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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001680)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2月)查看PDF公告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 7 月7 日证 监许 可 【2015 】1547 号 文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 年11 月 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资 者在 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 信用 风险 、 管理 风险 、 政策 风险 、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等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 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中 等 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 品种 。 本基 金可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是指 中小 微型 企 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 具有 杠杆 效应 , 价格 波动 比标 的工 具更 为 剧烈 ,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 风险 。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 当复 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 的生效....................................................................... 2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22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前言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本 招 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九泰久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九泰 久利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交易 、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者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 则》 : 指 本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37、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 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1、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指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52、 不可 抗力 :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的 基本情况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 号金泽大厦西区6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3 日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2014 年 7 月 3 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传真:010-52601699 联系人 :黄涛 股权结构: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拉萨 昆吾 九鼎 产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分别 占注 册资本的26% 、25% 、25% 和 24%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强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董事 长。 曾任 万联 证券 投行 部业 务经 理, 宏源 证 券 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 安信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 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现任九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刚 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 董事 。 曾任 闽发 证券 投资 银行 部项 目经 理, 中国 证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伟 忠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董事 、 法定 代表 人, 总经 理。 曾任 金瑞 期货 研究 员, 安信 证券 股指 期货IB 业务 专员 , 安信 期货 办公 室主 任, 安信 期货IB 业务部 总经 理, 安信 证券 资产 管理 部产 品总 监, 安信 乾盛 常务 副总 经理 。 现任 九泰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袁小 文女 士,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任 广东 万通 期货 公 司副 总经 理, 浙江 金马 期货 公司 常务 副总 , 长城 伟业 期货 经纪 有限 公司 (后 更名 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执行副董事长,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阳富教 育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徐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独立 董事 。 曾任 长春 税务 学院 金融 系国 际金 融教 研 室主 任, 海国 投 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现任海南大学MBA 教育中心 主任职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陈耿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青岛崂山区政府( 高科 技 开 发区)职员,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科研站博士后,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 理 学院教师,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EMBA 中心主任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徐磊 磊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监事 。 曾任 昆吾 九鼎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政 助 理、 行政 经理 , 同创 九鼎 投资 管理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 现任 同创 九鼎 投资 管 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刘开 运先 生, 金 融学 硕士 , 监事 。 曾任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师 , 昆 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伙人助理。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 略投资部定增业务组(锐系列)执行投资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简历 同 上。 王玉 女士 , 涉外 经济 本科 , 副总 经理 。 曾任 陕西 群力 子弟 学校 教师 , 北京 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 海 淀支公司总经理、 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祖 尧先 生, 工学 硕士 , 副总 经理 。 曾任 中国 信达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研究 部 副经 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研究 中心 研究 主管 、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投行 内核 小组 成员 , 中国 银河 证券 投资 顾问 部董 事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沛 先生 , 法学 硕士 , 督察 长。 曾任 广州 大学 松田 学院 教师 、 平安 证券 有 限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责任公司合规专员、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股权管理专员、 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主管、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负责人。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王玥 晰女士, 英国莱斯特理学硕士, 中国籍,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9 年证 券 从业 经验 。 历任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交易 员,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 , 诺安 货币 市场 基金 A/B 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至2015 年 1 月) 。2015 年 4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8 月3 日至 今) 、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11 月 10 日至 今) ,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 12 月 8 日至 今) 、 九泰 久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4 月 22 日至 今) 、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今) 、 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 今)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1 月 20 日至 今) 、九泰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1 月 25 日至今)的 基金经理。 刘心 任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籍,6 年证券从业经验, 具有基 金 从业资格。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 5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兼定增投资中心副总经理,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11 月 15 日至今) 的基金经理。 林柏 川先 生, 北京 大学 药物 化学 硕士 , 药学 学士 , 中国 籍,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 格,6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中 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 6 月 加入九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九 泰久利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 1 月5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 、张勇 先 生、刘开运先生 、刘心任先生 。 吴祖尧先生,同上。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张勇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籍,14 年证券从业经验,9 年基 金经 理任 职 经 验。 历任 南京 市商 业银 行信 贷员 、 债券 交易 员,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交易 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 组投 资总 监 、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 、博 时策 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8 月至 2015 年 5 月) 、博 时稳 定价值债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2 月) 、博 时安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 、博 时宏 观回 报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5 月) 、博 时天 天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2014 年 8 月至2015 年 6 月) 基金 经理 、 博时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4 年 9 月至2015 年6 月) 基金 经理 、 博时 月月 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9 月至2015 年 6 月)基金经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4 年 11 月至2015 年6 月) 基金 经理 。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绝对 收益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 刘开运先生, 同上。 刘心任先生, 同上 。 6、公司董事长吴强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刚先生系兄弟关系。除此以外,上 述 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20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 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及 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 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严格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 不断 更新 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 益, 本基 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确 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 险控 制职 责。 公司 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须 分离 。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对 公司 风险 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从而 建立 起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消除 内部 风险 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 性, 尽量 降低 经营 成本 , 提高 经营 效益 ,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 执行 内控 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 和 公司 会计 之间 、 会计 与出纳之间等等,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 明 确的 岗位 职责 , 各业 务均 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以书 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 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 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 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 各项 经济 经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 了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集中 交易 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 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进 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同 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 度、 凭证 制度 、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 布工 作, 以此 加强 对信 息的 审查 核对 , 使所 公布 的信 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 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议 职 能。 督察 长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 的 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 明确 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备 了充 足的 人员 , 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 制制度。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 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总行 设在 深圳 。 自成 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 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 码 :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5 日 行使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 亿 H 股。截至2017 年 9 月30 日, 本集 团 总资产 61,692.39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01% ,权重法下资本充 足率 12.26%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 同 意, 更名 为资 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理 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 室、 稽核 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 、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 银行 确立 “因 势而 变、 先您 所想 ” 的托 管理 念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银行 ” 品牌 体系 , 以 “ 保护 您的 业务 、 保护 您 的 财富 ”为历 史使 命, 不断 创新 托管 系统 、 服务 和产 品: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 ”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 管理 计划 、 第一 只FOF 、 第一 只信 托资 金计 划 、 第一 只股 权私 募基 金、 第一 家 实 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 到账 、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ETF 基金 、 第一 只 “ 1+N”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 家大 小非 解禁 资产 、 第一 单TOT 保管 ,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 蝉联 获 《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2016 年6 月招 商银 行荣 膺 《财 资》 “ 中国 最 佳 托管银行奖 ” , 成为 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 托管通 ” 获得 国内 《银 行 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2016 年中 国资 产 管 理【金贝奖】 “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 ” 荣获 《银 行家 》2017 中国金融创 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 年度托管银行奖”,进一步扩大我行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响力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 红先 生, 本行 董事 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 事 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 (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 总经 济师 、 副总 裁, 招商 局集 团有 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 宇先 生, 本行 行长 、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本行执 行 董事 。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学位 ,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2003 年7 月至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 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 先生 , 本行 副行 长, 货币 银行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1991 年至1995 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险 控 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 年 3 月至2008 年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 年 6 月至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2013 年11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行 长助 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 女士 ,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 银行 黑龙江省 分行, 华 商银 行, 中国 农业银行 深圳市 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 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 在托 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 市场 营销 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 年 9 月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16 只开放式基 金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 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 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 制 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 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 的 构成 、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应当 体现 “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 之 间、 托管 资产 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应当 独立 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 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 则。 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策 制度 等 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 业务营运、稽核监察 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 上 适当 分离 , 办公 网和 业务 网分 离, 部门 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 以达 到风 险防 范的目的。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 管业 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 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 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 有效 地处 理, 招商 银行 还制 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 处 理办 法》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 份中 心, 各种 业务 数据 能及 时在 灾难 备份 中心 进行 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 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 管理 、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采 用加 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数据 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据 每日进行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 资料 风险 控制 。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对 业务 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 视同 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料 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需 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制 。 招商 银行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管 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 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 公网 、 与全 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 部业 务机 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 信息 技术系统的安全。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6) 人力 资源 控制 。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通 过建 立良 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励 机制 、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 机制 , 有效 的 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等有 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实 际投 资 运 作 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述 监督 内容 的约 定和 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 改, 整改 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 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 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投资者 可以通过 九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直销 中 心以 及 电子 交 易平 台 办理 本 基金的 开户 及 认购 等 业务 。 (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华远北街 2 号 通港大厦 812-818 室 电话:010-83369933 传真:010-52601225 邮箱:service@jtamc.com 网址:www.jtamc.com 联系人: 潘任会 (2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jtamc.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 号金泽大厦西区6 层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电话:010-52601513 传真:010-52601085 联系人: 齐永哲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 天元 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负责人:朱 小辉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 李晗 联系人:李晗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文启斯、杨丽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5 年 7 月7 日证监许可【2015 】1547 号文注册 。 募集期自 2016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止,共募集 3,004,489,152.69 份基 金份 额 (含 利息 结转 份额 1,417.93 份) , 募集 户数 为 214 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 年 11 月 7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 终止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6 年 12 月 15 日起首次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 者认购 、申 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 提交申购申请 时, 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 。 投 资者在 规定时间 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 成立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投资 者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回 成立 ;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 人将 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处理。 如遇 证 券 /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机构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 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 销售机构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申购基金, 每个 交易 账户首次 申购 单笔最低 申 购金 额为 1,000 元 , 追加申购没有 最低金额限制 ;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的 首次 最低 申 购金 额为 50,000 元,追加 申 购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 ; 本基金管理人 电子 交 易平台 每个交易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 元,追加申购没有最低金 额限制 。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时,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 额; 交易 账户 最低 持有 份额 为5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赎回 , 但某 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5 份时 , 剩余 基金 份额 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 赎回份额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 舍 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 或公告。 2、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申购费 M<50 万元 1.5%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50 万元≤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费用项 持有期限(N ) 收费标准 赎回费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Y≥18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 日以上(含)且少于90 日(不含)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 日以上 (含)且少于180 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180 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投资者 的 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方式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 额的处理方式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份额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 元,则 投资者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 =60,517.30份 即: 若该投资者投资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 元,可得到60,517.30 份本基金份额 。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基金份额的赎回 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 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 =152,800.00 ×0.50% =764.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764.00 =152,036.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52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036.00 元。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 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6 、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 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 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为因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 生暂停 的 时间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 ,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 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 。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工作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中所 规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转 让的申请 并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 , 基金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 及登记 机构业 务规则决 定是 否 一 并 冻 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第 八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交 易 的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股票) 、 债券( 含 国债 、 金融 债、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债券 回购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 市场相对收益率 的基础上 , 动态优化 调整 权益类 、 固定收益 类 等大类 资产 的 配置。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策略进行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 基 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 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分析备选股票的估值指 标 (如 PE 、PB 、PE/G 、PS 、 股息 率等 ) 、 成长 性指 标 (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 率 、 净 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长率、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等) 、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 财 务指 标, 再通 过比 较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 行业 估值 水平 、 主要 竞争 对手 估值 水平 , 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备选股票价值提升带来的投资机会。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 本基 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 杠杆放大 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 况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的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 , 综合 考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安 全性 、 收益 性和 流动 性等 特征 , 选择 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6、 股指期货、权证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控的 前提 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性。 此外 ,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冲 诸如 预期 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基金组 合风 险, 获取 超额 收益 。 本基 金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在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进 行基 本 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 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确定其 合理内在价值,构建交易组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 金可 以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 策略 , 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 保 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7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 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或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69,638,953.29 46.88 其中:股票


1,369,638,953.29 46.8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98,906,808.35 41.0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1,610,002.21 12.03 8 其他资产


1,463,244.51 0.05 9 合计





2,921,619,008.36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4,488,448.68 0.15 B 采矿业 39,793.60 0.00 C 制造业 887,861,131.77 30.42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 业 31,093.44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34,350,285.92 8.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17,468.03 0.00 J 金融业 238,341,233.90 8.1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324,625.55 0.1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5,299.99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000.50 0.00 S 综合 - - 合计 1,369,638,953.29 46.93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 股 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277 亿利洁能 43,290,043 284,199,132.43 9.74 2 300081 恒信东方 17,826,086 234,323,900.47 8.03 3 600016 民生银行 28,641,721 229,706,602.42 7.87 4 002716 金贵银业 12,645,422 220,662,613.90 7.56 5 002488 金固股份 14,065,338 156,125,251.80 5.35 6 600960 渤海活塞 18,861,607 142,782,365.14 4.89 7 300410 正业科技 1,191,589 43,767,065.25 1.50 8 300056 三维丝 3,970,694 33,750,899.00 1.16 9 002594 比亚迪 85,600 5,846,480.00 0.20 10 000166 申万宏源 819,600 4,778,268.00 0.16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 国债期货交易。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2,978.6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5,808.2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54,457.6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63,244.51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600277 亿利洁能 284,199,132.43 9.74 非公开发行股票 流通受限 2 300081 恒信东方 234,323,900.47 8.03 非公开发行股票 流通受限 3 002716 金贵银业 220,662,613.90 7.56 非公开发行股票 流通受限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4 002488 金固股份 156,125,251.80 5.35 非公开发行股票 流通受限 5 600960 渤海活塞 142,782,365.14 4.89 非公开发行股票 流通受限 6 300410 正业科技 43,767,065.25 1.50 非公开发行股票 流通受限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的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 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1.7- 2016.12.31 0.24% 0.03% -2.02% 0.32% 2.26% -0.29% 2017.1.1- 2017.6.30 -3.40% 0.34% 2.69% 0.20% -6.09% 0.14% 2017.7.1- 2017.9.30 -1.76% 0.55% 1.62% 0.17% -3.38% 0.38% 2016.11.7- 2017.9.30 -4.87% 0.38% 2.25% 0.22% -7.12% 0.16%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 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务 指 引 》 、 证监 会计 字 [2007]21 号 《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执 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事 项的 通知 》 、中 国证 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 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 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 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 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 允 价值 。 估值 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市 价不 能真 实反 映公 允 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 往 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出 的结 果, 应反 映估 值日 在公 平条 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 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 允 价值 的, 资产 管理 人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托 管人 进行 商定 , 按最 能恰 当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 外 ) ,在 估值 日采 用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 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协商约定 ;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 格数据估值 。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 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 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按本 项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自2017 年9 月 8 日起,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 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 》进行估值 调 整。具体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2017 年9 月 8 日发布的《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调整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 料灭失 或被错 误处理 或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 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降低 由此造成的影响 。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规 、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 利 影 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 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9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提取 ,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无 误后 , 自基 金产 品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付, 如基 金财 产余 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 基金合同 》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将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 相关 公告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 以及是 否符合既 定的 投 资 政 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 管理风险、政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经济环境、产业和行业状况、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可能导致基 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 见的变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 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或挂牌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2、 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 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3、 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 格的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 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 降的风险; 5、财务风险: 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 、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 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在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 而导致流动性降低,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 起资产的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或暂停赎回等风 险。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 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 变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 动,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3、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2、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 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 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 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 投资带来损失。 3、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 由于资产 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等风 险,可能导致包括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 生 效 ,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 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 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 金 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 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 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效 的基 金 份 额 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 用 网络 、 电话 、 短信 等其 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 与现场 方式结 合的方式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 条件 等规 定, 与将 来颁 布的 其他 涉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规 定的 法律 法规 不一 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按 照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 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9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提取 ,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无 误后 , 自基 金产 品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付, 如基 金财 产余 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交 易 的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股票) 、 债券( 含 国债 、 金融 债、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券、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债券 回购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 保 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 效 ,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 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第 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广宁伯街2 号 金泽大厦西区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010-52601666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成立日期:2014 年 7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 】6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2014 年 7 月 3 日至长期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 办理 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币 兑换 ; 国际 结算 ;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 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 买卖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离岸 金融 业务 。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 督。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 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2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交易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 的股票) 、债券 ( 含国 债、 金融 债、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 期 融 资券 、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及 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债券 回购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基金 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 投 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 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的原因 导致投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依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若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则修订后 的有关规定、政策将取代上述约定。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 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 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 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 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 因选 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基金 财 产损 失。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 提前 支取 、 部分 提前 支取 或到 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 算业 务的 风险 、 因全 部提 前支 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 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 等涉 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 的 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 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5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 利率 管理 、 支付 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 ) ,确定《存款协 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 “ 存款分支机 构 ” )寄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 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 《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 帐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 其他方 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存款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 令所必需的时间。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 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 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 )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还是基金管理人原因)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 存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 书复印件并 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 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 特快专递 给托管人。 (4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定期存款 行应 配合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 “存款证实书 ” 的询 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 定期存款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 快专递 将存款 证实书 原件 或 其 他 存 款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 件的 ,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询 问。 存款 到期 前基 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 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 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 资金账 户 。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 金,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 行。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 )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 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 同时 传真 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并寄 送原 件给 基金 托管人代为保管; 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 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2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 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 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4.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6.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 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管理人 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 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 供 经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 之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 述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行证 券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并应 至 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 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 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 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 违规 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的投 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 正或 已代 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 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 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中期票据相关投资管理办 法,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的中期票据相 关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 期中 期票 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3.如因 市场 变化 ,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 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 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 完 整 性 和 真实性。 (四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 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资产 及实 物证 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 托管人对因为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产 生的 存 放或 存 管在基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 基金募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也可称为 “ 托管账户 ”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预 留印 鉴为 托 管 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 构 的 有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 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及期 货 交 易 编 码 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将 期货 公司 提供 的期 货保 证金 账户 的初 始资 金密 码 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 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管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库 , 实物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少 各持 有 一 份 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估值和会计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 进行 调整 , 直至 双方 数据 完全 一 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七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度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第 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 服务 项目 。 如因 系统 、 第三 方或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 基 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 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 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jtamc.com ) 查阅 交易对账 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订制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形 式 的 交易 对账单。


交易账单 的 查阅和 订制具体 方法 可参 见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或 拨 打客 服 热 线 咨 询。


三、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 邮件 、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四、 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628-0606 ( 免长途话费 )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 己 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的具体内容, 也可拨打上述 电 话详询。 传真 :010-52601227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jtamc.com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电子信箱:service@jtamc.com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第二十 一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申 购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5-17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系统 维护暂 停相关 服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5-17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 旗下基 金长期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5-18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系统 维护暂 停相关 服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5-24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继续暂 停申购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5-31


关于增加北京格上富信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为我 公司所管理部分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机 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6-02


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我公司 所管理部分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机构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6-09


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我 公司所管理部分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机 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6-09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继续暂 停申购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6-14


关于增加上海朝阳永续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我 公司所管理部分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机 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6-19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1 号 公司网站 2017-06-21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6-21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系统 维护暂 停相关 服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6-27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落实 《证券 期货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非居 民金融 账户涉 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6-28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继续暂 停申购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6-28


关于调整我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在 北京肯 特瑞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购 下限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6-30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继续暂 停申购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7-12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2017 年 第 2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7-20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董事 会成员 换届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8-01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赎 回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8-05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系统 维护暂 停相关 服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8-10


关于增加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为我公 司所管 理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机构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8-17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继续暂停赎回业务的提示 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8-21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继续暂 停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9-04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 旗下基 金长期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9-05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系统 维护暂 停相关 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9-07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 旗下证 券投资 基金持有流通受限股票估 值方法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9-08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 旗下基 金长期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9-09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恢复赎 回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9-11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2017 年 第 3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10-25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高级 管理人 员变更 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10-25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恢复申 购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10-31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系统 维护暂 停相关 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11-02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 ,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 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 准予九泰 久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九泰 久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九泰 久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 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九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