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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现金宝货币A(002788)

融通现金宝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融 通 现金宝 货 币市场 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融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包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日








期:二〇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融通现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示 融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2016 】899 号文核 准公 开发 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基 金前 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合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 资 风 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 金投 资不 同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供 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具 , 投 资人 购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 ,但在基金 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 投 资人应当 认真阅 读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了解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根 据自 身的 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并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的 其他 机构 购买 基金 。 投 资人 在 获得基 金投 资收 益的 同时 ,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可 能包 括: 因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 的市 场风险 , 因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利率 风险 或负 收益 风险 , 因债券 和票 据发 行主 体信 用状况 恶化 而 可能产 生的 到期 不能 兑付 的信用 风险 , 因本产 品相 关技术 、 规则 、 操 作等 创 新性造 成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 因 内部控 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素 造成 操 作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的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注意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资 人 自 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 本 报告中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7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3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 35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37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5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0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61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 6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67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6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70 第十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8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80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94 第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9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的事项 ............................................................................................. 111 第二十 四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14 第二十 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5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 融通 现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或 “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融通 现金宝货 币市 场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或 “基 金” )的投 资目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融 通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包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指 《 融 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融通 现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融 通现金 宝货 币市场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融通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 法律 的决定 》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融 通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票 据投 资收 益、 银行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47 、每 万 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8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49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0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两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置 基 金 代 码, 收 取 不 同 的销 售 服 务 费并 分 别 公 布 每万 份 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51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2 、B 类 基金 份额 :指按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6、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过程 57、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8、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电话: (0755 )26947517


联系人 :赖 亮亮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币 股 权 结 构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现 任 董 事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 现 任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 务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经济 学博士 , 民 进会 员, 注 册会 计师,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 学院教 授。 历任电 力部 第一 工程 局一 处主管 会计 ,吉 林大 学教 师、讲 师、 教授 。2011 年 1 月至 今,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金 融学博 士后 、执 业律 师, 现任南 开大 学金 融发 展研 究院教 授 。 历任密 歇根 大学 戴维 德森 研究所 博士 后研 究员 、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南 开大 学金 融发展 研究 院教 授。2011 年 1 月 至今 ,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 法 学博士 , 现 任清 华大 学法 学院教 授、 法学 院副 院长 、 博士 研究 生导师 、中 国证 券法 学研 究会和 中国 保险 法学 研究 会副会 长。2012 年 1 月至 今,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董事马 金声 先生 , 高 级经 济师 , 现 任新 时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誉 董事 长。 历任中 国 人 民银行 办公 厅副 主任 、 主 任, 金 银管 理司 司长 , 中 国农业 发展 银行 副行 长,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兼副 董事长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书记 。2007 年 1 月至 今, 任 公司董 事。 董事黄 庆华 先生 , 工科 学士 , 现 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 历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 新 时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事业 部综 合 管理处 主管 。2015 年 2 月 至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 David Semaya (薛迈 雅)先 生, 教育 学硕 士, 现任日 兴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董 事长, 三井 住友 信托 银行 有限公 司顾 问。 历任 日本 美林副 总, 纽约 美林 总监 , 美林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 代 表董事 和副 总 、 代表 董事 和主席 , 巴克 莱全球 投资 者日本 信托 银 行 有限公 司总 裁及 首席 执行 官,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者( 英国) 首席 执行 官 , 巴 克莱 集 团、 财富 管理 ( 英国) 董 事及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 Allen Yan ( 颜锡 廉)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 任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 经理兼 融通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富 达投资 公司 (美 国波 士顿 ) 分析 员、 富达 投资公 司( 日 本东 京) 经 理、 日兴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部 长。2015 年 6 月至 今, 任 公司董 事。 董事张 帆先 生 , 工商 管理 硕士 , 现 任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上 海远东 证 券 有限公 司上 海金 桥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经纪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新时 代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信 阳北 京大 街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经纪业 务管 理总部 董事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副总 经 理职务 。2017 年 6 月起 至 今,任 公司 董事 。 2 、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历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助 理、 安永 会计 师事务 所高 级审 计员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监 。2015 年 8 月起 至 今,任 公司 监事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 现 任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 务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张帆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现任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上海远 东 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金桥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 新 时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信阳 北京 大街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经纪 业务 管理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职 务。2017 年 6 月 起 至今, 任公 司总 经理 。 常务副 总经 理 Allen Yan ( 颜锡廉 )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富达 投资 公司 (美国 波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 士顿 ) 分 析员 、 富 达投 资 公司( 日 本东 京) 经 理、 日兴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部 长 。2011 年 3 月至 今,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副总经 理刘 晓玲 女士 ,金 融学学 士。 历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零 售业 务部 渠道总 监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零售 业 务 部 负 责人 , 泰 康 资产 管 理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公 募事 业 部 市 场总 监。2015 年 9 月起 至今 ,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督察长 涂卫 东先 生, 法学 硕 士。 历 任国 务院 法制 办公 室( 原国务 院法 制局) 财金 司公 务员, 曾在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和 基金监 管部 工作 ,曾 是中 国证监 会公 职律 师。2011 年 3 月至 今, 任公司 督察 长。 4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王超先生 ,金 融工程 硕士 ,经济学 、 数 学双学 士,10 年证券 投资 从业经 历, 具有基 金 从业资 格 , 现 任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 历 任深 圳发展 银行 (现 更名 为平 安 银行) 债券 自营 交易 盘投 资与理 财投 资管 理经 理。2012 年 8 月 加入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融 通债券 、融通 可转 债债券 (由原 融通标 普中 国可转 债指数 基金转 型而 来) 、融 通四 季 添利债 券(LOF) 、融通岁 岁 添利定 期开 放债 券、 融通 增鑫债 券 、融 通增益 债券 、融 通增 裕债 券、融 通通 泰保 本、 融通 增丰债 券、 融通 现金 宝货 币、融 通稳 利债 券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 固 定收 益 投资 总监 、 基 金经 理张一 格先 生, 固定 收 益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王超 先生, 交易 部总 经理 谭奕 舟先生 ,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马洪 元 先 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和倒仓等 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扰 乱 市场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 交 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情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 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资 基金 核算业 务 指 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 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 责监 察稽核 工作 ,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提 名, 经董 事会 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档 案 , 就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 立 地履 行检查 、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监 察稽核 管理 办法 、 内 部监 察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通过 这些制 度的 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人 员遵 守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有 关情 况; 检查公 司各 业 务 部门和 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包 商银 行” ) 注册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3038 号 现代 国际 大 厦 28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成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1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 复 2007[28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73084.989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205 号 联系电 话:0755-33352036 传真:0755-33352158 联系人 :董 雁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包商银行 总行 设资产 托管 部,下设 市场 营销、 运营 管理、监 察稽 核和行 政管 理 4 个中 心。截 至 2017 年 6 月末 ,包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工 29 人。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14 年 2 月 10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监会 核准 , 包 商银行 正式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资 格。 目 前, 包商 银行 可开 展涵盖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公司 特定 客 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期货 公司 客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商业 银行 理财 产品 、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股权 投资 基金以 及包 括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在 内的 客户 交易 资金 等多种 资产 托 (保 ) 管 业 务, 同时 积极 参 与互联 网金 融背 景下 第三 方资金 等创 新产 品业 务, 并 与众多 基金 公司 、 证 券公 司 、 信托 公司、 商业银 行、PE 公司 等金 融 机构达 成了 合作 意向 ,未 来发展 前景 广阔 。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包商银 行托 管产 品涵 盖证 券投资 基金 、 客户资 产管 理计划 、 信 托计划 、 商业 银行 理财 产品 以及私 募基 金等 。 包商 银行 专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务 水平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 赢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坚 持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确保 我行 托管业 务严 格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2)形 成科学 合理的 决策 机制、执 行机 制和监 督机 制,防范 和化 解经营 风险 ,确保 托 管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完整 ; (3)立 有利于 查错防 弊、 堵塞漏洞 、消 除隐患 ,保 证业务稳 健运 行的风 险控 制制度 , 确保托 管业 务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4)确 保内控 机制、 体制 的不断改 进和 各项业 务制 度、流程 的不 断完善 ,提 高经营 效 率和效 果, 促进 托管 业务 实现发 展战 略。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包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由 总行内 审部 门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监 察稽 核中 心及 资产 托管部 各 业务中 心共 同组 成。 总行 内审部 门对 风险 进行 预防 和控制 。 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监察稽 核中 心在 总经理 直接 领导 下, 独立 于部门 内其 他中 心, 对各 中心、 各室 、 各 岗位、 各 项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各中 心、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合 法性原 则:必 须符 合国家及 监管 部门的 法律 法规和各 项制 度并贯 穿于 托管业 务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完 整性原 则:一 切业 务、管理 活动 的发生 都必 须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必 须渗 透到 托管 业务的 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到基 金托 管部 所有的 部门 、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必须 实 现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必 须根 据国家政 策、 法律及 包商 银行经营 管理 的发展 变化 进行适 时 修订; 必须 保证 制度 的全 面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 空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的 管理部门 ;直 接的操 作人 员和控 制 人员必 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基金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独立 的负 责稽 核监 察部 门专责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6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陈 思辰 联系电 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免 长途 通话 费用)、(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1241-1243 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 :魏 艳薇 联系电 话: (010 )6619 0989 传真: (010 )88091635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501 号上 海中 心大 厦 34 层 3405 号 邮编:200120 联系人 :刘 佳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传真: (021 )38424884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殷 洁 联系电 话: (0755 )26947856 传真: (0755 )26948079 二、代销机构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8 (1)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李 晓伟 电话: (0755 )25831754 客服热 线:4008881888 ,95358 (2)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 周欣 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 孙秋 月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9 (6)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755-82791065 客服热 线:4009908826 (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共 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 (010 )6656845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8 (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涂 洋 电话: (021 )23219275 客服电 话:400888800 (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1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 杨 天枝 联系电 话: (0755 )82558038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0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1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 (010 )63080994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1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 (021 )22169081 客服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3)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 (010 )83561146 客服热 线:400-6989-898 (14)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联系人 : 周一 涵 电话: (021 )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15)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 范超 电话: (0551 )65161821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1 客服电 话:95318 ,4008096518 (16)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 周青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17)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1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 (021 )33389888 客服热 线: 95523 或4008895523 (19)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20)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2 电话:021-20315255 客服电 话:95538 ( 一)A 类 份额 的代 销机 构: (1)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2)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 蒙古 包头 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电


话: 010-6481603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 (3)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甘 学芳 联系电 话:0535 —2118050 客服电 话:400-813-8888 公司网 址:www.egbank.com.cn (4)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 :葛 晓亮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3 电话:0512-69868519 客服热 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 (010 )6659495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 话:95555


(7)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 (022 )5831666


联系人 :王 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9)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李 静如 客服热 线:4008188000 公司网 站:http://www.myfund.com/ (10)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 曹怡 晨 客服热 线:400-921-7755 公司网 站: http://a.leadfund.com.cn/


(1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12)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5 联系人 : 叶健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13)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 :廖 苑兰 客服热 线:4008048688 公司网 站:www.keynesasset.com (1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15)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 : 姜吉 灵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6)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6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客服热 线: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1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文 雯 客服热 线: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18)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1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7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高 莉莉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站:1234567.com.cn (20) 江苏 汇林 保大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高 淳区 砖墙集 镇 7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天时国 贸大 厦 11 层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025-56663409 客服热 线: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21)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唐鼎 (22)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葛 亮 客服热 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3)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 京东 集团 总部A 做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 徐伯 宇 客服热 线:95518 公司网 站:jr.jd.com


(24)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 保 险 大厦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010-59013707 联系人 : 王芳 芳 客服热 线:010-59013842


公司网 站:http://www.wanjiawealth.com/ 二 )B 类份 额的 代销 机构 : (1)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2)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甘 学芳 联系电 话:0535 —2118050 客服电 话:400-813-8888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9 公司网 址:www.egbank.com.cn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 (010 )6659495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 话:95555


(5)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 (022 )5831666


联系人 :王 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6) 江苏 汇林 保大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高 淳区 砖墙集 镇 7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天时国 贸大 厦 11 层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025-56663409 客服热 线: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0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高 莉莉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站:1234567.com.cn (8)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9)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胡 雪芹 电话:021-2069-1806 客服热 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9 号A 座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刘 美薇 客服热 线:400-819-9868 公司网 站:http://www.tdyhfund.com/ (11)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 京东 集团 总部A 做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 徐伯 宇 客服热 线:95518 公司网 站:jr.jd.com


(12)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 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010-59013707 联系人 : 王芳 芳 客服热 线:010-59013842


公司网 站:http://www.wanjiawealth.com/ (三)登记机构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电话: (0755 )26948075 传真: (0755 )26935011 联系人 :杜 嘉 (四)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2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五)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俞伟敏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3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经2016 年4 月21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2016]889 号 文准 予募集 。 募集 期自2016 年10 月20 日至2016 年11 月7 日。 经普 华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公 司验 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200,695,659.44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780 户。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4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于 2016 年 11 月10 日 正式 生效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5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的分类 本基金 自2017 年 2 月24 日起实 施份 额分 类 , 在 现有 基金份 额的 基础 上增 设 B 类基金 份 额 ( 基金 代码 :004398 ; 基 金简称 : 融通 现金 宝货 币 B ) , 原 基金 份额 转为A 类 基 金份额 ( 基 金代码 :002788 ;基 金简 称:融 通现 金宝 货 币 A) 。 一 、 增设B 类 基金 份额 后 , 本 基金 设 A 类、B 类 两类 基金份 额 , 两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设 置 基金代 码, 并单 独公 布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购买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不同 基金 份额类 别之 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本 基金 暂不开 通A 类基 金份 额 和B 类基 金份 额之 间的 自动 升降级 业务 。 二 、基 金份 额的 费率 结构 及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费 率结构 及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如下 表所 示: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 率 0.30% 0.30% 托管费 率 0.05% 0.05% 销售服 务费 率 0.25% 0.01% 首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其他销售 机 构:10 元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0.01 元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1 万元 其他销 售机 构:100 元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 100 元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500 万元 追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其他销售 机 构:10 元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0.01 元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1 万元 其他销 售机 构:0.01 元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 0.01 元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 10 万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不设最 低赎 回份 额限 制 不设最 低赎 回份 额限 制 单个账 户最 低份 额 余额 不设最 低持 有份 额限 制 不设最 低持 有份 额限 制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且对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6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上述 基金份 额的 分类 规则 和办 法进行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7 第 九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具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二、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开 始 日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自 2016 年 12 月 12 日起 开放 申购 、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已 于 2017 年 7 月7 日及后 续公 告的 相关 日期 起,开 放通 过直 销机 构及 部分代 理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具 体详 情请查 看公 司 网站或 相 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确定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先 ”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业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8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基 金转 换 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 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采 用份 额转 换的 方式 , 即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 3 、基 金转 换无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限制; 4 、基金 转换转 出的基 金在 申请日有 权益 ,确认 日开 始无权益 ;基 金转换 转入 的基金 在 申请日 无权 益, 确认 日开 始记权 益; 5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时间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6 、 在 发生 基金 转换 时,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 转入 基金 必须为 允许 申购状 态 ; 7 、在发 生限制 申购或 巨额 赎回的情 况下 ,所涉 及到 的基金转 换按 比例确 认。 如果发 生 连续巨 额赎 回, 基金 转换 不顺延 ; 8 、本 基金 的 A 类、B 类基 金份额 之间 不开 通基 金转 换; 9 、由于 费率结 构差异 较大 ,因此, 本基 金的转 换只 允许在缴 纳前 端认购 (申 购)费 用 的基金 份 额 之间 进行 。 不 能将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缴 纳后 端认 购 ( 申购 ) 费 用的 基金 份 额,或 将缴 纳后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10 、基 金转 换收 取适 当的 基金转 换费 和补 差费 ; 11、 转换 费: 按转 出基 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12 、补 差费 :对 于缴 纳前 端认购 (申 购) 费用 的基 金份额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或认 购 )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或认 购) 费率 时, 补差 费为 0 ;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 或认购 ) 费 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或 认购) 费率时 , 按申 购 ( 或认购) 费率 的差 额收 取 补差费; 基金 份 额记录 其历 史转 换情 况, 对于缴 纳 前 端认 购 ( 申购 )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从低 费率基 金转 入高 费率基 金时 , 基金补 差费 的收取 应以 该基 金份 额曾 经有过 的最 高申 购 ( 认购 ) 费 率为 基础 计 算,累 计不 超过 最高 申购 (认购 )费 率与 最低 申购 (认购 )费 率的 差额 ; 对于缴 纳后 端认 购 ( 申购 )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在基 金转换 时, 补差 费按 照转 出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后 端申 (认 )购 费率收 取; 13、 补 差费 :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或认 购费 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 率) 时 , 补 差费 为 0;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认购 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或 认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9 购费率 )时 ,按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 率) 的差 额收 取补差费 ; 14 、 基 金补 差费 的收 取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 ( 认) 购费 率为 基础 计算, 累计 不超过 最高 认购 (申 购) 费率与 最低 认购 (申 购) 费率的 差额 ; 15、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程序 1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或转换 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 回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 处理。 3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或转 换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 资 人 。 销售机构对于 申 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实 接收 到 该 申 请。 申请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 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 、投 资者 通过 其他 销售 机 构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上直 销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0.01 元,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0.01 元 ;投 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0 销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 万元 ,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 万元。 各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有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为准 。 投资者 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 申 购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申 购 单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0 元,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0.01 元 ;投 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 销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B 类 基 金份额 , 首 次申 购 单 笔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500 万元 , 追加申 购单 笔 最低金 额为 10 万 元。 各销 售机构 对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为准 。 投资者 当日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2 、投资 者可将 其持有 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或 转换 ,本 基金 不设最 低赎 回 、转 换 份额限 制和 最低 持有 份额 限制 。 3 、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照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在特 定市场 条件 下暂停 或 者拒绝 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金 申购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七、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 在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要求 的前 提下 , 当 本基 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 , 为 确保 基金平 稳运 作 , 避免 诱发 系统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对 当日 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 费用,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用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外 。 2 、本 基金 的 申购、赎回与 转换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3 、转 换费 率: (1) 基金 转换 费用 包括 转 换费和 补差 费; (2) 转换 费: 按转 出基 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3) 补 差费: 对于 缴纳 前 端认购 (申购 ) 费用 的基 金份额,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 (或认购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1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或认 购) 费率 时, 补差 费为 0 ;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 或认购 ) 费 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或 认购) 费率时 , 按申 购 ( 或认购) 费率 的差 额收 取 补差费; 基金 份 额记录 其历 史转 换情 况, 对于缴 纳前 端认 购 ( 申购 )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从低 费率基 金转 入高 费率基 金时 , 基金补 差费 的收取 应以 该基 金份 额曾 经有过 的最 高申 购 ( 认购 ) 费 率为 基础 计 算,累 计不 超过 最高 申购 (认购 )费 率与 最低 申购 (认购 )费 率的 差额 ; 对于缴 纳后 端认 购 ( 申购 )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在基 金转换 时, 补差 费按 照转 出基金 正常 赎 回时 的后 端申 (认 )购 费率收 取 ; (4)补 差费: 转出基 金的 申购费率 (或 认购费 率) 高于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认 购 费率) 时, 补差 费为0 ;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或认 购费率 ) 低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或 认购费 率) 时, 按申 购费 率(或 认购 费率 )的 差额 收取补 差费 ; (5)基 金补差 费的收 取以 该基金份 额曾 经有过 的最 高申(认 )购 费率为 基础 计算, 累 计不超 过最 高认 购( 申购 )费率 与最 低认 购( 申购 )费率 的差 额 ; (6)目 前参与 本基金 的转 换业务的 其他 开放式 基金 的费率详 见各 相关基 金最 新招募 说 明书或 公告 的约 定。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5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 额申购 、 份 额确 认” 方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 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除 以 1.00 元 确定,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10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6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计 算采 用 “份 额 赎回 、 金 额确 认 ” 的 方式 , 赎 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 额 1.00 元。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分两 种情 况处理 : (1) 部分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时 , 当基 金份额 当日 待结 转的 未付 收益为 正 时, 该笔 赎回 将予以 全部 确认并 支付 ; 当基金 份额 未付收 益为 负时 , 其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需 足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2 以弥补 其当 前未 付收 益为 负时的 损益 , 否 则将 自动 扣除未 付收 益为 负的 部分 , 再进 行赎 回款 项结 算 。通 常情 况下 赎回 金额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 在 T 日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为 100,000.00 份 ,对 应的 当日 未付 收益为 10 元 ,该 投资 者申 请赎 回 50,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 50,000 ×1.00 = 50,000.00 元 即该投 资者 赎 回 50,000 份 基金份 额时 ,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50,000 元。 (2) 全部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全 部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将 基金 份额对应 的 未付 收益 一并 结算 并与 赎回款 一起 支付 给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 回金 额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 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当日 未 付收益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 在 T 日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为 100,000.00 份 ,对 应的 当日 未付 收益为 10 元 ,该 投资 者申 请全 部 赎回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0 + 10.00=100,010.00 元 即 该 投 资 者 全部赎回 其 持 有 的 100,0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0,010.00 元。 7 、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份 额 计 算方 法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率 补差费 =[ ( 转换 金额 -转 换费)/ (1+ 补差 费率 )] ×补差 费率 转入份 数=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 -补 差费 )/ 转 入基 金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1) 转入 情况 的计 算 例:投 资者 转 换 1 万 份基 金 X 至 本基 金, 则其可 得 到转换 入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为: 基金 X 转出 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 申 请 日份额 净 值(NA V ) 1.20 元;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3 本基金 的份 额净 值(NA V ) 1.000 元; 假设基 金 X 转换 至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转换 费 率 0.3% ,补差 费率 为 0.2% ; 转换金 额=10,000 ×1.20 =12,000 元; 转换费 =12,000 ×0.3% =36 元; 补差费 =[ (12,000 -36 )/ (1+0.2% )] ×0.2%=23.88 元; 转入份 数= (12,000 -36 -23.88 )/1=11,940.12 份。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基 金 X 至 本基 金, 获得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为 11,940.12 份 。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 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2) 转出 情况 的计 算 例:投 资者 转 换 1 万 份本 基金至 基 金 X ,则 其可 得 到的转 换入 的基 金 X 份 额 为: 本基金 转出 份 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 申请 日份额 净 值(NA V ) 1.20 元; 本基金 的份 额净 值(NA V ) 1.000 元; 假设本 基金 转换 至基 金 X 的转换 费 率 0% , 补差 费率 为 0.2% ; 转换金 额=10,000 ×1=10,000 元; 转换费 =10,000 ×0% =0 元; 补差费 =[ (10,000 -0 )/ (1+0.2% )] ×0.2%=19.96 元; 转入基 金 X 的份 数=(10,000 -0 -19.96 )/1.20 =8,316.70 份。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本基 金至基 金 X , 获得 基金 X 份额 为 8,316.70 份。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本 基金 单日 规模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 总规 模限 额的。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4 7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暂停 本基金 的申 购。 8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9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正偏 离度绝 对 值达 到 0.5% 时。 10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时 。 11、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7、8、9 、11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 申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本 基金 单日 规模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 总规 模限 额的。 6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暂停 本基金 的赎 回。 7 、发生 接受赎 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5 有 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 的,基金 管 理人可 对其 采取 延期 办理 部分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 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6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或 转换 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 申 购或赎回或转换 的公 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或转 换 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或 转换 公告 , 并 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或 转换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或转 换 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 或转 换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 超过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调 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 或转换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 定媒介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或转 换 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或 转换 的 开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 于 2017 年 7 月7 日起, 开放 通过 直销 机 构 及部分 代理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详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 关公告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7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在 国家有 权机 关作 出决 定之 前, 被冻 结的 基 金份额 产生 的权 益 ( 含红 利再投 份额 ) 先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基 金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与 支付。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8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基金 资产 投资 风险和 保持 基金 资产 较高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 力争 获得 超越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稳定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 现 金, 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1 年) 的银 行存款 、 债 券回 购、 中央 银 行票据 、 同 业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对未 来短 期利 率变动 的预 测, 确定 和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 对 各类投 资品 种进 行定 性分 析和定 量分 析 , 确 定和 调整 参与的 投资 品种 和各 类投 资品种 的配 置 比例。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风 险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力争 获得 稳定 的当 期收益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 财政 与货 币政策 、 金 融监管 政策 、 短期资 金市 场状况 等因 素的分 析 , 综 合判断 未来 短期利 率变 动 , 评估 各类 投资品 种的 流动 性和 风险 收益特 征 , 确 定 各类投 资品 种的 配置 比例 及期限 组合 ,并 适时 进行 动态调 整。 2 、利 率策 略 本基金 将首 先采 用 “ 自上 而下” 的研 究方 法, 综合 研究主 要经 济变 量指 标、 分析宏 观经 济情况 , 建 立经 济前 景的 情景模 拟, 进而 判断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经 济政策 取向 。 同 时, 本 基金 还将 分析 金融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 势, 对 影响 资金 面的 因素 进行详 细分 析与 预判, 建立 资金 面的 场景 模拟。 在宏观 分析 与流 动性 分析 的基础 上, 结合 历史 与经 验数据 ,确 定当 前资 金的 时间价 值 、 通货膨 胀补 偿 、 流动 性溢 价等要 素 , 得 到当前 宏 观 与流动 性条 件下 的均 衡收 益率曲 线 。 区 分 当前利 率债 收益 率曲 线期 限利差 、 曲 率与 券间 利差 所面临 的历 史分 位, 然后 通过市 场收 益率 曲线与 均衡 收益 率曲 线的 对比, 判断 收益 率曲 线参 数变动 的程 度和 概率 , 确 定组合 的平 均剩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9 余期限 ,并 据此 动态 调整 投资组 合。 3 、骑 乘策 略 当市场 利率 期限 结构 向上 倾斜并 且相 对较 陡时 , 投 资并持 有债 券一 段时 间, 随着时 间推 移, 债 券剩 余年 限减 少, 市场同 样年 限的 债券 收益 率较低 , 这 时将 债券 按市 场价格 出售 , 投 资人除 了获 得债 券利 息以 外, 还可 以获 得资本 利得 。 在 多数 情况 下, 这样 的 骑乘操 作策 略可 以获得 比持 有到 期更 高的 收益。 4 、放 大策 略 放大策 略即 以组 合现 有债 券为基 础 , 利 用买断 式回 购、 质押 式回 购等方 式融 入资金 , 并 购买剩 余年 限相 对较 长的 债券 , 以 期获 取超额 收益 的操作 方式 。 在回购 利率 过高 、 流 动性 不 足、或 者市 场状 况不 宜采 用放大 策略 等情 况下 ,本 基金将 适时 降低 杠杆 投资 比例。 5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1)信 用风险 控制。 本基 金拟投资 的每 支信用 债券 必需经过 融通 基金债 券信 用评级 系 统进行 内部 评级 , 符 合基 金所对 应的 内部 评级 规定 的方可 进行 投资 , 以 事前 防范和 控制 信用 风险。 (2)信 用利差 策略。 信用 产品相对 国债 、政策 性金 融债等利 率产 品的信 用利 差是获 取 较高投 资 收 益的 来源 。 首 先, 伴 随经 济周 期的 波动 , 在经 济周 期上 行或 下行 阶段, 信用 利差 通常会 缩小 或扩 大, 利差 的变动 会带 来趋 势性 的信 用产品 投资 机会 。 同 时 , 研究不 同行 业在 经济周 期和 政策 变动 中所 受的影 响, 以确 定不 同行 业总体 信用 风险 和利 差水 平的变 动情 况 , 投资具 有积 极因 素的 行业 , 规 避具 有潜 在风险 的行 业。 其次 , 信 用产 品发 行 人资信 水平 和评 级调整 的变 化会 使产 品的 信用利 差扩 大或 缩小 , 本基 金将充 分发 挥内 部评 级在 定价方 面的 作 用, 选 择评 级有 上调 可能 的信用 债, 以获 取因 利差 下降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 第 三, 对 信用 利差 期限结 构进 行研 究, 分析 各期限 信用 债利 差水 平相 对历史 平均 水平 所处 的位 置, 以 及不 同期 限之间 利差 的相 对水 平, 发现更 具投 资价 值的 期限 进行投 资 ; 第 四, 研究 分 析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用 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平 ,发 现偏 离均 值较 多、相 对利 差有 收窄 可能 的债券 。 (3)类 属选择 策略。 国内 信用产品 目前 正经历 着快 速发展阶 段, 不同审 批机 构批准 发 行的信 用产 品在 定价 、 产 品价格 特性 、 信用风 险方 面具有 一定 差别 , 本 基金 将考虑 产品 定 价 的合理 性、 产品 主要 投资 人的需 求特 征、 不同 类属 产品的 持有 收益 和价 差收 益特点 和实 际信 用风险 状况 ,进 行信 用债 券的类 属选 择。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当前国 内资 产支 持 证 券市 场以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为主 ( 包括 以银 行贷 款资 产、 住 房抵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0 押贷款 等作为 基础资 产) , 仍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产 品投资 关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量 及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国内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具 体政策 框架 下, 采用 基本 面分析 和数 量化 模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分 析和 价值 评估 后进 行投资 。 本 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 散投资 ,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银 行承 兑汇票 、商 业承 兑汇 票等 商业票 据以 及各 种衍 生产 品的动 向 , 一旦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参 与此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本基金 将在 届时 相 应 法律 法规的 框架 内 ,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定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投 资策 略, 在充 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的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5)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资 于具 有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的 同 一 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 (6)本 基金投 资组合 中持 有的现金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5% ; (7)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8)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持 有的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1 (9)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1) 本基 金 的 基金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2)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 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本 基金可 相 应调整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上述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2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情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资 产支 持证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五、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 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 期限 计算方法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和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限( 天)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剩余 期限 - Σ 投资 于金融 工 具产生 的负债 ×剩余 期限 +债券 正回购 ×剩余 期限 )/(投 资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资产 -投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 债券正 回购 )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限= (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 剩余 存 续 期限 - Σ 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 债× 剩余存 续期限 +债券 正回 购×剩 余存续 期限)/ (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负债 +债 券正 回购)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的剩 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标准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 础债券 的 剩 余期 限 , 买 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 售债 券的 剩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回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3 购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3)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4)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中 央银 行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 期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 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 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 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6)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平 均剩余 期限 和平 均剩 余存 续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 重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安 全性 , 因 此采 用活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活期 存款 利率由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 , 如果 活期 存款利 率或 利 息 税发生 调整 ,则 新的 业绩 比较基 准将 从调 整当 日起 开始生 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 者市 场中出 现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 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4 的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 托管 人 包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2017 年 12 月8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的 内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 投资组 合报 告 所 载数据 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124,503,577.52 49.06 其中: 债券 1,124,503,577.52 49.0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091,419,840.43 47.62 4 其他资 产 75,951,010.25 3.31 5 合计 2,291,874,428.20 100.00 1.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3.1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13,139,010.29 15.8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5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的 说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融资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 原因 调整期 1 2017 年7 月4 日 24.98 连续巨 额赎 回; 债券 市场 波动 4 个交 易日 2 2017 年7 月5 日 20.11 连续巨 额赎 回; 债券 市场 波动 3 个交 易日 3 2017 年7 月6 日 22.19 连续巨 额赎 回; 债券 市场 波动 2 个交 易日 4 2017 年7 月7 日 20.46 连续巨 额赎 回; 债券 市场 波动 1 个交 易日 注:调 整期 从正 回购 融资 余额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20% 后的 第一 个交 易日 起开始 计 算。 1.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 限 1.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6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出现 超过 120 天的 情况 。 1.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42.01


15.84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31.8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6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3 60 天( 含)-90 天 7.0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7.0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24.1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12.07 15.84 1.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出现 超 过 240 天的 情况 。 1.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65,580,918.75 3.3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0,003,560.72 3.5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0,003,560.72 3.5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988,919,098.05 50.01 8 其他 - - 9 合计 1,124,503,577.52 56.87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1.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7 (张) 值比例 (% ) 1 111784292 17 广 州农 村商 业 银行CD162 1,000,000 97,984,758.24 4.96 2 111783586 17 贵 阳银 行 CD107 600,000 59,599,729.86 3.01 3 111795944 17 东 莞农 村商 业 银行CD041 500,000 49,900,704.21 2.52 4 111796204 17 天 津银 行 CD067 500,000 49,882,123.47 2.52 5 111719230 17 恒 丰银 行 CD230 500,000 49,859,590.22 2.52 6 111781754 17 盛 京银 行 CD173 500,000 49,857,972.92 2.52 7 111719232 17 恒 丰银 行 CD232 500,000 49,852,063.89 2.52 8 111707205 17 招 商银 行 CD205 500,000 49,762,418.73 2.52 9 111783328 17 重 庆农 村商 行 CD163 500,000 49,688,368.41 2.51 10 111783370 17 吉 林银 行 CD100 500,000 49,092,025.97 2.48 1.7 “影子定价”与“ 摊 余成 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51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 最 低值 -0.024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153%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8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出 现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0.25% 的情况 。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出 现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0.50% 的 情况。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9.1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 或协 议 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和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按 照 实际利 率法 每日 计提 收益 。 1.9.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报告 期内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1.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5,799.3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0,219,155.81 4 应收申 购款 65,686,055.13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75,951,010.25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为 2016 年11 月10 日, 基金 业绩 截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本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表如下 : 融通现 金宝 货 币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1月10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2016 年12 月31 日 0.3611% 0.0011% 0.0499% 0.0000% 0.3112% 0.0011% 2017 年 上半 年 1.7369% 0.0019% 0.1736% 0.0000% 1.5633% 0.0019% 融通现 金宝 货 币 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3月9 日起 至 2017 年6月30 日 1.3092% 0.0012% 0.1093% 0.0000% 1.1999% 0.0012% 注:本 基金 于2017 年3 月9 日实 施份 额分 类, 增 设 B 类份 额, 融通 现金 宝 货币 B 的数 据统计 期间 为2017 年 3 月9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0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0.25% 以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有 资金 弥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负 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用 公允价值 估值 方法对 持有 投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 或者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进 行财 产 清算等 措施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编 制和 披露 临时 报告。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2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 折算 的年资 产收 益率 ,精 确 到 0.001% ,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 4 位 ( 含 第4 位) 或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含 第3 位) 以 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3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 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的方法 如下 : (1)基 金资产 估值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4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等原因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5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B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不 同的销 售服 务费 , 各 基金 份额类 别 对应的 可分 配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本基 金 同 一类 别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 分配、 按日 支付” 。本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日 进行支 付 。 投 资人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 原 则处 理。 因去 尾形 成的余 额进 行再次 分配 , 直 到分完 为止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日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 通过赎回 其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 收益支 付时 , 其 该类 基金 份额 当 日净 收益 大于 零, 则为投 资人 增加 相应 的该类 基金 份额 。 若 该类基 金份 额 当 日净 收益 等于零 , 则 保 持 投资 人基 金份额 不变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 必要措 施尽 量 避免基 金净 收益 小于 零, 若 该类 基金 份额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 则缩 减投 资人 基金份 额;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6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 个开 放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应 于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 日期间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每 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节 假日最后 一日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7 日年 化 收益率, 以及 节假日 后首 个开放日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 每日 例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 第十 八部分。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7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于次 月首 日 起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8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于次 月首 日 起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 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A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的年 费率计 提,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B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1% 的年 费率计 提。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 方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于次 月首 日 起2-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登记机 构 , 由 登记机 构代 付给销 售机 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 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9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 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 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0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 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1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 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该类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该类 基 金份 额总 额×10000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其中, 当日 基金 份额总 额 包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包 括 节假日)未 结转 份额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2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各类 基金份 额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以及 节 假日后 首个 开放 日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3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当发 生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负偏离 度 绝对值 达 到 0.25% 、 正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以 及负偏 离度 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0.5%的 情形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4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九)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5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二)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三)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6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 1 、申 购赎 回风 险 (1)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每个开 放日 对本基 金的 累计申购 或对 单一账 户的 累计申 购 设定上 限。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接 受后 将使 当日 申购相 关控 制指 标超 过上 限, 则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可 能确 认失 败。 (2)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申购,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申 购本 基金的 风险 。 (3)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赎回,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本 基金的 风险 。 (4)本 基金可 能出现 节假 日集中赎 回量 较大, 而本 基金在短 时间 内无法 及时 变现基 金 资产,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流 动性风 险。 2 、收 益分 配风 险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付收 益为负 , 在 持有 人全 部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通过 销售机 构或 自行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追 索负 收益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予支 付,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支 付负 收益 ,将 面临 被追索 负收 益的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投资 人提 交了赎 回申 请后 , 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及 时变 现基 金资 产, 导 致赎 回款交 收资 金不 足的 风险 ; 或 者为 应付 赎回款 , 变 现冲击 成本 较高 , 给 基金 资产造 成较 大的 损失的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较 好, 也存 在部分 企业 债、 资产 证券 化、 回 购等 品种 流动性 相对 较差 的情 况 , 如 果市场 短时 间内 发生 较大 变化或 基金 赎回 量较 大可 能会影 响到 流 动性和 投资 收益 。 4 、机 会成 本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高 效率使 本基 金对 流动 性要 求更高 ,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的现 金 比例以 应付 赎回 的需 求,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在 现金 过多 而带 来的 机会成 本风 险 , 本基金 长期 收益 可能 低于 市场平 均水 平。 5 、系 统故 障风 险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清算 和收 益分配 , 系 统实 现要 求更 高, 可 能出 现系 统故 障导 致基金 无法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7 正常估 值或 办理 相关 业务 的风险 。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但 从长期 看,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仍 与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而影 响基 金的 长期 收益水 平。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 如越 权违 规交 易、 欺 诈行 为、 清算 交收 差错、 份额 登记 差错等 风险 。 四、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8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9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1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 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2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3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因审计 、 法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提 供的 情况 除外;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4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5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未设日 常机 构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 前提下 ,履 行相 应程 序后 可增设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法 律法规 要求 调整 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6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调低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变 更收 费方式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以及 在不损 害已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以及 在不损 害已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未 设立日常 机构 的,基 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配合 。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的 ,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同 一 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7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设 立日常机 构的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或者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 该日常 机构 提出 书面提 议。 该日 常机 构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 该 日常 机构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该日 常机 构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 关 规定执 行。 6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日常机 构( 如设)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8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利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9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 通知 中 列明。 4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0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1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2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和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3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 约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4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设立日 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 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 (0755 )26948070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金 销售、 资产 管理 及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3038 号 现代 国际 大 厦 28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成立时 间:1998 年 12 月 1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 复 2007[28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91173.904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205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汇票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5 (法律 、行 政法 规、 国务 院决定 规定 应许 可的 、未 获取可 不得 生产 经营 )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 现 金,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款 、 债 券回 购、 中央 银 行票据 、 同 业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120 天 ,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2 、本 基金 持有 的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机构 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基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 有 基金 托 管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6 、本基 金投资 组合中 持有 的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5% ; 7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持 有 的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6 易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8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持有 的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9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累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本基 金的 基金 总资 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2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本 基金可 相 应调整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上述 限制。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事 先 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 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 与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的关 联方 名单 变更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 与基 金托 管人 相关 的关联 方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7 发送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并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查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存 款银 行应 当是 具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或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8 2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对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相 应的 风险 控 制补 充协议 ,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的投 资管 理制 度。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 监 会报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9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0 如有 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备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 等 事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 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应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 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 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1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 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 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 复核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2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 益,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 百分 号内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于 每个估 值日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 率,并 按约 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计价 对 象以 买入成 本 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 准备金 或者 固有 资金 弥补 潜在资 产损 失, 将负 偏离 度绝对 值控 制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 绝对值 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用 公允 价值 估值 方法 对持有 投资 组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3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 或 者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取暂 停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金 合同 进 行财产 清算 等措 施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编制 和披 露临时 报告 。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3)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 , 或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 致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 含 第 4 位) 或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 金资 产估 值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基 金资 产 净值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基金资 产 净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0%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给 基金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需 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 理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4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 按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 且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计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 面说明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化 收益 率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的 比例 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3)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7 日年 化 收益率 的计 算结 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 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7 日年 化收 益 率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错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赔 付。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 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5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7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编制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8) 公告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8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9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持有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400-883-8088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 下服 务:


A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服 务,可 进行 账户 查询 、基 金净值 、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B 、 人 工坐 席服务 : 提 供工 作日人 工坐 席服 务 (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该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账 户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账 单、 手机 短信 账单 、 客服 热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等 。 其 中,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仅限 给已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邮 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rtfund.com ) 为 持有 人提 供基 金 账户及 交易 情况 查询 、 资 料 修改、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 定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市场 评述 等资讯 服务 。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务 (客 户服 务邮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服 务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rtfund.com 可 以办 理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撤 单、 基金定 投、 分红方 式修 改、 账户资 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积 分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 理服 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服 热线 、 网 站、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出 建 议。 对 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当日 答复 , 当 日未能 答复 的, 我们 也会 在当日 将处 理进 展情况 及时 告知 持有 人。 六、联系方式 1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0 400-883-8088 ( 国内 免长 途电话 费) 、0755-26948088 2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互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传 真:0755-26948079 4 、邮寄 地址: 深圳市 南山 区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 楼融 通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 (邮编 :518053)。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1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 理人员 变更 公告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 年 6 月 3 日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融通 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调 整大 额申购 限 制金额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6 月 14 日 融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关于新 增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6 月 16 日 融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关于新 增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6 月 23 日 融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关于新 增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6 月 27 日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融通 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调 整大 额申购 限 制金额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6 月 28 日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江 苏汇林 保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6 月 29 日 关于融 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A/B 类基金 份额 在融 通基 金网 上直销 交 易系统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基金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7 月 7 日 融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恢复大 额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7 月 17 日 融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暂停大 额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7 月 18 日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2 关 于融 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新 增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7 月 20 日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直 销交易 系统 开通 融通 现金 宝货币 市 场基 金A/B 类份 额快 速赎 回业务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8 月 7 日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融 通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B 类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数量 限制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8 月 12 日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江 苏 汇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8 月 14 日 融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恢复大 额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8 月 17 日 关于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新 增代销 融通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A 类份额 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8 月 21 日 关于融 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暂 停 大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8 月 23 日 融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恢复大 额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9 月 11 日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北 京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9 月 20 日 关于融 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暂 停 大额申 购、 转换 转入 、定 期定额 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9 月 28 日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3 关于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代销 的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分 开 放式基 金新 增开 通定 期定 额投资 业 务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9 月 29 日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天 津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转 换业 务和 参加其 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10 月 19 日 融通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新 增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10 月 19 日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融通 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调 整大 额申购 限 制金额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11 月 13 日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 京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11 月 17 日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4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 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印 件 。 投 资人 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融通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5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融通 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 《融 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3 、 《融 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 地点 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 办 公场 所 ,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