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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丰美混合A(002819)

招商丰美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截止日:2017 年11 月10 日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 
重要提 示 
招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2016 年5 月17 日 《 关于准 予招 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批 复 》 ( 证
监许可 【2016 】1073 号文 ) 注册 公开 募集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11 月10 日正 式生
效。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 中 国 证监 会 对 基 金募 集 的 注 册审
查 以 要 件 齐 备和 内 容 合 规为 基 础 , 以 充分 的 信 息 披露 和 投 资 者 适当 性 为 核 心, 以 加 强 投资
者 利 益 保 护 和防 范 系 统 性风 险 为 目 标 。中 国 证 监 会不 对 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及 市场 前 景 等 作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者 保 证 。 投资 者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当 投 资 人 赎回 时 , 所 得 或会 高 于 或 低于 投 资 人 先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整 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 等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 系 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 投 资 人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金 产 生 的 流动 性 风 险 , 投资 者 申 购 、赎 回 失 败 的 风险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起,每六个 月更 新一次,并于每六个 月结 束之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每 六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1 月 10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 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20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 6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5 
§ 7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26 
§ 8 基 金的 投资 .............................................................................................................................. 35 
§ 9 基 金的 业绩 .............................................................................................................................. 46 
§ 10 基金 的财 产 ............................................................................................................................ 47 
§ 11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8 
§ 12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3 
§ 13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5 
§ 14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解冻 .................................................... 58 
§ 15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0 
§ 16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 17 风险 揭示 ................................................................................................................................ 67 
§ 18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1 
§ 19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3 
§ 20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94 
§ 21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服务 .................................................................................................. 104 
§ 22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06 
§ 23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07 
§ 24 备查 文件 .............................................................................................................................. 108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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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和 《 招 商 丰美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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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丰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 《 招 商 丰 美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 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就 本 基 金 签订 之 《 招商丰 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协 议 》 及 对该 托 管 协议的 任 何 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招 商 丰 美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 招 商 丰 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法律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效 并 公 布 实施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有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 、 同 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 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有 关 政 府部 门 批 准 设 立并 存 续 的企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 内依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投资人 、投 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金份 额 ,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 销售机 构 : 指 招 商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售 办 法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件 , 取 得 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业 务 , 具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 和 管理 、 基 金 份 额登 记 、 基金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 登记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招 商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 持有 的 、 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人 通 过 该销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及 转 托 管 等 业务 而 引 起的基 金 份 额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到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 基金 备 案 手 续 完毕 , 并 获得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 基金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发 售 之 日 起至 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间, 最 长 不 得 超过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规 定 时 间 受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 日 ; T+n 日 :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n 为 自然 数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基 金 合 同和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 某一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 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实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 基 金 根 据 销售 服 务 费 及赎 回 费 收 取 方式 的 不 同,将 基 金 份 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并 分别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 ; A 类基 金份 额: 指不从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 销售服 务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持 续 销 售 和服 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费用 , 该 笔 费 用从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属 于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在投 资 人 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巨额赎 回 :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10% ; 元 :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得 红 利 、 股息 、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 存 款 利 息 、 已实 现 的 其 他合 法 收 入 及 因运 用 基 金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本 息 、 基金应 收 款 项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的 报 刊 、互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 介 ; 不可抗 力 :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 件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 国电力 财 务有限公 司、中 国华能 财 务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 远 财 务有 限 责 任 公司 共 同 投 资 组建 。 经 公 司股 东 会 通 过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 公司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已 经 由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 万 元 (RMB210 ,000 ,000 元)。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华 能 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中 远 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及 招 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的 公 司3.3 % 的股 权。 上 述 股 权 转 让完 成 后 ,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的 股东 及 股 权 结 构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让 给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11.7% 股 权转让 给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 成 后 , 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的 股东 及 股 权 结构 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全部 股权 的55 %,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 股票 代码 :600036)。 2006 年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是 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 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 ,已 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 业务 全牌照 的一 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 招商证券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码 600999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 为 使 命 ,力 争 成 为 中国 资 产 管 理 行业 具 有 “ 差异 化 竞 争 优 势、 一 流 品 牌” 的 资 产 管理 公司。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事会 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 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 。美 国南加州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 任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1 年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3 月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 起 兼 任 深 圳市 招 银前 海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心 有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 士,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证券 , 并于2004 年 1 月至2004 年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现 任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兼 首 席 风 险 官, 分 管 风 险管 理 、 公 司 财务 、 结 算 及培 训 工 作 ;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女 士,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先生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 在 中国北 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 律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 任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 控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11 月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 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 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国 人 民解 放 军 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士 、 助 理 研究 员 ; 国 务 院科 技 干 部 局二 处 干 部 ; 中信 公 司 财 务部 国 际 金 融处 干部、 银行部 资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副 行 长 等 职。 现 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 研 究设 计 中 心(联办) 常 务 干 事 兼基 金 部 总经 理; 联 办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等。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女 士, 加拿大 皇后 大学荣誉 商学 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 历。 曾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 8 月 至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香 港政 府 机构辖 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会 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孙谦先生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 就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 、工商 管理 硕 士 和 经 济 学 博士 学 位 。 曾任 新 加 坡 南 洋理 工 大 学 商学 院 副 教 授 、厦 门 大 学 任财 务 管 理 与会 计研究院院 长及 特 聘 教 授、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高 级 访问 金 融 专 家 。现 任 复 旦 大学 管 理 学 院特 聘 教 授 和 财 务金 融 系 主 任。 兼 任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金 融 期 货交 易 所 和 上海 期 货 交 易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导 师 , 科 技部 复 旦 科 技 园中 小 型 科 技企 业 创 新 型 融资 平 台 项 目负 责 人 。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3.2.2 监事会 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 圳大 学国际金融专业、格 林威 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 ,分 别获经济 学学士 学位 、理 学硕 士学 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证 券部员 工、 福 田营业 部主 任、 海口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经 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 证券 经 纪 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深 圳龙岗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深圳 南山 南油大 道营 业 部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 私人客 户部 总经 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 ,担 任招 商证 券零 售经纪 总部 总经 理, 期间 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 招商 证 券渠道 管理 部总 经理 。赵 先生亦 于2007 年7 月至2011 年5 月担 任招 商证 券职 工代表 监事 。 2016 年1 月起 至今 ,赵 斌 先生担 任招 商证 券合 规总 监。同 时, 赵斌 先生 于2008 年7 月起担 任招商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 起担 任招 商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2 周松先 生,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士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广 部总 监、 公 司 监事 。 鲁丹女 士,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 于韬 睿惠悦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 询顾问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理 咨 询 有 限公 司 首 席 运 营官 ; 现 任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人 力资 源 部 总 监、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先生 ,中 央财经 大学 经济学硕 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3.2.3 公司高 级管 理人员 金旭女 士,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钟文岳 先生 ,常 务副 总经 理,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 国 农村发 展信 托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 务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九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 海发 投 资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 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司 副总 经 理;2004 年1 月至 2008 年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5 年6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沙骎先 生, 副总 经理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 TMT 行业 研 究员、 基金 助理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 保 本 投 资 事 业 部 总 经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3 理;201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兼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欧志明先 生, 副总经 理, 华中科技 大学 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士 、投 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 加入广 发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机 构客 户经 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 总部 任 风险控 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法律 合规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总 监 、 总 监、 督 察 长 , 现任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 书 , 兼 任招 商 财 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于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巨 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金融工 程研 究员、 行业 研究员、 助理 基金经 理。200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级 数量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投资管 理二部( 原专 户资产 投资部) 负责人 及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先 生, 督察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加 入大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 务工作 ;2001 年10 月 加入 天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 任职 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历任 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 及处长;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 公司 督察 长。 3.2.4 基金经 理 潘明曦先生,经济学硕士 。2010 年 7 月 加 入国 泰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行 业 研 究 员、基金 经理 助理;2015 年加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现 任招 商安泰 偏股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10 月9 日至 今) 、 招商 丰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1 月 10 日 至今 )、招 商移 动互 联网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 6 月 29 日至 今)。 王刚先 生, 硕士 。2011 年 7 月加 入中 国人 保资 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曾任 助理组 合经 理、产 品经 理;2014 年 5 月加入 泰康 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曾任 资产 管理 部高级 经理 ; 2015 年 7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固 定收 益投资 部研 究员 ,从 事固 定收益 类产 品 研究相关 工作 ,现任 招商 可转债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管 理时 间:2017 年 3 月11 日至 今) 、 招商 丰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7 月 28 日 至今) 、招 商丰 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7 月28 日至今 ) 、 招商 丰融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7 月 28 日 至今) 、招 商丰 泰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7 月28 日至今 ) 、 招商 丰泽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7 月 28 日 至今) 、招 商瑞 丰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7 年 7 月 28 日 至今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4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邓栋 先生 ,管 理时 间 为 2016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 3.2.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裴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3.2.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得 从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5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 用 基 金财 产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6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5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 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实 现对 公司从决 策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监 事会: 监事会 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 章程对 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 、董事 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董 事会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作为 董事会下 设的 专门委 员会 之一,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各项 重 要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并检 查 其 合 法性 、 合 理 性 和有 效 性 , 负责 决 定 公 司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和政 策 并 检 查其 执 行 情 况 ,审 查 公 司 关联 交 易 和 检 查公 司 的 内 部审 计 和 业 务稽 查情况 等。 (3)督 察长: 督察长 负责 监督检查 基金 和公司 运作 的合法合 规情 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 制 情 况 , 并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发 现 基 金 和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或 隐 患 , 或 发 生 督察 长 依 法 认为 需 要 报 告 的其 他 情 形 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 形 时 , 应当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风 险管理 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 员会 是总经 理办 公会下设 的负 责风险 管理 的专业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责 对 公 司 经营 管 理 中 的 重大 问 题 和 重大 事 项 进 行 风险 评 估 并 作出 决 策 , 并针 对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机 情况 ,实 施危 机处 理机制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7 (5)监 察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部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度 和风 险管理 政策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是每一 个业 务部门 和员 工最首要 的责 任。各 部门 的主管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对 其 负 责 的业 务 进 行 检 查监 督 和 风 险控 制 。 员 工 根据 国 家 法 律法 规 、 公 司规 章制度 、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律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 制 度 、 人力 资 源 管 理制 度 和 危 机处 理 制 度 等 。 部门 管 理 办 法在 公 司 基 本 制度 基 础 上 ,对 各 部 门 的 主要 职 责 、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责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 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 稽核 部门。监察稽核部门 的职 责是依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 在 所 赋 予的 权 限 内 按 照所 规 定 的 程序 和 适 当 的方 法 对 监 察 稽 核对 象 进 行 公正 客 观 的 检 查和 评 价 , 包括 调 查 评 价 公司 内 控 制 度的 健 全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检 查 公 司执 行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规 章 制 度 的 情况 、 进 行 日常 风 险 控 制的 监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 优 先和 风 险 控 制 的 理 念 ,培 养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意 识,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控 制 的 文 化氛 围 和 环 境 ,使 全 体 员 工及 时 了 解 相 关的 法 律 法 规、 管 理 层 的经 营 思 想 、 公 司的 规 章 制 度并 自 觉 遵 循 ,使 风 险 意 识贯 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个 岗 位 和 各个 业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 找 出 风 险分 布 点 , 并对 风 险 进 行 分析 和 评 估 ,找 出 引 致 风 险产 生 的 原 因, 采 取 定 性定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8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 门之 间职责有分工,但部 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 则。基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线 :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 制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 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 合理 分工、职 责 明 确 , 并 有相 应 的 岗 位说 明 书 和 岗 位责 任 制 , 对不 相 容 的 职 务、 岗 位 分 离设 置 , 使 不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b. 各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岗 位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和 牵 制的 第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在 相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建 立 标 准 化的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重 要 业务 处 理 凭 据 传递 和 信 息 沟通 制 度 , 后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 核部 门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 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 操作 控制的制度手段,如 标准 化业务流程、业务、 岗位 和空间隔 离 制 度 、 授 权分 责 制 度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度 、 档 案 资料 保 全 制 度、 客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 公司 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账 管理,独立核算;公 司会 计核算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在 业 务 规 范、 人 员 岗 位 和办 公 区 域 上进 行 严 格 区 分。 公 司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账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员 工 及 各 级管 理 人 员 可 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 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 及 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 告制 度 , 包 括 定 期 报 告制 度和 不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定 期报 告 制 度 按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 执行体系报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向分 管领 导、总经 理报告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9 b. 监督体系报告路线 :公 司员工、各部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报告, 监察 稽核部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 督察长定期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董事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门人 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 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 和遵 循内部控 制 制 度 , 保 证制 度 有 效 地实 施 。 公 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 险 控 制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对内 部 控 制 制 度持 续 地 进 行检 验 , 检 验 其是 否 符 合 规定 要 求 并 加以 充 实 和 改 善 ,及 时 反 映 政策 法 规 、 市 场环 境 、 技 术等 因 素 的 变 化趋 势 , 保 证内 控 制 度 的有 效性。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0 §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 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4.2 基金 托管部 门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金 、 信 托 从业 经 验 , 且 具有 海 外 工 作、 学 习 或 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 员 工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位 或 高 级 职称 。 为 给 客 户提 供 专 业 化的 托 管 服 务 ,中 国 银 行 已在 境 内 、 外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一 对多 、一对 一)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划 、 信 托 计划 、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 基金 、 私 募 基金 、 资 金 托管 等 门 类 齐 全 、产 品 丰 富 的托 管 业 务 体 系。 在 国 内 ,中 国 银 行 首 家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4.3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2017 年09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3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600 只, QDII 基金37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型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4.4 托管 业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1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 银 行风 险 控 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 作 、 稳健 经 营 ” 的 原则 。 中 国 银行 托 管 业 务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贯 穿 业 务 各环 节 , 通 过 风险 识 别 与 评估 、 风 险 控 制措 施 设 定 及制 度 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先后 获得基 于“SAS70 ”、“AAF01/06 ”、 “ISAE3402 ”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能 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4.5 托管 人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行 ,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 如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2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 网交 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 略客 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 构理 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3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5.1.2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信 息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 综合服 务区 办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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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fundzone.cn 南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5.2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4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5.3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5.4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5 §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业务 规则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 监 许可【2016 】1073 号文 注 册公开 募集 。募 集期 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 起到 2016 年 11 月 7 日 止,共 募 集200,030,440.43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 总 户数 为218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 11 月10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 并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作 方 式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6 §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 7.1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进行 。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 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代 销机 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招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等 。 具体 的 直 销 及 代销 机 构 名 单请 参 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第 五部 分 “ 相 关服 务机构 ”及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减 少 其 销 售 网 点 、 变 更 营 业 场 所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7.2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 新 的 业 务发 展 或 其 他特 殊 情 况 , 基金 管 理 人 将视 情 况 对 前 述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 接 收 的 , 其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或 转换 价 格 为 下一 开 放 日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的 价格。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7 7.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4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有关 限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通 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平 台申购 ,每 笔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机构 申购 ,首次 最低 申购金额 为 50 万元 (含 申购费)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实际 操作 中,各 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定 的前 提下 ,可 根据 情况调 高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购 的 最 低 金额 , 具 体 以 销售 机 构 公 布的 为 准 , 投 资人 需 遵 循 销售 机 构 的 相关 规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回 基金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 留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 份的,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回。 实际 操作中 ,以 各代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 发生 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 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 法将 参照基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 入和 转换转出。通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转换的,转出 的基 金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留 存 份额不 足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投 资者 投资 招商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100 元。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8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5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 在 申 购 基 金 份额 时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方 式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交 。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 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申 购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 效。 投 资 人 赎回申 请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将 通过基 金登记 机构 及其相 关基金 销售机 构在 T+7 日( 包括 该日)内 将赎回 款项 划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账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 或其它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所 能 控 制 的 因素 影 响 业 务处 理 流 程 , 则赎 回 款 顺 延至 下 一 个 工作 日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账 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提前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 销售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与 赎 回 的确 认 以 登 记机 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于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 投 资 人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法 权 利 , 否则 , 由 此 产 生的 投 资 人 任何 损 失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9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在不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损 害的前提 下 , 对 上 述 业务 办 理 时 间、 方 式 等 规 则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新 规 则 开始 实 施 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7.6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A 类和C 类基金 份额 均需 缴纳 申购 费,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申 购 费率 如下 表。 投资 者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 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 销售、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或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 或 申购 费用=固 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第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开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递减 ,费 率如 下表 : 持有期 限(N ) 赎回费 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第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开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A 类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于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1.5% 的 赎回 费,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于30 日 且不少 于7 日 的投 资人 收 取0.7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 有期少 于3 个 月且 不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 取 0.5% 的 赎回费 ,并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人 收取 0.5% 的赎 回费 ,并将 赎回 费 总额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应 当将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如 法 律 法 规对 赎 回 费 的 强制 性 规 定 发生 变 动 , 本 基金 将 依 新 法规 进 行 修 改,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递减 ,费 率如 下表 : 持有期 限(N ) 赎回费 率 N <30 日 0.5% 30 日≤N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第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开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C 类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对C 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转 换费 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每 笔转换 申请的 转出 基金端, 收取 转出基 金的 赎回费, 并根 据上述 规定 按比例 归 入基金 财产 。 (3)每 笔转换 申请的 转入 基金端, 从申 购费率 (费 用)低向 高的 基金转 换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 费 用) 档次 进行 补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 费用 ) 高 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用 。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 易,详细 费率标 准或费 率 标准的调 整请查 阅官网 交 易平台 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1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时 将提前 公 告。 7.7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申购 份额的 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 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除 以 申 请 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有 效 份 额单 位 为 份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或净 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或 申购 费用=固 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101,500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且 该申 购申 请被 全额 确认, 对 应的申 购费 率为 1.5% ,假 定申购 当日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200 元,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申购金 额=101,5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1,500/(1+1.5%) =100,000.00 元 申购费 用=101,500 -100,000.00 =1,5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0/1.200=83,33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101,500 元本金 申购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可得 到 83,333.33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赎回总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额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的 金 额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额- 赎 回费用 例1 : 某投 资者 赎回10,000 份A 类基 金份 额且 持有 时 间大 于30 日但 不满1 年, 赎回费 率为0.5% ,假 设赎 回申 请 当日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068=10,680.00 元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2 赎回费 用=10,680.00 ×0.5% =53.40 元 赎回金 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即:投 资者 赎 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且 持有 时 间大 于 30 日 但不 满 1 年 ,假设 赎回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10,626.60 元。 例2: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10,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20 天 ,对 应 的赎回 费 率为0.5% ,假 设赎 回当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 用=10,680 ×0.5%=53.40 元 赎回金 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10,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为20 天, 假设 赎回 当 日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6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金 额 为 10,626.6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 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7.8 申购 、赎回 的登 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管 理 人最 迟 于 开 始实 施 前 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介 及 基 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7.9 暂停 或拒绝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3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销 售机 构或登 记机 构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5 ) 、 (6 ) 、 (7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或 拒 绝 接 受基 金 投 资 者 的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项 本 金 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证 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5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 在 暂 停赎 回 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定 期限 内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 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7.10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4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照 其 申 请 赎回 份 额 占 当日 申 请 赎 回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当 日 办 理的 赎 回 份 额 ;投 资 者 未 能赎 回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的 价 格 。依 照 上 述 规定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的 赎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先权 ,并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 但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7.11 基 金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 换费 , 相 关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 知 基 金 托管 人 与 相 关机 构。 7.12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5 § 8 基金的投资 8.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通 过 将 基 金 资产 在不 同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之间 灵活 配 置 , 在 控 制 下 行风 险的 前 提 下 为投资 人获 取稳 健回 报。 8.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 、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 短 期 融资 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 机 构 债 、 政府 支 持 债 券、 地 方 政 府 债、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 可转 换 债 券 及其 他 经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同业 存单、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权证 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比例 遵循 国家相 关法 律 法 规。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不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8.3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采取与投资收 益挂 钩相结合的大类资产 配置 策略。具体而言,本 基金 以上一会 计 年 度 末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作 为 基 准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度 基 准 为 基金 份 额 发 售面 值), 计算 本年 度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增长 率。 (1 ) 当 本年度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增长 率连 续五 个工 作日低 于 0% 时 ,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应超 过40%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6 (2 )当本年度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连续五个工 作日高于或等于 0% , 且 低于 10% 时,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应 超 过60% ; (3)当 本年度 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增 长率 连续五 个工 作日高于 或等 于 10% 时, 股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应超 过 95%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对 未来 市场的判断,并参照 基金 份额净值的变化趋势 ,在 合理期限 内将资 产配 置比 例调 整至 规定范 围内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选股 策略 。 (1)使 用定量 分析的 方法 ,通过财 务和 运营数 据进 行企业价 值评 估,初 步筛 选出具 备 优 势 的 股 票 作为 备 选 投 资标 的 。 本 基 金主 要 从 盈 利能 力 、 成 长 能力 以 及 估 值水 平 等 方 面对 股票进 行考 量。 盈利能 力方 面, 本基 金主 要通过 净资 产收 益率 (ROE ) ,毛 利率 ,净 利率 ,EBITDA/主营 业务收 入等 指标 分析 评估 上市公 司创 造利 润的 能力 ; 成长能力 方面 ,本基 金主 要通过 EPS 增长率 和主营 业务收入 增长 率等指 标分 析评估 上 市公司 未来 的盈 利增 长速 度; 估值水 平方 面, 本基 金主 要通过 市盈 率 (P/E ) 、市 净率 (P/B ) 、 市盈增 长比 率 (PEG)、 自由现 金流 贴现 (FCFF ,FCFE ) 和 企业 价值/EBITDA 等指标 分析 评估 股票 的估 值是否 有吸 引 力。 (2) 公司 质量 评估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基 金管理人将深入调研 上市 公司,并基于公司治 理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基 本 面变 化 、 竞 争优 势 、 管 理 水平 、 估 值 比较 和 行 业 景 气度 趋 势 等 关健 因 素 , 评估 上市公 司的 中长 期发 展前 景、成 长性 和核 心竞 争力 ,进一 步优 化备 选投 资标 的。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 资策 略包括:久期策略、 期限 结构策略、个券选择 策略 和相对价 值判断 策略 等, 对于 可转 换公司 债等 特殊 品种 ,将 根据其 特点 采取 相应 的投 资策略 。 (1) 久期 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 济形 势、经济周期、国家 的货 币政策、汇率政策等 经济 因素,对 未来利 率走 势做 出预 测, 并确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久 期的长 短。 (2) 期限 结构 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 势 、国 家 的 货 币 政 策 、 汇率 政策 、 货 币 市 场 的 供 需关 系、 投 资 者 对 未 来 利 率 的预 期 等 因 素, 对 收 益 率 曲线 的 变 动 趋势 及 变 动 幅 度做 出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的 变 动 趋 势 包 括: 向 上 平 行移 动 、 向 下 平行 移 动 、 曲线 趋 缓 转 折 、曲 线 陡 峭 转折 、 曲 线 正蝶 式 移 动 、 曲 线反 蝶 式 移 动, 并 根 据 变 动趋 势 及 变 动幅 度 预 测 来 决定 信 用 投 资产 品 组 合 的期 限结构 ,然 后选 择采 取相 应的期 限结 构策 略。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7 (3) 个券 选择 策略 通过分析债券收益率 曲线 变动、各期限段品种 收益 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 等因 素,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变 动 趋 势 ,并 结 合 流 动 性偏 好 、 信 用分 析 等 多 种 市场 因 素 进 行分 析 , 综 合评 判个券的 投 资价 值 。 在 个券 选 择 的 基 础上 , 构 建 模拟 组 合 , 并 比较 不 同 模 拟组 合 之 间 的收 益和风 险匹 配情 况, 确定 风险、 收益 匹配 最佳 的组 合。 (4) 相对 价值 判断 策略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 对价 值判断,选择合适的 交易 时机,增持相对低估 、价 格将上升 的债券 ,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格将 下降 的债 券。 (5) 可转 换公 司债 投资 策 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 和股 性,其投资风险和收 益介 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可转 债相对价 值 分 析 策 略 通过 分 析 不 同市 场 环 境 下 其股 性 和 债 性的 相 对 价 值 ,把 握 可 转 债的 价 值 走 向, 选择相 应券 种, 从而 获取 较高投 资收 益。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中 小企业私募债具有 票面 利率较高、信用风险 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 差等 特点。因 此本基 金审 慎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针 对 市 场 系 统 性 信 用 风 险 ,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调 整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类 属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谋 求避 险增 收。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 险, 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 主体 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 信措 施,量化 比较判 断估 值, 精选 个债 ,谋求 避险 增收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权证 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 种因 素——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以 及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的 变 化 , 灵 活 构 建 避 险 策 略 , 波 动 率 差 策 略 以 及 套 利 策 略。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 的股指期 货 合 约 。 本 基金 力 争 利 用股 指 期 货 的 杠杆 作 用 , 以实 现 管 理 市 场风 险 和 调 节股 票 仓 位 的目 的。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 市场 的系统性风险,本基 金将 根据风险 管 理 原 则 , 以套 期 保 值 为主 要 目 的 , 适度 运 用 国 债期 货 提 高 投 资组 合 运 作 效率 。 在 国 债期 货 投 资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人 通 过 对 宏 观经 济 和 利 率市 场 走 势 的 分析 与 判 断 ,并 充 分 考 虑国 债 期 货 的 收 益性 、 流 动 性及 风 险 特 征 ,通 过 资 产 配置 , 谨 慎 进 行投 资 , 以 调整 债 券 组 合的 久期,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8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 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 从五 个方面综合定价,选 择低 估的品种 进 行 投 资 。 五个 方 面 包 括信 用 因 素 、 流动 性 因 素 、利 率 因 素 、 税收 因 素 和 提前 还 款 因 素。 而当前 的信 用因 素是 需要 重点考 虑的 因素 。 8.4 投资 决策程 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 委员 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 资管 理模式。投资决策委 员会 定期就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基 金 经 理 、 分 析 员 、 交 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责 任 明 确 、 密 切 合 作, 在 各 自 职责 内 按 照 业 务程 序 独 立 工作 并 合 理 地 相互 制 衡 。 具体 的 投 资 管理 程序如 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分析 与支持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 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 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 策环 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 作风险等 投 资 风 险 进 行监 控 , 并 在整 个 投 资 流 程完 成 后 , 对投 资 风 险 及 绩效 做 出 评 估, 提 供 给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策 参考 。 8.5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 –9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9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 基金 所 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5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在任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 的 30%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交 易 所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交 易 所 报 告所 交 易 和 持 有的 卖 出 期 货合 约 情 况 、 交易 目 的 及 对应 的 证 券 资产 情况等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6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 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7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9)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0 ) 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 他投资 比例 限制。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则 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但 需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8.6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50% 沪深300 指 数由 专业 指数 提供商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和 发布 ,由 沪深A 股 中规模 大、 流动性 好的 最具 代表 性的300 只股 票组 成, 以综 合反 映沪深A 股 市场 整体 表现 ,具有 良好 的 市场代 表性 和市 场影 响力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1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 指数 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 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 易所 债券市场 的 跨 市 场 债 券 指 数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 选 用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够客 观、合 理地 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市场 上 出 现 更加 适 合 用 于 本基 金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 , 以及 如 果 未 来指 数 发 布 机构 不 再 公 布 上 述指 数 或 更 改指 数 名 称 时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本 基 金 可在 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8.7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在 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 预期 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 投资 品种,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8.8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8.9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管 理 人-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的 董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所 载 资 料 不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容 的 真 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 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来源于 《 招商 丰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3,543,327.75 15.30 其中: 股票


133,543,327.75 15.3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15,509,195.00 82.00 其中: 债券


715,509,195.00 82.00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5,709,185.15 0.65 8 其他资 产


17,863,375.47 2.05 9 合计





872,625,083.3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9,793.60 0.00 C 制造业 19,354,284.20 2.23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3,205,976.16 0.37 E 建筑业 14,336,687.00 1.6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974,925.45 1.2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603,121.57 0.7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27,084,203.73 3.12 J 金融业 38,071,995.00 4.38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3,744,265.00 1.5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2,776.05 0.00 S 综合 - - 合计 133,543,327.75 15.37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776 广发证 券 1,900,000 36,062,000.00 4.15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3 2 601888 中国国 旅 398,500 13,744,265.00 1.58 3 002624 完美世 界 357,255 11,703,673.80 1.35 4 600887 伊利股 份 399,976 10,999,340.00 1.27 5 000501 鄂武商 A 599,920 10,948,540.00 1.26 6 600037 歌华有 线 570,000 8,413,200.00 0.97 7 601390 中国中 铁 900,300 7,787,595.00 0.90 8 600686 金龙汽 车 450,000 7,771,500.00 0.89 9 002555 三七互 娱 311,653 6,949,861.90 0.80 10 601333 广深铁 路 1,299,911 6,577,549.66 0.76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9,951,000.00 1.1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9,814,000.00 6.8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9,814,000.00 6.8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0,114,000.00 1.1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934,195.00 0.11 8 同业存 单 634,696,000.00 73.05 9 其他 - - 10 合计 715,509,195.00 82.35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609446 16 浦发 CD446 1,000,000 96,840,000.00 11.15 2 111712028 17 北 京银 行CD028 1,000,000 95,780,000.00 11.02 3 170207 17 国开 07 600,000 59,814,000.00 6.88 4 111611432 16 平安 CD432 600,000 58,086,000.00 6.69 5 111790886 17 杭 州银 行CD025 600,000 57,504,000.00 6.62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4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货 的杠 杆作 用, 以实 现管理 市场 风险 和调 节股 票仓位 的 目 的 。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是为了 有效 控制 债券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险 管 理原则 ,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的 , 适度 运用国 债期 货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 国债 期货 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和 利率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 慎进行 投资 , 以 调整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除广 发证 券( 证券 代码 000776)、16 平安CD432(证 券代 码111611432 ) 外 其他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有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 不 存在 报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 、广 发证 券( 证券 代码000776 ) 该证券 发行 人 于2017 年1 月16 日发 布公 告称, 因未 依法履 行披 露义 务, 被全 国股转 公 司责令 改正 。 该证券 发行 人 于2016 年11 月 28 日 发布 公告 称, 因 违规经 营, 被中 国证 监会 采取罚 款、 警示、 没收 违法 所得 、责 令改正 措施 。 2 、16 平安CD432 ( 证券 代 码 111611432 ) 该证券 发行 人 于2016 年12 月2 日发 布公 告称 , 青 岛 海湾集 团有 限公 司作 为债 务融资 工 具发行 人, 未能 按照 相关 自律规 则的 规定 及时 披露 公司重 大资 产无 偿划 转相 关事项 , 该 证券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5 发行人 未能 就上 述事 项及 时召开 持有 人会 议, 被交 易商协 会给 予通 报批 评处 分。


对上 述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程序的 说明 : 本基 金投 资上 述证券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关 法 律法规 和公 司制 度的 要求 。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本基 金管 理人 从制度 和 流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 入。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3,336.5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2,703.8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717,335.0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863,375.47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6 § 9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招商丰 美混 合A 类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1.10-2016.12.31 -0.40% 0.14% -1.74% 0.42% 1.34% -0.28% 2017.01.01-2017.06.30 6.22% 0.15% 5.20% 0.29% 1.02% -0.14% 2017.01.01-2017.09.30 8.73% 0.16% 7.93% 0.29% 0.80% -0.13% 基金成 立起 至2017.09.30 8.30% 0.16% 6.05% 0.32% 2.25% -0.16% 招商丰 美混 合C 类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1.10-2016.12.31 -0.40% 0.14% -1.74% 0.42% 1.34% -0.28% 2017.01.01-2017.06.30 6.12% 0.15% 5.20% 0.29% 0.92% -0.14% 2017.01.01-2017.09.30 8.63% 0.16% 7.93% 0.29% 0.70% -0.13% 基金成 立起 至2017.09.30 8.20% 0.15% 6.05% 0.32% 2.15% -0.17%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6 年11 月10日。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7 § 10 基金的财产 10.1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10.2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10.3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期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 开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10.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8 § 11 基金资产的估值 11.1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11.2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 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 负债。 11.3 估 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 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对 于 活 跃 市 场报 价 未 能 代表 计 量 日 公 允价 值 的 情 况下 , 对 市 场 报价 进 行 调 整以 确 定 计 量日 的 公 允 价 值 ;对 于 不 存 在市 场 活 动 或 市场 活 动 很 少的 情 况 下 , 则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其 公允 价值。 11.4 估 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净 价进 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9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收 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 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 难 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衍 生 品 种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 ,并担任基金会计责 任方 。就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11.5 估 值程序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0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该 类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11.6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任一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但 因 该差 错 取 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1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 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该 类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11.7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11.8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2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11.9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四 )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公司及登 记结 算公司 等第 三方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而 造 成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 措 施消 除 或 减 轻由 此 造 成 的影 响。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3 §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2.1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 利 息收 入、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12.2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12.3 收 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之间 由 于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而 C 类 基金 份 额收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导致 在 可 供 分配 利 润 上 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 同 一 类 别 的每 份 基 金 份额 享 有 同 等分 配权; 5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6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红 利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2.4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等 内容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4 12.5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12.6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的 计 算 方 法等 有 关 事 项遵 循 《 业 务规 则》的 相关 规定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5 §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3.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13.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 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将 专 门用 于 本 基 金 的销 售 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E×0.2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 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3.1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13.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13.4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 服务 费率,以及调低基金 管理 费率、基 金托管 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调 低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7 13.5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8 § 14 基金份额的登记、 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冻结与解冻 14.1 基 金的份 额登 记业 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 本基 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记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 理。基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他 机 构 办 理本 基 金 登 记 业务 的 , 应 与代 理 人 签 订 委托 代 理 协 议, 以 明 确 基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机 构 在 投 资者 基 金 账 户 管理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 清 算及 基 金 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等事 宜 中 的 权利 和 义 务 , 保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合法 权益。 登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 、取 得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依照 有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登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称、 身份信息 及基 金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须 承 担 相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司 法 强制 检 查 情 形 及法 律 法 规 及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除外 ;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14.2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9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14.3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办理转托管 的销 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 制或其它 合理原 因, 可以 暂停 该业 务或者 拒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转 托管 申请 。 14.4 基 金的冻 结、 解冻 和其 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 生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被 冻 结 部分 份 额 仍 然 参与 收 益 分 配与 支 付 。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另 有 规定 的除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 其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理 人将 制 定 和 实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0 §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15.2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1 §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16.2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16.3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16.4 公 开披露 采用 的语 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16.5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2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将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 (1)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 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 项 的 法律 文件。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息 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 份 额 发 售网 点 查 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定 期报 告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3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 的 相 关 文件 的 规 定 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 相 关内 容进行 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1)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报 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年 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 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4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0.5%;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 包 括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 损益 情 况 、 风险 指 标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等。 11 、投 资国 债期 货相 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 明书(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应 当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揭 示 国 债 期货 交 易 对 本 基金 总 体 风 险的 影 响 以 及 是否 符 合 既 定的 投 资 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12、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相关 公告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 信 用 风 险 ,说 明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 影 响。 本 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交 易 日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媒 介 披露 所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名 称 、 数量 、 期 限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并 在 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基金 年 报 及 半 年报 中 披 露 其持 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16.6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16.7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6 16.8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7 § 17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 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 净赎 回申请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本 基 金 总 份额 的 百 分 之 十时 , 投 资 人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的 全 部 基 金份 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益 预 期 越 高 , 投资 人 承 担 的风 险 也 越 大 。投 资 人 应 当认 真 阅 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基金 法 律 文 件 , 了解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 投资 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 过正规的途径,如: 招商 基金客户 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 , 招商基 金公 司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通 过其 他 代销机 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充 分 、 详 细的 了 解 。 在 对自 己 的 资 金状 况 、 投 资 期限 、 收 益 预期 和 风 险 承受 能 力 做 出 客 观合 理 的 评 估后 , 再 做 出 是否 投 资 的 决定 。 投 资 者 应确 保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后 ,即 使出现 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己 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影 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 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进 行 长 期 投资 、 平 均 投 资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资 方 式 。 但是 定 期 定 额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基 金 投 资 所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资 人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代 储 蓄 的 等效 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 证本基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 不 构 成 对本 基 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提醒 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在 做 出 投资 决 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担。 17.1 证 券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 的影 响所引起的波动,将 对本 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 引起市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 、政 策风 险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8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 策的 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 生影 响,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本 基金 的投资品 种可能 发生 价格 波动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 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 金供 求关系,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的 收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等 都 会 导 致公 司 盈 利 发 生变 化 。 如 果本 基 金 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 司盈 利 下 降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会 下跌 ,或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减 少。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 采取 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通货 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 下降 ,从而影 响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17.2 流 动性风 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 殊要 求,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 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 回的 要求。由 于 我 国 证 券 市场 波 动 性 大, 在 市 场 下 跌时 经 常 出 现交 易 量 急 剧 减少 的 情 况 ,如 果 在 这 时出 现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资 产 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17.3 信 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 交收 违约,或者基金所投 资债 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 期本息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17.4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 、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17.5 本 基金特 定风 险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9 1 、 本 基 金 作 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投 资 管 理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具有 对 股 票 市 场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不 能完 全规 避 市 场 下 跌 的 风 险, 在市 场 大幅上涨 时也不 能保 证基 金净 值能 够完全 跟随 或超 越市 场上 涨幅度 。 2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等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 融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 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 源 自 于 对 挂 钩资 产 的 价 格与 价 格 波 动 的预 期 。 投 资于 衍 生 品 需 承受 市 场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和法 律 风 险 等 。由 于 衍 生 品通 常 具 有 杠 杆效 应 , 价 格波 动 比 标 的工 具 更 为 剧 烈 ,有 时 候 比 投资 标 的 资 产 要承 担 更 高 的风 险 。 并 且 由于 衍 生 品 定价 相 当 复 杂, 不适当 的估 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产 面临 损失 风险 。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 交易 制度,由于保证金交 易具 有杠杆性, 当 出 现 不利 行情 时 , 股 价 指 数 微 小 的变 动 就 可 能会 使 投 资 者 权益 遭 受 较 大损 失 。 股 指 期货 采 用 每 日无 负 债 结 算制 度 , 如 果 没 有在 规 定 的 时间 内 补 足 保 证金 , 按 规 定将 被 强 制 平 仓, 可 能 给 投资 带 来 重 大损 失。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 交易 制度,由于保证金交 易具 有杠杆性,当相应期 限国 债收益率 出 现 不 利 变 动时 , 可 能 会导 致 投 资 人 权益 遭 受 较 大损 失 。 国 债 期货 采 用 每 日无 负 债 结 算制 度 , 如 果 没 有在 规 定 的 时间 内 补 足 保 证金 , 按 规 定将 被 强 制 平 仓, 可 能 给 投资 带 来 重 大损 失。 3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由 于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信 用 质 量 降 低导 致 价 格 下降 , 可 能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 此 外 ,受 市 场 规 模 及 交易 活 跃 程 度的 影 响 ,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可 能 无 法 在同 一 价 格 水平 上 进 行 较大 数量的 买入 或卖 出, 存在 一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造成 影响 。 17.6 其 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0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 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4 、其 他风 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 场危 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 托 管 行违 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1 §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18.1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18.2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 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18.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2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若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18.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18.5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18.6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18.7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3 §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19.1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4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5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及投 资所需其 他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券 交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6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 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7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 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19.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出 席会 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 同一 类 别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 2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外 ,当 出现或 需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8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3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以下 情 况 可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及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基 金管 理费 、托 管费 除外)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在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条 件下 , 调 整 本基 金 的 申 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 率 或 变 更收 费 方 式 或调 整 基 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 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 、 在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 响 的条 件 下 , 调 整有 关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4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9 召 集 或 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 能作 出 书 面 答 复, 基 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 金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配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或 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或 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 能 作出 书 面 答 复,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5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 表 决 意 见 寄 交的 截 止 时 间和 收 取 方 式 。在 法 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 构 允许 的 情 况 下, 也 可 以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或者 授权 他人 表决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0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如召 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 以 下 条 件时 ,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公 告 中 指 定的 其 他 形 式 在表 决 截 止 日以 前 送 达 至 召集 人 指 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或会 议通 知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基 金管 理 人 经 通知 不 参 加 收 取表 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具 表 决 意 见的 代 理 人 出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1 的 规 定 , 并 与基 金 登 记 注册 机 构 记 录 相符 , 并 且 委托 人 出 具 的 代理 投 票 授 权委 托 书 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前提 下,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 采用 书 面 、 网络 、 电 话 或 其他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 可以在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 间 的三 个 月 以 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 含三 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9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2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8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第 (2 )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2/3 ) 通过 方可 做出。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 证 明 ,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投 资 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 决 视为 有 效 出 席的 投 资 者 , 符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入 出 具 表 决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 进 行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3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 告 。 如 果 采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11 、 本 部 分 关 于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条 件 等 内 容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规 定的 部 分 , 如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规 定 修 改导 致 相 关 内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并 提 前 公 告后 可 直 接 对该 部 分 内 容进 行修改 或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9.3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4 (2)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 , 本基 金 默 认 的收 益 分 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之 间由 于 A 类 基 金份额 不收 取 而 C 类基 金 份额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将导 致 在 可 供分 配 利 润 上 有所 不 同 ; 本基 金 同 一 类 别的 每 份 基 金份 额 享 有 同等 分配权 ; (5)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 正的情 况下 ,方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6)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 红利再 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 额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小 数 点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等 内容 。 5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的 计 算 方 法等 有 关 事 项遵 循 《 业 务规 则》的 相关 规定 。 19.4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5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证券 、期 货账 户开 户 费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 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 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将 专 门用 于 本 基 金 的销 售 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E×0.2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6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 服务 费率,以及调低基金 管理 费率、基 金托管 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调 低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5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19.5 基 金的投 资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 产在 不同投资资产类别之 间灵 活配置,在控制下行 风险 的前提下 为投资 人获 取稳 健回 报。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 、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 短 期 融资 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 机 构 债 、 政府 支 持 债 券、 地 方 政 府 债、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 可转 换 债 券 及其 他 经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同业 存单、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7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权证 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比例 遵循 国家相 关法 律法 规。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不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3 、投 资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 组合 限制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8 14 )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5 )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按 照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所 要 求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易 所 报 告 所交 易 和 持 有 的卖 出 期 货 合约 情 况 、 交 易目 的 及 对 应的 证 券 资 产情 况等。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 仓 )的 国 债 期 货 合约 的 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30% ; 16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 票、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7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8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9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本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但 需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9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董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19.6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对 于存在 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减 去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0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 价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减 去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等 衍生品 种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 计核 算, 并 担 任 基 金 会 计 责任 方。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1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19.7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自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2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若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9.8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 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人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和律 师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19.9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3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4 §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20.1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结 汇 、 售 汇; 发 行 和 代理 发 行 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买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 券 ;自 营 外 汇 买卖 ; 代 客 外 汇买 卖 ; 外 汇信 用 卡 的 发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 行及 付 款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 ;国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5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海 外 分 支机 构 经 营 与 当地 法 律 许 可的 一 切 银 行 业务 ; 在 港 澳地 区 的 分 行依 据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0.2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据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 、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 短 期 融资 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 机 构 债 、 政府 支 持 债 券、 地 方 政 府 债、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 可转 换 债 券 及其 他 经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同业 存单、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权证 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比例 遵循 国家相 关法 律法 规。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不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实 际 情 况 的 变化 , 对 各 投资 品 种 的 具 体范 围 予 以 更新 和 调 整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 –9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6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 基金 所 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 的 30%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交 易 所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交 易 所 报 告所 交 易 和 持 有的 卖 出 期 货合 约 情 况 、 交易 目 的 及 对应 的 证 券 资产 情况等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 合 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3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 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4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7 ) 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 他投资 比例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7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本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但 需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3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述 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定 ,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 回 函 并 改正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提 示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提 示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执 行 , 并 及时 提 示 基 金 管理 人 , 并 依照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时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法 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及 时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6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改正 ,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20.3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业 监 管 要 求的 基 础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本 协议 的 情 况 进行 必 要 的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户 等 投 资 所需 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8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20.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具 有 从 事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基 金 进 行验 资 , 并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 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和 使 用 。 本基 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投 资 、 支付 赎 回 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 立其 他 任 何 银行 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本 基金 的 银 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9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该 账户 银 行 预 留 印鉴 的 保 管 和使 用 。 在 上 述账 户 开 立 和账 户 相 关 信息 变更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料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 或 转让 本 基 金 的 证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本 基金 的 证 券 账户 进 行 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基 金 托 管 人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 金 在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 券 投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设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比照 并 遵 守 上述 关 于 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和 银 行 间市 场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开 设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托 管 账 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两 份 以 上 正本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加 盖 公 章 的合 同 复 印 件, 未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移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0 20.5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及会 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计 算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 总 数 后 的价 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 日 结 束后 计 算 当 日的 该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 , 并以 双 方 约 定的 方 式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进 行复 核 , 并 以 双 方约 定 的 方 式将 复 核 结 果 传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净 值 予 以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 的 价 格估 值。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或 者 未 能 充 分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 双 方 应及 时 进 行 协商 和纠正 。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任一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后三 位内 (含第 三位 )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 额 净 值估 值 错 误 。 当基 金 份 额 净值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立 即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价 错 误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的 同 时 并及 时 进 行 公 告。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 理。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损 失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对 此承 担 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计 算 的 净 值数 据 正 确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该 损 失 不 承担 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 据也 不 正 确 ,则 基 金 托 管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未 正 确 履 行复 核 义 务 的 责任 。 如 果 上述 错 误 造 成 了基 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 人 已 各 自承 担 了 赔 偿 责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主 体 主 张 返还 不 当 得 利 。如 果 返 还 金额 不 足 以 弥 补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1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期 货公司及 登记 结算公 司等 第三方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力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积 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除 或 减 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按 照 其 对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结 果对 外 予 以 公布 , 基 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记 和保 管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 对双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对 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 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招 募说 明书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 的 上述 文 件 往 来均 以 加 密 传 真的 方 式 或 双方 商 定 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2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 为准 。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20.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 年度结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权益登 记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并 代 为履 行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20.7 适 用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 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并 按 其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 点为 北 京 , 仲裁 裁 决 是 终 局的 , 对 仲 裁各 方 当 事 人 均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和律 师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3 20.8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 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4 §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下 列服 务。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根 据 投 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21.1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1.2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 制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 客 户 可 通过 招 商 基 金客 户 服 务 热 线或 者 网 站 进行 账 单 服 务 定制 或 更 改 。服 务 费 用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 通 讯 地 址 及联 系 方 式 ,并 及 时 进 行 更新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资 料 邮 寄 服务 原 则 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 容 , 也 无 法完 全 保 证 其安 全 性 与 及 时性 。 因 此 招商 基 金 管 理 公司 不 对 电 子邮 件 或 短 信息 电 子 化 账 单 的送 达 做 出 承诺 和 保 证 , 也不 对 因 互 联网 或 通 讯 等 原因 造 成 的 信息 不 完 整 、泄 露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21.3 信 息发送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 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 投 研 观 点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提 示 等 , 基 金 公 司 还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 有人 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 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 期向 预留手机 号码及 EMAIL 地址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发 送基金 分红 、节日问 候 、 产品推 广等 信息。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5 21.4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通过 基金 账号/开 户证件 号码及 登录 密码登录 招商 基金网 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21.5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 时的人 工咨 询 服 务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通 过 该 热 线享 受 业 务 咨询 、 信 息 查 询、 投 诉 建 议、 信 息 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21.6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 柜台 的意见簿、基金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同 的渠 道 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 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回 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 ,基金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时 限 内 进 行处 理 。 对 于 非工 作 日 提 出的 投 诉 , 将 在顺 延 的 工 作日 当 日 进 行处 理。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6 §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公告日 期 1 关于开 放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金 通过 管理 人电 商平 台申购 (含 定期 定 额投资 )和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告 2017-06-09 2 招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二 零 一七年 第一 号) 2017-06-22 3 招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二 零一 七 年第一 号) 2017-06-22 4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1 5 招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7-07-21 6 关于招 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更 的公 告 2017-07-28 7 招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7-08-29 8 招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要 2017-08-29 9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参加 江南 农村商 业银 行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19 10 关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办 公地 址变 更的公 告 2017-10-20 11 招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7-10-26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7 §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23.1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 并刊登在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 23.2 招 募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8 § 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 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代理 人申请查 阅以下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招 商丰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招 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 《招 商丰 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