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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边中债ETF联接A(000087)

金边中债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2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2013 年2 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关于 核准嘉实 中证金边 中期国债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及其 联接基金 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3]153 号)的核准公开 发售,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5 月10日正式 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 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 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为 嘉实 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目标ETF”) 的 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 目标ETF 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金边中期国债指数及 标的ETF 的表现密切相关。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 型 基金、 混合 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C类,A 类基金份 额收取认 (申) 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申) 购费, 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 、C 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招 募说 明书 已 经本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 载内 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11 月10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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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17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38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41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 ........................................................................................................ 42 九 、 基 金转换 ................................................................................................................................ 52 十 、 定 期定额 投 资 计划 ................................................................................................................ 52 十 一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冻 结 和解冻..................................................................... 53 十 二 、 基金的 投 资 ........................................................................................................................ 54 十 三 、 基金的 业 绩 ........................................................................................................................ 62 十 四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 64 十 五 、 基金的 财 产 ........................................................................................................................ 65 十 六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66 十 七 、 基金收 益 与 分配 ................................................................................................................ 69 十 八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71 十 九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74 二 十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75 二 十 一 、风险 揭 示 ........................................................................................................................ 79 二 十 二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 资 产的清 算 ................................................................. 82 二 十 三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 85 二 十 四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100 二 十 五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110 二 十 六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111 二 十 七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 112 二 十 八 、备查 文 件 ...................................................................................................................... 11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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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绪言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嘉 实 中 证 金 边 中 期 国 债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金 ; 基金合同: 指《嘉 实 中 证 金 边 中 期 国 债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嘉 实 中 证 金 边 中 期 国 债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嘉 实 中 证 金 边 中 期 国 债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嘉实中 证 金 边 中 期 国 债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2011 年6 月9 日由中国证监会修订并于2011 年10 月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6 月 29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 于 2004 年 7 月1 日 起实施并于 2014 年7 月7 日修订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 结 算 及基金交易 确 认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 在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 形;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定期定额投资: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定银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提 交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方式;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 行为 ; 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标的指数 指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中 证 金 边 中 期 国 债 指 数 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ETF 联接基金 :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 , 与目标 ETF 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目标 ETF : 指 另 一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下简称 “ETF ” ) , 该 ETF 和本 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 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 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 金主要通过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 资目标;本基金以中证 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实中期国债 ETF ”)为目 标 ETF ; 基金利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指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以 该 日 日 终 的 会 计 核 算 结 果 为 基 准 计 算 基 金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评估收益分配条件;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销售服务费: 指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 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 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代码 ,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 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 德意志 资产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30% , 立信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金 管理公司之一,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 部 设在北京并设深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州、 广州 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7 年 12 月9 日 ,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41 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具体包括 嘉实元和、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合、 嘉 实 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 混合、 嘉实货币、 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实超短债 债券、嘉实 主题 混合、 嘉实策略混 合、嘉实海 外中国股票 混合(QDII) 、嘉实研 究精选混合 、 嘉 实 多 元 债 券 、 嘉 实 量 化 阿 尔 法 混合、 嘉 实 回 报 混 合 、 嘉 实 基 本 面 50 指数 (LOF ) 、 嘉 实价值优势 混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 H 股指数 (QDII-LOF ) 、 嘉 实主题新 动力混合 、 嘉实多利分 级债券、嘉 实领先成长 混合、嘉实 深证基本面 120ETF 、嘉实深证基 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 黄金(QDII-FOF-LOF) 、 嘉实信用债 券、嘉实周 期优选 混合 、嘉 实 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 沪深 300ETF 、嘉实优化红利 混 合、 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 、 嘉实 理财宝 7 天 债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嘉实纯债债 券、嘉实中 证中期企业 债指数(LOF) 、嘉实中 证 500ETF 、 嘉实增强信 用定期债券 、嘉实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证 500ETF 联 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嘉实中 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 接、嘉实丰益纯债 定期债券、 嘉实研究阿 尔法股票、 嘉实如意宝 定期债券、 嘉实美国成 长股票(QDII ) 、嘉 实 丰益策略定期债券、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 合、 嘉实宝 A/B 、 嘉实活 期宝货币、 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 嘉实活钱包货币、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 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 嘉 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 、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 嘉实 3 个月 理财债券 、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 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 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 实 新消费股票、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快线货币、 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嘉实新起点混合、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智能汽车股 票、 嘉实新起 航混合、 嘉实新财富混合、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嘉实稳瑞纯债债券、 嘉实新 常 态混合、 嘉实新优选混合、 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实新思路混合、 嘉实稳泰债券 、 嘉实沪港 深 精选股票 、 嘉实稳盛债券 、 嘉实稳鑫纯债债券、 嘉实安益混合 、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嘉实 稳 泽纯债债券、 嘉实惠泽定增混合 、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策略优选混合 、 嘉实主题增强 混 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稳荣债券、 嘉实农 业 产业股票、 嘉实价值增强混合、 嘉实新添瑞混合、 嘉实现金宝货币、 嘉实增益宝货币、 嘉 实 物流产业股票、 嘉实丰安 6 个月定 期债券、 嘉实新添程混合、 嘉实稳元纯债债券、 嘉实稳 熙 纯债债券、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 定 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原油 (QDII-LOF )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 、 嘉实稳宏债券 、 嘉实中关村 A 股 ETF 、 嘉实稳康纯债债券、 嘉实 稳华纯债债券、 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稳怡债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 嘉实富 时中国 A50ETF、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 嘉实稳愉债券、 嘉实创业板 ETF、嘉 实新添泽定期混合、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 嘉实稳悦纯债债券、 嘉实致博纯债债券、 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 、 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 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 (FOF ) 、 嘉实价值精选 股票、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 其中嘉实增长混合、 嘉 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 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 董事长, 硕 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曾任物资部研究室、 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银行监管一司、 银行管理司副 处长、 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长、 副巡视员;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 四部主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 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 外 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任信息处长、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今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峰先生, 董事, 美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 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 息 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 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 (纽约、 香港、 新加坡) 董事、 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分行行长,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 董事,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 信托开发部、 信托事务部、 信托业务一部、 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 高级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 任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任中诚宝捷思货币经 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英国籍, 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 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益亚 太区 CFO 、COO ,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 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 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王巍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教授、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 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 独立 董事, 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 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 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 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 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 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 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1999 年3 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 任职于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督察长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 女士, 督察长, 中共党员, 法学 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 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 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曲 扬 女 士 , 曾 任 中 信 基 金 债 券 研 究 员 和 债 券 交 易 员 、 光 大 银 行 债 券 自 营 投 资 业 务 副 主 管,2010 年 6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13 年证 券从业经验。 中国国籍。2011 年11 月 18 日起 至 2012 年 11 月21 日任 嘉实 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固收益债券基金经理。2011 年 11 月 18 日至今任 嘉实债券 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11 日至 今任嘉实纯债债券基金经理。 2013 年5 月21 日 至今 任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基金经理。 2014 年 4 月 18 日 至今任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8 日至今 任 嘉实中证中期企 业债指数 (LOF ) 、 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基金经理 。2016 年3 月 18 日至今 任嘉实稳瑞纯债 债券、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 30 日至今 任嘉实新财富混合、 嘉实新起 航 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26 日至 今任嘉实新常态混合、 嘉实新优选混合、 嘉实新思路混 合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任嘉实稳 丰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15 日 至今任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25 日至今 任嘉实安益混合基 金经理。 2016 年 9 月13 日 至今任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1 日至今 任嘉实 策略优选混合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14 日至今任 嘉实价值增强混合 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21 日至今任嘉 实新添 瑞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28 日至今任 嘉 实新添程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9 日至今 任 嘉实稳元纯债债券 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6 日至今任 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21 日 至今任嘉实稳怡债券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24 日至今任 嘉实稳悦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28 日 至今任嘉实新添辉 定期混合基金经理 。2015 年4 月18 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亚洲先生, 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14 年 6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任 研 究 员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中 国 国 籍 ,5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2015 年 7 月9 日 至今任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 、 嘉实中 证中期国债 ETF 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0 日 至今任嘉实稳盛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4 日至今任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基 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今任嘉 实丰安 6 个 月定期债券 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28 日 至今任嘉实稳泰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6 月13 日至今任 嘉实稳康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4 日 至今任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 12 日至今 任嘉实稳愉债券基 金经理,2017 年 10 月 17 日至今任嘉实稳怡债券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9 日至今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杨宇先生于 2013 年5 月10 日至2014 年 6 月20 日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裴晓辉先生于 2014 年6 月 20 日至 2015 年 4 月 18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 、债券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本 基 金 采 取 集 体 投 资 决 策 制 度 , 债 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包 括 :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业 务 首席投资官经雷先生、 固定收益体系资深基金经理王茜女士、 万晓西先生、 胡永青先生、 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及投资经理王怀震先生、嘉实国际 CIO Thomas Kwan 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 招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 及 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 违反法律法 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 效 措 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 禁止将基金 财产用于下 列 投 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和本基 金投资目标 ETF 的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 股 票或者债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 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4 、 本基金管 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按依 法进行基金资产 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 )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 自己、代理 人、代表人 、受雇人或 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 当 利 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 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公司 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会计、 人 力资源管理、 资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考核、 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 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 业务规 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 相互 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 成本 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 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 下 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债券投 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固 定收益业务 首席投资官 、总监及资 深基金经理 、 投 资经理组成, 负责指导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 (3 )风险控 制委员会为 公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由 公司 总经理 、督察长以 及 相 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 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司 管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的独 立 性 和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 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负 责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险 控制第一责 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 围 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员 工:公司努 力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 范 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 “ 制 度上控制风险、 技术上量化风险 ” , 积 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 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 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 充分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 民 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 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 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 司建立科学 严密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 部风险进行 识别、评估 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 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7 )建 立完善的基 金财务核算 与基金资产 估值系统和 资产分离制 度,基金资 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 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及时、 准确 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8 )建 立科学、严 格的岗位分 离制度,明 确划分各岗 位职责,投 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 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 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建 立和维护信 息管理系统 ,严格信息 管理,保证 客户资料等 信息安全、 真实和完 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加强基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推介, 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 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风 险点, 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 并由监 察 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根 据市场变化 和 基金管理 人 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和内 部 控 制制度 。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7 年09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37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600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 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6)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9)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1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11)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1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1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1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江苏 银行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1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16)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深圳) (17)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18)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19)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20)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21)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22)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www.ksrcb.com 客服电话 0512-96079 (2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24)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国货西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25)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26)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27)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28)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2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3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31)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3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3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3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3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3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3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 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3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3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 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40)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 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4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42)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室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43)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6-95156 (44)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45)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46)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8.gw.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47)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3 号楼创新工场一层 109-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48) 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4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5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51)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5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5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54)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厦 15 楼 中心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5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56)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57) 中民财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5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5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6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6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4817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6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6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6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6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66) 中 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 、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6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夏中苏 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 (0591)38507538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6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6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7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7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7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95360 (7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7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7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2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76) 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7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7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7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8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8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82)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25 、27 、2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8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8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8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8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8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8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8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90)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95399 (9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9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9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9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3 (全国 ) (9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9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9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9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9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0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01)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102)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10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10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95329 (105)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10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0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10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10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 )63340678 (11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寿保险大厦十二层、 十五层、 十六层、十七层、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11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1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 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8.jrj.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113)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11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115)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建工大 厦 8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16) 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 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 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11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11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 号 华润大厦8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彭鑫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19层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 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2013 年2 月16日《关于 核准嘉实中 证金边中期 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53 号) 核 准募集。 ( 二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1 、基金的类 别: 联接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 四 )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 别 本基金为 目标 ETF 的联 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 1 、在基金的 投资方法方面, 目标 ETF 主要采取代表性分层抽样复制策略 ,直接投资于 标的指数 中具有代表性的成份券;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 于目标 ETF ,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 2 、在交易方 式方面,投 资者既可以 像股票一样 在交易所市 场买卖 目标 ETF,也可以按 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 实物申赎 目标 ETF ; 而 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 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 目标 ETF 业绩 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 、法律法规 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目标 ETF 作为 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 全部的基金资产, 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 仍需将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资 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 、 申购赎回的影响。 目标ETF 采取实 物申赎的方式, 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 而 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 五 )基金份额类别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本基金根据 认购/ 申购费 用、赎回费 用、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 分 为 两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 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 购费, 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每一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不同,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发售 方式及场所、发售 对象 1 .募集期:2013 年4 月8 日至2013 年5 月8 日。


2 .发售方式 、募集场所及发售对象 :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3 .募集对象 :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七 )基金的认购 1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不超过0.4% , 按照认 购金额递减, 即认购金额越大, 所适 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 购 金 额(含 认 购 费) 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0.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50万元≤M <100 万元 0.3%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2%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募集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 适用比例费率时,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 认购费率) ; (2 )认购费 用 = 认购金 额- 净认购金 额; (3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A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认购费 用=固定金额; (2 )净认购 金额= 认购金 额-认购费用; (3 )认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 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 认购份额保留至0.01份基金份 额,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计入基金资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 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000元认购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募集期利息为10元 , 对 应费率为0.4%,则其可得 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4%) =9,960.15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60.15=39.85 元 认购份额=(9,960.15+ 10)/1.00 =9,970.15 份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认购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70.15份基金份额。 例二, 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00,000 元认购A 类 基金份额 , 假设募集期利息为197.26 元,对应费率为0.2% ,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2%)=998,003.99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8,003.99 =1,996.01元 认购份额=(998,003.99+197.26)/1.00 =998,201.25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 元认购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8,201.25份基金份 额。 例三, 某投资者在认 购期投资1000万元认购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募集期利息为1,972.60 元,对应费用为10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00 =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1,972.60)/1.00 =10,000,97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0,972.60 份 基金份额。 认购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四: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 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这10,000 元 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1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 得到 10,010 份 C 类基金 份额。 4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 的 生 效 (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 起正式生 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 自助交易业务的,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 二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 间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接 受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 金已 于2013年7 月11 日起开 始 办理日常 申 购、赎回 业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 三 )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格 以受理申请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 进 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赎 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 理人按先进 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 撤销,在 当日的业务 办 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 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四 )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自身或 要 求注册登记 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 者申购、赎 回申请的有 效 性 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T+2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赎回款 项在自受理 基金投资者 有效赎回申 请之日起不 超过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 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 五 )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 资 者 通 过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或 代 销 机 构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1 元, 投资 者通过直销 中心柜台首 次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20,000 元;但已持 有本 基 金份额的投 资者可以适 用首次单笔 最低限额人 民币1,000 元。 投资者通 过 直销中心 柜台追加 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0 元 ,通过嘉实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上 直销 或代销 机构追加 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 民币1 元。不 同份额类别 基金分别受 上述首次申 购金额、追 加申购金 额限制。 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 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 则以该 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除外。 2. 申请赎回基 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 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 (如该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 余额不足1000 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 基金全部份 额) ;若某笔 赎回将导致 投资者在销 售机 构 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 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 一次性全 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单笔赎回不得少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1 份(如该帐 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 基金余额不 足1 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 回基金全部 份额) ; 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资 者在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足1 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 公告为准。 3.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A 类 基 金份 额收 取 申购 费用 、 赎回 费;C 类 基 金份额 从 本类 别基 金 资产 中计 提 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 2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5 %, 具体如下: 申 购 金 额(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5% 50 万元≤M <100 万元 0.4%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 基金资产。 3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按 照持有时间 递减,即相 关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越 长,所适用 的 赎 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75 %, 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A 类份额的具体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1% 365 天≤M <730 天 0.05% ≥730 天 0 C 类份额的具 体赎回费率如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 <30 天 0.75% M ≥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用25% 的部分归入 基金资产,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 对于持有期 限少于30日的C 类基 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范 围 内调 整申 购 费率 和 调低赎回 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违 背 法律 法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 七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 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申购费 用=固定金额 (2 )净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费用 (3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 资金利息)/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 类基 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例 三: 二投资者 分别提出申购A 类 基金份额请求, 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0.5% 0.3% 净申购金额(元,C ) 109,452.73 1,096,709.87 申购费用(元,D ) 547.27 3,290.13 申购份额(E=C/1.1000 ) 99,502.48 997,008.97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 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1 )当投资 者赎回A 类基 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 金额=赎回份数×T 日A 类基金份 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金额×赎回费率 净 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 )当投资 者赎回C 类基 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C 类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下 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 四: 假定三笔赎回A 类基 金份额 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 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 其中A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为 假设数,那 么各笔赎回 负担的赎回 费用和获得 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 1.1000 1.3000 1.4000 持有时间 100 天 366 天 731 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适用赎回费率(C ) 0.10% 0.05% 0% 赎回总额(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 ×D ) 11 6.50 0 赎回金额(F=D-E ) 10,989 12,993.50 14,000 3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T 日 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 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 至小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 基金资产 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八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 构同 意, 基 金投 资者 提 出的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 在基 金管 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者T 日 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 +2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者T 日 赎回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 , 对上 述 注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但不 得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为巨额赎回。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 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兑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 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 付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 上予以公告。 (4 ) 暂停接 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因特殊 原因(包括 但不限于相 关证券交易 所 和银行间 市场 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或 在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或受成份债 券交易流动 性影响 ,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形; (5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时; (6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注册登记 机构因技术 故障或异常 情 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所投资 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 )所投资 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购的; (9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第5 项除外)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 在以下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因特殊 原因(包括 但不限于相 关证券交易 所依法决定 临时停市或 在交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 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注册登记 机构因技术 故障或异常 情 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所投资 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 )所投资 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8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 按 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 或赎回期间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时 , 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公 告并报中国 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 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 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 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 (包括申购、 定期 定额投资、 基金转换等业务) 、 并对通过本公司 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 后端收费模式。2013 年 9 月13 日, 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开通后端收费基金产品的公告》 , 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起,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 A 开通网上直销后端收费模式, 并执行上述优惠费率和业务规则。 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 刊载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九 、 基 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2013 年 7 月 11 日起基 金管理人 开始为投资人办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 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十 一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 冻结 和 解冻 (一)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 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应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转托管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 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 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 冻结。 (五)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 二 、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 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投 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已申购但 尚未确认的目标 ETF 份 额可 计入在内), 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衍生工具 (国债期货) 、 其他 债券 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 现金资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标的指 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等, 力求获得与目标 ETF 所 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满足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四)投资策略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险、 效率 、 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决 定采用一级 市场申赎的 方式或证券 二级市场交 易的方式进 行目标ETF的买卖。本基 金还将适 度参与目标ETF 基金份额 交易和申购、赎回的组合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 在目标ETF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之 前 ,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特 殊 申 购 的 方 式 用 基 金 资 产 换 购 目 标ETF 份额,以进行基金建 仓。 基金衍生品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或复制标的指数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相关重要特征, 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国债期货, 持有金融 衍生工具风险敞口的绝对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5%。基 金的衍生品投资只能用于风险对 冲而不能用于投机。 未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与利率、 标的指数、 标的指数成份券 或构成基金组合的其他非成份券相关的各种衍生工具, 如远期、 掉期、 期权、 期货等, 以及 其他投资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并更新 和丰富基金投资策 略。 1 、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 据。 2 、投资管理 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 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 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3 、投资程序 研究、 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 评估、 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 风险的发生。 (1 ) 研究: 指数投资研究小组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 内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 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 展目标 ETF 的 申购赎回清单分析 、 目标 ETF 流动 性分析、 标的指数 成份 证券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等,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 投资决 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 指数投资研究小组 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 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 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每日进 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交易执 行: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 同时履行 一线监控的职责。 (4 )投资绩 效评估: 投资流程与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 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 成功与否, 基 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 进而 调整投资组合。 (5 )组合监 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 目标 ETF 申购赎回清 单特征、二级市场交易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征、 标的指数变动情况, 并 结合成份券基本面情况、 成份券公司行为、 流动性状况、 本基 金 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切 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 调整, 并在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组合管理 1 、投资组合 的建立 在基金建仓期, 为避免有可能在二级市场造成的价格冲击, 基金经理将主要采取一级市 场申购的方式建立联接基金的初始投资组合。 2 、投资组合 的日常管理 (1 )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2 ) 基金经 理 每日根据本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及已有现金滞留, 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险、 效率、 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 目标ETF 的买 卖。 (3 ) 通常情 况下, 联接基金的投资组合主要体现为持有目标ETF 基金份额; 对于目标ETF 暂停申购、 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现金,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情况选择 后续在一级 市场申购、 择机在二级 市场买入目 标ETF,或少量投资于国 内债券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3 、投资绩效 评估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和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定 期 对 本 基 金 的 运 行 情 况 和 跟 踪 偏 离 进 行 量 化 评 估 并 出 具评估报告 。 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投资操作、 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 来源等情况, 并相 应进行组合调整 。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指数×95% +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中证金边中期国债指数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 剩余期限 在4 到7 年之间、 且固定利率付息和一次还本付息的国债品种组成样本, 在指数设计上结合了中期国债的具体 特征及指数化产品的投资要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 数代替,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及其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 并同时更 换本基 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嘉实中期国债 ETF 的联接基 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 嘉实中期国债 ETF 来实现对业 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因此,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金边中期国债指数及 嘉实中期国债 ETF 的表现密 切相关。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八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和本基 金投资目标 ETF 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行政法 规等有关规 定,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 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对于因上述 (5 ) 、 (6 )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严格 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已申购但尚未确 认的目标 ETF 份额可计入 在内); (2 )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和目标 ETF 市 值之和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的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每个 交 易 日 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8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 3 、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发 生修改或变 更,致使本 款前述约定 的 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 九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 、 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 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 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目标 ETF 发生相关 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 现下述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相应地,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 , 或将变 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 、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 、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 、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 、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 该目标 ETF 。 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 的指数事项的,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 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 应变更标的 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报告期末 ” ) ,本报告 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10,703,820.72 92.89 3 固定收益投资


98,740.00 0.86 其中:债券


98,740.00 0.86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696,131.55 6.04 8 其他资产


24,524.08 0.21 9 合计





11,523,216.35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98,740.00 0.8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8,740.00 0.87 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1502 国债 1502 1,000 98,740.00 0.87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1 支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期 末 投 资 目标 基金明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嘉实中证中 期国债 ETF 债券型 交易型开放 式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10,703,820.72 93.98 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1.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2.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7.2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53.46 5 应收申购款 21,973.3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524.08


(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十 三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 报 告 期基金 份 额 净值增 长 率 及其与 同 期 业绩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的 比较 嘉实中证金边 中期国债 ETF 联接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5 月10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2.25% 0.13% -5.78% 0.14% 3.53% -0.01% 2014 年 7.46% 0.14% 5.36% 0.11% 2.10% 0.03% 2015 年 4.18% 0.13% 3.66% 0.10% 0.52% 0.03% 2016 年 0.37% 0.11% -0.96% 0.09% 1.33% 0.02% 2017 年上半 年 -2.82% 0.11% -2.53% 0.08% -0.29% 0.03% 2017 年 1 月1 日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3.55% 0.10% -2.99% 0.07% -0.56% 0.03%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 C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长率① 率标准差 ②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2013 年 5 月 10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3 年12 月 31 日 -2.46% 0.13% -5.78% 0.14% 3.32% -0.01% 2014 年 7.14% 0.14% 5.36% 0.11% 1.78% 0.03% 2015 年 4.38% 0.13% 3.66% 0.10% 0.72% 0.03% 2016 年 0.26% 0.11% -0.96% 0.09% 1.22% 0.02% 2017 年上半 年 -2.92% 0.11% -2.53% 0.08% -0.39% 0.03% 2017 年 1 月1 日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3.47% 0.10% -2.99% 0.07% -0.48% 0.0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图 1 :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 A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2013 年5 月10 日至2017 年 9 月30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图 2 :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 C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2013 年5 月10 日至2017 年 9 月30 日) 注: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个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二) 投资 范围和 (八) 投资禁 止行为与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 四 、 基 金的 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 五 、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资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 资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和 收 益,归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 进 行 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资产 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 基 金 资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 执行。 5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十 六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 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 净值估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 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 , 按 成本估值。 (4 )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合 同 利 率 在 回 购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应 收 或 应 付 利 息。 4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5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基 金 合 同 所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报 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国家有最新 规定的,按 国 家 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 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 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意外事 件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不能 出售基金资 产或无法准 确 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目标ETF 发生暂停估值时; 4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 的 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各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 各类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造成的误差归 入基金资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 规定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 七 、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额 在收益分配 数额方面可 能有所不同 , 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基金的收 益分配比例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进行计算 ; 3.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至日 的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扣 减每份基金 份 额 所派发 的红利后不能低于面值; 5.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6.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 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 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 小数 点后第3 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 六) 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 八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 结算而产生 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 经手费、印 花税、证管 费 、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 则取 0 )的0.3%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0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 则取 0 )的0.1%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 净值后的剩 余 部 分;若为负数,则 E 取0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 机构。 4 、本条第( 一)款 第 4 至第 9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十 九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 理 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 告;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二十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 五 )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1 、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变更目标 ETF 28 、增加或 减少基金份额类别; 29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9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 2 个 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九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 一 、 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 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式、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债券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 )利率风 险 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率波动可能导 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 在利率波动时, 中短期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 不进行积极管理, 在债券市场下跌时, 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 由 此 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3 )信用风 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 部 分的投资。 (4 )购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债券收 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 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 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 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 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较 高 的 债 券 正 回 购 比 例 可 能 增 加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利率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由 于 本 基 金 为 目 标ETF 的 联 接 基 金 ,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目 标ETF 来 力 求 获 得 与 目 标ETF 所跟 踪的标的指 数相近的平 均收益率, 因此目标ETF的特有风险 也是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简要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明如下,具体情况可参见目标ETF 招 募说明书: 1 、标的指数 回报与 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 债券 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 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债券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 债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 生风险。 3 、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 基金采 用代表性分层抽样复制策略, 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 在抽样复制过程中,为流动性考虑,基金将可能主要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债券。 (2 )基金有 投资成本和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3 )债券利 息在指数编 制中计算再 投资收益, 而基金在再 投资中未必 能获得相同 的 收 益率。 (4 )当指数 调整成份券 构 成时,基 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中 可能暂时扩 大与标的指 数 的 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5 )投资者 申购、赎回 将带来一定 的现金流或 变现需求, 在债券市场 流动性不足 时 , 或受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起点的限制, 基金组合将存在现金拖累, 或在变现中遭遇一定 的变现损失。 (6 )其他因 素产生的偏 离,如基金 估值与指数 成份券定价 的差异、指 数供应商的 指 数 编制错误等。 4 、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 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 、其他投资 于目标 ETF 的风险 包含目标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 目标ETF 参考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目标 ETF 退市风险 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等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四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五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 六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 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 七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八 )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人 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 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 二 、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资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 并属于基金 合同必须遵 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 以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 以外的事 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 三) 基金资 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 管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 对 基 金资产进行清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2 、基金资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资产 清 算 组, 在基金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资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资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资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资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资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资 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资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单元 保 证 金 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资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资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 三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 金资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 起 诉讼或仲裁; (9 )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10)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 金、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 人合法利益 的 活 动; (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 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 易及业务规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8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资产; (3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相关证 券交易所及 注册登记机 构相关业务 规 则 的规定的前提下,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 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 、 管理 费率、赎 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 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 同的有效期 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 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 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 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 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销 机构并有权 依照代销协 议和有关法 律 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 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或 选择、更换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 登 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12)按照 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 (13)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 生的权利, 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 他 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律行为; (17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D)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申 请并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 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 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资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 (22)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义务。 (E)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F)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 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 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以基金资 产为自己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 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 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A)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委托其合法的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B) 召开事由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对以下任意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和 提高销售服 务费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 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 类别;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 同 》 另有约定的除外) ; 7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基金管理 人代表本基金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9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10 、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 、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明确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C ) 尽管有上述第 (B ) 款约定, 但如属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 2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调 低 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相关证券交 易所或者注 册登记机构 的相关业务 规则发生变 动 以 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而本基金需遵照执行的,导致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规定应当实施的行为; 7.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 券交易所和 注册登记机 构在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 内 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 交易、转托 管、非交易 过户等业务 的规则;8 、 增加或减 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并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最高费率范围内确定新增加的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9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D )会议召 集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 额 计算, 下同 )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 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意见的送达 地址等内容。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F )会议召开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 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 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 表决意 见 以书面形 式 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表决截止日前发布至少 2 次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应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 应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如 召集人为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如召集人为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出 具书面 表决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 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 方式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G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限于本条前述第(二)款约定的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 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 且 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 。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九) 款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在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下形成大会决 议。 现场开会可由召集人决定是否聘请公证机关现场监督。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做出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及其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 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会议通知确定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 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如召 集人为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和 公证机关监 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H )表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1 )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 )一般决 议 对 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 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明确规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I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授 权出席大会 的代表,如 大会由基金 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代表 共 同 担 任 计 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 基金管理人为 召集人时, 基金托管人代表为计票监督员,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时, 基金管理人为计票监督 员, 代表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计票 监督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委派计票监督员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计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大 会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 行重新清点 ; 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的 情形下,如 果在计票过 程中基金管 理 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计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召集人应 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应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如召集人为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上述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代表为 一至二人 。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如召 集 人为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J )生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 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K )本基金 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 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目 标 ETF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表决。 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 表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 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大会。 (L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A) 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B)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资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在基金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资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资 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资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资 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资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 、(2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单元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资产 清算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资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资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 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 四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2 期53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 号 华润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成立时间: 1999 年3 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年10 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伍拾伍万贰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投 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已申购但 尚未确认的目标 ETF 份额 可 计入在内) , 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衍生工具 (国债期货) 、 其他 债券 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 现金资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券 和备选成份券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ETF 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已申 购但尚未确认 的目标ETF 份 额可计入在内); (2 )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 )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不得展期;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7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 中,有价证券指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和目标ETF 市值之 和的20% , 本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 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10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为对基金 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和本基金投资目标ETF 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 (5 ) 、 (6 )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券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严 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 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B )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C )基金托 管人在上述第(A )、(B )款的监督 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 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 )基金合 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C )基金的 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D )基金进 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存款银行 (该存款银行应在基金管理人事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中) 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 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E )基金证 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2 、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 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F )债券托 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G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H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 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和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 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 相应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 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A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B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C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 的修改与终止 (A )托管协 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根据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 (B )基金托 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 五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年 第1-3 季 度 结束后 向定 制纸质 对账 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帐单。 3 、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不详、 错 误、 未及 时变更或邮局投 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 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除息日 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的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 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理人向 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电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五)在线服务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 可以办 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 修 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六)咨询服务 1 、 投资者或 基金 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电话费) 或 (010 )85712266 ,传真 :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六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自2017 年5 月10日至2017 年11 月10 日, 本 基金 的临 时 报告 刊登 于 《中 国证 券 报》 、《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5 月31 日 含本 基金 2 关 于 增 加 中 民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6 月30 日 含本 基金 3 关 于 增 加 大 智 慧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7 月 26 日 含本 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4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 最 低 持 有 数 量 限 制 的 公 告 2017 年 8 月 15 日 含本 基金 5 关 于 增 加 济 安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23 日 含本 基金 6 关 于 增 加 通 华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9 月 12 日 含本 基金 二十 七 、 招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本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 八 、 备查 文 件 1.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嘉实 中 证 金 边 中 期 国 债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募 集的文件; 2. 《 嘉实中 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3. 《 嘉实中 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7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