合C 类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 期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1.10-2016.12.31 -0.05% 0.05% -1.94% 0.29% 1.89% -0.24% 2017.01.01-2017.06.30 3.20% 0.06% 3.01% 0.19% 0.19% -0.13% 2017.01.01-2017.09.30 5.13% 0.06% 4.86% 0.18% 0.27% -0.12% 基金成 立起 至2017.09.30 5.08% 0.06% 2.82% 0.21% 2.26% -0.15%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6 年11 月 10 日。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3 §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11.2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11.3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期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 开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11.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4 §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12.2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衍生工具和 银行 存款本息、应 收 款 项、 其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12.3 估 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 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对 于 活 跃 市 场报 价 未 能 代表 计 量 日 公 允价 值 的 情 况下 , 对 市 场 报价 进 行 调 整以 确 定 计 量日 的 公 允 价 值 ;对 于 不 存 在市 场 活 动 或 市场 活 动 很 少的 情 况 下 , 则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其 公允 价值。 12.4 估 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且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的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5 收 盘 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 难 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衍 生 品 种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12.5 估 值程序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6 1 、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各类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如 按照 上 述 保 留 位 数 的 份 额 净 值 对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进 行 确 认 可 能 引 起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剧 烈 波 动 的 , 为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 管 理人 与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增 加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保留位 数并 以此 进行 确认 ,具体 保留 位 数 以届 时公 告为准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12.6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7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 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托管 人 之 外 的第 三 方 造 成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 偿 时 ,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向 差 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 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 果出 现估 值错 误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 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该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该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12.7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8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12.8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12.9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四 )估 值方 法”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公司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9 §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13.2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13.3 收 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两类 基金份 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 同,其 对应 的可供分 配利 润可能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在每 年的收益 分配 次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5% ,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 现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 行再 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的 收 益 分 配方 式 是 现 金分 红;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3.4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13.5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核,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0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13.6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1 §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费用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14.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8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2%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基金销 售服 务费将 专门 用于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基 金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 明 。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5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注册 登记机 构 , 由注 册 登 记 机构 分 别 支 付 给各 个 基 金 销售 机 构 。 若 遇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14.1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1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 规 定 , 按费 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 列 入 当期 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从基 金 财 产 中支 付。 14.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 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14.4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14.5 基 金费用 的调 整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等费率,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低销 售服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4 § 15 基金份额的登记 15.1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业 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 本基 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记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15.2 基 金登记 业务 办理 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 理。基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他 机 构 办 理本 基 金 登 记 业务 的 , 应 与代 理 人 签 订 委托 代 理 协 议, 以 明 确 基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机 构 在 投 资者 基 金 账 户 管理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 清 算及 基 金 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等事 宜 中 的 权利 和 义 务 , 保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合法 权益。 15.3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权 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 、取 得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 围 内,对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依照 有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15.4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义 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基金 份额登 记机构 应当 妥善保存 登记 数据, 并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称 、身 份信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 细等 数 据 备 份至 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构 认 定 的 机 构。 其 保 存 期限 自 基 金 账户 销户之 日起 不得 少于 二十 年;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5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须 承 担 相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司 法 强制 检 查 情 形 及法 律 法 规 及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除外 ;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6 §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6.1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16.2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7 §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1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 规 定。


17.2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17.3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17.4 公 开披露 采用 的语 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17.5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8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基 金封闭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每 个开放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 重 大 事 件 ,是 指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0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调整 或增 加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22) 变更 或增 加收 费方 式; (23) 进入 开放 期;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 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资 产 的 比 例和 报 告 期 内 所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持 有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市 值 占 基金 净 资 产 的比 例 和 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11 、投 资国 债期 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 包 括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 损益 情 况 、 风险 指 标 等 ,并 充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标 。 12 、投 资股 指期 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 包 括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 损益 情 况 、 风险 指 标 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标 。 13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息 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 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名 称 、数 量 、 期 限、 收 益 率 等 信息 , 并 在 季度 报 告 、 半年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1 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 情况。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17.6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17.7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17.8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2 § 18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险 、技 术 风 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益 预 期 越 高 , 投资 人 承 担 的风 险 也 越 大 。投 资 人 应 当认 真 阅 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基金 法 律 文 件 , 了解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 投资 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 过正规的途径,如: 招商 基金客户 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 , 招商基 金公 司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通 过其 他 代销机 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充 分 、 详 细的 了 解 。 在 对自 己 的 资 金状 况 、 投 资 期限 、 收 益 预期 和 风 险 承受 能 力 做 出 客 观合 理 的 评 估后 , 再 做 出 是否 投 资 的 决定 。 投 资 者 应确 保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后 ,即 使出现 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己 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影 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 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进 行 长 期 投资 、 平 均 投 资成 本 的 一 种简 单 易 行 的 投资 方 式 。 但是 定 期 定 额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基 金 投 资 所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资 人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代 储 蓄 的 等效 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 人 承 诺 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 保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 不 构 成 对本 基 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提醒 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在 做 出 投资 决 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担。 18.1 证 券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 的影 响所引起的波动,将 对本 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 引起市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国有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 策的 变化会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 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3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本 基金 的投资品 种可能 发生 价格 波动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 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 金供 求关系,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的 收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等 都 会 导 致公 司 盈 利 发 生变 化 。 如 果本 基 金 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 司盈 利 下 降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会 下跌 ,或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减 少。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 采取 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通货 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 下降 ,从而影 响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18.2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 主要 集中在开放期,管理 人有 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 基金管理 人 可 采 取 各 种有 效 管 理 措施 , 满 足 流 动性 的 需 求 。但 如 果 出 现 较大 数 额 的 赎回 申 请 , 则 使 基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18.3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 、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18.4 本 基金特 定风 险 1 、本基 金以定 期开放 方式 运作,投 资者 需在开 放期 提出申购 赎回 申请, 在非 开放期 间 将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申 购和 赎回 。 2 、开放 期如果 出现较 大数 额的净赎 回申 请,则 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 难,基 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 、本基金作为灵活配置 混 合型基金,在封闭期 内,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 -100% ,在开 放期内 ,在 投资管理 中股 票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具 有对股票 市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不 能 完 全规 避 市 场 下 跌的 风 险 , 在市 场 大 幅 上 涨时 也 不 能 保证 基 金 净 值能 够完全 跟随 或超 越市 场上 涨幅度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4 4 、本基 金将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纳 入到 投资范 围中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采 用保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于 保 证 金 交易 具 有 杠 杆 性, 当 出 现 不利 行 情 时 , 微小 的 变 动 就可 能 会 使 投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大 损 失 。 同时 , 股 指 期 货采 用 每 日 无负 债 结 算 制 度, 如 果 没 有在 规 定 的 时间 内补足 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强制 平仓 ,可 能给 基金 净值带 来重 大损 失。 5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存在因 市场 交易量 不 足 而 不 能 迅 速、 低 成 本 地转 变 为 现 金 的流 动 性 风 险, 以 及 债 券 的发 行 人 出 现违 约 、 无 法支 付 到 期 本 息 的信 用 风 险 ,可 能 影 响 基 金资 产 变 现 能力 ,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将 秉 承 稳 健 投资 的 原 则 ,审 慎 参 与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的 投 资 , 严格 控 制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的投资 风险 。 18.5 其 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 、技 术风 险 在定期开放式基金的 各种 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 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 障或者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的 正 常 进 行或 者 导 致 投 资者 的 利 益 受到 影 响 。 这 种技 术 风 险 可能 来 自 基 金管 理公司 、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 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4 、其 他风 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 场危 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 托 管 行违 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5 §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19.1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 对 于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的 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同意 后 变 更 并公 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19.2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开 放期的最 后一 日日终 ,如 发生以下 情形 之一的 ,则 无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财 产清 算: (1)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 日有效申 购申 请金额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金 额扣 除有效 赎 回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金 额后 的余 额低 于 2 亿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19.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6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19.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19.5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19.6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19.7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7 §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20.1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8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 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9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资 金账户及 其他 投资所 需账 户,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0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其他投资 所需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1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在开 放期 内依 法转 让 或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0.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同 一类 别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若 未 来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成 立 日 常 机 构,则 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2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5)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调整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若 发 生 以 下情 况 , 可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及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调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4) 增加 或调 整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5) 在未 来系 统条 件成 熟 的情况 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事 宜;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的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8)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 构、登记 机构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9)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3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 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管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自 行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 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4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2 (含 1/2)。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或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 公告 中 指 定 的其 他 方 式 在 表决 截 至 日 以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以 书 面方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 表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5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 金 登记 机 构 记 录 相符 , 并 且 委托 人 出 具 的 代理 投 票 授 权委 托 书 应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 第 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到 会 者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之 一)。 4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采 用书 面 、 网 络、 电 话 、 短 信或 其 他 方 式进 行 表 决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 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5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 授权 他人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决 , 授 权 方式 可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话 、 短 信 或 其他 非 书 面 方式 等 , 具 体方 式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6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含 2/3 )通 过方 可做出 。除 本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 不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7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 告 。 如 果 采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消 或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并 提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 容 进 行修 改 和 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0.3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8 1 、本基 金两类 基金份 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 同,其 对应 的可供分 配利 润可能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在每 年的收益 分配 次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5% ,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 现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 行再 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的 收 益 分 配方 式 是 现 金分 红;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核,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20.4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9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费用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8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2%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基金销 售服 务费将 专门 用于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基 金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 明 。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5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注册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0 登 记 机 构 , 由注 册 登 记 机构 分 别 支 付 给各 个 基 金 销售 机 构 。 若 遇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11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 规 定 , 按费 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 列 入 当期 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从基 金 财 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等费率,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低销 售服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20.5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 ,通过定期开放的形 式保 持适度流动性,力求 取得 超越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 股票 (包含主 板、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 含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央 行 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次 级 债 、 可转 换 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等 ) 、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 单、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1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封闭期内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 -100%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不 低 于 交 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 内,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比 例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封 闭期内 ,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0% -100% ; 开放 期内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 封 闭期,本 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 得超过自 投资 之日起 至本 次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持证 券时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应 为 BBB 以 上 ( 含BBB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级 下 降 、 不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 , 应 在 评级 报 告 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2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 本 基金 在 全 国 银行 间 市 场 中 债 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期 后 不 得 展 期; (13)本 基金 在封闭 期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200% ,在 开放期 总资产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4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15 ) 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6 )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 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的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在开放 期的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和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与 有价 证 券 市 值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 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2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比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 另有 约定 外,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本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3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 相 关 限 制, 但 须 提 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上述 禁 止 性 规定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本 基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20.6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且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4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的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 难 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衍 生 品 种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5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基 金封闭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每 个开放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20.7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可 不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开 放期的最 后一 日日终 ,如 发生以下 情形 之一的 ,则 无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财 产清 算: (1)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 日有效申 购申 请金额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金 额扣 除有效 赎 回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金 额后 的余 额低 于 2 亿 元;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6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7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20.8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按 照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 国法 律管辖(为本基金合 同之 目的,不包括香港、 澳门 和台湾法 律)。 20.9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8 §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21.1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 2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9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办 理 黄 金 业 务 ; 黄 金 进 出口 ; 开 展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基金 、 保 险 资 金、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托 管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 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法须 经批 准的 项目 ,经 相 关部 门批 准后 依批 准的 内容开 展经 营 活动。 ) 21.2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2.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1.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 股票 (包含主 板、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 含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央 行 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次 级 债 、 可转 换 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等 ) 、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 单、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封闭期内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 -100%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不 低 于 交 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 内,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1.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融 资 比 例 进行监 督: (1 ) 封 闭期内 ,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0% -100% ; 开放 期内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 封 闭期,本 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0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 得超过自 投资 之日起 至本 次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持证 券时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应 为 BBB 以 上 ( 含BBB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级 下 降 、 不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 , 应 在 评级 报 告 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 本 基金 在 全 国 银行 间 市 场 中 债 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期 后 不 得 展 期; (13)本 基金 在封闭 期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200% ,在 开放期 总资产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4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15 ) 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6 )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的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在开放 期的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和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与 有价 证 券 市 值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95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1 其 中 , 有 价 证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2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比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 另有 约定 外,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 相 关 限 制, 但 须 提 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2.1.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资 禁 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 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2.1.4 基 金 托 管 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参 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 , 并 按 照 审慎 的 风 险 控制 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基 金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对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现 券 及 回 购交 易 对 手 的 名单 进 行 更 新, 名 单 中 增加 或减少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时 须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对 名 单 进行 更 新 。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基 金 托 管 人 书面 确 认 后 ,被 确 认 调 整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效 前 已 与 本 次剔 除 的 交 易对 手 所 进 行 但尚 未 结 算 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双方 原定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未 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 回购 交易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 单中约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 方 式 进行 交 易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利 于 信 用 风险 控 制 的 交 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重 新 确 定 交易 方 式 , 经 提醒 后 仍 未 改正 并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 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 对手 不履行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纷 及 损 失 。若 未 履 约 的 交易 对 手 在 基金 管 理 人 确 定的 时 间 内 仍未 承 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法 律 责 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对 相 应损 失 先 行 予 以承 担 , 然 后再 向 相 关 交易 对 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 则根 据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成 交单 对 合 同 履 行情 况 进 行 监督 。 如 基 金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 易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2.1.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监督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3 (1)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 金在投资 中期 票据前 ,基 金管理人 须根 据法律 、法 规、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制 定 严 格 的关 于 投 资 中 期票 据 的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和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 并书 面 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依 据上 述 文 件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投资 中 期 票 据的 额 度 和 比例 进行监 督。 (2)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 发布的法 律法 规对证 券投 资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有 关 制 度、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处 置 预 案 的完 善 情 况 , 有关 额 度 、 比例 限 制 的 执行 情 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相 关 托 管 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时 发 出 回 函 , 并 及 时 改 正。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所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如果 基金管 理人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基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 由 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2.1.6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选 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 , 并及 时 提 供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据 以 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方 在 相 关 协议 签 署 、 账 户开 设 与 管 理、 投 资 指 令 传达 与 执 行 、资 金 划 拨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兑 付 、 文 件保 管 以 及 存 款证 实 书 的 开立 、 传 递 、 保管 等 流 程 中的 权 利 、 义务 和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 关 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应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存款 银 行 的 名单 执 行 , 如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基 金 资 产投 资 于 该 名单 之 外 的 存 款 银行 , 有 权 拒绝 执 行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任 何 损 失 和责 任 。 该 名单 如有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启用 新名 单前 提 前2 个 工作日 将新 名单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4 2.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业 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有关 措施 : 2.2.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2.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 托 管 协 议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时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个 工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 , 进 行 解释 或举证 。 2.2.3 在 限 期 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2.2.4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拒 绝 执 行 ,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并及 时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依法承 担相 应责 任。 2.2.5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或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法承 担相 应责 任。 2.2.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并 改 正 , 就基 金 托 管 人 的合 理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 配合 提 供 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制 度等。 2.2.7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2.2.8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基 金 托 管人 进 行 有 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 或 经 基 金托 管 人 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21.3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3.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5 3.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 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因 故 意 或 重大 过 失 泄 露基 金 投 资 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 对确 认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向 基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函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 管人 改 正 , 并 予 协助 配 合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或 未在 合 理 期 限 内 确认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有 义 务 要 求基 金 托 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3.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 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3.4.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3.5.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 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有 效 监督 ,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1.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4.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4.1.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4.1.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除 依 据 法律 法 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约定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令 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4.1.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4.1.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其 他 业 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1.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管 基 金 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4.1.6 除 依 据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管 基 金 资 产。 4.2 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4.2.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或 在 其 他 银行开 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登 记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4.2.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或 基金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时 , 募 集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集 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集 的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6 属 于 本 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 金 托管 人 为 本 基金 开 立 的 资 产托 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日 出 具 确 认文 件 。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聘 请 具 有 从事 证 券 业 务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 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4.2.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办 理 退 款 事宜。 4.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4.3.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刻制 、 保 管 和使 用。 4.3.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 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 金的 任 何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3.3 基 金 银 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 构 的 有 关规定 。 4.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4.4.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4.4.2 基金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4.4.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 和 未经 对 方 同 意 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 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4.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4.5.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 进行 交 易 ; 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以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和银 行 间 市 场 清算 所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托 管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4.5.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市 场 回 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4.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 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 设和 使 用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协助 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7 4.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 中 心 的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控 制下 的 实 物 证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期 间 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4.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的 原 件 分 别 应由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保 管 。 基金 管 理 人 在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基 金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 份 以上 的 正 本 原件 , 以 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挂 号 邮 寄等 安 全 方 式 将合 同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 。合 同 应 存 放于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 以上 。对 于无 法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由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21.5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5.1.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的 净 资 产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计 算 日 各 类基 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该 计 算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 总 份 额 后的 数 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 产 。 如 按 照上 述 保 留 位数 的 份 额 净 值对 投 资 者 的申 购 或 赎 回 进行 确 认 可 能引 起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剧 烈 波 动的 , 为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 管理 人 与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增 加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保 留位 数并 以此 进行 确认, 具体 保留 位数 以届 时公告 为准 。 5.1.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或 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方 认 可 的 方式 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净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后 以 双方 认可的 方 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5.1.3 根据 《 基金 法》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会 计 责 任 方 是基 金 管 理 人, 就 与 本 基金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8 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的 意 见 ,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5.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5.2.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衍生工具和 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5.2.2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 其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的 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的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 估值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 估 值全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9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等 衍生品 种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5.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5.3.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差 错等 。 5.3.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0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托管 人 之 外 的第 三 方 造 成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 偿 时 ,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向 差 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 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 果出 现估 值错 误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 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5.3.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1 5.3.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该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该类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5.4.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理 原 则 , 分别 独 立 地 设 置、 登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 的 全套 账 册 , 对相 关 各 方 各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行 核 对 , 互相 监 督 , 以 保证 基 金 资 产的 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 计 处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5.4.2 经 对 账 发 现 相关 各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保 证 相 关各 方 平 行 登 录的 账 册 记 录完 全 相 符 。 若当 日 核 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5.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核 5.5.1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应 于每 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5.5.2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每六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书 进行 更 新 , 并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全 文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公 告; 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 内完成 半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90 日内 完成 年 度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5.5.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 在收 到报 告之 日起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 表 的复核 ;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7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复 核;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核 ;在 收 到报告 之日 起 30 日内 完成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 发现双 方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以 国 家 有 关规 定为准 。 5.5.4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5.5.5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对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2 5.5.6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 公开披 露的 第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5.6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21.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6.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6.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按 照 目前 相 关 规 则分 别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基金 登记 机构 保管 期限为 20 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有 权 机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6.3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 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 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采 用电 子 或 文 档的 形 式 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管 业 务 以 外的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密 义 务 ,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或 有 权 机关 另有要 求的 除外 。 6.4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6.5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保存期 限不 少于 15 年 ,对 相关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但司法 强制 检 查 情 形 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其 它 情 形 除 外。 其 中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保存 基 金 财 产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6.6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 大 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 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 金账务 处理 、资 金划 拨等 有关的 合同 、协 议传 真给 基金托 管人 。 6.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 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 基金的有 关文件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3 21.7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7.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7.1.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 协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本托 管 协 议的变 更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7.1.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7.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7.2.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7.2.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后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4 7.2.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 费用,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7.2.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根 据基金 合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基 金份 额应计分 配比 例,在 此基 础上,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7.2.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2.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21.8 适 用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 式 8.1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 下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 协议之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澳 门和 台湾法 律) ,并 按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解释 。 8.2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 及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 双方 均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成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并 适 用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 仲 裁 地 点为 北 京 , 仲裁 裁 决 是 终 局性 的 并 对 各方 当 事 人 具 有约 束 力 , 仲裁 费 和 律 师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8.3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5 §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 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 根据投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22.1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2.2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 制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 客 户 可 通过 招 商 基 金客 户 服 务 热 线或 者 网 站 进行 账 单 服 务 定制 或 更 改 。服 务 费 用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 通 讯 地 址 及联 系 方 式 ,并 及 时 进 行 更 新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资 料 邮 寄 服务 原 则 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 容 , 也 无 法完 全 保 证 其安 全 性 与 及 时性 。 因 此 招商 基 金 管 理 公司 不 对 电 子邮 件 或 短 信息 电 子 化 账 单 的送 达 做 出 承诺 和 保 证 , 也不 对 因 互 联网 或 通 讯 等 原因 造 成 的 信息 不 完 整 、泄 露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22.3 信 息发送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 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 投 研 观 点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提 示 等 , 基 金 公 司 还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 有人 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 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 期向 预留手机 号码及 EMAIL 地址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发 送基金 分红 、节日问 候、 产品推 广等 信息。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6 22.4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通过 基金 账号/开 户证件 号码及 登录 密码登录 招商 基金网 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22.5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 时的人 工咨 询 服 务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通 过 该 热 线享 受 业 务 咨询 、 信 息 查 询、 投 诉 建 议、 信 息 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22.6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 柜台 的意见簿、基金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 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回 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 ,基金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时 限 内 进 行处 理 。 对 于 非工 作 日 提 出的 投 诉 , 将 在顺 延 的 工 作日 当 日 进 行处 理。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7 §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公告日 期 1 招商稳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二零 一七 年第 一号 ) 2017-06-22 2 招商稳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二 零一 七年 第一 号) 2017-06-22 3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1 4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海 长量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7-18 5 招商稳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 报 告 2017-07-21 6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新兰 德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 务 的公告 2017-07-28 7 关于招 商稳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变更 的 公告 2017-07-29 8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陆资 管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7-07-31 9 招商稳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7-08-29 10 招商稳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2017-08-29 11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参加 江南 农村商 业银 行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19 12 关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办 公地 址变 更的公 告 2017-10-20 13 招商稳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7 年第3 季度 报 告 2017-10-26 14 关于招 商稳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首个 开放 期开 放 申购赎 回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7-11-09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8 §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24.1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 并刊登在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 24.2 招 募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稳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9 §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 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代理 人申请查 阅以下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招 商稳盛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件 ; (二) 《招 商稳 盛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招 商稳 盛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