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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瑞鑫定开债(000521)

诺安瑞鑫定开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诺安 瑞鑫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一)本 次基金募 集的注册 文件名 称为: 《关 于准予 诺安瑞鑫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变 更注 册的 批复 》 ( 证 监 许可 【2017 】1906 号) , 注册 日期 为:2017 年 10 月 24 日。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 人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公 示的 《风 险说 明书》 、 基金 产品 风险 等级 划分 方 法及说 明等,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 投资人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申 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者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须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本基 金特有 风险 、债 券市 场风 险、开 放式 基金 共同 风险 等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普 通债 券 型基金 ,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四 ) 本 基金 同时 为发 起 式基金 , 在基 金募 集时 ,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将运 用发 起资金 认购 本基金 的金 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低 于三 年。 基金 管理人 认购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满 三年 后,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将 根 据自身 情况 决定 是否 继续 持有 , 届 时,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有 可能 赎回 认购的 本基 金份 额 。 另 外 ,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 之日 , 如 果本 基 金的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元 , 基 金合 同将 自动 终止 , 且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投 资者将 面临 基金 合同 可能 终止的 不确 定性 风险 。 (五)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或 者构 成一 致行动 人的 多个 投资 者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可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本基 金不 向个 人投 资者 发售。 (六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七)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者适 当性 管理 办法,对 投资者 进行 分类 。 投 资者 应当如 实 提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供个人 信息 及证 明材 料 , 并对所 提供 的信 息和 证明 材料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整性 负责 。 投 资者应 知晓 并确 认当 个人 信息发 生重 要变 化 、 可 能 影响投 资者 分类 和适 当性 匹配的 , 应及 时 主 动进 行更 新。 (八)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债 券、 货币市 场 工具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 在 正 常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 动性风 险适 中 。 在 特殊 市 场条件 下 , 如 证券 市场 的 成交量 发生 急剧 萎缩 、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以及其 他未 能预 见的 特殊 情形下 ,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 产变现 困难 或变 现对证 券资 产价 格造 成较 大冲击 , 发生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幅 度较 大 、 无 法进 行正 常赎回 业务 、 基金不 能实 现既 定的 投资 决策等 风险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8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5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有 关 法律 、 法 规及 《 诺 安瑞 鑫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涵盖 诺安瑞 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投资 理念、投 资策略、 风险以 及认购、 申购和赎 回的程 序及费率 等 与 投资本 基金 有关 的所 有相 关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 并 注 意基金 管理 人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披 露的 更新 信息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 《诺 安瑞 鑫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 有所指 , 下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诺安 瑞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 诺安 瑞鑫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诺 安瑞 鑫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诺 安瑞 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诺安 瑞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 经 2015 年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 华人民 共和国港 口 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 定》修 改 的《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额 ,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 销售机 构: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 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 构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确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


封闭期 :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或 自每 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 3 个 月对 日 的前一 日 ( 包括 该日) 为 止。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至 3 个月 对日 的 前一日 (包 括该日 ) 为 止, 如果3 个 月对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包 括该日 ) 进 入 首个开 放期 , 第二 个封 闭 期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 包括 该日) 至 3 个月 对日 的前 一日 ( 包括 该日) 为止, 如 果 3 个 月对 日为非 工作 日的 , 则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以 此类 推。 本 基金 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开放期 :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期 , 期间 可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 每个 开放 期最 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开 放期 的具 体时 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予 以公告 ; 3 个月 对日 指某一 特定 日期 在3 个月 期满后 的对 应日 期 , 若3 个 月期满 后不 存在对 应日 期的 , 则该 日 为3 个 月期 满后 该月 的最 后一日 。 如该 对日为 非工 作日 的,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开放日 : 指在开 放期 内 , 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作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指《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基 金开放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合 同和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基 金开放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20%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发起式 基金 : 指符合 《 运作 办法 》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相 关条 件而 募集 、 运 作,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股东 、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 管理人 员或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承 诺 认 购 一 定 金 额 并 持 有 一 定 期 限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起资 金 : 指基金 管理 人股 东资 金 、 基金管 理人 固有 资金 、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 ( 指基 金管理 人员 工中 依法 具有 基金经 理资 格者, 包括 但可 能不 限于 本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下同 ) 等人 员参 与 认购的 资金 。发 起资 金认 购本基 金的 金额 不低 于 1000 万 元, 且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发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不 低于 三年 ;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 指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且 承 诺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期限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不 少于 三年 的基 金管 理人股 东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媒介 ;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 摆动定 价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影 响 , 确 保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 得到 公平 对待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 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五十 二只开 放式 基金 :诺 安平 衡证 券 投 资基金 、 诺安 货币 市场 基 金、 诺安 先锋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优 化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价 值增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成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中小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主题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全球黄 金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上 证新 兴产 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 安行 业轮 动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多策 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新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中证 创 业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汇 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双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研 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纯 债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 稳固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诺 安泰 鑫一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 诺 安理 财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诺安 永 鑫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聚 鑫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新 经 济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低 碳经 济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 安创 新驱 动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利 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景鑫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益鑫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安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精 选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和 鑫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积极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优 选回 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进取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高 端制 造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改革 趋 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北京 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昌 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伊力扎提? 艾合买提 江先生 ,副董事 长,历任 吉通网 络通信股 份有限公 司人力 资源部 副 总经理 , 中化 国际 石油 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对外 经 济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赵忆波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历任南 方航 空公 司规 划发 展部项 目经 理 , 泰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研 究员 , 翰伦 投资 咨 询公司 ( 马丁 可利 基金 ) 投资经 理 , 纽 银西 部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现 任 大 恒科 技副 董事长 。 齐斌先 生 , 董 事, 硕士 。 历 任中国 国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 中国 中化 集 团公司 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战略 规划 部副总 经理 。现 担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李清章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历任天 津电 视台 总编 室副 主任 , 天 津广 播电 视台 宣 传管理 部 副主任 。现 任上 海钟 表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上海 摩士 达钟表 进出 口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奥成文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 产经营 部副 经理, 中国 对外 经济 贸易 信 托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理 ,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现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汤小青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历 任国 家计 委财 政 金融司 处长 , 中国 农业 银 行市场 开发 部副主 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河南省 分行 副行 长 , 中 国 人民银 行合 作司 副司 长 , 中国银 监会 合作 金融监 管部 副主 任 , 内 蒙 古银监 局 、 山 西银 监局 局 长, 中国 银监 会监 管一 部 主任 , 招 商银 行 副行长 。 史其禄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外汇业 务管 理处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伦敦代 表处 首席 代 表 , 中 国工商 银行 新加 坡分 行总 经理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 金融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机 构金 融业 务部 资深 专家。 赵玲华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空军 总医 院新 闻干 事 , 全国妇 女联 合会宣 传部 负责 人 , 中 国人 民银行 人事 司综 合处 副处 长,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政 策法 规司副 处长 , 中国外 汇管 理杂 志社 社长 兼主编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国际收 支司 巡视 员。 2. 监 事会 成员 李京先 生 , 监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历任 中国 中化 集 团总裁 办公 室部 门经 理 , 中化集 团香 港立丰 实业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化 汇富 资产 管理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欧洲 资 本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世盈 (厦 门) 创业 投资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 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赵星明 先生 , 监事 , 金 融 学硕士 。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深圳 经济 特区 分行 证券 管理处 副处 长、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理事 会秘书 长、 君安 证券 香港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戴宏明 先生 ,监 事。 历任 浙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主管、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部门主 管 , 现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易 中心 总监 兼首 席交 易师( 总助 级 )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现 任指 数组 负责人 。 3. 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 始参 加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 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CFA 。 曾任 平 安证券 公司 综合 研究 所研 究员 、 西 北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研究 员 。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一 部总 监、 权益 事业 部总经 理、 诺安 先锋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勇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注 册会 计师 。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固 定收益 部业 务董事 、 资 产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民生 证券 公司 证券 投资总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10 月加 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究 部总 监 、 合 规与 风 险控制 部总 监 、 督 察长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总经 理 。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 曾 任职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先 后从 事于 TA 交易 中 心交易 员、 销售 部北 方区 副总经 理、 北京 公司 副总 经理的 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华 北 营销中 心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 营 销事 业 部总经 理 。 马宏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 曾 任中 国新 兴 ( 集团 ) 总公司 职员 、 中化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职 员、 中化 国际 贸易 股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证券 部投资 总监 、资 产管 理二 部副总 经理 、投 资发 展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基金 经理 潘飞先生, 男,硕 士,CFA ,具有基金 从业资 格。曾 就职于广发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任 交易员 。2015 年 4 月加 入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基金 经理 助理 ,从 事资 金、债 券交 易 工作。2016 年 9 月 起任 诺 安理财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现 拟任 诺安 瑞鑫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文先 生担 任, 委员 包括 杨谷先 生 , 副总经 理 、 投 资一 部总 监、 权益事 业部 总经 理 、 基 金 经理 ; 韩 冬燕 女士 , 投 资二 部执行 总监 、 基金经 理; 王创 练先 生, 研究部 总监 兼首 席策 略师 (总助 级) 、基 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 包括 : 杨谷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 一 部总监 、 权益 事业 部总 经 理、 基金 经理 ; 谢 志华 先 生, 固定 收益 事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业部副总 经理、基 金经理 、总裁助 理;王创 练先生 ,研究部 总监兼首 席策略 师(总助 级) 、 基金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 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 为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 禁 止性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及基金 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效 、 持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充 分保 障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 标 为 : 1)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 机制和 监督 机制 ;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最 大化 ; 4)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 障公 司发 展战略 的顺 利实 施和 经 营 目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标的全 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 科学 合理 、 切 实有 效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时 查 错 防 弊、堵 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 务稳健 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 断提 升公 司国 际 化 经 营水准 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公 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 首要性 原则 : 公 司经 营管 理层将 始终 把风 险管 理置 于公司 经营 中的 战略 层 面 并 作为首 要任 务; 2) 全面性 原则 : 风 险管 理制 度应覆 盖公 司 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 并 渗透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 审慎性 原则 : 公 司组 织体 系的构 成、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 险 、 审 慎经营 为出 发点 ; 4) 独立性 原则 : 合 规审 查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风 险控 制办公 会 、 督察 长和 监 察 稽 核部应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5) 有效性 原则 : 风 险管 理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具 有 高 度的权 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严 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 适时性 原则 : 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同时 , 随 时对 各项 制 度 进 行适时 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 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势 和最 新法 律法规的要 求; 7) 防火墙 原则 : 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应当 在空 间上 和制 度上适 当分 离, 以达 到 风 险 防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 确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导 思想, 以及 风险 控制 的目 标和原 则; 2) 建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确 、涵盖 全面 的风 险控 制体 系; 3) 建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的 风险控 制方 法; 4) 建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制 程序和 措施 ; 5) 制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评价 和检 查机 制。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a . 董 事 会 下设 合 规审 查 与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负 责 对公司 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 投 资管理 中 的 合 法、 合 规性 进 行全面 、 重 点的 检 查分 析 评价, 对 公 司经 营 和基 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 风险 进 行合 规 检查和 风 险 控制 评 估。 并 出具相 应 的 工作 报 告和 专 业意见 提交董 事会 。 b . 公 司 设 督察 长 。督 察 长对董 事 会 负责 ,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督察 长 的职责 进行工 作。 c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办 公 会 ,在 总 经 理的 领 导下 制 定公司 风 险 管理 制 度和 政 策,对 公司风 险控 制 部 提 交 的风险 评 估 报告 作 出全 面 的讨论 和 决 定, 从 而使 风 险政策 得到有 力的 执行 。 d . 公司设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核部 直接 对总 经理 负责 , 同时 协助 督察 长开 展工 作。 监 察 稽 核部 在 各部 门 自我监 察 的 基础 上 依照 所 规定的 职 责 权限 、 工作 程 序进行 独 立 的 再监 督 工作 , 对公司 经 营 的法 律 法规 风 险进行 管 理 和监 察 ,与 公 司各部 门保持 相对 独立 的关 系。 e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 部 , 负责根 据 公 司各 类 业务 的 特点和 需 求 ,制 定 各个 风 险领域 ( 投 资 、运 作 、信 用 等)的 风 险 管理 和 绩效 评 估方法 , 并 监督 其 执行 ; 定期向 管理层 提交 风险 评估 报告 。 2)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 公司 以上 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b .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 督察 长、 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监 察稽核 部 、 风险 控制 部;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 中风 险和 事后 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 细 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来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是 在交 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 基金 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令 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技 术上 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为的发 生 。 第 二是 高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随 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 集中度 、 流动 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 展的 经营 目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1 )使 公司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地 为投资 者服 务,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 2 )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 )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誉; 4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理 结构, 建立 符合现 代管 理要 求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5 )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 )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一方 面,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另 一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的高 度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 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立 性; 内部控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 执 行部 门,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约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 )成 本效 益原 则: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 ) 环境 控制: 指与 内部 控制 相关 的环 境因 素相 互作用 的综 合效 果及 其对 业务、 员工 的影响 力, 环境 控制 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公 司致力 于从 治理 结构 、 组 织机构 、 企 业文化 、员 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实 现良 好的 环境 控制 。 2 )业 务控 制: 包括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 、监 察稽 核控 制及 其它方 面的 内部 控制 等。 a . 投资 管理 业务 控制 : 涉 及到 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业 务控 制、 基金 交易 业务控 制 和 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 司 的 研究 工 作应 保 持 独立 、 客 观 ,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 作 以及 公 司业 务 的全局 发展提 供全 方位 的支 持; 建立科 学的 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和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价 体系 。 II) 投资决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严 格 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 投资 组 合和 投 资 限制 等 要 求; 健 全投 资 决策授 权 制 度, 实 行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 策应 当 有充分 的 投 资依 据 ,重 要 投资要 有 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 风 险分 析 支 持, 并 保留 决 策记录 ; 建 立投 资 风险 评 估与管 理 制 度 ;建 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 理 业 绩评 价 体系 ;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 核 部对 投 资决策 和 投 资 执行 的 过程 进 行 合规 性 监 督检 查 ;相 关 业务人 员 应 遵循 良 好的 职 业道德 规范, 严禁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事件 的发 生。 III) 基金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实 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 投 资决 策 和 交易 执 行实 行 严格的 人 员 和空 间 分离 制 度,建 立 交 易 执行 的 权限 控 制 体系 和 交 易操 作 规则 ; 建立完 善 的 交易 监 测、 预 警和反 馈系统;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 分配制 度 , 确 保不 同投 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对 待; 建 立 完 善的 交 易记 录 制 度, 及 时 核对 并 存档 保 管每日 投 资 组合 列 表等 文 件;制 定 相 应 的特 殊 交易 的 流 程和 规 则 ;建 立 科学 的 交易绩 效 评 价体 系 ; 建 立 关联方 交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 息披 露控 制: 公司 按 照法律 、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 建 立完 善 的信息 披 露 制度,保 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 程序进 行 信息的 组 织 、审核和 发布。 公司制定 了严格的 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 信息的 人员在信 息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公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 其内 容。 c. 信 息技 术系统 控制 : 公 司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 可 操作 性 原则,制 定了信 息系统的 管理制度 。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 及软件 的设计、 开 发 均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软 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 业务电 子化;公 司 实 行严格的 授权制 度、岗位 责任制度 、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 制度、 信息数据 的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 信 息技 术系统 的稽 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 行 。 d. 会 计系 统控 制 : 公 司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会 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 《 企业财务 通则》等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定 了基金会 计 制度、公 司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 控制点建 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控制。 主要包 括以下方 面: 明确 职责划 分与岗位 分 工 ;对所管 理的基 金以基金 为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保证不同 基 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 置、资金 划拨、 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基金会 计 核 算独立于 公司会 计核算; 采取适当 的会计 控制措施 ;建立凭 证制度 ,确保正 确 记 载经济业 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 账务组 织和账务 处理体 系 ,有效 控制会计 记 账 程序;建 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 计价方 法和科学 的计价程 序,公 允反映基 金 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 ;规范 基金清算 交割工作 ,确保 基金资产 的 安全;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制 定完善的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物交接 制度, 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 阅手续 ,防止会 计 数据的 毁损 、散 失和 泄密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经 纪律 。 e. 监 察稽 核控制 : 公司 设 立督察 长 , 督 察长 直接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 任,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 对公 司经 营层负 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保 证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 行 。 f. 其他 内部 控制 机制: 其 他内部 控制 包括 对销 售和 客户服 务的 控制 、 对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合作 方的 控制、 授权 控制 、危 机处 理控制 、持 续的 控制 检验 等。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额 216,920.67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7,283.62 亿 元,增 幅 3.47% 。 上半 年, 本集 团实 现利润 总 额 1,720.93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30% ;净利 润较 上 年同期 增 长 3.81% 至 1,390.09 亿 元, 盈利 水平 实现 平 稳增长 。 2016 年, 本集 团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国 最 佳消费 者银 行” 、 “2016 亚 太区最 佳流 动 性管理 银行 ” , 《机 构投 资 者》 “ 人民 币国 际化 服务 钻 石奖” , 《 亚洲 银行 家》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奖 ”及中国 银行业 协会“年 度最具社 会责任 金融机构 奖” 。本 集团在英 国《银行 家》 2016 年“ 世界 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 第 2 ;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 500 强 排名 第 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处、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 共 有 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 资 产 托 管业 务部 总 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 总 行计 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 并 在总 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资 托管 业 务部 、 授 信审 批部 担任 领 导职务 。 其拥 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期 从事 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 从事 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 管理 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 长期从 事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 国 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 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 至2017 年 二季 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759只证 券 投资 基 金。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 业内的 高度 认同 。中 国建 设银行 连续11 年获 得《 全 球托管 人》 、 《财 资》 、 《环 球金融 》 “ 中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 “中 国最 佳次托 管银 行” 、 “最 佳托 管专家 ——QFII ” 等奖项 , 并在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 场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 行”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 的“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严 格按 照 现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在 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 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 现投 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4)通过 技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北京 、上 海 、广 州 、 成都 开设 五个 直销 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认 购 、 申购 及 赎回 等业 务: (1) 深圳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 祁 冬灵 (2 ) 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14 号 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 佳 (3 ) 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 王 惠如 (4 )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908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 -38393680 传真:020 -38393680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 黄 怡珊 (5 ) 西部 营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府城大 道西 段 399 号 天府 新谷 9 栋 1 单元 1802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德恒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负责 人: 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刘焕 志、 孙艳 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E2 座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邹 俊 电话:010-85085000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 :左 艳霞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左 艳霞 张品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 二、核准文件 《关于 准予 诺安 瑞鑫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注 册的 批复 》 ( 证监 许 可 【2017 】 1906 号) 。 三、基金类别、运作 方式 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基金类 别: 债券 型 发 起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即本 基金 在一 定期 间 内封闭 运作 , 不接 受基 金 的申购 、 赎 回;在 封闭 期结 束和 下一 封闭期 开始 之间 设置 开放 期,受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等 申请 。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公 开发 售。 五、募集期限 自《招 募说 明书 》公 告中 载明的 基金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月 。 2017 年 12 月 26 日, 本 基 金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的 销 售情况 在 募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基金 发售 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具体发 售方 案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请投 资者 就 发售和 购买 事宜 仔细 阅读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认 购本 基金 的总金 额不 少 于 1000 万 元人民 币 , 且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 年,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机构 投资者 、 发起 式资 金提 供 方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 人。 本基 金不 向个 人投 资者发 售。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 的认 购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办 理或按 基金 管理 人 、 代 销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 销 售机 构办 理 本基金 认购 业务 的城 市 ( 网 点) 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 请参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另 行公 告。 九、基金的面值、 认 购价 格 、计算公式及认购 费用 1、每 份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 2、认 购价 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 3、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 售面值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3%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份 额将 依据 投资者 认购 时所 缴纳 的认 购金额 (加 计认 购金 额在 认 购期所 产 生的利 息 , 以 注册 登记 人 确认的 金额 为准 ) 扣除 认 购费用 后除 以基 金份 额面 值确定 。 募集 发 售期间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 假 设这 1,000.00 元在 募集 期间 产 生的利 息为 0.32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0.6% )=994.04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4.04=5.96 元 认购份 额= (994.04+0.32 )/1.00=994.36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加 上募 集期 间利息 后一 共可 以得 到 994.36 份 基金份 额。 4 、 认 购 费 用: 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 不 高 于认 购 金额 ( 含认 购 费 ) 的 0.6% 。认 购费 用 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资者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网点 办理 基金份 额认 购手 续, 具体 的 业务办 理 时间在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 2、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1) 机构 投资 者 办 理开 户 及认购 申请 时, 应提 供下 列资料 并依 下列 程序 办理 手续: ①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副 本 原件及 加盖 单位公 章的复 印件,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② 机 构预 留印 鉴; ③ 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复 印 件; ④ 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非法 定代 表人 亲自 申请 时提交 ); ⑤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及 其复印 件; ⑥ 指 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 明; ⑦ 填 妥的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并加盖 预留 印鉴 。 注: 上述 ⑥项 是指 : 在本 直 销中心 办理 开户 及认 购的 机构投 资者 须指 定一 个银 行账户 作 为投 资者赎回、 分红及无效认/ 申购的资金退 款等资金结 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 投资者在 任一银 行的 存款 账户 。账 户名称 必须 与投 资者 名称 严格一 致。 投资者 应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汇入本 公司 指定 的在 中国 工商银 行开 立的 直销 资金 专户: 账户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账号:4000032429200779908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开户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 喜年 支行 大额支 付号 :102584003247 在办理 汇款 时, 投资 者必 须注意 以下 事项 : ① 投 资者 应在 “ 汇款 人 ” 栏中填 写其 在本 公司 直销 中心开 立基 金账 户时 登记 的 名 称 ; ② 投资者 所填写 的汇款用 途须注明 “ 购买诺 安 瑞鑫 定期开放债 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并 确保 在2017 年12 月26 日17:00 前到 账; ③ 投 资者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 不能超 过汇 款金 额; ④ 投资者 若未按 上述规定 划付,造成 认购无 效的, 本公司及直 销专户 的开户 银行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办理基 金认 购手 续的 机构 投资者 须提 供下 列资 料: ① 办 理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 书; ② 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③ 填 妥的 基金 认购 申请 表 并加盖 预留 印鉴 ; ④ 加 盖银 行受 理章 的汇 款 凭证回 单原 件及 复印 件; ⑤ 基 金交 易卡 。 (2) 上述 第 (1) 项规 定的 详情请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代销 机构 若对 上 述资料 及 程序有 不同 规定 的, 以基 金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为 准。 3.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金额 。 (2)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销售 机构对认 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 确实接 受了认 购 申请 , 申 请的 成功 与否 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投资 者可 以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成交 确认情 况 , 或 者通 过客 户 服务电 话查 询确 认结 果 。 基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构 不承 担对 确认 结果 的通知 义务 ,投 资人 本人 应主动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结果 。 4.认 购的 限额 在募集 期内 , 每 一基 金投 资 人在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 认购的 最低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含 认购费 ) , 追加 认购 金额 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 各 代销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代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设置 最高 认购金 额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认购 金额 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按 照 有关 规定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在指定 媒介 刊登 公告 。


十二、募集资金及利 息的 处理方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资 者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的 专门 账户 , 任何 人 在基金 募集 期满前 不得 动用 。 若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 则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中利 息及 利息 折算 的基 金份额 以登 记结算 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第七部分


基金 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使用 发起 资金认 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 起资 金认 购方 承 诺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不少 于 3 年的 条件下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或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交纳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三年后 的对 应日 , 若基 金 资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 本 基金应 当按 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程序 进行清算并终止,且 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 续。 基金合 同生 效三 年后 继续 存续的 ,基 金存 续期 内,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 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 决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 止基金 合同 等 , 并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第 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封闭 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 ) 至 3 个 月对 日的 前一 日 (包 括该 日 ) 为 止。 本基 金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 至 3 个 月对 日的 前一 日 (包 括该 日) 为 止, 如果 3 个 月对 日为 非 工作日 的 , 则 顺延 至下 一 个工作 日 。 首 个封 闭期 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 包括 该日 ) 进 入 首个开 放期 , 第二 个封 闭 期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 包括 该 日) 至 3 个月 对日 的前 一 日 ( 包括 该日 ) 为止 , 如 果 3 个 月对 日为 非工 作日 的, 则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以 此类 推。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期 , 期 间可 以办 理申 购 与赎回 业 务。 本 基金 每个 开放 期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开 放期的 具体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予以 公告 。 三 、3 个月对日 指某一 特定 日期 在 3 个月 期满后 的对 应日 期 , 若 3 个月期 满后 不存 在对 应日 期的 , 则 该 日为 3 个月 期满 后该 月的 最后一 日。 如该 对日 为非 工作日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四 、封闭期与开放期 示例 比如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 生效 , 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 期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至 3 个 月对日 的前 一日 ( 包括 该 日) 为止 , 如果 3 个月 对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即 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5 日,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 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 ,假 设第 一个 开 放期 为 6 个工 作日, 首个 开放 期 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 日 ;第 二个 封闭 期 为首个 开放 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 日) 至 3 个月 对日 的前 一 日 ( 包括 该日 ) 为止 , 如 果 3 个 月对 日为 非工作 日的 , 则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 即第 二个 封 闭期 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 起 ( 包含 该日) , 又由于 2018 年 2 月 2 日 次日为 非工 作日 ,封 闭期 相应顺 延。 所以 第二 个封 闭期为 2017 年 11 月 3 日至 2018 年 2 月 4 日, 以此 类推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场 外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具体 的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投资 人 在开放 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外, 自首 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 ( 包含该 日 ) 起, 本基 金进 入首 个开 放 期, 开始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 等业务 。 本基 金每 个封 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作 日 ( 包含 该日 ) 起 进 入下一 个开 放期 , 开 放期 的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 , 开放 期时 间中 止计算 ,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 一工作 日起 , 继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直至满 足开 放期 的要 求。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 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或 者赎回 或者 转换 。 在开 放 期内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转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的 价格 。 在开 放期 最 后一个 开放 日 , 投 资人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的 , 视 为无 效 申请 。 开 放期 以及 开放 期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事宜 见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 金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 过 7 个 工作 日 ( 包括当 日 ) 的 时 间内划 往 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 投 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每个基 金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 币 ( 含申 购费)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 2、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本基 金的最 低份 额为 100 份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 某笔赎 回导 致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一 个 网点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相应的 最低 赎回 限额 时, 余额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各代销 机构对上 述最低 申购限额 、交易级 差、最 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规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 的基金 份额数量 限制,具 体规定 见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5、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6、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申购 时收 取申购 费用 , 申购 费率 随 申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2、本基金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于 持续 持 有期限 少 于 7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 产。具体 费 率如 下表 : 持有期 限 (T) 赎回费率 T <7 日 1.5% 其他 0.0%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当本基 金各类份 额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 范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 律 规则的 规定 。 (七)申购和赎回金 额的 数额和价格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赎 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申购 份额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 四舍 五入法 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2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例二: 假定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4500 元 。四 笔 申购金 额分 别为 1,000.00 元、100 万元、400 万元 和 1000 万 元,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 0.6% 0.3% 0.2% 每笔 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94.04 997,008.97 3,992,015.97 9,999,000.00 申购费 (d=a-c ) 5.96 2,991.03 7,984.03 1,0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e ) 1.4500 1.4500 1.4500 1.4500 申购份 额(=c/e ) 685.54 687,592.40 2,753,114.40 6,895,862.07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 赎 回价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计算 公式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 某 投 资者 赎 回本 基 金1 万 份 基 金 份额 , 持有 时 间为2 天, 对 应的 赎 回费 率 为1.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 1.0520= 10,520.00 元 赎回费 用= 10,520.00 × 1.5% = 157.8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20.00 ?157.80= 10,362.20 元 即: 投资 者持有 本 基金1 万 份基金 份额2 天 后赎 回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52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为10, 362.20 。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开 放期 首日披 露本 基金 管理 费 计 提日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在基金 的开 放期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具体 计算公 式为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总份 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含 该日 ) 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 理人或登 记机构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允许的 范围内, 且在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须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 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或 对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影 响时。 (5)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个人 投资 者申 购。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发生上述1 、2、3、5 、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某 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 购款 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时 , 应当 依法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公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3)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或 者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在开 放期 内连 续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兑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2)延缓支 付: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对 当日 全 部赎回 申请 进行 确认 , 但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当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不得 低于 前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 其 余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但延 缓支 付的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在指 定媒 介上 予以 公告。 3)在开放 期内,当 基金出 现巨额赎 回时,在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申请超 过前一 估 值日基 金总 份 额4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等情 形下 ,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全 部赎回申请 有 困 难 或者 因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在 当日 接受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 回的 比例不 低于 前 一估值 日基 金总 份 额40% 的前提 下 , 其 余赎 回申 请 可以延 期办 理 , 但 延期 办 理的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如 延期 办 理期限 超过 开放 期的 ,开 放期相 应延 长, 延长 的开 放期内 不办 理 申购 , 亦 不接 受新 的赎 回 申请 , 即 基金 管理 人仅 为 原开放 期内 因提 交赎 回申 请超过 基金 总份 额40% 以上 而被 延期 办理 赎回的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赎回 业务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缓 支付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公 告 。 4、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 内在制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5、暂停申 购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应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构。 三、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可 补充 其他 情 况)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第 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地方 政府 债、 非政 策性 金融 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短期 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次级 债 、 可 转换 债券 或可 交换 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银行 存款 、 债 券回 购 、 同业存 单 等 ,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不买 入股 票 、 权 证 , 也 不参 与新 股申 购和 新 股增发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债券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在 开放 期 ,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在 封闭 期 ,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的限制。 应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为 保护持 有人 利益 ,本 基金 在 开放 期前 10 个工 作日 、 开放期 及开 放 期结束 后 10 个 工作 日的 时 间内, 本基 金的 债券 资产 比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三、投资策略 1、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在封闭 期内 , 为合 理控 制本 基金开 放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并满足 每次 开放 期的 流动 性需求 , 原则上 本基 金在 投资 管理 中将持 有债 券的 组合 久期 与封闭 期进 行适 当的 匹配 。 同 时 , 在 遵 守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限制 与投 资比例 的前 提下 , 将主 要 投资于 高流 动性 的投 资品 种, 减小 基金 净 值的波 动。 (1) 固定 收益 资产 配置 策 略 1)组 合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 利 率环境 、 债券 市场 资金 供 求等因 素的 分析 ,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 收 益率曲 线可 能移 动的 方向 和方式 , 并据 此确 定收 益 资产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原 则上 , 利率 处于 上行通 道时 , 缩短 目标 久 期; 利率 处于 下降 通道 时 , 则 延长 目标 久 期。 ○ 1 宏观经 济环 境分 析 通过跟 踪、 分析宏 观经 济 数据( 包括 国内生 产总 值 、工业 增长 、固定 资产 投 资、CPI 、 PPI 、进出口贸易等 )判断 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及在经 济周期中所处的位 置,预 测国家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取向 及当 期 利率在 利率 周期 中所 处的 位置 ; 密 切跟 踪、 关注 货 币金融 指标 ( 包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括货币 供应 量 M1/M2 , 新 增贷款 、 新 增存 款、 准备 金率等 ) , 判断 利率 在中 短 期内的 变动 趋 势及国 家可 能采 取的 调控 措施。 ○ 2 利率变 动趋 势分 析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态 及利率 变动 趋势 的判 断, 同时考 量债 券市 场资 金面 供应状 况 、 市场预 期等 因素 ,预 测债 券收益 率曲 线可 能移 动的 方向和 方式 。 ○ 3 久期配 置 基于宏 观经 济环 境 分 析和 利率变 动趋 势预 测, 通过 合理假 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测 试 , 确定最 优的 债券 组合 久期 。 一 般的 , 若 预期 利率 水 平上升 时 , 建 立较 短平 均 久期的 债券 组合 或缩短 现有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期 ; 若预 期利 率水 平 下降时 , 建立 较长 平均 久 期的债 券组 合或 延长现 有债 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以获 取较 高的 组合 收益率 。 2)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在 确定固定 收益组 合平均久 期的基础 上,将对 债券市场 收益率期 限结构 进行分析, 预测收益 率期限 结构的变 化方式,根 据收益率 曲线形 态变化确 定合理 的组合期 限结构,包括采 用子弹 策略 、 哑铃 策略 和 梯形策 略等 , 在长 期、 中 期和短 期债 券 间 进行 动态 调整 , 以 从收 益 率曲线 的形 变和 不同 期限 债券价 格的 相对 变化 中获 利。 3)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受信用 风险 、 税赋 水平 、 市场流 动性 、 市场 风险 等 不同因 素的 影响 , 国债 、 央票 、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券 等不 同类 属的 券种 收益率 变化 特征 存在 明显 的差异 , 并 表 现出不 同的 利差 变化 趋势 。 基 金管 理人 将分 析各 类 属券种 的利 差变 化趋 势 , 合理配 置并 灵活 调整不 同类 属券 种在 组合 中的构 成比 例, 通过 对类 属 的合理 配置 力争 获取 超越 基准的 收益 率 水平。 (2) 固定 收益 类个 券投 资 策略


1)利 率品 种投 资策 略 利率品 种的 主要 影响 因素 为基准 利率 。 本基 金对 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利 率品 种 的投资 , 首 先根据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 宏观经 济政 策 、 利 率环 境 、 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 的分析 , 预测 收 益率曲 线变 化的 两个 方面 : 变 化方 向及 变化 形态 , 从 而确定 利率 品种 组合 的久 期和期 限配 置 结构。 其次 根据 不同 利率 品 种的收 益风 险特 征、 流动 性 因素等 , 决 定投 资品 种及 相 应的权 重,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证流 动性 的前提 下获 得最 大的 收益 。 2)信 用品 种投 资策 略 信用品 种收 益率 的主 要影 响因素 为利 率品 种基 准收 益与信 用利 差。 信用 利差 是 信用产 品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相对国 债 、 央 行票 据等 利 率产品 获取 较高 收益 的来 源。 信用 利差 主要 受两 方 面的影 响 , 一 方 面为债 券所 对应 信用 等级 的市场 平均 信用 利差 水平 , 另 一方 面为 发行 人本 身 的信用 状况 。 信 用品种 投资 策略 具体 为: ○ 1 在经济 周期 上行 或下 行阶 段, 信用 利差 通常 会缩 小 或扩大 , 利差 的变 动会 带 来趋势 性 的信用 产品 投资 机会 ; 同 时, 研究 不同 行业 在经 济 周期和 政策 变动 中所 受的 影响 , 以 确定 不 同行业 总体 信用 风险 和利 差水平 的变 动情 况 , 投 资 具有积 极因 素的 行业 , 规 避具有 潜在 风险 的行业 ; ○ 2 信用产 品发 行人 的资 信水 平和评 级调 整变 化会 使产 品的信 用利 差扩 大或 缩小 , 本基 金 将充分 发挥 内部 评级 作用 , 选 择评 级 有 上调 可能 的 信用债 , 以获 取因 信用 利 差下降 带来 的价 差收益 ; ○ 3 对信用 利差 期限 结构 进行 研究, 分析 各期 限信 用债 利 差水平 相对 历史 平均 水平 所处 的 位置, 以及 不同 期限 之间 利差的 相对 水平 ,发 现更 具投资 价值 的期 限进 行投 资; ○ 4 研究分 析相 同期 限但 不同 信用评 级债 券的 相对 利差 水平 , 发 现偏 离均 值较 多 , 相对 利 差有收 窄可 能的 债券 。 (3) 杠杆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正回 购 , 融 资 买入债 券 , 通 过杠 杆作 用 , 力 争为 投资 者实 现更 高 的投资 收益 和现金 流收 入。 本基 金将 在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运用 融资杠 杆, 严格 控制 融资 杠杆的 风险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关 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 国内资 产 证券化 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 下, 采用 基本 面分 析和 数 量化模 型相 结合 , 对个 券 进行风 险分 析和 价值评 估后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散 投资 ,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2、开 放期 投资 安排 在开放 期,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各 种有 效管 理措 施, 保障基 金运 作安 排,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满足开 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在 开放 期前 根据 市场 情 况, 进行 相应 压力 测试 , 制定开 放期 操作 规范流 程和 应急 预案 ,做 好应付 极端 情况 下巨 额赎 回的准 备。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1 )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应 开放 期流 动性需 要 , 为保护 持有 人利 益 , 本 基 金在 开 放期 前 10 个 工作 日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的 时间内 ,本 基金 的债券 资 产比例 可不 受上 述限 制 ; (2)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 有的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在 封闭期 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基 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1 ) 开 放期 内, 基金 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封 闭期 内, 基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 (13)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14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2) 、 (9 ) 、 (13 ) 、 (14 ) 条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指 数 收益 率 。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 值) 指 数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 样 本 债券涵 盖的 范围全面 ,具有广 泛的市 场代表性 ,涵盖主 要交易 市场(银 行间市场 、交易 所市场等) 、 不 同发行主 体(政府 、企业 等)和期 限(长期 、中期 、短期等) ,能够 很好地反 映中国债 券 市 场总体 价格 水平 和变 动趋 势。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和投 资比 例 , 本 基金 选 用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能 够客 观、 合理 地反 映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 金可 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但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中低风 险品 种 , 其 预期 收 益和风 险水 平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普 通债券 型基 金 ,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 对存 放于 托 管账户 的现 金资 产以 及其 他由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控制 的财产 进行 保 管。 对于 证券 登记 机构 、 期货经 纪公 司 、 结 算机 构 、 票 据资 产服 务机 构 (票 据保管 机构 或票 据托管 行 ) 等 非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的财 产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处分 外 , 基 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2)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对在交易所 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和私 募债券,估值日 不存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 按 成 本估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 的 处理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 市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 应以 活 跃 市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 能代表 计量 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 场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下 ,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对全国银行间 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 当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同 一证券 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本基金存入银 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的各种 款项以本 金列示,按协议 或约定利 率逐日 确 认利息 收入 。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7、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 估值 日 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系统 故障 等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无 法预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见、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它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它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 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的收 益分 配原则 如下 :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若 《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仲裁 费、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开户 费、 账户 维 护费和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3%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不 可抗 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费用 自动 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不 可抗 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费用 自动 扣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8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 相 关税 收 ,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 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 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本 基金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 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6、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时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十) 发起 资金 认购 份额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基金 年报 、半年 报 、 季报中 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固有 资金 、 基金 管理 人 高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 等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股东 持有 基金 的份 额、期 限及 期间 的变 动情 况。 (十一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中充 分披 露基 金 的相关 情况 并揭 示相 关风 险, 说明 该基 金单 一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或者 构成 一致 行动 人的 多个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可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基 金不向 个人 投 资者销 售。 (十二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 制。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债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 出 现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三 类, 一是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二是国 内债 券市 场风 险, 包括政 策风 险 、 利率风 险等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共 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 基金 每 3 个 月开 放一 次申购 和赎 回, 投资 者需 在开放 期提 出申 购赎 回申 请, 在 封 闭 期间 将无 法按 照基 金份 额净值 进行 申购 和赎 回。


2、开放期如果出 现较大数 额的净赎回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3 年之 日,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 止,且 不 得通过召 开基金持 有人大 会的方式 延续。同 时, 《基 金合同》 生效满三 年后继 续存续的 , 若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换 运作 模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金 合同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故存 在着 基金 无法 继续 存续的 风险 。 4、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信用 类的固定收益类 品种,因 此,本基金除承 担由于市 场利率 波 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 债、 公司 债等 信 用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5、本基金投资资 产支持证 券,资产支持证 券具有一 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流动 性风险 、 信用风 险等 风险 ,本 公司 将本着 谨慎 和控 制风 险的 原则进 行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1)与基础资产 相关的风 险主要包括特定 原始权益 人破产风险、现 金流预测 风险等 与 基础资 产相 关的 风险 。 (2)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 的风险主要包括 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增级措 施相 关风 险、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利率 风险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 、 评 级风险 等与 资产 支持 证券 相关的 风 险 。 (3)其他风险主 要包括政 策风险、税收风 险、发生 不可抗力事件的 风险、技 术风险 和 操作风 险。 6、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 回导致 的风 险 (1)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风 险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 可 能会 导致 基金 份 额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 主 要 原因是 , 根 据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当特 定 机构投 资者 巨额 赎回 时 , 由于基 金份 额净 值四 舍五 入产生 的 误 差计 入基金 份额 基金 财产 ,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发生 大幅 波动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符合基 金合 同和 法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单 日大幅 波动 是在 现有 估值 方法下 出现 的特 殊事 件。 (2)特定机构投 资者大额 赎回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如 果特定机构投资 者大额赎 回,为 应 对赎回 ,可 能迫 使基 金以 不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 售证 券,使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受到不 利 影 响 。 (3)特定机构投 资者大额 赎回导致的巨额 赎回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 资者大额 赎回引 发 巨额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 能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决定 部分 延期 赎回 , 如 果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上 ( 含本 数 ) 发 生巨 额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 根据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 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 经济形势、货币 政策和财 政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 证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 券市场也呈现出 周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险。利 率波动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从而影响 基金的净 值表现 。 利率波 动可 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 在利 率波 动 时, 债券 基金 的净 值波 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4、信用风险。主 要是指债 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资 不抵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将主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 险。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 率曲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 即前 面所 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 互 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8、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债券 正回 购比 例可 能增 加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和利 率风险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 的风 险 1、 管理 风险。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 ,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2、流 动性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证 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变 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 交 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同 时本 基金 基于 分散 投 资的原 则在 行业 和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 中度 的特征 ,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 场环 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适中 。 2)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 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其 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3)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 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等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措 施 。 对 于各 类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的使 用 ,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严 格审 批、 审慎 决策 的 原则 , 及 时有 效地 对风 险 进行监 测和 评估 , 使用 前 经过内 部审 批程 序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实 际运 用各 类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 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 赎 回款 项 支付等 可能 受到 相应影 响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严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 操作 , 全 面保障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3、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 制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不 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后生 效 , 自决议 生 效 后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三年 后的 对应 日, 若基 金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 元, 本基金 应 当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程序进 行清 算并 终止 , 且 不 得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方 式 延续。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 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 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追偿所 发生 的相 关费 用应 由基金 财产 或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不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不包括“ 第五部分 基金备 案”中约 定的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三 年后 的对 应 日 可能 终止基 金合 同的 情形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重 要内容 或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在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在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2)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基金 管理人、 登记机 构、基金 销售机构 调整有 关认购、 申购、赎 回、转 换、基 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债 券型 发起 式 基 金提 前 终止的 条款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三年后 的对 应日 , 若基 金 资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 本 基金应 当按 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程序 进行清算并终止,且 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 续。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3、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 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 后 生效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三年 后的 对应 日 , 若 基 金资产 规模 低 于2 亿 元 , 本基金 应当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程 序进行 清算 并终 止, 且不 得 通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方式 延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续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第二 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 大厦 19-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 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成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 融 债券 ; 从 事同 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 基金 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地方 政府 债、 非政 策性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短期 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次级 债 、 可 转换 债券 或可 交换 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银行 存款 、 债 券回 购 、 同业存 单 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在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 也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和新 股 增发。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持 有人 利益 , 本基 金 在 开放 期 前10 个工 作日 、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的时 间内, 本基 金的 债券 资产 比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2.在开 放期 , 本 基金 持有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在 封闭期 内 ,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5% 的限 制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5.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6.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10.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市场 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 11. 开放 期内,基 金总资 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 资产的 140% ;封 闭期内, 基金总 资产不 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200% ; 12.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30 % ; 13.开放期 内,本 基金主 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4.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除上述 (2 ) 、 (9) 、 (13) 、 (14) 条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 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 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八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基 金 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 基 金托 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 开户银 行 或 交易 /登记 结算 机构 扣收 交易 费 、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6.对 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止募 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 下,基金 托管人可以通过 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证券 账户开户费 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垫付,待托管产 品启始 运营后, 基金管理人 可向基 金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将 代 垫开户 费从 本基 金托 管资 金账户 中扣 还基 金管 理人 。 4.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证 金、 交收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的 《托 管银 行 证券资 金结 算 协议》 。 5.若 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监管机 构在本托 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 记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 和资 金 结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 款 开户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双方 约定 办理 。 基 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 管 的资 产不 承 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 签署,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交易 日 闭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 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2.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 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估值 日不存 在活跃 市场时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 的 处理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 市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 对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 应 以活 跃 市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 能代表 计量 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 场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下 ,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对全国 银行间 市场上 不 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 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 当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同一 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金 存入银 行或其 他 金融机构的 各种款 项以本 金列示,按 协议或 约定利 率逐日确 认利息 收入 。 (6)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 情形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 (8)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 的第(6)项进 行 估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错 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2) 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6.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基金 投资 收 益率等 。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 或 不定 期 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 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定期定 额计划服 务: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具 体开放 时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间和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的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确 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营销 服务 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第二十 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诺安 瑞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诺安 瑞鑫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 诺安 瑞鑫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