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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A(005463)

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 华多 元 收益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重 要提 示 
1.银华多 元收益 定期开 放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的募
集已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 】1184 号
文准予注 册。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中 国证监 会” ) 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自 《银华多元 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 生效日 起或者每 一个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起一年的
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基金管理人” 或 “本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 ,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 2017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22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 (如适用, 下同) 公开发售。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
金业务;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 “一、 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之 “ (十
六)销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在募集期限 内
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 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2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已开立银
华基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基金账 户的投 资人无 需重新开 户) 。 本基金 发售期内,
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
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本基金按照人民币 1.00 元份额发售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的
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基金管理
人需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代码为005463,C 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05464 。 
8.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
人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人 应有权自行支
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9.投资人 有效认 购款项 在基金募 集期间 产生的 利息归投 资人所 有。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有效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3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 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 
10. 在本基 金其 他销售 机构的销 售网 点及网 上 直销交易 系统 进行认 购 时,投
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每笔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 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
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
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 构的确认为准。 
11. 认购原则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A 类 基金份 额的 认 购费率
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4 )认 购期间 本基金 管理人有 权 对单 个投资 人的累计 认购规 模设置 上限,
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12.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 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具体的份额确认情况应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后及时查询。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4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
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13. 本公告 仅对 本基金 募集的有 关事 项和规 定 予以说明 。投 资人若 欲 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刊登
的《 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及《 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摘要》 ” ) 。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摘要》 、 《 银
华多元 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招募说明书 》 及本公告
将同时 发布 在本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上 ,投 资人亦 可通 过本公 司网
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 销售机 构销 售本基 金的城市 名称 、网点 名 称、联系 方式 以及开 户 和认购
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 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 增减销售
机构, 如变更、 增减销售机构,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
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 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 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或
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 基金管 理人 可综合 考虑各种 情况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本 基 金募集
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7. 个人 投资 者还 可登 录本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 , 在与 本 公司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8. 风险提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
亏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
波动。 
1)政策风险 5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 大
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 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 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不仅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权益类
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 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 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 在此情
形下, 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 从而影响投资
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6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 )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 此外, 基金管 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
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3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 市场 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 约等超 出本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受损;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7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4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一年的期间内, 本基
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开放 申购、 赎回, 也不上市交易。本
基金在 封闭 期内,投资人无法通过 赎回和二级市场交易 变现基金份额 。 
①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行业以及资产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并非主要投资于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股票、 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
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 因此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变现能力较
强。 
②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而不
限于在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如果
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 基金投资人可能会
面临赎回效率降低、 赎回款延期到账、 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
金净值等风险。 
③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若由于投资者在开放日大量赎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赎回或者对赎
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细规
则参见本 基金招 募说明 书第八部 分之“ (十二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的
相关约定。 
④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当出现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8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极端市场情形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会暂停针对本基金进行估值, 并根据实际情
况审慎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以充分保证
投资者的利益免于受损。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 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另一方面基金可能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导致投资者无
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2)混合型基金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
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①基差 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 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
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②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 组合风险敞口过大, 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
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③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 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 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 可能遭遇
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④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 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 如果合约的基差
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4) 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 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 可能 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包括杠杆风险、
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
净值的波动性。 
5)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 
本基金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
支持 证券的风险 主要 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资产 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9 
 
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 风险主要表现 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
等。 
 10 
 
 
一 、基 金认购 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 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 
A 类 基 金 份 额 简 称 : 银 华 多 元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A ,A 类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
005463 ;C 类基金份额简称: 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 C,C 类基金份额代
码:005464。 
(二)基金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一年的期间内, 本基
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四)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
一年后的年 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其中,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年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日历年度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 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将
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11 
 
整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七)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 以及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 积极配置
景气度较高的行业和拥有核心竞争力且基本面扎实的上市公司, 同时精心筛选全
市场的投资机会, 并灵活应用多种投资策略, 在不同阶段选 择性价比最优的工具
组合,努力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和收益的最大化。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 券(包 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券、公司
债券、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 地方政府
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现金、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权证 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 ;开放 期内的 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12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九)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的销售 网点发 售(具 体名单详 见本公 告“一 、基金认 购的基 本情况 ”之“ (十
六)销售机构”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十一)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 “一、 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之
“ (十六)销售机构” ) 。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二)认购账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账 户的投资 人无需 重新开 户) 。本 基金发 售期内 ,本基金直
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 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
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十三)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13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敬请投资人
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发售规模控制的公告。 
(十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五)认购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3 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26 日至 2018 年1 月22 日。 如遇突发事件,
认购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
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如果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条
件, 《基 金合同 》经备 案后生效 。如果 未达到 前述条件 ,本基 金可在 募集期限内
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 《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募集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
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情况,以上募集期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六)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14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 期货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 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众升财富 (北京 )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投资15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凤凰金信 (银 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通华财富 (上海) 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深圳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和 《基 金合同》 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八)认购费率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机 构 及网上直 销交 易系统 认 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养 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机构及网 上直 销交易 系 统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16 认 购费 率(A 类) 认 购金 额(M, 含 认购费) 直 销养 老金客 户认 购费率 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24%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直 销养 老金客 户 以外的其 他投 资人认 购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时所适 用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表所示: 认 购费 率(A 类) 认 购金 额(M, 含 认购费) 非 直销 养老金 客户 认购费 率 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 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 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1、本基金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 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7 例 1: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500,000.00 元认购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1.00%, 假设这 5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9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00/(1 +1.00%)=495,049.50 元 认购费用=500,000.00 -495,049.50=4,950.50 元 认购份额=(495,049.50 +90.00)/1.00 =495,139.50 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 户)投资 5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90.00 元, 基金认购期结束后, 投 资人经确认的A 类基金份额为 495,139.50 份。 2、本基金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2: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 5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这 500,000.00 元 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90.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 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500,000.00+90.00)/1.00 =500,090.00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有效认购 款在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 息 90.00 元, 基金 认 购期结束 后, 该投资 人 经确认的 C 类 基金份额为 500,090.00 份。 (二十)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18 二 、个 人投资 者办 理认购 的开 户与认 购流 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 24 小 时全天认购,工作日 15: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 日交易结算, 发售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发 售期末日仅受理15:00 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2.1 开立基金账户 (1 )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联支付渠道及银联通支持 的银行卡。 (2 )登陆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 (3 )选择客户类型。 (4 )选择银行卡。 (5 )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 )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 )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 (8 )开户成功。 2.2 提出认购申请 (1 )进入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登陆网上交易。 (2 )选择认购基金。 (3 )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 (T 日) 后 的第2 个工作日 (T+2 日) 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19 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 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 才能够确认, 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 以上网上直 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 《风险调查问卷》 ,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 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 (二)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 (如有)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 为准。20 三 、机 构投资 者办 理认购 的开 户与认 购流 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3.1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 (2 )工 商行政 管理机 关颁发的 有效法 人营业 执照(三 证合一 )复印 件并加 盖单位公章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 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 (3 )指 定银行 账户的 银行《开 户许可 证》复 印件加盖 单位公 章(或 出示指 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 (4 )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一式两份 (加盖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章) ; (5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如是二代 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 (7 ) 《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 (8 )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加盖预留印鉴) ; (9 ) 《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者权益须知》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章) ; (10)机 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1 )其 中指定 银行账 户是指投 资人开 户时预 留的作为 赎回、 分红、 退款的 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 )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3 )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1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 3.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 《直销认/申购申请表》 (加盖 预留交易印鉴) 、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 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 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 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 )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投资人 T 日提交 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本 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 )投资人 T 日提交 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自本公司发 布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 )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22 ④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 司网站www.yhfund.com.cn 。 (二)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 (如有)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23 四 、清 算与交 割 本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 ,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24 五 、退 款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 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 无效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 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 通 过本公司 直销机 构进行 认购时产 生的无 效认购 资金在被 确认无 效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 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 。 25 六 、基 金的验 资 认购期结束后, 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应在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26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 之日起 三 个月 内,在 基 金募集份 额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 提交验资 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27 八 、本 次认购 当事 人及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 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5 月28 日,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0 万 元人民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4.10% ) , 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6.10%)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18.90% ) ,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0.90%) , 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 伙 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 3.57% ) , 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0%) , 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比 例 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 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28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 “一、 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十六) 销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 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 曾顺福 联系人 杨婧 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文启斯、杨丽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22 日