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交银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003901)

交银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关于于第二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并设大额申购业务限额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交 银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交银 施罗 德瑞景 定 期开 放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第二 个 开放 期办理 申购 、 赎回 业务 并设 大额 申购 业务 限额 的公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7 年 12 月 25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 瑞景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简称 交银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390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12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 交 银 施 罗 德 瑞景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 金 合 同 》 、 《 交 银 施 罗 德 瑞景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注: 1、 根据 《交银施罗德 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交银施罗德 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 定, 交银施罗德 瑞景 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的 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6 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 第 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第一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









































































































































2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6 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以此类推。 若 该日历月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该月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对应月度的 最后一日。如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于第二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 、 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至少为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本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 月 4 日。 自 2018 年 1 月 5 日起, 本基金进入第 三个封闭期, 届时本公 司不再另行公告。 2、本 基金 自开放 办理 申购业 务当 日 起对 大额 申购业 务进 行限制 ,限 额设定 为 10,000,000 元。 即对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10,000,000 元以上 (不含 10,000,000 元) 的申购 申请 以及 对于 当 日单个 基金 账户 累计 申 购金额 在人 民币 10,000,000 元以 上(不含 10,000,000 元)的申购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2. 日 常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时间 自 2017 年 12 月 28 日起, 本基金进入第二 个开放期,2017 年 12 月 28 日为 本基金 本 次 开 放 期 的 第 一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该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回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业务。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 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 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 常申购 业务









































































































































3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 括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 (网站及手机 APP , 下同) 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 构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 元,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 以 该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以 及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2 申购费 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用 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备注 申购金额<500,000.00 0.6%


申购金额<1,000,000.00, 申购金额>=500,000.00 0.5%


申购金额<2,000,000.00, 申购金额>=1,000,000.00 0.4%


申购金额<5,000,000.00, 申购金额>=2,000,000.00 0.2%


申购金额>=5,000,000.00 1000 元/ 笔


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实 施 特定申购费率。









































































































































4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 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 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特定申购费率 备注 申购金额<500,000.00 0.24%


申购金额<1,000,000.00, 申购金额>=500,000.00 0.15% 申购金额<2,000,000.00, 申购金额>=1,000,000.00 0.08% 申购金额<5,000,000.00, 申购金额>=2,000,000.00 0.04% 申购金额>=5,000,000.00 1000 元/ 笔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申购费; 2、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因红利 自动 再投资 而产 生的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相应的 申购费用; 3、有 关养 老金客 户实 施特定 申购 费率的 具体 规定以 及活 动时间 如有 变化, 敬请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1、通 过本 基金 管 理人 直销柜 台办 理本基 金申 购 业务 的投 资者 , 享受 申购费 率一折优惠; 对上述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而言, 以其目前适用的特定 申购费率和上述一般申购费率的一折优惠中孰低者执行。 若享有折扣前的原申购 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固定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网上直 销交 易平台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个人 投资者 享受申购费率优惠, 赎回费率标准不变。 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5 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 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3、有 关上 述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具体 费率折 扣及 活动起 止时 间如有 变化 ,敬请 投资者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届时费率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 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 基金 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赎回的份额以 及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2 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Y ) 赎 回费 率 Y <6 个月 1.5% Y ≥6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100% 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5. 基 金销 售机构 5.1 场外 销售机 构









































































































































6 5.1.1 直销机 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以 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直 销 交 易平台 (网站及手机 APP ,下同)。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本次开放期期间,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 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5.1.2 场外非 直销 机构 本基金目前仅通过直销机构进行 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5.2 场内 销售机 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场内销售业务 。 6.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7. 其他 需要提 示的 事项









































































































































7 7.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2 本基金自 2017 年 12 月 28 日起设大额申购 业务限额, 本基金的赎回业务 正常进行。 关于取消上述 大额申购业务限额 的时间,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 7.3 本基金自 2018 年 1 月 5 日起, 将进入 第三个封闭期, 届时本公司不再另 行公告。 7.4 投 资 人 可 以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免 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进行查询。 7.5 为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账单,请投资人注意核对开户信息 是否准确、 完整。 如需补充或更改, 请及时到原开户网点更正相关资料或致电本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 7.6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6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证券报》 、2016 年 11 月 28 日《上海证 券报》和 2016 年 11 月 29 日《证 券时报》 上的 《交银施 罗德 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 投资人 亦可 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或相 关 销售 机构查 阅 《 交银 施罗德 瑞景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和 《交银施罗德瑞景 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资料。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8 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 风险;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定风险; 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 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面临特定运作方式的风险: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 作, 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 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时间分别至少为 5 个工 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 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此外, 本基金封闭期为 6 个月, 封闭期间较长, 在封闭期内投资者均无法通过赎 回进行资产变现, 所以本基金与封闭期较短的混合型基金相比流动性更低, 投资 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还面 临基金 合同 提前终 止的 风险: (1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连 续六十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 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 , 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本基金将自动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9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