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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004722)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 丰和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申 购、赎 回业 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 年 12 月 25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中银丰和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中银丰和 定 期开 放债 券 
基金主 代码 004722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定期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7 年 6 月 23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建 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 中 银 丰和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起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中 银 丰和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有 关约 定 
申购起 始日 2017 年 12 月 27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7 年 12 月 27 日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时间 
根据 《 中银 丰和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 中银 丰和 定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的有 关规 定, 中银 丰和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 的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或自 每一 开放 期结 束 之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日 )3 个月的 期间 , 自每 个封 闭 期结束 之后 第
一个工 作日 ( 包括 该日) 起进入 开放 期, 期 间可 以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每 个开放期不少
于 2 个工作日, 最 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 本 次 开放的 具体 时间 为 12 月 27 日 —12 月 28
日。 如封 闭期 结束 后或 在开 放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申 购与 赎
回业务 , 或依 据基金 合同 需暂停 申购 或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时间 顺延 , 直 至 满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自 2017 年 12 月 27 日起, 本基金 进入 第二 个开 放期 ,2017 年 12 月 27 日为 本 基金第二
个开放 期的 第一 个开 放日 , 基 金管 理人 自该日 起开 始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业务 , 具体 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业务 。 在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该开 放期 内下 一开 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若
投资人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业务办 理时 间结 束后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视 为无 效申请 。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时 , 首次申购 最低 金额为 10000 元人 民
币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下同 )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其 他
销售机 构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人
民币 1000 元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额 时, 不受 上述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
制。 投资 者可 多次申 购 , 对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与其
他销售 机构 约定 , 对 投资 人委托 其他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的, 其他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委托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金 额的数 量限
制,并 在实 施前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200 万 0.5% 
2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每 笔 
注:1 、申 购金 额中 已包 含 投资者 应支 付的 申购 费。 
2、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 项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如遇 巨额 赎回等情 况发 生而导 致延 期赎回时 ,
赎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4.2 赎回费率 
1、设 Y 为持 有期 限。 当 Y <30 天时, 赎回 费率 为 0.75%;当 Y ≥ 3 0 天 时, 赎 回费 率为 0 。 
2、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 项 
1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 ,除 基金合 同另 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按 “先进 先
出 ” 的原 则, 对该 持有 人 账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即注 册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注册登 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 以 确定 被赎回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期限 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业务办理 规则 、程序 、数 量限制 等
进行调 整, 并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4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于四 舍五 入导 致的误 差归 入基
金资产 。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 : 陈 洪源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封 闭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 公开销售。 
2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开 放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有关 事项 予以 说明 。 
3 .投资 者欲了 解本基 金的 详细情况 ,请 详细阅 读《 中银 丰和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中银丰和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等 法
律文件 。投 资者 亦可 拨打 本公司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 陆本 公
司网 站 www.bocim.com 了 解相关 情况 。 
4 .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可达到 或者超过 50% ,存在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
赎回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巨 额赎回 风险 和基 金资 产净 值较低 的风 险 。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进 行运作 , 在非 开放期 间投 资者不 能进 行申 购、 赎回 。 投 资者 投资 基
金前应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最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法律 文件 , 了 解拟 投资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并根据 自身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匹配 。 
特此公 告。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