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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002281)

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招募说明书(转型后)查看PDF公告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 提示】 
 
建信裕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为根 据
《建信安心保本三号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由 建 信安 心
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三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2895 号文注 册募集,于 2015年12月23日至
2015 年12 月29 日 进 行 募集 , 并 于2016 年1 月4 日正 式 成 立 。 建 信 安 心 保本 三
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个保本期于2018 年1 月4 日到期,由于不符 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 照《建信安心保本三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转型为非避 险策略基金,名称相应 变更为“建信裕利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 中
国证监会对建信安心 保本 三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募集的注册 以 及 其转 型
为本基金的备案 , 并 不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价 值 、 市 场 前 景 和 收 益做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 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
险。投资人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了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的 、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本 基 金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能 力
相适应,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0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3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84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5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2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建信裕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及 《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合 同 ” 或 “ 《 基 金 合同 》 ”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 资 决 策 有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 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 资人 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 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由建信 安心保本三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建信裕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修 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指《 建信裕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9、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6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0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 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 非交易过户等 23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 托代 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 理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生效 日 27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 、T 日 :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1、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 数 32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4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5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或转换转出的行为 37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39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投 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0、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1、元:指人民币元 42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3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6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7 、 指定 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48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 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 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 ,获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 副主 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 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 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 融部 总经理,2006 年5 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3 月出任 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 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 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 个 人 银行 业 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 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 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 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 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 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 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 运官。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 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 新加坡法兴资 产 管 理 董事 总 经 理 、 营 运 总 监 、执 行 长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尔 亚 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毕业于吉林大学,获经 济学博士学位。历任《 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 村工 作部记者,湖南卫视《 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 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 集团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公司副总裁、锦辉精细 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业 务七部副总经理、理财 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 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 、副 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 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 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 邦保险(加拿大)有限 公司 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中国国际 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 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 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 员、 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 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 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 、高 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 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 秘书、秘书、高级经理 ;投 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 产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 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 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计 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 )计 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 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 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 主管、 部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 总 经 理 兼 内 控 合 规 部 审 计 部 ( 二 级 部 ) 总 经 理, 英 国 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公 会 (ACCA) 资深会员。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师 事 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 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 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 开发 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 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 任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 科员、 团委主任科员、 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 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 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 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 首席 战略官;2013 年8 月至2015 年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 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 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 总 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 副总裁, 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 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 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历任科员、 副主任 科员、 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 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 2016 年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 副总裁, 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 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 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硕士。2007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任长城人寿保险公司债券投资助理; 2009 年4月至2011 年12月任天弘基金管 理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助理;2012 年1 月至2014 年5 月任万家基金管理 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2015年8月至今历任我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固定收益 投资部副总监、副总经 理,2015 年10 月29 日 起任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 月4 日 任 建 信安 心 保 本 三 号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 月1 日 起 任 建 信 双 债增 强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6 年11 月17 日 起 任 建 信 恒 远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邵卓先生,权益投资部联席投资官兼研究部首席研究官 , 硕士。2006 年4月至2006年12月任明基 (西门子) 移动通信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2007 年2月至2010年7月任IBM 中国软件实验室软件工程师;2010年7 月加入广发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证券公司, 任计算机行业研究员。 邵卓于2011 年9月加入我公司研究部, 历 任研究员、 研究主管, 2015年3月24日起任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5月22日起任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 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者 利用该信息明 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 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 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 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 业务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 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 制度 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 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 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 价公 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 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 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 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 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 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 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 根据 2016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 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4 位,较上年上升 4位;根据2016 年美国《财富》 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63 位, 较 上年上升37 位。 截至2017 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9308.38 亿元。2017 年1-6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389.75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 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 和银行的从业 经 验 , 具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经 济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 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 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 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 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年5 月至2013年 10月任本行董事长、 执 行董事、 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牛先生1983 年 毕 业 于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获 学 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 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 士学 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10 月起任本 行行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 任 中 国 投 资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中 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 任本 行 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年6月至2004 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助理; 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2001 年 历 任 本 行 乌鲁 木 齐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长 , 南 宁 分 行 行 长 , 广州 分 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 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 历任本行资产 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 心副总裁;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 副科长、科长、处长助 理、副处长,会计结算 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 年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 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 学位,2005 年 于 新 疆 财经 学 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98 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管理 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 金、保险资金、全国社 保基 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 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 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 强内部管理, 保 证 托 管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通 过 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 估、监控,有效地实现 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 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 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 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 托管中心独立 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 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 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 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 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 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 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 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 监督 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 控制流程、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 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 托 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 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 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 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 控制 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 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 规范、安全、高效,包 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交 通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风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通 银 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 发 管理办法》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 制 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 交 通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从 业人 员 守 则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业 务 资 料 管 理 制度 》 等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化 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 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 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 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 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 人,根据《证券投资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 资金 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 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 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监 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 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 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 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 有关 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 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 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 职的 情况。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 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 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 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 公司 网址:www.ccbfund.cn 。 2、其他销售 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95559.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 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传真:010-85316528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bhzq.com (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806 网址:www.nesc.cn (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10)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2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6)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87901964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17)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服电话:028-86199665 网址:http://www.hxzq.cn (1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客服电话 :86-755-82026809


网址: www.china-invs.cn (2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axzq.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4)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客服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jzsec.com (25)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客服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2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服电话:0771-5539300 网址:www.ghzq.com.cn (28)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2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 磊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3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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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4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41)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4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4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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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hinapnr.com (50)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5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5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5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 02、 03 、 04 单位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5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5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5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5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6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6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6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 南 京 奥 体 中 心 现 代 五 项 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63)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国际大厦 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6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 :4000-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5)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法定代表人:蒋洪 客服电话 :95569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https://www.hx-sales.com (6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6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 沈兆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历 史沿 革 根据《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由建信安心保本三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 转型 而来。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三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关 于准予建信安心保本三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895 号) 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保本三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进行募集, 并于 2016 年 1 月 4 日正式成立。 本基金保本期为 2 年, 第一个保本期自 2016 年 1 月 4 日至 2018 年 1 月 4 日。 建信安心保本 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 一个保本期于 2018 年 1 月 4 日到期, 由 于 在第 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 不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按照 《 建 信 安 心 保本 三 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转 型为 非 避险策略 基 金 , 名称 相 应变更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 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 4 个工作日 (含第 4 个工作日) , 即自 2018 年 1 月 4 日(含)起至 2018 年 1 月 10 日(含)止。 自 2018 年 1 月 11 日起 ,建信 安心保本三号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正 式 转 型 为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的 《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第 七部 分


《 基 金合 同 》 的生 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第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销 售 机 构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减 少 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 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 处理 时,认购、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认购、申购确认日 期在 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 则 开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或基金 合 同 载 明 的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 额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其 他销售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本 公 司 直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次 最 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 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定投最 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网点)单个交 易账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 调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 ,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增加而递减;投资人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用按 每 日 累 计 申购 金 额确定申购费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5%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费率 N < 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5% N≥2 年 0% 注: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于持有期少于30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归 入 基金 财 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 用75%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有 期 长 于3 个 月 但 小 于6 个 月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50%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 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 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人 的 申 购 金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方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第2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份 即: 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适用的申购费率为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 需缴纳的申购费用为738.92元。 2、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第2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60 天, 赎回适 用费率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0%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60天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 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 理扣 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全部或部分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 或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 者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 绝 ,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 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 或赎 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要 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 额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自上而下积极、动态地配置大类资产,同时通过合理的证券选 择,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地方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 换债 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资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其中,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 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同时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 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 结合 , 运 用 自 上 而 下 和 自下 而 上相结合的个股、个券 投资策略,在大类资产 配置和证券选择两个层 面上 实现投资组合的双重优化。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等因素对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 的影响以及核心股票资 产的估值水平,综合分 析证券市场的走势,主 动判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断市场时机,通过稳健 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 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等各 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同时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精选个股进行投资。 A 、行业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研究部行业研究员运用定性、定量的方法分析各行业竞争 状态、行业壁垒、行业 生命周期及所处阶段、 国家产业政策扶植程度 、行 业赢利能力、行业集中 度、行业估值水平等, 并综合考虑政策影响和 市场 认同度等因素,对分管 行业做出投资评级。本 基金以行业研究员对行 业基 本面的评级为基础,通 过资产配置模型作出行 业配置决策,并根据市 场情 况动态调整;同时,运用行业偏离度等指标对行业配置风险进行控制。 B 、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坚持 “ 自 下 而 上 ” 的 个 股 选 择 策 略 , 通 过 广 泛 选 择 投 资 标 的 , 多 维度认可标的价值,重 点研究具有竞争力比较 优势、未来成 长 空 间 大、 持 续经营能力强的上市公 司,同时结合定量分析 和多种价值评估方法进 行多 角度投资价值分析。 (1)定性选取具备竞争力优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定性分析的因素 包括:a 、 公 司 所 处 的 产 业 链 地 位 ;b 、 公 司 创 新能力;c 、 公司的品 牌形象和市场美誉度;d、 公司的治理结构;e 、 公司 财务状况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对按上述步骤定性筛选出来的股票,进一步进行定量分析。本 基金采取的指标包括: 市值排名、 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与市值比率 (B/P)、 每股盈利/ 每股市价(E/P ) 、年现金流/ 市值(C/P ) 、销售收入/ 市值(S/P)、 过去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过去 2 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等。 (3)股票价值评估 针对股票所属产业特点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 在综合考虑股票历史的 、国内的、国际相对的 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 企业 进行相对价值评估。 3、债券投资策略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 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 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 积极 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 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 梯形策略,在长期、中 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 置, 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 债券之间的相对投资价 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 对低估的类属债券,减 持价 值被相对高估的类属 债券 , 借 以 取 得 较 高 收 益。 其 中 , 随 着 债 券 市 场的 发 展,基金将加强对公司 债、可转换债券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等 新 品 种 的 投资 , 主要通过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 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 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 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 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 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 、交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 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 规对 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 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现 金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后,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 行投资;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 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转型为 “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 的规 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 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6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5%× 中债总财 富 (总值)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从 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场 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为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中债总财富(总值)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 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 债券 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 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 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债 总财 富(总值)指数为掌握 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波动 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 债券 投资回报率水平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 益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应 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 而 无 需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六、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 的投 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行 使 股 东 或债 权 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 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 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 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 得的 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 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进行 复核。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 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 超 过 其 实 际损 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 人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束 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 在不 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 方式不同,基金份额登记 机 构 将 以 投 资 者 最 后一 次 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 记日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 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 划 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的指定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前 款 规 定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五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或 者 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 查并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出现重大变化,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和赎回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相关公告。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以及 拟 投 资债 券 的融资成本和 收 益率 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 风险、财务风险及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 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 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能力、 技术更新、研究开发、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 市公司盈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 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 利减 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基金可以通过 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 非系 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等。 (一)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 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 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 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 配置 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 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 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 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 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 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 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 失风 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 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 出现 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 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 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 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 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 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 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 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 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具有一定的流 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道德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风险。本公司将 制 订 严格 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及相关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请基金份 额持 有人关注包括投资流通 受限证可能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道 德风 险和操作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 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 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 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 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 重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五)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 操作风险。 (六)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 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第 十八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 十九 部分


《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9: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 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 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 投资 人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 ”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 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地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人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 示、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 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 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 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 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 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 务。投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 ”或 者“ccbfund”添加关注 。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理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将微信、易信 账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住所 , 投 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本 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 注册建 信安心 保本三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 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建信 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 建信 安心 保本三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 关于建信安心 保 本三 号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保 本 周 期 到期 转 型 及基 金合同修改的法律意 见 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附 件一 : 《基 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托管人 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 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及 《托 管 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 照 法 律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或 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 取消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 登记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 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三分 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 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 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 议召 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 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 其他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 进 行 修 改 、 调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裁 地 点为上海市。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用 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附 件二 : 《托 管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81 号文和中国 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 汇、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地方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 换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现金、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 行投资;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建 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此期间,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 的规 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 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 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 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 关责 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金 托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 署、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 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 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 款证 实书的开立、传递、保 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 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两个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 证监 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行价格、锁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 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 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 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 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2)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 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 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 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基金托管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4)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 规定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5)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发送和执行相关的投资指令。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6)基金托管人根据约定及时划付资金,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 (7)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在基金季 报、半年报、年报等报告中公开披露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信息。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支 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 审核 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 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 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 货 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 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 制作、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 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 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 理 办法》 、 《现金管理 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 《 人民 币利 率管理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 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 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 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 算备 付金账户。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 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及资 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 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 行交 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立、使用的,由基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 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 保证 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 限按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 导意见》及其他法律、 法规 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 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份 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 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 得的 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 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进行 复核。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 行支 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 1-7、9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 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 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 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 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原因, 或由 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 因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 的影 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 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 确定 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 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 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 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收 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 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更 新招 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 定的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 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 认书(盖章)或以其他 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 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 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 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 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 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 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 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相关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 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 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 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