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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岁丰(161115)

易基岁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2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根据 2010 年10 月11 日 中国 证券 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 《关 于核 准 易 方达岁 丰 添 利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募集的 批 复 》 (证监 许 可[2010]1358 号 ) 和 2010 年 10 月 21 日 《关 于 易 方 达 岁 丰添利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募 集 时 间安排 的 确 认函 》 ( 基 金 部函[2010]630 号) 的 核 准 , 进 行募集 。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于 2010 年11 月 9 日 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 明 投资于 本 基 金没有 风 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 最 低收益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并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 ,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新 股 发 行数量减少、 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基金无法参与新股申购 的 风 险 , 债券投资和新股申购出现亏损的风险,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 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 , 等 等 。 此外, 本 基 金以 1 元 初始 面值 进 行 募集, 在 市 场波动 等 因 素的影 响 下 ,存在 单 位 份 额 净 值 跌破 1 元初 始 面值的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于银 行 储 蓄与债 券 , 基 金投资 者 有 可能获 得 较 高的收 益 , 也 有可能 损 失 本金 。 投 资 者 在进行 投 资 决策前 , 请 仔细阅 读 本 基金的 《 招 募说明 书 》 及《基 金 合 同 》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 示 其 未 来表现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11 月 9 日 , 有关 财 务 数据截 止 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 净 值 表现 截 止 日为 2017 年 6 月30 日。 ( 本 报 告中财 务 数 据未经 审 计 )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5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61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7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75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87 十五、基金运 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90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91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3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96 二十、风险揭示 .................................................... 9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0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31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 格式> 》 、 《易方达岁丰添 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结算、 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 3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封闭期: 指本基金采取封闭方式运作的期间, 期间不开放申购、 赎回; 开放期: 指本基金采取开放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的 开放期是指, 本基金依基金合同约定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 自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的不定期存续的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4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 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 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 请将其持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内销售: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 销售机构, 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 场外销售: 指 销 售 机 构 不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 5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非直销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 法律变化 、 突发停电 、 电脑系 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6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新城 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 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 工商管理博士, 董事长。 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国债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 、资产管 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 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 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7 刘晓艳女士, 经济学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 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 监察部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秦力先生, 经济学博士, 董事。 曾任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 资金营运部总经理、 规划管理部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 总 经理,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 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志辉先生, 管理学硕士, 董事。 曾 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 经济学、 工商管理 (国际) 硕士, 董事。 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 室科员; 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 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 办公室行长室秘 书、 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 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 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 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 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 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 经济学硕士, 董事。 曾任 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 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 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新晟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广东省广晟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现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金 融 房 地 产 部 主 任 ;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 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 工商行政管理 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 美国加州高温 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 港 科 技 大 学 副 教 授 ;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8 陈国祥先生, 经济学硕士, 监事会主席。 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 经济学硕士, 监事。 曾 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 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长; 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银行副董事长; 广州中盈 (三明)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及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资本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广金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法人代表。 廖智先生, 经济学硕士, 监事。 曾任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 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 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 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易方达 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 经济学博士, 副总裁。 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 交易部经理、 研发部经理、 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 场拓展部主管、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 京 分公司总经理、 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 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 资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裁;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 人民币 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 ) 业务负责人、 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 、 就证 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9 (RO ) 、提供 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中债资信评 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欣荣先生, 工学硕士, 副总裁。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经 理、 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公募基 金 投资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权益投资总监、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易 方 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 经济学博士, 督察长。 曾 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 副处长; 易 方 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首 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 国际部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 基金债券部副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 财务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首席国际业务官。 曾任中国银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师;美 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 中 华 地 区 高 级 副 总 裁 、 董事总经理、 中国区行长、 亚洲区 (除日本外) 副总裁、 机构服务主管、 美国共同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首席养 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 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 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2 、基金经理 张磊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易方 达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1 年12月1 日起任职) 、易方达高 等级信用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3 年8 月23日起任职)、易方达 聚盈分级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3 年11月14日 起任职)、 易方达恒久 添利1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自2014 年9 月10日起任职)、易 方达岁丰添 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10 金基金经理 (自2015 年6 月13日起任职) 、 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12 月3 日起 任职)。 张凯頔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 经理情 况:钟鸣远 先生,管理 时间为2010 年11月9 日至2014 年1 月17 日; 刘琦先生,管理时间为2013年4 月2 日至2015 年6 月12日。 3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马骏先生、 王晓晨女士、 张清华先生、 袁 方 女士、胡剑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 经济学硕士。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 债券 交易主管、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 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债 新综合债券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易 方达保本一 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 债3-5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 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 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 、 提 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 ) , 易方达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RQFII/QFII产品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张清华先生, 物理学硕士。 曾任晨星资讯 (深圳) 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 中信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易方达 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收 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 方达安心回 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11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景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丰和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方女士, 工学硕士。 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资产评估师, 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投资经理,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总 监,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 执行总监,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总 部总 经理助 理、固定收 益机构投资 部总经理 。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胡剑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 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易方达中债新综 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易方达稳 健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 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 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证 券法》 、 《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13 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体目标 (1 )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 14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 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 权力; (6 )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力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 各机构、部 门根据业务 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 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 订、修改 、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 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 发展、法规 及监管环境 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 制的要求 ,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 、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2 )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15 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 品 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 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 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立 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 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 16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 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09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37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600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 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18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9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场外直销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李红枫 (2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 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0 2 、场内销售 机构 具有基金 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3 、场外非直 销销售 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银 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 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 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 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21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通银 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北京银 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赵姝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东莞银 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22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话:96228 ( 广东省内) ;40011-96228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9) 杭州银 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0) 河北银 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678064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11) 江南农 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om.cn


23 (12) 江苏银 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13) 宁波银 行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4) 平安银 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浦发银 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高天、肖武侠


24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16) 泉州银 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17) 兴业银 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8) 浙商银 行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电话:0571- 88261822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9) 中国光 大银行


2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 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金融 街 F3 大厦( 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20) 中国民 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1) 广发证 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41、42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 渤海证 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26 网址:www.ewww.com.cn (23) 财达证 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24) 财通证 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25) 长城国 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深田路 46 号深田 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26) 长城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27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7) 长江证 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8) 川财证 券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 中心 B 座17 楼 办公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 中心 B 座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583045 公司网站:www.cczq.com (29) 大通证 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28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30) 大同证 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31) 德邦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32) 第一创 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9 (33) 东方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34) 东海证 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 东吴证 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36)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7) 广州证 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38) 国都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39) 国金证 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31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40) 国融证 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 长安 兴融中心 4 号楼 2 层 国 融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董晶姗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41) 国盛证 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42) 国信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32 网址:www.guosen.com.cn (43) 国元证 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44)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5) 华安证 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6) 华林证 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 国际 B 栋一 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6 楼


33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电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n.com (47) 华龙证 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48) 华融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49) 华泰证 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34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0) 华西证 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1) 华鑫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52) 华信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53) 江海证 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35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4) 金元证 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55) 开源证 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56) 联储证 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36 电话:010-561778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57) 联讯证 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 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58) 南京证 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59) 平安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60) 瑞银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3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61) 山西证 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62) 上海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63) 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38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64) 申万宏 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65) 天风证 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95391 公司网站:http://www.tfzq.com/ (66) 万联证 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 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3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67) 西部证 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8 幢10000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68) 西南证 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69) 湘财证 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40 (70) 新时代 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71) 信达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信达证 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72) 银河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3) 招商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41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74) 浙商证 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 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联系电话:021-80108643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75) 中航证 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刘小莹 联系电话:0755-83689020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76) 中金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42 网址:www.cicc.com.cn (77) 中山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78) 中泰证 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79) 中天证 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电话:024-23255256 传真:024-23255606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公司网站:www.iztzq.com (80) 中投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43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81) 中信证 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2) 中信证 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83) 中银国 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44 (84) 长量基 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85) 创金启 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 日报社 A 综 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86) 大智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87) 蛋卷基 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19 层


45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88) 泛华普 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 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联系电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89) 富济财 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90) 海银基 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46 (91) 好买基 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92) 和讯信 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93) 恒天明 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94) 虹点基 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47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电话 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95) 弘业期 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 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 业大厦 9 楼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站:www.ftol.com.cn (96) 汇成基 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97) 汇付金 融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 :www.chinapnr.com


48 (98)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 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99) 久富财 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 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赵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公司网站:www.jfcta.com (100) 凯石 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站: www.vstonewealth.com (101) 肯特 瑞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49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102) 利得 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6019521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103) 联泰 资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104) 陆金 所资管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05) 蚂蚁 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06) 诺亚 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07) 深圳 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108) 天天 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5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9) 同花 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 顺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10) 万家 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 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11) 鑫鼎 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52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基金销售网站:www.dkhs.com (112)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113) 宜投 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公楼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 3 座3350 室 法定代表人:郭海霞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82724143


传真:0755-886015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站:www.yitfund.com (114) 宜信 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115) 奕丰 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116) 盈米 财富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17) 增财 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54 (118) 展恒 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119) 朝阳 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公司网站:www.998fund.com (120) 中信 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 义层 11-A , 8-B4, 9-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121) 中信 期货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5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122) 中证 金牛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陈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123) 众禄 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24) 众升 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56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400805805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联系人: 周祎


57 六、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 于核准易方 达岁丰添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0]1358 号 )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债券型基金 。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三年) 为 封闭期, 封闭期 间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本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 额。 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11 月11 日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本基金 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 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0 年11 月 1 日 至2010 年 11 月 3 日。 募集 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2,679,114,943.70 份基金份 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914 户。


58 七、基 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1 月9 日 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59 八、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 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 则》 ,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合同 期限五年以上;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 、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 2010 年12 月3 日开始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适 用大宗交易 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0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 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相应予以修改, 且 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61 九、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和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 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本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2 、办理本基 金申购、赎 回及相关业 务的场内 销售 机构,即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的 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 、办理本基 金申购、赎 回及相关业 务的场外 销售 机构,具 体场外 销售 机构相关信 息 可 见“五、相关服务机构”的“(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部分。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11 月11 日开始办 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本基金 开放申购、 赎回或转换 后,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62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基金 份额时,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即按照 投 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场内 申购、赎回 时,需遵守 深 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6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 前 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 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63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赎 回 款 项 在 自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 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人民币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 。 (以上 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 元,同时申 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投资者办理场外赎回时,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 (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该基金 余额不足 1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 该基金全部份额) ;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赎 回时, 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 同时赎 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若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转托管等) 将导致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 , 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64 M <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4%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 划) ,以及可 以投资基金 的其他社会 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 可以投资基 金的住房 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 M ( 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8% 100 万≤M <500 万 0.04% 500 万≤M <1000 万 0.02%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 归 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为 0.1%。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 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调 整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 。 费 65 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实施前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 费率优惠活动。 。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和赎 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 额余额的处 理方式:申 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净申 购金额除以 当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 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 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 式:赎回 金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以 当日基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注:对于 1000 万(含) 以上 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 4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8,156 份 ,其余 0.29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66 实际净申购金额=38,156 ×1.040=39,682.24 元


退款金额=40,000 -39,682.24 -317.46 =0.30 元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0.08%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08% )=49,960.03 元


申购费用=50,000-49,960.03=39.97 元


申购份额=49,960.03/1.040=48,038.49 份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赎 回 价 格,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第三位四舍 五入。 赎回 金额的计 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1% =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 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 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4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场外申购 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结算手续,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结算手续。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 67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 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 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基金资产组合状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选择下述处理方式: (1 )接受全 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兑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 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 付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 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 )暂停接 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68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时,应当依 法公告,上 述(5 )除外 。在暂停申 购的情形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在以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 或赎回期间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公 告并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1 )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69 值。 (3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 登 暂 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 提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1 、基金转换 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6 月10 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参见 相关公告。 转换业务的 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基金转换 的原则 (1 )基金转 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 进行。转换 的两只基金 必须都是该 销售机构销 售 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 )基金转 换以份额为 单位进行申 请。投资者 可以发起多 次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 转 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3 )基金转 换采取未知 价法,即基 金的转换价 格以转换申 请受理当日 各转出、转 入 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基金转 换后,转入 的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将 自转入的基 金份额被确 认之日起重 新 开 始计算。 (5 )投资者 办理基金转 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 金必须处于 可赎回状态 ,转入方的 基 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 )转换业 务遵循“先 进先出”的 业务规则, 即份额注册 日期在前的 先转换出, 份 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7 )转入本 基金的份额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 四 舍 70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 、基金转换 的程序 (1 )基金转 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 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 )基金转 换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 转 换 的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 含T+1 日) 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 、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 本基金场外份额单笔转 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 (如 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 或转出该基 金全部场外 份额) ;若某 笔转换导致 投资者在 该 销售机构托 管的该基 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场外份额 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 、基金转换 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 各基金的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 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基 金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6 、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算方式 A=[B ×C ×(1-D)/(1+G)]/E H=B ×C ×D J=[B ×C ×(1-D)/(1+G)] ×G


71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 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 当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 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 费。 说明: (1 )基金转 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 )转入基 金时,从申 购费用低的 基金向申购 费用高的基 金转换时, 每次收取申 购 补 差费用; 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注: 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 特定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以除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的特定投 资群体 之外 的其他投资 者申购费为 比较标准) 。 申购补差费 用按照转换 金额对应 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 )转出基 金时,如涉 及的转出基 金有赎回费 用,收取该 基金的赎回 费用。收取 的 赎 回费按照 各基金的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 )投资者 可以发起多 次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 转换费用按 每笔申请单 独计算。转 换 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 假设某持有人 (非特定投资群体) 在场外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持有 90 天, 现欲 转换为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 假设转出基金 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00 元 , 转入基 金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2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10% ,申购补差费率为 0.00% 。转换份额计算 如下: 转换金额= 转 出基金申请份 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金 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10%=11 元 申 购 补 差 费= ( 转 换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1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11,000.00-11) ×0.00% ÷(1+0.00%)=0 元 转换费= 转出 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11+0=11 元 转入金额= 转 换金额- 转换 费=11,000.00-11 =10,989 元 转入份额= 转 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989 ÷1.020=10,773.53 份 注: 本基金场外份额转出至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场外份 额、易方达 中债新综合 债券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场外份额 、易方达中 小板指数 72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 、 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基础份额、 易方达 生 物 科 技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场 外 基 础 份 额 和 易 方 达 银 行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场 外 基 础份额时, 转入份额的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 、基金转换 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 申请基金转换成功 后,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 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 基金份额、 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 一般情况下, 投资者自 T+2 工作 日起 (含 该 日)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 、基金转换 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 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 的比例确认 (除另有公 告外) ;在转 出申请得到 部分确认的 情况下, 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 、拒绝或暂 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6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 费率水平、 业务规则及有 关 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已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开通 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详见《关于易方达岁丰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运作方式暨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73 告》及其他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74 十、基 金的转 托管、 非交易 过户、 冻结与 质押 (一)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上市 交易的会员 单 位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三)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 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 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 (四)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75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债券品种, 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债、 企业 债、 短期融资券 、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40% , 权 益类 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 。开放 期内,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信 用 债 券 为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公 司 债 、 金 融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 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 益证券品种。 (三)投资理念 以宏观经济研究指导债券配置, 利用严格的信用评估和信用利差分析等技术手段,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稳健回报,通过新股申购等方式,提高基金收益。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 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 收益品种 (国债、 央行票 据等)、信 用类固定收 益品种和新 股(含增发 )申购之间 的配置:1 ) 基于对利率 走势、利 率期限结构 等因素的分 析,预测固 定收益品种 的投资收益 和风险;2 ) 对宏观经济 、行业前 景以及公司 财务进行严 谨的分析, 考察其对固 定收益市场 信用利差的 影响;3 )基 于对新股 76 发行频率、中签率、上市后的平均涨幅等的分析,预测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以及风险。 2 、固定收益 品种投资策略 (1 )固定收 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 平均久期 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长、 货币信贷、 固定资产投资、 消费、 外贸差额、 财政收 支、 价格指数和汇率等) 和宏观经济政策 (包括货币政策、 财政政 策、 产业政策、 外贸和汇率政策等) 进行分析, 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 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提高债券组合的 总投资收益。 2) 期限结构 配置 本基金 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 分析,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预测收益率期 限结构的变化方式, 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 以达到 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 类属配置 本基金 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 进行分析, 研究同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 利差和变 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以 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 )单个债 券的选择 在进行债券组合平均久期、 期限结构和 类属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 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 的主要因素, 包括流动性、 市场供求、 信用风险、 票息及付息频率、 税赋、 含权等因素进行 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 )信用债 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信用债券采取自上而下的投 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对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及定价, 利用市场对信用利差定价的相对失衡, 对溢价率较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 1) 根据宏观 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决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2) 研究债券 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 行业政策、 公司背景、 盈利状况、 竞争地位、 治理 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3) 运用财务 评分模型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 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4) 利用历史 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估算债 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 77 率; 5) 综合发行 人各方面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 选择 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 )信用风 险管理 本基金从以 下三个方面 来进行信用 风险管理:1 )进行独立 的发行主体 信用分析, 不 断 在实践中完 善分析方法 和积累分析 经验数据;2 )严格遵守 信用类债券 的备选库制 度,根据 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 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 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 跟踪分析;3 )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5 )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 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 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 并利用收益率曲 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3 、可转换债 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 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 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本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 公司成长性、 市场 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 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合以上因素, 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 制定可转换债 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 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 模型定价结果, 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 的申购 4 、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还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 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 对新股发行公司的行业景气度、 财务稳健性、 公司竞争力、 利润成长性等因素进 行分析, 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进行股票的价值评估, 从而判断一、 二级市场价差的 大 小, 并根据资金成本、 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 股票锁定期间投资风险的判 断, 制定新股申购策略。 在新发股票获准上市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 78 的判断, 结合市场环境的分析, 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对于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认股权证上市后,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估值模型的分析结果, 在权证价值被高估时, 选择适当 的时机卖出。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1.2%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 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 比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理 论 上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 ) 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 宏观 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 、决策程序 (1 )研究员 提交宏观经 济、债券市 场、行业分 析、新股申 购、公司研 究及信用分 析 报 告; (2 )基金经 理根据研究 报告以及对 宏观经济、 债券市场投 资机会、新 股申购收益 率 、 股票市场预期收益水平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3 ) 基金经 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 新股 (含增发) 的投资方案, 构造投资组合; (4 )集中交 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5 ) 监察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6 )投资风 险管理部定 期出具基金 绩效评估和 风险管理报 告,供基金 经理调整投 资 组 合时参考 ; (7 )基金经 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79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行政法 规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禁 止 的 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3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 超过基金总 资产,本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 不能在二级 市场主动投 资权证但可 以通过一级 市场申购可 分离债等方 式 持 有权证,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遵从 其规定; (6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8 )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80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 金只投资于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 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其中,本基 金所指投资 级别是指具 有由国内评 级机构出具 的 BBB 级及 以上级(若 为短期融资 券,则 为 A-3 级及以上 级)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 (12)本基 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限制。 3 、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发 生修改或变 更,致使本 款前述约定 的 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 利 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的 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7 年7 月1 日至 2017 年9 月30 日。


81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18,633,249.36 2.08 其中:股票 18,633,249.36 2.08 2 固定收益投资 819,200,442.75 91.49 其中:债券 819,200,442.75 91.4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1,310,261.97 4.61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943,658.88 0.55 7 其他资产 11,318,652.33 1.26 8 合计 895,406,265.29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633,249.36 2.8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8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633,249.36 2.88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583 海能达 450,450 7,472,965.50 1.15 2 002572 索菲亚 188,500 7,125,300.00 1.10 3 000568 泸州老窖 83,333 4,034,983.86 0.62 4 、 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9,952,000.00 6.1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9,952,000.00 6.17 4 企业债券 165,208,154.07 25.5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50,439,000.00 23.24 6 中期票据 426,779,000.00 65.9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6,822,288.68 5.6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83 10 合计 819,200,442.75 126.56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41762016 17 漳州城 投 CP001 600,000 60,102,000.00 9.28 2 101751010 17 华电股 MTN002 500,000 50,415,000.00 7.79 3 101551045 15 五矿股 MTN002 500,000 49,440,000.00 7.64 4 041772005 17 甘农垦 CP001 400,000 40,132,000.00 6.20 5 101754111 17 深投控 MTN001 400,000 40,004,000.00 6.18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期 没有出现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 在 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 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6,878.94


8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162,249.83 5 应收申购款 79,523.5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318,652.33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32001 14 宝钢 EB 14,477,198.40 2.24 2 110032 三一转债 7,038,737.20 1.09 3 113011 光大转债 4,101,370.20 0.63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0568 泸州老窖 4,034,983.86 0.62 非公开发行 流通受限


85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11 月9 日 ,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2017 年6 月30日) 的 投资 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3) (2)-(4) 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1.00% 0.11% 0.74% 0.01% 0.26% 0.10%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1.19% 0.14% 5.97% 0.02% -4.78% 0.12%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9.37% 0.17% 5.81% 0.02% 3.56% 0.15%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0.30% 0.25% 5.45% 0.02% -5.75% 0.23%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52.53% 0.85% 5.42% 0.02% 47.11% 0.83%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16.04% 0.75% 4.57% 0.01% 11.47% 0.74%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1.75% 0.09% 3.95% 0.01% -2.20% 0.08%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1.13% 0.05% 1.96% 0.01% -0.83% 0.04% 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102.95% 0.46% 33.86% 0.02% 69.09% 0.44%


86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和 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 承 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 进 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范围。 5 、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 基 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7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每 个 工 作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权证,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收盘 价估值;估 值 日 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但最 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 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 方式交易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 88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以 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89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 额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 后三位(含 第三位)内 发生差错时 ,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0 十五、 基金运 作方式 的变更 及相关 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契约型,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三年) 为 封闭期, 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 回本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结束后, 本 基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 可以转换运作方式, 提前成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本基金 已于 2013 年11 月11 日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 (二)在封闭期内转换运作方式 1 、在封闭期 内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满 12 个月 后, 若基金折价率连续 50 个交易日超过 10% , 则基 金管理人将 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审议有关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的事 项。


其中,T 日基 金折价率=1 -T 当日基金 份额收盘价/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2 、在封闭期 内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失败


在封闭期内, 若审议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基金合同和法律法 规规定的召开条件而未能召开,基金将保持封闭运作方式。


若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


如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能 召 开, 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提 案 未 获 得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但第 1 条约 定的情形再次出现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第 1 条 另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 事项。 (三)转换运作方式对基金份额的交易的影响 转换运作方式后,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而发生调整。


91 十六、 基金的 收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 封闭期内,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期内,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人可选择获 取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 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 封闭期内 , 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 1 次, 最多分配 12 次,并且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封闭期内,基金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 若基金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 10 份基 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05 元 (含), 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 4 、 开放期内 ,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 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5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 低 于 面值;


6 、本基金收 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9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开放期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93 十七、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 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 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 资金汇划费用; (8 )基金上 市初费与上市月费; (9 )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 94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 本条第 1 款第 (3 ) 至第 (9 )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 有关的费用 1 、本基金申 购费、赎回 费 、转换费 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 请 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 中的 “ (七)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 、 “ (八)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 和“ (十二) 基金转换 ”中的相关规定。 2 、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交 易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调 整 上述费率 。费率如发 生 变 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 费率优惠活动。 (三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95 十八、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 律 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基金管 理 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 告。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96 十九、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和格 式准则》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 、 基金合同及 其它有关 规定进行。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 工作 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97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1)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临时报告 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8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 销售机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99 二十、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 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3 、再投资风 险 债券、 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 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 、信用风险 债 券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期 还 本 付 息 或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履 行 交 割 责 任 时 不 能 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临信用风险。 5 、新股风险 如果新股发行数量减少或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 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基金无法参与新 股申购, 本基金将面临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尤其当新股上市价格跌破发行价格时, 新股申购 将可能出现亏损。 6 、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新产 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 其债券价格可 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7 、购买力风 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100 8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二)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 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识 、经验、判 断、决策、 技能等,会 影 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大 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可转债、 企业债、 资产证券化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 差的情况。 在特殊市场情况下( 加息或 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 会普遍 存在债券品种交投 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 收 益 出 现 较 大 波 动 。 基金管理人为提高新股中签率, 可能采取回购的方法, 会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新股 申购到股票上市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如果遭遇大量赎回,可能导致基金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四)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 ,需要承担 由于市场利 率波动造成 的利率风险 ,如果债券 市 场 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 、本基金对 信用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 40%。其中 信用债券为企 业 债、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 金融 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 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 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这些债券发生违约的可 能性高于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品种, 比如国债。 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 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3 、 本基金投 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该类型债券除了面临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以外, 还面临债务人可能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使基金资产面 临再投资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导 致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 服务机构 等 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 、因金融市 场危机、代 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人 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人 自身控制能 力 的 101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02 二十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基 金合同必须 遵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 续期内,出 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应 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 或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 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 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 于 3000 万元 ; (3 ) 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 以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 管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 定对基金财 产 进 行清算。


103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 104 证金,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的 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5 二十二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 同的有效期 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 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 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销 机构并有权 依照代销协 议和有关法 律 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 任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或 选择、更换 基金登记结 算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 登 记 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106 有关费率; (17)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 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 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7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1)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108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0)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 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 金、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 人合法利益 的 活 动;


109 (5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管理 人的 代理人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 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人 共 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封闭期内 基金的扩募;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终止基金 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11)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本 基金合同, 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 收 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0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 续 期内,出 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应 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 或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 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 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 于 3000 万元 ; (3 ) 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 以上。 5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 召集时,基 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应当 自 行 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本条中“以 上”均包括 本数,下同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11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6 、会议通知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 点、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 有 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会议通知 还应载明具 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作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作为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作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效 力。 7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其 代理人出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 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112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 凭 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 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表 ,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 符;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上 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8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事由所涉及 的内容以及 召 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 提案,大会 召集人应当 按 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 , 不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 ,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113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表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审 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 期 后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由 大 会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 的有效 性。 9 、表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含 )以上通过。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 、 逐 114 项表决。 10.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果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11 、生效与 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基金 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表决通过 的事项,召 集 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 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5 12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 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自 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 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必 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情形 ,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 应召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 同, 或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 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 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 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 3 ) 本 基 金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份 额 数 在 本 基 金 全 部 份 额 数 中 所 占 比 例 连 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 以上。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承接的; (4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 同终止,基 金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 产 116 进行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 报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 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 117 证金,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的 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六)争议的处理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之间因本基 金合同产生 的 或与本基 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 过 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1 、本基金合 同是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文 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 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 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本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本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 公 告之日止。 3 、本基金合 同自生效之 日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内 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本基金合 同正本一式 六份,除上 报有关监管 机构一式二 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18 二十三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119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债、 企业 债、 短期融资券 、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40% , 权 益类 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 。开放 期内,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信 用 债 券 为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公 司 债 、 金 融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 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 益证券品种。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为 债券基金,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权益类资 产 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 40% ; 2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基金总资 产,本基金 所 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不 能在二级市 场主动投资 权证但可以 通过一级市 场申购可分 离债等方式 持 有 权证,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120 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权 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 规定; 6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8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 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 只投资于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 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其中,本基金 所指投资级别是指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 BBB 级及以上 级 (若为短期融资券, 则为 A-3 级及以上级)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 12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限制。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 止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行 监督,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 库由 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 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事 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121 (7) 对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按 照法律法规 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 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22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 金 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在基金 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 的 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本 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 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123 5 、基金证券 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 本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涉 及 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 、 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 保管 。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124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 后三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 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 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25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如 基金托管 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生 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 好 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26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27 二十四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 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保 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上 列 明 的 场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交 易记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应 根 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的 要 求 提 供 成 交 确认单。基金 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 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 求 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形式 1 、 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阅对账单。 2 、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也可向本公 司定制纸质 、电子或短 信形式的定 期或不定期 对 账 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 想了解基金 产品、服务 等信息, 或 反馈投资过 程中需要投 诉与建议的 情况 ,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 (免长途 话费) 。 投资 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 、互联网站 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28 二十五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财 通 证 券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5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川 财 证 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5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江 苏 银 行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12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参加中银国际证券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19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7-06-22 关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7-06-23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蚂 蚁 基 金 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联 储 证 券 为销售机构、 参加联储证券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7-1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泰 证 券 网上渠道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2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华 西 证 券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2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华 泰 证 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01


12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中 心 收 款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的 提 示 性公告 2017-08-0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蛋 卷 基 金 为销售机构、 参加蛋卷基金 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8-1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中 信 期 货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9-0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江 南 农 村 商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9-1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获 配 泸 州 老 窖 (000568 ) 非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2017-09-15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广 州 证 券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0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银 行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6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开放式基金场内份额持有期规则的公告 2017-09-2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江 苏 银 行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1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万 家 财 富 为销售机构、参加万家财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06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130 二十六 、招募 说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1 二十七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易方达 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易方达 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8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